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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实证研究的意义:比较——历史视域中的实证主义之争

作者:西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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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南大学

来源:《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8年第3期 作者:曾荣光 罗云 叶菊艳

摘要:二十一世纪初中美教育研究学界掀起不少对研究方法的讨论与行动,然而在有关议论中对实证研究及实证主义的意义的阐释却每欠清晰。就此,本文尝试从比较-历史的视城,回顾过去一个多世纪有关实证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包括教育研究)中的应用及发展,以期归纳实证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意义。本文将展示,实证主义在过去百多年演变中经历了三个阶段——十九世纪末的实证主义、二十世纪上半叶的新实证主义、二十世纪后半叶的后实证主义,在各阶段的发展轨迹中,实证主义在社会科学及教育研究领域从来不是主导取向,不断遭遇到其他范式的强力挑战。据此,本文尝试证立,实证主义在教育研究领域并不是理所当然的主导行动纲领,它只是在二十一世纪教育研究的范式战争中一个备受争议的范式。因此,从事教育研究实践与教学的学者不应该只埋首聚焦于实证研究取向,更应具备多元范式的视野与胸襟;更重要的是,在教导年青学者从事教育研究工作时,培养他们对各种研究范式的敏感性及欣赏态度,而不是盲从于单一的研究取向。

关键词:实证研究;实证主义;教育研究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里根政府成立的国家教育卓越委员会发表了名为《危机中的民族》(A Nation at Risk)的报告,美国学校教育的效能备受政界及行政部门的质疑,并掀起连串被称为“标准为本”(standard-based)的教育改革,即一种追求卓越表现且以标准评估及问责监控为手段的学校教育改革;至2000年,有关改革统合成小布什政府实施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No Child Left Behind)的联邦政府教育改革法案。随着“标准为本”的学校教育改革的落实,美国的教育改革话语转向“证据为本”(evidence-based)教育研究的追求,政界及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界的质疑开始转移到教育研究队伍,开始质疑他们的知识基础及研究效能,质问教育研究为何不能像其他科学研究那样提出确实而可靠的定律,并据此交出有效而可行的专业实践建议与方案。就例如物理科学研究之于建造工程专业或生物化学研究之于医学专业。结果美国政界在二十世纪末开始尝试通过立法手段,规定联邦政府资助的教育研究必须展示具备“科学根据”,并把科学根据狭义地界定为以“随机化实验”(randomized experiments)的研究方法为依据的研究方案。这种以政治及行政手段强加于教育研究学界的干预,并把科学研究简化为随机化实验的单一方法,自然引起教育界激烈的回响。为平息学界的批评及反响,美国研究委员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下设的行为及社会科学及教育部(Division of Behavioral and Social Sciences and Education)在2000年成立了教育研究的科学原则委员会(Committee on Scientific Principles For Education Research),2001年底发表了名为《教育的科学研究》(Scientific Research in Education)的报告。该报告虽然承认科学研究不能单独以研究方法来判断其科学根据,该委员会主要成员更声称是采用“后实证主义”(post positivism)作为报告的主要参考视域,但报告未能平息教育研究科学根据的争论,反而掀起了教育研究学界更大规模的争议。其中一个对报告的批评是它在鼓吹“实证主义教条”(positivist dogmas),有论者就警告,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围绕实证主义的“范式战争”会在二十一世纪死灰复燃。

与美国的情形相似,近些年在我国教育研究学界,也多见对研究方法的讨论与行动,可谓众声喧哗。在种种有关研究方法的行动与言说中,其后清晰可见的,既有对我国教育研究现状的检讨与焦虑——如何研究中国教育问题、如何提升教育研究的质量,更有教育研究者身体力行的努力——推动教育研究规范化并建立起能够与国际接轨的中国教育研究话语体系的尝试。在众多相关讨论的文本中,“实证研究”一词频密出现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在相关文本讨论中,就“实证”一词的英语对照,既有作者采用positive及positivism,亦有作者用empirical及empiricism。另外,在实证研究的实质内容界定上也众说纷纭,关于实证研究所列举的系列研究方法其实混杂着多个不同的研究范式,因此涉及多个教育研究的基础问题,如对教育这一研究对象本体性质的认定、对所成就有关教育知识本质的界定、对应采用与研究对象及探求知识相互适切方法的运用等。

对照中美在二十一世纪涌现的有关实证研究的学术议论,不其然会追问,实证研究及其所建基的实证主义究竟是范式战争中一个极具争议的研究视域还是理所当然的行动纲领之依据?考察近年就实证研究议论以至行动所衍生的各种文本,亦不难找到一些明显相悖的论点以至值得争论的观点。其中一个根本的议题就是“实证研究”及“实证主义”究竟所指为何?若要明晰这一概念,大抵需要回溯至十九世纪法国学者奥古斯都•孔德(Auguste Comte)。正是孔德提出实证主义(positivism)及实证哲学(positive philosophy)以来,围绕实证主义作为一种研究取向能否应用到社会科学研究,引发了持续一个多世纪的激烈争议,实证研究所蕴含的意义与所涉及的议题都见之于这些争议。

因此,本文拟从历史——比较的角度,尝试勾勒和梳理一个多世纪以来各争议所涉及的主要议题(issues)及逻辑,以厘清“实证研究”的复杂内涵。在此需要首先强调的是,以下历史回顾不可能是过往发生事件的全部,只能是选择性建构的一个“叙事”(narrative)。作为叙事探究,本文选择一系列“重要的事件”(critical events),作时序及叙事性的排列,并参考各事件及人物的社会关系及政经脉络,加以“因果情节化”(causal emplotment)的阐释,以期归纳实证主义取向在社会科学研究过去百多年发展过程中所涌现的争论题旨及争议双方的立论,最后归结出实证主义研究取向在二十一世纪应用于社会科学研究所衍生的意义。

一、十九世纪实证科学与人文科学的争议

有关实证主义的争议,论者普遍溯源至奥古斯都·孔德有关实证哲学、实证科学(positive sciences)以及实证社会学(positive sociology)的讨论。理解孔德的实证哲学乃至实证社会学的意义,可从孔德的人类知识“进化论”思想出发。在达尔文的进化论影响下,孔德提出“人类智慧发展的基本定律”,把“人类思想的进展历程”(progressive course of the human mind)(Comte,2001a,p.1)作了阶段进化的划分,即孔德提出“人类智慧发展的基本定律”(fundamental law of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intelligence)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神学或神话、形而上学或抽象的及科学或实证的阶段(Comte,2001a,pp.l-2)。孔德的著述集中在科学实证的知识阶段。在《实证哲学》(The Positive Philosophy,1853)的第一册,孔德集中检视了他称为“实证科学”的五门学科自十六世纪以来的发展与成就,并且依据它们之间“实证性”(positivity)的演进程序,作了层级性排列(hierarchical ordering),分别是:数学、天文学、物理学、化学及生物学。孔德认为,实证科学知识的发展与应用并非只在自然现象以至自然世界适用,必然会延展至社会现象与社会世界,他进而把应用到社会现象的实证科学知识称为第六门“实证科学”——“社会物理学”或“社会学”。据此,孔德声称这种对各门实证科学所作的一种统合性的理论化研究即他倡导的“实证哲学”。事实上,孔德对人类知识演进的阶段划分及其对各门科学的“实证性”程度作层级性排等的做法,明显带有浓厚的达尔文进化主义的色彩。这种单向、直线、层级性的知识发展以至进化模式,能否加之于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研究并成就一种“科学的大一统”,可谓是继后一个多世纪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议题之一,即社会科学研究(包括教育研究)可否被大一统于自然科学的研究范式之下?更具体而言,社会科学研究与自然科学的研究范式是否完全一致、完全没有差异?

