摘 要:高考综合改革于2014年正式启动,截至2023年已经陆续有5批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新高考改革方案,为本轮新高考改革画上了一个阶段性的句号。新高考改革试点推行之初,在促进招生评价体系转变、倒逼基础教育改革、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诸多成效,但在这一过程中也显露出诸如促进公平、科学选才和可行性等方面的问题和挑战。有关部门通过新增“3+1+2”选科模式,推出科目保障机制,出台选考科目指引等改进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新高考改革的诉求。通过全国范围的大规模数据调查可知,各利益相关主体对新高考改革的满意度普遍较高,但不同地区、主体对新高考改革的评价也存在明显差异。为将新高考改革向纵深推进,未来应着重关注不同科目成绩赋分的等值问题,“3+1+2”模式中物理与历史科的分值和权重问题,以及最优考生群体的赋分区分度问题。
关键词:新高考改革;科目改革成效;赋分制度;综合素质评价;高考问卷调查
高考关系到国家对人才的选拔和培养,与高校生源质量直接相关,承载着无数家庭和学子改变命运、实现人生规划的希望,也影响到对高中教育质量和地方办学成效的评价,是教育领域中全社会最关注的问题,可谓长盛不衰的热点问题。由于万众瞩目、高度重视,以及与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广泛相关,高考改革历来被视为教育领域最复杂、最敏感的改革,体现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性,其改革成效需要经过一段稍长的时间才可进行较为客观的评价。自从2014年9月启动高考综合改革(或称“新高考改革”)以来,从最初的上海、浙江试点开始,已经陆续有5批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新高考改革方案。在试点推进的过程中,部分省份取得了诸多成效,但也面临不少问题,并结合实际采取了一系列的改进措施。在新高考改革启动接近十年之际,很有必要对新高考的试点推进和改革成效作一比较全面的回顾与评价,并对新高考改革的未来进行展望。
一、新高考改革的试点成效与衍生问题
(一)新高考改革的试点成效
总体来看,新高考改革试点推行之初,在促进招生评价体系转变、倒逼基础教育改革、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诸多成效。
首先,新高考科目改革设立选科模式,以打破传统文理分科的局限。2014年,浙江、上海率先启动“3+3”选考科目改革,除语数外3门主科必选外,考生可以在剩余6门(浙江为7门)科目中任选3门作为选考科目。由于没有选考科目的文理限制,选考组合实现多元化,也给部分在特定科目具有专长的学生以发挥空间;选考组合可以文理搭配,学生自主选科权大为增加,有助于学生实现文理兼通、全面发展。
其次,新高考选科模式难以维持传统班级制授课,促使高中实行走班制教学;强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则提升高中对学生学习性向、课外成就培养的重视。两者共同对高中办学提出更高要求,倒逼高中教学模式进行改革,促进高中多样化发展。[1]例如,天津市第二南开学校在新高考改革启动后,探索建立分层、分类、分项的课程体系,以全学科全学段的选课走班、全员导师制和学生自主管理的模式,意图实现高中办学模式的多样化和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2]
再次,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引入高考招生评价体系中,并率先在“三位一体”“强基计划”等招生项目中实行。所谓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评价情况,其范围主要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社会实践参与等方面,重在反映学生在高中阶段的成长情况。上述方面的材料可形成学生完整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经学校审核、公示,上传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作为高校招生的参考依据。以“强基计划”招生为例,部分高校除了以高考成绩、学校考核成绩(含笔试与面试)作为录取依据外,还会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作为专家面试的重要参考材料。由此,在考试指挥棒引导下,可促使学生关注到以往在应试倾向下被遮蔽的综合素质培养,有助于学生全面发展。
