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族教育研究》2019年第1期 作者:王鉴
摘 要:推行双语教育是世界主要多民族国家在语言、教育领域的基本政策。我国政府不仅从《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双语教育的基本政策,而且在各类专门法中也相应地规定了双语教育的相关内容,使双语教育有法可依。如何根据《宪法》之根本规定,积极有效地依法推进我国双语教育的政策和模式,是新时代民族教育研究领域的基本任务之一。在依法推进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依据《宪法》之相关规定,做好顶层设计,“因地制宜”“因族制宜”“因语制宜”,积极有效地推进双语教育;其次,在处理好《宪法》与国家专门法、国家政策、自治地方条例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使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民族教育的法律、政策与条例相互一致,相互促进;再次,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科学有效地推进双语教育的政策实施,积极稳妥地推动民族地区双语教育模式的发展。
关键词:新时代;民族教育;《宪法》;双语教育;双语政策;双语模式
推行双语教育是世界主要多民族国家在语言、教育领域的基本政策。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从特殊到优惠的少数民族教育政策体系。[1]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政策是其中一项核心内容。在双语教育领域,我国政府不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双语教育的基本政策,而且在各类专门法中也相应地规定了双语教育的相关内容,使双语教育有法可依。新时代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双语教育的社会基础与需求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如何根据《宪法》之根本规定,积极有效地依法推进我国双语教育的政策和模式,是新时代民族教育研究领域的基本任务之一。
一、《宪法》中有关双语教育的相关规定解析
2018年12月4日,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现行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强大生命力,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2]《宪法》自始至终都对我国的双语教育教育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20世纪50年代,我国民族地区教育受到语言环境和师资队伍以及学校教学用语等条件的制约,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地区的学校教育,多采用以母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文课程的教学模式,开始了双语教育的最初探索。这种双语教育的政策和模式,既体现了《宪法》的规定,又符合我国民族地区语言环境与教育现实的需要,因而在启动现代民族地区学校教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公布施行的《宪法》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同时在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到了20世纪80年代,经过50年代培养起来的一批双语人才的努力,民族地区的学校教育和双语教育水平有了明显提升。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落实,民族地区的语言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双语人与三语人数量不断增加,学校双语教育水平不断提升,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汉语和使用普通话的数量和质量明显提升,在全国推广普通话的条件逐渐成熟。因此,此次宪法修正案在教育部分的内容中规定了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之后,根据时代发展的变化,我国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正,主要包括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3月11日)。从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开始,我国的《宪法》经历了多次修正和发展,但关于各少数民族有权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没有改变,国家推广全国使用的普通话的任务没有改变,这就从根本上保障了我国民族地区依法推进双语教育政策的延续性。
2018年《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序言中关于国家性质的论述,再一次体现了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思想,表明了各民族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我国民族工作要克服两种倾向,一是大汉族主义倾向,二是地方民族主义倾向。在双语教育政策和模式的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和文化,依法推进双语教育,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中,既要反对大汉族主义的只学普通话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错误倾向;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只学民族语言文字,不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错误倾向,而且要依据《宪法》之规定,“因地制宜”“因族制宜”“因语制宜”,积极有效地推进双语教育。
《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平等的民族关系中包括使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与义务,作为各少数民族成员,均可享受《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即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因此,任何禁止或剥夺少数民族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和行为都是违背《宪法》的,都是破坏民族团结的,应当从根本上予以消除。同时,作为国家公民,各少数民族成员均有义务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学习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宪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包括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其第八条对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了专门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这样,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以《宪法》为依据,以《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专门法的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政策的基本内容,即各少数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中积极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推广全国使用的普通话,同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母语(文)的权利,为少数民族学生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创造条件,在民族地区教育中积极有效地推进双语教育。
