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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的立法议程、价值、原理与实施

作者:李健 薛二勇 张志萍
阅读数:142

来源:《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家庭教育链接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是教育生态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家庭教育立法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家庭教育问题频现、政策经验逐步完备、政治关注程度明显增加,三流交汇推开了家庭教育立法的政策窗口。基于家庭教育立法,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明确家庭教育责任、规范家庭教育行为,优化配置家庭教育资源,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家庭教育立法的原理是家庭教育私权利与公权利的认识和平衡,本质是构建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三全”育人格局。家庭教育法律执行的关键是协同育人,学校和家庭协同,打造家庭育人主要阵地;政府和家庭协同,健全家庭育人体制机制;社会和家庭协同,构建家庭教育社会网络;妇联和家庭协同,指导引导家庭教育开展。

关键词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法;教育改革;教育政策;教育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2021年1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标志着家庭教育法在呼吁多年后正式进入立法审议程序。2021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家庭教育法草案二审稿,将法律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家庭是家庭教育的实施主体,构建国家支持、社会协同的家庭教育体系,以促进家庭教育的开展[1]。2021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法),确定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家庭教育作为教育的基本形态,备受社会关注,其既是教育问题、也是民生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百度指数(Baidu Index)显示,家庭教育法的每次审议,均会成为社会热点关注问题。家庭教育法(草案)初次审议时,首周平均日咨询指数达到530703次;二次审议时,首周平均日咨询指数达到501497次;三次审议时,首周平均日咨询指数达到531699次,关注度较之前同比增长104%,环比增长46%。山东、广东、江苏、河南、河北、北京、浙江、内蒙古、四川、湖南是家庭教育法社会关注度最高的地区。家庭教育为什么要立法、立法的基本原理是什么、立法之后如何科学有效实施?成为重要的研究问题。本文利用教育学、法学的基本原理,采用多源流理论,运用政策文本、政策过程、专家评价等方法探讨家庭教育法的立法价值、基本理论与执行路径。

一、家庭教育立法的政策议程分析

根据多源流理论,政策议程的设立需要问题源流、政策源流、政治源流的交汇,进而推开政策窗口。家庭教育进入立法程序,正是家庭教育问题凸显、政策经验累积、政治决策加快的结果。多源流分析框架是解释家庭教育立法政策议程的适切理论工具,集中体现为由家庭教育事件引发的问题源流、由国家和地方家庭教育政策经验引发的政策源流、由国家决策者对家庭教育的高度关注和指导引发的政治源流交汇,推开了家庭教育立法的政策窗口。

(一)家庭教育立法的问题源流分析

家庭教育立法的问题源流主要表现为家庭教育问题频发、社会负面影响大、家庭教育体系不健全等。家庭教育虽然已经在思想上得到了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面临发展缓慢、指导服务提供不足、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手段不科学不正确等问题[2]。近些年来,孩子由于不能忍受家长施加的压力与家长发生争执后残忍将其杀害、与家长出现矛盾后产生轻生自杀行为等极端问题、家庭教育不当而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等社会事件屡屡发生,其呈现的是家庭问题,实质是教育问题。孩子过激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家长在孩子做出违背家长意愿的行为后,采用严管、责骂、训斥、批评、争执、殴打、虐待等管教方式,最终致使孩子怨愤堆积、发生冲动行为直接造成悲剧;但究其深层原因,孩子极端行为并非是一时冲动,而是长期不当家庭教育的影响所致,导致孩子产生了心理问题,容易用极端手段处理问题,甚至用极端行为结束自己感受到的痛苦,从而形成系列悲剧事件。

部分家长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其承担的家庭教育责任,在其传统观念中,教育是学校的责任,“只生不养”、“只养不育”的现象严重。尤其是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弱势儿童的家庭教育严重缺失,导致社会问题日益频生。家庭教育问题引发的社会舆情事件,无不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与讨论,微博、知乎等大众常用社交网络平台中,搜索“家庭教育”关键词,内容海量、讨论热烈,相关话题频上热搜。“生而不养”、“养而不育”的错误观念和行为,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导致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家庭教育有关政策执行不够,效果不够明显;家庭教育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突出,农村与城市、中西部与东部差距明显,部分中西部农村地区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地区几近空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组织和协调能力有限,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培训内容不够科学、缺乏标准且不够规范,有关教材参差不齐。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较低、能力明显不足或完全缺乏有关能力,有关知识和素养有待提升,而且多以兼职为主,缺乏专职人员支撑,其人员结构、专业素养和作用发挥不能适应新时期指导服务家庭教育的新特点与新要求。

