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社会科学家》2000年第2期 作者:杨继国
摘 要:科技革命及知识经济对劳动价值论提出了挑战。虽然从抽象层次看劳动价值论并未过时,但“抽象”层次的劳动价值论已不能直接解释许多新的经济现象。因此,应研究劳动价值论在新的历史阶段的具体表现形式,发展劳动价值论。本文根据马克思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提出建立“总体劳动价值论”。
关键词:知识经济;劳动价值论;总体劳动价值论
一、挑战:劳动价值论面对的现实
科技革命的出现,尤其是知识经济的出现,促进了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也相应带来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巨大变革,同时给传统经济理论提出了许多新课题。作为马克思经济理论基石的劳动价值论面临着新的挑战。有的人提出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要由“知识价值论”来取代;有的提出要建立新的“劳动价值论”;更多的则是主张“发展”劳动价值论,充分注意到科学技术等“知识”在财富,乃至价值创造中的重要地位,承认知识及包含知识的先进技术生产设备与活劳动一起创造了价值,而且比活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这些主张虽然观点各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活劳动不再是,或者不是唯一的价值创造者。
这些主张的提出并非毫无根据,其中有些论述还不无闪光之处,对劳动价值论在新形势下的丰富和发展提供了重要启示;尤其是新“主张”提出者善于思索、敢于冲破理论禁区的创新精神和勇气是值得赞扬的。以前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句句是真理”,不容经典作家的论述与之有任何差异;改革以后,虽然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某些个别论述、个别原理可以发展,甚至修正,但由于思维定式的作用,仍然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不能发展。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可以商讨的。发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等于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发展是以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本质为前提的(超出这个前提的“发展”另当别论)。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包含内容和“方法论”两方面,方法论即“唯物论和辨证法”;内容的根本就是“基本原理”。“基本原理”不发展,还有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吗?当然,这也说明,发展马克思主义只能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本质的前提下进行。鉴此,我们认为,劳动价值论是应该发展的,但要坚持两个前提:即“唯物辨证”的方法论和劳动价值论的本质。劳动价值论的本质是“只有人的活劳动才创造价值”。显然,新“主张”无论其初衷如何,其结论或多或少偏离了这一原则。
要坚持“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这一劳动价值论的本质特征,并非为“坚持”而坚持,而是这一“本质”仍然揭示了知识经济条件下价值的真正来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教科书式的“劳动价值论”能圆满地解释科技革命及知识经济中的一切新的经济现象,并不意味着劳动价值论不用或不能发展。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理论。马克思从分析商品二因素入手,科学揭示出劳动的二重性质,科学地解决了价值形成、决定和实现的难题。但是,劳动价值论是抽象的、本质的理论,它揭示的是整个商品经济发展的本质和规律,不是商品经济某一发展阶段的具体规律。在商品经济不同发展阶段劳动价值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探讨这些不同的具体形式不是马克思的任务,他也不可能对当时还没出现的“阶段”的一般理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准确描述。这一任务正是马克思的后继者—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应该做的事。将抽象的理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具体化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