我国《宪法》中关于双语教育的相关规定是辩证的、兼顾的,对于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对于各种语言的学习和使用采取了保护政策。这些政策不仅体现在各级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政策中,也体现在国家总体的语言文字与教育的政策中,形成了完整的民族双语教育政策体系。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因为语言的环境、教育的条件、社会的需求等的不同,双语教育政策的重心有所侧重,而在新时代,民族地区双语教育政策的重心正在发生着转移。当前,我国民族地区双语教育模式正处在一个变革时期,即从“以民族语言文字为主要教学用语”的模式转向“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要教学用语”的模式。这种政策重心的转移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民族地区语言环境的变化、双语教育水平的提升、民族地区学生发展的需求、民族教育质量提升以及少数民族走向现代化国际化的需求,国家教育政策变革的影响等等,其中最为根本的是民族地区教育质量的提升。民族教育如果仅仅停留在以母语为主的教育阶段,就难以培养出与全国高水平教育接轨的民族人才,就难以培养出与国际高水平教育接轨的人才。这种重心的转移在有的民族地区已经基本完成,在有的民族地区正在扎实推进,在有的民族地区还处在探索阶段。[3]
二、国家政策及地方法规中的双语教育政策解析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依据《宪法》权威,遵守《宪法》规定,坚持依法推进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不仅应在国家有关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中与《宪法》保持高度的一致,而且在地方各级政府的相关双语教育条例制定中也应与《宪法》保持高度的一致。
(一)国家政策体系中的双语教育政策
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双语教育模式的实施充分地体现了与《宪法》的高度一致性。从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到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及形成的相关政策来看,都与同时期《宪法》规定的内容密切相关,都是对《宪法》的贯彻落实。1951年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其中有关双语教育的内容包括:(1)少数民族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应以教育部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各民族的具体情况加以变通或补充;(2)有现行通用文字的民族,如蒙古、朝鲜、藏、维吾尔、哈萨克族等,小学、中学必须用本民族语文教学,可按当地需要和自愿设汉文课。这一政策符合当时民族地区双语教育的实际情况,后来在1954年的《宪法》中体现了这一现实。1956年教育部召开第二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以1954年《宪法》为依据,充分尊重有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使用自己语言文字教学的权利,在有条件的地方开设汉语文课,推进双语教育。1981年教育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召开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会议指出,少数民族学生在中小学阶段应先学好本民族语文,在此基础上学习汉语文,有条件的还要学习外语。1981年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有关双语教育的政策在1982年《宪法》修正案中得以体现,成为整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民族教育政策制定的主要依据。1992年召开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总结了我国民族教育的经验,指出了民族教育的地位、基本原则今后发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针、政策、措施。2002年教育部、国家民委召开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就加快我国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做出了重要规定,强调要从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巩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的重大意义,大力推进民族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与共同繁荣。
整个20世纪50年代至新世纪初,我国民族教育的双语教育的重心在学习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用语也是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主,同时学习和使用汉语文,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民族教育中的学习和使用,推广和使用全国使用的普通话。正是经过了半个世纪的双语教育,不仅充分尊重了宪法规定的少数民族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而且为少数民族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双语教育政策的推行和双语教育模式的发展,从整体上提升了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的水平,为少数民族教育从数量发展向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为民族地区推进与新时代相适应的双语教育政策和模式创造了条件。
2015年8月18日,教育部、国家民委召开了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会前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指出:“科学稳妥推行双语教育。依据法律,遵循规律,结合实际,坚定不移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水平。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以民汉双语兼通为基本目标,建立健全从学前到中小学各阶段有效衔接,教学模式与学生学习能力相适应,师资队伍、教学资源满足需要的双语教学体系。”《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中有关双语教育的内容与2018年《宪法》中有关双语教育的内容十分契合,表明了新时代我国民族教育发展中双语教育重心发生了重大的转变。
我国民族教育中科学稳妥推行双语教育,一方面将重心从上世纪的以民族语言文字为主的模式向新世纪新时代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的模式转变;另一方面在表述中将坚定不移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进行了调整,并且对条件尚不成熟的地区的情况进行了专门的规定,采取特殊的政策。对于在民族教育中推进国家通用语言和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是科学稳妥地推进的,是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环境与民族教育的条件变化不断调整的,而对于充分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这一点,我国的双语教育政策自始至终都是十分重视的,基本没有什么变化,体现了《宪法》的基本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不仅与宪法内容完全一致,保障了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育的权利,而且它适应了我国民族教育发展的新需求,即民族成员对高质量教育需求与民族地区双语教育发展不充分不均衡之间的矛盾。这一调整正好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心和信心。
(二)地方法规中的民族双语教育政策
《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就是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依照本民族、本地区的特点而制定的适合本地方的地方法律,在民族地区推进双语教育的过程中具有法律的效力。
