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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与教育:学校纪律的基本功能

作者:西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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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南大学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作者:袁征

摘要目前对学校纪律的研究有很多不合理的观点。有的文章混淆了思想上的循规蹈矩和行为上的循规蹈矩,有的文章割裂了纪律管理和纪律教育。事实上,纪律是学校管理的主要工具,而学校的一切安排都有教育作用,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学校应该认真制定纪律条文,严格加以实施,并向学生解释纪律规定的合理性。这是帮助学生学习遵守正常行为规则的教育,对于学校管理,对于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和生活中的顺利发展都有重要意义。违反正常的行为规则,难免会受惩罚。思想方法和行为规范是两种不同的规则,教师和学生父母应该教育学生在思想上敢于批判创新,在行动上遵纪守法,避免个人发展的挫折。

关键词学校管理;约束;惩罚;个性

纪律是用来维持秩序的,但现在对学校纪律的研究却相当混乱。本文讨论学校纪律的性质、它与社会道德的关系和对学生的教育作用,并随行文所至,对一些学者的观点提出不同意见。

一、分辨两种不同的规则

一篇文章说,因为目前流行工具性纪律观的错误影响,“那些循规蹈矩的儿童被当成是守纪律的;而那种具有强烈的求知欲,常常在课堂上对教师表现出‘打破砂锅问到底’的儿童容易被视为不守纪律,以至于不被允许在课堂上大声讨论问题”[1]

这样的讲法好像很开明,实际上却非常可疑。纪律是为了维护正常秩序而要求人们遵守的规则,遵循这些规则就是守纪律。这是明摆着的同义反复。否定“循规蹈矩”是守纪律,就是说遵循规矩不是遵循规矩,守纪律不是守纪律。在我们的语言习惯中,“循规蹈矩”一词往往带有贬义,指遵守规则到了死板的程度。但即使是过分小心地遵守纪律,那也还是遵守纪律。前面引用的文章说不能把“循规蹈矩”当成守纪律,那是严重的思维混乱和语言混乱。

那位作者接着讲:“儿童因好奇心而在课堂上表现出的某些奇怪行为非但不是违纪的体现,恰恰还表征着其正处于高度的纪律状态。”“表征着”之类的讲法不是日常用语,人们不习惯的拗口表述容易使不合理的观点逃过审查。但读者只要稍微认真一点,就会看到这段话跟前面引用的主张一样古怪。

纪律是维护正常秩序的规则。遵守纪律是正常,“奇怪行为”往往是反常。人们可以轻易想象出几十以至几百种这样的情况:儿童因为好奇,做出反常行为,违反维护课堂秩序的规则。这显然就是破坏纪律,怎么能说是“正处于高度的纪律状态”?说反常是高度遵守纪律,那是硬说不遵守纪律是非常遵守纪律。

那位作者没有看到,规则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行为规则。学校纪律属于这一类,它约束人的外在行为。例如,未经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在课堂上讲话。如果制订得基本合理,在正常情况下,这类规则应该严格执行。

第二类是思维规则,例如各种思想方法和运算要求。在学习基础知识的时候,学生应该了解和掌握这些规则。但要创新,要超越已有的观点,获得前人没得到过的认识,有时需要突破旧的框架。因此,学校应该教育学生分别对待两种不同的规则,在行动上遵守纪律,在学术上敢于怀疑批判,突破旧的认识和限制。

杜威(John Dewey)在讨论纪律时说:儿童游戏有自己的规则,它们决定了参加者的行为。这反映了社会控制的一些特点。第一,规则就是游戏的一部分。它们不在游戏之外。没有规则,就没有游戏。不同的规则,就是不同的游戏。在游戏比较顺利进行的时候,参加者不觉得受到外部的约束,只觉得自己在玩游戏。第二,参加者有时会不满。但他不是抱怨游戏规则,而是抱怨违反规则的行为。杜威的结论是:维护纪律最重要的办法是使所有学生都像参加游戏一样参与学校活动,人人都具有责任感,人人都作出贡献。[2]