(二)家庭教育立法的政策源流分析

家庭教育引发社会的共同关注,成为政策问题后,推动产生政策建议与政策规范,构成了政策源流(见表1,图表略)。有关家庭教育的政策经验经过提炼和法律程序后,成为立法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后,我国家庭教育的基本政策规范逐步确立。《关于两个会议情况及1981年妇联工作要点的报告》(1981年)、《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1992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1996年)、《家长教育行为规范》(1997年)对家庭教育的价值、内容与方法做了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从国家根本大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宪法地位和其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十五”时期后,家庭教育的政策架构基本形成。《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2002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2007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2001年)等明确了家庭教育在特定时期的发展规划,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历史方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方面规范了家庭教育的内容、步骤和方法。《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2010年)标志着家庭教育政策逐步走向专业化和系统化。《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2010年)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法,家庭教育立法进入政策议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家庭教育政策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政策内容之间的衔接性进一步增强,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权利义务、基本内容、评估办法、保障制度、利益关系逐步清晰、明确,强化了对家庭教育的政策保障[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随着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重视和政策体系的逐步形成,我国家庭教育地方立法进程加快。重庆、贵州、山西、江西、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湖南、湖北先后通过了家庭教育地方性法律(见表2,图表略)。家庭教育地方性法律根据所在区域内家庭教育状况、实践需求,明确家庭教育政策内涵、权利义务与相互关系、法律实施主体与程序、资源配置体制机制、违法行为处理规定等。家庭教育地方立法为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立法提供了政策经验和实践基础,同时也反映了通过立法促进家庭教育已成为地方重大政策需求,家庭教育立法的政策源流逐步形成。

(三)家庭教育立法的政治源流分析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建设与家庭教育。党的十八大以来至2021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中提及“家庭”两字的频率为140次左右,每年十余次。2013年,针对妇女同志的重要地位和家庭教育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广大妇女要自觉肩负起尊老爱幼、教育子女的责任,在家庭美德建设中发挥作用,帮助孩子形成美好心灵,促使他们健康成长,长大后成为对国家和人民有用的人。”[4]2014年,针对家长的教育方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长要时时处处给孩子做榜样,用正确行动、正确思想、正确方法教育引导孩子。要善于从点滴小事中教会孩子欣赏真善美、远离假丑恶。要注意观察孩子的思想动态和行为变化,随时做好教育引导工作。”[5]2015年,关于家庭教育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6]

2016年,针对家庭教育的重要功能、主要内容和基本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们从牙牙学语起就开始接受家教,有什么样的家教,就有什么样的人。家庭教育涉及很多方面,但最重要的是品德教育,是如何做人的教育。”“家长应该担负起教育后代的责任。”“广大家庭都要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身体力行、耳濡目染,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要在家庭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要积极传播中华民族传统美德”[7]。2017年,针对民族地区家庭教育方向和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持续开展好‘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把民族团结落实到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贯穿到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各环节各方面,让民族团结之花常开长盛。”[8]2018年,针对家庭教育的体制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教育、妇联等部门要统筹协调社会资源支持服务家庭教育。”[9]2019年,针对贫困家庭子女的教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义务教育有保障主要是让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不失学辍学”[10]。2021年,针对家庭教育的导向、学生减负、家庭教育成本负担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无论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都不能过于注重分数[11];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降低家庭教育开支[12]。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教育的系列重要论述,明确了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功能价值、主要方法、基本内容、改革方向、推进路径等,直接推动家庭教育立法进入了政策议程。

二、家庭教育立法价值与原理分析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学校、第一课堂,是个体成长的教育起点,家庭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着奠基性、支撑性作用。家庭教育是教育综合改革进入深水区后面临的重大问题,人才培养质量和家庭教育紧密相关。家庭教育立法有利于完善家庭教育体制机制,夯实家庭教育责任,构建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强化家庭教育支持,为促进家庭教育提供法治保障[13]。家庭教育的基本原理是教育私权利与公权利的认识和平衡问题。传统社会中,家长根据自身意愿与家庭条件对子女进行教养,家庭教育完全属于私人领域,是家庭的独有权利。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和教育的公益性使得家庭教育不再是家庭私事,其带有强烈的社会意义,家庭教育的公共价值逐步显现,家庭教育权利开始由家庭向公共机构过渡,从纯粹私权利逐步转变为公权利与私权利的结合,国家和社会公共部门与家庭一起促进家庭教育的科学开展。

