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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育公平之义

作者:西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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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南大学

来源:《民族教育研究》2020年第3期 作者:陈荟 桑尔璇 李晓贺

摘 要:通用语言文字是国家统一的文化基础,也是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重要象征。在民族地区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仅有助于各民族的团结,也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教育公平的实现。目前,民族地区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良好,但仍然存在将其等同于“汉族语言文字”,并与“双语教育”相对立的认识误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既是诸多教育资源的载体,其本身也是一种重要的教育资源。民族地区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仅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性配置,更具有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蕴。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体现了教育资源配置的平等原则、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民族地区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首先厘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内涵,澄清误解;其次,充分肯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育资源价值,认识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促进教育公平的作用;最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语言学习规律,因地制宜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关键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民族团结;双语教育;教育公平;民族教育

在新时代背景下,党和政府站在“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立场上提出:到2020 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承载中华民族五千年灿烂文化的重要载体。具有统一的语言文字,不仅是国家统一的文化基础,也是多民族国家一体化的重要象征。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仅有利于促进各民族间的团结,更好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有利于民族地区教育公平目标的达成和各民族间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目前,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普及状况良好,但是仍存在诸多认识上的误区,必须澄清这些误区,充分认识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价值和其内含的教育公平之义,才能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目标的实现。

一、澄清几种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认识误区

自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以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工作取得较大成效,逐步消除了各民族、各地区间的语言交流障碍,为我国国民整体素质提升、民族团结、国家统一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诸多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是,也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一)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同于“汉族语言文字”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了严格界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明确提出:“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而普通话则是指“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1]的现代标准汉语。简言之,就是从语音、词汇、语法和用字上加以规范的现代汉语标准语。“所谓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2]我国幅员辽阔,即便在非民族地区,由于不同地域分属于不同方言区,同一个字的发音都会相差甚远,甚至不同地区的方言间连日常的交流都无法进行,所以,“普通话”不能等同于“汉族语言”,[3]“规范汉字”也不能等同于“汉族文字”。因此,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是仅仅针对少数民族地区,而是面向全国各民族各地区。

总之,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不可理解为要求少数民族群众学习“汉族语言文字”,更不是要让他们抛弃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认为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双语教育冲突

“双语,是指人们除了本民族语言,即母语或第一语言之外还能掌握第二种或多种语言。双语教育则是指在教育当中同时使用母语和另外一种语言进行教育活动,这种语言通常较母语更为通用。”[4]我国民族地区的双语教育,是指在教育中同时使用当地某一或某几个少数民族的语言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非要取代双语教育,两者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提出:“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第八条又明确提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第十条也明确指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 年修正)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 年修正)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既然“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就是为公民学习、使用和更好地享有这项公民权利提供条件和支持。既然“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就允许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荣,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但不会削弱双语教育,而且还应该进一步加强。双语教育是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必不可少的一种教育教学方式。

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一种重要的教育资源

教育资源作为一个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教育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出现而被相关研究者广泛接受并加以应用的。因此,教育资源这一概念从其产生之初就带有明显的经济学特征,通常亦被称为“教育经济条件”,是指“教育领域通过社会总资源配置所取得的所有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的总和”。[5]基于此,相应地,教育资源配置就是指“在教育资源数量一定的情况下,如何将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在教育系统内部各组成部分,或在不同子系统之间进行分配,以期所投入的教育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尽量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教育的需求,以求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6]

随着国内外学者对相关领域研究的深入,教育资源的概念也得到逐步拓展和深化,并日渐丰富。有国外学者认为,教育资源是指会以某种方式影响学生学习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相关事务投入的总和,包括教师、家长、管理人员、课本、教具、校舍、教学时间、教育经费等。[7]国内亦有学者将教育资源的概念进一步拓展为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信息资源、时空资源、制度资源等几个方面。[8]有的研究者在此基础上又做了进一步的丰富,认为教育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因而,对教育的研究也应该放在广泛的社会背景下进行,应对“资源”赋予比较宽泛的社会学意义,因此,“教育资源是指维持、组成、参与并服务于教育系统的一切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时空资源、信息资源、文化资源、权力资源、制度资源、政策资源、关系资源等,这些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教育资源系统”。[9]其中,信息资源、文化资源、权力资源、制度资源、政策资源、关系资源等非物质社会性资源,“虽然不能作为独立的要素直接参与到教育过程中,但这些资源在教育资源系统中往往具有支配性地位,它们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和支配着人、财、物等物质性资源的获取,也可以转换成物质性资源,因此,这些是更关键的教育资源”。[9]

