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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研究述评

作者:西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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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南大学

来源:《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8年第4期 作者:姜星海 孙瑀锶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教育公平作为教育民主化、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已被我国学者所关注,为推进我国教育公平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持。本文从高等教育公平的概念、影响因素、政策研究三个方面回顾和分析了近十年国内高等教育公平研究文献。文献来源于中国知网数据库。

关键词:高等教育;教育公平;文献综述

―、引言

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针对教育公平问题进行详细的阐释“公平是人类的永恒追求,社会的发展证明,教育是人类社会迈向和平、自由、社会公平和正义必不可少的途径。”十三五期间“继续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让每个人都有机会通过教育改变自身命运将是新一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任务和目标。”教育公平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各个领域不同层次的凸显出来,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的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1]”的思想,为研究教育公平问题提供了政策指引。”本文利用中国知网数据库(CNKI),以“高等教育公平”为检索词汇,以题名、关键词、主题为检索项,对2006-2017年期间进行检索,并从中挑选近30篇文献进行梳理,以期把握高等教育公平的发展和进程。

二、高等教育公平概念研究

当前,相对于学者们主要针对教育公平内涵的研究较为集中,而针对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研究相对较少。教育公平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是由不同层次种类的教育公平来构成,其内涵是不同的。在现阶段,我国学者大致将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归纳为以下几方面:(1)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平等,即每个公民不论其民族、性别、家庭出生和宗教信仰如何,都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2)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平等。(3)高等教育公平是相对的,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4)高等教育公平不等同于平等(过程、学业成就机会)。[2]近年来,国内的学者依据相应的标准、层次,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阐释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

(一)关于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研究

侧重教育哲学研究的学者的观点:从教育哲学视角出发研究高等教育公平的学者,大致都是基于国外的相应理论。首先,基于布鲁贝克的《高等教育哲学》的理论进行阐释其对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相关问题探讨。在《高等教育哲学》中,布鲁贝克没有单独区分“教育公平”和“公平教育”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大学入学平等主义理论。相关学者基于此,分析影响我国高等教育起点公平的影响因素,其一为基础教育的不公所导致的高等教育公平的不公,其二是国家投入的偏差的影响;肖霞则从布鲁贝克的精英教育的概念出发,认为高等教育非义务教育,是一种竞争性的相对公平味追求数量上的大众化而忽视必要的精英教育不是真正的教育公平,只有在大众化前提下,促进高等教育大众化与精英教育协调发展,才能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3]。其次,基于罗尔斯的公平理论。李远贵借鉴罗尔斯的“补偿利益理论”,认为在现代,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的受教育权的公平,不仅意味着要求上学,更重要的是享受符合身心发展内在需要的教育[4]

侧重教育经济学研究的学者的观点:认为合情合理地分配教育资源为教育公平,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教育资源均等无差别分配,以平等为核心的社会公平,主要表现在公共教育领域;二是将教育资源实行不均等、有差别分配,以不平等为核心的市场公平,这种公平则体现了市场价值规律的要求,主要表现在非公共领域或半公共领域。安晓敏认为,我国教育领域中的供求关系长期处于紧张状态,主要是教育供给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以及教育财政资源的供给不能满足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这两个方面;[5]冉毅将高等教育公平的本质定义为教育平等与教育效率的动态平衡,教育的核心价值是平等与效率,效率是教育公平的内涵[6]。综上,是否可以认为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应保证人人都有平等的享有教育机会?而在高等教育阶段或其它非义务教育阶段由市场来调节,允许根据个人的先天或后天的原因分配教育资源。这也间接地承认了教育公平的相对性,绝对的公平本身就是不公平。所以说,高等教育的公平是教育利益分配的合理公正。

