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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劳动”的形态及价值形成和增殖机制探析

作者:乔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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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哲学研究》2022年第1期

要:数字劳动是包括数字媒体的存在、生产、传播和使用所需的所有形式在内的有酬及无酬劳动。数字劳动的形态大体可分为四类:前资本主义的数字劳动、传统工业领域的数字劳动、信息技术性的数字劳动和无酬数字劳动,这涵盖了完整的数字产业价值链上的大部分环节。具体数字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数字劳动创造价值,数字劳动的价值量仍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数字资本的价值增殖,除了占有有酬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外,更重要的是对无酬数字劳动的占有,数字资本依赖其垄断地位和欺骗性手段不断将有酬数字劳动众包化并不断诱捕用户,以实现超额剩余价值的占有。

关键词:数字劳动;价值形成;价值增殖;劳动价值论;非物质劳动


一、何为数字劳动

“生产过程从简单的劳动过程向科学过程的转化,也就是向驱使自然力为自己服务并使它为人类的需要服务的过程的转化,表现为同活劳动相对立的固定资本的属性。”[1]在马克思看来,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社会的生产必然会与能够提高和积累更多利润的科学技术相结合,这当然包括与现代数字技术的结合。在这种新的生产力条件下,产生了诸多新的劳动形式,数字劳动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数字劳动虽然成为近年来学界研究的热点,但是关于数字劳动的概念、形态、价值形成和增殖等问题,都存在一些争议。目前学界对于数字劳动(Digital Labour)的定义各不相同。特里博·肖尔茨(Trebor Scholz)认为,数字劳动主要指社交媒体用户所从事的无酬劳动。而在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看来,应该拓展数字劳动概念的内涵,其不仅应指肖尔茨所提出的社交媒体用户的无酬劳动,而且应将整个数字产业链中的全部相关劳动都纳入这个概念当中。他认为,“社交媒体产消只是一种形式的数字劳动,并与其他形式的数字劳动联网和相联系,一起构成使数字媒体得以存在的全球剥削生态”。[2]所以他将数字劳动定义为“包括了关于数字媒体的存在、生产、传播和使用所需的所有形式的有酬及无酬劳动”。[3]数字世界的一切——互联网、智能终端、社交网络、数字服务、数字媒体……都让信息的获取变得简单、即时、迅速,从而给它自己贴上了进步、自由、平等的良善标签,使人非常容易忽略掩藏在这些良善标签背后的劳动者被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问题。本文借鉴克里斯蒂安·福克斯的数字劳动概念,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对数字劳动的事实进行分析,发现数字劳动并没有随着数字性生产方式的发展而摆脱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反而保留了一切前数字时代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因素,并且同某些前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强迫性劳动方式和生产力组织形式相兼容。

二、数字劳动的形态

(一)前资本主义的数字劳动

当我们使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设备的时候,只注意到其优雅的外观、先进的功能,却往往不会把它们和剥削劳动联系在一起。经济全球化已经几乎把世界每个角落紧密结合在一起,一个小小的产品里可能凝聚着来自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各种劳动,这尤其体现在包含高技术含量和复杂零部件的数码消费品中。当代生产的一切信息和通信技术设备(ICT,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几乎都要依靠数字劳动国际分工(IDDL,international division of digital labour),没有这种国际分工,制造ICT产品几乎是不可能的。现代数字产业所需的大多矿物原料都来自非洲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如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塞俄比亚、莫桑比克、卢旺达、南非、赞比亚、津巴布韦等。[4]这些原料往往被送到亚洲国家特别是中国进行加工,并在这些国家生产电子产品的零部件,而后按照西方资本的要求和设计进行组装,最后将这些ICT商品销往世界各地。

