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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视角下公德教育的误区与出路

作者:严从根
阅读数:1

来源:《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24年第3期


要:公德是公共空间的道德要求,因此,从空间特别是公共空间的角度,分析公德教育就显得非常有意义和价值。清朝末年开始,中国就开始重视公德教育,但是很多学校都采用“私德外推”的方式实施公德教育。“私德外推”式的公德教育不仅不能有效地让私德成为公德,还在“人己同类”和“推己及人”中让人进一步成为利己主义者,让社会进一步陷入差序格局中。为了有效实施公德教育,要按照公共空间意识萌发的规律,在“活私开公”中实施公德教育。为了完整地实施公德教育,要按照公共空间意识生成的规律,既要重视消极的公德教育,也要重视积极的公德教育。当然,无论实施何种公德教育,都要拒绝采用“私德外推”的实施方式。

关键词:空间;公共空间意识;公德;公德教育


自从1902年梁启超引介“公德”概念之后,理论界就一直都比较关注公德研究,但我国公德实践却长期不振: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形象、避免公共责任的失范行为屡见不鲜。为什么理论研究长期不衰,提出的方案丰富多彩,实践效果却总有点差强人意?转化新的视角,反思公德研究和公德教育实践,提出新的方案,可能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不同社会形态中道德原则的根本对立、不同类型社会空间中道德规范的显著差异已然承认了道德具有一定的空间特性。”众所周知,公德是适用于公共生活的道德要求,私德是适用于私人生活的道德要求。公共生活是生发于公共空间,促进公共空间发展的生活;私人生活则是生发于私人空间,丰富私人空间的生活。因此,从空间特别是从公共空间的角度,分析公德和公德教育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公德:公共空间的道德要求

自从梁启超引介公德、私德观念之后,国人对公德、私德问题就展开了持续讨论。主要有两种界说:第一种是从自律性与他律性角度进行界分,认为私德是内生要求的行为主体性的道德要求,公德是外在规范的群体性的伦理要求;第二种是从道德和法律区分的角度进行界分,认为私德是法律管辖之外的要求,公德是法律管辖之内的要求。这两种界分都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但都不能称之为本体性的界分。空间是人的存在之域,对人有着本体性的规定;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空间就会有什么样的自律和他律要求,就会有什么样的道德和法律,因此,从空间角度对道德进行界分才是根本性的界分,“其他如自律性(自主性)与他律性(规范性)、内生性与外在性等划分,只是由此进一步衍生出来的划分”。

在西方古希腊罗马时期,城邦为公共空间,家庭为私人空间,泾渭分明,但到了封建社会以后,公私空间开始模糊不清。在中国古代,公私空间一直不分。按照费孝通的话来说,中国古代社会是差序格局的社会,“差序格局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最主要之点是人与人的亲疏之分,以‘己’为中心推出,和别人组成亲疏不同的社会关系,像石子投入水中那样,形成一圈圈的波纹”。

但到了现代以后,无论西方还是东方,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和推进,虽然看法并不一致,但人们日益明确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有着完全不同的内在规定性:私人空间是行为主体免于被干涉和打扰的私密领域,公共空间是开放的、众人共有共享的空间。在私人空间,行为主体拥有不被政府和他人侵犯的权利;在公共空间,众人协力当家作主。正因为此,有人就指出,启蒙要义就在于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区分;在私人空间,行为主体享有充分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在公共空间,任何人都不可以实施专断;人们基于共识判定哪些领域属于私人空间,哪些领域属于公共空间。

道德的价值并非存在于人的存在之外,而是由人的存在决定的,“善的追求在于实现人存在的价值”。道德之所以需要是因为人的存在需要;道德之所以多样,是因为人存在的需求多样。同理,公德的具体要求是公共空间中人的存在所需要和决定的。

“人的存在方式有两种形式:身体与权利。身体是人作为肉体或感性的部分,标志着人的自然属性;而权利代表了人所具有的社会历史内容,标志着人的社会历史性。公共空间的共处使公共交往和公共生活越发频繁。行为主体通过身体和权利寻求在公共空间中的恰当位置,确立与他者身体和权利的适宜关系,提升对他者身体和权利的道德敏感度,并以此确认和实现自我。行为主体在公共空间中的存在方式蕴含了价值诉求,这构成了公德的价值基础。”