由于受传统僵化思想的束缚,我们或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能发展,或者认为发展马克思主义只是个别领袖人物才能胜任的专利,致使我们今天在教科书上看到的用于说明现实的“劳动价值论”仍然是《资本论》中原封不动的表述,用之直接解释现实新问题,难免有些牵强附会,难以服人。
知识经济对劳动价值论提出的挑战集中表现于以科学技术为代表的知识是否创造价值。按照教科书上的劳动价值论,结合现实实际进行适当变通,一般可作出这样的解释:知识是劳动创造的,而且是复杂劳动创造的,所以知识有价值,而且商品中凝结的“知识价值”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但是知识作为脑力劳动的结晶不能创造价值,只能将自身价值转移于新产品之中。
这种解释无疑是有道理的,但与教科书上的劳动价值论相矛盾。一是,在创造知识的劳动中从事基础科研、教育等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的成分被划为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性劳动”,结果科学技术劳动只剩下技术劳动;但科学理论研究的是技术创新的基础和前提。其二,先进科学技术的运用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劳动单位时间里生产更多的产品;在其他生产部门没相应应用先进技术的前提下,无疑会创造更多的价值。把这种劳动仅仅解释为是一种复杂劳动,单位时间里创造了更多的价值,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完全有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设甲乙两个企业一切生产条件相同,甲企业引进了一种生产新工艺,不但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还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相等的条件下,甲企业创造的产品的价值扣除包括引进工艺的成本后,仍然比乙企业多,获得“超额利润”。超额利润显然不能用本企业的复杂劳动来说明,也不能用先进工艺的“知识劳动”来说明,因为其劳动结晶“工艺”已通过商品的形式实现了自己的价值,甲企业已将其价值转移于其产品中。有的将此种“超额利润”解释为劳动生产率较低的企业—比如这里的乙企业的劳动创造的,这更不合“理”(理论)也不合“情”(恐怕连乙企业也不会承认吧!)。理论上说,决定商品价值量是社会必要劳动量,乙企业的产品包含了自己付出的所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因而不存在乙企业转移价值给甲企业的问题。因此,甲企业这样的“超额利润”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其三,根据劳动生产率与价值的关系的规律,并不能推导出科技不断进步会使产品中的“知识价值”含量越来越高的结论。科技进步使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会降低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但无论劳动生产率如何,等量劳动时间总是生产等量的价值。科技进步水平被劳动生产率提高水平等额抵消,因而科技进步并不增加劳动的总价值量。
可见,劳动价值论不但受到理论上的挑战,而且受到实践的挑战。为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能更好地指导我们的革命和建设,及时总结世界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动向、新特点、新趋势,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石—劳动价值论,是每一位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工作者的职责。
二、应对:劳动价值论的发展方向
从抽象到具体这得从马克思的研究方法说起。大家知道,马克思在写作《资本论》时运用了逻辑与历史统一的方法。逻辑的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但这只是就《资本论》本身而言。《资本论》只是马克思全部写作计划的很小一部分。马克思计划了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结构构思的巨大的“六册”写作计划,《资本论》基本上只是最抽象部分第一册《资本一般》中的第一篇的内容[1]。也就是说,《资本论》中所揭示的经济范畴只是资本主义从产生到灭亡各个发展阶段全过程的简单而抽象的规定性。其中更具抽象性的“原理”更是包含了一切商品经济的“共性”。劳动价值论就是这样的原理。但是,越是抽象的东西就越是与具体现实离得远,越需要在不同的具体阶段对其进行具体的发展。当然,这里的具体是指思维的具体、理论的具体,而不是现实的具体。不过,“最一般的抽象总只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的地方”,[2]劳动价值论的丰富内涵不是在其创立之初就能充分认识的,只能等到劳动的具体组织形式充分发展之后,那些原本处于潜在的或萌芽状态的规定性才能被认识,就象认识猴体的一些潜在特质反倒要用人体的解剖这把钥匙一样。因此,要使劳动价值论充分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就必须从分析知识经济劳动的新的组织形式入手,揭示出潜含于“抽象”劳动价值论之中的,以前没有充分发展因而没有显露或显露不充分的那些范畴的“规定性”,从而使劳动价值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变成有更多规定性的、发展了“劳动价值论”。
