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高校劳动教育更强调社会性劳动实践,其所面临的社会风险更高,迫切需要更加全面的劳动保护,我国劳动法律体系难以有效应对这一保护需求。应当革新劳动法理念,扩大劳动法保护范围,将高校学生劳动实践活动纳入劳动法的规制范围,有针对性地改革和完善劳动保护制度和规则。
关键词:高校劳动教育;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健康;劳动法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在全社会弘扬劳动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提出,“形成具有综合性、实践性、开放性、针对性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劳动教育已成为大中小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对于高校学生而言,由于劳动活动样态的多样化、劳动时间较长、劳动活动风险程度更高,需要更全面的劳动保护为高校劳动教育的发展提供基础保障。考察当下我国劳动法体系、高校学生劳动保护体系,均难以适应高校劳动教育的发展需求,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发展和完善。
一、高校劳动教育呼唤劳动保护
马克思主义劳动观主张,劳动创造世界、劳动创造历史、劳动创造了人。劳动教育是践行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实现高质量教育的必然要求。劳动教育强调“动手实践、出力流汗”,具有显著的实践性,以动手实践为主要方式。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已经进入风险社会,以人工智能、互联网为重要特征的新时代劳动并未减少社会风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社会风险。当学生从传统的理论知识学习走向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深度参与社会实践时,学生所面临的社会风险也会增加,需要劳动保护的全面和深度介入。劳动教育的本质是要发挥育人的功能,实现“树德、增智、强体、育美”,促进学生成才,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没有全面和深入的劳动保护,将无法保障学生的生命与健康,更无从企及劳动教育功能与目的的实现,劳动教育将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劳动教育中的“劳动”有多种分类。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劳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中的知识、技能与价值观。从劳动的形态来看,有手工劳动、机器劳动以及机器学习等智能劳动;从与校、家的关系来看,有校内劳动、校外劳动、家务劳动。从劳动实施的主动性与被动性来看,有学校安排的劳动,如社会实践、实习实训;有学生自主安排的劳动,如勤工俭学、假期零工等。劳动种类的多样化,不仅意味着劳动风险的多样化,还意味着责任主体、责任类型的多样化,对劳动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手工劳动主要产生皮肤、肌肉损伤,通常不会出现大的事故伤害;机器劳动则会产生非常严重的事故损害。家务劳动中一般比较忽视劳动保护,校内劳动和校外劳动相对更为重视劳动保护;校外劳动会产生交通事故伤害,校外劳动还可能涉及工资保护问题。
相对于中小学的劳动教育,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的劳动教育独具特点,对劳动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纲要》要求,职业院校重点在于结合专业特点提高职业劳动技能水平,依托实习实训,参与真实的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普通高等学校应结合学科专业开展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强化服务性劳动,重视生产劳动锻炼。高校学生的劳动更多属于职业性劳动而非体验性劳动,不仅劳动的专业性更强,劳动的财富和价值创造性亦更强,使得高校学生的劳动所面临的职业风险更高,且存在对价性保护需求,需要对高校学生劳动的报酬予以适当考量。高校学生的实习实训有考核标准,对劳动保护的范围提出了新的要求。
《纲要》要求,学校应把劳动安全教育作为必要内容,强化劳动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保障体系。对高校学生劳动实践而言,劳动安全仅仅是劳动保护的一部分,受制于我国劳动保护的整体法治状况,现行劳动保护法难以为高校学生的劳动实践提供有效保障;传统高校教育特别是普通高校教育更重视理论知识,在向强调实践教育转型中,高校学生劳动保护教育的理念、技术、措施、师资、制度存在不足;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时代,新业态的发展加剧了这一不足现状。劳动教育特别是劳动实践教育与产业新业态、劳动新形态紧密关联,新就业形态中的休息权、工资权益、职业风险保障权益等问题叠加到高校学生劳动实践中,进一步凸显了对高校学生劳动保护的必要性。
二、高校学生劳动保护亟待劳动法规制
伴随劳动教育的发展,高校学生劳动实践的劳动保护需求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这不仅体现在保护技术、保护设施与保护措施的创新与完善等方面,更与劳动法的规制有关。只有健全的劳动法制,使劳动法制得到充分、良好的执行与适用,才能形成高校劳动实践劳动保护的长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完善对高校学生的劳动保护。《纲要》要求加强“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正面引导”,理论学习重在让学生理解和掌握“劳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并作为行动的指南。然而,我国目前针对高校学生劳动实践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相对不完善,难以有效提供劳动法规制。