语言文字是交流的工具,也是文化的重要载体。语言文字本身也是文化的一种具体表现,是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从这个角度而言,语言文字本身就是文化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自然也是一种教育资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亦是如此。无论在民族地区,还是在非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仅是各种非物质教育资源的载体,同时,也是教育的重要内容。就狭义的教育而言,在学校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该隶属于课程资源,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而就广义的教育而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其重要内容,自然也在教育资源的系统之中。由此可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既是诸多教育资源的载体,同时,其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教育资源。

三、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教育资源合理配置的体现

教育公平概念的一般意义是强调教育的平等、公正和合理。[10]从目标上看,教育公平主要包括个体接受教育的起点、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教育公平的实现有多种途径,其中“包含着教育资源配置的三种合理性原则,即平等原则、差异原则与补偿原则”。[1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其普及本身就是一种教育资源的合理性配置。对民族地区的教育而言,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更具有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蕴。

(一)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体现了教育资源配置的平等原则

教育资源配置平等是教育公平的基本前提和保障,是教育公平的本质要求,“包括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即受教育权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两个方面”[12]。教育权利平等是指人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即废除了性别、民族、身份等条件的限制,从法律层面赋予了一切权利主体具有相同或者相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九条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已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实际上,从 1986 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来,我国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就已经得到了法律层面的支持与保障。20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又出台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等多项政策措施,保障各地区儿童的公平就学权利,促进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使我国大部分区域基本实现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教育权利的平等。

然而,只保证入学受教育机会平等还是不够的,还应该关注教育过程中的平等,让所有学生平等占有优质教育资源,享受高质量的教育,这就使教育资源的均衡平等配置成为当务之急。教育资源配置的均衡平等,不仅要注意硬件设施配置的均衡平等,还应该关注受教育者对教育资源实际利用上的均衡平等。当前,随着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民族地区学校的各类教育硬件设施日臻完善,师资队伍的专业素养也有较大提升,甚至有些已经超越部分中东部地区的相应水平。但是,整体而言,民族地区基础教育阶段的办学成效和教育质量仍处于较低水平。究其原因,语言交流不畅是一个重要方面,甚至可以说是关键性因素。许多学生由于在入学前没有接受系统的学前教育,不能在“听”和“说”方面较为顺畅地使用国家通用语言,与此同时,当地学校的任课教师绝大部分都是其他民族的,又不通晓当地民族的语言文字,在教学中,不能真正落实“双语”教学,这就导致当地少数民族的学生上课“听不懂”的情况十分普遍,由于“听不懂”,所以“听不进”,进而“坐不住”,最终致使其产生厌学情绪,甚至辍学,从而造成当地办学成效较低和教育质量较差的状况。

此外,我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诸多领域,也都广泛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广泛性是任何一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所无法具备的。当前,全世界的各类历史文献资料和优秀文化成果,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许多最新科技成果和发展动态,绝大多数是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发布和报道的;同时,国内的各种经济社会活动也需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交流。同时,考虑到使用者的范围和成本,当前我国绝大多数人群所获得各类信息的最常用的方式——网络,其研发的各大网站、APP 软件也都普遍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13]据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年9月公布的《2014年全国新闻出版业基本情况》显示,2014年全国共出版图书448431种,其中,少数民族文字图书8031种,仅占总数的1.79%。[14][15]由此,不难看出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获取信息、促进个人及社会均衡平等发展的重要性。

