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教育研究》2019年第7期 作者:戚万学 谢娟
摘 要:教育大数据是由数据主体、数据客体、教育活动和教育数据四个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教育大数据的伦理诉求具体表征为主观上的自我保护需要和客观上的社会保障需要,明确伦理诉求是治理伦理风险的前提条件。教育大数据的伦理诉求是数据主体和数据客体等结构要素对伦理价值的共同追求,即数据主体以“有用无害”为表征的内生性诉求,数据主体以“责任担当”为表征的外发性诉求,数据客体以“数据权利”为表征的内生性诉求,数据客体以“制度保障”为表征的外发性诉求。四个方面的内涵表征相互关联,形成从低到高的伦理诉求层级。教育大数据伦理诉求的最终实现有赖于教育大数据伦理共同体的建立和维系,即以伦理精神共同体促进共识性伦理信念的形成,以伦理交往共同体打破沟通壁垒、明确责任担当,以行业规范共同体实现数据权利的制度保障,以伦理文化共同体增强大数据技术与教育人文的共通。
关键词:教育大数据;伦理共同体;伦理诉求
相应文化制度和内在支撑条件的落后与阙如,致使教育大数据在迅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明显的缺陷和弊端。规避发展陷阱并维持后发优势,引导人们在产生、采集、存储和利用教育大数据的过程中遵循必要的道德信念与行为规范,成为大数据时代教育研究的重要课题。从发展脉络看,人们对教育大数据的研究萌芽于21世纪初,在经历了大数据技术在教育领域的逐步兴起与初步发展之后,于2013年开始走向深入发展阶段,呈现出多元、微观的研究趋势,教育数据安全、隐私等具体伦理问题受到关注。[1]教育大数据伦理研究逐步兴起。
一、教育大数据伦理研究的发展脉络
大数据伦理研究起步较早,相关成果对教育大数据的伦理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2013年,有学者关注大数据时代的公众隐私问题,认为大数据在知情选择等方面挑战了国际隐私法,主张以建立监管机构、制定行为守则等方法应对;[2]呼吁从法律制度和职业伦理的双重角度去构建保护个人隐私的防线[3]。随之,更多的学者对大数据伦理问题展开深入思考。已有研究表明,大数据带来自由、开放和共享的同时,也对传统伦理产生挑战。[4]大数据具有潜在的道德客体性和非完全道德主体性,大数据时代的道德难题可能会因大数据的建构而发生得更加隐蔽无形。[5]应关注数据共享和使用中的道德问题并积极开展道德评估,[6]通过伦理治理规避大数据技术异化带来的非人道、非人性、非自由等问题,[7]在康德主义、功利主义、社会契约论和德性论等伦理框架下对大数据实践进行道德检验,[8]通过知行合一等道德原则应对数据鸿沟、数据失信、隐私泄露等伦理挑战以增强传统伦理和大数据技术的内在契合度[9]。在伦理治理方面,有学者从法律、道德和技术三个层面提出应对数据收集和处理过程中隐私问题的规范条件,[10]强调数据立法的重要性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在数据安全问题上的约束作用,[11]主张通过道德思维的数据化等途径来推进大数据时代社会道德治理创新和伦理转型,[12]引入责任伦理策略对社会治理在实现价值理性与技术理性、目的善与手段善、公共善与公民权利等平衡关系方面提供道德规约[13]。其中,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以下简称《条例》)最具影响力。《条例》于2016年通过、2018年生效,它界定了个人敏感数据、问责机制、数据处理者、数据保护者,以及数据主体的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拥有权、删除权、限制权、反对权、个人决策权等具体数据权利,从而对数据信息实施保护。[14]