这是把游戏规则和学校纪律进行类比。这种推理的说服力主要取决于类比事物相同点的多寡或相似性的强弱。类比事物之间的相同点越多、相似性越强,结论就越可靠,否则推理就难以令人信服。前面的讨论表明,规则分为行为规则和思维规则,它们的作用完全不同。杜威强调游戏规则是内在的要求,而不是外部的约束;规则不同,游戏就不同。这跟思维规则的相似性比跟行为规则的相似性要强得多。

例如,公理系统是数学的思维规则。根据不同的公理系统,进行的就是不同的数学演绎,得到的就是不同的结论。遵守欧几里得公理,进行的就是欧氏几何演绎;依据别的公理系统,进行的就是非欧氏几何演绎。这很像“不同的规则,就是不同的游戏”。

学校纪律与其说像“游戏的一部分”,不如说是“外部的约束”。它主要是对人外部行为的要求,而不是内心思考的规则。纪律往往跟各个学科的内部规则没有直接关系,所以相同的课堂纪律可以用于语文、数学或英语教学,不像“不同的规则,就是不同的游戏”。

分辨两类不同的规则非常重要。杜威的讲法没有区分这些规则,因而缺乏理论说服力,在近几十年关于学校纪律的研究中几乎完全不被引用,对学校的实际工作没有多少指导意义。本文开头引述的文章也没有区分两种不同的规则,结果因为反对在思想上循规蹈矩而推出在课堂上不遵守行为规则是有高度纪律性的奇怪结论。

二、管理与教育分离的困境

现在学界流行把纪律管理和纪律教育分开。

一位学者将学校纪律分为行政管理的纪律和有道德教育作用的纪律。前者是“一种外在的纪律”,只有管理作用而没有教育作用;后者是可以转化为内在自觉性的纪律,所以“具有‘道德教育’的价值”。

他说:“学校中有行政纪律与道德性质的纪律之分。行政纪律是把纪律作为维持学校正常秩序的手段。学生不得不遵守这种纪律,是由于违背这种纪律将可能受到应有的批评或处分,而不一定出于对学校规章、制度本身的尊重,所以,它是一种外在的纪律。维持这种纪律,属于学校行政管理中学生行为管理的职能;纪律‘教育’与学生行为管理的区别,在于它以培养学生的义务感和纪律性为目标,旨在使外在的行为规范转化为内在的义务感与纪律性,这才具有‘道德教育’的价值。”[3]

应该是受这种主张的影响,另一篇文章写道:“由于行政性纪律当中不存在道德价值,且纪律的权威不来自于纪律本身,学生[只是]由于害怕受到惩罚而不得不遵守纪律。”这种“行政性纪律”没有道德教育作用,所以需要另一种能够使学生发展起自我约束能力的“道德性纪律”:“纪律性(纪律精神)的形成过程就是学生把外在的道德性纪律转化为内在的自己加在自己身上的限制的过程。”[4]

按照这样的讲法,学校里有两套不同的纪律。一套是“不存在道德价值”的、专门用于管理的行政性纪律;另一套是用于教育的“道德性纪律”。这跟学校的实际情况完全不同,而且带来非常严重的问题:学校怎么同时实施两套不同的纪律?前面引用的文章说,行政纪律是维持学校“正常秩序”的手段,违反这种纪律的学生可能受到“应有的”批评或处分。那就是说,行政纪律是应该实施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另外制订并且同时实施一套“道德性纪律”吗?如果不是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制订“道德性纪律”的依据是什么?如果两套纪律发生冲突怎么办?

把纪律管理和纪律教育分开的另一种主张,是用不同的办法实施同一套纪律。

有篇文章说:“作为社会组织和教育组织,学校纪律是同时具有管理功能和教育功能的,重要的是其在目标取向上是倾向于管理还是教育。”文章批评许多学校实施纪律是为了管理,认为应该用不同的实施方法,实现纪律的教育功能。[5]另一篇文章写道:“学校纪律的意义不在学生的现时,而在学生的未来,所以学校纪律的本性不在规限、管理,而是教育与发展。”[6]这个主张跟前面那位学者的观点相似,即用教育的方法而不是管理的方法实施学校纪律,重点不是维护学校现在的秩序,而是促进学生将来的发展。

所有这些当然都是很善良的想法,而且完全有这样的可能,在某些时候,不严格实行纪律,对一些学生将来的发展有好处。按前面两篇文章的意见,教师应该对这些学生网开一面。可是,其他学生抱怨教师不公平怎么办?难道有天赋的学生可以不守规矩,其他学生违反纪律就该受惩罚?