说明了“劳动”这一范畴如何从抽象发展到具体,就等于说明了劳动价值论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马克思在《< 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举例说明“劳动”这个抽象范畴的产生过程,对研究本文的问题仍具重要启示意义。货币主义根本不把财富与劳动联系起来;重工主义或重商主义则只把商业劳动或工业劳动看成是财富的源泉;重农学派又只把农业看成是创造财富的劳动;到了亚当。斯密抽象掉一切劳动的具体规定性,用抽象一般“劳动”这一范畴表示创造财富的活动。这个“劳动一般”范畴代表了许许多多具体的劳动总体。这里“对任何种类劳动的同样看待,以一个十分发达的实在劳动种类的总体为前提,在这些劳动种类中,任何一种劳动都不再是支配一切的劳动”[3],但是,“劳动一般”范畴的建立并不意味着组成这个“劳动总体”的“劳动具体”,即“劳动”的具体形式发展的结束;相反,这些组成总体的“劳动具体”将不断发展和丰富。所以,知识经济中劳动价值论的发展不外是这些“创造价值”的“劳动具体”新形式创造价值,或原来不发展的“劳动具体”形式有了新的发展理论概括。
“劳动具体”多种形式的发展源于社会分工。我们知道,劳动是人的体力与脑力共同作用的活动。原始形式的劳动是体脑不分的。后来由于社会分工,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开始分离。商品经济出现后,创造价值的劳动与非创造价值的劳动分离。发展到今天,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各自又发展出多种形式;某些方面又出现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分离与综合、创造价值劳动与非创造价值劳动的交叉等错综复杂的关系。从创造价值的时、空角度分析,出现了创造价值劳动的时、空统一性向分离性发展。但从理论上我们仍然可以把它们分为不同的范畴。据此,试对“劳动”作如下分类:(图表略)
由分类把生产劳动分为直接生产劳动与间接生产劳动两类,把传统划分为非生产劳动的一部分归入生产劳动范畴。有两个理由:一是“非物质生产劳动”随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所占比重越来越高,发达国家中已大大超过“物质生产劳动”。这类劳动又分为两种: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劳动、生产非物质形态商品的劳动。其中生产非物质形态商品的劳动许多属于直接或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社会地看属于物质生产的中间环节,如信息、技术、咨讯、金融等;其余则属于生产直接满足人们需要的非物质形态商品的。生产的是商品,则其劳动就是创造价值劳动。二是,现代科研的发展许多领域已是科学与技术紧密结合,有的基础理论研究甚至进入一些大型公司内部,成为直接生产的一个组成部分。理论研究的劳动属于创造型高级智力劳动,其中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的经济学、管理学等也是直接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并且其劳动最终并入直接劳动产品。科学研究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商品,因而基础科研劳动不直接参与物质生产过程,但将生产还原为一个抽象整体“社会地看”,科研劳动是创造价值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文将为物质生产服务、生产非物质形态商品的劳动,和为物质生产服务的理论科研研劳动称为“间接生产劳动”。
对“劳动具体”作了上面的分类,我们就可以界定出,创造价值的劳动是直接生产劳动和间接生产劳动。价值的创造过程是直接生产劳动和间接生产劳动共同“社会地”生产过程。
三、探索:知识经济中的“总体劳动”价值论
“总体劳动”即“总体工人”的劳动,本文的“总体劳动”具体指上面论述的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五种形态,即体力型、技能型、知识运用型、即使创新型和理论创造型劳动,共同创造价值。马克思在分析社会化大生产的劳动特性时在“资本一般”的意义上建立了“总体工人”范畴。马克思有时又称“总体工人”为“社会结合工人”,[4]因而在提到“结合劳动,’$口“社会结合劳动”等概念时,都表示社会化的“总体工人”的劳动。劳动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者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5]马克思的论述基于当时的生产社会化情况,他指的“总体劳动”主要限于直接物质生产领域内的“结合”,而且他的论述只是在“资本一般”的限度内。