侧重教育社会学研究的学者的观点:国内学者大多认同的是瑞典教育学家胡森(Torstenhusen)和美国学者科尔曼(James Coleman)对教育机会均等的“三均等说”,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是社会公平的一部分,认为教育公平即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权力均等。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教育机会均等主要体现在权力平等,同时提出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是一种社会行动乃至政治行动。应用至高等教育公平则可阐释为公民接受高教的权力平等和机会平等。同时强调教育补偿,认为机会均等意味着那些在自然、经济、社会或文化等方面处于低下状况的弱势群体都有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实现整个教育事业公平、健康的发展。如,唐兴霖、任鹏认为阶层差距也成为除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性别差距之外影响教育公平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并提出要从根源解决必须改变产生教育不平等的社会制度本身。[7]陆海棠对隐藏在高等教育公平中的权力、阶层因素进行了分析,对实现高等教育公平的策略做了初步的探讨。[8]还有学者将高等教育公平最基本的内涵定义为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公平,对高等教育公平进行保障就是通过各项制度保护受教育权利。高等教育领域的自由和平等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所以可以总结为高等教育的公平是高等教育权利平等或者机会均等。

(二)关于高等教育公平分类研究

高等教育公平的分类研究基本是教育公平分类研究的外延。其基本的分类主要包括胡森的“教育机会均等说”-高等教育起点公平(入学机会均等)、高等教育过程公平(过程的机会平等)和高等教育结果公平(学业成就机会均等)。在早期,我国学者也对教育公平进行了分类,例如,郑晓鸿从实存公平与观念公平两个层次将教育公平分为观念上的教育公平、教育的市场公平与教育的社会公平三类[9]。田正平、李江源将教育公平分为事实公平、做法公平、制度公平和道德公平。[10]当下,正如大部分学者从高等教育主体的角度概括的,如王红从分配的角度,对高等教育公平分为规划公平、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高等教育公平的分类和内容必然涉及高等教育机会、高等教育权利和高等教育资源这三个方面,高等教育公平也集中体现为高等教育机会的平等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分配的合理。

三、影响因素研究

本文根据公平概念的类型,将高等教育公平的影响因素,从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以及结果公平进行梳理和分析。在探讨起点公平的影响因素中,有关学者主要从家庭背景(阶层差异)、性别、受教育地区的贫富差差异进行分析;对于过程公平的影响因素主要集中于学生入学后的权利与利益是否受到侵犯与保障的问题上;在结果公平的影响因素中,主要通过就业的相关问题延伸至其根源,即为高等教育的结果公平探究中。

(一)高等教育的起点公平

高等教育起点的不公平是指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不均等。在我国,高考虽然决定了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某种程度的公平性。但是这种效率至上、功利主义的原则迫使人们在接受教育时异化为对于稀缺教育资源的一场争夺,在此过程中导致公平无法实现。这种起点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城乡差异、区域差异和阶层差异上。我国城乡之间的教育水平,从基础设施到师资水平上,都存在无可争议的差距。这些差距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弱势群体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王处辉、李娜等学者通过高校的分布地区、城市与农村考生录取率的对比,印证了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机会不均等。[11]刘琦、于立平等学者认为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导致了不同的教育发展水平,发达地区的高等教育资源占有率远远高于欠发达地区的教育资源占有率。[12]高考实行统一的录取制度,但实际采用的是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方法些高考大省参加高考的考生数量众多,而一些高校所给的招生指标却很少,造成了极大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公平。阶层文化差异影响主要体现在子女能否接受高等教育,对高校类型或层次的选择,对专业的选择。有研究指出,不同阶层子女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能否接受高等教育,而且还表现在所接受高等教育的层次和类型不同。不同阶层子女在学业成功上的差异很大,在各级学校教育中学习失败、辍学留学、中途弃学的,主要是家境贫寒、社会地位低的阶层的孩子。在高校收费制度启动以后,家庭背景对高等教育的影响尤为显著。高等教育不公平不仅体现在区域、城乡、阶层的差异上,同样也存在着性别的差异,尤其是农村女性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仍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二)高等教育的过程公平