地方法规中有关双语教育的政策规定分布在不同的条例之中。在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条例中,对双语教育政策都作了具体规定。如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重点扶持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教育,培养兼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各类专业人才。”第十一条规定:“汉语言文字授课的蒙古族中、小学校,应当设置蒙古语言文字课程。”不同民族自治区的条例中有关双语教育的政策各不相同,侧重点各不相同,体现了“因地制宜”“因族制宜”的原则,充分尊重了少数民族自治的权利。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所有的民族自治地区都实行双语教育政策,不仅让少数民族学生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而且不断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真正培养“民汉兼通”的双语人才。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更具体地规定了所在地区民族双语教育的政策,不仅体现了不同民族不同政策,而且体现了同一民族内部也有不同的教育政策。如1995年6月1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自治州内招收藏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要逐步实行藏、汉双语教学。幼儿园、托儿所根据需要,单独编班,配备藏语文教师,进行藏、汉双语教育。”这是自治州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双语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促进了民族地区双语教育的发展。
自治地方条例中的规定与国家的法律应保持高度一致,在此基础上增加本地区本民族的特殊性内容,因此,它是更为具体的法律条文,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我国民族地区双语教育的有力保障。从《宪法》到国家政策和专门法,再到民族自治地区的条例,形成了我国推进双语教育的法律体系。这一体系既有内在的一致性,既推进双语教育政策,又有一定的民族和地域差异性,既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又尊重了各民族的特殊性。民族地区在推进双语教育的过程中,应贯彻“依法有效、稳妥推进”的原则,体现“因地制宜、因族制宜、因语制宜”的特点,积极推进双语教育工作,为民族地区培养“德才兼备、双语兼通”的各级各类人才。
三、依法解决双语教育实践中的矛盾和问题
“民族教育法治化是整个少数民族法治化或者是少数民族工作、少数民族的政策要法治化,这样一个大盘子里的小盘子,其中任何一部分都不可分割。所以说,我们目前的民族教育法治化过程和整个中国民族工作、民族政策法治化过程是同步的,都面临着如何完善和如何创新的问题。”[4]民族地区双语教育是政策性、实践性很强的教育活动。在双语教育的实践过程中,各民族各地区遇到的问题也是各有差异,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不同民族或同一民族的不同地区,双语教育的政策执行与实施效果也有明显差异。依法解决我国民族地区双语教育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就是要厘清不同法律、政策、条例之间的关系,就是要依法推进双语教育政策的实施,就是要依法推进双语教育模式的有效实施。
(一)依法推进不同法律、政策、条例的有效实施
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主体,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国家《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专门法和地方条例产生的“母法”。《宪法》中有关少数民族语言与教育的条款是双语教育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最高权威。当专门法与地方条例与宪法有出入时,应当以宪法为准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专题执法对我国双语教育政策的实施进行调查评价。对执行不到位、有偏差的予以纠正并问责。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出台的有关双语教育政策的主体是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执行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出台的政策应与国家宪法保持高度一致,是对宪法相关内容的细致落实,各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出台的条例也要与宪法和国务院、国家各部委的政策相一致,是对这些政策在本地区本民族的更为详细的规范。不同主体之间在法理上是一致的,在执行过程中是互为依托的,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及各部委可自上而下地对其为主体的相关法律的实施进行专题性的宣传、督察、调查和问责。民族自治州、自治区可自下而上地对本民族本地区实施相关条例和国家法律的现状与问题开展调查、分析、上报。形成国家法律体系在实施过程与实施效果上的有效运用。
就法律的体系而言,某一民族地区执行的是本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相关条例,这些条例本身就是根据国家宪法和国家相关专门法与政策制定的,执行了本地区本民族的相关条例就是执行了国家的法律。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不同法律之间是相互印证、相互支持的,地方性条例是最基层的法律,也是最详细的法律,是双语教育实践中执行的法律。法律及条例的相关规定是明确的,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在依法治理、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作为这些法律条例实施的主体,就要严格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反对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而将法律置之不理、束之高阁的行政行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5]
(二)依法推进双语教育政策的实施
我国的双语教育政策体系既有纵向的历史延续,又有横向的交叉印证。从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双语教育政策来看,主要分布在三大领域,即民族政策中的双语教育政策、教育政策中的双语教育政策、语言政策中的双语教育政策。从国家层面的专门法来看,分别由国家民委、教育部、国家语委等来制定相应的专门政策,由国务院统一出台相关的政策。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又根据本地区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条例。双语教育的政策体系中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开展双语教育,不仅尊重各民族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而且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学生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两种语言文字在学校课程与教学中所占比例及使用情况,各地区各民族存在不同的差异,因而双语教育的实践都要根据相应的政策来实施,地方条例在与国家法律保持高度一致的同时,应详细准确地对本地区本民族开展的双语教育实践进行法律法规的规范,做到依法执政,确保权力行使不恣意任性。
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政策的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依法推进双语教育政策实施包括不同法律主体对相关法律的实施开展及时有效的检查、督导、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对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民族地区地方政府要开展约谈活动,纠正那种在实施双语教育政策过程中不依法执政,对相关政策不落实的懒政、庸政思想。
(三)依法推进双语教学模式的有效实施