非洲国家处于价值链的最底端,其角色只是廉价矿石的开采者。而其之所以廉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资本对劳动力的高度压榨和剥削。根据《自由奴隶》2011年的研究报告,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采矿产业中,强迫劳动、封建奴隶制式的劳动、童工、毫无劳动保障措施、死亡暴力威胁等现象随处可见。在这里,资本卸掉了雇佣劳动关系下人道主义和人身“自由”的遮羞布,直接用前资本主义的暴力手段来使剩余价值最大化。[5]如马克思所言:“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是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6]在利益面前,西方资本继续推动着对非洲国家和人民的非人剥削。而这样血腥、恐怖、暴力的劳动,则物化在手机、电脑这样的ICT商品中。

(二)传统工业领域的数字劳动

ICT产业所需的矿物原料开采完成后,经过复杂的冶炼、加工等过程形成数字产品所需的零部件,而后需要对这些零部件进行组装才能形成完整的ICT产品。在这些传统工业经济领域的数字劳动当中,装配劳动是非常有代表性的,并且其非人道的劳动也经常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世界规模最大、最典型的零部件装配企业就是富士康,它为苹果、戴尔、惠普、亚马孙等大型跨国ICT企业进行代工。

富士康工厂中的数字劳动虽然是对非洲采矿工人奴役制劳动的扬弃,但一些奴役的因素还是随资本的贪婪被保留了下来,在富士康工厂工人的劳动中继续存在着。2010年,在富士康的中国工厂中有17名员工试图自杀,2012-2018年间,共有九位员工自杀身亡,[7]这反映出富士康工厂中劳动者面临着普遍的精神压力。苹果公司前总裁史蒂夫·乔布斯将这种现象解释为来自农村的青年的个人心理问题,而完全忽略了工人的过度劳动、强迫无偿加班、缺少必要的休息、体罚、殴打、羞辱等身心压迫式管理,有害的工作环境,以实习名义对工人进行强迫和剥削,以及对老板负责的伪工会等问题给劳动者带来的伤害。面对争议,苹果公司屡次对包括富士康在内的供应商进行劳动条件调查和评估,并给出供应商责任报告,但是苹果公司给出的结论却只是员工因缺少心理干预才导致这样的问题。上述问题绝不仅仅存在于富士康一家企业当中,一些工厂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昆山世硕在2020年9月被曝光在发放员工证的过程中,将员工证扔到地上,每一个需要领证件的员工都要低头弯腰,像鞠躬一样捡起证件。[8]工人“在运用人的机能时,觉得自己只不过是动物”。[9]在无数这样的案例中,劳动者作为人的尊严被践踏,被抽象为一个动物般存在的劳动机器。

(三)信息技术性的数字劳动

ICT企业的发展和繁荣,当然离不开为这个数字世界做出卓越贡献的信息技术型劳动者,其中人数最多和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程序员群体。信息技术性的数字劳动者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不具备或者较少具备技术创新能力的ICT企业底层阶级,他们被认为是数字时代的农民工。他们的收入虽然显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但他们的劳动可替代程度较强,往往从事着低端的重复性机械劳动,因此,他们的社会地位比较低。另一部分是拥有技术创新能力的ICT企业工人“贵族”,他们的工资和社会地位较高,并且其劳动可替代性很低,往往从事具有高附加值的创新型劳动,他们的劳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实现其自我价值的性质。

他们的工作虽然不涉及重体力劳动,也没有直接暴露在危险的工作环境中,但也同样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2019年,996.icu网站上线,目的是控诉中国数字资本普遍存在对程序员群体的剥削行为。“996”,即早九点上班到晚九点下班,每周工作六天。在中国的ICT企业中,员工加班到凌晨是常见的现象,资本家通过计件工资制、数字化和精细化管理方式以及提倡加班和奉献的企业文化等手段,来控制这些底层的信息技术劳动者,促使他们进行常态化的过度劳动,甚至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来剥削其绝对剩余价值。