近年来,教育研究领域对大数据伦理持续关注。有学者意识到,大数据的学习分析技术在信息收集、信息访问、信息后果、利益分配等方面引发了隐私侵害等伦理问题,违背了教育目标。[15]学者们提出,在教育大数据产生、采集、存储和应用过程中,应以必要的道德信念和伦理规范进行指引,倡导传统伦理和技术伦理共同发力。[16]遵循自主、善意、公正、可持续等伦理原则,应对隐私泄露、数据束缚、决策禁锢等伦理威胁。[17]教育大数据提供的学生画像具有单向监控效应,在数据采集、使用和存储等方面对学生数据隐私造成威胁,可采用问责制营造以学生为中心的良好道德环境,并在学校和学生间通过协商建立道德契约。[18]教育作为一种道德实践,应重新审视对学生数据收集、分析和应用的认识,在正义伦理和关怀伦理的信息公正框架下进行大数据实践。[19]在具体伦理策略方面,有学者论证了教育大数据的循证决策、创新评估、重新概念化、伦理发展等研究趋势,在隐私保护、数据安全和行为准则方面提出具体建议。[20]有学者提出教育大数据的开发、设计和实施等具体措施,[21]在学习技术中建立监督机制及问责制度,[22]从分配正义视角对资源稀缺、目标偏离、同伴效应、决策偏见等教育公正问题给出政策建议。
教育大数据具有完整的结构体系,对其开展伦理研究需要系统分析框架的指导,过于微观和非系统的研究容易造成研究成果的碎片化和重复性。所以,本文从教育大数据的结构体系出发,不仅对数据客体本身进行伦理分析,而且对数据主体及其在教育活动和大数据技术应用等环节进行系统的伦理审思。明确并实现伦理诉求,是开展教育大数据伦理研究的首要任务和应对教育大数据伦理难题的基本前提。本文首先将教育大数据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结构进行考量,对各结构要素及其伦理关系进行梳理,再以伦理诉求为出发点,对数据主体和数据客体的具体诉求进行归纳,并从伦理共同体的角度探讨实现途径。这种审视思路,既涉及数据客体和数据内容本身,又兼顾数据主体及其在教育活动和大数据技术应用中的行为;既关注教育大数据合乎伦理发展,又促进教育大数据研究的理性开展。通过细致梳理,解答诉求是什么、为什么有诉求的本体论和价值论问题以及有哪些诉求、怎样实现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问题,有助于深入思考教育大数据的伦理结构和发展价值,厘清教育大数据健康发展的形式与途径,促进大数据时代传统教育伦理与互联网思维的有机结合以及传统道德观与数字伦理观的有效融合,为解决教育大数据面临的伦理难题提供引导与参考。
二、教育大数据伦理诉求的内涵阐释
作为一个技术系统,教育大数据具有独特的内部结构,结构要素间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和连接方式构成发挥教育功能的基础。
(一)教育大数据的结构要素及其伦理关系
从应用角度看,技术的结构体系包括技术主体、技术客体和主客体的互动关系。[23]教育大数据也是如此,它是由数据主体、数据客体、教育活动和教育数据四个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教育活动和教育数据体现了主客体互动关系。而从教育大数据负荷的教育属性来看,其内在的教育价值只有通过应用才能显现出来。所以,大数据技术应用是促使整个系统运转的关键因素,是各要素关系的中介。(见图1:图表略)
数据主体,即具备教育大数据相关知识和能力且参与教育数据采集、储存、分析、决策和应用的技术主体,既包括专家、研究者、应用者等个体主体,也包括专家队伍、研究团队等群体主体。数据客体,是与数据主体相对应的概念,指被数据主体作用的客观对象,即教育大数据这一物化的信息载体。由于能够对教育大数据抽象到“人”,所以,这里的数据客体可以抽象为产生教育数据的人,即教师、学生及其他教育教学相关人员。教育活动,即大数据时代教育教学模式的具体使用过程。教育数据,即通过教育活动而产生的教与学的数据,以及从各式各样数据库中获取的用以分析、管理、评价、预测和决策教育活动的数据。四个要素在“大数据技术应用”的联通下形成教育大数据的结构系统。
正是在此体系中,数据主体和数据客体通过教育活动和大数据技术应用的相互影响形成某种伦理关系。一方面,数据主体通过改进教育活动而影响数据客体,数据客体通过生成教育数据反馈给数据主体;另一方面,数据主体通过挖掘、采集、分析等大数据技术手段来解释数据客体,数据客体则通过修改、占有、支配等应用手段对数据主体提出相应的要求。处在这种由数据内容表征出来的伦理关系中,大数据自身不具备理解道德规则、做出道德判断的能力,但可能会做出与道德判断相关的决策,因而需要更深层次的伦理审思。[24]所以,即使教育大数据本身伦理属性并不明显,但当其被应用于预测、分析、评价、决策教育教学活动时,便不可避免地对数据主客体的思维习惯、行为方式、价值观念等产生影响,显现出鲜明的伦理特性,从而促使人们对其产生“善”的价值诉求。教育大数据的伦理诉求,就是处理教育大数据与人的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伦理要求,是指导教育大数据发展的道德动机和正当理由,是数据主体和数据客体等结构要素对伦理价值的共同追求。
