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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展格局下的当代中国职业研究——从劳动分工到专业技能

作者:刘思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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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3年第4期


摘 要:在新发展格局下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对当代中国职业的劳动分工基础和专业技能发展方向都提出了新要求。高质量的专业技能并不一定是高度标准化或理性化的,而是要以专业人士的职业自主性为基础,在职业系统的各种生态圈和食物链中通过长期实践经验积累,由不同职业之间的社会互动逐渐形成。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新韦伯主义学派的市场控制论、芝加哥学派的职业系统论等职业社会学基本理论对于理解当代中国职业发展都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从对这些理论的借鉴和批判所发展出的一个基于当代中国社会经验、以专业技能和职业生态系统为核心内容的职业研究分析框架,有助于阐释新发展格局的劳动分工意义及其对我国各职业的发展、互动和国际化的影响。

关键词:劳动分工;专业技能;职业生态系统;内生性;全球化


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1]的国家战略下,中国社会科学的研究课题与范式都面临全新的机遇和挑战。以社会学为例,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社会学的研究重心一直集中在社会分层的相关问题,如城乡分化、阶层分化、家庭与性别差异、市场转型等。[2]劳工社会学、经济社会学、城市社会学、政治社会学等分支领域的发展也与改革开放时期我国社会变迁过程中最为突出的农民工、乡镇企业、城市化、社会治理等问题密切相关。[3]然而,当前中国社会与当代中国社会学确立其主流问题意识的世纪之交相比已有了重大变化,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关于社会劳动分工的新现象和新问题,数据工程师、金融分析师、心理咨询师、房地产经纪人、动漫制作人、网络主播、外卖骑手等新兴职业层出不穷,医生、律师、建筑师、教师、记者等传统职业的专业技能与组织结构也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各个职业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科技创新与自立自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高质量发展政策中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而这些发展和变化仅用社会分层或劳工社会学的既有研究范式很难解释清楚。

无论是社会学还是其他相关学科,对这些传统和新兴职业在新时代的迅猛发展都还没有做出相应的理论应对和范式调整。作为理解现代社会的基本分析单元之一,职业在当代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所受到的关注程度远不如阶级、性别、民族等其他分析单元,对医疗、工程、金融、法律、新闻、教育等重要职业的经验研究也分散在社会学、经济学、法学、新闻传播学、教育学等不同学科里,尚未形成超越各具体职业的一般性理论分析框架。然而,无论是从阶级、性别、民族还是城乡差异入手,都无法对新发展格局下国内大循环与国内国际双循环所引发的各职业群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和多样化发展作出有力的分析和解释。这不仅是一个学术意义上的理论缺憾,长此以往,也将对我国职业高质量发展的宏观政策制定与实施产生影响。

如何超越以劳动分工和社会分层为核心问题的传统社会学研究范式,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对当代中国各职业群体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本文尝试提出一个从职业社会学的视角理解当代中国社会的劳动分工与专业技能的分析框架,以阐释实现新发展格局下职业高质量发展所需的专业技能及其相关的各种社会结构与互动过程。这个研究进路的基本分析单位不是阶层而是职业,关注重点不是社会结构而是专业工作,研究目的不是揭示社会不平等,而是理解专业技能和职业群体对新发展格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治理的重要性。下文的分析将深入探讨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新韦伯主义学派的市场控制论和芝加哥学派的职业系统论等职业社会学基本理论对于理解当代中国职业发展的长处与不足,并立足中国本土经验尝试发展出一个关于专业技能和职业生态系统的理论分析框架来阐释新发展格局的劳动分工意义以及对我国各职业的发展、互动和国际化的影响。

一、专业技能与高质量发展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其内容包括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4]高质量发展“是创新作为第一动力的发展”,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相辅相成,“在高水平国际竞争中动态提升”。[5]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创新的基础是专业技能,即每个职业通过发展其学术性知识和工作场所中的实践经验所积累和创造的技能。[6]专业技能由社会劳动分工产生,却又超越了一般性的体力劳动,在不同的业务领域和职业群体中有不同的表现。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还是生态文明的发展,都要基于相关职业群体在各个业务领域所创造和传承的专业技能。

专业技能是职业社会学的核心概念,从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到芝加哥学派的职业系统论,都将其作为理解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关键点。涂尔干认为,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劳动分工会导致社会团结方式的变化,而他所谓的“有机团结”的基础就是职业群体(又称“法人团体”)的兴起。[7]在涂尔干的理论框架里,职业的概念涵盖了所有行业群体,而不存在英美职业研究中常见的所谓“职业”(profession)与“行业”(occupation)的区分,职业群体不但是社会劳动分工之下组织专业化工作的一种方式,而且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次级团体”,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沟通和反思功能。[8]然而,涂尔干始终没有解释清楚的一个问题是,职业群体的内部团结从何而来,更具体而言,专业技能和职业工作究竟是什么?其道德意涵又是如何产生的?

由涂尔干的理论传统衍生出的结构功能主义学派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能令人满意。例如,帕森斯认为职业服务具有利他性与利益无涉性,各职业都存在三个共同特征,即基于制度和技术能力的理性、功能性分化、普遍主义。[9]但这个对于职业的功能主义解读是经不起经验推敲的,因为即使是医生、律师、神职人员这三个英美文化中最典型的职业也并不都符合帕森斯所归纳的几个特征。职业工作不一定是理性的或普遍主义的,更未必具有利他性,而是充满了不确定性和利益冲突,所谓“功能性分化”只是把不同职业放入了社会劳动分工的不同位置,却并不能进一步解释每个职业的专业技能和组织结构之间的异同。帕森斯的这个理论困境事实上体现了20世纪中期西方职业社会学研究的一个普遍问题,即试图通过对某些特征的总结而将职业与其他行业区分开,而此后几十年的理论与经验研究已充分显示了此类研究进路的荒谬,所谓“职业”与“行业”并无本质区别,英美文化中的职业一词,其实只是个“荣誉性符号”。[10]