对某些具有垄断性质的跨国数字资本企业中的信息技术数字劳动者来说,他们面临的则是迥然不同的情况。这些企业往往会提供给这些工人优厚的薪资待遇、舒适的工作环境、自由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以及平等的企业文化和工作氛围等。在Google等西方数字资本公司中,往往还有免费的零食等额外福利。但是,他们仍然是被资本剥削的对象。他们能够享受这样的工作条件是因为数字产业的技术密集型的特殊性,ICT企业必须通过快速的与不断的技术迭代和产品创新来保持竞争上的垄断优势,实现超额剩余价值的获取,而信息技术劳动者的知识和能力的创新性转化并不是线性的,因此必须通过管理手段的创新来激发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新性。有代表性的如Google的80/20规则,即鼓励员工利用80%的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利用20%的时间来进行自主创新项目的开发。其剥削的本质在于,利用所雇佣的劳动者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来实现信息生产力的进步,保持市场垄断地位并攫取大量利润,而这些工人贵族所获得的包括“追加工资”在内的福利待遇,只不过是他自己剩余劳动中的一个极小的份额。另外,资本家还可以利用技术创新来进一步压迫和剥削提供无酬劳动的用户和“码农”。由此,数字资本实现了对劳动者相对剩余价值的剥削。

(四)无酬的数字劳动

以上诸种类型的数字劳动都是有酬劳动,尽管其生产方式和具体的劳动形式各有不同,但是在劳动的组织方式上都具有显著的共性,即雇佣关系。但接下来要讨论的数字劳动,则是颠覆传统的劳动。在这种劳动中没有雇佣者,资本家在表面上看起来也并没有用直接或者间接的手段来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这种劳动相应地也没有报酬。那么,这样的劳动可否被称之为劳动?其中有没有发生对于剩余价值的剥削?这种劳动是否真的没有强迫成分?

上述的非雇佣型无酬劳动在ICT产业中广泛存在,当今最为典型的便是发生在互联网社交媒体中的活动。这种活动之所以可以被称之为劳动,是因为用户花费了体力和脑力,创造了有使用价值的数据信息,这是数字企业最核心和最独特的资产,也是它们的核心竞争优势所在。用户可能会主动地在社交媒体上分享心情和喜好、上传照片或者其他个人信息、对某个事物发表意见等,也可能被动地在数字平台上留下浏览行为数据、消费习惯数据、健康数据、兴趣喜好数据等个人信息数据。当数字平台掌握了用户在社交媒体平台或其他互联网平台或主动或被动创造的数据,就意味着可以通过这些数据变现。数字平台出售这些数据给广告商用来做用户画像,以便对这些用户精准投送广告,以高效地帮助其他资本获取剩余价值,这是目前数字互联网上最为常见的商业模式。

这种劳动最为独特之处在于,其模糊了生产和消费的界限,克里斯蒂安·福克斯将这种劳动称为互联网产消活动(Internet prosumption)。[10]作为消费者,用户确实消费了数字硬件产品,也享受了社交媒体等数字平台所带来的沟通交流的便利、信息储存的便利等,但消费者又在下一个环节成了数字世界内容的生产者。马克思将资本周期性的积累描述为M–C…P…C'-M',这一过程结束于消费者的购买过程及货币实现增殖的目的之后。但是对于以社交媒体为代表的数字平台来说,在资本周转的过程中,消费者在消费的同时又加了一个价值到生产过程中,即P2,资本积累则可以被描述为M-C…P1(v1,c)…P2(v2=0)…C'-M'。[11]最后,数字资本实现了一个比传统的资本周转更大的货币增殖额,因为用户所进行的有价值的生产劳动根本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他们完全地进行着无偿劳动,这意味着资本可以最大化地占有剩余价值。

三、数字劳动的价值形成和增值机制

以上我们对包括有酬数字劳动和无酬数字劳动在内的广义数字劳动的类型进行了考察。因有酬劳动处于传统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框架中,资本对雇佣性质的有酬劳动的剥削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当今数字互联网领域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无酬数字劳动,资本对其的剥削呈现种遮蔽状态,这种劳动形式也并不处于传统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框架中。接下来,我们将把重点放在无酬数字劳动上,笔者尝试运用经典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通过价值的质、价值的量、价值的增殖三个维度,对数字劳动的价值形成和增殖机制进行分析,以进一步揭开无酬数字劳动对劳动者剥削的面纱。另外,我们也会引入哈特、奈格里的非物质劳动理论作为当代诸多数字劳动理论的基础,并将其当作一种补充性的视角加以批判性的考察。