此外,外语等部分科目“一年多考”,分散学生“一考定终身”的应试压力,给予学生更多选择机会,减少其在重压下发挥失常的概率。虽然分数等值难题和选考功利主义暂时难以避免,但浙江选考、上海学考与高考“硬挂钩”的尝试,也为其他省份的改革提供有益经验。[3]新高考选科模式和志愿填报方式促使学校加强对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也使学生和家长更加仔细和慎重地思考和选择未来发展方向,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追求高分、名校而盲目报考,选考选报模式倒逼高校优化专业设置等。可见,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关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的积极配合下,新高考改革已初见成效。
(二)新高考改革显露的问题
高考改革就像一把十分锋利的“双刃剑”,新高考也可以说是一个利弊都相当明显的改革。[4]就本次新高考改革而言,促进公平和科学选才是改革的两个关键词,而新高考改革的推行过程中在上述两方面也显露出不少问题。
其一是促进公平问题。维护高考制度的公平公正是新高考改革的出发点之一,但由于高考制度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在新高考改革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影响公平性的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例如,外语等部分科目“一年多考”,但不同考次成绩的可比性建立在试卷间的难易程度大致相当的基础上,试卷难度差异过大将影响高考公平。[5]采取等级赋分的初衷是以相对宽泛的等级评价取代相对绝对的分数,通过降低分数厉害性的方式淡化“唯分数”的倾向。但在实践过程中,考试等级的划分还取决于应考的整体人数和考生水平。不同科目间由于应考人数和竞争激烈程度差异,取得高分的难易程度也并不相同,影响高考制度的公平性。部分学生为了取得高分而投机选科;部分家长为了学生在所选科目取得高分,报名该科考试充当“分母”;部分学校为了提升本校学生等级性考试成绩,甚至安排已取得较好成绩的学生再次考试并获取低分,以抬升其他学生的等级成绩。[6]就综合素质评价而言,不同办学水平的高中,采用等比例划分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对优质高中学生存在不利因素;而不同地区、学校间的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也缺乏可供比较的参考标准,同样影响综合素质评价的公平性和权威性。[7]此外,新高考改革不利于弱势家庭学生的质疑也广受关注。已有研究表明,家长对高考选科的关注度随家长学历和月收入减少而递减,来自弱势家庭的学生很难从家庭中获得相应的选科指导;[8]新高考改革科目选择和志愿填报的复杂性,以及综合素质评价对各方面能力、素质的要求,给家庭经济、文化资本留下运作空间等。[9]一时间,有关“寒门难出贵子”的讨论成为社会热议话题,新高考改革的公平性也受到前所未有的审视。
其二是科学选才问题。提升高考选才的效度,是新高考改革的另一个主要目标,也是促使新高考改革启动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即便如此,新高考改革在促进科学选才的效度上也面临不少挑战。例如,新高考科目改革后,传统文理分科被打破,数学科也随之不再区分文理,但由此也带来命题难易程度难以把握,不利于高中数学教学差异化,影响文科专业人才培养和理工科专业人才深造等弊端,不利于数学科的科学选才。[10]部分科目即便实行“一年多考”以缓解学生压力,但学生为获得更高的成绩,仍会参加多次考试,在客观上造成高中三年总体累计负担加重。等级赋分制在避免“分分计较”的同时,也造成满分人数和同分人数增多,降低考试区分度;同时也存在部分学生因“一分之差”落入下一等级,存在加剧考试竞争的风险。[11]而对综合素质评价而言,不同教师、学校对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记录的内容和准确性不尽相同,缺乏相应的评价标准,提升高校对相关信息的研判成本和使用顾虑。[12]相关调查研究也显示,综合素质评价存在不同地区重视程度不一,部分指标在实际运用时难以把控,评价主观要素过多和难以横向比较等问题,削弱人才评价的科学性。[13]此外,此次新高考改革被寄予厚望的,意在提升学生选科自主权的科目改革,也展现出现实因素影响绝大部分学生选科、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能力不足等困境。[14]学生功利选科和教师分数引导选科仍占较大比重,学生自由选科的成效尚且有待提升。[15]