当代职业社会学对于专业技能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是新韦伯主义学派所提出的市场控制论,该理论把职业工作视为商品,与帕森斯相反,认为职业服务是利己性而非利他性的,每个职业都需要通过一个有目标的“职业计划”来使自己所提供商品的价值获得社会认可。[11]作为一种商品,职业工作必须和非专业人士所能做的类似工作相区分,这样才会产生被购买的需求,从而形成一个服务市场。而这一工作区分的基础就是专业技能,因为只有发展出独特而有价值的专业技能,一个职业才能提供外行人无法做到的服务。然而,市场控制论虽然强调了专业技能的商品化,却没有进一步探究其社会建构过程,而是将关注重点放在了实现职业垄断——即韦伯所谓的“社会封闭”——的各种结构性机制上,如学院教育、行业准入、行业协会、职业伦理等。[12]这些结构性制度当然是许多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但问题在于,没有任何一个职业是可以脱离日常工作而存在的,即使有最完备的教育和准入机制,如果没有工作需求与对日常工作的有效控制,这个职业的专业技能也无从谈起。

对于专业技能的第二种理解是芝加哥学派所提出的职业系统论,而这个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正是职业与工作之间的关联,即阿伯特所谓的“管辖权”。[13]芝加哥学派对于职业工作的理解源于休斯关于职业发展“自然史”的论述,休斯认为,职业存在的前提是社会存在一个基于劳动分工的工作系统,而正如不同族群和社区在彼此互动中逐渐形成城市的自然史一样,职业也是通过彼此之间关于工作的互动而自然演进的。[14]阿伯特进一步推进了生态理论视角,将职业视为一个通过管辖权冲突而发展的生态系统,其中的每个职业基于其专业技能提出对某项工作的管辖权要求,然后彼此之间形成管辖权解决方案。[15]与涂尔干相似,芝加哥学派也认为职业的定义涵盖了所有行业群体,而不只是医生、律师等精英职业,否则,基于各个行业之间互动关系的职业生态系统也就无从谈起。

那么,一个职业的专业技能究竟从何而来?弗莱德森认为,无论职业的社会结构如何变化,只要在日常工作场所里具有对其核心工作的合法性控制,职业自主性就有所保障。[16]这种合法性控制的根基是职业的学术知识系统,学术知识的制度化是形成专业技能的关键过程,如果一个职业的学术知识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都会弱化对工作的合法性控制。除了学术知识系统之外,阿伯特还归纳了职业工作的三个基本行为,即诊断、推理、治疗。[17]当一项来自委托人的事务进入职业工作场所时,首先要通过“诊断”将其纳入职业的学术知识系统之内,然后再经过“推理”和“治疗”两个行为获得关于该问题的解决方案。在这个职业工作的社会过程中,专业技能并不局限于学术知识,无论是诊断还是治疗,都具有很强的实践性,需要在长期的职业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从而发展出对具体问题行之有效的技能。

可见,芝加哥学派对于专业技能的论述超越了涂尔干的劳动分工论和新韦伯主义学派关于职业商品的论述,集中关注的是职业工作的知识基础和社会过程。而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所需要的,正是基于系统性的学术知识与成熟的诊断、推理、治疗过程的各种职业服务。但高质量的职业工作并不一定是最“科学”或最“标准化”的服务,一个职业的工作过于标准化,反而有可能降低其职业商品的价值和在社会劳动分工中的地位,甚至产生所谓“去职业化”的现象。这是因为,许多职业服务的核心过程都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和自由裁量性,无论是医生做手术还是法官判决案件,无论是记者实地采访还是建筑师设计房屋,都不可能完全成为韦伯所想象的那种具有极高形式理性的“自动售货机”,[18]而必须倚仗专业人士在具体情境下的专业判断,即使在人工智能高度发展的21世纪也是如此。虽然科技发展在历史上对许多职业的专业技能都产生了深远影响,甚至引发了一些传统职业的衰落乃至消亡,但职业工作中最核心的学术知识与实践经验至今无法彻底被机器、网络或人工智能所取代。与相对简单、机械的重复性劳动相比,高质量的职业工作是无法完全标准化的。

除了技术发展所引发的变革之外,专业技能的另一个重要历史变革是职业内部劳动分工的逐渐细化与分层。以法律职业为例,在我国当代律师业发展初期,大多数律师都是所谓的“万金油”律师,其日常工作并未集中于某一个或几个专业领域。[19]而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转型期各种社会问题的层出不穷以及近年来律师人数的飞速增长,我国律师职业内部也产生了十分显著的专业领域分化,许多律师和事务所都开始专注于某一业务领域,如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刑事诉讼等。这种职业内部劳动分工的细化正是上文提到的“功能性分化”的一个重要表现,但帕森斯的这个概念只强调了职业分工细化的外部社会功能,如从事不同业务领域的律师服务于不同的社会群体和社会问题,却忽略了由其所引发的职业内部分层与不平等问题。还以律师职业为例,无论是我国国内还是国外,在高度发达的职业内部劳动分工之下,为大型企业提供投资并购、金融证券等非诉讼服务的律师与为个人提供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等诉讼服务的律师之间的地位、收入、教育背景、职业文化都有着天壤之别,几乎形成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半球”。[20]类似的社会分层现象在其他职业内部也司空见惯,例如学术职业中文理学院教师、职业学院教师与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之间的分化,或者金融银行业内服务于企业客户的投资银行家、金融分析师与服务于个人客户的财务顾问之间的分化。

职业内部分层的社会基础一方面是专业人士所服务的委托人类型不同,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职业工作本身所需专业技能的差异。内科、外科等不同领域医生的专业技能差异直接影响了医疗职业的内部分化结构,而即使在一些专业技能分化并不像医疗职业那样明显的职业里,提高工作“纯洁性”、减少工作中非专业因素的“精品化”发展道路也是提升职业内部地位的有效方式。阿伯特将这种现象称为“职业退守”,即一个职业中地位和声望较高的从业者会放弃对专业技能和工作纯洁性较低的事务的管辖权,而让自己能在更纯粹的职业环境里工作。[21]例如,在研究型大学里,教授们经常会把教学过程中一些重复性较强的事务(如批改学生作业)交给助教来完成,而将自己更多的时间用在科研上,有些学校甚至区分了“教学岗”与“科研岗”,让科研能力强的学者可以尽量减少课堂教学而专注于学术研究工作。而在一种重科研、轻教学的学术评价体系之下,这些职业工作纯洁性较高的学者可能在业内获得更高的学术地位。

