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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究竟是什么——兼谈个案研究不能承受之重

作者:吴康宁
阅读数:445

来源:《教育研究》2020年第11期

摘 要:任何一位想在学术上有更多贡献的个案研究者,都不会只对个案本身感兴趣,而是还想且更想透过个案解释更多。问题在于透过个案到底能解释多少。研究得出结论认为,第一,个案不可能“全息地”以至于毫无重要缺漏地成为真正合格的社会“缩影”;第二,由于“类型”的边界常常模糊不清,因而导致以类型本身的存在为前提的所谓个案的类型“代表性”实际上无从谈起;第三,不论透过具有何等丰富性、复杂性的个案,都无法呈现“社会全体的完整图景”;第四,个案说到底只是研究者用来窥探其自身与个案都安放于其中的那个世界的一个窗口。对个案研究不宜期求太多,不能让个案研究承受不能承受之重。

关键词:个案;个案研究;社会缩影;类型代表;典型;窗口

一、走出个案:一种情结

个案研究是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一种重要研究方式。个案,是研究者根据研究目的选取出来的作为直接研究对象的个别案例(个人、人群、组织、社区、事件等)。[1]

这些被选取出来的个案原本就在社会中“自然”地存在着、呈现着,不管研究者对它们怎么称呼、怎么描述、怎么解释、怎么评价,它们说到底都只是自身,而并非研究者想把它们解释成什么便是什么。换言之,它们并不是为了成为研究个案才如此这般地存在着、呈现着的,而是因为它们存在着、呈现着,恰好符合了研究者的需要,才被研究者选作研究个案的。但问题是,研究者为什么要选取个案进行研究呢?研究者通过个案研究究竟要达到怎样的目的呢?

当然,存在着“就个案而研究个案”的研究类型。然而,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个案研究大部分不是这种“就个案而研究个案”的类型。任何一位想在学术上有更多贡献的个案研究者,都不会只对个案本身感兴趣,而是还想且更想透过个案解释更多。正如有学者所提到的,“质的研究者也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够对本研究范围以外的人和事具有借鉴意义”[2]。进一步来看,“无论研究者多么谨慎,无论他们多么刻意地限制自己研究结论的适用范围,他们事实上都有‘走出个案'的学术抱负”[3]。有的学者说得更直白,“个案研究的目的不在个案本身,而是为社会全体提供一种解释的可能”[4]

在这个意义上,即便说走出个案、透过个案解释更多已成为中国大陆个案研究者普遍存有的一种情结也不为过。

由于对“透过个案解释更多”并没有、也不可能有且不应当有统一标准,这就必然会出现各种不同的“透过个案解释更多”。这当中,对研究者尤其是对中国大陆研究者最具诱惑力的,便是将个案视为“社会缩影”,透过个案去解释整个社会。

二、社会缩影:全息个案何处寻?

最早把一个个案看成“社会缩影”的可能是英国人类学家、费孝通20世纪30年代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留学时的导师马林诺夫斯基(Malinowski,B.)。马林诺夫斯基对费孝通的成名作《江村经济》予以高度的评价,在为该书所作之序中,预言该书“将被认为是人类学实地调查和理论工作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5],并且认为“通过熟悉一个小村落的生活,我们如在显微镜下看到了整个中国的缩影”[6]。马林诺夫斯基的这个评价,一方面是出于对当时人类学界主导倾向的不满,另一方面显然带有一种学术浪漫主义的情调。在较长的一个时段里,这一评价对于中国学术界对《江村经济》的理解与评价具有某种程度的一锤定音性的影响,其中有学者便把《江村经济》称为“社会缩影类”个案研究的“开创性作品”。[7]

笔者以为,倘若马林诺夫斯基比较严格一点、谨慎一点的话,应该不会使用“缩影”这个概念。因为严格意义上的“缩影”是一个大的整体的缩微品,它具有整体的一切性质与特征,只不过在规模上按比例小于整体而已。事实上,除了在全息照片中可以发现局部(乃至任意大小的碎片)与全貌之间以及在生物体某些局部与整体之间存在着缩微与被缩微的关系之外,迄今尚未见到有任何其他事物的局部能够称得上是整体的真正意义上的缩影。

显然,即便按照功能主义的观点,把社会视为一个系统,强调这个系统与它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社会也绝非一张全息照片,个案也并非携有社会系统全部信息。不论在理论逻辑上,还是在经验世界中,个案都不可能“全息地”以至于毫无重要缺漏地成为真正合格的社会缩影。事实上,迄今为止的林林总总个案研究也从未令人信服地向我们展示过其中有哪个个案足以充当真正合格的社会缩影。马林诺夫斯基说费孝通所研究的江村便是整个中国的缩影,他的这个说法在半个世纪之后也被费孝通本人否定了。

既然个案不可能成为社会缩影,那么,将个案视为“类型代表”似乎便顺理成章地成为研究者“退而求其次”的一种纠偏式选择。

三、类型代表:对象在哪里?

