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社会教育体制化既是实现社会教育功能和回应教育改革政策的客观需要,也是在总结反思我国社会教育问题和国际经验后作出的深刻论断。社会教育体制化是指通过一系列体制机制建设,整合各方教育力量,将教育与休闲、学生课内与课外学习、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结合,推动社会教育的规范、科学、持续发展,具有组织协调化、制度规范化、多元资源融合化、内容整体化的特征。社会教育体制化建设的实现路径主要有立法规范、机构建设、资源供给保障、人事制度、督导评价及学科建设等措施。
关键词:社会教育;体制化;社会教育机制建设
广义的社会教育是“有意识地培养人,并使人身心和谐发展的各种社会活动”,狭义指“由政府、公共团体或私人所设立的社会文化教育机构对社会全体成员所进行的有目的、有系统、有组织、独立的教育活动”在教育实践和理论发展历程中,社会教育的意义几乎是不证自明的,杜威指出:“社会环境无意识地、不设任何目的地发挥着教育和塑造的影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教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学校体系,各类教育组织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为了更好地满足学习者的需求,教育必须“超越学校教育的范畴,把教育的功能扩充到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但社会教育作为一种弥散于社会生活和组织中的活动,其在内容上有广泛性,在空间上有复杂性,在组织上有分散性,这些都要求我们思考以组织化、制度化的方式规范和指导广义上的社会教育,以凝聚社会教育能量、提升社会教育效能。为此,本文基于对社会教育体制化建设何以必要、何以可能的追问,厘清其内涵特征,并就协同机制的实践路径提出建议。
一、多重维度的现实交汇:社会教育体制化的提出缘由与意义
社会教育体制化的提出并非无本之源、无根之木,既有深厚的理论来源,符合当前多项教育政策的要求,以及符合解决当前社会教育现实困境的现实需要,也汲取了国际社会的经验。在新的社会发展背景下,提出社会教育体制化理念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一)回应当前教育政策与教育改革的需要
自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求要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以来,社会教育体制化建设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就日益凸显。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整合各类教育资源”的要求。《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则指出,要“建成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教育体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教育治理新格局”。2023年9月,《学习型社会建设重点任务》指出,“调动社会上一切可利用的学习资源,打通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各环节,完善政府统筹、教育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全民终身学习推进机制,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教育体系”。此后的一系列文件也强调社会有效支持服务全面育人的要求,建立开展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随着教育变革的深化,社会教育与教育公平实现、教育评价改革、终身教育、休闲教育等的联系更为密切,能否有效调动社会教育能量,影响着各类教育变革的成功与否。已有的政策不仅强调社会教育始终是我国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从强化政府统筹、整合社会资源、建构评价制度等方面对社会教育改革提出具体要求。在这一背景下,社会教育需要通过体制建设实现各类社会教育力量的协调整合,以规范科学的方式积极参与助力社会与教育变革,推动社会能量向教育能量转化,从而积极主动回应国家政策要求,推动教育治理体系的创新。
(二)承担社会教育功能的历史使命
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对社会教育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几乎从未间断。近代以来,人们对社会教育功能的认识发端于“开民智”“作新民”改良社会的需要。蔡元培在修订教育部官制时提出在普通、专门二司外另外设立社会教育司,以专门管理成人教育、补习教育和闲暇教育,这一设想的付诸实践开创了我国社会教育体制化建设的先河。陶行知最早提出“社会即学校”思想,认为真正的学校必须是以“社会生活”为中心,主张教育场所不再局限于学校范畴,而是扩展到整个社会。雷沛鸿强调社会教育应与学校教育互补,认为“文化的遗传要靠一切社会制度(如家庭制度、师徒制度、行会制度等)来传递社会经验、知识技能等,学校既不是传递文化的唯一机关,所以学校制度应与其他各制度切实联系,使教育透过一切社会制度”。20世纪80年代,我国引入终身教育理论,并把建设学习型社会作为社会发展的目标之一,转化为政策实践。