(一)家庭教育立法的政策价值分析

1.家庭教育立法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的体系

我国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家庭教育在培育人才、稳定与巩固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等方面发挥重大且积极的作用。新时代对家庭教育提出了新要求,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迫切需要家庭教育立法。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是教育体系的“三角”,缺一不可,一个方面教育的缺乏或缺位必然导致教育体系的失衡与不稳。我国学校教育的立法相对比较完善,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确立了学校教育的法律地位,对学校教育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范;同时,社会教育的立法得到快速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2年颁布并在2016年进行了修订,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得到确立,对社会办教育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然而在家庭教育领域,没有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不利于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推进,不利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利于教育综合改革的深入推进。因此,家庭教育立法,以专门性法律明确家庭教育的功能定位、权利与义务内容和相互关系、管理体制机制与保障制度等,是增强家庭教育能力、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提升教育质量的制度保障,是新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着力点。家庭教育法面对、调整和处理的法律关系综合性强、法律实施主体明确、法律规范行为具有公益性,家庭教育法立法必要而迫切,是我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的关键环节。

2.家庭教育立法明确家庭教育责任、规范家庭教育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观念、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家庭教育缺失、缺位导致孩子受到伤害的事件屡有发生;部分父母缺乏科学教育观,重智轻德、轻体、轻健康的倾向依然存在;部分家长缺乏教育孩子的正确方法,将体罚、殴打等作为教育方式,影响孩子发展。家庭教育能力不够,家长对家庭教育知识需求增长明显,存在父母育儿焦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城乡间和地区间家庭教育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14]。调查显示,69.7%的家庭亲子关系紧张与不足;76.3%的家长认为迫切需要接受科学的培训与指导,以提高家庭教育能力;67%的家长认为只要孩子学习好,其他都不是问题;91%的家长了解孩子学习情况的主要方式是看考试成绩,73%的孩子认为父母在自己心中的形象最接近保姆或教官;88%的家长与孩子交流的最大困难是不知道和孩子沟通的最佳方式[15]。近年来,未成年人离家出走、打架自杀、杀父弑母、上网成瘾等事件屡见报端,不良乃至完全错误的家庭教育给青少年健康成长与成才带来了不良后果,家长对青少年身心发展状况与家庭教育认知欠缺、家庭教育方式和行为不够科学,引发亲子矛盾,导致亲子关系紧张,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发展。家庭教育知识、方式、策略与行为是影响孩子成长的关键因素,在教育生态中十分重要。孩子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是家庭教育的根本目标,家庭教育立法除对家庭教育进行底线干预之外,重在明确家庭教育责任,对家庭教育行为进行规范、引导和支持,引领家庭教育朝规范、科学方向发展,满足家长的教育愿望和需求,帮助家长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供必要的教育支持,提升家庭教育质量。

3.家庭教育立法优化配置家庭教育资源,健全服务体系

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和家校协同育人格局是当前乃至未来一个时期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16]。《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指出,要加强对家长的教育指导服务,构建学校和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街道、社会、镇村、家庭协同育人格局,推进共同育人。当前,社会对公平有质量的家庭教育需求与家庭教育供给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十分突出。家庭教育在管理机构、运行机制、人员队伍、组织体系等方面存在问题,制约着家庭教育的有效供给,亟待通过家庭教育立法构建完善的家庭教育体系,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推动全社会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法规定了家庭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共同负责家庭教育的日常事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建立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健全财政支持、人才培养、奖励机制等系列措施,保障家庭教育服务供给;确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供给体系,以学校和社区家长学校为主体,建立婚姻登记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其他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供给体系。中国教育的现代化离不开家庭教育的现代化。家庭教育立法有助于强有力地配置家庭教育资源,建构家庭教育的组织制度、资源配置与有效供给政策,提高家庭教育的供给质量,有效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可及性,满足更多家庭教育的需要。