三、纪律与道德的关系

学校为什么要制订和实施纪律?

社会需要管理。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就有权利。但人们的自由和权利可能受到侵犯,还可能相互冲突。因此,为了大家的自由和权利能够实现,人们要制订规则,禁止直接损害别人权利的做法,调节可能发生冲突的行为。

“社会”是教育者经常用的一个词,但许多人实际上不知道什么是社会。社会是以各种方式互相联系的人的总称,学校是因为教育和受教育集合在一起的人,所以,正如杜威所说,学校是社会。它本身是一个小社会,也是大社会的一部分。纪律是管理学校的规则,合理的纪律是禁止损害师生权利和防止师生行为互相冲突的规定。

欺负同学是直接伤害别人,明显违背道德,学校纪律当然要禁止。抽象地说,言论自由是合理合法的权利。但在课堂里,如果一个学生随意说话,其他学生就不能正常学习,于是那位学生的言论自由跟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发生冲突。场合决定人们不同权利的重要性。[7]因为课堂讲授是教育活动,学生的受教育权优先于言论自由,所以纪律规定,未经教师允许,学生不得在课堂上讲话。

在另一个场合,例如进行课堂讨论,所有学生的发言权一律平等。但如果大家一起喊,那么,谁的话别人都听不到,所以纪律规定教学活动要听从教师的安排,通过合理的调节使大家的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合理的纪律跟道德有密切联系。有些规定禁止违反道德、直接损害别人权利的做法;有些规定调节可能相互冲突的行为。因为制订社会规则和学校制度的目的是使人们的自由达到最高程度,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只有上述两类是符合道德的纪律规定,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要求都是对社会自由的不合理限制。然而,对未成年学生的管理有其特殊性。因为未成年人智力尚未成熟,学校纪律还要防止他们自我伤害。

孤立地看,互相冲突的行为可能都没有错误。可是,如果它们同时进行,就会使重要的权利受到损害,或者使双方的权利都不能实现。自我伤害不是损害别人,但学校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因为遵守合理的法律和制度是道德要求,所以当调节相互冲突的行为和禁止自我伤害成为学校纪律,遵守这些规定就成为学生的道德义务。

可能有人会问:如果学生不做作业,或者不参加考试,他损害了谁的权利?为什么纪律要加以禁止?前面的讨论已经讲过,学校要禁止未成年人自我伤害。这包括不允许他们损害自己的重要权利。受教育权是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在作业布置和考试安排基本合理的情况下,学生不做作业或者不参加考试直接损害了其自身的受教育权。另外,权利包括普通权利(general rights)和特殊权利(special rights)。前者是人生来就自然具有的,例如信仰自由和受教育权;后者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运用普通权利造成的。[8]在提出申请时,成年学生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同意或者默认学生入学后遵守校规,于是给了学校要求学生完成作业和参加考试的权利。学生违反原来的承诺,就损害了学校的权利,就应该按纪律受到批评或处分。

有篇文章说,“教师出于规限、管理目的制订和执行纪律,学生自然将其看作外在约束和控制”,认为“教师是纪律的制订者、发布者和监督者,教师握有惩罚学生的权力以保证纪律规范的强制执行,纪律规范就是教师个人意志的体现”[6]。纪律确实是为了管理学校而规限人们行为的条文,但合理的纪律不是“教师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学校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没有纪律,不禁止直接伤害别人的行为,不协调互相冲突的做法,不防止未成年人自我伤害,学校就会陷入混乱,教育就无法开展。

事实上,遵守纪律不但是学生的道德义务,也是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的道德义务。这是纪律和道德的关系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跟校外的法治和行政管理一样,必须严格依照成文的规则,纪律不禁止的行为就不得干涉,纪律没有指明的处分就不得实施。学生承诺遵守校规,是授权学校按校规进行管理。所有超越成文规则的管理都是越权,都是对学生权利的侵犯,都是不道德的行为。执行纪律就是依照纪律的明文规定处理学校事务,不按条文做决定就不是执行纪律。纪律是对学生行为的约束,也是对教师和管理者行为的限制。