其三是可行性等问题。除促进公平和科学选才外,部分学者还将新高考改革政策的可行性纳入其中,并认为可行性是制约新高考改革能否顺利推行的重要前提条件。[16]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高考改革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不仅要符合教育学原理,还要符合考试的客观规律和主流民意,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17]新高考改革推行之初,部分在理论上很有道理的政策,在实践过程中却难以落实,使得政策意图和最终呈现的结果背道而驰。例如,在浙江省推出“3+3”科目改革试点之初,由于学生为获取高分而趋利避害,高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过于宽松和技术科目的挤压等原因,浙江省高考选考物理的人数较改革前大幅缩减,出现“物理遇冷”现象。[18]同时,物理作为理工类专业的基础学科,选考人数大幅下降会严重影响高校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已有研究表明,新高考改革后,浙沪学生的学业优势有所减弱,部分填报理工类专业但未选考物理的学生,在进入高校后出现明显的学业衔接障碍。[19]此外,与自由选科配套而行的选课走班制教学,对教育资源薄弱地区和学校的基础设施与师资力量而言压力更大。不同科目选考人数存在明显差异,容易导致对应科目教师队伍的结构性失衡。部分教育欠发达地区难以满足自由选科对教育资源的需求,只能采用“套餐化教学”,以限制学生科目选择、提供相对固定的若干种选科方案的方式应对。[20]上述政策在实践过程中的“落实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新高考改革的成效。
二、新高考改革的改进措施
事物的发展一般不会一帆风顺、直线向前,往往会经历波浪式的前进或螺旋式的上升,对于高考改革这样与多主体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变革则更是如此。[21]新高考改革之初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和可行性等问题上均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有关部门结合改革实际和社会各界群众的呼声,对相关政策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一)新增“3+1+2”选科模式
灵活多样和简便易行,是高考改革的政策制定中经常遇到的两难问题。新高考首批试点的浙江、上海,以及第二批启动的北京、山东、天津、海南,均采用“3+3”高考选科模式,即语、数、外3门主科必选,其余3门选考科目可在剩余6科(浙江为7科)中任意选择。由此,“灵活多样”的精神得以充分体现,有利于学生个性化成长和高中办学多样化。但过多的选科组合也使政策难以“简便易行”,并会产生上述物理等科目选考人数过少、部分教育资源薄弱地区的配套支持难以为继等现象。
基于前两批省份的实践经验,第三批河北、辽宁等8个省份的选科模式调整为“3+1+2”,即选考科目首先必须在物理、历史2门中选择1门,再从其余4门中选择2门。随后2021年启动的第四批、2022年启动的第五批新高考改革省份,也都实行“3+1+2”选科模式。目前除新疆和西藏两个区情比较特别的自治区,及招生自成体系的港澳台地区以外,全国其他所有29个省份都启动了新高考改革。其中,前两批的6个省份实行“3+3”选科模式,后三批的23个省份实行“3+1+2”选科模式。应该说这一轮的新高考科目改革已经画上了一个阶段性的句号。[22]
“3+1+2”选科模式是在总结上海、浙江首批新高考试点经验和教训基础上改进而成的。这样设计的主要目的是突出物理、历史这两个科目在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基础性地位,确保学生具备相应的学科基础;同时也兼顾保障学生的自主选择权,促进文理交融。同时,“3+1+2”选科模式使选考科目组合从原来的20种减少至12种,降低中学选课走班教学的难度,衔接中学教学条件,更有利于中西部省份推进高考综合改革,是探索新高考选考模式的重要进展。第四、第五批跟进的省份都选择“3+1+2”,是经过慎重考虑并结合自身省情后的择善而从。
(二)推出科目保障机制,避免功利选科倾向
如前文所述,高考选考模式的设立保障了学生的选科自主权,有利于文理兼通的个性化人才培养。但在高考高利害性、高竞争性的压力和部分学生趋利避害的选科博弈思想下,部分选考科目应考人数大幅减少,严重违背政策制定初衷。对此,部分省份陆续出台科目保障机制,以避免物理等科目选考人数过少的现象。例如,2017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选考科目保障机制,当选考某科目某次考试赋分人数少于保障数量时,以保障数量为基数进行等级赋分,并率先在选考人数出现明显下降的物理科实行。具体而言,物理科的保障人数为6.5万人,当选考人数低于6.5万人时,仍以保障数量为基数从高到低按规定比例等级赋分。无独有偶,江苏省采用“3+1+2”选科模式,当物理和历史的首选科目地位得以确保后,“化学弃考”的现象又开始出现,迫使江苏省发布《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针对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等4门科目出台再选科目保障机制。其中,化学科目保障比例为当年江苏高考总实考人数的25%,人数少于此时,即启动化学科目保障机制。考生原始分转换为等级时,参照保障比例(25%)对应的考生数作为等级赋分基数。科目保障机制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学生因选考人数多寡、竞争激烈程度差异而带来的心理博弈过程,既保障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的生源基础,也为学生依照兴趣特长自主选科扫去后顾之忧。