(一)数字劳动的价值形成

1.无酬数字劳动创造价值

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理论是整个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也是马克思对经典政治经济学的重大发展和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12]马克思认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重性,这种二重性来自劳动的二重性。人类在进行劳动时,就会同时存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但是只有在商品生产过程中,抽象劳动才能最终形成价值,所以价值的实体是抽象劳动。“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13]

数字劳动是物质性的劳动。无论劳动的产物是什么形态,劳动本身、劳动资料、劳动对象都是物质性的,数字劳动也同样如此。首先,劳动者需要满足吃喝住穿等基本生活需要,才能再生产劳动本身;其次,数字劳动过程中需要使用到电脑、智能手机、互联网等设备,它们属于劳动资料;最后,信息数据是数字劳动的劳动对象,同样具有物质性,所以,数字劳动具有物质性。笔者基本赞同克里斯蒂安·福克斯的看法,他认为马克思的物质劳动理论能够对数字劳动进行科学解释,无需用非物质劳动等概念使之神秘化。克里斯蒂安·福克斯借用了黑格尔的主客体辩证法来描述劳动本身、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三者之间的关系,他视之为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劳动过程,分别是认知、交流和合作,这三个层次的劳动过程的完成最后形成了共同创造的数字劳动产品。这三个层面的劳动过程环环相扣,辩证地联系在一起,后者是前者物质过程的结果,这样就使得信息的对象及其自然的物质属性不会迷失在数字性产品的非物质性中。从根本上来说,我们在进行数字劳动的时候,不可能脱离现实的物质条件,这一点即便是提出非物质劳动的哈特和奈格里也是承认的,“所有非物质生产所需要的劳动仍然是物质的——它就像所有劳动一样需要我们的身体和大脑的参与。所谓非物质性指的是它的产品”。[14]

无酬数字劳动具有二重性,具体数字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数字劳动创造价值。笔者认为,同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价值论分析一样,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的区分也同样是对数字劳动进行分析的基础。无酬数字劳动同物质生产劳动一样,都具有劳动的二重属性。互联网用户在娱乐、浏览、交往、购物等过程中,创造出了大量的数据,互联网资本平台则将用户的隐私、信息、行为等数据经加工后或者未经加工处理就出售,抑或是将数据放进下一个阶段的生产环节中。这里就涉及学界争议的焦点问题,即无酬劳动是否会形成价值以及价值在哪个环节形成的问题,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理解生产—消费一体的数字产消劳动。“受众劳动和产消者劳动之间的区别在于:Facebook、Twitter和Google的用户永久地创建了被监控和商品化的内容及数据,致使在线行为实时总监视能够产生一个数据商品,从而依据用户兴趣和活动发送定向广告。”[15]在数字产消劳动中,用户一方面从数字信息、数字服务的使用和消费过程中获得精神享受、获取信息和知识、进行沟通和联系,另一方面进行可供数字资本主义平台盈利的数字信息的生产,用户在享受互联网平台服务的同时创造了使用价值,这些价值被互联网平台无偿占有。