(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体现了教育资源配置的差异原则

教育资源配置的差异原则,是指根据受教育者的具体情况来分配教育资源,做到不同情况不同对待。[12]差异意味着不同,但是蕴涵了公平的含义。教育结果的绝对平等是不存在的,但是,却可以基于教育机会的平等使每个受教育者得以充分发展。这就要求在配置教育资源时,摒弃那种提供整齐划一同质性教育的公平观念,通过完善教育体系结构,提供多样化的教育资源,让学生享有更多选择的自由,获得更多发展的可能性,以满足学生充分发展的需要。

我国少数民族总体分布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民族地区多民族学生共校的情况十分普遍。在这种情况下,若仅使用或传承当地主体民族的语言文字,对其他民族的学生而言也是一种不公平。而每一位少数民族的学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仅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责任和义务。因此,要正视民族分布“大杂居”的特点,认识到民族地区,即便是某个民族自治乡,也可能存在多民族杂居的状况。不同民族学生之间由于受各自所属民族的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即便同一民族的学生,由于受到社会、家庭及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影响,每个学生的发展需求亦各不相同。

因此,民族教育不能仅着眼于当地主体民族,还要提供多样化的教育资源,以满足各族群学生和不同学生个体发展的需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一种教育资源,提供给少数民族学生,就增加了教育资源的多样化,使不同民族,甚至同一民族的不同学生有了自由选择的权利和条件,让其获得更多发展的可能性,满足其发展的不同需要。这实际就是遵循了教育资源配置的差异原则。

(三)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体现了教育资源配置的补偿原则

教育资源配置的补偿原则是指关注受教育者经济社会地位的差距,对经济社会地位处境不利的受教育者在教育资源配置上予以补偿。[12]罗尔斯认为,差别补偿原则是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16]在自然社会条件下,受地理环境、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条件等诸多因素影响,教育资源配置并非是平等的,呈现出了显著差异。教育资源配置的补偿原则要求根据受教育者经济社会地位的差距,有意地使教育资源向处境不利者倾斜,以达到教育公平的目的。这样配置资源是不平等的,但却是公平的。亚里士多德的“平等地对待平等的,不平等地对待不平等的”[17],也正是基于该意义层面而言。

由于地理环境、历史、文化等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较为缓慢、教育资源有限,成为教育资源补偿的重点关注对象。面对民族地区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目前主要采取的方式是直接补偿。如针对民族地区学生入学率低、辍学现象严重,尤其是以考试体现出的学业成就低等问题,国家采取的是“高考加分”“两免一补”等直接的优惠补偿措施。这种直接补偿的方式比较简单,基本上属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因而出现了许多治标不治本的问题。直接补偿是一种现实的、固定的补偿,与之相对应的间接补偿是一种潜在的、弹性的补偿。直接补偿能够快捷而有效地改变不合理的资源配置格局,但是,却容易形成对补偿对象的特殊保护,长此以往,接受直接补偿的对象就会缺乏竞争力和生命力;而间接补偿给予补偿对象的只是一种有利于其发展的潜在条件,所以,究竟能够取得多大的成效,最终取决于补偿对象自身的努力程度,在此过程中,补偿对象自身的发展能力会得到很大的提升。[18]由此可见,直接补偿能够快速而有效地改变不合理的资源配置格局,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条件下有其必要性,但是,从长远来看,间接补偿方式更有利于补偿对象自身持续而长足的发展。因此,要从根本上消除民族地区的教育不公平现象,就应该“建立间接补偿和直接补偿相结合的教育补偿体系,健全相应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使弱势群体能方便、体面获得补偿”[12]。也就是说,不仅要做到经济上和政策上的直接补偿,还要从教育内部入手,通过间接补偿的方式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不仅要“授人以鱼”,更要“授人以渔”。

在民族地区普及在工作和生活中普遍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一措施本身就是在“授人以渔”。众所周知,要促进一个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就必须依靠各方面的高层次人才,而高级人才的培养要依靠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一方面,可以使由于语言交流不畅所造成的办学低效和教育质量不高的问题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借助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群众和学生可以直接获得经济社会发展更多、更新、更广的信息,避免了几经翻译的周折和可能的误解。从这一角度而言,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也可以看做一种间接的教育资源补偿,只不过补偿的不是“物”,而是一种“能力”,一种能从本质上促进民族地区个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四、民族地区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注意的问题