(二)教育大数据伦理诉求的内涵
教育大数据的相关计算结果被运用时,是否可以做到遵循教育的基本伦理规范呢?实际上,对数据主客体的数据行为进行限制是可能做到的,即通过设定计算条件让教育大数据作出遵从教育伦理准则的决策。所以,对结构要素中具有动力属性的“应用双方”——数据主体和数据客体进行伦理规约,有助于实现教育大数据的良性发展。是故,只有明确并实现了数据主体和数据客体的伦理诉求,教育大数据的发展才能合乎伦理。教育大数据的伦理诉求,与其说是数据本身的伦理需要,不如说是数据主客体对伦理价值的全面追求。在主观上,数据主体的伦理诉求表现为自身发展需要的德识、德行和德性层面对善的追求;在客观上,表现为社会为引导教育大数据向善应用与发展而提出的伦理原则和规范要求。数据客体的伦理诉求就是主观上的自我保护需要和客观上的社会保障需要,这正是教育大数据的伦理诉求内涵的具体表征。概括而言,教育大数据伦理诉求的内涵表现为四个方面:数据主体的主观伦理诉求——自身对“求善”的道德需要,数据主体的客观伦理诉求——社会对其“向善”的规范要求,数据客体的主观伦理诉求——自身对自我保护与发展的需要,数据客体的客观伦理诉求——社会施于外界保障的需要。尽管人们对教育大数据提出了多种伦理诉求,如个性化定制、精准化预测、隐私保护、安全保障、促进发展等。但深究后发现,这些诉求不仅有针对数据主体的,也有面向数据客体的;有个体自求的,还有外界施加的。为便于分析,本文将这些伦理诉求归纳为四类:以“有用无害”为表征的内生性诉求,以“责任担当”为表征的外发性诉求,以“数据权利”为表征的内生性诉求,以“制度保障”为表征的外发性诉求。内生性伦理诉求是指由个体的内驱力而生成的、为了满足自身发展的伦理需要,属于主观层面的诉求;外发性伦理诉求是外界社会对个体附加或由外界条件引发的伦理要求,属于客观层面的诉求。
三、教育大数据伦理诉求的基本表现
教育大数据只有遵循育人的逻辑,才能不被排斥于教育范畴之外。这正是数据主体自身在教育伦理方面对实现正价值和消解负价值的基本追求——有用与无害。
(一)数据主体以“有用无害”为表征的内生性诉求
有用,对应的是教育价值和教育效用,即要求教育大数据发挥其服务于教育、有助于教化的功能,具体以在对教育数据的挖掘、分析、管理、评价、预测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数量多、种类全、速度快的教育价值和应用效果来呈现。有用的意图要与教育目的保持一致,遵循教育求善和育人的本能,以尊重人和促进人的发展为旨归,用教育法则约束自我,保证教育大数据的教育功用,避免陷入工具理性至上的无教育、反教育状态。因此,有用是教育大数据自身得以发展的伦理前提。
无害,就是要消解大数据带给教育的负向效应,其伦理意义是指对教育负有不可伤害的责任。作为一种技术应用形态,教育大数据一方面革新了人们的教育观念,具有正向的教育价值;另一方面,带来了数据独裁、信息鸿沟等风险,内隐淡化教育育人属性的负向价值。若听凭负向价值的任意发展,大数据将导致教育陷于利益至上、偏离教育目的、暴露师生信息、危害学生成长、禁锢学生发展等伦理困境。因此,无害是对教育大数据行为的最低道德标准和底线伦理要求。
只有具备有用和无害的伦理属性,确保教育大数据应用行为的有用无害,教育大数据才可持续发展。这是基本伦理预设,理应成为数据采集者、拥有者和使用者等数据主体最基本的道德义务。
(二)数据主体以“责任担当”为表征的外发性诉求
除了内生性教育伦理诉求之外,人们对数据主体也提出了负责任、有担当、权责分明等基本要求。这些外界附加的伦理诉求突出了责任、担当等内涵。责任,是由教育大数据善恶问题派生的新问题,是数据主体应具备的实现教育大数据趋利避害、在效果上保证正向价值的担当与义务。作为责任主体,在使用教育大数据进行获取、存储、管理、分析、评价、决策时,数据主体不仅要明确对什么负责、负哪些责等基本问题,且要学会怎样负责等担当方式。