从劳动法的体系来看,职业安全健康法是劳动保护法的重要部分,主要提供劳动的过程性保护。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而采用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分立的立法体例。在职业安全方面,以《安全生产法》为主,包括基本法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等,行政法规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在职业健康方面,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主,包括基本法律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精神卫生法》等,行政法规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法制仍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第一,《安全生产法》仅重视“红伤”(突发性安全伤亡事故),而相对忽视“白伤”(慢性职业卫生健康疾病)。第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属于管理法,以行政监管为主,而非从劳动者权益保护视角出发,无法有效应对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保护需求。第三,《职业病防治法》基于职业病法定原则,只对法定职业病予以保护,而对一般的职业健康损害关注严重缺失。第四,仅对一般职业健康损害作了原则性规范,没有规定监督措施以及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工作压力导致的医护人员心理疾病等,均难以纳入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施加保护,而仅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难以提供较为充足的保护。
现有劳动保护法律制度难以有效兼容高校学生。我国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可以获得劳动法的全面保护否则不能获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一般认为,高校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现行劳动法难以适用于高校在校生,从而导致高校学生劳动保护的系统性缺失。
新就业形态已经成为我国未来就业发展的重要形式,多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的劳动关系不明,甚至完全没有劳动关系,该类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已成为劳动法的主要难点。一些高校学生通过注册为外卖、即时配送人员参与新就业形态生产性劳动实践,产生了新的劳动保护问题,需要统筹予以规范。
三、劳动教育背景下劳动法的革新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由此,首先需要确定的是,高校学生是否属于劳动者,这是决定其能否受到劳动法保护的基本前提。其次需要明确,劳动保护是否必须以劳动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这是高校学生能否进入劳动法保护体系的关键。最后,要明确如何围绕高校学生劳动保护健全与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高校学生参与社会性劳动应属于劳动者,不应排斥劳动法的保护。劳动法88次使用了“劳动者”这一表述,但其并未对劳动者进行定义。现代汉语的解释是“参加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从劳动法的视角来看,即便劳动收入不作为个体的主要生活来源(如失业人员、贫困人员以及获得社会救助的人员),其在参加劳动时仍然属于劳动者。每个社会主体都可能存在多重身份,高校学生的学生身份不应排斥其特定时段劳动者身份属性。从劳动法的规范目的出发,当高校学生在劳动教育中参与社会性劳动,如生产劳动、服务性劳动,其应属于劳动者,从其身份、地位来看,不应排斥劳动法的保护。
以劳动行为而不是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法规制的法律事实基础。劳动法产生的根源在于,劳动者在与技术设施打交道、开启生产流程时,可能危及其生命与健康;劳动者在依附性劳动中可能遭受雇主的不公平对待,从而需要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其他正当利益予以保护,平衡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地位。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只要劳动者从事社会性劳动有遭受生命、健康、身体危害之虞以及因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地位失衡有遭受利益损失之虞时,劳动法即有干涉之必要。劳动关系的存续并非劳动法介入的必要条件。高校学生在劳动教育实践中,不仅存在职业危害风险,而且与实践单位之间事实地位不平等,劳动实践的接受、终止、劳动实践的管理、劳动实践的待遇,主要决定权在实践单位,如果没有立法的强行介入,高校学生的劳动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对高校学生与其他一般社会劳动者施以完全相同的劳动法保护,既缺乏理论基础,亦不具有合理性;基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高校学生可以且应当纳入劳动法的规制范围,施行与其他一般社会劳动者有区别的劳动法保护。
围绕高校学生劳动教育实践,建立和完善劳动保护制度与规则,推进劳动法的革新。一是完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将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实习、实践、打零工、从事志愿服务的高校学生纳入工伤保险或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统筹,合理设置高校学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建立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法,关注高校学生的心理健康与精神健康,为高校学生的身心健康提供规则依据;三是以劳动行为为基础尽快制定劳动基准法,对包括高校学生社会劳动在内的工资标准、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等进行规范,其中,工资标准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可以适当低于一般社会劳动的最低工资标准;四是将高校学生的劳动实践纳入集体合同的规制范畴;五是在劳动教育中构建实施劳动保护教育,提高师生的劳动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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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李丽冰
复审:孙振东
终审:蒋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