然而,工作纯洁性的提高并不意味着专业技能的范围变得更狭窄或单一。在劳动分工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里,几乎没有任何一个职业的专业技能不受到其他职业的影响。阿伯特的职业系统论虽然强调了职业生态系统中不同职业之间关于工作的“地盘之争”,但这个基于20世纪中后期英美国家职业发展经验的理论对于专业技能的社会建构过程的论述却主要集中于单个职业,而并未考虑到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互动以及不同职业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对其专业技能所产生的影响。在21世纪初各个交叉学科领域飞速发展、全球化劳动分工日新月异所引发的高水平国际竞争之中,专业技能的学术知识来源经常是多元和混杂的,除了每个职业自身的核心技能之外,来源于其他职业的“边缘技能”也越来越重要。例如,一个房地产经纪人不仅是房屋买卖和租赁的专家,也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流程了如指掌;一个流行歌手的专业技能不仅是音乐,也要在舞蹈、表演等相关领域有所建树;等等。可见,专业技能的社会建构过程是一个不同领域学术知识彼此互动和交融的实践化过程,而弗莱德森、阿伯特等学者所谓的学术知识的制度化只是其中的一个侧面而已。

综上所述,高质量发展所需要的专业技能是劳动分工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产生的一种具有合法性与垄断性的专业化商品,其社会基础不仅是学术知识,也是职业日常工作中的诊断、推理、治疗等社会过程。而在这些社会过程中,专业人士与委托人之间的互动以及不同职业之间的互动都会影响专业技能的建构和创新。近年来,西方社会学界甚至有学者提出要用所谓“专业技能社会学”来取代职业社会学,因为专业技能的建构过程并不一定是被某个职业所垄断,其他职业、非专业人士乃至职业工作中所使用的工具和器材都有可能对其产生影响。[22]但归根结底,高质量的专业技能并不一定是高度标准化或理性化的,也并不能被工具、器材或人工智能所取代,而必须尊重和保障专业人士在工作场所里的职业自主性和自由裁量权,职业在物质生产之外的文化与道德意涵正是从日常工作的自主性和职业之间的相互依赖中衍生的。在当代中国社会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型过程中,无论是经济增长、科技创新还是对外开放,都必须在维护职业自主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各相关业务领域的专业技能,而不能片面追求标准化、智能化和数字化,否则就有可能在发展过程中面临各种与人相关的瓶颈问题。

二、建构具有内生性的职业生态系统

认真对待专业技能是职业高质量发展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生态系统,而本文的理论贡献正是提出一个描述和解释这个职业生态系统的基本分析框架。在中国语境下,所谓“职业”究竟是什么?虽然欧美职业那种强调“神召”的宗教基础在我国并不存在,但事实上,我国传统社会的分层基础就是士、农、工、商等行业群体,西方意义上的“阶级”概念直到20世纪初才传入中国。经历了20世纪的剧烈社会变迁之后,这些行业群体的人员构成、组织方式以及彼此之间的管辖权边界都有了巨大变化,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文化对职业生活的塑造和改革开放以来各行各业的恢复和迅速发展,到21世纪初的今天,一个全新的中国职业生态系统已经开始成型。

当代中国的职业发展经历了一个从西方学习知识和移植制度逐渐转向本土化自主发展的变迁过程。在改革开放初期,无论是专业技能还是组织结构,各个职业都大量借鉴了国外经验,尤其是来自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以法律职业为例,从法学院的教科书到立法机关的规范参考,从法官的法袍、法槌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制,国外制度和专业知识对当代中国法律职业早期发展的影响几乎无处不在,外国专家和机构在我国法律改革的初期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21世纪初我国法学教育的大范围普及、国家法律体系的成型以及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发展,法律移植的意义和作用也逐渐减弱,除了少数涉外领域,中国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主要法律职业的专业技能已高度本土化。[23]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等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国家政策的出台,我国的法律专业人士和职业服务机构也开始走出国门,将中国的法律知识和制度应用到海外投资、商事仲裁等国际领域。[24]可见,职业对于全球合法性的追求在不同发展阶段会有不同表现,在亟须舶来知识与制度的改革开放初期,主要表现为大量学习和借鉴国外经验,而到了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重推动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国职业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以本土经验为基础,一方面在国内大循环中建立起稳定、成熟的国内职业生态系统,另一方面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进一步增强我国职业的高水平国际竞争力。

所谓“内生性”(endogeneity),是指一个生态系统的社会结构主要由其内部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所产生,而对来自外部的环境或行为主体的依赖性较弱。[25]要增强国内大循环的内生动力和可靠性,就必须形成具有较强内生性的国内职业生态系统,既不能过度依赖来自国外的专业技能和组织结构,又不能受到国家、客户、组织等职业系统外部行为主体和制度的过度干预。每个国家的职业生态系统中都存在许多不同的“业务领域”(task area),[26]如工程、教育、卫生、法律、信息等,每个业务领域里有多个职业共存,而其中每个职业对这个领域的某一类工作都有垄断倾向,即新韦伯主义理论所谓的社会封闭。例如,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的记者和编辑曾经对信息业务领域的新闻报道工作有很强的垄断性,新闻职业在准入资格、行业协会、职业伦理等市场控制的重要方面也都具有较高的行业标准和社会封闭性。[27]然而,随着近年来网络和社交媒体的迅猛发展,新闻职业的社会封闭性也大大降低了,信息业务领域的职业生态呈现出高度多元化的状况,导致专业记者和编辑在这个关于信息的职业“生态圈”中的管辖权逐步收缩,职业地位也有明显下降。[28]与此同时,网络写手、视频主播、自媒体编辑、网络营销员等各种新兴职业层出不穷,在信息业务领域的职业生态圈里形成了许多新的社会互动形态和职业群体之间的新型“食物链”。

可见,虽然每个职业都有对工作的垄断倾向,但对职业生态系统的理解必须超越单个职业,而以不同职业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以及在这些过程中所形成的生态圈、食物链等社会结构和管辖权关系入手,来对整个业务领域做出系统性的描述和分析。与阿伯特的职业系统论相比,本文提出的职业生态系统分析框架所关注的不仅是同一业务领域内部的管辖权冲突和定界(boundary work)过程,还有其他两个在西方职业社会学研究中经常被忽略的重要理论问题:(1)不同职业及其他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力与资源交换;(2)国家、组织等外部行为主体对职业系统内生性的影响。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地方的职业生态系统是完全充分联通的,其中每两个职业之间都存在日常互动。因此,要理解一个职业的管辖权,就必须将这个职业放到生态系统的某个具体业务领域中考察。例如,金融银行业所涉及的业务领域十分多样化,科技、工程、能源、医疗、教育、房地产等各行各业的资本运作都需要这个职业所提供的服务,似乎很难对其在整个职业生态系统中的工作管辖权进行明确界定。然而,在一个具体业务领域中,金融银行业的管辖权就十分清晰,如房地产领域里银行的工作重点是按揭贷款等借贷事务,而在科技领域里,金融银行家们的一项主要服务则是关于科技企业的并购和上市融资。职业之间的各种生态圈和食物链正是在这些具体业务领域里的定界与交换过程中逐渐形成。以房地产业务领域为例,房地产经纪人、银行贷款专家、房地产律师、建筑设计师、工程师、装修人员、搬家服务等多个职业都活跃于这一业务领域,而这些职业之间的管辖权是如何界定的?彼此之间的分工合作又如何实现?这些问题的答案只有在职业的日常工作场所中通过经验研究才能找到,但迄今为止,这种以整个业务领域为分析单元的职业社会学研究在中西学界都不多见。