(二)家庭教育立法的政策原理分析

1.家庭教育私权利的性质认识

传统观念中,家庭教育属于私人范畴,“法不入家门”的观念长期存在,父母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偏好对子女进行教养是人的本源性权利[17]。家庭教育私权利性质体现为家庭教育是家庭内部事务,私密性高,家长按照自己意愿、自主能动地对孩子实施教育。家庭教育私权利随着孩子出生而自然产生,家长对孩子开展教育,实施过程与家长秉持的教育理念、具备的知识和能力高度相关,不同家庭对孩子的期待不同,家庭教育行为也不同,效果也有差异。纵览我国家庭教育发展过程,清晰地表明家庭教育权主要在“私权利”领域。在传统社会,子女的教育权利完全掌握在家长手中,子女很难获取家长以外的教育资源,其成长发展的方向很大程度上倚仗家长的培育意愿和能力,家庭教育是每个家庭独有的私权利。在现代社会,由于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复杂变化,个人成为对社会做出独特贡献的基本单元,个体的知识和素养直接关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产业转型质量,家庭教育的公益性逐渐显现,家庭教育公权利性质随之显现。

家庭教育是家庭的事情,即使没有家庭教育法,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还是家长或监护人。家庭教育中家长按照家庭意愿对子女进行教养是自然而然、顺应本性的权利,但应在基本原则范围之内实行,不能够超越基本规定和标准,不能侵犯子女自身应有权利,不能为所欲为尤其是对子女的健康、自由、发展加以损害,在此基准之上,每个家庭可以根据不同的资源条件、教育理念、实际情况进行多样化教育。家庭教育法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具有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18],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情形、主要措施、强制指导具有明确的法律限定范围。

2.家庭教育公权利的性质认识

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过去人们普遍认为自己孩子的教育是家庭的私事,外人不能干涉,但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人们逐步认识到,家庭教育问题不仅是家庭问题,也是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公权力干预和引导。“子不教,父之过”,在过去这可能只是道德要求,但在法治社会就需要通过法律把家庭教育责任明确[19]。部分家长过度娇惯、保护、放任孩子,忽视对孩子良好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的培养,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恶性犯罪呈上升趋势,且向低龄化发展,应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保障,开展基本标准的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影响社会公益、影响孩子的未来和发展,这就要求国家在家庭教育出现问题时,有强制性介入的途径和手段。部分家长缺乏教育子女的经验,缺乏促进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知识和能力,没有很好地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导致子女走上犯罪的道路,家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就需要有公权力参与,需要由法律来加以规范、加以约束,保障家庭教育顺利开展。为此,家庭教育法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对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提出要求,对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内容、方式、方法、途径作出指引和规定。

家庭教育法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一定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针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的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法没有进行强制性规定,而是倡导性规定,家庭自主选择教育孩子的方式。只有当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孩子行为出现偏差,以及家庭教育实施过程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情况时,公权力部门才会介入家庭教育,进行干预。公权力部门对家庭教育的干预,不是要控制家庭教育或深入家庭内部事务,而是要立足于为家庭提供系统专业科学的指导和全面充分多元的保障,为家庭提供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必要支持,用法律手段规范家长和教育服务机构的行为,提高家庭教育品质。

3.保持公权利和私权利的平衡

家庭教育具有私密性和公共性的双重特征,家庭教育立法中把握好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明确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内涵、规则与界限,以期维持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家庭教育立法规范的是家庭教育中最基本的条件、标准和行为,以促进家庭教育为立法目标,对家庭教育行为进行原则性规定、对家庭教育资源配置进行强制性规定。家庭教育立法确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明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第一责任人地位与作用,规定家庭教育责任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强化其在促进家庭教育发展中的资源配置等支撑和保障责任,其目标是发展和推进家庭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庭教育立法兼顾教育开展的普遍性与家庭条件的差异性,不会在家庭内部事务上进行干预,而是在家庭教育基本准则上形成规范,其基调是支持、引导与规范而不是限制、控制与禁锢。公权力部门介入家庭教育时,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在家庭教育法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能超越界限;同时保护家庭教育的私权利,家庭遵循“法无禁止皆可行”的原则,只要家庭教育法律规定没有禁止的皆为可行,但不得滥用权利。政府、学校、社会在促进和干预家庭教育时,既要起到促进作用,又不能过度干预,达至平衡,使公权利和私权利交互作用、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家庭教育。