除了人类知识演进三阶段及实证科学层级化的理论外,孔德的实证哲学更主要的内容是对实证科学知识的界定,其中最基本的是对实证科学目标的界定。孔德认为实证科学的目标就是寻求现象之间的关系,并力求把它抽象成为具普遍性的定律(Comte,2001a,p.2);其次,透过普遍性定律,实证科学研究可对更多现象提供因果关系的解释(Comte,2001a,pp.2-3)。而成就普遍而绝对的实证知识所需采取的方法就是“实证方法”,孔德指出,实证方法基本上是由“推理与观察”(reasoning and observation)所组成(Comte,2001a,p.2)。更具体来说,就是数学逻辑推理与科学实验观察。根据孔德所归纳的五种实证自然科学,实证方法可更细分成:数学科学所依据的“逻辑推理”、天文学采取的“天文现象观察”、物理及化学所采用的“实验观察”及生物学所应用的“比较观察”(Comte,2001b,pp.529-532)。由此,实证方法这一衍生于自然科学所普遍采用的数学逻辑推论与经验观察(包括实验观察与比较观察),开启了后继实证主义者所倡导的“逻辑经验主义”(logical empiricism)。再者,孔德及其后的实证主义者,如维也纳圈学者,更力主这种建基于数学推理与经验观察的实证方法就是成就科学般真确(scientifically valid)知识的“唯一”途径,这种方法论的一元主义(methodological monism)主张,进一步激化了随后社会科学研究中实证方法与其他研究方法的对立与争议。

建基于十六世纪以来自然科学的实证研究的发展与成就,孔德深信在社会现象研究领域内,亦可应用同一种研究取向,以确立社会现象间的因果定律,继而指导社会及政治实践,进行社会的“再组织”(Comte,2001b,p.4),并成就第六门“实证科学”——“社会物理学”(social physics)。孔德这种被论者称为“科学-技术的工具主义”(scientific-technological instrumentalism)的思想,可溯源至他对法国革命以来的欧洲特别是法国社会的分析。他认为当时社会正处于一种“进步与秩序”(progress and order)之间的张力以至斗争(Comte,2001b,p.3)之中,即法国革命所提倡的进步改革,却同时引致原有社会秩序的崩溃,结果就造成孔德所谓的一种“思想上的无政府状态”(intellectual anarchy)以至“道德上的无政府状态”(moral anarchy)(Comte,2001b,p.2)。因此他寄望“社会物理学”寻找像物理学的万有引力定律,为纷乱以至无政府状态的政治及社会现象找到“引力”的稳定基础。但事与愿违,过去百多年的实证社会学以至实证社会科学的实践始终未曾找到政治-社会的万有引力定律,孔德“科学-技术的工具主义”思想亦构成社会科学研究争议的另一个重要议题,即社会科学研究可否承担起“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的使命?

事实上,在十九世纪的欧洲,孔德所主张的实证主义并不是唯一的主导哲学思想,一个与它对立的思潮就是德国学者威廉·狄尔泰(Wilhelm Dilthey)所提倡的“人文科学”(human science)。根据狄尔泰在《人文科学导论》(Introduction to the Human Science)的界定,人文科学的知识与方法即“针对实证主义者”(stands in contrast to positivists)所提倡的一种把科学概念等同于自然科学所界定的知识与方法的立论(Dilthey,1989,p.57),并提出人文科学是独立于自然科学而“自成一体”的知识系统(Dilthey,1989,p.56)。狄尔泰提出:“科学这一概念通常被分为两类。一类被称为‘自然科学’,另一类至今仍未有普遍接受的名称,我会跟随部分学者所采用的用语称之为‘人文科学’。”(Dilthey,1989,p.57)

然而,人文科学可以独立于自然科学而自成一体的基础是什么?狄尔泰强调人文科学的研究对象与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分别,从其根本而言是“物质实体与精神实体的对立”(the opposition between material and mental substances)(Dilthey,1989,p.60);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自然界“既有的物理及物质现实”(given physical and material reality),而人文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历史现实”(socio-historical reality)(Dilthey,1989,p.56)。此外,狄尔泰还把这两种现实划分为“外在与内在世界”(external and internal world)(Dilthey,1989,p.60)。他进一步指出:人类是透过感官(senses)对既有外在世界形成“外在的感知”(outer perception [sensation]),但却是透过“内心的理解与反省”(inner apprehension and reflection)以感受其内在世界(Dilthey,1989,p.60)。然而,人文科学所指的“内在世界”及“社会-历史现实”的基础又是什么?狄尔泰提供的答案是“人类的自我意识”。狄尔泰提出:人文科学作为独立于自然科学自成一体的科学,根源自人类的自我意识,而从人类意识更衍生出有别于“物理及物质事实”的独特的“事实领域”(sphere of facts)(Dilthey,1989,p.58)。狄尔泰称这些事实为“意识的事实”(facts of consciousness)(Dilthey,1989,pp.245-253)。他对人类的自我意识作以下描述:

人类透过他的自我意识找到意志的至高力量(a sovereignty of will),承担行动的责任感,一种把一切事物从属于思想的能力和一种坚持个人自由以抗拒所有外来干预的能力。这使得他与其他自然界事物区别出来;更使他在自然界的存在,是一种境界内另有一境界的存在(a realm within arealm)。……因此,从自然界中,人类另辟了历史境界(a realm of history),在这境界内即使在种种自然界的客观必要限制下,人类仍能在无数情况下展现其自由。(Dilthey,1989,p.58)

总而言之,狄尔泰对人文科学之独立科学地位的确立建立于研究对象的本体论基础上。人类虽然存在于自然界并受种种物质及物理的局限,但透过个体独有的自我意识以至意志,可以建构出自己的内在世界以至集体的社会-历史现实,即在自然界内另辟一历史境界。这就是人文科学本体论的独立地位之基础。(Dilthey,1989,p.58)

建基于本体论的独立性,狄尔泰进一步提出人文科学在方法学上亦与自然科学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自然科学家以至一般人在接触自然现实的外在世界时,是通过一种接收式(receptive)的感官经验(sensory experience);但人文科学家和普通人接触社会-历史现实及内在世界,则是通过主动的(active)、意识与反省的经验(conscious and reflective experience)(Dilthey,1989,pp. 60-61&p.432)。狄尔泰特别称后一种经验为“生活体验过的经验”(lived experience,简称“生活体验”)他指出,我们作为生活中的人会“察觉”周遭的事物及自我本身,这种察觉是实时、直接和实在的;我们是在“经历生活”,这种经历是切身、具体并蕴含着意义、价值及关系的;我们“知悉”这些性质与系更多是通过“不言而喻的交往”(tacit acquaintance)而不是明确的推理或议论,但它们始终是真实和可经验的(Ermarth,1978,p.97)。狄尔泰称这种生活体验为人类-历史世界的“‘原生细胞’(primordial cell)及人文科学的基本经验资料(basic empirical datum)”(Dilthey,1956;引自Ermarth,1978,p.97)。据此,狄尔泰强调,“我们对人文世界的整体生活体验与我们对自然界的感官经验之间的不可模拟”(incommensurability)就构成人文学科方法论的独特基础(Dilthey,1989,P.61)。正因此,人文科学研究就不能像自然科学研究那般单靠感官经验与观察,作为数据搜集及证据纪录的工具,而需要通过反省与理解来进行。前者是指自我的反省,后者是指对其他人及事物的理解,但二者基本上都是人类(包括自我或他人)对“生活体验”的理解;所谓理解,即对有关经验设身处地的经历以及从而衍生的意义、关系与价值所作的一种阐释;这种设身处地的理解以及对意义与价值阐释的探究方法,就是狄尔泰所采用的检释学(hermeneutics)。

总之,狄尔泰的人文科学论述是针对孔德的单向、一统的实证科学一元主义。他提出科学研究的二元主义(dualism of scientific research),即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是独立的两门科学,前者研究自然界各种自然现象之间的因果规律以至定律,后者研究社会-历史现实及现象所蕴含的个人或/及集体的意识、意义、意图及意志。继而,在方法学上,人文科学不接受自然科学纯粹依赖感官经验的观察、只追求现象间因果关系以至定律的解释,提出应对个人内在“生活体验”作设身处地的理解与阐释。由此确立了继后一个多世纪社会科学研究中实证主义争议的三大议题:在本体论上是外在物质世界与内在主观世界、自然界既有的物理现实与历史-社会现实的对立,在知识论上是实证主义的一元知识论及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二元论的对立,在方法学上定律-解释与理解-阐释的对立。

在十九世纪末,除了孔德与狄尔泰的争论外,有关社会科学中实证主义研究的争议,在欧洲特别是德国,至少还有以下两个值得关注的议题:其一是所谓“方法争议”(Methodenstreit),其二是所谓“价值判断争议”(Werturteilsstreit)(Frisby,1976)。前者聚焦于奥地利经济学家卡尔·门格尔(Carf Menger)与德国经济历史学家古斯塔夫•冯•施穆勒(Gustav von Schmoller)的争议,后者集中在德国社会学界,特别是一战期间德国政治及社会学者在“社会政策学会”内的争议。

“方法争议”源自十九世纪末德国及奥地利经济学界的两大学派之争,即卡尔·门格尔为代表的“奥地利学派”与古斯塔夫·冯·施穆勒为代表的德国“历史学派”对经济学方法学的争议(Louzek,2011)。有关争议更延续至二十世纪初,并以马克斯·韦伯(Max Weber)与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oses)分别代表“历史学派”及“奥地利学派”的争论为重心(Cahnman,1964;Maclachlan,2017)。争议的起点是门格尔在1883年出版的专著《社会科学方法的探讨》,他批评“历史学派”的历史经济学只集中描述特定经济的活动,无法成就具普遍性的经济理论及定律。门格尔提倡经济学(也包括其他社会科学)应采用抽象、演绎方法以发展出具普遍性的定律,即经济学应以“定律为本的科学”(nomothetic science)作为发展目标,由此启示了继后在实证研究争议中的所谓“演绎一定律解释模式”(Menger,1996)。相反,施穆勒主张对经济现象的解释应以具体的历史-文化脉络为基础,即经济学应以“个案为本的科学”(ideographic science)作为发展目标(Frisby,1976,p.xx)。除此,门格尔更主张经济研究应以个人经济行为及选择作为基本分析单位,并力求把它们抽象至商品及价格等可作量化计算的单位。由此他开启了继后在实证研究争议中的两大议题,其一为“方法学的个人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与“方法学的集体主义”(methodological couectism)的争论,其二是量化方法与质性方法的争论。