阿伯特的职业系统论是一个关于竞争和均衡的理论,其中对职业管辖权的论述过分强调了竞争和冲突,即管辖权的“边界划分”(boundary making)过程。[29]这个理论倾向沿袭了社会学芝加哥学派把竞争作为最根本的社会互动过程的学术传统。但事实上,在职业的日常互动过程中,合作与竞争是相辅相成的,劳动分工的社会基础就是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相互依赖。以上文提到的房地产业务领域为例,在房屋买卖中起到关键作用的房地产经纪人与律师、银行贷款专家、房屋装修人员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在日常工作中其实并不明显,更明显的是这几个职业之间的分工合作,房地产经纪人真正面临的竞争是来自科技发展与国家规制,如近年来迅速兴起的房地产信息网站以及政府主导的二手房交易平台等。要解释这些来自职业生态系统外部的行为主体对职业管辖权的影响,就必须超越管辖权冲突的基本范式,认真对待职业之间管辖权边界的模糊性以及国家对职业管辖权的维系与调控,即所谓“边界混合”(boundary blurring)与“边界维系”(boundary maintenance)过程。[30]国内大循环中的劳动分工形态正是在这些职业管辖权的定界过程所产生的各种管辖权变化和流动中逐渐形成的。[31]

除了管辖权定界之外,形成职业生态圈和食物链的另一个关键过程是交换,包括各职业之间的交换以及职业与国家等外部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换。定界是一个在职业之间划分和确立“领地”的过程,而交换则通过权力和资源的流动把职业生活中的不同行为主体联系在一起,形成各种食物链,从而实现职业生态圈内权力资源的循环和再生产。以法律职业为例,我国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官员等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会存在一种“共生交换”关系,这种交换更多是通过校友、同乡等社会关系长期维系,在多年的互动过程中形成对双方都有好处的互惠性交换。共生交换的存在使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对国家权力形成了一种依附关系,进而塑造了中国法律服务市场高度割据的社会结构。[32]类似的职业食物链在其他职业里也较为常见,如公立医院对病人和医药公司的“双向支配”。[33]

职业与国家之间存在共生交换,而同一业务领域内的不同职业之间也会通过资源交换而形成寄生、共生等各种生态关系,并影响职业管辖权的定界。以体育业务领域为例,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足球的职业化进程,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俱乐部管理人员、媒体解说员、随队记者等相关职业也逐渐成型,这些在同一生态圈内共生的职业之间的各种资源交换是日常性和持续性的,而位于职业食物链顶端的教练员和运动员对其他专业人士的权力支配也十分明显。然而,任何一种交换都不是单方面的权力支配,记者、主持人等体育媒体人的工作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运动员和教练员,但他们也为这些体育人提供了与球迷之间的日常联系媒介,倘若缺少这些媒介,足球运动的潜在“客户群”会大幅减少,运动员的收入、社会地位与声望也会随之降低。可见,同一业务领域里不同职业之间的共生和相互依赖性是以日常工作场所中的权力、资源和信息交换为基础的,通过交换所形成的权力或利益关系也会随着职业生态圈和食物链的演变而不断调整变化。

那么,一个职业如何才能提升专业技能、保持高质量发展,从而在这个不断变化的职业生态系统中占据有利地位?新韦伯主义的市场控制论认为,提高职业地位的关键在于实现对两个生产过程的控制,一个是控制培养职业服务人员的生产过程,另一个是控制提供职业服务的生产过程。对人员培养质量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学术教育和行业准入来实现,如学历要求、专业化课程设置、行业准入考试、培训和实习等。对职业服务质量的控制则主要是通过行业协会和职业伦理来实现,如制定书面伦理规则、职业服务价格调控、禁止不正当竞争等。[34]然而,在我国的社会语境下,大多数职业的行业协会都不是具有高度自治性的法人团体,缺乏组织上的“法团自主性”,[35]而由国家机关管理和调控。职业的学术教育虽然主要通过高等教育和科研机构完成,但国家对教育体制和内容的影响也无处不在。因此,我国职业的高质量发展并非一个市场主导的社会封闭过程,而是一个国家主导的过程,无论是人员培养质量还是职业服务质量的提高,都是在国家的宏观规划和日常规范下实现的。

如果从国家规范的角度审视职业发展,很容易发现市场控制论对于职业市场垄断的单一化路径和封闭性假设存在两个明显问题。首先,并非每个职业都能实现所谓的“职业化”进程,有些职业不太需要学术教育,而更需要传统的学徒式训练(如厨师、手工艺人、相声演员等),另一些职业则不太需要制度化的行业准入机制或职业伦理规则,而更需要人员的开放性和流动性(如售货员、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等)。其次,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同一业务领域里的不同职业之间形成相互协作的劳动分工,而不是像芝加哥学派的传统理论所假设的如动植物一般自由生长和相互竞争,[36]在这个职业生态圈形成的过程中国家的作用必不可少,因为只有通过国家的合理调控才能超越狭隘的行业利益,而优先照顾公共利益。

当然,国家对职业劳动分工的调控应适度,对职业组织结构和日常工作的过度干预会侵害职业的“法团自主性”与“临床自主性”,进而抑制专业技能的提升。[37]保障专业人士在日常工作中的“临床自主性”,不但需要国家对职业工作场所内的劳动分工进行合理界定,让不同专业领域的从业人员各司其职,而且需要通过国家立法和组织内部规则的确立和实施将其制度化,从而防止政府官员、企业领导等非专业人士对职业工作施加过度的影响和控制。此外,国家对职业生态系统的规范也应尊重职业的多样性和彼此之间的劳动分工需求,而不能像市场控制论所假设的那样,给所有职业“一刀切”地设定类似的教育、准入和伦理要求。对那些不适合高等教育或资格考试的职业,不能片面强调学历要求或考试成绩,而要注重专业技能在日常工作中的积累和提高。对那些开放性和流动性较强的职业,不能设置过高的行业壁垒,而要注重这些职业与其他职业之间的衔接,让从业人员可以在一个良性的职业食物链里有序流动,自由探索和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