首先,对什么负责,即责任对象。根据教育大数据的结构要素,充当责任对象的不仅有数据客体,还有教育活动等社会因素。因此,数据主体不仅要对数据客体负责,还要对教育的未来负责。其次,负哪些责,是责任内容,即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形态。根据行为的性质,数据主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是一种事后行为责任,是数据主体对自己的法定义务及后果负责;道德责任是一种事前预知责任,是数据主体对将要做的事情所应负有的使命感与职责感,如具有社会责任感、保持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尊重数据客体、维护教育尊严等。最后,怎样负责,指责任担当。一方面,教育部门可通过建立教育大数据职责规范等立法手段,引导数据主体担负责任。事实上,数据主体并非主要凭靠外力而承担责任,更多的是依据内在的道德意志把他律性要求转化为自律性的行动信念。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可通过加强道德规范和责任伦理等教育手段,促使数据主体的责任意识转化为责任行为。
社会力量强加的伦理约束,不仅关注大数据技术的先进性对教育革新的重要价值,而且要求大数据对其产生的教育效果负责任。只有实现了责任担当的伦理诉求,才能规避技术工具理性僭越教育价值理性的伦理风险,防止滑入技术异化的危险轨道。
(三)数据客体以“数据权利”为表征的内生性诉求
由于数据生成者的身份,数据客体的能动性远不比数据主体,其主观伦理诉求突出表现在对数据权利的需求上。大数据时代,数据权利逐渐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数据客体作为数据权利的所有者,对教育大数据视域下数据权利是什么、包括哪些具体权利、如何拥有和保障这些权利等内容具有内生诉求,以满足对安全、尊重、发展等数字化生存的基本需要。从现有的数据权利谱系可知,数据权包括由数据管理权和数据控制权组成的国家数据主权,以及由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组成的个人数据权利。[25]为突出教育大数据中人的主体地位,本文主要关注数据客体的数据权利——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暂不对国家数据主权进行分析。
首先,数据客体的数据人格权是指,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对数据的知情权、隐私权、修改权等。数据知情权是指,事先能知晓教育大数据产生、采集、加工、使用、转让等具体流程和规则的权利,通过教育告知、立法等手段得到保障;数据隐私权是指,产生于自身的教育大数据不被随意侵扰、获悉、暴露和恶意使用的权利,可通过建立制度、技术防御等手段保护;数据修改权是对隐私权的进一步延伸,是对产生于自身的教育大数据享有或授权他人进行修改、删除的权利,可通过教育引导、责任规范等措施保障。
其次,在大数据已成为资源并被转化成资产的时代背景下,由于技术垄断的存在,数据客体并不具备采集、占有和控制自身产生的大数据的能力,因而激发了其对数据财产权的内生性诉求。数据客体的数据财产权是指,对产生于自身的教育大数据所拥有的采集权、使用权、效益权等。对采集权的诉求,体现了数据客体对拥有同意或禁止数据采集或占有的权利的渴望。对使用权的诉求,则强化了数据客体对能够全面使用教育大数据的期盼。教育大数据的发展和应用必然带来一定的教育效益,效益权的诉求显现出数据客体对参与分享教育成果的美好愿景。
(四)数据客体以“制度保障”为表征的外发性诉求
为维护数据客体的基本数据权利,人们提出了一些保障性的伦理诉求,如制订安全管理办法、建立治理机构等,以引导和监督教育大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应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规范运行。从制度伦理角度看,制度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规范与准则,以及制定约束、规范与准则的活动。[26]教育大数据制度既包括该领域制订的、要求数据主客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也包括制订、完善和执行这些准则的活动。相关制度一旦形成,通过社会群体来控制数据个体行动规则随之产生,成为保障数据权利的客观条件和行为方式。