(一)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教育资源配置合理性的具体体现,也是教育公平的应有之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就可以抛开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制定合理规范的实施计划和规章制度,打着公平的旗号盲目冒进。党和国家相关部门一直高度重视语言文字的立法工作: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发布了《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和《汉字简化方案》;1982年,又将“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1年,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16年颁布的《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目标。

这一系列相关法案的设立与配套规章的制定,推动了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进程,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得到了法律和政策的保障。在实施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过程中,既要认识到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一项方针政策,受各级各类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又要意识到“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也有法律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具有完全平等的政治地位,只是在使用范围上存在不同。所以,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应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执行,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推进。

(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要结合各地区各民族的实际情况

教育资源配置的差异原则要求提供多样性的教育,这主要是针对个体主体而言的。如果将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民族也看做不同主体的话,那么,在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过程中,就要根据各地区各民族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合的教育类型、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任何一个民族或地区语言文字的变迁和使用,都会受到地理环境、人口构成、政治经济状况和历史文化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因而各地区,甚至是同一地区的各少数民族之间对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实际掌握情况也有所差异。

因此,在实施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政策之前,不仅要对某一民族内部各类人群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掌握情况有所把握,还要对各民族地区之间,甚至就同一地区的不同民族之间的相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充分了解各民族地区和各族群众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现有程度的差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便结合各地区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可行性实施方案,提出普及的最优措施。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目标如期达成。

(三)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要遵循语言文字学习的规律和特点

虽然教育资源配置的差异原则要求摒弃提供整齐划一的同质性教育才是教育公平的认识,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没有普遍的规律可循。语言文字的学习有其自身的规律,因此,在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学生和当地民族群众语言学习的规律,不能为了达成目标而降低相应的标准,更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而采取强制性方式,不顾及语言学习自身的规律性,而应充分尊重学习者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语言学习的规律。一是在学校教育中,教师要抓住儿童发展和语言习得的最佳时期,即语言学习的关键期,并根据“最近发展区理论”设计符合儿童身心发展特征的语言教学内容和活动,从非正式的游戏和日常活动逐渐过渡到正式的教学活动。二是要认识到学龄儿童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往往建立在其本民族语言的基础上,以本民族语言作为认知工具而进行的,因而在学校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双语教学。三是针对一般少数民族群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需要分类指导,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比如,可以在对少数民族群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前期掌握情况的差异和年龄的高低进行综合考虑的前提下,划分成不同的学习小组,通过设计与该民族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活动,甚至通过让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前期掌握情况较强的小组帮助掌握情况相对较弱小组的形式,让他们从听、说、写一些简单的日常语言文字开始,结合认知规律,通过不断地接触和反复练习,从而最终实现熟练掌握。[13]

总之,在民族地区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过程中,既要认识到语言文字学习规律的普遍性,又要考虑到不同学习群体的特殊性,自觉遵循语言文字学习的基本规律,开展多样而有效的教学形式,以促进各类人群快速而有效地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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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ucation Equity of Popularizing the National Common Language

in Ethnic Regions

CHEN Hui,SANG Er-xuan,LI Xiao-he

Abstract:The common language is the cultural foundation and an important symbol of multi-ethnic country. Popularizing the common language not only contributes to the unity of all ethnic groups,but also to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 ethnic regions and achieve educational equity. At present,popularizing the national common language is well-implemented,but there is still misperception on equalizing it with “Han language” and it is regarded as an opposite to “bilingual education”. National common language is the intermediate of many educational resources as well as an important educational resource. Popularizing national common language in ethnic areas is not only significant in rational allocation of educational resources,but also promoting educational equality,which shows the principal of equality,difference,compensation in the allocation of educational resources. To popularize common language,firstly,we should clarify its connotation and clarify misunderstanding; secondly,we should confirm the value of educational resources for national common language,and understand its role in promoting educational equity; finally,we should follow the law and language learning principles to promote national common language according to local conditions.

Key words:national common language; national unity; bilingual education; education equity; ethnic education

责任编辑:李晓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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