除了国家对职业生态系统的有效调控之外,现代社会中的各类科层化组织对职业的劳动分工与专业技能也有着深远的影响。如韦伯所述,科层制的兴起是现代社会理性化的重要特征,而职业生活的传统组织方式则是同行之间基于专业技能彼此协商合作、寻求共识的“合议制”(collegiality),如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制度或者大学院系里的教师自治。[38]但随着许多职业的工作环境逐渐向大型组织转变,合议制也开始受到科层制的侵蚀,例如大型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分级制度,或高等院校教学科研中纷繁复杂的行政管理制度,都会导致职业自主性的下降。此外,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士开始在企业、政府机关等科层化组织中任职,法律顾问、财务总监、网络工程师等以专业技能为基础的职位在组织内部也逐渐固化,增加了从职业服务机构向这些科层化组织的人员流动。与国家对职业的外部影响相比,组织对职业劳动分工与专业技能发展的影响更加日常性和弥散性,当职业工作被套上了科层制的“铁笼”,当以合议制为基础的职业文化被以竞争和利润为基础的商业主义或以层级和服从为基础的官僚主义所取代,产生高质量专业技能的制度文化土壤也就被破坏了。因此,即使是在职业“法团自主性”普遍较低的当代中国语境下,即使是在科层制最为强大的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里,也要有效保障职业工作的“临床自主性”,让专业人士能够在相对宽松的组织和制度环境中进行专业技能的发展创新。

处理好职业与客户、社区、网络等生态系统外部环境因素之间的关系也是实现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在21世纪科技高速发展、社区服务逐渐成熟、客户类型日趋复杂的社会背景下,职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社会关系也呈现出高度多样性和不确定性。一个职业的社会地位与公众形象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点滴积累,也会受到客户评价、媒体报道和网络舆情的显著影响。职业社会学理论传统上认为职业服务的质量应当由业内同行评价,而不是由委托人或公众来评价,因为专业技能的技术性和复杂性是业外人士很难理解和评估的。[39]然而,在网络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五花八门的客户评分系统和媒体网络排名的兴起对许多职业的内部评价体系都产生了冲击,即使是医生、律师等地位和收入较高的职业也无法摆脱网络在线服务平台等新媒介对其职业工作的制约。例如,近年来逐渐流行的在线医疗和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往往会导致参与这些服务的医生和律师的职业自主性和职业地位的下降,长此以往,甚至对职业的社会分层结构都有可能产生影响。[40]因此,在促进国内大循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新发展格局下建构职业生态系统,不但需要确立相对于国外职业的独立自主性,而且必须有效地应对来自国内的系统外部主体(如国家、组织、网络等)的各种影响,从而形成一个真正适合中国国情、服务于中国社会的具有高度专业技能和内生性的劳动分工体系。

三、全球劳动分工下中国职业的国际化发展

一个具有内生性的职业生态系统并不是对外封闭的,如卢曼所言,社会系统同时具有操作封闭性和认知开放性,操作封闭性意味着社会系统的运作方式和规则是相对独立于外部环境的,而认知开放性则保证了系统与环境之间的信息沟通。[41]在21世纪的全球化语境下,不仅每个国家内部都存在职业生态系统,全球劳动分工的不断深化早就在世界各国之间形成了经济、科技、传媒、教育、环境、体育等各种产业链,在每个产业链上都有来自各个国家的多个不同职业共存和发展。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42]我国的职业生态系统就必须保持认知开放性。然而,近年来国际政治局势复杂多变,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盛行,这也为全球劳动分工下的职业发展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如何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下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形成国际国内合作的新发展格局,与国内大循环相互促进,是我国正在蓬勃发展的各个职业都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与此同时,“一带一路”等国家宏观政策在全球范围内的推进,也对中国职业的高质量和国际化发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尤其是随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规模的扩大与国际影响力的提升,对金融、法律、税务、传媒等相关职业国际化的需求迫在眉睫。

然而,中国职业的国际化发展一直面临着两难困境。一方面,专业技能和职业服务的国际化往往意味着对所谓“全球性规范”的遵从,而这些规范的主要制定者和实施者都是在几百年的殖民主义与全球化进程中积累了巨大优势地位的西方发达国家。[43]打破西方职业对这些全球性标准和规范的垄断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发展中国家的职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经常别无选择,只能接受由西方人主导的职业规范和文化。另一方面,要让具有中国特色和原创性的专业技能和职业服务方式在国际竞争中得到认可,就必须超越西方职业所确立的标准和规范,走出一条既立足于我国职业的社会结构和文化又能与国际接轨的高质量发展道路。而在现实中,这两方面往往较难兼容。

如何解决这个两难困境?要认识到,西方职业对全球性规范的垄断在短期内很难打破,对这些规范的学习和遵从是中国职业全球化的必经之路。高质量发展和创新的基础是对现有学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掌握和熟练运用,是在既存社会结构和制度安排下的游刃有余。富尔卡德在研究经济学职业的全球化时使用了马克思和熊彼特的“创造性破坏”(creative destruction)概念,认为欧美国家主导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跨国律师事务所等全球性机构通过培养世界各国的经济学家、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来实现“从内部对结构进行的革命”,进而对发展中国家的职业发展模式产生影响。[44]所谓“创造性破坏”其实是一个制度创新的全球传播与扩散过程,而这并非一个单向的社会过程,更不是某些西方发达国家的专利,中国、印度、巴西等新兴经济体国家的职业在逐渐掌握了源自欧美的全球性规范之后,同样可以在全球或区域范围内对这些规范进行反向的制度创新传播。

制度创新传播的前提是创新,包括专业技能的创新与职业社会结构的革新。在专业技能方面,我国高科技产业近十年来在全球范围内的崛起,就与工程师、数据科学家等相关职业的专业技术创新密切相关。然而,各个职业专业技能的认识论基础有所不同,有些是科学性的,有些则是规范性或审美性的。[45]科学知识和工程技术具有普遍性,更容易超越文化隔阂而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合法性,但记者、律师、建筑师、作家、音乐家等基于规范性或审美性认识论基础的职业在全球化过程中的专业技能创新就会遇到更多的障碍。例如,我国的音乐、影视、动漫等业务领域的专业技能在近年来虽然有了突飞猛进的提高,也产生了大量优秀的原创性作品,但在全球范围内的认可程度还较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作品的价值观和审美与西方主流文化格格不入。在法律、新闻等政治性更强的业务领域里,中西之间意识形态和规范的冲突就更加明显。