无酬数字劳动对使用价值的创造基本上是公认的事实,问题在于是否创造了价值。笔者认为,即便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也不一定必须是雇佣劳动能生产价值,在当今数字资本主义的语境下,无酬劳动也能够创造价值。这里的无酬劳动当然并不指代某种超越马克思的雇佣劳动范畴或与之并列的概念,而是指没有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的劳动。数字平台提供一些免费的服务来掩盖其利用用户及用户生产的信息和数据进行人工智能、数据模型的更新和训练等来攫取更高利润的目的,这种劳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特殊的雇佣劳动,即资本平台提供免费服务,而用户在享受其服务的同时,为资本平台提供超过其服务价值的剩余价值。表面上看,一切似乎都是自愿的,用户可以选择使用哪一个数字平台,也可以自由地支配使用数字平台的时间,怎样使用数字平台、在上面浏览什么、发布什么内容也是自由的。但吊诡的是,这恰恰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圈套。马克思用双重的自由劳动来指认现代社会雇佣劳动的特点:第一,工人“自由地”拥有其劳动力,他们要生存就必须在市场上出售其劳动力,他们自由得一无所有;第二,工人不拥有他们生产的劳动产品,产品对于他们也同样是“自由的”。而在无酬数字劳动中,用户看似是自由的,其实在垄断的资本平台面前也是“自由得一无所有”,在掌握各种用户数据和隐私的垄断资本平台面前,每个用户都是裸奔的,而且并没有选择数字平台的余地,因为搜索引擎如百度、社交工具如微信和微博、购物工具如京东和淘宝,都是垄断的数字平台。同样,数字平台的用户看似在平台上创造和储存这些个性化的数据,但是这些数据并不属于用户自身,很多互联网服务平台上的个人数据用户是无权下载和储存的,关于如何使用这些数据的透明度极低。垄断的互联网企业利用其自身在数字平台上占统治的地位,对用户的劳动进行剥削,榨取其剩余价值。而数字商品在用户进行无酬数字劳动的同时已经和使用价值一起同步形成了,数字产品到数字商品的转换在用户这里也已初步完成,并且在数字平台所雇佣的有酬数字劳动的干预下,数字商品的价值进一步增加了。其表现形式是未经过进一步数据分析的用户创造的内容、隐私、信息等数据也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用户数量和用户质量本身就是数字企业在买卖过程中的巨大筹码。

国内有些学者认为,用户生产的数据与传统生产领域中的土地等要素具有类似的性质,都被视为只有使用价值,因为没有直接参与商品交换,所以只能算作是产品而非商品,它们并没有可以用于交换的价值。使用户创造的具有使用价值的数据成为商品的,是平台所雇佣的软件工程师、运维人员、数据分析师等人的劳动。真正形成价值的是这些有酬劳动,因此,数字产品的价值在交换过程中才得以转化为增殖了的货币。对于这种观点,笔者持反对意见。用户在平台上所进行的无酬数字劳动可以创造交换价值,其形成的数字产品是可以作为商品的样态存在的。理由如下:第一,无酬数字劳动者是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来进行劳动生产的,不能脱离这种关系来看待数字劳动的产物,将数字劳动生产的数据与土地等自然要素作类比。第二,传统的雇佣劳动概念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准确理解数字劳动的要求,在无酬数字劳动过程中,无酬数字劳动者并未与资本形成雇佣关系,但完全可以将其看作是资本未付酬劳的劳动力。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我们对雇佣劳动关系的理解也应该与时俱进。

哈特和奈格里的非物质劳动价值理论是基于共同性而展开的。当然,这个价值更多的是政治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尽管他们的确试图重返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或者说是利用政治经济学的概念。共同性包含物质世界的共同财富,如水、空气、土地等,更重要的是,共同性是社会生产的基础及结果,如知识、信息、情感、符号、人际关系等。没有共同性,就没有非物质劳动,因为非物质劳动是一个主体间协作和交流合作的过程,这必须要依赖于主体间的理解、沟通、互动。而非物质劳动又在生产主体间的共同性,即生产知识、信息、情感、符号、人际关系等非物质产品。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哈特和奈格里非物质劳动理论中的这种共同性,将其作为数字世界中的一种价值评价标准,从而更好地建立起一个数字共同体。但是价值的质不能被规定为共同性,因为共同性只不过是数字产品所可能具备的属性。身处数字空间,共同性是必不可少的,主体间确实需要可通约的信息化沟通方式、共通的情感、共感的符号、共情的人际关系等,才能够有效地在数字世界中进行交流、协作,价值的多元性、大众的奇异性也能在这样一种共同性中得到尊重和包容,而不被抽象和简化为整齐划一的东西。哈特和奈格里将共同性提高到非物质劳动的价值实体的高度,的确凸显了在合作劳动和共同劳动逐渐成为趋势的情况下共同性的重要性,但是却忽略了这种共同性是脱离社会关系的抽象还原,其共同性在本质上是非物质劳动在自然属性意义上的抽象。另外,克里斯蒂安·福克斯不认同非物质劳动的提法,他认为这是对唯心主义还抱有神秘性幻想的体现,他非常强调数字劳动的物质过程,从而脱下了非物质劳动的神秘外衣。但需要说明的是,哈特和奈格里并没有否认过其理论是建立在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区别在于他们强调的是劳动的非物质性结果,而克里斯蒂安·福克斯强调的是劳动过程。笔者认为,非物质劳动的提法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何况马克思也曾使用过类似的非物质生产这个概念,但需要注意的是要将对于非物质劳动的分析建立在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基础之上。