但是,现在的生产社会化程度已远远高于当时,其生产组织结构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各种劳动形式的“个别分化”和总体“结合”的情况更加纷繁复杂;一方面某些形式的劳动主要是智力劳动从直接物质生产领域分离出去,另一些原本分离的劳动形式又“总体地”结合在一起,如:科研—革新—生产一体化;教—研—生产一体化。此外,通过商品形式满足人们需要的劳动产品已不局限于“物质产品”。所以,生产劳动“概念”已进一步“扩大”,由直接生产领域扩展到“间接生产”领域;创造价值的劳动不能再局限于直接的物质生产领域,创造价值的方式也进一步社会化、复杂化。大量的科技劳动潜藏于其他“物化劳动”中,掩盖了价值的真实源泉,这是形形色色“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有的没用“物化劳动”概念,但实质相同)产生的直接现实原因。实事求是讲,提出这些理论的同志并非都有意否定“劳动价值论”。他们确实看到了“教科书”上劳动价值论与现实的矛盾。他们得出的结论虽然不可取,但其思路有启示意义。
简单讲,“总体劳动”价值论就是劳动五种形态,即体力型、技能型、知识运用型、技术创新型和理论创造型。这“五种形态”的劳动也是抽象的“劳动一般”发展出来的“劳动具体”形式。其顺序的排列既是逻辑的,也是历史的。历史地看,他们的形态比较充分地发展是由“体力劳动”,到“创造劳动”的一个序列;逻辑地看,“劳动一般”向“劳动具体”的发展,即抽象的劳动分裂为不同的具体形式,从体力型起,每一种形态逐渐远离物质的直接生产过程的序列。可以看出,越是先发展的“概念”离直接物质生产过程越近。如果我们在思维中把它们再综合成一个整体,可以把它们抽象成一个抽象生产过程的不同环节,越往后是越离直接生产过程远的环节。当生产还没分裂成这些环节时,这五个环节是一个不分的整体。因为体力劳动最先充分发展,其他因素以潜在的、萌芽的细微形式被掩盖起来,好象劳动只是“体力”的事。所以,这时把创造价值劳动看成是体力劳动是很自然的。后来,劳动的其他因素逐渐发展,并慢慢脱离直接生产过程,但其实仍是生产总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可是看起来好象与生产无关;而他们的劳动成果作为总生产的“中间”要素并入生产的各环节直至最后过程。人们看到了那些“中间产品”在价值创造中的巨大作用,却把这些多增加的价值(超额利润)当成是那些中间产品创造的。实在是个错觉。
现在谈一谈五种“劳动具体”如何结合成“总体”创造价值。前面谈到,五种“劳动具体”分别抽象地代表“总生产”的五个环节。但是,现实中,这五个环节并非截然分开的。它们有些“环节”交叉在同一个生产过程中,有些环节或某一环节的一部分在直接生产过程之外。不过,这几种不同性质的劳动形式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为分别说明各自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假设它们是五个独立的生产环节,甚至分别由不同的劳动部门进行,是个“合理的抽象”。这些生产环节的“产品”有些以商品的形式出现,有些则不以商品形式出现,如“创造劳动”的产品,科学理论的研究成果,就是如此。那些产品以商品形式出现的“劳动形式”创造价值是显而易见的; 这些劳动的产品以中间要素形式进入下一个生产环节,其创造的价值就是加于其产品上的新价值,并通过商品形式将其创造的价值,连同前面环节移转的价值,一起并入下一个生产环节。依此一直到达最后环节,将累加的价值转移到最终产品。因此,我们只要说明了从事理论科研的劳动能创造价值、及其如何将其价值表现并转移到其他生产环节,就解决了“总体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
传统理论认为,科学劳动不创造价值。仅局限于科学劳动部门内部看的确如此。由于科学理论研究的特殊性,其成果不能变成商品,因而其“价值”不能直接体现。从事理论科研的“创造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按已有理论分析,存在一个“悖论”:如果不承认理论科研劳动创造价值,那么,同等劳动条件的企业一旦采用了先进技术,在同等劳动强度和同等劳动时间会获得“超额利润”。“超额利润”不可能是先进设备创造的,也不可能是其本企业的劳动创造的,因为他们并未多付出“社会必要劳动量”。马克思在谈到资本家运用科学技术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获得额外好处时,也认为这“并不是他自己直接剥削的工人的产物”。[6]如果承认基础科研劳动创造价值,则运用的其他生产环节的“价值”属于物化劳动,它已经等额转移入产品之中,因而“超额利润”的来源仍然得不到说明。
但是,当我们把理论科研当成是生产“总过程”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时,就会有新的思路。首先,科学劳动是一种创造性智力劳动,复杂程度极高;其“产品”科学理论,是技术创新的基础和前提。科学劳动的“产品”首先并入技术创新的“创新劳动”的技术产品中,然后又与技术创新劳动一起并入机器等先进设备之中,从而转化“物化劳动”形态进入最终生产过程。从这一过程看,“创造劳动”的确加入了物质生产过程。如果把价值看成是溶入产品的一般人类劳动,那么“创造劳动”不但创造了价值,而且等量时间创造了比直接生产劳动大得多的价值,因为,衡量价值的时间是以“简单劳动”为单位的;“创造劳动”是比“简单劳动”复杂得的劳动,一般复杂劳动的价值尚且是简单劳动的“倍加”,“创造劳动”的价值不知是“简单劳动”的多少倍!可是“创造劳动”的价值是如何体现在最终生产环节的商品中的呢?