除了专业技能的创新之外,对职业社会结构的革新也是制度创新传播的一个有效手段。以法律职业为例,在长期以英美法为纲的全球商务法律服务领域,虽然我国律师业的专业技能尚未能在跨境法律交易中获得普遍认可,但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却成功实现了对英美国家主导的全球性律师事务所高度同质化的传统组织结构的创造性破坏,在规模化和全球化的发展道路上都走出了与西方事务所不同的多样化轨迹,充分利用我国的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与律师从业人员数量高速增长所产生的内部分层与整合需求,不但在国内的律师人数和分所数量迅速增长,而且实现了与来自西方国家的商务律师事务所的战略联盟,在全球范围内都获得了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46]

制度创新传播只是理解职业全球化的一个视角,另一个视角是关注来自不同制度文化语境的专业技能与社会结构的“混杂”过程。混杂在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里经常被用于研究语言、文化、制度等社会符号的互动与融合,与创造性破坏相比,这个概念所强调的不是全球化过程中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力支配,也不是发展中国家对全球性规范的被动接受,而是来自不同国家的多元化专业技能与制度结构之间的互动过程,以及由这些互动所产生的融合与创新。[47]混杂意味着文化或制度之间的融合并不彻底,更不会是某一个强势文化支配或征服其他文化,而是会产生类似于“混血儿”的各种混合体,进而减少不同文化之间的隔阂。

对于身处全球化两难困境下的中国职业而言,过度追求制度创新传播未必是最有效的发展模式。与西方职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帝国主义殖民化发展相比,我国职业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职业之间的关系从来不是单向的支配关系,而是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关系。因此,在大力推动中国职业经验与专业技能走出国门的同时,必须注重这些经验与技能在各个国家的不同社会文化语境下如何与该国职业的具体现状结合起来,形成符合本地需求的混杂性专业技能和创新性制度模式,从而逐渐在与西方职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在经济和科技等方面相对落后,但却有着比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历史更悠久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在语言文化、工作习惯、国际交流经验等方面相对于我国职业也具有优势,这就为专业技能和制度创新的混杂提供了良好的条件。[48]与工程、信息技术等普适性、科学性较强的业务领域相比,混杂的现象在新闻、教育、法律、艺术等以规范性或审美性认识论为基础的业务领域更容易出现,因为这些领域的专业技能本身就具有较强的多元性和本土性,很难直接从一个国家移植到另一个国家。

那么,中国职业如何在制度创新传播与混杂这两个职业全球化的主要社会过程之间进行选择和适应?首先,必须意识到国内的内生性职业生态系统与全球的开放性职业生态系统是两个彼此分立却又部分重合的社会空间。虽然我国多数从业人员的工作范围都仅限于国内的职业生态系统,但在许多职业里都存在一个以涉外业务为专长的子系统。这个子系统里的专业人士往往也同时在全球职业生态系统中占据一席之地。例如,在金融、会计、法律、商务咨询等职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中,虽然面向国内的企业和个人客户的服务占了主要部分,但这四个职业里收入和地位最高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几乎都是从事涉外业务的,而这些专业人士在国内国际双循环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中介作用,因为正是通过他们的日常工作才把这两个迥然不同的职业生态系统连接起来。[49]在“一带一路”的国家政策之下,充分发挥这些在职业系统之间作为中介的机构和个人的作用,才能让“中国制造”的专业技能在国际经济贸易交流中逐渐获得全球合法性。

其次,在各种涉外职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关注和强调中国职业与外国职业之间专业技能的混杂以及职业管辖权边界的融合。要打破西方职业在全球范围内的霸权,就必须让发展中国家的专业人士意识到,中国职业的全球化是以共同发展为基础的,我国在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优势并不意味着中国主导的职业全球化会重复英美国家那种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单向创造性破坏过程。与此相对,中国职业的全球化是一个双向的制度混杂过程,既要在世界各地扩大对职业服务的需求,又要注意学习和吸收各国职业发展的有益经验,尊重当地的制度和文化,进而在不同的国家探索出适合本地需求的行业规则与合作方式。当然,这个混杂过程的实现在世界各地会经历不同的路径,产生不同的管辖权解决方式。尤其是对教育、法律、艺术等规范性或审美性较强的职业而言,在与中国的历史文化背景较为相似的国家和地区更容易实现专业技能的混杂与管辖权边界的混合,而在那些文化差异较大的国家,这个过程或许要经历更长的时间。

除了在全球职业生态系统中的社会互动过程,理解各职业工作领域的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另一个侧面是这些互动过程对国内职业生态系统发展的影响。虽然全球化与本土化在公共舆论中经常被对立起来,但对于职业发展而言,全球化本就起源于某些国家的本土经验,而所谓的全球性标准和规范也会在各国的本土化工作实践中不断演进,即使是发达国家的国内职业生态系统,在全球化过程中也产生了诸多变化。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律师、会计师等职业就一直在探索所谓“跨界别实践”(multidisciplinary practice),即把这几个彼此关联的职业中从事商务工作的精英事务所联合起来,设立所谓的“一站式服务”机构。[50]虽然这一制度创新所针对的主要是各国职业生态系统中的涉外子系统,但它在一些欧美国家里对相关职业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涉外领域,对于职业的工作管辖权、行业协会乃至职业教育都有所改变。而在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洲发达国家,英美职业服务机构的扩张也引发了国内职业管辖权的松动与职业教育的结构性调整。[51]