制度建设,即是形成一种规范。一个好的制度,不是人为自由选择的,而是所有参与者共同博弈的结果。教育大数据制度建设必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由国家相关部门、教育行业及相关领域与相关单位三层机构根据教育大数据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学科领域层面的行业规范、单位部门层面的行为准则等内容,然后经过选择、完善、执行、变革与创新等一系列的建设过程,使之与教育目的相一致并符合人的发展目标。有学者从国家层面提出我国要加快制定《教育大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建议由相关中央部委牵头拟定《教育大数据应用发展指导意见》。[27]笔者认为,从国家到单位需要建立健全诸如“教育大数据权利法”、“个人教育数据保护法”、“教育大数据行业公约”、“教育大数据责任规范”、“教育大数据监督与监管条例”等从宏观到微观的制度体系,引领教育大数据科学发展。只有建立了制度体系,才能更好地促进教育大数据的法治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
四个方面的内涵表征相互关联,形成从低到高的伦理诉求层级。其中,教育大数据的“有用无害”诉求体现出鲜明的教育伦理色彩,“责任担当”凸显了责任伦理的特征,“数据权利”是权利伦理的内容范畴,“制度保障”则是制度伦理的基本目的。这些伦理内容相互交融、彼此交叉,教育伦理中包含了责任、权利、制度等内容,责任伦理提倡的对教育行为的自律意识和对教育结果的负责精神则体现了教育伦理精神,权利伦理指向的教育效益和对应的教育义务隶属于教育伦理范畴,制度伦理对教育中人的关系的规范和协调决定了教育的基本走向从而保障了教育伦理目标的实现。事实上,伦理学从来都不是封闭固定的知识体系,伴随社会发展不断涌现的新的伦理问题,需要不同伦理思想的多领域融合应对。教育大数据伦理风险的消解不仅需要教育伦理作为基底和引领,更需要权利伦理、责任伦理和制度伦理的支撑和保障。这些伦理内容彼此依托又相互支撑,共同形成教育大数据的伦理体系。底层的“生存诉求”反映了“有用无害”的基本需求,是教育大数据得以存在的伦理预设;第二层的“发展诉求”体现了“数据权利”促进教育大数据良性发展的伦理基础;第三层是“尊重诉求”,有了“责任担当”的伦理原则和“制度保障”的伦理规范,才能实现人们对数据主客体的尊重——从尊重的角度看待教育大数据的价值与意义;顶层的“教育目标诉求”,则是教育大数据发展的最高境界和终极目标。只有满足生存、发展和尊重的伦理诉求,才能实现教育大数据促进教育目标达成的诉求。(见图2:图表略)
四、教育大数据伦理诉求的实现途径
应然的伦理诉求需要通过教育大数据各结构要素的共同努力转变为实践,构建基于共同道德信念和价值取向的教育大数据伦理共同体,引导人们参与教育大数据活动、承担数据权利与义务,充分展现教育大数据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实现教育目的。
(一)教育大数据伦理诉求实现的共同体逻辑
建立伦理共同体是实现教育大数据伦理诉求的重要途径。共同目标、身份认同和归属感是共同体的基本特征,也是共同体赖以生成的基本要素。[28]伦理共同体是指应被道德地对待或应得到道德关怀的个体和群体的总和,是具有互惠关系的利益共同体。[29]教育大数据伦理共同体就是生成、采集、使用、研究教育大数据的人的总和,这些人以实现教育目的为共同伦理目标,按照共同的数据伦理规范,通过身份认同参与其中,共同承担责任与义务,被道德地对待并得到道德关怀,从而收获归属感。所以,教育大数据伦理共同体内蕴了所有成员共同认可的伦理精神和道德信念,可以满足教育大数据的有用无害、数据主客体的责任担当和权利义务、制度规范等伦理诉求。实际上,要求数据主客体认同、遵循和建构共同体的道德信念和伦理规范,重构、修正伦理认识体系,描述和建立伦理治理的原则和策略,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对教育大数据伦理诉求的满足与实现。
首先,伦理共同体具有的共同性、主观认同、内部法则、内在性和内生性的鲜明特征,[30]使得从共同体的视角实现教育大数据的伦理诉求成为可能。具体来说,共同性促使伦理共同体成为实现教育大数据共同善和共同利益之伦理诉求的有效方式;主观认同性能够坚固教育大数据各结构要素间的伦理关系和集体归属感,有利于实现有用无害、责任担当等诉求;内部法则作为伦理共同体的精神基础和基本条件,有利于建立共同遵守的教育大数据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实现权利体系和制度保障的诉求;内在性和内生性可深化成员对教育大数据的伦理共识、准入原则、使用规范、研究范式等自身有机结构的认识,树立动态更新的发展观念,保证共同体生命力,实现对教育目标的终极诉求。