情况大致如下:理论研究因不能市场化,其劳动的成本,包括研究人员工资、仪器设备和其他科研经费由社会承担,其“产品”不在市场出售因而没有“劳动收入”。这一劳动形式掩盖了其创造价值的过程。但是,它的成果却被“创新劳动”环节及技术创新部门“免费取用”。设技术创新部门的劳动产品是商品,且技术生产市场存在充分竞争,则技术商品因不含“基础理论”劳动的成本,出售时价格中并不包含“基础理论”的价值。“免费取用”的理论科研劳动仅仅只是作为技术创新的知识基础;技术商品物化到机器等先进生产设备中时,情况一样,机器设备的价值中也不包含“理论科研劳动”的价值。当机器设备用于最终产品生产过程之中时,虽然成本中仍然不包含“理论劳动”的价值,但理论科研的“抽象劳动”却传到了最终产品之中。最先使用含先进技术的机器设备的生产者的产品出售时,商品的价格将包含一直传递下来的但并不反映于成本中的“理论”劳动的价值”。这就是在其它一切条件不变情况下,“超额利润”的真正来源。其实,马克思对这种情况早有提示。他认为,科学、分工等社会生产力被资本“不费分文”地并入自己,变成自己的生产力,其利益被资本占有。
科学劳动价值的实现有如下特点:一是潜在性。科学劳动在其“产品”生产出来后,并不立即实现价值,而是要依次经过几个环节,转移入最终环节的产品中,并在市场上得到实现。它已不表现为“科学”的价值,而是表现为最终环节的直接生产劳动的价值。其二,时空分离性。科学劳动的价值实现从空间范围看,不在本部门进行且价值不回流到本部门;从时间看,不是在产品生产出来后立即一次性实现,而是分次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才能完成。
不过,社会地、总体地看,最终环节生产在竞争的作用下,由科学劳动转移来的价值,即超额利润会逐渐消失。但是,由于科学及科学发展而来的技术的进步提高了社会劳动生产率,必要劳动率降低,相对提高剩余劳动率。由科技进步引起的增加的剩余劳动的价值应看成是科学劳动的价值。因此,科学劳动对生产贡献可从两方面分析:创造的价值包括科技进步导致的超额利润和一定科技作用的相对剩余价值(因技术产品以商品的形式实现了自己的价值故不包括在内);使用价值贡献方面,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使社会在单位时间内生产更多的产品,从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四、尾声
马克思创立的劳动价值论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揭示了商品经济的本质:劳动创造了价值,是劳动者的活劳动,而不是作为活劳动结晶的“物化劳动”,不管这种“物化劳动”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也不管劳动者的“活劳动”发展出了多少种形式,不管“活劳动”创造的价值怎样迂回地表现出来,都不能改变这一事实。从这点上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率没有过时,也不会过时,因为劳动价值论揭示的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在这个本质的意义上不存在对劳动价值论的发展问题的异议。但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一般”与商品经济不同阶段的劳动价值论“具体”不能等同。后者包含于前者之中;前者相对稳定,后者则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本文提出的劳动价值的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的。本文多次提到“教科书上”的劳动价值论,是针对把“劳动价值论一般”等同于“劳动价值论具体”而言的。比如,对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论述,马克思首先讲“一般性质”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然后着重分析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的特性,而我们在分析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时仍然照搬针对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概念;在用之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时也不顾当代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形式发生的根本变化,仍然照搬自由资本主义时的概念。此类问题并不少见。不过,劳动价值论由于其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的重要地位,它涉及经济理论的各个方面,即使只是对其进行“具体化”的发展,也不是轻而易举之事。本文限于能力及篇幅,只能从一般的意义上(相对于更详细的探讨)谈了些个人看法而已。
探讨劳动价值论在现阶段尤其在知识经济中的新发展不仅能解决一些理论上的难题,也是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就本文揭示出的观点就已经包含了这样的政策含义:发展知识经济的基础在科学理论研究,剩余劳动和劳动生产率的源头也在理论研究的“创造劳动”;知识经济从“创新劳动”的源头起,必须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才能将其巨大的“潜在价值”释放出来,因而抓知识经济必须是各个“环节”的配套工程,而不能只重视其中某一“环节”或某些“环节”;引进技术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因为技术中包含有“科学”的潜在价值;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的“劳动”是“创造、创新”性智力劳动,归根结底是创造知识的“人”是核心,而不是人创造出来的“物”,因而重视知识经济首先是重视“人”;正确处理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关系,充分发挥复杂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将全社会引导到重视教育,尊重知识、创造知识、尊重知识劳动者的轨道上来。
参考文献:
[1]汤在新.资本论续篇探索喻[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09.2.
[2][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07.
[4][6]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06.96, 97.
[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06.556.
责任编辑:廖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