在十九世纪末德国社会科学界,有关研究方法另一争议的议题是科学研究应否涉及价值,即“价值判断争议”。根据自然科学的实证主义研究的法则,科学论证只可以根据事实,而且不应涉及个人的价值,即所谓“价值无涉”(value free);但就人文科学与“历史学派”而言,人文科学的题材本身包含个人的意识、意义与价值(即所谓“生活体验”)以至社会意义与价值,因此,根本不存在“价值无涉”的问题。然而,即使在人文科学阵营内,相关学者之间仍对价值议题有所争议。有关争议首先出现在1909年德国“社会政策学会”年会上,由维尔纳·桑巴特(Werner Sombart)与格奥尔格·F.克纳普(Georg F.Knapp)的争议引起(Frisby,1976/1969,P.xxiii);其后马克斯·韦伯加人其中,并以备忘录形式在1913—1914年的“社会政策学会”的委员会内传阅;继后1917在学术期刊《逻各斯》(Logos)发表(Weber,2012,p.304,note 1;Weber,1949,p.iv),这就是韦伯著名的“价值中立”(value neutrality)理论。在论文中韦伯特别针对施穆勒所提出的观点,即人文科学以至“价值科学”可以证立某一价值判断的真确性(即对或错)。韦伯认为,对价值的科学研究,必须辨别清楚“价值的存在”(the existence of value)与“价值的真确性”(the validity of value)。他主张科学研究只可以说明以至解释某一社会价值的存在,却不能证明一种社会价值的真确性。他在论文中强调:

我们必须尽力反对以下一种说法:我们可以“科学地”论证那些广为大众接纳的价值判断的理所当然性(self-evidentness)。对我来说,科学的功能刚好相反,它只能够探讨有关的价值判断为何可以赢得其理所当然性。(Weber,1949,p.13)

简言之,就价值判断争议而言,社会科学研究的实证主义者主张跟随自然科学研究把价值及价值判断绝对排除出实证研究之外,部分人文科学学者主张可透过社会科学研究以证立价值判断的真确性;但韦伯主张社会科学研究只可分析社会价值的存在以至为何可以取得其广泛的“理所当然性”,但却无法证立价值判断的对或错。

总而言之,自孔德在十九世纪中叶提出实证主义以来,社会科学研究中有关实证主义的争议就从没有休止过。实证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内,绝非理所当然地占据着支配以至一元主义的地位;自狄尔泰在十九世纪末出版《人文科学导论》以来,社会科学研究的“二元主义”在欧陆社会科学界续渐形成,拉开了继后一百多年方法学争议的战幔,并且确立了社会科学实证研究争议中的多个重要议题。在本体论方面的争议在于,自然现象以至自然世界与文化现象与社会世界是否本质上完全一致抑或截然不同。在知识论方面的争议在于,科学知识只应以具普遍性的因果关系以至定律的形式为标准,即所谓“定律为本的科学”,抑或可以容许有其他形式的知识的存在,如“个案为本的科学”或阐释及诠释性知识。在方法论方面的争议包括:首先,人类的认知基础是否只可依靠“感官性观察”及“感官性经验”,抑或可以有其他认知途径,如“生活体验”;其次,在具体研究方法上,是否只可以采用数学逻辑推论与科学实验观察的方法,抑或可以接纳其他研究方法,如理解、阐释与诠释等研究方法;最后,在科学研究中是否只可建基于客观事实并不可涉及任何价值,抑或主张科学研究可接受甚至必然涉及价值,但其中又存在两种立场,一方面主张科学研究可证立价值判断的真确性,另一方面则接纳韦伯把价值判断与价值存在区别开来,在否定科学研究可证立价值判断真确性的同时,接纳社会科学可以研究特定社会价值的存在并为何取得广泛的认受。

二、二十世纪“新实证主义”与社会现象学的争议

虽然孔德最早提出“实证哲学”及“实证科学”研究,但真正影响二十世纪特别是二战后英美社会科学研究的哲学学派应属“维也纳圈”(The Vienna Circle)。他们主要是一群奥地利及德国的科学家、数学家、逻辑学者及科学哲学学者,在1920—1930年代聚首于维也纳。他们掀起一个力求实现“统一的科学”(unified sciences)的学术运动,并致力建立一套统合的科学研究方法学,即一种“方法学的一元主义”(methodological monism),他们并把这一元、统一的研究取向名为“逻辑实证主义"(Logical Positivism)或“逻辑经验主义”(Logical Empiricism)。为与十九世纪特别是孔德所倡导的实证主义相区别,维也纳圈所主张的“逻辑实证主义”又被哲学界称为“新实证主义”(Neo-Positivism)(Kraft,1953;Haller,1991)。

理解“维也纳圈”这个由多国学者的学术聚会为起点的哲学思想运动,一个重要的出发点是他们在1929年正式发表的《科学的世界构想:维也纳圈》(The Scientific Conception of the World:The Vienna Circle)。在这份被称为《维也纳圈宣言》的文献中,维也纳圈学者开宗明义地认定,他们提倡的“科学的世界构想”是反对“形而上”(metaphysics)的哲学思想。正如维也纳圈的主要领导者莫里茨•施利克(Moritz Schlick)所定义的:实证主义就是“否定形而上学的可能性”的哲学(Schlick,1959,p.83)。简言之,实证主义否定任何所谓“超验的存在”(transcendent being),并只接受“当下存在、既有者”(immediately present,“given”to us)(Schlick,1959,p.83)。更具体而言,实证主义者只接受“可被验证”(verifiable)的概念及命题。继而,维也纳圈主张科学的验证只可根据两种方法:其一是通过“事实研究”(factual research),即感官经验及综合的验证(sensory-empirical and synthetic verification),其二是逻辑及分析的验证(logical and analytic verification);前者是“真”与“伪”之间的抉择,后者是合乎逻辑与否之间的抉择。据此,虽然维也纳圈也把他们的实证主义的历史背景溯源至孔德等十九世纪学者的实证主义思想,但他们更强调其主张的“逻辑实证主义”建基于二十世纪初的物理学、数学逻辑与分析哲学的发展,例如在《维也纳圈宣言》的结尾部分除了罗列维也纳圈成员及支持者,也把物理学家爱因斯坦、分析哲学及数学逻辑学者罗素与维特根斯坦包括在“科学的世界构想的主要代表”(leading representative of the scientific world-conception)的类别内。

总而言之,维也纳圈的思想包含两个部分:经验主义与实证主义部分,逻辑分析部分。正如《维也纳圈宣言》所言:

我们基本上把科学的世界构想界定为两个重点:第一是经验主义与实证主义——知识只会源自经验,而经验来自当下既有者,这些经验规限了经认受的科学的内容;第二,科学的世界构想所应用的方法是逻辑分析,应用逻辑分析到可经验的物质(empirical material)时就可达致统一的科学(unified sciences)的目的。(Vienna Circle,1929)

上引最后一句引申出维也纳圈最核心的主张,也引起继后科学研究领域内最激烈的争议,这就是“统一的科学”,即科学知识只可以透过经验主义与逻辑主义这两种方法实现。结果,这种“方法学的一元主义”构成过去一个世纪社会科学研究的实证主义争议的一个核心议题。

维也纳圈作为一种哲学思想运动,其运作不足十年。随着奥地利及德国的成员相继在1930年代被德国纳粹政府胁迫而离开欧洲移民英美,“维也纳圈”就告解散;但随着其主要成员相继受聘于英美著名学府,并培养出下一代的逻辑实证研究学者。二战后,乘着大型社会调查及政策研究的盛行,逻辑实证研究主导了1950-1970年代英美的社会科学研究。其一,经验主义在社会科学的概念建构与测量方面,为社会科学研究的概念化、操作化、标准化以至量化等方面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这方面的发展主要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应用社会研究所”(Bureau of Applied Social Research)为中心,其核心领导人物保罗·F.拉扎斯菲尔德(Paul F. Lazarsfield)亦是“维也纳圈”参与者、毕业于维也纳大学的数学博士(Lazarsfield et at.,1955;1972;Merton,et al.,1979)。其二,逻辑主义、特别是“逻辑原子论”(Russell,1959)“演绎-定律模式”与“归纳-统计模式”,亦为社会科学研究的解释基础(Hampel,1965)提供了理论根据。