进入21世纪,叶澜提出“社会教育力”的概念,她认为社会所具有的教育力量,既包括一切教育活动所产生的力量(教育作用力),也包括人类社会其他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对人身心发展有影响的力量(教育影响力),我们需要在实践中重视并整合教育影响力。项贤明的“泛教育理论”,试图突破传统教育理论“强行从社会生活中圈出一个片段来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的问题,要从广泛的社会生活中去透视教育现象,从广义的教育去理解教育存在的真实形态。李政涛提出教育发展的“全社会教育”路向,要“把更多社会能量与资源纳入其中,转化为教育融合力”;对社会发展而言,社会教育有助于社会变革、治理和和谐建设。对于教育发展而言,社会教育能促进教育改革的深化、提升学校教育效能、涵养公民精神、建设学习型社会、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等。梳理已有研究我们发现,研究者对社会教育的认识从强调社会教育功能的客观存在,逐渐转移到如何以规范、协同整合的方式发挥这种能量。需要注意的是,社会教育并非漫无边际的教育形式,任何对人产生影响的活动并不都是社会教育,真正发挥教育效能的社会影响力,应该是有组织、有计划实施的教育。要让社会教育切实发挥功能,从“天花板”落到实处,成为真实的实践,需要依托某种载体、抓手或路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有关机构、制度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体制化建设问题。这是促进社会教育由理念转变为现实的不可回避的问题,更是发挥社会教育功能面临的最大难题。
(三)解决当前社会教育“虚化”问题的必然要求
社会组织和实践活动中蕴含着丰富的教育能量。当我们反思社会教育的现状时,发现虽然各种社会机构与组织天然具备着教育资源和能量,但远未能将它们整合为一种系统化和体制化的教育力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社会教育管理政出多门,缺乏专门的社会教育政策法规,督导评估、财政、人力资源等机制建设较为落后,社会教育被限制为其他教育的补充,造成社会教育工作在理论上重要,但在实践上难以落实的困局。二是社会教育资源难以得到整合。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各式各类的科教艺术文化场所发挥着教育服务的功能,但它们的教育内容、价值取向与评价标准等互不相关,尚未形成教育合力。三是社会教育实施主体主动性不足,尚处于等待受教育者上门接受服务的被动状态,缺乏主动参与和支持教育生活的意识。四是社会教育缺乏专业的研究机构与学术支撑,各类社会资源的教育价值未能得到充分的挖掘、优化和激活,各类社会教育资源质量参差不齐,教育内容较为散乱,缺乏针对教育问题的整体设计、整体推进和整体评价,缺乏整体的教师培训与支持。显然,政府应肩负起社会教育体制化建设的责任,应加强顶层设计,推动社会教育体制化建设,成立责权明确的统筹机构,制定可行的政策与制度,统筹各方教育力量,动员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教育资源,让全社会参与到教育改革与育人建设中。
(四)既有国际社会教育实践的经验启示
在“社会教育体制化”的探索中,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实践经验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美国设立了“21世纪社区学习中心”计划(21st Century Community Learning Centers)、国家继续教育培训中心(National Centre for Continuing Education and Training)等统筹组织机构。多达14个政府机构颁布政策文件,参与校外教育服务,比如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推出的“在学校取得成功:课外作业帮助”计划I,根据学段为学生提供相应作业指导、职业生涯教育、STEM教育等内容,作为学校教育的补充和延伸。在州政府一级,各州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帮助和引导。截至2023年,全美共有21个州为社会教育提供资助,其中13个州已经通过立法设立了专项拨款,15个州已经建立社会教育委员会、对社会教育资源进行统合与重构。除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主导的活动外,各类民间性组织负责链接全国校外教育资源网络,如全美社区教育协会(National Community Education Association)为校外教育服务提供经常性和常规性资金支持,课外联盟(Afterschool Alliance)通过网站信息网罗联邦政府资助项目、慈善基金、课外教育开发、课程建设、质量管理指南、社区合作政策、调査报告等各类信息。除此之外,教育专家设立校外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n Out-of-School Time),保证校外教育活动的专业性、学术性和自觉性,并开发了课外教育评估系统(After school Program Assessment System),为社会教育活动提供科学评估工具。综上所述,美国社会教育体系化的特点是:以政府机构为主导构建广泛的课后教育资源体系;各级政府通过立法和项目资助确保社会教育资源的制度化和常规化;官方和民间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及时公布政策、发布数据、提供指南;建立评估体系促进社会教育资源不断优化,提升教育质量。反思我国当前的社会教育实践,应尽快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的职责,增强政府的协调和组织功能,探索多元资助模式,健全社会教育评估制度,强化社会教育力量。在日本、韩国等国家,同样设置了有关社会教育的学科、课程,有大量的人员从事社会教育研究,构建了社会教育的学科和知识体系。显然,社会教育体制化并非我国独有的概念。而以上美国经验也从实践角度证明,只要妥善处理,合理谋划,社会教育体制化就有了从理论构想转变为教育现实的可能性。