我国少数民族的双语教学模式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和国家的政策要求形成的。在有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地区主要形成了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民族语言文字为主,同时开设汉语文的模式,这种模式被通俗地称为“民加汉模式”。这种模式主要适合少数民族聚居区以母语为主要日常生活语言的地区,通过开设汉语文,让少数民族学生在初中或高中升学时选择适合自己的教学模式。随着语言环境的变化和双语教育成效的显现,再加上人民群众对双语教学需求的选择,这种教学模式的规模正在逐渐变小。另一种模式是在少数民族的县城、乡镇以及交通要道,有着双语环境的地区,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同时开设民族语文课,这种模式常常被称为“汉加民模式”。随着语言环境的变化及群众对双语教学态度的变化,这种模式的规模正在逐年扩大。以上两种双语教学模式对应的都有中考、高考的升学渠道,被称为“民考民”与“民考汉”。随着双语教育的不断发展,这两种双语教学模式的使用人数比例正在发生着变迁,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主的双语教学的最大问题在于受语言的影响,其培养出来的少数民族人才陷入一个“小循环”,难以与外界不同语言的地区开展交流,发展水平受到限制。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的双语教学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不仅让少数民族学习和掌握本民族语言文字,而且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掌握,让少数民族学生享受到内地更优越的教育资源。内地新疆班与西藏班的成功实践,证明了它是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有效途径。国家实施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对少数民族硕士与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也是这种模式的成功实践。“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中的主要模式都形成了‘民加汉双语教学模式’和‘汉加民双语教学模式’两种,现在主要的问题是如何保障这两种模式的有效性及其两种模式之间的关系问题。”[6]在我国,还有一些只有语言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往往借用民族语言辅助汉语教学,形成所谓“拐杖式”的双语教学模式。这种双语教学模式的主要任务是母语保护。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来保护濒临消失与灭绝的少数民族语言。
“民族教育政策在关注民族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的同时,重心开始向关注特殊政策发展,这是符合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的政策理念。这也是我国民族教育在重数量问题基本解决的基础上,向重质量转移的一个标志。”[7]双语教学模式的发展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个是国家政策的导向与要求,另一个是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推进双语教学模式的实施就是要按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要求,依法推进双语教学模式的有效实施,切不可主观臆断、恣意任性,干扰和破坏双语教育模式的有效实施,否则,由此造成的问题可能会影响到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不可忽视。依法推进民族地区的双语教育模式还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语言环境、群众需求、双语教育条件、师资队伍等,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变通类型,选择适合本地区本民族的双语教育模式,在此基础上,根据时代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不断调整双语教育模式的规模和比例,积极稳妥地推进双语教育模式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王鉴.我国民族教育政策体系探讨[J].民族研究,2003(5).
[2]习近平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EB/OL].(2018-12-04)[2018-12-05].http://www.gov.cn/xinwen/2018-12/04/conten_5345647.hit#1.
[3]王鉴.新形势下我国民族教育研究的新方向[J].中国民族教育,2015(3).
[4]杨定玉,纳日碧力戈.人类学视野下的中国民族教育法治进程与前景展望[J].民族教育研究,2017(4).
[5]习近平“16字方针”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EB/OL](2017-09-13)[2018-12-05].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7/0913/c1001-29531815.html.
[6]王鉴.关于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问题的若干思考[J].当代教育与文化,2012(4).
[7]王鉴.试论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重心的转移问题[J].民族教育研究,2009(3).
Policy and Model of Promoting Ethnic Bilingual Education in China According to Law
WANG Jian
Abstract:Promoting bilingual education is a basic policy in the fields of language and education in major multiethnic countries of the world. Our government has not only clearly stipulated the basic policy in the Constitution, but also stipulated relevant contents in all kinds of specific laws for bilingual education to follow. In the new era, one of the basic tasks of researches of ethnic education is to actively and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policy and model of bilingual education in China according to the fundamental provis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In this process, first, top design should be made according to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bilingual education should be carried out according to local, ethnic and language conditions; secondly, on the basis of handling well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stitution and national special law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ational policy and autonomous region regulations, laws,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on ethnic education should be mutually consistent and mutually reinforcing; and finally, in the process of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policies for bilingual education should be implemented scientifically and effectively so as to actively and steadi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bilingual education model in ethnic regions.
Key words: new ear; ethnic education; the Constitution; bilingual education; bilingual policy; bilingual model
责任编辑:吴艾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