2.数字劳动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马克思认为,价值的量受生产商品耗费的劳动的量所决定。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所以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商品的价值量并不是由个别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所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马克思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16]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改变而改变。

数字劳动的价值量仍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在无酬数字劳动的语境下,因平台资本监控的在场,只要这些无酬数字劳动者在线,就都可以归结为生产性的劳动时间。笔者认为,在无酬数字劳动中,生产数据产品所创造的价值可以通过其劳动时间(在线时间)来衡量,复杂劳动的劳动时间可以被化约为简单劳动的劳动时间。作为人类抽象的体力和脑力的耗费,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其本质是一致的。在线时间越长,等于无酬数字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越多。但是数字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并不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必要数字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当然这一点在传统工业领域已经难以实际测量,在数字劳动领域更是不可能完成,但是这并不妨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一种规定劳动价值量的质的标准而存在,这一点和传统的物质生产领域是一致的。无酬数字劳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特殊性在于,因数字信息生产力相对于工业生产力是大幅提高的,信息流动的速度极快,使得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限趋近于零。

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已经有放弃使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规定劳动价值量的观点,复杂劳动不能直接化约为简单劳动,尤其是在复杂的脑力劳动的情况中。《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的“机器论片段”启发了哈特和奈格里的非物质劳动理论。马克思的“一般智力”劳动已经十分接近非物质劳动理论,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总体意义上的知识劳动。“固定资本的发展表明,一般社会知识,已经在多么大的程度上变成了直接的生产力,从而社会生活过程的条件本身在多么大的程度上受到一般智力的控制并按照这种智力得到改造。它表明,社会生产力已经在多么大的程度上,不仅以知识的形式,而且作为社会实践的直接器官,作为实际生活过程的直接器官被生产出来。”[17]马克思甚至还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明确提出了非物质生产的概念,其内涵包括艺术品和服务的生产。[18]但是,在这一片段中,马克思对于一般智力和价值关系的认知还存在一定问题,马克思后来扬弃了手稿这一中不成熟的观点,一些学者也给出了证明。[19]

哈特和奈格里认为,不同于在马克思的物质劳动范畴内的价值实体——抽象劳动,由于非物质劳动的价值实体是共同性,因而价值量的衡量不再依靠对抽象劳动的定量考察,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就直接导致了无法对非物质劳动产品的价值量进行量化的结果。共同性无法化约为简单劳动,所以一定量的抽象劳动时间就无法被价值所表现。哈特和奈格里在共同性的框架下对必要劳动进行了阐释,将必要劳动理解为生产共同性的劳动。价值概念在哈特和奈格里这里去掉了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术语的含义,而被理解为生命政治的价值。生命政治的价值当然是无法像物质生产劳动那样用劳动时间来衡量的,它要求自由,要求摆脱一切政治的、经济的控制。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来增加工人可以支配的使用价值,这是不可行的。在哈特和奈格里看来,劳动主体性体现于必要劳动生产共同性当中,要实现社会变革就意味着延长必要劳动时间,但这无外乎是说工人可以获取更多能够满足自身需要的使用价值。然而必要劳动时间的延长由是否受到生产力客观状况所决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必要劳动时间呈现下降趋势,这是已经由历史证明了的,主观延长必要劳动时间只能带来历史的倒退。哈特和奈格里认为,当今的资本主义对劳动的控制已经从形式吸纳转向了实质吸纳,资本已经溢出经济领域外,成为一种生命权力,产业的信息化就是资本将其控制范围从经济生产领域扩大到劳动力的全部生命的标志。哈特和奈格里虽然用生命政治的方式来阐释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概念,但如果跳出这样的理论限定,这个角度也不无道理。当代数字资本已经转变了剥削的方式,不再局限于雇佣劳动当中,已经将肮脏的触角通过与现实世界平行并反映现实世界的数字世界伸到每一个角落,连休闲、娱乐、玩都无法逃脱被数字资本无偿占有的命运。