(一)身体自由与规制

公共空间的所有权可能属于国家或集体,例如森林、河流,也有可能属于私人,例如商场、酒店,但公共空间的使用权却必须属于公众。开放性是公共空间的重要特性:向公众开放,允许公众进入、注视和活动是公共空间区别于私人空间的重要特性。私人空间之所以又称之为私密空间,就在于在此空间,不是每位行为主体都有资格进入的空间,是免于他人随意进入和规制的空间。正因为此,公共空间也被称之为公共场所。

公共空间是向公众开放的空间。向公众开放意味着行为主体身体享有移动的自由:行为主体身体可以进入一个公共空间,也可以离开一个公共空间;可以在公共空间实施交往和活动,也可以在公共空间停止交往和活动。为了实施公共交往和活动,身体还必须具有行动和言说的自由。只有在行动和言说中,人才能与他人实施交往,才能在公共空间中展现自己的个性和优秀,才能与他者一起,为谋取公共福祉,创生公共空间。

自由不是任性,自由是所有人都能享有同等的权利。为了避免行为主体任性,确保所有人都能享有同等的身体自由,规制就必不可少。自由与规制是对孪生姐妹,拥有多少自由就要承担多少规制。正因为此,黑格尔说,作为规制的“法的体系是实现了自由的王国”。当行为主体享有身体移动、行动和言说自由的时候,他必须遵守身体移动、行动和言说的公共规范,否则就会助长行为主体的任性,导致强制,剥夺他人身体移动、行动和言说的同等自由,就会让公共空间缺少公共性和公开性,让其私人化。为了保持公共空间的开放性,必须通过各种方式让身体移动、行动和言说自由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比如将个人污物、未净化的语言、不尊重他人的身体姿态等限制在私人空间内。桑内特(Richard Sennett)就指出,在私人空间,行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和个性穿衣服,但在公共空间,行为主体为了把自己与其他人塑造成为一类人,则必须按照一定要求穿衣服。

规制的手段多种多样,除了法律之外,还包括风俗习惯、道德伦理等。对公共空间中身体的规制,就成为公德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恰如有人指出,“身体的自由与规制是人在公共空间中的存在方式之一,构成了公德研究的第一个问题”。

(二)权利实现与边界

公共空间是众人协力当家作主的空间。为了确保众人协力当家作主,大家必须诉诸显性或隐性的契约,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公共空间中,个人的身份性差异被排除,他是公众中的一员,拥有不超过也不少于其他公众的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公众间的伦理关系类似于一种契约关系或交换关系,以尊重换取尊重、以善意换取善意,从而实现在公共空间中的共处。”在这种契约关系中,行为主体虽然承担了责任,但也因此享有了权利。只不过,这种享有的权利只是应然意义的权利,权利如要实现,必须得到彼此承认和社会认可。从空间的角度来说,权利实现是指行为主体享有彼此承认和社会认可的空间位置。当行为主体享有一定的空间位置,也就意味着此人拥有了切实的身份地位和协同当家作主的权利。

在私人空间,行为主体所处的空间位置及其身份与其他行为主体所处的位置及其身份并不必然相等,比如父亲和儿子所拥有的空间位置及其身份就不相等。但在公共空间,行为主体所处的空间位置及其身份必须与其他行为主体所处的位置及其身份相等,只有如此,才能避免行为主体对其他行为主体的强制和奴役,才能确保公共空间是众人协力当家作主的空间。易言之,公共空间中的权利实现包含了对权利实现者的责任要求,按照康德的话来说,你的自由能否和其他所有人的自由共存。如此,“权利构成了权利的边界,这是权利特有的价值规定”。

总而言之,在公共空间中,“个人无法与陌生他者建立亲密而不设界限的交往关系,而是要按照行为主体在公共空间中的位置和角色建立无差别的普遍性交往关系”。公德就是这种普遍性交往关系的一种外在形式。