四、管理与教育的统一

学校的一切工作对学生都有影响,都有教育作用。学校应该精心安排各种工作,给学生有益的教育,避免消极的影响。

现代文明国家都实行强制教育,学校生活是儿童发展为成年公民的必经阶段。学校纪律的制订和实施直接影响学生对法治社会的认识。校园应该是一个适合学生年龄的法治环境,跟整个国家应有的法治精神保持一致,使学生在目前和将来、在校内和校外,都能自觉遵守合理的行为规范,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顺利发展。

纪律应该合理合法,还应该简洁明了,容易理解,容易记忆。新生入学、学生转到本校,教师应该认真给他们解释纪律的规定,使学生理解这些规则的合理性和遵守纪律的必要性。每隔一段时间,学校就应进行一次纪律教育,巩固和提高学生的认识。如果学生未成年,学校还应该给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详细介绍学校的纪律,使他们了解学生为什么要遵守这样的规则,跟学校一起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学校有权利要求学生父母或监护人了解纪律规定。学校和家庭的共同努力对于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精神有重要的帮助。

许多文章批评学校的纪律处分。一位学者写道:“非常不幸的是,学校通常不是按照民主的原则安排它们的日常工作。它们也不给学生提供发展民主生活实际知识的经验。强制性的纪律实施是建立学校民主环境和发展儿童道德精神的关键障碍。”“任何形式的惩罚通常都会引起抵制和不满,使得儿童消极地对待自己的同伴和其他人。受到惩罚的孩子往往失去自信并对惩罚他们的人感到愤恨。”[9]

杜威对民主不准确的解释造成了很多教育学研究者的误解。民主是人民做主,是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作出决定。人们几乎总有不同观点。在许多情况下,民主决定的实施不能没有强制手段的配合。例如,如果没有强制,多数民主制订的法律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惩罚就是要给犯过错的人造成压力,但这并非完全消极。它给受损害的人积极的安慰和支持,并使其他人受到教育。学校的纪律处分也是这样。在纪律规定基本合理的情况下,对违纪者的处分教育学生应该遵守正常的行为规则。

依照规定给予处分是教师的义务。这是教育工作的一部分。学生不在学校里学会遵守合理的规则,毕业以后难免要在工作和生活中受到惩罚。除了教育学生,学校还应该设法使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认识这个道理。父母和监护人帮助儿童逃避处分有可能使学生在毕业后遭受更严重的挫折。学校管理跟教育不是分裂的,实施合理的纪律既是管理,也是教育。这是学生在社会上正常发展必须懂得的学习内容。

一篇文章写道:“纪律就是使行为符合规范。这种强制性的必要的约束,往往表现出恶。如果我们只强调纪律的约束性,实际上也就是在张扬恶,而这种恶是令人抗拒的。因此,约束不是纪律存在的理由。纪律使受约束的行为带来有益的结果,即产生善,这才是纪律存在的根本。把约束的恶降到最低限度,使纪律成为善,这正是学校纪律追求的目标。”[6]

恶是一个贬义词,上面引述的讲法也对它表示否定。可是,那位学者说,纪律要使行为符合规范,这是“必要的约束”,然而这“往往表现出恶”。那就是说,使行为符合规范往往是作恶,是应该否定的。可是,人们的行为应该不符合规范吗?另外,那位学者承认纪律的约束是“必要的”。难道“必要的约束”也是作恶?

必要的纪律约束是禁止损害别人的权利、调节互相冲突的行为和防止未成年人自我伤害。学校纪律禁止欺负同学。这种不准作恶的约束也是“恶”?学校纪律通过合理调节,防止人们的行为相互冲突。这样帮助人们实现权利的约束也叫“恶”?学校纪律不准未成年人损害自己的重要权利和身体健康。这样保护儿童的约束也是作恶?