三、家庭教育立法后法律执行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明确指出:“办好教育事业,家庭、学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20]家庭教育立法后法律执行的关键是协同育人,本质是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开展的核心主体,政府、学校、社会是家庭教育开展的促进主体,核心主体、促进主体的协同是家庭教育立法后法律执行的基本抓手。明确家庭、政府、学校、社会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内容、相互关系,推进其主动承担法律义务、享受规律规定的权益,形成协同育人的体制机制,构建育人共同体,是家庭教育立法后法律实施的基本路径,是新时代构建高质量教育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学校和家庭协同,打造家庭育人主要阵地

学校和家庭是教育活动开展的基本场所,是承担教育责任的主要机构,也是教育的主要阵地,家庭与学校应积极协作、建立健全协同教育体制机制,推进家庭教育法律有效执行。第一,建立健全家庭参与学校教育的机制。学校为家长创造便捷渠道,让家长走进学校、走进学生,认识、了解、理解学校教育,提高家长科学认识学生发展的能力,准确把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完善家长会机制,丰富家长会形式,集体召开、个别会面相结合,定期召开、不定期约见相结合,帮助家长了解孩子、教师与学校,让教师充分了解家庭、学生情况与教育需求;完善学生家访机制,传统面对面家访和借助现代技术的视频、语音等家访相结合,通过专项家访对特殊需要学生进行全面了解,共同制定个别化教育方案,满足个性化教育需求;建设家长学校,学校针对本校学生的学习特点、家庭背景、教育需求,外请专家与校本教育相结合,开展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同伴教育活动;建设家长委员会,形成接受家长教育意见的稳定渠道,拓展家长参与学校教育、表达意见和关切的通道。第二,加强教师家庭教育知识和能力的培养,增强教师职前培养、职后培训中家庭教育知识、能力与指导方法的培养培训,将家庭教育知识和素养作为新教师准入和在职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让中小学教师成为具有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双重能力”的优秀教育人才队伍。尤其是班主任队伍更要具备家庭教育知识和素养,积极与家长建立良好互动联系,尊重家长的教育需求和期盼,帮助家庭认识青少年成长规律,共同塑造促进孩子发展的学习情境,推进家庭教育科学开展,形成教育合力。第三,加强家长家庭教育知识和能力的建设,家长要主动提升教育能力,对孩子实施科学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家长要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学习,营造良好的家庭学校协同教育环境,保持家校教育的一致性,巩固学校教育效果,促进孩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通过家访、家长会、家长委员会等渠道,主动与教师、学校联系,形成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向家长同伴学习有益的教育经验。家长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在参与中学习掌握更多、更为系统的教育知识和能力。家长也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职业、社会资源和教育知识等,主动参与学校教育活动,做好教育公益,创造家校协同教育环境。教师、家长相互配合,搭建共育桥梁,形成共育机制,创设共育生态,实现家庭教育的目标同向、体系同构、资源共享,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政府和家庭协同,健全家庭育人体制机制

家庭教育法在充分尊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主性的同时,提出有效发挥政府、学校和社会的促进作用,必要时进行国家干预,保证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的私密性和公共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政府在家庭教育中肩负着重要责任。第一,健全家庭教育的顶层设计,科学确定、明确和评估各级政府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及其承担情况。中央有关部门及时制定、修订完善家庭教育法律实施条列、指导纲要等有关法规政策、明确家庭教育资源的配置标准和评估办法,省级有关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修订区域家庭教育政策与家庭教育指导纲要、完善区域家庭教育资源的配置方案和监测程序;市县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区域家庭教育政策,结合学校、家庭、教师、学生的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实施措施,推进家庭教育政策进家庭、进学校、进社区,建立家庭教育层级治理的体制机制。第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构建立体化的高质量家庭教育体系。将家庭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教育、民政、卫生、文化、公安、宣传等部门协作,组建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制定政府购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标准和办法,搭建社会组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平台和网络,优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布局,提升家庭教育专业化水平。依托现代媒体技术和手段,为家庭教育资源匮乏的地区家庭提供优质的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资源。增强特殊困境儿童家庭教育支持服务,健全特殊困境儿童的跟踪、监测和评估机制,有针对性地提供常态化、专业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支持服务。第三,建立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家庭教育经费体制,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对家庭教育的投入,形成良性经费筹措机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家庭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的标准和筹措机制,将家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设立家庭教育专项经费,应对特殊需要家庭尤其是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特殊困境儿童家庭的教育需求,通过家庭之外的教育支持和服务,弥补其家庭教育的不足。第四,加强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市场的管理,确保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公益性,建立健全家庭教育社会服务管理办法,引导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大学毕业生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在有条件的大学设置家庭教育有关专业,培育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员,为有需要的家长提供灵活有效的指导和服务。