(三)出台选考科目指引,规范专业招生要求
由于对学生报考专业的选考科目加以限制,会导致该专业录取位次显著下降,进而降低专业和高校的整体录取分数线,而招生录取分数线又是评估高校生源质量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在新高考改革之初,多数高校的多数专业都尽可能避免限定多门必选科目,部分高校为提高本校生源质量和录取分数,尽量放宽报考专业的科目限制。这使部分理工科专业所招收的学生并不具备相应的学科基础,需要花费比以往更多的精力恶补基础知识,降低高考选拔效度。
对此,教育部办公厅在2018年和2019年先后发布《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试行)》和《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3+1+2模式)》,对“3+3”和“3+1+2”两种模式的选考科目设置了相应要求,并通过将物理设为首选科目的方式,有效缓解了“物理遇冷”问题。[23]但随之而来的“化学弃考”现象又出现,进一步压缩理工类部分专业设置选考科目的合理空间。于是,教育部办公厅在整合两种模式选考科目要求的基础上,2021年又公布《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通用版)》。此科目指引中,大部分理工农医类专业要求同时选考物理和化学才能录取。其中理工农医4个学科门类、共计61个学科专业类中,55个要求必选物理+化学,占比90.16%。由此有效化解了“化学弃考”问题,不过,实行“选考科目要求指引”实际上又相当程度回归到传统的文理分科。上述三版《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的出台,对规范专业招生要求,避免部分科目选考人数大幅减少,以及新高考改革向纵深推进至关重要。
三、新高考改革的整体成效评价
关于新高考改革的成效,有各种各样的评价,其中大多针对新高考改革部分措施的成效,或某一省份新高考改革的整体或部分成效。基于大规模调查数据,针对新高考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整体成效的评价尚很少见。这在新高考改革已在全国绝大部分省份全面推行的当下,不利于不同省份之间横向比较和把握全局。对此,由本文第一作者担任首席专家的2020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高校考试招生改革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研究”课题组,于2022年10至12月在除港澳台外的31个省份进行大规模高考改革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包括高中生、大学生(本专科与研究生)、中学教师、高校教师、家长与关心高考改革的社会人士等5个与高考密切相关的主要群体,内容涵盖高考试卷要素、高考价值、高考公平性、高考满意度、高考招生、高考选科等主题。在包括考试主管部门等各方面的支持下,共有125842人参与填答问卷,剔除无效问卷后,共收集有效问卷100599份。基于上述调查数据,得以全方面了解不同地区、不同主体对新高考改革的成效评价。
(一)各主体对新高考改革的成效评价整体较高
由于上述调查数据涵盖高中生、大学生等5个与高考密切相关的主要群体,因而调查结果所展现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社会民众对新高考改革成效的整体评价。目前,课题组的系列研究成果已经涉及各主体对高考改革公平性、必要性和选科制度的相关评价。例如,系列研究成果表明,社会民众对新高考改革的成效和必要性评价均持正面态度。[24]各主体对新高考改革公平的整体认同度较高。[25]高中生对高考选科结果和选科制度整体满意。[26]上述结论均反映各主体对于新高考改革某一侧面的评价,普遍持积极和满意态度。本文也基于上述大规模调查数据,选取各利益相关主体对现行高考制度总体评价、新高考选科制度和现行高考招生制度这三个较有代表性方面的满意度,作为衡量社会民众对新高考改革成效评价的标准,其结果如图1所示。(图1略)