因此,在全球化过程中,一个相对成熟的国内职业生态系统应当保持卢曼所谓的认知开放性,不但要能从外部环境中不断吸收各种信息和知识,而且也要能通过系统自身的封闭性操作来有效运用和改造这些知识,从而将来自外部环境的“系统扰动”[52]转化为职业生态系统自身发展演变的动力。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职业生态系统的操作封闭性与认知开放性都还有待提升。以学术职业为例,我国一些高等院校近年来大量学习借鉴了美国知名高校的各种管理制度,如学术委员会、科研岗与教学岗的分离、“非升即走”的教师长聘制等,但这些制度对于学术职业的发展而言,都是系统操作层面的、移植西方制度的一个后果,让我国高校教师的职业生涯增加了许多不确定性,尤其是加重了青年教师的压力和负担。究其原因,正是在全球化的大学排名、期刊影响因子等各种制度压力之下,国内学术职业生态圈的操作封闭性被打破了。与此同时,这个职业生态圈在认知层面却又缺乏开放性,不但在研究领域和题目的选择上存在局限性,而且近年来由于国际局势和新冠疫情的影响,国际交流亦受限制。要实现高等教育业务领域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就要建构一个操作上更加封闭而认知上更加开放的职业生态圈,在制度规则上坚持以我为主,适当借鉴而不是过度依赖国外经验,在信息沟通上则兼容并包,加强国内外学术知识与专业技能的交流与融合。

在推动中国职业全球化发展的同时,也应当认识到,任何一个职业的国际化程度都是有限的,职业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如同国家之间的战争一样,原本就是一种“地盘之争”,而不是一个线性扩张过程。全球劳动分工所形成的产业链在各个国家的职业之间划分了各种管辖权边界,即使是最强大的国家里最有竞争力的职业,也很难将自己的管辖权覆盖到世界的每个角落。我国职业的国际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在世界政治经济体系中结构性位置的变化,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地缘政治地位的提升是职业的专业技能创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传播和混杂的必要条件。因此,对于许多方兴未艾的职业而言,在国内生态系统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扩大职业服务的市场需求,既是实现国际化发展的前提,又是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下在本业务领域里形成相对稳固的管辖权的要求。这样,倘若有一天地缘政治变化对国内国际双循环产生影响和制约,我国大多数职业也可以继续依托具有内生性的国内职业生态系统生存和发展。即使在相对宽松的国际环境下,中国职业在海外的发展也要摒弃那种对西方发达国家或国际大都市趋之若鹜、片面追求轰动效应的符号化策略,而应脚踏实地从文化和工作方式相近的近邻和发展中国家入手,在全球职业生态系统里逐步确立自己的管辖权,对现有的生态圈和国际秩序进行制度创新,从而为推进新发展格局下的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实质性贡献。

四、结语

职业是从社会科学研究的角度理解新发展格局下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分析单元。与社会分层、阶级冲突等强调不同群体之间的结构性分化与对立的理论视角相对,职业社会学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劳动分工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不同群体之间的联结、互动与整合。涂尔干将职业群体视为现代社会中实现有机团结的最重要的团体,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反思性纽带,而一百多年后的今天,这个关于社会团结的美好理想早已被全球范围内的各种经济和政治浪潮所淹没。随着劳动分工的不断扩张和细化,职业的功利性与社会封闭性越来越强,科技发展也让一些业务领域的专业技能显得越来越标准化、智能化和数字化,而那些从事职业日常工作的专业人士似乎已不那么重要。

然而,本文的讨论充分说明,提高各职业群体的专业技能是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而高质量的专业技能并不一定是高度标准化或理性化的,而是要以专业人士的职业自主性为基础,在职业系统的各种生态圈和食物链中通过长期实践经验积累与不同职业之间的社会互动形成。无论是国内大循环还是国内国际双循环,对于我国各个职业而言,都意味着不但要建构和维系自身的社会封闭性,而且要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封闭,才能通过与其他职业的互动在职业生态系统中找到本职业的位置。劳动分工的本意,不是寻求职业之间的相似性,而是其多样性与相互依赖性,中国社会学研究从社会分层、城乡差异等传统问题向职业群体与专业技能等新问题的范式转换,也要从对不同种类的劳动所产生的专业技能的多样性与相互依赖性的认识开始。

本文所提出的这个关于职业生态系统的分析框架,正是从职业劳动分工与专业技能的基本概念切入,通过对国内大循环与国内国际双循环背景下职业生态系统建构过程的分析和讨论,充分阐释专业技能与职业群体在实现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性,并为今后深入研究我国各职业群体的社会结构、工作以及彼此之间的互动过程提供一些基本概念和思路。对于新时代的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而言,在关注国家政策的各种宏大叙事的同时,也要注重将这些政策的意涵具体化和理论化,在日常生活和工作场所里观察、记录和解释个人与群体的社会互动过程,进而理解由这些互动过程所产生的社会结构与文化。对于职业而言,文化的根本要素是专业技能,而社会结构既包括职业群体的教育体制、行业组织等内部结构,又包括不同职业之间的各种管辖权定界与权力资源交换形态。本文的讨论始终围绕着专业技能展开,是因为结构性的制度变革虽然相对容易实现,但对于提高职业工作品质、实现高质量发展与创新而言,更为关键的是职业文化内涵的建构、塑造与传承。

在一个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充满了未知数的时代,宏观社会结构的不稳定性日趋明显,各个职业都面临着职业生态系统中生态圈和食物链的迅速演变,在这种状况下,对于高质量专业技能的不懈追求就显得尤为重要。与此相应,关于职业的社会科学研究也必须超越政策制度或组织结构的分析进路,而关注新时代中国职业发展过程中所涌现出的多样性、创新性的专业技能,并在与这些技能相关的社会互动过程中探索新的经验问题和理论范式。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超越百年以来西方学界为职业社会学所划定的传统问题意识与分析框架,在21世纪的神州大地上,通过对我国各个职业在新发展格局下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社会科学研究,开拓出一个全新的中国学派。


注释: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28页。

[2]参见李强:《影响中国城乡流动人口的推力与拉力因素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李春玲:《当代中国社会的声望分层——职业声望与社会经济地位指数测量》,《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王跃生:《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动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孙立平:《实践社会学与市场转型过程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3]参见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邱泽奇:《乡镇企业改制与地方威权主义的终结》,《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3期;王春光:《农村流动人口的“半城市化”问题研究》,《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5期;渠敬东:《项目制: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4]参见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28-33页。

[5]刘鹤:《必须实现高质量发展(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人民日报》2021年11月24日,第6版。

[6]参见安德鲁·阿伯特:《职业系统》,李荣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

[7]参见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版。

[8]参见埃米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付德根,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9]Talcott Parsons, “The Professions and Social Structure,” Social Forces, vol.17, no.4, 1939, pp. 457-467.

[10]Howard S. Becker, “The Nature of a Profession,” Education for the Professions, Chicago: 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Study of Education, 1962, pp.27-46.

