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族教育研究》2019年第5期 作者:陈立鹏 仲丹丹
摘要: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与此同时,我国民族教育领域仍存在一些制约其快速健康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主要表现为:(1)对民族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2)对民族教育的特殊性、特有规律认识不到位;(3)民族教育政策制定缺乏科学性,政策评估亟待加强;(4)对民族教育立法的紧迫性、必要性认识不到位,民族教育立法薄弱。本文在全面、深入思考与分析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建议:(1)必须认识到民族教育发展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边疆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和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需要;(2)必须认识到民族教育场域的特殊性和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性,对民族教育采取特殊照顾与优惠并举的政策措施,同时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心理和文化适应给予特殊关照;(3)建立和完善民族教育政策制定机制,加强民族教育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特别是“第三方评估”;(4)全面提高对民族教育立法的认识,积极将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以及有效政策措施上升为立法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民族教育立法规划,建立民族教育立法工作责任追查制度。
关键词:新中国成立70年;民族教育;深层次问题;民族教育地位;民族教育政策;民族教育立法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下,我国民族教育事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背景下,国家采取了许多政策措施加快发展民族教育,提高民族教育发展水平,民族教育快速发展。据统计,截至2017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中少数民族学生有2910.64万人,是1952年242.39万人的12倍,占全国在校生总数的10.73%;全国共有少数民族专任教师142.74万人,是1952年6.49万人的22倍,占全国1607.76万名专任教师的8.9%。全国少数民族学生和专任教师的占比,均超过了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8.49%。目前,我国已形成包括民族院校、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内地民族班在内的科学发展、衔接融合的民族教育体系,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也为民族教育自身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民族教育发展仍相对滞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仍较为突出,尚存在一些影响其快速健康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新中国成立60年时,笔者曾将这些“深层次问题”归纳为民族教育的概念不准确、民族教育的目标有失偏颇、民族教育政策缺乏评估、民族教育立法严重滞后等。[1]经过近10年的民族教育发展实践证明,关于民族教育概念不准确、认识不统一问题的理论探讨已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因为我国各少数民族、各民族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对民族教育概念的认识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完全一致。如《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民族教育,是指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蒙古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所实施的以学校教育为主,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为重点,以科学文化知识传授和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为基本内容的各级各类教育。”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各民族公民和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实施以学校教育为主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条例。”由上可知,内蒙古的民族教育是专指对少数民族实施的教育,而广西的民族教育既指对少数民族实施的教育,也包括民族地区的教育。因此,关于民族教育的概念问题,过多纠缠于概念的科学性和认识的一致性,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实际意义,关键是看这个概念的使用是否符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是否有利于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基于此,笔者认为关于民族教育概念的不准确问题已不是一个“真问题”和“深层次问题”,本文将不再予以探讨。针对民族教育的目标有失偏颇、忽视对少数民族文化进行传承和教育的问题,最近10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2013年教育部等部委印发了《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对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要把“授业”与“育人”结合起来,推进民族文化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强调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2]特别是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明确了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和传承工作的要求。[3]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有力地促进了学校教育中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关于民族教育目标有失偏颇、忽视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问题已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有效解决,故本文也不再对此问题予以探讨。关于民族教育政策缺乏评估的问题,虽然已过去了10年,但这个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同时,还存在政策制定的科学性问题。因此,本文将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探讨。关于民族教育立法严重滞后的问题,当前仍客观存在。除立法实践严重滞后外,还存在立法认识不到位甚至认识倒退的问题,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此外,制约民族教育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还包括对民族教育的重要性及特殊性认识不到位等问题。
一、关于民族教育重要性的认识问题