在二十世纪初的欧洲,与维也纳圈“逻辑实证主义”相对抗的主要哲学思想是现象学(phenomenology),其中埃德蒙德·胡塞尔(Edmund Husserl)的哲学著作至为重要。在胡塞尔对实证主义的批判中,最突出的论述见于其最后一本著作《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验现象学》。胡塞尔把当代欧洲科学的危机界定为一种文艺复兴以来建立的“人文主义及其相关的文化生活的整体意义以至人的整体存在(total Existenz)的意义”的失落(Husserl,1970,p.12),即经历一种“对绝对理性(absolute reason)失去信心,对人类历史及人文的意义以至人的自由失去信心……对自己失去信心”(Husserl,1970,p.13)。胡塞尔更指出这种人文及理性的失落源自十八世纪以来欧洲两大思潮的此消彼长,“一方面是形而上学领域重复失败,另一方面是实证科学无论在理论及实践方面均不断取得提升与成就”(Husserl,1970,p.11)。其结果是十九世纪后半叶以来,欧洲哲学界“把整个人类存在的意义,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置诸不理”,并让实证科学这种“只顾专注于事实的科学”(merely fact-minded sciences)主导了欧洲思想界(Husserl,1970,p.6)。胡塞尔更强调,当把实证主义放置回现代哲学(胡塞尔把它界定为始于十六世纪笛卡儿)的一种对人类理性的终极追求的历史脉络下,“当代实证主义的科学概念就只可以说是一个残余的概念(residual concept)”(Husserl,1970,p.9)。因为实证主义已把一切“关于理性的问题”(problems of reason)都摒弃了,包括对真理、价值、道德的真确性的终极追求及形而上讨论,因此剩下来的实证主义者就只面对一个“只有事实的世界”(the universe of mere facts)。最后,胡塞尔郑重指出:“实证主义扼杀哲学(Positivism decapitates philosophy)。”(Husserl,1970,p.9)

胡塞尔对实证主义与实证科学的严厉批评建基在他自二十世纪初的一系列现象学论述。所谓现象学,胡塞尔简单界定为“现象的科学”(a science of‘phenomena’)(Husserl,2012,p.1)它不像其他科学只专注研究一类现象,如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现象、历史及文化科学分别研究历史和文化现象;现象学作为一哲学门派,旨在研究整体现象本身及它们的意义(Husserl,2012,p.l)。对现象学者而言,现象必须与事实分辨开来:后者是指在现实世界中各种既有的可经验的事实(given empirical facts),现象则被理解为透过人类的意识与反省而从众多事物中凸显出来的具备意义的事物。据此,现象学又可理解为一种对人类“主观视域”(subjective perspective)及切身经验的系统研究(Follesdal,2010,p.29),其目的在于尝试理解“具意义的现象”是怎样建构起来的。尤其是当研究对象聚焦于人类本身及他们建构出来的文化、历史及社会现实,即胡塞尔“所谓的精神科学(mental sciences,又称人文科学)包括历史、文化科学、社会学等学科”(Husserl,2012,p.10),这些现象所蕴含的主观意义与切身经验就更为重要。从现象学的角度出发,不难理解为何胡塞尔对实证主义有如此严厉的批评,特别是对同时代兴起的维也纳圈“逻辑实证主义”所倡导的“排拒形而上学”、以数学及物理学为蓝本一统科学及“方法学一元论”、绝对以感官经验为基础的“实证经验主义”等研究取向持强烈的对立与反对立场。

当然本文无法对胡塞尔的现象学详加说明,特别是他对人类的意识、意图、行动以至整个人类主观性(subjectivity)的概念架构;但毋庸置疑的是,现象学的概念架构为整个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实证主义争议提供了更丰富的概念与理论基础,它一定程度上与狄尔泰的人文科学理论联手为反对唯感官经验主义的实证研究提供了扎实的概念根据。但必须强调,在众多现象学门派中,胡塞尔倡导的“超验现象学”(transcendental phenomenology)及其背后的“超验理念主义”(transcendental idealism),在近代社会科学研究的有关实证主义争议中并非主导的现象学视域;其中另一位奥地利社会学者艾尔弗雷德·舒茨(Alfred Schutz)的社会现象学理论更广为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学者所采用,因为舒茨把现象学的基础从“超验理念主义”带回“社会真实主义”(social realism),即透过一系列的概念建构,如典型化(typification)、习惯化(habitualization)、常规化(routinization)、沉淀化(sedimentation)以至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等,把人类的主观意识与意义落实为一真实、持久、具规律的社会现实(social reality)甚至社会事实(social fact)。此外,舒茨在《社会世界的现象学》(1967)一书中,除了引用胡塞尔的现象学,另一个主要参考点(reference point)是马克斯·韦伯的阐释社会学,故舒茨的概念及理论架构更切合社会科学研究的需要。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舒茨所建构的社会现实却非实证主义所提倡的一种自然界既有的现实,而是人类从他们的主观意识及意图出发,透过其个人以至社会行动,渐次建构并累积起来的社会制度与历史-社会现实。

维也纳圈的“逻辑实证主义”与现象学在社会科学研究的争议,随着二战期间双方学者相继离开欧洲移居英美,有关争议于战后随之在美国学术界展开。其中自德国移居并长期任教于普林斯顿大学的哲学家卡尔·G.亨普尔(Carl G.Hempel)1942年在美国最重要的哲学期刊《哲学学报》(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发表一篇题为《普遍定律在历史中的功能》(The Functions of General Laws in History)的论文。文章以维也纳圈的三个重要论题立论:其一是科学方法一统论,并从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出发,以批判历史研究的有效性;其二从自然科学研究目的是成就具普遍性的定律出发,质疑历史研究只聚焦于解释个别事件的成因而无法提出具普遍性以至普世性的因果定律,并指责历史研究这种取向是“不可接受的”(Hempel,1965,p.231);其三,从“逻辑经验主义”的“演绎-定律模式”(Deductive-Nomological model)出发,提议历史研究以至所有社会科学研究均应遵从“演绎-定律模式”作为解释现象的法则或至少也应遵从“归纳-统计模式”(Inductive-Statistical model)作解释(Hempel,1965)。继而在1952年,亨普尔又联同另一位逻辑实证主义者欧内斯特·内格尔(Ernest Nagel),在“美国哲学学会”(Americ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周年大会上一个题为“社会科学中概念与理论形成的问题”的专题研讨会中分别发表论文,并把矛头直指马克斯·韦伯的阐释社会学的方法学。他们均是从“逻辑实证主义”中因果条件的解释模式出发,分别批评韦伯方法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工具——理解(Verstehen,英译understand)及理想类型(ideal type),指出前者包含研究者对研究对象之动机的主观臆测,根本不能像“逻辑实证主义”的因果条件解释模式那样客观地确立因果解释(Nagel,1952);后者亦只属研究者主观的理论构建,并非客观可验证的概念界定及区分的工具(Hempel,1952)。

对逻辑实证主义这一轮的攻击,舒茨随即在1953年于美国另一个哲学界会议上作出反驳。在名为《社会科学中概念与理论的建立》(Concept and Theory Formation in the Social Sciences)的论文中,舒茨综合了十九世纪德国历史学派(包括上述狄尔泰的人文科学以至韦伯的阐释社会学)及以胡塞尔为首的现象学学派,重新提出方法学的二元主义,即反对“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方法大一统的主张,更基本地重提本体论上的二元世界观(dualistic worldview)主张。用舒茨自己的文字来表述就是:

社会科学的首要目标在于获取社会现实的经整理的知识。就我理解,所谓“社会现实”是指:社会文化世界内所有对象与事件的总体,它是寻常百姓在日常生活中与他的同胞一起体验经历的世界,它是一个文化组件与社会制度的世界,人诞生于这个世界,他需要在当中找到自己的所属,他更需要对它加以接纳。我们作为社会环境内的行动者,从一开始就是生活在这样一个既是自然又是社会的世界。(Schutz,1971,p.53)

换言之,除自然世界外,舒茨更沿袭了狄尔泰及胡塞尔有关“生活世界”的概念,并称其为“社会世界”或更根本的“常识世界”或“寻常世界”(common-sense world)。就此,舒茨批评“逻辑实证主义”及其科学方法大一统的主张(舒茨称之为“自然主义”[naturalism])完全漠视了社会现实中种种相互主观性(intersubjectivity)、互动(interaction)、互相沟通(intercommunication)、语言等现象,只单独依靠“行为主义”的一种透过感官经验对人类的外显行为进行观察,而完全忽略社会现实及外显行为背后所蕴含的种种主观性与互为主观性。例如行动者赋予事物的主观意义、信念、认同以及奉献,或行动者故意隐藏以及抵制的“不行动”,甚或通过相互交往而衍生的典型化、制度化及沉淀化所形成的习以为常的惯性及社会制度。凡此种种均是“经验主义”及“行为主义”无法处理的盲点。