(二)数字资本的价值增值:占有无偿数字劳动

“价值的增殖过程不外是超过一定点而延长了的价值形成过程。”[20]劳动力商品是非常独特的商品:它是一种创造价值的力量,能够产生比自己价值更多价值的源泉。[21]资本家购买劳动力进行商品的生产,并非是为了占有其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实现价值增殖,使“小货币变成大货币”。价值增殖是资本的内在逻辑。[22]商品内在的使用价值属性,只不过被当成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一种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物质负担物。“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并不是资本家所关心的,人及人的真实需求成为实现价值增殖的手段。剩余价值由雇佣工人所创造,但是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因此,雇佣工人的劳动时间可以被划分为两个部分: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前者是保证劳动者自身的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时间,后者是为资本家无偿地创造剩余价值的时间。“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23]

数字劳动的价值增殖,除了占有有酬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外,更重要的是对无酬数字劳动的占有。在马克思利润率公式(上)的基础上,将用户作为可变资本加入其中,可以形成资本平台的利润率公式(下)。[24]

p'=mc+v

p'=mc+v1+v2

在马克思的利润率公式中,c是不变资本,v是可变资本,m是剩余价值率;而在资本平台利润率公式中,v1代表支付给有酬数字劳动者的工资,一般为公司的正式职员或者短期雇工,v2代表支付给无酬数字劳动者的工资,一般为数字平台创造信息和数据的用户。这也就是说,数字资本的利润有着双重来源,一个是有酬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另外一个是进行无酬数字劳动的数字平台用户的劳动时间。资本家现在已经能够无偿占有v2所创造的价值并且不支付报酬,如果进一步将v1的工作通过众包的方式让这些无酬数字劳动者去完成,那么剩余价值率(m'=mv)将趋近于无穷大,因为v趋近于0,这代表着无酬数字劳动者免费为资本家劳动,数字资本无偿地占有这部分价值。当然,在更为深远的意义上,数字劳动对数字资本主义经济至关重要。如果无酬数字劳动的总量发生较大波动,数字资本的再生产和价值增殖将无法持续,数字风暴引起的经济危机也将到来。

有的学者认为,数字资本在有机构成极高和生产力已经得到长足发展的情况下,利润率反而大幅提高,这不符合马克思的一般利润率会随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而下降的判断。笔者认为,数字资本之所以能够获得如此高的利润率,一是因为数字资本具有远超传统工业资本的技术优势,信息的生产、交互的成本极低,几乎无边际成本,而且数字互联网世界构成了一个平行于物质时空的赛博时空,传统工业资本如果希望保持竞争优势,就必然要参与到数字资本的游戏规则中,比如在互联网电商平台上进行商品销售等,这就为数字资本从全社会榨取超额剩余价值打开了方便之门。二是因为数字资本能够无偿地诱使数字劳动者进行无酬的劳动。舒尔茨提出的似乎自相矛盾的“玩劳动”(Playbor)概念充分体现了其吊诡性,用户看似在娱乐或者进行休闲活动,但是实际上在“玩”的同时,被资本抽取了其创造的信息数据的价值。更重要的是,数字资本营造出一种意识形态,如果不参与到数字世界的生活中,人们就会成为社会边缘群体而被淘汰,被数字技术“大拒绝”,所以几乎身边的每一个人都会被无形无声地卷入数字旋涡中,被数字资本所利用。单个主体在数字平台上所生成和创造的数据是微不足道的,绝对的价值量也是十分低的,但一旦大量用户涌入数字平台,当无酬数字劳动者及其所生产的信息和数据作为总体而存在,形成集聚效应,其价值就是巨大的。