对民族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关乎民族教育能否实现优先发展和跨越式发展,直接影响到国家资源配置和民族教育制度安排,是影响民族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深层次问题。当前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对民族教育的认识仅停留在教育层面,把民族教育当做一般教育看待,把民族教育工作当做一般教育工作,有时甚至还存在排斥、边缘化民族教育工作的现象;没有从增强民族团结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高度认识民族教育的重要性;没有从维护边疆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认识民族教育的重要性;没有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高度认识民族教育的重要性;也没有从全面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受教育权益、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和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高度认识民族教育的重要性。由于对民族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导致在现实中一些干部借口民族教育“复杂”“敏感”或畏惧其“艰辛”,而不积极作为或避而远之。要加快民族教育发展,必须全面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和教师对民族教育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要认识到民族教育发展是增强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需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明确提出,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深入推进民族团结教育进学校、进课堂、进头脑,建立并完善民族团结教育体系。通过民族团结教育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深入地开展,引导学生深刻认识我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情,深刻认识中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国家,中华文化是包括56个民族的文化,中华文明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文明,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共有的大家庭。[2]中华民族和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从而使各族学生牢固树立“五个认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实践证明,大力发展民族教育,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是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基本保证。[4]
其次,要认识到民族教育发展是维护边疆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我国边疆面积广阔,陆疆线长达22000公里,毗邻14个国家,我国边疆地区主要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在全国130多个边疆县(旗、市、市辖区)中,80%有民族自治机关,有30多个民族是跨境民族,有一半以上的少数民族居住在边疆地区。因此,民族地区处于维护边疆稳定、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沿,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当前,在国际反华势力的挑动和怂恿下,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相互勾结,加紧活动,企图破坏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5]面临国内外的挑战,加快发展民族教育是最强有力的措施之一。通过发展民族教育,大力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一大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积极推动民族地区的发展进步,促进各民族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5]这对于维护边疆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挫败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阴谋分裂活动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
再次,要认识到民族教育发展不仅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需要。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从现在到二○二○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6]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少数民族一个都不能少,一个地区都不能掉队。要实现这一奋斗目标,必须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通过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和关键,也是民族贫困地区精准脱贫的重要途径和保障。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也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需要。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必须把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各民族的繁荣进步,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都离不开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历史已反复证明,没有各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充分发展,没有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没有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的普遍提高,就不可能有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7]
最后,要认识到民族教育发展是全面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受教育权益、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和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需要。在国家整个教育体系中,民族教育是其中重要而具有鲜明特色的内容。但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民族教育发展仍相对薄弱,整体发展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差距仍然较大。突出表现在,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底子薄弱,特别是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条件较差,教育质量、教育公平难以保证,教育均衡发展推进难度较大,优质教育资源缺乏;民族高等教育发展滞后,高层次人才匮乏。据统计,2017年普通高校中少数民族硕士、博士研究生数量为12.8万人,占全国硕士、博士研究生总人数的4.85%,远远低于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2017年,五个自治区之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每10万人口高等教育在校生数仅为全国平均数的四分之三,在校博士研究生不足千人,全区博士研究生教育规模远不足一所国家重点大学。从推进教育现代化的角度看,民族教育还存在着观念落后、体制机制不健全、信息化水平低、现代学校制度发育不足等问题。因此,为全面保障少数民族学生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全面提高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的素质,加快推进国家教育现代化进程,必须高度重视发展民族教育,采取强有力措施,大力推进民族教育的发展。
二、关于民族教育特殊性的认识问题
对民族教育特殊性的认识,关乎民族教育能否科学健康发展,关乎民族教育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是影响民族教育发展的重要问题和深层次问题。民族教育首先是教育,它要遵循教育的一般规律和普遍原理;同时,民族教育具有特殊性即“民族性”,它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发展民族教育,既要遵循教育的一般规律和普遍性,又要充分认识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尊重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和特有规律。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民族教育科学健康的发展。如果忽视了民族教育的特殊性,把民族教育等同于一般教育,等同于西部教育或贫困地区教育,只会阻碍民族教育的发展,使民族教育遭受挫折。[8]