那篇文章提倡“使受约束的行为带来有益的结果”。受合理纪律约束的行为是损害别人、跟别人的做法冲突和未成年人自我伤害。这些“受约束的行为”怎么能“带来有益的结果”?使儿童的自我伤害带来有益的结果?我毫不怀疑那位作者的善良,但善良的感想不是专业理论。学术研究需要扎实的依据和严谨的论证。专业理论应该是非专业人员提不出的观点,应该经得起严格的专业审查。

为了避免消极、禁锢的气氛,发展积极、活跃的精神,学校纪律应该尽量避免消极的词句,使用积极的表达。例如,不用“上课不得迟到”的讲法,规定“学生应该在预备铃响的时候进教室里坐好”。可是,积极的条文仍然是约束:“应该”的表述是禁止“不应该”的行为。没有纪律约束,学校工作就不能顺利进行。没有法律约束,就没有正常的社会秩序。

前面引述的文章说,把纪律看成约束会使“学生个性的发展受到损害”[6]。这样的讲法否定了对学生个性的任何约束。文章的作者可能完全没有考虑个性是什么。个性是个人独特的思维和行动模式。因而有的个性好,有的个性不好。思维特别敏捷或者脾气非常暴躁,都可以说是强烈的个性。学校应该帮助学生发展良好个性,避免和改正不良个性,对学生的个性发展加以合理约束。

当然,学校的纪律规定首先要合理,只禁止直接损害别人的权利、调节相互冲突的行为和防止未成年人自我伤害。这三个方面的约束是完全必要的。直接损害别人、不肯为别人更重要的行为作出让步和儿童自我伤害几乎肯定不是良好的个性。这样的个性不受限制,那很可能是学校的灾难、社会的灾难。但是,除此之外,任何约束都经不起追问。学校纪律应该避免不必要的限制,任由学生良好和无害的个性自由发展。

我们希望保护天才,希望发展学生的创造性,希望有活跃多彩的校园生活。但是,如果人们的权利和自由随时可能受到侵犯,人们的行为经常互相冲突,未成年人的健康和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我们的希望就不可能实现。事实上,现代一切正常的发明创造都是在受到纪律和法律约束的环境里进行的。良好的个性是行动上遵纪守法,思想上善于创新,而不是拒绝一切约束,为所欲为。不遵守正常行为规则的人在发展上会遇到很多障碍,很可能会受到惩罚。

学生学习的许多文理科知识在毕业之后是用不上的,但是否遵守行为规则的习惯却会影响他们的一生。学校要帮助学生成为良好的公民,不但要努力传播文理科知识,而且要认真进行纪律教育。讲解纪律是教育,实施纪律也是教育。学校纪律应该跟整个社会的法治精神保持一致:制订合理的规定,公正严格地加以实施,使学生养成遵守合理行为规则的习惯。这既是为了目前学校的管理,为了给学生提供良好的校园环境,也是为了学生的未来,为了使学生毕业之后能在工作和生活中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德林.学校纪律的性质及其确立[J].教育科学研究,2009(2).

[2]J.DEWEY.Experience and Education J.A.BOYSTON(Ed.).The Collected Works of John Dewey:The Later Works,Vol.13.Carbondale: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1988:32-33.

[3]陈桂生.“纪律教育”引论[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2003(5).

[4]黄梦婉.浅论学校纪律与学生个体自由之关系——基于以赛亚·伯林自由观的理论分析[J].齐鲁师范学院学报,2014(1).

[5]尹伟.儿童个体需要在学校纪律教育中的忽略及其回归[J].教育科学研究,2010(12).

[6]刘丙元.学校纪律的性质与功能:从规限、管理到教育[J].中国教育学刊,2006(2).

[7]袁征.中国教育问题的哲学思考[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9:111-112.

[8]H.L.A.HART.Are There Any Natural Rights?The Philosophical Review,1955(2).

[9]C.H.EDWARDS.The Moral Dimensions of Teaching:And Classroom Discipline.American Secondary Education,2000(3).

Restricting and Educating:The Basic Functions of School Discipline

YUAN Zheng

Abstract:There are many mistakes in recent studies on school discipline.Some confuse rules of thought and rules of behavior,and some decouple school management and education.As a matter of fact,discipline is a basic tool of management,and all activities of schools are educational.Schools should carefully draw up disciplinary rules,strictly implement them,and detailedly explain the reasons.This is to teach students about following reasonable behavior rules,which is important for both school management and students' development after graduation.Rules of thought and rules of behavior are different.Teachers and parents should teach students to break thought barriers to innovation while observing law and discipline,avoiding setbacks in personal development.

Key word:school management;restriction;punishment;personality

责任编辑:张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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