二、私德外推:公德教育的误区

清朝末年,中国受到西方列国数次碾压式的打击,一批先进的中国人逐渐意识到中国如要自强,必须向西方列国学习,不仅要学习西方的技术和制度,还要学习西方的文明,重塑中国人的素养,培养“新民”。梁启超特别指出,国人民智易开、民力易鼓,但民德难成,公德素养尤其缺乏。梁启超指出,公德是道德的本源,是国家和社会的基础,但国人“一涉公字,其事立败”,“公林无不砍伐,公路无不芜梗,公田无不侵占,公国无不毁坏”。为了培养国人的公德品质,他还提出:“公德者,私德之推也”。梁启超提倡的这种私德外推的逻辑为很多学校及其教师推崇:很多学校把一些只适合私人空间的私德要求,诸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以及由此生发的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品质认定为公共空间的公德要求。在私人空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较亲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以维系亲密关系和促进私人福祉为主要目的。在公共空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较淡漠,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以相互尊重、履行契约和促进公共福祉为主要目的。诸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及其生发的道德要求,实际上是要把私人空间中的亲密关系推延到公共空间中。在熟人社会,私德外推有其合理性,但在陌生人社会,在人与人之间的情感比较淡漠的公共空间,私德外推就显得过于理想,不切实际:绝大多数人虽然都能够尊重陌生人,但却无法像对待亲人一样关心和关爱陌生人。

即便个别人能把陌生人当作亲人一样对待,我们也要充分意识到,这种品性实际上是私德而非公德。有人所说甚是,“儒家主张建立在道德精神上的立公去私,即个人应该依照伦理精神,在涉及公共秩序问题或公共利益问题时摒弃个人私利,而成全公共利益。很多儒学培养的优秀人物都具备这种意义上的公德。然而,这种公德的来源显然还是个人德性,是属于个人德性在公共领域实践时的体现。在严格意义上,公德的来源如果不是建立在群体本位的基础上,则不能称之为公德”。

“私德外推”实施的公德教育之所以无效,其重要原因在于在现代公私空间界分的社会中,其蕴含的两个预设根本不能成立。

(一)人己同类

“私德外推”之所以预设私德可以推出公德在于预设“人己同类”:其他人、群体和我具有相似性,乃至相同,行为主体觉得良善的道德追求可以沿用到其他人和群体中。只有预设“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人”和“己”之间才能进行无障碍的换位思考,做到设身处地,进而做到“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

在传统不流动的熟人社会中,在现代的私人空间中,个人和他人的处境、思维、追求基本相似,“人己同类”意识和思维具有重要价值,可以通过将心比心,实现“好心办好事”。但是在与陌生人相处的公共空间中,陌生人和自己的处境、思维、追求相差甚远,其差异性远远超过彼此的一致性,通过将心比心,很有可能导致“好心办坏事”。比如,对于中国人而言,给老人让座是一种良善行为,但对于西方人而言,给老人让座则很有可能被视为一种年龄歧视。赵汀阳就指出,在传统社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所以有效,被视为人与人交往的金规则,就在于人们拥有价值共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但在现代陌生人社会,彼此不了解,也没有明确的价值共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已经失效,因此在现今社会推崇的人与人交往金规则应是“人所不欲,勿施于人”。

当涉及公共空间中的人与群体关系的时候,“人己同类”及其派生的将心比心更不适用。群体虽然是个人组成的,但群体一旦形成以后,就具有独立性,拥有自己的独特追求、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作为普通行为主体很难通过将心比心,从自己的道德观念、特殊利益和需要出发,准确推演出群体的需要和追求。比如常人很难知晓政府、女权组织、素食协会等群体的利益和需要。

更何况,“人己同类”思维的出发点仍然是“己”:根据自己的想象和意愿去揣摩他人所需所想,根本没有认真对待他人的所需所想;这意味着只有“己”才有权利判断对方应该需要什么,应该做什么;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主体霸权。在公共空间,除了众人达成的共识,无人有权将自己秉持的道德原则提升为绝对的道德权威,否则将带来道德上的强制和奴役。