由于民族地区自然地理环境、生产生活方式、语言文化习俗、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等的不同,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民族教育的诸多特殊性。民族教育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民族教育场域的特殊性
我国民族地区具有区域环境复杂、自然条件严酷、宗教氛围较浓、经济发展水平整体落后等特征。第一,民族地区地广人稀、情况复杂。民族地区人口密度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西藏和四省藏区人口密度仅为3.8人/平方公里。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30多个民族与境外同一民族跨境而居,许多民族与境外同一民族在历史、血缘、生活习惯、宗教信仰、语言文字等方面至今保持着天然联系。地域广阔、地理环境复杂、人口密度小、居住分散、与国际因素相关联是民族地区的基本特征。第二,民族地区大多为高寒高海拔地区和边境地区,交往交流困难。青藏高原、云贵高原、内蒙古高原、帕米尔高原居住的主要是少数民族;西藏和四省藏区平均海拔在3500米以上;内蒙古、西藏、新疆、广西四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较多的云南省地处边疆。这些地区自然条件极为艰苦,交通不便,地区之间、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受限,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薄弱,教育发展艰难。第三,民族地区多为多民族、多语言、多种宗教信仰并存交织地区。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西藏和四省藏区、新疆、宁夏等少数民族聚居区群众信教比例高,宗教氛围浓厚,宗教对现代文化传播具有一定的影响和阻碍作用。有些地区宗教寺庙引诱学龄儿童入寺为僧学经,与教育事业争夺下一代。特别是在一些边疆地区,“三股势力”相勾结,通过网络、地下讲经所、“资助出国留学”等方式影响青年一代,民族教育面临严峻形势。第四,我国民族地区大多为贫困地区,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有11个在民族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大多也为民族地区。这些地区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发育程度低,经济基础薄弱,地方财政困难,贫困人口集中。可以说,民族地区是全国财政最困难、群众生活最贫困的地方。
民族地区这种特殊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人文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一是增加了民族教育的办学成本,使学校建设、机构运转、师生生活、教育交流、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成本较高,而地方财政又难以支撑当地教育的发展,必须加大国家教育投入力度,加大发达地区教育支援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办教育的积极性;二是使民族教育的政治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彰显,民族教育必须旗帜鲜明地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决反对“三股势力”的渗透和破坏,始终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高高举起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旗帜;三是必须加强远程教育、互联网+教育,加强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加强集中办学,加强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适当保留并办好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实行双语教育,在提高少数民族学生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的同时保障其传承、发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权利、培育其少数民族语言使用的能力等。因此,各级政府、学校以及社会各界,必须充分认识到民族教育场域的特殊性,并尊重民族教育的这种特殊性,采取特殊、优惠的政策措施,这样才有利于民族教育的科学健康发展。
(二)民族教育对象的特殊性
与汉族学生比,少数民族学生在生理、心理、思维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一般来讲,少数民族学生谦虚、朴实、勤奋、好学,有文艺体育特长,但性格偏于内向,与人交往欠积极,主动学习、主动请教问题的意识不强,有一定的自卑心理,自尊感较强,希望得到老师的更多关注。在学习上,理科(特别是数学)、汉语(语文)、英语等学科较为薄弱,在语言、双语认知及学习上有其特点。[9]这就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顶层设计及具体安排上,要根据少数民族学生这些特点和薄弱环节,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因材施教、因势利导,大力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特别是跨文化教育能力和多元文化教育能力。同时,少数民族学生到内地学习存在跨文化适应的特殊性。在走出民族地区进入“他者”的文化环境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不适应感,他们需要融入新的学习环境,在心理上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特别是近年来进入内地高校学习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越来越多,这些学生在生理特征、文化传统、生活习惯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其他学生相比,需要经历较长的社会文化适应过程。[10]学校必须重视这种现实,认真研究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使少数民族学生尽快适应内地学习生活。需强调指出的是,我国有10个少数民族在传统上有清真饮食的习惯,了解、包容并尊重各少数民族学生的风俗习惯,贯彻落实好党的民族政策,是民族教育的题中之意。
三、关于民族教育政策制定、评估的问题
民族教育政策是党和政府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民族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民族教育政策是否科学、完善,直接影响民族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教育政策,如少数民族学生升学优惠政策、异地办学政策、预科教育政策、教育援助政策、双语教育政策等,这些政策对推动民族教育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指出,在民族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乎民族教育政策的科学、完善和政策执行的成效,突出表现在:一是民族教育政策研究与政策制定存在“两张皮”的问题。民族教育政策研究的重要主体即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没有很好的通道和机制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其研究成果、政策观点一般只在学术界产生影响,很难转化为政府部门的政策成果;民族教育政策制定的重要主体即政府部门的公务人员常常忙于应对各种事务性工作,无暇作政策理论研究,也很难有时间认真研读专家学者的政策理论成果,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工作调研也通常较为匆忙,很难深入,政策研究与政策制定没有很好衔接起来。二是民族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相关主体参与不充分的问题。如前所述,首先是缺少民族教育相关专家学者的有效参与,特别是权威专家的作用发挥不足;同时,缺少民族教育政策利益相关者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校长、教师、学生、家长等的广泛参与,利益相关者表达观点和诉求缺乏有效机制和渠道。三是民族教育政策实施效果缺乏评估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十年前我们就探讨过,这十年来虽然有所变化,但并没有根本改变。当前,民族教育政策实施效果的“内部评估”仍不到位,政府部门主动作为不够;同时缺少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第三方评估”。