由图1可知,各利益相关主体对现行高考制度总体评价、新高考选科制度和现行高考招生制度感到满意(含同意和完全同意)的比重均在半数以上,而对上述三方面感到不满意(含不同意和完全不同意)的人数则基本小于10%。由此可见,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对新高考改革后高考制度、选科和招生制度持肯定或中立态度,反映出民众对新高考改革打破文理分科,实行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等措施普遍持积极评价。
(二)不同地区、主体对新高考改革的评价存在差异
不过,通过系列研究成果也发现,在对新高考改革整体持较高评价的基础上,不同地区、主体之间在对新高考改革部分方面的评价仍存在显著差异。例如,就不同地区而言,虽然东、西部地区高中生对高考制度均持基本满意的态度,但西部地区高中生的满意度明显高于东部地区。这一差异主要由高考改革公平性、高考选科制度和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3个因素所造成。[27]居住在不同区域的高中生对选科制度的评价也存在差异,其满意度随省会城市(直辖市)、地级市区、县(区)城镇、乡镇依次降低。[28]就不同主体而言,大学生和高中教师对新高考改革的整体认可度较高,但社会人士对新高考改革成效的认可度较低。这表明平衡各群体间的利益冲突,调和认知分歧,将成为促进新高考改革取得更好成效的必由之路。[29]本文也基于上述大规模调查数据,发现不同主体基于各自身份定位和与高考制度的利益关系,对现行高考制度总体评价、新高考选科制度和现行高考招生制度三方面的满意度存在差异,具体如图2所示。(图2略)
由图2可知,各主体对现行高考制度总体评价、新高考选科制度和现行高考招生制度的满意度评价均值皆在3~4之间,基本持中立偏向肯定的立场,但不同主体的评价均值存在差异。其中,高中教师对上述三个方面的满意度评价均值最高;大学生和高中生的评价均值基本一致,前者略高于后者;家长和社会人士位居其后,大学教师的评价均值皆为最低。由此可知,一方面,高中教师作为高中教学工作的引导者,高中生和大学生作为高考的参与者和亲历者,对新高考改革的评价相对较高,意味着新高考改革对促进高中办学多样化、高中生全面发展和基础教育改革取得良好成效。另一方面,大学教师对新高考改革的评价相对较低,说明新高考改革在回应高校人才选拔的需求上,仍有进一步提升空间。
上述基于“高考改革问卷调查”的研究结果整体显示,各利益相关群体对新高考改革的满意度普遍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新高考改革的成效被大部分利益相关民众所认同,新高考改革的目标基本实现。但同时也应注意,上述结果是基于2022年10~12月的问卷调查所反映出来的。此时,新高考改革之初所出现的“物理遇冷”“化学弃考”以及部分专业选考要求过为宽泛等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设立“3+1+2”选科模式,还有部分省份试点初期建立的科目保障机制,尤其是后来教育部出台选考科目指引等改进措施所化解。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有关部门对新高考改革措施的跟进和完善是扎实而有效的。此外,上述研究反映出不同地区、群体对新高考改革存在评价差异,也为进一步开展此类研究,对不同地区、主体进行横向比较,深化对新高考改革的相关认识提供现实依据。
四、新高考改革的未来展望
虽然新高考经过不断改进,已经克服或弥补了一些不足,但新高考改革只是暂时告一段落,未来新高考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或完善的方面。目前看来,除前文所述又尚未解决的问题外,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考虑。
(一)不同科目成绩赋分的等值问题
新高考科目改革中不同选考科目和同一学科不同考次之间的分数等值问题,一直受到不少学者的讨论和质疑。“3+3”选考模式将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或加信息技术为7门)的分值等同,在录取时不考虑考生所选科目的不同,各科之间难度和竞争激烈程度的不一,以及考生群体的差异,只按各门科目所赋等级分数与语数外原始分数相加的总分高低来录取。即便是“3+1+2”模式,也仅是将语数外语3门科目和作为首选科目的物理或历史按原始分计入总分,其余两门再选科目按等级分计入总分,同样存在不同科目间分数不等效的问题。这一问题源自选考模式和总分录取之间的内在矛盾。即科目多样化的选考模式,主要适用于不完全依据分数录取的自主招生体制。分数只是其录取参考依据之一,学生综合素质、高中学业表现同样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最终是否被录取。由于这一招生体制下分数的利害性相对较低,使得部分科目分数不等效的问题并没有太大的影响。而我国当下采用的高考总分录取机制,尤其是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模式是以分数作为录取的最主要参考依据,甚至是分分计较的情况下,不同科目分数不等效的问题自然引起更多关注。同时,由于分数是保障公平的重要前提,这也使得若不采用总分录取模式,目前阶段很难取得广大民众的认可。因而如何解决不同科目间成绩赋分的等值问题,兼顾公平与效率,是未来新高考进一步完善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3+1+2”模式中物理与历史科的分值和权重问题