教育过程公平是教育公平程度的体现,并且直接影响结果公平的因素,所以过程公平是教育结果公平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因此,很多学者的关注点聚焦在学生入学后的教育活动问题,即他们在高等教育活动的过程中是否被公平对待,他们的权利是否被侵犯、是否公平地享有学校的教育资源以及资助政策,他们受教育的质量有没有被忽视。

一些学者主要从某一热点问题进行探讨,罗珍资、谢攀峰、刘畅、王颖针对弱势群体在高等教育中受教育权保护制度进行探讨,对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高等教育中受教育权保护制度存在效力低、制度缺失等问题,通过系统法学的理论支持分析如何实现运作才能确保在高等教育的过程中的公平[13]。针对2007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吴迪就该制度本身及其实施过程中的公平性做了简要分析,并发现其存在着资助目的不清、资助对象混淆等问题,提出了建立以需要为基础和以能力为基础分立的资助制度等相关意见。[14]许长青就国家资源的分配的立场上,研究我国高等教育财政资助政策的相关内容,他希望通过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财政政策的资助与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政策,对弱势群体进行资助工作。[15]

(三)高等教育的结果公平

高等教育的结果公平是指毕业生就业并被社会所接纳的机会公平。被社会接纳的机会公平,即所学的专业为社会所需要,取得的工作职位与其获得的知识、能力基本相称,其知识和能力得到有效发挥等。总结翁文艳、孙霄兵,孟庆宇等学者的相关观点,概括出我国高等教育结果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同生源学生的高等教育结果存在不公平的第一个体现就是就业。高等教育结果不公平的突出表现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和户口限制,城乡、不同区域生源的学生高教结果的不公平。城乡孩子入学起点的差异,客观上造成农村孩子就业的空间相对狭小,学生就业选择受其所在阶层及家庭的社会背景影响较大。有些学生凭借其父母的关系或权势就可以找到收入较高的职位,而农村学生在求职时并无此类优势,诸多社会因素形成经济原因之外的择业机会不均等。(2)不同学校的学生高等教育结果存在不公平。“名牌效应”的极端表现,致使普通院校的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遭受不平等待遇、甚至受到歧视,这是教育结果不公平的直接表现。(3)不同专业、不同性别在高等教育领域中也存在着结果不公平的问题。

就业歧视目前在我国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尤其是面对依然严峻的就业形势,就业歧视问题更加需要引起重视。尤其性别歧视的存在严重危害了教育公平,这也是教育结果不公平的表现。

四、政策分析研究

对于高等教育公平政策层面的研究,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所引起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不公平、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高等教育区域发展不均衡等一系列问题而兴起的。针对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对策建议的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转变高等教育观念,坚持资源共享

坚持效率与公平的和谐统一观,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注重发展精英教育的同时,不能忽视对于一般院校及职业院校的投入与支持。同时,坚持资源共享观,人人平等地享有高等教育资源。杨东平对教育公平中公平与效率、公平与自由、公平与优秀三对基本矛盾进行分析,他认为这三对基本矛盾能够影响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公平与效率的考量,影响到政府在扩大公共服务时其权利扩张的范围,也是搞清教育公平根本问题的前提条件。[16]目前,我们仍需要通过我国的具体国情、教育政策和发展现状,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模式的教育方针,落实社会与学校的教育公平。

(二)合理分配教育资源,缓解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矛盾

在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上合理分配教育资源,加大落后地区资金投入,拓展渠道实现优势资源共享。增加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投入,扶持欠发达地区的高校建设。同时,加强各高校财政经费的管理,保证各项经费落到实处。例如,陈厚丰、邢云文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支撑,以教育经费多元投入政策改革的角度,就扩充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促进高等教育公平问题进行探讨,制定相关政策,推进高等教育经费多渠道、多途径投入。[17]