(二)推己及人

“私德外推”的另外一个预设是行为主体能够做到“推己及人”:从爱亲人、爱他人,逐渐过渡到爱社会、爱国家和爱世界。恰恰是这种预设的影响,很多学校都按照“能近取譬”“由己及他”逻辑,构建出爱亲人、爱他人、爱社会、爱国家、爱世界的公德教育体系。在这种体系中,社会、国家和世界都是扩大了的“家庭”,社会人、国家公民和世界公民都是推演出来的“亲人”。正是在此逻辑下,这些学校喊出了“学校是我家,爱护靠大家”“社区是我家,文明靠大家”“全世界都是我们的家”。

“推己及人”的公德教育如要有效需要行为主体从爱亲人,拓展到爱熟悉的人,再到爱陌生人,再到社会、国家和世界。如前所说,在与陌生人交往的公共空间,除了个别人能把对亲人的爱拓展到爱所有陌生人,绝大多数人都不可能形成这种博爱精神,因此这种公德教育很难有效。可能恰恰如此,从清朝末年开始,尽管千千万万的学校都在努力实施公德教育,但成效并不特别显著,国人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存在。当然,通过强制的方式,或许可能让一些人遵守相关公共规范,但这些人之所以遵守公共规范,并不是因为内心认可这些规范是公共的,所以需要遵守,很可能是因为遵守这些规范可以避免遭受惩罚或获得个人利益。当公共规范执行不力的时候,他们就会原形毕露,我行我素。

“推己及人”的公德教育虽然不能有效地让行为主体做到“泛爱众”,但至少能够比较有效地让行为主体爱自己的熟人,特别是亲人。恰恰如此,“推己及人”的公德教育会进一步巩固中国社会中的差序格局。在“推己及人”的这种私德外推的公德教育中,行为主体更容易爱自己的亲人和熟悉的人:关系越亲密,就越容易做到关照和爱护。当发生价值和伦理冲突的时候,行为主体自然偏向于关照和爱护关系亲密者,而疏远关系不太亲密者,如此自然会导致“任人唯亲”,出现“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的现象。可见,在这种公德教育中,行为主体不仅很难形成公共品质,成为公共人,反而可能成为利己主义者。在这种教育引领下,行为主体很可能会和家人、朋友一起构筑一座城堡,城堡内的亲人朋友们一方面实施最大限度的协作和互助,另一方面则对城堡外的他人采取冷漠,甚至敌对的态度。

三、公共空间意识的萌发和生成:公德教育的基点

意识不仅是行为的先导,而且还可指导、监督和完善行为,相应之,公共空间意识不仅是公共空间行为(包括道德行为)的先导,还可指导、监督和完善公共空间行为。正是由于中国人缺乏公共空间的意识,没有充分意识到公共空间是众人协力当家作主的公众空间,所以没有意识到每个行为主体都是公共空间的主人,以至于把公共空间当作无主空间或政府的空间,没有意识到乱扔垃圾、让小孩随地小便等是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国家和社会有必要按照公共空间意识萌发和生成的规律,明确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之间的界限,培育成熟的公共空间,实施指向公共空间品质培养的公德教育。限于篇幅,在此只谈谈学校应该如何有效实施公德教育。

(一)基于公共空间意识的萌发,实施有效的公德教育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只有当行为主体生成了公共空间意识,才有可能生发公共意识及其相应的公德意识,才能形成公德素养。因此,为了有效实施公德教育,首先要激发学生生成公共空间意识,为此可以采取“活私开公”的方式实施公德教育。这里所谓的“活私开公”是相对于“立公灭私”和“立私灭公”而言的,是指在充分尊重行为主体私人空间权利和利益的基础之上,鼓励行为主体积极进入公共空间,参与公共空间交往和活动,实现公私互利。

之所以重视“活私”,是因为只有通过“活私”,才能让行为主体萌发公共空间意识。公共空间意识是相对于私人空间意识而言的,只有当行为主体拥有他人不可侵犯的私人空间,行为主体才能形成公共空间意识,明晰与私人空间相对应的空间是公共空间,私人空间是行为主体的私密空间,公共空间是行为主体共建共享的空间。恰如金耀基所说,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是密不可分,缺少其中之一,另外一个空间也不可能存在,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完全否定了个人的私人空间,所以中国的公共空间也不可能真正确立。重视“活私”,尊重和维护行为主体的私人空间,还能帮助行为主体形成独特的视角、与众不同的个性和观点,才能让其进入公共空间之后,为公共交往和公共生活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见解和行动。