任何制度长久实行都会出现问题,更何况新高考本身就面临一些矛盾。第三批以后实行新高考的省份都择善而从采用“3+1+2”模式,物理和历史成为首选科目,参照语数外科目采用原始分计入总分,其他2门再选科目按等级赋分,从100分到30分,每1分一个梯度赋分,以增加再选科目的区分度。然而,新出现的问题是,物理或历史科按原始分计分,能够拿到100分的人极少,能够拿到90多分的考生也很少,大多数人可能也就七八十分或更少。可是,另外两门再选科目的赋分方式,按选考群体的1%赋予100分,假如一个省有15万人选考地理,便有1500人获得100分,明显高于物理或历史的原始分。而在以总分录取的模式下,这种实际上是标准分的100的分值,与物理和历史科的原始分等值。因此,在“3+1+2”模式中,物理和历史科从首选或必选科目来看是比其他任选科目更重要,但从简单累计后所得总分的角度来看,其重要性实际上反而下降。[30]这是一个实际上存在却很少人关注的问题,应该在未来探索改进。
(三)最优考生群体赋分区分度不够问题
实行等级赋分制的初衷,是淡化以卷面分数作为衡量考生学科水平的绝对标准,并引入考生成绩排名比例这一相对标准,也就是一种简化后的标准分,缓解“唯分数”和“分分计较”的焦虑。但等级赋分制的最终成绩,除受考生自身学科实力影响外,还与该科应试总人数及成绩排名比例有关。考生的卷面成绩即使有较大差距,但若处在同一成绩排名比例中,也将被赋予同一等级分数。这在无形中便抹去了考生卷面分数所反映的学科水平差异,降低选考科目的区分度,这对最优考生群体的影响尤为明显。[31]高考作为选拔性考试,其试卷在命制时无疑会关注到考试选才的区分度问题。因而试题在难度设置时必然不会面向所有考生的平均水平,部分题目会设置较高甚至偏高的难度,其目的就是区分出在该学科具备突出实力的考生。而在等级赋分制度下,前1%的考生都会被赋予相同的满分。以20万人选考生物为例,可能原始分满分的只有100人,第2000名原始分甚至可能只有91分,但按等级赋分办法,前1%的考生都可以获得100分,于是出现2000人获得满分。这便淡化了最优考生和次优考生的学科水平差距,削弱在个别科目具有突出表现考生的相对优势。同时,选考科目出现大量同分情况,也降低选考科目的选才功效,不利于顶尖大学选拔具有专业特长的考生。例如清华北大计划在实行“3+3”选科模式的某省各招收100名新生,但是可能有1500名3门选科都获得100分的考生,也就是说这1500名考生的3门选科的总分都是300分,对顶尖大学录取而言便没有区分度。
目前,部分省份已注意到等级赋分制区分度不足的问题,并出台相应政策进行改善。例如,浙江省出台优化方案,将选考科目等级赋分的分差由3分改为1分,并对每个区间的卷面得分依据公式进行等比例转换,再将其结果四舍五入转换为等级分。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同一成绩排名区间内部的区分度(分差由3分缩小为1分),但对于卷面分数差距较大却仍处于同一成绩排名区间的情况,还没有较好的区分方式,也未能有效区分最优考生和次优考生。在国家高度重视选拔与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在未来新高考改革的进程中仍需加以重视。
总之,近十年的新高考改革取得了许多成效,也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经过试点的不断广大和改进,新高考改革总体上获得各利益相关群体的肯定评价。201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本次新高考改革的总体目标为“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等。由于传统文化和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完善等因素制约,要全面做到“综合评价、多元录取”仍然任重而道远。高考是一个利弊都相当显著的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无论采取什么选科模式都不可能尽善尽美,还是会出现各种新的挑战和问题,因此未来新高考还是要与时俱进,应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改进完善,唯此才能使高考这一受到中国广大民众拥护的重要制度,在人才选拔、促进教育与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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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曹洪家
复审:孙振东
终审:蒋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