若要探究上述社会现实独有一种蕴含人的主观性及人与人之间相互主观性的特质,在方法学上就不可能简单照搬自然科学的一套,更不可能“被一统”在“逻辑实证主义”的方法学之下。舒茨曾指出,恰当的研究取向就是回归到韦伯所提出的“理解”。而这一研究取向却被内格尔批评为只是研究者对研究对象及其行动动机的主观臆测,无法客观地予以证实。对于内格尔的批评,舒茨的直接响应首先是承认“理解是主观的”(Schutz,1971/1953,p.56);然后指出批评者并没有把两种不同的主观性(subjectivity)辨别清楚,一种是研究对象及其行为所蕴含的主观,另一种是研究者在研究实践过程中的主观。前者必然存在于人类行动及社会文化现象中,无法回避并必须加以“阐释”,即理解蕴含在人类行为及社会文化其中的意义,故称为“阐释社会学”或“阐释取向”;后者则无论自然科学家还是社会科学家在研究过程中均必须运用的各种主观“心智构建”(mental constructs),如概念的抽象、意义的阐释、理论的综合、假设的建构等,区别只在于自然科学家可以将其主观构建对照于外在的自然世界,更透过操控的实验与观察进行可重复的验证(replicable verifications),但社会科学研究特别是历史研究不可能进行操控实验或重复验证。据此,阐释取向的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研究工作者指出,除了自然科学研究工作者所追求的一种可重复验证的客观性(objectivity),阐释取向所追求的是另一类的客观性,即把研究过程中所运用的各种“心智构建”“客体化”(objectivate)为笔记、纪录、文本、著述等,并公开让同一学术领域的研究工作者予以检验、评核甚至批判。由此,要实践这种理性批判主义下的客观性,争议不单只是无可避免,而且是必要并具建设性的。正因此,追求“具定论”不可能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常态;相反,一种透过争辩与相互批判的辩证发展才是人文及社会科学的核心规范。

内格尔对韦伯的阐释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另一批判就是以行动者的主观动机作为解释,是不符合“逻辑实证主义”因果条件的解释模式。但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有关人类行动及社会文化现象的解释,已不再局限于“逻辑实证主义”的因果条件解释以及更具体的“演绎-定律模式”或“归纳-统计模式”,阐释取向学者从现象学的“意图性”(intentionality)概念出发,提出人类行动不一定是依循前因后果的解释模式,人作为一个主动的能动者,不一定会像自然界的物质一样只被动地受因果条件的支配,而会依据个人的意愿以及意志,对自身行动作规划。据此,阐释主义者就提出,除了因果关系解释外,社会科学研究还有“意图解释”(intentional explanation)。循着“意图解释”模式,衍生出“理性选择”(rational choice)模式,即假设人类在很大程度上会理性地规划其行动以至设计和发展其社会行动模式以及社会制度。韦伯提出的“理想类型”只是一种方法学的工具(methodological device),而不是理论定论,它是从特定概念构想的观点出发,建构出来用以解释个别社会现象。但必须强调,这种解释并不像“演绎-定律模式”那样可提供一种绝对的(exhaustive)解释,亦不像“归纳-统计模式”可提供概率性解释,“理想类型”所能提供的解释只是在特定理论视点下一种适切的、合乎逻辑的和恰当的解释(Schutz,1971,pp.63-64)。除了“意图解释”,韦伯学派更提出历史脉络与社会制度的解释,即个人及社会行动亦受所处的历史、社会、文化脉络与制度的影响,继而发展出如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的“结构化理论”(theory of structuration)(Giddens,1984)及玛格丽特·阿切尔(Margaret Archer)的“社会型态发展理论,”(theory of social morphogenesis)(Archer,1995)等解释模式。

总结自二十世纪初由维也纳圈掀起的这一轮实证研究的争议,它从欧洲学术界中“逻辑实证主义”与“超验现象学”的争议,转至美国学术界“经验主义”及“行为主义”与“社会现象学”及阐释社会学的对峙。整个社会科学研究有关实证主义的争议无论在议题内容及领域范围上均有大幅度的拓展。首先,在本体论议题上,一元的自然主义世界观与二元的自然与社会世界的对立,随着超验现象学过渡到社会现象学及阐释社会学,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的本体论基础就不再局限于个人的主观意识及意图,而落实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主观及日常生活的“生活世界”,继而经过历史-社会实践而沉淀成为社会制度,结果就确立了具体实在的社会现实的基础。其次,在知识论方面,人文科学及社会科学的知识基础亦不再建基于人的主观意识、意念或意图的一种“观念主义”(idealism),而是落实到一种“社会真实主义”,即主张人类透过社会实践可以建构出具规律性、固定、持久的社会制度,这些制度又反过来规范人类的行动,由此衍生出迪尔凯姆所谓的“社会事实”(social facts),结果亦为阐释取向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知识的确定性(validity of knowledge)建立了真实基础。最后,在方法学议题上,随着二战后大型社会调查及公共政策研究广泛地被采用,“逻辑实证主义”方法学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内取得领导甚至支配的地位;但另一方面,阐释学派亦在方法学上有多方面的发展,例如随着舒茨的《社会世界的现象学》英文版在1967年出版,加上他的两位学生彼得•伯格(Peter Berger)和托马斯•卢克曼(Thomas Luckmann)合著的《现实的社会构建》(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在1966年出版,以及舒茨的追随者、社会学者哈罗德·加芬克尔(Harold Garfunkel)发展起名为“族志方法学”(ethnomethodology)的研究方法(Garfuiikel,1967),社会现象学在美国社会科学界渐被接纳。此外,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和约翰·杜威(John Dewey)的学生乔治·赫伯特·米德(George H.Mead)在芝加哥大学与赫伯特·布鲁默(Herbert Blumer)等人发展出“象征意义互动主义”(Symbolic Interactionism)(Mead,1962;Blumer,1969)及建构起以城市族志学为研究取向的芝加哥学派(Denzin,1992;Hammersley,1989),亦为阐释取向在社会科研究领域增添不少支持者。随后,历史研究及语言学内兴起的诠释学研究、叙事研究、议论研究进一步扩大了阐释取向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比重。至此,在这一轮社会科学领域有关实证研究的争议已清楚形成两大研究范式的阵营:一方面是“逻辑实证主义”,另一方面是社会现象学的“阐释取向”。它们各自禀持截然不同的研究对象的本体论、所能成就知识的知识论及所采用研究方法的方法论,并为继后在社会科学研究(包括教育)的范式战争拉开序幕。

三、二十世纪下半叶从“后实证主义”到“范式战争”的争议

在二十世纪五十至六十年代之交,欧美哲学及社会科学界出版了多本颇具分量的专著,结果再次掀起另一轮实证主义的争议。这一轮围绕社会科学领域实证研究的争议与先前两轮争议的最大差别在于:实证主义不再像之前那样持进取甚至攻击型的取态,号称要以自然科学的实证主义方法“一统科学”;相反,实证主义成为被攻击的对象,并引发了“后实证主义”的争议。带来这一轮“后实证主义”(Post-Positivism)争议的主要专著包括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的《科学发现的逻辑》(Logic of Scientific Discovery,1959)和《猜想与反驳》(Conjectures and Refutations,1963)、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科学革命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1962)、伊莫尔·拉卡托斯(Imre Lakatos)和理查德·阿贝尔·马斯格雷夫(Richard Abel Musgrave)编写的《批判与知识增长》(Criticism and the Growth of Knowledge,1970)等。

其中的主导人物卡尔•波普尔在一篇自传论文中写道:

今时今日每一个人都知道逻辑实证主义已死,但却无人会追问:“谁人应承担责任”或“是谁干的”……我恐怕我一定要承认责任。但我并非蓄意,我的唯一意图只是指出我认为其中几个根本的错处。(Popper,1974,p.69)

波普尔并不是第一个提出“逻辑实证主义已死”的人,1967年哲学史学者约翰·帕斯莫尔(John Passmore)在《哲学百科全书》中有关“逻辑实证主义”的条目下写道:“至此,逻辑实证主义已死,或者,作为一哲学运动它就等同于已经死亡。”(Passmore,1967,p.56)但在哲学争议领域,波普尔这位在维也纳出生及受教育的哲学家早在1934年出版的专著《科学发现的逻辑》(Logik der Forschung,英文版在1959年出版)中,就对“逻辑实证主义”提出了批判。他最重要的质疑是实证主义无法确切地“证实”(verify)任何命题是真理,用波普尔自己的说法这是因为:

从逻辑的角度,无论我们用多少件个别的事例来推论出普遍的陈述,这样论证所得出的结论永远可能是错误的。无论我们观察得到多少次白天鹅的事例,我们仍然没有证立所有天鹅都是白色的结论。(Popper,1959,p.27)

如果重复的感官观察甚至实验的归纳,无法证实具普遍性的命题,那么我们凭什么确立科学知识?用波普尔的提问方式就是:什么时候一个理论才可被接纳为科学?是否有判定一理论具备科学地位的标准?或具体而言的问题就是:如何识别科学与类科学(pseudo-science)(Popper,1963,p.33)。波普尔的答案是“证伪理论”(theory of falsification)。波普尔写道:

我会确切地接受一种(知识)系统是科学,如果它能够经得起经验的检测,但区别该系统是否科学,并不取决于它的“可被证实性”(verifiability),而在于它的“可被证伪性”(fallibility)。换言之,我不要求一套科学系统能够恒久地得到正面的确立;但我会要求它能反面或否定地得到确立,即它具备可以透过经验检测而被推翻。(Popper,1959,pp.40-41)

据此,在“证伪原则”下,一假设或命题必须不断地接受“证伪”的考验,若它能抵受得住这些来自不同时间及不同情况下的“证伪”考验而不被推翻,则有关命题以至理论系统就具有其可靠性及“韧性”(mettle),可称得上“被确认”(corroborated)。事实上,波普尔曾提出“正面的确认理论”(positive theory of corroboration)(Popper,1959,pp.265-269)作为他的证伪理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说明即使科学知识无法确切地证实其真理地位,但它仍可不断通过“证伪”的考验以“确认”科学知识的可靠性及韧性,继而科学知识仍可得以累积及发展。然而波普尔强调,即使一套科学理论以至知识系统经历多少的“确认”,逻辑上它始终只能当作是“临时的猜测”(provisional conjectures)(Popper,1959,p.265),即它仍随时会有“被证伪”及推翻的可能性。因此,“猜测”与“反驳”成为科学知识的常态及发展的规律。据此,波普把他1963年出版的论文集名为《猜测与反驳》。建基于“证伪理论”与“确认理论”,波普尔进一步提出其“批判理性主义”(critical rationalism)作为其整套科学研究方法学的统称。他强调科学研究及科学知识的核心本质应是不断的理性批判,因此科学家所持的研究态度应该是,不把自己发现的科学知识视为金科玉律,而只是“临时的猜测”,可供同行反驳与批判。据此,波普尔在《科学发现的逻辑》的结尾写道:

作为科学人(the man of science),不在于他拥有知识和不能被推翻的真理,而在于他努力不懈地批判和追求真理。(Popper,1959,p.281)

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卡尔·波普尔之外另一个领导“后实证主义”运动的学者为托马斯·库恩。他时任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哲学教授,其《科学革命的结构》与波普尔的《科学发现的逻辑》合力撼动了实证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近半个世纪的支配地位,结果亦使社会科学研究中有关实证主义的争议进人所谓“后实证主义”的阶段(Baronov,2012,pp.57-85;Bernstein,1983,pp.20-25;Bryant,1995;Fischer,1998;Guba & Lincoln,1998;Phillips & Burbule,2000)。虽然波普尔与库恩均对实证主义提出严厉的批判,但他们的立论亦存在本质上的分歧。

波普尔对实证主义的质疑主要集中在实证主义是否具备透过感官经验证实命题是真理的能力,简言之,就是质疑实证主义的证实能力(verifiability)。除此以外,波普尔仍然接纳逻辑实证主义在本体论及方法论上大部分的假设,如在本体论上接受“自然主义”,相信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及自然世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在方法论上接纳方法学上的“一元论”以及解释模式上的“演绎-定律模式”等。(Popper,1975)

库恩则直接取替了实证主义者以至波普尔倡导的“批判理性主义”,代之以历史及社会心理学的解释。库恩质疑科学发展是依循累积、线性的轨迹发展,提出其发展并非纯粹建基在事实与证据的逻辑与理性的原则之上,而是依循着革命的结构发展,即一个新兴科学“范式”(paradigm)会把现存的主导“范式”推翻并取而代之。库恩更主张,范式的革命与更替并非依照波普尔所提倡的“批判理性主义”的逻辑运行,而是依靠“研究的心理学"(psychology of research)以至权力游戏的法则运作。

这两种南辕北辙的“后实证主义”取向曾在1965年于伦敦大学同台辩论。1965年7月,伦敦大学的贝德福德学院(Bedford College)举行了为期7天的科学哲学国际研讨会(International Colloquium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其中一节邀请了托马斯·库恩从美来作主题演讲嘉宾,并请伦敦经济学院教授卡尔·波普尔作主持并担任其中一位评论员。有趣的是,库恩的论文题目为:《发现的逻辑或研究的心理学》(Logic of Discovery or Psychology of Research),这无疑凸显了两种“后实证主义”取向的壁垒分明。

在库恩看来,科学的发展与进步沿着所谓“范式转移”(paradigm shift)的轨迹来运作。其范式发展、确立及转移可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作为一种范式,库恩认为其是“一系列被普遍认许的科学成就,它们在一段时间内能为一个社群的科学研究工作者提供一系列模范性的问题与解决方案(model problems and solutions)”。(Kuhn,1970,p.viii)

其次,成为一种范式,它更能把连串科学成就逐渐累积成“整合的传统”(coherent traditions)。即一种范式能提供“一些在实际科学实践中公认的范例,包括定律、理论、应用、工具以及仪器,整合起来则是提供一些模式,并发展成特定的、具整合性的科学研究传统”。(Kuhn,1970,p.10)

第三,一个范式发展成为一个科学研究传统,它会演化出库恩所谓的“一套共同信念”(a set of common beliefs)甚至哲学;即在一种范式内,或更具体地说,在一个科学研究工作者的社群中,出现对一系列本体论、知识论及方法论问题的共同哲学信念。库恩指出,范式作为一个“科学家社群相信他们对以下一系列问题已取得确定的答案:宇宙组成的基本物体是什么,这些物体如何与人类的感官产生互动,对有关的物体可以提问哪些合理的问题以及可以运用哪些技术去寻求答案”(Kuhn,1970,pp.4-5)。除此,库恩更强调:“作为一种被接受的范式,必把其理论视作比它的竞争对手优胜,但它却不必要、事实上亦不可能解释它所能面对的所有事实。”(Kuhn,1970,pp.18—19)换言之,范式的形成意味着科学研究社群中形成了一种形而上学的理念(metaphysical ideas)。

第四,随着一个范式转化为一种学术传统以至共同的哲学信念,在范式内的研究工作者就会衍生出一系列作业标准,当这些标准演变成一套理所当然又习以为常的准则,科学探究所强调的“批判议论”(critical discourse)就被放弃,取而代之科学研究就沦为一种库恩所谓的“解谜”(puzzle-solving)的操作(Kuhn,1970a,PP.6-7)。库恩所指的“谜”借用自日常用语中的“谜语”或“猜谜”的意思,是一种已预定必然有答案的探究活动。库恩强调当“解谜”操作成为一种科学研究社群的主流,显示了范式的确立及“常态科学”(normal science)的形成(Kuhn,1970,p.36)。结果,范式社群内的研究工作者就与一些社会重要问题隔离开来,因为这些问题不能还原成范式内既有理论及概念所蕴含的“谜的形式”(puzzle form),即没有预设的答案(Kuhn,1970,p.37)。至此,范式作为一个研究工作者的社群就会失去它应有的突破与创新的动力。甚至当研究结果与范式所预设的答案不一样,范式社群的判断惯常“是个别科学家的错”(Kuhn,1970,pp.35-36)或直接“只怪罪于研究工作者,而不是他的工具”(Kuhn,1970a,p.7)。结果,当范式沦为“解谜工具”(puzzle solver)时,科学工作者就丧失了彼此之间应有的批判议论,并放弃了科学研究的探求突破的精神,只会在范式内既定的框架内寻找既定的答案。

第五,范式至此进一步被库恩比喻为政治制度。库恩指出,“当一个群体起初被接纳成为一个范式,每每伴随着成立专门的期刊、组成专家的学会及争取得到课程中一个席位”等学术专门的制度(Kuhn,1970,p.19)。当“现存的范式已失去了它过往那种在特定领域的探究所起领导作用及地位时,科学革命就开始萌芽”(Kuhn,1970,p.92);结果范式内的制度转化为几近“政治制度”的功能,即“防止”革命的出现及扩散(Kuhn,1970,p.93);当现有范式制度的社会控制功能严重失效时,科学革命就会发生,即一套范式制度被另一套制度所取代(Kuhn,1970,pp.92-110)。

总而言之,库恩的理论正如他1965伦敦研讨会提交的论文题目,他尝试以科学研究工作者社群的心理、社会、政治的脉络与规限立论,取代波普尔提出的依据科学发现逻辑而进行的“批判理性主义”,以解释科学研究的实践,并进而质疑实证主义(特别是维也纳圈以降的逻辑经验主义)的可靠性。虽然,1965年库恩与波普尔的同台辩论并没有达成任何定论,但他们对大半个世纪以来主宰科学研究、特别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实证主义提出了有力的质疑,不仅把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近半个世纪的实证主义争议推进到“后实证主义”的阶段,更点燃了继后半个世纪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所谓“范式战争”(pamdigm war)的战火。

紧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实证主义”的争议导致“实证主义”在社会研究领域领导地位的动摇,至七十年代在社会科学研究的争议更趋激化。导致争议进一步激化的因素大致可归纳为两方面:其一是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涌现的所谓“语言转向”,其二是所谓“文化转向”。这两个转向可以视为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阐释取向的发展与提升,因为无论是语言或文化均可视为人类的意识、意图及意义的具体表达(expressions)与呈现(representations):语言的表达造就了每个人类社会的语言系统、社会沟通制度、文字与文本以至典章纪录,文化的呈现更体现在每个人类社会各种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仪式与规矩、器物与建筑。对这两大类别的意义载体(meaning carriers)的阐释与探究,发展出近年各具特色及焦点的质性方法研究取向。例如聚焦在语言表达方面的研究取向就有文本分析、叙事研究、议论分析、诠释学研究等,聚焦在文化呈现方面的研究取向有建基于早期人类学“他者”(otherness)族志学而发展开来的城市族志学、组织族志学、制度族志学、课堂族志学以及族志方法学等。

总结二十世纪下半叶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实证主义争议,最凸显的特征是:实证主义的支配地位受到质疑与挑战,因而进入“后实证主义”阶段。更随着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及方法的出现与确立,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出现了百花齐放以至范式“割据”与“争战”的局面。一个世纪以前,维也纳圈提出的“科学方法大一统”的口号基本已告落空。因此,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如果再强调要以实证研究作为统一教育研究(亦适用于社会科学研究)的行动纲领,不觉令人心生疑虑,是否应该回到过去一个世纪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有关实证主义的种种纷争,重蹈其覆辙?