[11]Magali S. Larson, The Rise of Professionalism: A Sociological Analysis,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7.

[12]Mike Saks, “Analyzing the Professions: The Case for the Neo-Weberian Approach,” Comparative Sociology, vol.9, no.6, 2010, pp.887-915.

[13]安德鲁·阿伯特:《职业系统》,李荣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39页。

[14]Everett C. Hughes, On Work, Race, and the Sociological Imagination, ed. L. A. Coser,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4, p. 24.

[15]参见安德鲁·阿伯特:《职业系统》,李荣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95-124页。

[16]Eliot Freidson, Profession of Medicine: A Study of the Sociology of Applied Knowledge, New York: Dodd Mead, 1970.

[17]参见安德鲁·阿伯特:《职业系统》,李荣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66-85页。

[18]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19]Ethan Michelson, “The Practice of Law as an Obstacle to Justice: Chinese Lawyers at Work,” Law & Society Review, vol.40, no.1, 2006, pp.1-38.

[20]John P. Heinz and Edward O. Laumann, Chicago Lawyers: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the Bar, New York: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1982.

[21]Andrew Abbott, “Status and Status Strain in the Profession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86, no.4, 1981, pp.819-835.

[22]Gil Eyal, “For a Sociology of Expertise: The Social Origins of the Autism Epidemic,”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118, no.4, 2013, pp.863-907.

[23]参见吴洪淇:《法律人的职业化及其实现状况——以九省市实证调查数据为基础》,《证据科学》2015年第1期。

[24]Sida Liu and Hongqi Wu, “The Ecology of Organizational Growth: Chinese Law Firms in the Age of Globalization,”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122, no.3, 2016, pp.798-837; Weixia Gu, “Hybrid Dispute Resolution Beyond the Belt and Road: Toward a New Design of Chinese Arb-Med (-Arb) and Its Global Implications,” Washington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29, no.1, 2019, pp.117-171.

[25]Lauren B. Edelman, Christopher Uggen and Howard S. Erlanger, “The Endogeneity of Legal Regulation: Grievance Procedures as Rational Myth,”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105, no.2, 1999, pp.406-454.

[26]安德鲁·阿伯特:《职业系统》,李荣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56页。

[27]Fen Lin, “A Survey Report on Chinese Journalists in China,” The China Quarterly, vol.202, 2010, pp.421-434.

[28]参见Ya-Wen Lei, The Contentious Public Sphere,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7.

[29]Thomas F. Gieryn, “Boundary-Work and the Demarcation of Science from Non-Science: Strains and Interests in Professional Ideologies of Scientist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48, no.6, 1983, pp.781-795.

[30]Sida Liu, “Boundaries and Professions: Toward a Processual Theory of Action,” Journal of Professions and Organization, vol.5, no.1, 2018, pp.45-57.

[31]参见余成普:《管辖权边界的流动:国家、专业与医生分工体系》,《社会学研究》2021年第5期。

[32]参见刘思达:《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增订本),南京:译林出版社,2017年。

[33]姚泽麟:《国家控制与医生临床自主性的滥用:对公立医院医生执业行为的分析》,《社会》2017年第2期。

[34]参见Magali S. Larson, The Rise of Professionalism: A Sociological Analysis,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7; Richard L. Abel, American Lawyer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35]姚泽麟:《国家控制与医生临床自主性的滥用:对公立医院医生执业行为的分析》,《社会》2017年第2期。

[36]参见罗伯特·E.帕克等:《城市》,杭苏红,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

[37]参见姚泽麟:《国家控制与医生临床自主性的滥用:对公立医院医生执业行为的分析》,《社会》2017年第2期。

[38]Malcolm Waters, “Collegiality, Bureaucratization, and Professionalization: A Weberian Analysi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94, no.5, 1989, pp.945-972.

[39]Eliot Freidson, Profession of Medicine: A Study of the Sociology of Applied Knowledge.

[40]Yao Yao, “Uberizing the Legal Profession? Lawyer Autonomy and Status in the Digital Legal Market,” British Journal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vol.58, no.3, 2020, pp.483-506.

[41]Niklas Luhmann, Social Systems, trans. John Bednarz Jr.,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42]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32页。

[43]Terence C. Halliday and Bruce G. Carruthers, “The Recursivity of Law: Global Norm Making and National Law making in the Globalization of Corporate Insolvency Regime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112, no.4, 2007, pp. 1135-1202.

[44]Marion Fourcade, “The Construction of a Global Profession: The Transnationalization of Economic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112, no.1, 2006, pp.145-194.

[45]Terence C. Halliday, “Knowledge Mandates: Collective Influence by Scientific, Normative, and Syncretic Professions,”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36, no.3, 1985, pp.421-447.

[46]Sida Liu and Hongqi Wu, “The Ecology of Organizational Growth: Chinese Law Firms in the Age of Globalization,” pp.798-837.

[47]Sally Engle Merry, “Transnational Human Rights and Local Activism: Mapping the Middle,”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vol. 108, no. 1, 2006, pp. 38-51.

[48]Matthew S. Erie, “Chinese Law and Development,” 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62, no.1, 2021, pp.51-116.

[49]Yves Dezalay and Bryant G. Garth,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Palace War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2.

[50]Yves Dezalay and Bryant G. Garth, “The Confrontation between the Big Five and Big Law: Turf Battles and Ethical Debates as Contests for Professional Credibility,” Law & Social Inquiry, vol.29, no.3, 2004, pp.615-638.

[51]Setsuo Miyazawa, Kay-Wah Chan and Ilhyung Lee, “Th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in East Asia,”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vol.4, 2008, pp.333-360.

[52]安德鲁·阿伯特:《职业系统》,李荣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40页。


Research on Contemporary Chinese Professions under the New Development Pattern: From the Division of Labor to Professional Skills

Liu Sida


Abstract: In the new development pattern, the efforts made to promot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place new demands founded on the division of labor and the development of professional skills in contemporary Chinese professions. High-quality professional skills are not necessarily highly standardized or rationally developed, but are based on the professional autonomy of specialized talent, accumulated through long-term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the various ecosystems and food chains of professional systems, and gradually developed through social interaction between different professions. The basic theories of occupational sociology, such as Durkheim's social division of labor, the neo-Weberian school of market control theory and the professional system theory of the Chicago school, all provide useful ideas for understanding the development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professions. This helps to explain the implications of 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the new development pattern and its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interaction and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professions in China.


初审:王远琦

复审:孙振东

终审:蒋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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