(三)政府实行宏观调控,完善教育政策导向

政府实行宏观调控,合理分配经费,加大监管力度,并通过法律和政策保障高等教育公平运行。合理分配不同区域之间的教育经费,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高等教育经费投入,同时辅助以各种优惠政策促进这些落后区域的高等教育发展。杨东平不仅从政府、市场与学校的关系等角度,规范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行为,还在多元利益格局的实现中,通过公众参与,来确保教育公共政策的公正性。避免发生教育公共政策仅为“官场”和“市场”所左右的利益。[18]吴德刚就我国现实状况而言,建立教育政策导向机制必须要做到教育经费倾斜、完善招生就业政策、规范收费等基本要求。[19]张应强、裴红玉揭示了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过程中,省级政府之间的竞争在高等教育领域的竞争影响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进而提出了如何引导地方政府竞争,怎样正确认识和评价高等教育的政府竞争,利用相关政策,鼓励其发挥正确的积极的指导作用,限制其消极的影响。[20]许长青就国家资源的分配的立场上,研究我国高等教育财政资助政策的相关内容,他希望通过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财政政策的资助与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政策,提高高等教育的参与度,确保高等教育公平的机会,另一方面也进而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效率,实现其可持续发展。[21]这些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也是我国当前高等教育发展所面临的挑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国家促进教育公平,完善高等教育法制建设

完善高考招生制度,建立高考招生的监督机构,确保录取的公平公正。建立发展性的评价制度,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同时辅助以自主招生的录取模式,改变以往单一的录取模式。建立平等就业的保障机制,保障富裕家庭与贫困家庭的子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防止优质资源被少数人垄断并在社会代际之间传递。改变僵化的学籍管理规定,学生根据自己的偏好自由选择课程,可以跨系、跨校选择课程,各大高校之间互相承认学历,为处境不利的人群提供享有优势资源的机会。张继平通过我国高教教育毛入学率、就业率的数据分析,认为我国目前高教教育公平需要落实经费投入、发展区域经济、推动“平权运动”、重视立法建设提高高等教育机会公平水平,从而使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新进展,逐渐提高我国的高等教育公平。[22]王宏把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置于法制法规中,以法律的价值作为文章的切入点,梳理了我国在促进高等教育公平方面的相关探索,剖析了当前对高等教育公平的机制建设的不足,例如入学机会的公正落实、教学资源配置的公平以及对学习者权益保障的关注等提出了如何维护和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完善之策。[23]韩洪生从高等教育供给侧改革视角下出发,挖掘社会发展理论中能力理论路径的核心权利,提出我国目前政府和社会所能够触及的方法,其内容涵盖了大方向的高考录取政策,并且细化了对弱势群体困难学生的帮扶等具体的实施方法,从而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水平与教学质量的效能。[24]

五、结论与展望

本文回顾和分析了近十年(2006-2017年)国内高等教育公平方面的主要文献,发现学术界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和有了一定的进展,其为我国高等教育公平事业起到了推动作用,为我国的教育事业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从研究领域上看,高等教育公平研究具有跨学科的性质,能够从各个教育学科以及其他学科(伦理学、文化学等)进行研究,呈现了多学科、多角度的视角,使高等教育公平研究更多元地服务于社会。虽然研究视角呈现多元化,但定性研究较多,定量研究相比之下较少,大多研究为经验判断,实证判断相对少。所以在研究过程中,应该更多地借鉴和应用量化分析、个案研究等方法,增强研究的科学性,为高等教育公平研究提供更科学的分析与指导。其次,研究呈现偶然性和随意性。据统计,文献多为一次性研究,没有对其进行深入的系列探讨,研究轨迹没有呈现纵向分布。因此,加强研究的持续性,促进研究主体的多元化,将研究广度与研究深度相结合成为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研究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

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对于高等教育公平研究的内容大多重理论轻实践,重宏观而轻微观,强调一般而忽视特殊,对于我国民办高校、对特殊受教育群体的关注还有待加强。研究应结合实际,扩宽研究主题,加强微观研究,重视特殊群体在高等教育中的作用与利益诉求,全方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内部事务及教学管理,实现高等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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