四、寻找二十一世纪社会科学领域实证研究的意义

自从奥古斯都·孔德在十九世纪中提出实证主义哲学,并把社会现象研究列为第六种实证科学,实证主义研究取向是否可以应用到社会现象研究就备受争议。从前文有关过去一个世纪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实证主义争议的历史回顾不难发觉,实证主义作为一种科学研究取向,其内涵亦不断在演变,当它应用到社会科学研究时所引发的争议亦不断在改变。

首先,就实证主义的意义,安东尼·吉登斯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紧接着波普尔与库恩在伦敦大学进行“后实证主义”辩论以后,就对实证主义作了以下评论:

已很少哲学及社会学思想家愿意称自己是“实证主义者”,……它作为一个称号已成为一个贬词,广泛但含糊地用作为一个批判攻击的武器;无论在哲学或社会学,它都缺乏一公认及标准的意义。……它更常被认同至1930年代的“逻辑实证主义”,……即源自维也纳圈发展起来的构想,而不是孔德。就是由于(实证主义)在一般用法上欠缺一致性,因此实有需要在众多混乱的用法中加入一些秩序。(Giddens,1974,p.2)

据此,为使往后讨论能更落实和聚焦,实有必要为实证主义以及实证研究的意义加上一些界定。从上文有关实证主义历史发展的讨论可知,实证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思潮或社会科学研究取向,在过去百多年经历过数次变迁:十九世中期孔德提出的实证主义、二十世纪初以维也纳圈为核心的新实证主义、二十世纪中叶的后实证主义及二十世纪末的范式割据和战争中的实证主义。至于今天在英美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通行的实证主义,基本上可溯源至维也纳圈所提倡的逻辑实证主义,并随着其中主要代表人物在1930年代移民英美后在英美高等教育及学术界作出的传播与推广所致。

既然建基于维也纳圈的逻辑实证主义,因此可从以下两个核心视域着手界定实证主义:(1)经验主义,知识只会源自经验,而经验来自当下既有事物,因此科学知识就是经被经验证实(verified by experience)其真伪的命题;(2)逻辑分析,在经验的验证外,另一种科学的验证途径是逻辑的推论,即一命题需被逻辑证实(verified by logic)合乎逻辑与否。更具体而言,前者的典型是自然科学如物理,后者的典型就是数学。综合而言,“一统的科学”就是“将逻辑分析应用于可经验的事物”(applying logical analysis to empirical material)。

从逻辑经验主义及数理科学基础出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主张,实证科学及实证研究所成就的科学知识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定律科学(nomothetic science)。实证科学研究的目标是发现在外在物理世界中存在的规律,而且这些规律普遍地存在于自然界。简言之,实证研究所成就的知识应具备普世性的定律。(2)演绎-定律解释(Deductive-Nomological explanation)。建基于普世定律,实证研究所成就的知识应该可以对研究对象作因果条件的解释(causal conditioning explanation),即对一种自然现象的出现能提供充分而又必要条件的因果解释。(3)准确的预测。若掌握了现象出现背后的充分必要条件,实证主义者就可以对有关现象未来出现与否作出准确的预测,继而甚至可以对相关现象加以操控。

以上有关实证主义作为自然科学哲学的学说,可以说本身是一种自给而完整的学说,特别是用以说明自然科学研究。当实证主义的学说尝试应用到研究社会现象时,就引起各种争议,特别是如维也纳圈提倡的以逻辑实证主义一统所有的科学研究,结果掀起了过去一个世纪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众多争议。上文对这些争议的回顾,其目的是尝试提醒当前学界,要倡议以至推广实证主义在教育以至社会研究的应用时,实有必要先对以上争议所涉及的各种议题一一加以反省及论证。这些议题大致可归为以下三类。

一是本体论的争议。实证研究作为一种自然科学的研究取向,是否适用于社会现象的研究?具体而言,社会现象是否拥有独特而又不可化约(nonreducible)为自然现象的本体特质?围绕研究对象本体论的议题,实证主义者与阐释论者存在完全对立的立场:实证主义者相信社会现象可以化约为自然现象,一般称这种主张为“自然主义”(naturalism),或正如维也纳圈把他们的宣言命名为《科学的世界构想》,他们相信只有一元的世界观;相反,社会科学中的阐释论者强调个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作为学科的主体(subject matter),拥有与自然界既有的物理现实截然不同的特质,这就是人类拥有意识、意义、意图与意志,可以依据他们的意图独立地或协作地建构他们意欲的社会及生活世界,换言之,阐释论者相信除自然世界外,还有独特的社会世界的存在,他们主张二元的本体论。

二是知识论的争议。实证主义作为一种知识论视域,首先,它基本上是以自然科学所成就的知识为楷模,即知识应以发现具普世性的规律以至定律为依归;其次,它应对所研究的现象提供充分必要条件(至少亦是概率性)的因果解释;第三,实证主义者亦主张知识真确性的验证,应以可重复的客观性作为验证的标准;第四,验证的根据只能源自经验——人类对外在物质世界的感官经验。

相反,社会科学中的阐释论者不认同人文及社会科学所成就的知识必须以普世性定律的形式为唯一的标准。首先,他们主张知识可以是以“个案为本的”形式出现,即使他们主张知识亦能够以发现社会现象的规律性为目标,但这些规律性却不大可能具备绝对普世的性质,而在很大程度上蕴含着特殊的“脉络性”(contextuality),即受到现象所处的历史、社会、文化的脉络所影响。其次,由于人类行为蕴含“意图性”及“脉络性”,因此在解释社会现象及人类行为时,阐释论者不同意只依靠因果关系的模式,他们强调还有其他解释模式,如意图解释或/及脉络解释。第三,在知识真确性的验证议题上,先有“后实证主义者”对验证本身可行性的质疑,即波普尔以伪证理论为基础对实证主义内在逻辑的质疑、库恩以范式革命为基础的对实证科学发展的外在(历史、社会心理)的质疑;其后有关验证的客观性,阐释论者不同意以可重复观察与验证作为界定“客观”的唯一准则,他们强调历史-社会现实很大程度上不能重复、更不可能进行实验观察,因此,阐释论者对客观性的界定不可能建基于重复观察与验证,取而代之的是研究者把他们在研究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心智结构”尽量“客体化”,以作为可供同侪检验的探究历程的纪录,并通过同侪的互相理性批判,以达致相对的客观。第四,实证主义者将经验作为科学知识的验证基础,阐释论者则认为除感官的经验外,人类还可以透过自我意识及反省进行,即狄尔泰及胡塞尔所强调的所谓“生活体验”,“生活体验”的对象不再是外在的物质世界,而指向人类文化-社会内部的“生活世界”。最后亦是至关重要的知识论争议的议题就是真理的界定,实证主义者对真理的界定建基于所谓符应原则(correspondence principle)。例如,罗素(Bertrand Russell)提出:“一个信念是真,当有一与它相符应的事实存在(a belief is true when there is a corresponding fact)。”(Russell,1998,p.75)知识的真理基础是建基于外在的物质经验世界。相反,阐释论者主张知识的真理基础可以是建基在文化社会内部实践的“生活世界”,就此衍生出两套互相补充的理论:其一是哈贝马斯提出的“真理的沟通理论”(communicative theory of truth)(Habermas,2003),其二是实用主义者的真理理论(pragmatists’theory of truth)(Mead,1964;James 1991);前者主张真理是由一群相关参与者透过沟通理性及遵从沟通伦理而达致的共识,后者把真理界定为在相关的“生活世界”实践中“可行得通的理念”(an idea that works)。有关真理的理论争议较实证主义的争议复杂得多,无法在此详论。