其次,教育大数据对伦理的诸多诉求,无不指向伦理共同体的缺失。要解决大数据带给教育的伦理危机,全面实现教育大数据的伦理诉求,须建立拥有良好伦理关系的教育大数据伦理共同体。无论是教育大数据主客体自身对规范、美德、发展等基本道德诉求,还是教育大数据系统良性运转的伦理规范需要,都是对伦理共同体的呼吁。不管是从伦理共同体之于教育大数据发展的适切性出发,还是基于教育大数据伦理诉求实现对伦理共同体的迫切需要的考虑,建立教育大数据伦理共同体都势在必行。
(二)共同体视域下教育大数据伦理诉求的选择路径
建立伦理共同体并实现伦理诉求,必须解决伦理信念不强、数据主客体沟通不畅、政策法规阙如、伦理文化落后等现实问题。
首先,建立教育大数据伦理精神共同体,以伦理信念指导教育大数据的健康发展。教育大数据伦理精神共同体是由遵循共同教育伦理信念和数据理念的结构要素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既包括国家部门、行业领域、企业单位等群体,也包括个人。伦理信念,是人们对教育大数据能够促进教育发展所持有的坚信的道德态度和精神状态,是维系伦理关系的巨大能量;若缺损,将导致教育大数据伦理发展动力不足、凝聚力弱化。因为伦理精神共同体给人以精神的享受和抚慰,使人心灵有序,保持健康的社会认知心态;同时,给人以精神的激励和策动,使人态度积极,乐观地迎接人生挑战、创造人生价值。[31]建立教育大数据伦理精神共同体,一是所有共同体成员不仅要继承和弘扬教育伦理精神,如尊重人的发展、重视师生关系、教人向善、诚实友善等信念,给予数据主客体以精神独立性;二是创新解读当代教育观念的伦理内涵,如互联网时代的教育与大数据技术之间的内在伦理关系、大数据技术在促进教育公平进程中存在的异化风险等,增强对教育大数据价值意义的深刻认识;三是积极回应新时代的教育观念,主动吸收大数据代表的技术伦理中的有益成分,促使共同伦理信念深入人心,使之成为共同体的核心价值观;四是通过自我教育,明确自身的责任义务,从根本上维护教育大数据存在的正当身份,为创建教育大数据伦理精神共同体做出应有的贡献。
其次,建立教育大数据伦理交往共同体,以合作交流打破数据主客体沟通的壁垒。教育大数据伦理交往共同体是由参与教育大数据活动的数据主客体组成的联合体。数据主客体的交往是为了教育大数据的良性发展而寻求彼此接近、协调、默契的联系活动。交往生产着共同体,同时生产着共同体与成员的关系,共同体成员的交往塑造着他们共有的善恶感、正义感、社会感情、友爱与忠诚。[32]当前,由于缺少必要的交流,教育大数据主客体的有效交往活动基本没有发生,具体权责不明确,亟须建立相应的交往共同体来加强联系。建立教育大数据伦理交往共同体,数据主客体要以尊重为前提、以诚信为基础、以自愿为原则、以平等为保障。只有数据主客体相互尊重、彼此信任、自愿沟通、平等交流,有效的交往活动才能发生,从而促进交往共同体的产生。共同体成员在交往中分享观念、更新认知、商量讨论、合作共赢,使得交往共同体逐渐成熟,并反哺教育大数据主客体对身份认同、角色定位、权责分配的再认识,巩固相互之间的伦理关系,实现主观和客观层面的伦理诉求。
再次,建立教育大数据行业规范共同体,以规范应用保障伦理诉求的实现。行业规范是在行业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教育大数据行业规范共同体是由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严格遵守并努力完善行业规范的业内人士组成的联合体。