二、以“体制化”实现“社会教育”:社会教育体制化的内涵特征
(一)社会教育体制化的内涵界定
作为一个实践命题,社会教育体制化是社会教育规律的反映,也是对当前社会教育问题的反思与改进。社会组织和实践中天然包含着教育能量,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组织和资源都能有效发挥教育功能,社会教育能量自身的多元性、复杂性,促使我们要以整体的思路和方式推进社会教育力量的整合。这种社会教育力量的整合不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简单合并,而是通过一种体制来系统地组织和调动社会教育资源,从而形成教育合力。作为一个理论命题,“社会教育体制化”要回答的是如何通过“体制化”实现“社会教育”,达成育人目标。
首先,社会教育是相对于家庭和学校教育,发生在社会实践场域中,是一种通过实践生活,为了构建美好生活而开展的教育,需要我们借助社会生活的场景和组织(如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等),构建包括人生活整体的教育内容,是人们能够在实践中去感知、领悟,并运用和创造的教育形式。
其次,社会教育体制化强调通过体制化建设使社会教育符合规范。社会教育体制包括立法和管理机构、政策法规、资源供给、职业保障和评价标准及其运行规范等。社会教育体制化具体表现为建立相对完善的立法机构和管理机构,保障相对稳定的社会资源供给,构建完善的职业体系,形成完整的人才培养和培训体系、健全的评估督导制度,拥有专职的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所谓体制化,就是将某种事物从自发、易变和零散的状态向规范、正式、稳定和可持续状态转变的过程。某种事物处于体制化的状态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规范化,强调通过客观的、外部力量来制约主观随意性,与此相对应的是当前社会教育存在的随意性和非正式性;二是体系化,这与零散化相对应,体系化要求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形成有效的整合机制,共同发挥效力;三是稳定性,是相对于不稳定的可变性而言的,体制化意味着更多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四是科学化,即有依据地开展工作,更好地发挥社会教育功能。这里主要是依据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社会教育规律。需要注意的是,体制建设并非一定能实现社会教育体制化,如果体制本身不够完善,或者体制建设中的各要素之间未能形成完整的结构层次,那么就不能充分发挥社会教育的效果。所以,社会教育体制化是社会教育发展不断优化和趋向成熟的状态。
最后,社会教育体制化旨在满足人自由全面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变得更加忙碌,“没时间”“假日工作”成为现代人的生活常态,心理愈发烦躁、郁闷、纠结则体现了现代人的内心世界。马克思强调人本质上是以实践的即“活动中的自由”的能动方式存在着的。只有在休闲的“自由时间”中,人才能真正把人本身的发展作为目的,使自身超出“自然存在物”和“物质生产者”的限制,成为真正面向未来的“自由人”。社会教育体制化建设亦是突破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在时空上的限制,引导学生充分利用自己的自由时间,为人们在日常工作学习之外提供闲暇和创造的空间,解放人们的头脑,做到“各尽所能、各学所需、各教所知、各得其所”,形成处处可学、人人可学的社会教育态势,从而真正推动人们在休闲中实现自我价值和内在发展。
由此,我们认为所谓社会教育体制化,指通过一系列体制建设,建立责权明确的实体机构和管理制度,将社会教育与休闲生活、学生的课外学习紧密结合起来,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形成互补关系,共同推进社会教育体系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形成处处可学的社会教育态势,不断提升育人效果,满足人们休闲生活需要,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二)社会教育体制化的特征