针对上述问题,为加强民族教育政策建设,改进和完善民族教育政策工作,促进民族教育快速健康发展,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是要建立和完善民族教育政策制定机制。在民族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要注意充分发挥民族教育专家学者的作用,要注意倾听民族教育政策利益相关者的表达和诉求,从政策议题的确定到政策文本的起草,直至政策文本的审议通过,整个政策制定过程,都应吸收他们参与进来,注意倾听他们的声音。特别是要积极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将专家审议作为民族教育政策出台的前置环节,当专家对于政策文本有不同意见或不认可的内容时,要暂缓政策的出台,待进一步研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正式出台民族教育政策。将专家审议作为民族教育政策制定的必经环节,有利于解决政策研究与政策制定存在“两张皮”的问题,保证民族教育政策的科学有效。当前,为推进民族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专家审议制度的建立,教育部、国家民委等部门应尽快建立民族教育政策审议委员会。民族教育政策审议委员会应由民族教育学、民族心理学、教育政策学、教育法学、教育管理学以及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等各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职责是对民族教育政策、民族教育重大改革项目等进行研究审议,提出咨询意见。
其次,要切实加强民族教育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特别是加强“第三方评估”。2015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民族教育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机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2]根据这一要求,教育部联合国家民委曾于2016年、2017年两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贯彻落实《决定》情况进行了督查,产生了较好的效果,推动了《决定》在各地的贯彻落实,也带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对《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察)。但这两次督查,在督查的力度、形式、《督查报告》落实情况的再督查等方面还需加强。督查与评估有密切联系,但督查不等于评估。加强民族教育政策评估制度建设,关键在于对评估者的培育和选择。当前,既要加强各级政府部门的民族教育政策评估意识和能力建设,又要大力培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的专业评估能力,充分发挥“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各自的优点,弥补单方面评估的不足。考虑到民族教育政策的“内部评估”已初步开展,而“外部评估”还极为罕见,因此有必要大力倡导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的社会评估组织来实施评估。[11]
四、关于民族教育立法的认识和实践问题
民族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民族教育法规的活动。[12]民族教育立法是民族教育全面依法治教、全面走上法治化轨道的基础和前提,是影响民族教育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深层次问题。新中国成立70年来,民族教育立法工作逐步开展,国家根据各个历史时期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大量民族教育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8]但必须指出,从已有的民族教育法规来看,法规层级太低,至今还没有关于民族教育的单项法,更没有统领民族教育法规规章的民族教育的基本法,民族教育法规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民族教育立法工作严重滞后于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与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形势和要求极不适应。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认识不到位的问题,这一问题又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新时代新形势下民族教育立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战略部署。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等重要观点和论断。“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和深入实施,需要社会各行各业、各个领域都坚持立法先行,大力加强立法工作,尽快实现依法治理。与此不太适应的是,一些与民族教育立法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形势和要求认识不到位,对民族教育立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不积极作为或无所作为。二是对民族教育立法的认识没有与时俱进。2002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2002年《决定》)提出:“要加快民族教育立法工作,把民族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13]同年,在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同志明确指出:“加快民族教育立法进程。教育部和国家民委要尽快组织力量,抓紧研究和起草《民族教育条例》,经过一定时期的试行,再着手起草《民族教育法》,为民族教育的持续和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8]而201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2015年《决定》)提出:“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据法律,结合实际,制定民族教育法规。”[2]2015年的《决定》虽然提到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民族教育法规,但并没有提国家层面要加强民族教育立法工作,以及何时起草《民族教育法》。因此,要彻底改变民族教育立法的薄弱状况和不适应状况,实现民族教育立法的快速发展和跨越式发展,全面提高对民族教育立法的认识是基础和前提。关于提高民族教育立法认识的问题,笔者已进行过阐述,[14]这里就不赘述了。
解决了认识问题之后,当前如何切实推进民族教育立法实践,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将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经验以及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立法内容。民族教育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70年的发展,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做法和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政策措施,如在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成分较多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置专门的民族教育管理机构,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统筹规划和指导管理;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多渠道增加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采取设置专门的民族院校、民族班等形式,加大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力度,发展完善内地少数民族人才培养体系;利用内地发达地区优质教育资源,加大对民族教育特别是“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教育对口支援力度,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不断深化;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中采取单独划线单独录取、加分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等方式对少数民族学生特别是特殊困难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实行优惠;以民汉双语兼通为基本目标,科学稳妥推进双语教育,不断建立完善双语教育体系;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各民族共同精神家园;对“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教育、边疆民族地区教育、人口较少民族教育给予特别支持;加快推进民族教育信息化,不断加强民族地区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资源建设,以教育信息化支撑民族教育现代化;加强民族地区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民族地区与内地发达地区校长、教师队伍的交流合作,建立完善民族地区校长、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成立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设置国家及跨地区民族教育科研平台,不断推进民族教育科研共同体建设等。对于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应尽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更好地发挥其对民族教育的引导与规范作用。