建立教育大数据行业规范共同体,一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等共同体主体要统筹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如成立教育大数据规范与法制研究中心,专门对行业内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条文、权利范围、责任义务、规章制度等内容进行协调与制定;二是行业领域专家、企业单位、科研工作者等共同体主体要充分协商与合作,组织企业单位和个人讨论并达成对相关规范的共识,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统一标准,诸如从是否征得相关数据客体的知情同意、是否泄露数据客体的隐私、是否对数据客体保留数据修改的权限、是否明确数据主客体各自的权限等方面,对具体教育大数据行为进行审核与评议;三是各级行政部门要为行业规范的严格遵守建立必要的惩戒机制,如以公开通报的形式,对失责、侵犯数据权利、违反规定等行业失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说服教育、补偿、行业内通报、除名等处分。
另外,建立教育大数据伦理文化共同体,以文化共通实现大数据技术促进教育目标的达成。教育大数据伦理文化共同体是由大数据技术和教育两个领域的伦理文化主体组成的联合体。文化是伦理关系得以维持的精神源泉。共同体承载文化,文化铸就共同体成员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表现,超脱个体生命长度使文化以共同体的形式绵延扩展。[33]教育大数据的学科交叉特点,使得教育与大数据技术显现出不同的伦理文化意蕴。长期以来,教育领域和技术领域就存在相互“不待见”的现象,教育者往往对技术促进教育发展持保守态度,技术专家常常忽略教育伦理精神追求效益最大化。把分属于大数据技术与教育两个领域的文化主体纳入教育大数据伦理文化共同体,能够促使技术文化与教育文化的有机融合,形成共同伦理文化。建立教育大数据伦理文化共同体就要两种文化达成对话与融合,这离不开两个领域专家的相互尊重和合作交流。教育专家和大数据技术专家既要致力于消除领域间的歧视,提升境界、人尽其才,共同推进教育大数据的文化生长;也要加强沟通和文化熏陶,积极通过意识形态影响、伦理文化教育、政策倾向引导等手段,寻找大数据表现出来的对效益的重视、对技艺的执着、对品质的苛求等工匠伦理文化和教育所拥有的尊重、热爱、向善、自由、公平等伦理文化的结合点,培养教育大数据伦理共同体成员的文化认同感。
教育大数据的伦理精神共同体、伦理交往共同体、行业规范共同体和伦理文化共同体组成教育大数据伦理共同体,建立之初的共同体一般比较脆弱,其共同道德信念和文化认同需要长时间的培养与熏陶,主体责任分工也需要继续明晰,一定程度上存在被摧毁、被分裂的危险。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伦理共同体的精神状态、文化形态都处在更新变化中,共同体成员的交往和行为规范易受诸多因素干扰,维系伦理共同体的良性发展尤为重要。
实际上,共同体是在冲突的不断解决中形成和发展的。这个过程一般由形成、规范、执行和冲突解决(调整)四部分组成。[34]教育大数据伦理共同体的发展也要遵循这一规律,因此,须从规范、执行、冲突调整等方面做好维系。第一,在创建之初,行业规范共同体成员要完善行业规范并制定相应的行为准则及制度文件等,并以此界定伦理共同体成员资格和伦理主体的职责分工范畴。在教育大数据结构体系中,并非所有人都可以纳为伦理共同体成员,只有遵守道德规范和行业规范的德性之人才被准入。共同体成员要依照规定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主体价值,促进共同体发展。第二,在执行过程中,伦理交往共同体要引导成员主动提供帮助、分享经验和规范,增强情感交流与互动,协调好自律和他律、责任和义务、强制和自治的关系,警惕并及时应对教育大数据实践活动中的畏难、退缩等不良情绪,加快教育大数据伦理共同体的建设。第三,在遇到价值诉求不一、权责范围不清、权益诉求不满、互动积极性不高、领域文化难融等矛盾冲突时,伦理精神共同体和伦理文化共同体成员要加强调控和管理,维护共同体成员在精神和文化上的相互依存关系,保持教育大数据伦理共同体的凝聚力。建立并维护伦理共同体,既是实现教育大数据伦理诉求之道,也是教育大数据伦理风险化解之道。
参考文献:
[1]蒋鑫,洪明.国际教育大数据研究的热点、前沿和趋势——基于WOS数据库的量化分析[J].中国远程教育,2019(2).
[2]Rubinstein,I.S.Big Data:The End of Privacy or a New Beginning?[J].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13(2).
[3]陆高峰.大数据时代的公众隐私[J].青年记者,2013(19).