社会教育体制化有着固有的内在规定性,构成了社会教育的建设路径。社会教育体制化建设是由社会教育的性质决定的,是社会教育内在特点与规律在现实的实践中的反映,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组织机构的协调化。协调化意味着社会教育的整体推进,竭力避免不同方面、不同领域的社会组织在发挥教育效力时各行其是,分散甚至削弱社会教育能量。在这一过程中,应该进行跨组织、跨机构、跨体系的重构与整合,实现学习场所、学习评价、学习组织的链接与贯通,进而构建一个更具整体性、融合性的育人文化与发展格局。具体来说,在社会教育系统内部,需要构建一个整体的组织机构,形成三级管理制度:中央政府制定法律法规;省级行政机构制定法规,建立督导评估体系,提供财政、网络平台支持;县级行政机构制定社会教育组织的管理制度、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协调制度、教师队伍建设制度、资源开发和利用制度等。明确不同组织机构在社会教育建设中的责任,开展整体的督导与评估,使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以提高社会教育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协同性。在整个社会,梳理清楚科学系统、文化系统、企业系统、社区系统、教育系统,以及民间组织各子系统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建立社会教育与家庭、学校、政府之间的协调联系,在更大范围内对社会教育各组织机构的职责进行整体设计,这涉及如何从社会整体上设计社会教育的基本目标、总体架构、可行路线、关键环节和重要策略,真正发挥社会教育对教育发展和社会改革的功能。
第二,制度体系的规范化。我们根据社会教育涉及的领域层面,重点讨论两个层面的制度建设。一是从微观实践的层面,制度建设可以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评价阶段和反馈阶段等,每个阶段应该有具体的规范和标准。二是从中观体制建设的层面,要形成包括财政制度、人事人才培养制度、质量评估制度、资源供给制度、学科建设制度以及家校社协作制度等内容的社会教育制度体系,确保各级各类社会教育行政组织的有效运行。三是从国家宏观层面设置有关社会教育的政策法规,通过立法确立社会教育在整个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地位,协调社会教育与家庭、学校、政府的关系,建立完善规范的制度体系,可以为社会教育体制化提供重要的外部条件保障。
第三,多元资源的融合化。要转变单一化的资源供给模式,实现社会教育资源的多元供给:既包括各种形式的教育资源,如线上教学、图文教材、线下体验等,也包括各种类型的社会政治资源、文化资源、经济资源和人力资源,形成多样化的资源供给渠道。同时,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各类社会组织互通协调,利用互联网和新型信息技术,形成不同社会资源开放合作、优势互补,不断拓展和渗透社会组织的边界,构建多点联通、协同发展、多元合作的社会教育资源供给生态,从而丰富学习的内容与形式,满足人们多样化、个性化的学习需求和兴趣。
第四,教育内容的整体性。建构整体性的社会教育内容,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来开展。从纵向来看,社会教育的基本内容要符合大中小各个学段和成人教育的依次递进、衔接有序的教育内容,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和兴趣。这包括提供不同领域的课程、培训项目、技能培训等。保障各个学段(包括成人)之间的教育内容相互关联,避免教育内容仅针对某一学段,或是各学段之间各自为政和分割断裂。我们需要通过专门的社会教育专业和学科建设,形成有关社会教育专门化的知识体系、学术体系和理论体系,对当前已有社会教育内容、知识和技能进行系统设计与整合,真正实现社会教育在整体上的有序递进和螺旋式上升。从横向来说,要对社会教育内容进行整合,形成思想价值观教育、身体健康教育、审美教育、劳动实践教育、生活教育以及学科知识教育的实施路径,共同服务于育人目标;梳理好社会教育与学校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为学校和家庭教育提供“菜单式”补充服务,真正实现“校—家—社”教育的贯通,切实提升协同育人的效果。
三、从“整体”建构“社会教育”:社会教育体制化的实现路径
社会教育体制化的建设要突出其公共性、教育性、服务性、综合性,打通学校教育和公共教育资源的通道。现阶段,可以从加强社会教育立法、建立机构组织体系、搭建资源保障体系、建立人事制度体系、完善督导评价体系以及推动专业学科建设六个方面展开建构。
第一,加强社会教育立法,为社会教育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当前社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社会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不明确,在教育行政系统中无统一的管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自行其是,许多问题难以推进,只有通过立法或制定具体教育政策才能解决。通过社会教育立法或制定相关教育政策,明确社会教育在我国社会和教育中的地位,规定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社会教育责任,制定社会教育发展规划,确立社会教育的资金来源,直接解决当前社会教育“虚化”、泛化和无序的困境。
第二,建立机构组织体系,成立新的社会教育管理机构。该类机构应是配备固定工作人员、办公场所,有明确责权体系的实体机构,主要职能为统筹资源、联动参与、科学调配。社会教育体制化管理机构按国家、省、市(地)、区(县)分层设立,国家级机构负责拟订政策法规、制定相关制度、提供财政支持、管理各层级相关工作;省级机构负责人员配置、经费保障、统筹推进、督导评价相关工作;市(地)级机构负责具体调配地区之间科技、人文和艺术资源,联动各场、区、馆、院参与,进行科学化的甄选与管理,增强其教育服务意识;区(县)级机构负责落实课后社会教育体系所需的时间、场所、人员配置,共同打造优质均衡的社会教育体系。