在数字时代,工作时间和生活时间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无法像区分物质生产劳动的劳动时间那样对数字劳动进行区分,哈特和奈格里认为,这是剩余劳动时间不能衡量剩余价值量的指证。如果价值是不可测量的,那么劳动力价值也就同样如此,无法用劳动时间来衡量,进而,剩余价值也就无法确定。对哈特和奈格里来说,劳动力价值的不可测量性具有重要意义,这正是人的主体性的鲜活表现,也是后现代的生命政治思想的内在要求,以区别于现代性的“没有不可测量之物”。知识、观念、情感、图像等的生产不像传统的物质生产那样固定在某一时间段进行,劳动时间与休闲时间的传统区分趋近于无效。[25]必要劳动时间充满整个生命,而不再仅仅是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劳动时间,并且与剩余劳动时间相重合。那么,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就不再是对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削,而是为了占有非物质劳动生产的共同性。资本的权力超出经济领域之外,成为一种生命权力,资本随时都可以对非物质劳动进行剥削。生产和生活虽然重合,但是资本不可能占有全部生活,而只能控制其中的一部分,剩下的部分就是非物质劳动主体实现社会变革的领域。

笔者认为,在这里,哈特和奈格里的判断是有问题的,他们的分析脱离了特定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将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与劳动力的价值混淆和等同起来,劳动力价值也就无法得到量化了。他们认为工作时间和休闲时间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但这并不等同于在一段劳动时间内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是模糊的。克里斯蒂安·福克斯的分析证明,利用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概念来对数字劳动进行分析仍然是有效的。如果必要劳动遭到解构,那么剩余劳动也就失去了根基,剩余劳动也就被解构了。宣扬劳动的主体性、独特性、不可测量性,当然有其积极的一面,这是针对资本将劳动过度抽象化的反抗,哈特和奈格里也确实意在激起人们在信息时代的主体革命性。但如果只是将与资本的对抗作为理论的归结点而忽略理论的科学性,那么就注定是将大厦建立在流沙之上。

四、结语

本文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视角出发,首先借鉴了克里斯蒂安·福克斯的广义数字劳动概念,将其用于对数字劳动形态的分析。数字劳动形态可分为有酬的数字劳动和无酬的数字劳动。有酬的数字劳动包括前资本主义的数字劳动、传统工业领域的数字劳动和信息技术性的数字劳动,这三种数字劳动都具有典型的传统雇佣性劳动的特征,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剥削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对于无酬数字劳动来说,因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劳动,所以其对劳动者的剥削是被遮蔽的,所以就需要进一步通过对无酬数字劳动的价值形成和增殖机制进行分析来揭露无酬数字劳动对劳动者的剥削。

而后笔者主要利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对数字劳动的价值形成和增殖机制进行分析,并引入对哈特和奈格里的非物质劳动的讨论。笔者经分析后认为,无酬数字劳动能够创造价值,具体的无酬数字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的无酬数字劳动创造交换价值,数字劳动产品到商品的转化是在数字劳动者即数字平台的用户在平台上进行数字劳动时发生的,无酬数字劳动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雇佣劳动,数字平台用免费服务与劳动者进行表面上平等实则不平等的交换。在数字平台的监控下,用户在线时间就是数字劳动的时间,数字劳动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数字劳动时间决定,在线时间越长创造的数据量越多,当然这种分析还是较为粗糙的,有待进一步完善。数字资本的价值增殖依赖于对无酬数字劳动的占有,除服务的用户以外,数字资本平台也可以将原有的有酬劳动内容通过众包的方式转化为无酬劳动以进一步攫取利润,这些都是依靠其技术优势和垄断地位实现的超额剩余价值的获取。数字资本甚至还形成一种意识形态,将每个人都纳入无酬数字劳动大军中,拒绝参与其中的个体会因其成为文化上的社会边缘群体而被淘汰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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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李丽冰

复审:孙振东

终审:蒋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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