之所以重视“开公”,是因为只有通过“开公”,才能让行为主体生成完整的公共空间意识。只有生活在真实的公共空间中,行为主体才能充分领略到公共事务的重要性,充分体会到公共行动的艰辛,充分享受到增进公共福祉的美好。正是在这种领略、体会和享受中,在这种亲身经历中,行为主体才能知晓公共空间为什么叫公共空间,为了促进公共空间中的共建共享,行为主体为什么要有公共规范意识;为了促进公共空间中的公利共谋,行为主体为什么要有公共参与意识;为了促进公共行动,增进公共福祉,行为主体为什么要有公约意识等。

为了“活私”,要确保学生私人空间及其权利受到充分尊重,不得以任何名义侵犯学生的私人空间,要严惩侵犯学生私人空间及其权利的个人和组织。为了“开公”,可为学生创设各种丰富多彩的公共空间活动,组织学生就各种公共议题,为增进公共福祉,展开协商对话。为了让“活私”和“开公”产生良性互动,彼此促进,有必要在明确公私空间界分的基础之上,让“公私互利”:第一,创设的公共空间及其活动能够“活私”。创设维权的公共空间活动,让行为主体在公共协商和决策中学会维护私人空间中的行为主体权利和福祉;创设能够表现各自个性和特长的公共空间舞台,让行为主体学会展现私人空间中成长起来的精彩自我;创设能够促进彼此相互学习的公共空间平台,让行为主体知道自己的差距和私人空间的努力方向等。如此,行为主体不只是在为发展公共空间而行动,也是在更好地为维护自己私人空间的权利和荣誉而行动,在此过程中,行为主体会更有动力和意愿进入公共空间,参与公共空间活动,逐渐形成公德素养。第二,创设的公共空间及其活动能够“开公”。在这些创设的公共空间及其活动中,不能让所有私人空间形成的所有诉求和个性都得到肯定,只能让那些有利于公共空间发展和公共福祉增进的诉求个性及其展示方式得到赞誉。通过公共赞誉的这种引导,旨在克服梁启超批判的“束身寡过”主义,让行为主体有意识地让自己的私人空间及其活动具有公共性。如此,“正是在这种‘活私’和‘开公’中,公私分离但不对立的思维模式会形成,私人空间意识和公共空间意识将实现互利:个人逐渐会把难以名状、无法言说、零碎琐碎、漂浮不定的私人问题和民族、社会、国家的公共问题有机联系起来”。

此处所说的“活私开公”与“私德外推”有着本质的区别。“活私开公”的本质是在明确公私空间边界的基础之上,让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的活动实施有序互动,“私德外推”的本质则是在模糊公私空间边界的基础之上,让私人空间的德性成为公共空间德性生成的基础。在“活私开公”中,行为主体是独立的现代自我,知晓行为主体可以在公共空间为谋取个人福祉积极作为,但是这种作为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为基础,要以增进公共福祉为目的,即以增进所有人同等福祉为目的:我只是千万人的代表,实现了我的福祉诉求,也让所有人实现了同等的福祉诉求。在“私德外推”中,行为主体并不是独立的现代自我,而是生活在血缘、亲缘、地缘关系中的人伦角色,这种行为主体把私人空间的生活逻辑无限推演,让公共空间私人化,实施有差别对待,对熟人恩爱有加,对陌生人则冷漠待之。

(二)基于公共空间意识的生成,实施完整的公德教育

从空间主体能动性发挥的角度,可以把公共空间分为消极的公共空间和积极的公共空间。消极的公共空间是主体只要按照公共规范行事,就可以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公共场所,例如图书馆、博物馆、商场、街道等。积极的公共空间是只有当主体与主体之间实施积极互动方能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公共论坛,例如社区大会、报纸、网络等。当然这种划分只是相对而言,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消极的公共空间,也没有绝对意义上的积极的公共空间,而且在一定条件下,消极的公共空间和积极的公共空间还可以相互转化。例如,当图书馆成为公共论坛的时候,图书馆就从消极的公共空间转变为积极的公共空间;当网络空间只提供浏览服务,不提供互动服务的时候,网络空间就从积极的公共空间转化为消极的公共空间。