第三,搭建资源供给和保障体系,为社会教育体系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持。要统筹现有资源,关于财政资源保障,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及时出台和落实财政补贴,在场馆设备、人员薪酬、技术更新方面有所侧重,保证社会教育体系的可持续性;关于技术保障,针对学生年龄和发展需求,各方社会力量应开发广泛的课程,包括多样化的“菜单式”、项目式课程,并提供线上选课系统或平台,将学校课程与校外课程紧密结合,拓展教育内容,满足学习者的个性化、多样化需要。
第四,建立社会教育的人事制度和培训体系,包括社会教育人事待遇、绩效、晋升、在职培训等制度。提高现有场、区、馆、院课后社会教育服务人员的讲授力、教育力、整合力。教育服务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专业水平和技能,也需要具备相应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能够在场所开展教育活动的同时,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征、教育经验、学习需求,进行整合式教育服务。
第五,完善督导评价体系。对社会教育体系的督导应作为国家和各地教育督导的一项系统工程。可搭建由社会教育指导机构负责,各相关部委、地方各级教育管理机构组成,纵横交叉的督导评价体系。各相关部委如科技部、文化部、财政部等对下属场、区、馆、院进行横向行业内部督导、服务监督,同时各级省、市(地)、区(县)也对下辖相关机构开展中的课后教育进行纵向评价。制定相关信息共享、课程资源、服务管理、经费保障等细则的督导方案,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平衡地区间社会教育服务的需求,摒弃功利化、短视化的思维方式,以完善的督导评价体系,打造高质量的社会教育服务体系。
第六,推动社会教育专业和学科建设。社会教育体系化建设需要专业理论和专门人才的支撑。为此,可在有条件的高校设置社会教育专业,招收本科生,培养专门的社会教育人才和管理人员。或新设社会教育学科,设置社会教育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创办社会教育专业期刊,建立专业化的社会教育研究团体,整合社会教育研究专家学者,有组织地开展社会教育相关研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教育理论和实践体系。
(本文参考文献略)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Social Education: Reason, Features and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ShiYe LiTaiping
Abstract: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social education is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 to fulfill the function of social education and respond to educational reform policy and profound judgment after summarizing and reflecting on social education problems in China and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involves the construction of a series of institution and mechanism, integrates various educational forces, combines education with leisure, extracurricular and in-class earning and school and family education promotes the standardized, scientific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ducation and has the features of organizational coordination institutional standardization, diverse resource integration and holistic conten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requires measures such as legislative norm,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resource supply guarantee personnel system,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and disciplinary construction.
Key words: social education; institutionalization; mechanism construction of social education
初审:王悦桦
复审:孙振东
终审:蒋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