(三)社会和家庭协同,构建家庭教育社会网络

全社会都要担负起青少年成长成才的责任,必然要求统筹协调社会资源支持服务家庭教育。社会是学校、家庭之外教育所在的广阔空间,社会教育是家庭教育的延伸和发展,家庭教育法执行应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第一,构建社会、家庭协同育人的畅通渠道和沟通网络,充分利用社会有益的家庭教育资源,提升家庭教育质量。依托青少年宫、科技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社会机构,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基地,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为社会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科学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在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设公益性的家庭教育讲座、示范活动、某一知识和技能领域的教育活动等。第二,构建家庭教育新媒体服务平台,创办家庭教育网络学校,拓展、规范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的家庭教育服务内容,利用有影响力的自媒体平台,搭建覆盖城乡、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的家庭教育资源共享、指导服务平台,使有需要的家长能够便捷地获得家庭教育支持服务。第三,利用多种社会资源,推进家庭教育的开展。引导社会公益慈善资源,为家庭教育普及和特殊需要活动提供基金支持;利用志愿服务资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志愿服务活动;鼓励社会公益机构,运用线上线下资源传播家庭教育知识、方法和技术。第四,制定社会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准入门槛,建立健全家庭教育社会服务的质量标准与认证办法,构建监管体系和退出机制,鼓励社会机构提供高质量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四)妇联和家庭协同,指导引导家庭教育开展

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在促进家庭教育中担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也具有先天优势。第一,妇联有关部门推动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引导父母科学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深度参与指导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各环节、各领域、各体系,引导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妇联有关部门挖掘家庭教育先进典型案例,通过多种媒体方式进行立体式宣传,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社会共圆家庭幸福梦、共筑伟大中国梦。第二,妇联有关部门建立便捷渠道、健全沟通机制,帮助和指导妇女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家庭教育问题,有效提升家长的教育能力。创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普及、提高方式,通过讲座、课堂、活动、比赛等方式,综合利用线上线下多种家庭教育资源,推动形成各具特色、富有个性的家庭教育活动,挖掘新颖有效的家庭教育活动内容与形式,充分发挥家庭教育润物无声的教化作用,建设纳入所有家庭的家庭教育体系。第三,妇联和教育、人社、民政、宣传、文化等部门协作,凝聚多部门力量共创共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推进家庭教育进学校、进宣传、进文化,在学校教育活动设计和组织、文明家庭创建和发展、良好家风传承与创新活动中纳入家庭教育的内容,推广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第四,妇联、教育等多部门协作,根据家庭教育法的基本内容、要求和目标等,建立家庭教育法执行监测的标准、程序,对家庭教育法的实施状况进行实时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调整、完善有关家庭教育政策,确保法律执行的效益。

注释:

①作者简介:薛二勇(通讯作者,E-mail:eryongxue@bnu.edu.cn),教育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教授。

②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研究”(18JZD00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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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amily Education Law:Its Legislative Agenda,Value,Theory and Implementation

LI Jian Xue Eryong Zhang Zhiping

Abstract:Family education links both the school education and social education,and is abasic part of the educational ecological system.Family education legisl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mot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education governance system and capacity.In recent years,the problems of family education have arisen frequently,the policy experience has gradualy been perfected,and the degre of political concern has obviously been increased.The convergence of the three streams opens the policy window of family education legislation.Based on family education legislation,we will improve the socialist education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define family education responsibilities,standardize family education behaviors,optimize the allocation of family education resources,and improve the guidance and service system for family education.The theory of family education legislation is the understanding and balance of private rights and public rights of family education,and its essence is to construct the pattern of the“three integrity”education,which includes the whole staff,the whole process and the all-round education.The key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family education law lies in the following coordination:the coordination betwen schools and families to build the main position of family education,the coordination betwen government and families to improve the system and mechanism of family education,the coordination betwen the society and families to build a social network of family education and the coordination betwen the Women’s Federation with families to guide family education.

Key words: family education; familye ducation law; education reform; education policy;educational ecology

责任编辑:王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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