消极意义上的公共空间是公众能够实施公共交往和活动的基本场域,积极意义上的公共空间是公众为增进公共福祉,诉诸协商论辩,实施集体决策,生成集体智慧的重要场域。因此,消极意义上的公共空间和积极意义上的公共空间都特别重要,不过,很显然就促进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而言,积极意义上的公共空间可能更是重中之重。

公共空间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因此有关公共空间中行为主体权利义务分配的公共空间意识也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因为公共空间意识有积极和消极之分,所以由此生发的公德要求也有积极的公德要求和消极的公德要求之分。消极的公德要求是些遵纪守法的道德要求,积极的公德要求则是些关心公共福祉,喜好公共参与的道德要求。相应之,公德教育可分为消极的公德教育和积极的公德教育。

然而,我国现行实施的公德教育主要是消极的公德教育:内容多是些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的消极意义上的道德要求。这些道德要求对于维系公共空间的秩序,特别是消极意义上的公共空间的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但无法促使行为主体喜好公共参与,无法促进积极的公共空间得以正常运行。其实只有当行为主体喜好公共参与,积极投身到公共空间中的公共交往和活动中,行为主体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公民,才能为谋求公共福祉,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不重视积极的公共空间意识生发的道德要求,就会窄化公德的内容;把公德教育简单等同于“五讲四美”教育,如此就大大贬低了公德教育的价值和意义。公德教育关系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健康发展和文明体制的建立。只有当公德教育能让越来越多的国人关心公共空间的福祉,心系民众的公共空间生活,积极参与公共空间的决策等,这样的公德教育才是名副其实的公德教育。

当然,无论是消极的公德教育,还是积极的公德教育,都不能采用私德外推式的方式实施。在公私空间界分的现代性社会,人们不可能从公共空间和公共空间意识生发出基于亲情之上的道德要求。因此,如要想解决中国人的公德危机,公德教育最重要的不是把私人亲情推展到公共空间中,而是基于公共空间和公共空间意识提出适宜的道德伦理要求,即基于公共交往提出促使陌生人之间相互尊重的伦理要求。当然,这并不是说私德外推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在此只是说,这并非公德教育的适宜方式;私德外推式可以成为私德教育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倡导来推行,但不可通过契约化的制度强行实施。

为了让公德要求成为从公共空间意识能够生成和发展出的道德要求,至少要做到如下几点。首先,提出的公德要求必须是公众协商的产物。公共空间是公众的空间,因此任何一方都无权把自己的道德要求提升为公德要求。能够成为公共空间中公众认可的公德要求,只能是众人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共识。为了让众人达成的共识是公共空间的道德要求,要使行为主体在协商中,尽量站在血缘、学缘、地缘等局部性立场之外,运用公共理性,为谋求公共福祉,而建言献策,寻求共识。其次,在实施公德教育中,要让学生充分意识到,之所以要遵守公德要求,并不只是因为这有助于自己获益,更重要的是因为有助于促进公共空间运行和发展,增进公共福祉。


(本文参考文献略)


The Dilemma and Outlet of Public Morality Education from the Spatial Perspective

Yan Conggen


Abstract: Public morality is the moral requirement of public space. Therefore, it is meaningful and valuable to analyze public morality educ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pace, especially public space. Since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 China began to attach importance to public morality education. Many schools adopted the “extrapolation of private morality” method to implement public morality education. However, such a method cannot effectively make private morality become public morality. Even worse, it makes people become egoists in “treating others as equals” and “treating others as oneself,” making society fall into a “differential order pattern.” In order to implement public morality education effectively, it is necessary to carry out public morality education by “Activating the Private and Opening the Public”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public space consciousness germination. In order to execute public morality education entirely,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both negative and positive public morality educ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public space consciousness generation. Of course, no matter what kind of public morality education is implemented, we should refuse to adopt the “extrapolation of private morality” mode.

Key words: space; public space awareness; social morality; public morality education


初审:曹洪家

复审:孙振东

终审:蒋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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