[4]黄欣荣.大数据技术的伦理反思[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
[5][24]闫奎铭.大数据时代的人机关系[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16:162,160.
[6]Portmess,L.&Tower,S.Data Barns,Ambient Intelligence and Cloud Computing:TheTacitEpistemologyandLinguisticRepresentationofBigData[J].Ethic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2015(1).
[7]陈仕伟.大数据技术异化的伦理治理[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6(1).
[8]Herschel,R.& Miori,V.M.Ethics&Big Data[J].Technology in Society,2017(49).
[9]岳瑨.大数据技术的道德意义与伦理挑战[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6(5).
[10]吕耀怀.数字化生存的道德空间——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24—26.
[11]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大数据[M].北京:团结出版社,2017:34.
[12]陈进华.大数据时代社会道德治理创新的伦理形态[J].学术界,2016(1).
[13]郭蓉.从技术理性到行政伦理——大数据时代智慧治理的伦理反思[J].道德与文明,2018(6).
[14]Voigt,P.& Bussche,A.V.D.The 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M].New York:Springer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2017.
[15]Rubel,A.& Jones,K.M.L.Student Privacy in Learning Analytics:An Information Ethics Perspective[J].The Information Society,2016(2).
[16]刘三女牙,等.教育数据伦理:大数据时代教育的新挑战[J].教育研究,2017(4).
[17]张燕南,赵中建.大数据教育应用的伦理思考[J].全球教育展望,2016(1).
[18]Prinsloo,P.& Slade,S. Student Data Privacy and Institutional Accountability In an Age of Surveillance[A].Using Data to Improve Higher Education[C].Rotterdam:Sense Publishers.2014.
[19]Prinsloo,P.& Slade,S.Big Data,Higher Education and Learning Analytics:Beyond Justice,Towards an Ethicsof Care[A].Big Data and Learning Analytics in Higher Education:Current Theory and Practice[C].New York:Springer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2017:109-124.
[20]Dede,C.J.Next Steps for "Big Data" in Education:Utilizing Data-intensive Research[J].Educational Technology,2016(2).
[21]Harel,B.T.Educational Justice and Big Data[J].Theory and Research in Education,2017(3).
[22]Joel,R.etal.Achieving Big Data Privacy in Education[J].Theory and Researching Education,2018(3).
[23]陈多闻.技术使用的哲学探究[D].沈阳:东北大学,2010:62.
[25]肖冬梅,文禹衡.数据权谱系论纲[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
[26]何颖.制度伦理及其价值诉求[J].社会科学战线,2007(4).
[27]杨现民,等.教育大数据的应用模式与政策建议[J].电化教育研究,2015(9).
[28]张志旻,等.共同体的界定、内涵及其生成——共同体研究综述[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0(10).
[29]王海明.论道德共同体[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2).
[30]陈越骅.伦理共同体何以可能——试论其理论维度上的演变及现代困境[J].道德与文明,2012(1).
[31]钱广荣.维护和优化伦理精神共同体[N].光明日报,2015-08-12.
[32]廖申白.伦理学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09.
[33]罗生全,刘志慧.论教师伦理发展的共同体逻辑[J].教育研究,2015(7).
[34]Johnson,S.D.,etal.Team Development and Group Processes of Virtual Learning Teams[J].Computers & Education,2002(4).
Big Data in Education: Ethical Demands and Their Realization
Qi Wanxue & Xie Juan
Abstract:Big data in education are composed of such elements as data subjects, data objects, educational activities and educational data. The ethical demands of big data in education, whose representations include the demands for both self-protection and social security, are the prerequisite for the governance of ethical risks, as well as the common pursuit of ethical values by structural elements such as data subjects and data objects. There are four interrelated, escalating ethical demands: the data subjects' endogenous demand featured by usefulness and harmlessness and their exogenous demand featured by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 and the data objects' endogenous demand featured by data rights and their exogenous demand featured by institutional guarantees. The ethical demands can be finally met by depending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intenance of an ethical community of big data in education, namely, reaching a consensus on ethical beliefs by the community of ethical spirit, breaking down communication barriers and clarifying responsibilities by an ethical communication community, guaranteeing the system for data rights by a community of industry standards, and increasing the connections between big data technologies and educational humanities by an ethical culture community.
Key words:big data in education; ethical community; ethical demands
责任编辑:黄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