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民族教育立法规划,科学有效地推进民族教育法规体系建设。针对当前民族教育立法薄弱的状况,为科学有效推进民族教育法规体系建设,当务之急是借全面依法治国的东风,尽快制定《民族教育立法规划(2020—2035年)》,明确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民族教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发展步骤及保障措施;与此同时,抓紧推进民族教育领域重要法律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着手起草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法——《少数民族教育法》以及《少数民族教育经费保障法》《少数民族教育师资保障法》《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各地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要加强地方民族教育立法工作,用足用好地方立法权和自治立法权,制定、完善本地的《民族教育条例》。通过积极有效地推进民族教育立法工作,争取用10至15年时间,建构起我国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使民族教育领域的主要工作、重要事项的科学管理、有效实施和保障监督等,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是建立民族教育立法工作责任追查制度。鉴于当前民族教育立法严重滞后、有关部门和人员不积极履责、不积极作为的情况,为推进民族教育立法工作的“到位”和立法实践的“落地”,有必要建立民族教育立法工作责任追查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对于不履行相关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到位、年度工作任务没有完成者,进行追责查处,并在评优、评先、晋级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
注释:
①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数据根据《中国民族统计年鉴 1949-1994》(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民族出版社 1994 年版) 整理而得; 2017 年的最新数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官网“教育统计数据”整理而得。
②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官网“教育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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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Thinking of the“Deep-seated Problems”of Ethnic Education in 70 Years after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CHENLi-peng ZHONGDan-dan
Abstract:In 70 years after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ethnic education has developed rapidly with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Meanwhile, there are“some deep-seated problems”restricting its rapid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The main problems are as follows:1) lacking a deep understanding of the importance of ethnic education;2) lacking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its particularity;3) lacking scientific formulation and evaluation of ethnic education policy;and 4) lacking awareness of the urgency and necessity of ethnic education legislation. Based on a comprehensive and deep thinking and analysis of the above problems, it is suggested that 1) we should fully understand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ethnic education is necessary for forging the consciousness of the Chinese nation community, maintaining frontier stability and national security, promoting the common prosperity and development of all ethnic groups, improving the overall quality of the Chinese nation, and accelerating educational modernization;2) we should fully understand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field of ethnic education and ethnic minority students, adopt policy and measures of special care and preference for ethnic education, and at the same time, give special care for the learning, psychology and cultural adaptation of ethnic students;3) we should establish and improve ethnic education policy-making mechanism,and enhance the assessment of ethnic education policy implementation effectiveness,especially, the“third party assessment”;and 4) we should absorb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ethnic education and effective policy measures into legislative contents,make practical legislative planning for ethnic education, and establish the responsibility tracing system for its legislation.
Key words:70 years after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ethnic education;deep-seated problems;the position of ethnic education;policy of ethnic education;ethnic education legislation
责任编辑: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