三是方法论的争议。建基于本体论及知识论的分歧,实证主义与阐释论者对方法论的争议在二战后发展成为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量化方法与质性方法的区分,在继后的大半个世纪更各自发展出各式各样的具体研究方法、量度工具、分析程序等。这方面的争议很难在一篇论文中延展开来讨论。

二十一世纪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实证研究应如何理解?若从实证主义及自然科学研究取向出发,就会把实证研究视为一种对等于自然现象的、客观存在于外在物质世界的事物,可以透过感官经验进行观察和抽象,以归纳成为一定数量具普遍性的特征,并带回外在经验世界中作量度、归类与排等。若从社会科学的阐释取向出发,就应把实证研究视为一连串在特定历史、社会脉络内世界各国学者反复实践与论证的过程结果。本文正是对这些学者在过去百多年所作的论证争议及研究实践之叙事纪录,亦是从后一研究取向出发尝试论证,实证研究并不应视作一确切且无可争议的有关研究活动的特征或类型,更应把它理解为近代学术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系列学术争议及研究实践,其中曾经出现多个富争议性的议题。考察这些议题的争论焦点,有助于对实证研究以至教育及社会研究的本质有更深人而透彻的理解。

教育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社会设置,对教育的研究本就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科学发展到今天,已经没有所谓哪一种方法或研究范式是某一个学科所独有,更多的是交叉融合与共享。因此,在教育研究领域探讨研究范式、研究方法,需要从其所在的社会科学领域探寻其根源与流变历程。经由前文可以清晰地看到,实证研究取向以及更具体的研究方法之于包括教育在内的社会科学研究毫无疑问都是至关重要,亦因此备受关注并引发诸多争论。在一个多世纪的争论图景脉络中同样可见的是,时至今日,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实证研究已不可能像二十世纪初那样,成为“一统科学研究”的旗帜以至图腾,它只是众多研究取向以至范式的其中一员。因此,作为教育研究者,当我们致力于经由更规范的研究方法以推动教育研究的发展时,或许应从历史的视角、站在社会科学研究这一更大的领域去理解研究方法、取向或范式以及其后所包含的知识论、本体论以及认识论的问题,由此,既达成对实证研究取向更准确的理解,亦培养起对多元研究范式的视野与胸襟,明了不同研究范式之适用范围。相应地,在引导年轻一代教育学人做出更具规范且能参与国际对话的教育研究时,亦不应简单局限于某种单一范式,更具价值的首先应是使其具备对各种研究范式的敏感、好奇以至欣赏,由此才不至轻易落人盲从与想当然。

注释:

①“叙事”(narrative)是近年流行的研究方法。本文采用的叙事方法主要是沿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取向,主要参考来自:Collingwood,R.(1994).The idea of history,revised edi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Somers, M.(1994).The Narrative Constitution of Identity:A Relational and Network Approach. Theory and Society, 23(5),605-649;White, H. (1987). The Content of the Form : Narrative Discourse and Historical Representation. Baltimore: The John Hopkins University。

②奥古斯都·孔德的《实证哲学》法文版全书共六册,本文参考以两册英文抽译本为蓝本,参见:Comte,A.(2001a).The positive philosophy of August Comte,vol 1. Translated by Harriet Martineau. Bristoal: Thoemmes Press;Comte,A.(2001b).The positive philosophy of August Comte. vol. 2.Transled by Harriet Martineau. Bristoal: Thoemmes Press.

③狄尔泰著作甚丰,其英文译本有五册(Wilhelm Dilthey. Selected Works,Vol.I-V.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人文科学导论》是其中的第一册。参见:Dilthey,W. (1989). Introduction to the human science : Wilhelm Dilthey selected works, Vol. I.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④在德国学者中,除了用Geisteswissenschaften(人文科学),亦有采用Kulturwissenschaften(文化科学)或Gesellschaftswissenschaften(社会科学)(见Habermas,1988)。本文将此三用语当作同义词,相互交替使用。

⑤有关理解、阐释与诠释学的讨论,可参考:Dilthey,W.(1996).Hermeneutics and the study of history: Wilhelm Dilthey Seected Works, Vol.IV.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Ermarth, M.(1978).Wilhelm Dilthey: The critique of historical reason. 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pp.241-321。

⑥德文版出版于1883年,本文参考其1996年的英译版。

⑦有关“方法学的个人主义”与“方法学的集体主义”的争论,可参考:Elster, J. (1985). Making sense of Marx.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Wright, E. ; Levine,A. ; & Sober, E.(1992) Reconstructing Marxism. London:Verso; Lukes, S.(1994). 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 reconsidered. In M. Martin L. C. McIntyre (Eds.)Rea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social sciences (pp. 451-459). Cambridge, Mass:The MIT Press。

⑧韦伯1917年论文的英译题目,先后出现以下两个版本:1949年版Edward A Shils & Henry A Finch 译为“The Meaning of ‘Ethical Neutrality ’,in Sociology and Economics”,2012 年版 Hans H. Bruun 译为 “The Meaning of‘Value Freedom’in the Sociological and Economic Sciences”。二者的主要分别在于“中立”(neutrality)抑或“无涉”(freedom),就文章内容来判断,“价值中立”应较“价值无涉”更恰当。

⑨有关评论可参考 Giddens,A. (1974). Introduction. In A. Giddens (ed.), Positivism and Sociology(pp.1-22). London: Heinemann。

⑩有关“实证主义”(positivism)与“经验主义”(empiricism)的区别,在维也纳圈的原初讨论中(见《维也纳圈宣言》以下引文)没有加以区分;其后随着以汉·莱琴巴赫(Han Reichenbach)为首的“柏林科学哲学学会”(Berlin Society for Scientific Philosophy)力求与维也纳圈区分开来、自立门户并坚持采用 Logical Empiricism取代Logical Positivism,二者的争议就开始出现。有关争议的详细历史分析,见:Uebel, Thomas.(2013). “Logical positivism”-“logical empiricism”: What is in a name? Perspectives on Science, 21(1):58-99。但无论维也纳圈原先沿用的Logical Positivism抑或“柏林小组”(概指1930年代维也纳圈参与者中一个主要来自柏林的小圈子)主张的Logical Empiricism,对部分哲学历史学者而言,二者每被视为“同义词”,个中区分很大程度上只属门户之见(Richardson & Uebel, 2007;Uebel,2013)。本文亦采用这个观点。

⑪本书(德文版)的第一及第二部分1936年分别在学术期刊发表,全书在1954年出版,英文版于1970出版。本文参考:Husserl,E.(1970).The crisis of European science and transcendental phenomenology: An introduction to phenomenological philosophy. Evanst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⑫舒茨在1932年出版了德文版《社会世界的现象学》,英文版迟至1967年才出版,本文参考自Schutz, A.(1967). The phenomenology of social world. Evanston: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⑬有关这方面的发展,请见:Berger,P. & Luckmann,T.(1966).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A Treatise in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 Harmondworth Penguin. Schutz, Alfred.(1967). The phenomenology of the social world. Evanston: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⑭有关社会事实(social fact)及社会真实主义(social realism)的讨论,请见:Durkheim,E.(1982). The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 and selected texts on sociology and its method. London:Macmillan Press,pp.50-59. Lukes,S.(1973). Emile Durkheim:his life and work:A historical and critical study. Harmondsworth:Penguin Books, pp.79-85.亦可参考近年一系列有关critical realism(Archer et al,1998;Collier,1994;Sayer,2000)及social realism(Moore,2009)的著作。

⑮该论文收集于 Hempel论文集,请见:Hempel,C.(1965). Aspect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 and other essay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New York: Free Press。

⑯该论文收集于 Schutz,A.(1971). Concept and theory formation in the social sciences. In A. Schutz. Alfred Schutz Collected Papers(Vol.1,pp.48-66). Hague: Martinus Nijhoff。

⑰大陆学界多将intersubjectivity译为“主体间性”。但笔者认为,subjectivity在这里理解为“主观性”较“主体性”更为恰当。

⑱有关讨论见:Wright,O.& Henrik,G.(1971). Explanation and Understanding.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Elster,J.(1994). The Nature and Scope of Rational-Choice Explanation. In M. Martin and L. C. McIntyre(Eds.). Rea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Social Science(pp.311-322). Cambridge:The MIT Press. Elster, J.(2007). Explaining Social Behavior: More Nuts and Bolts for the Social Scienc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以及曾荣光:《教育政策行动:解释与分析框架》,载《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4年第1期,第68-89、189-190页。

⑲有关讨论见:Kalberg,S.(1994). Max Weber’scomparation-historical sociology. Cambridge:Polity. Collins,R.(1981) Weber’s Last Theory of Capitalism:Systematization.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45(6), 925-942。

⑳有关舒茨对美国社会学的影响可参考:Pasthas,G.(2004). Alfred Schutz’s influence on American sociologists and sociology. Human Studies,27(1),1-35。

㉑有关讨论见:Lakatos,I. Musgrave,A.(eds.)(1970).Criticism and the Growth of Knowledg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re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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