费孝通的《江村经济》虽然得到马林诺夫斯基的高度赞赏,却受到他在伦敦政治学院留学时的老同学、英国人类学家利奇(Leach,E.)的尖锐质疑。利奇问道“在中国这样广大的国家,个别社区的微型研究能否概括中国国情?”[8]利奇的这一质疑实际上也是对“社会缩影说”的批评。

费孝通的回应是,“以江村来说,它果然不能代表中国所有农村,但是确有许多中国的农村由于所处条件的相同,在社会结构和所具文化方式上和江村基本是相同的,所以江村固然不是中国全部农村的‘典型’,但不失为许多中国农村所共同具有的‘类型’或‘模式'”[9]。费孝通强调,“我在这里和Edmund(利奇一编者注)辩论的焦点并不是江村能不能代表中国所有农村,而是江村能不能在某些方面代表一些中国的农村。那就是说形成江村的条件是否还形成了其他一些农村,这些农村能不能构成一个类型”[10]

以费孝通的性格,自然不会对他的老师直接提出批评,但他的上述回应实际上既否定了“社会缩影说”,同时也否定了个案作为“总体代表”的可能(“代表”与“缩影”是有区别的),而且明确主张将个案作为“类型代表”费孝通是真诚的,也是乐观的。他曾信心满满地说过:“我认为有可能用微型社会学的方法去搜集中国各地农村的类型和模式,而达到接近对中国农村社会文化的全面认识。”[11]

对于这种“类型代表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若是赞同关于质性研究的“认同推论说”[12],便会认为将个案作为类型代表是合理的;若是认为质性研究中的个案并非“统计学意义上的样本”,并不需要“再现总体的属性和结构的程度”,便会认定个案的(类型)代表性问题是“虚假问题”。

如同在任何一个问题上,几乎都会在出现两种极端的观点之后再出现介于中间状态的第三种观点一样,有学者认为,个案是否具有代表性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视不同类别而有所不同。[13]

这里的关键还是在于对类型的理解。笔者以为,关于类型,有两个基本常识需要特别留意。第一,所谓类型,乃是研究者想象、归并的结果;第二,任何类型自身也是一种总体,一旦类型自身这个总体达到一定规模,必然会具有杂多性和异质性。

这两个基本常识导致我们若是把个案作为类型代表,便不得不面对两个几乎无解的难题:第一,研究者想象中归并为同一类型中的其他个案未必会认同自身与作为类型代表的个案属于同类;第二,不仅研究者始终不能确切知晓个案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认同推论,而且,至少在理论上存在着个案研究结论得不到任何认同推论的可能。

这就意味着,所谓类型——个案原本被研究者难免在内心里希望能够多多益善地代表的对象的总体——的边界本身常常是模糊不清的;确切地讲,所谓的类型,作为一种“被代表”的对象来说,其本身是否实际存在便是未知数。如此一来,以类型本身实际存在为前提的所谓个案的类型代表性实际上也就无从谈起。

既然不能把个案视为“社会缩影”,也难以把个案作为“类型代表”,那应当把个案视为什么呢?

自21世纪初以来,中国大陆学界有一种日趋明显的取向,就是把个案的作用定位为“典型”。

四、典型:什么样的标识?

个案的“典型性”问题要比“缩影性”(权且这么称呼)问题和“代表性”问题复杂得多。在中国大陆,讨论个案的典型性问题,首先还是得从费孝通说起。

费孝通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对自己的研究进行回顾与反思的一系列文章中,多次使用典型这个概念,为同时段其他社会学者所不及。其关于典型的论述有三个要点:其一,个案即典型,个案基本上是典型的代名词;其二,典型即代表,名副其实的典型具有代表的资格;其三,对作为典型的个案需要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或许是因为受费孝通影响,或许是由于中国大陆日常生活中对典型(性)与代表(性)的概念本来就常常并用或混用的缘故,在21世纪初之前,中国大陆学界在谈到质性研究、实地研究或个案研究时,也不时将这两个概念并用或混用,于是便有了诸如“典型代表”、“典型的代表特征”、“典型代表意义”、“代表性与典型性”、“典型性与代表性”、“典型性或代表性”之类的表述。[14]

不难看出,在费孝通那里,“典型”与“代表”这两者实际上是相互界定、相互强化的。按照费孝通的界定,一个真正具有典型性的个案被理所当然地作为类型代表,一个真正具有代表性的个案也必定是相当凸显的典型。典型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一般社会认可”[15]意义上的“样品”,被赋予相应的“标识”功能。当然,进入21世纪后,受英国社会学家罗伯特(Robert,K.Y.)的影响,[16]国内有学者较早对个案的代表性与典型性进行了区分,认为“典型性和代表性不可混为一谈”,所谓典型性,是指“个案是否体现了某一类别的现象(个人、群体、事件、过程、社区等)或共性的性质……如果一个个案较好地体现某种共性,那么,对于这个共性来说,这个个案就有了典型性”,“在个案研究中,个案所要求具备的,不是代表性,而是典型性”。[17]主张用后者取代前者。

如果说费孝通对典型的“要求”很严,强调的是典型能够充当类型代表的资格的话,那么,上述对典型性这一概念的界定则相当“包容”,认为只要一个个案较好地体现某种共性,那么,对于这个共性来说,这个个案就有了典型性。若是按照这个观点,以“较好地体现某种共性”为尺度,那么,在一个较大规模的类型中(虽说依然是研究者想象与界定的产物),便可见有许多典型。这些典型虽说未必最能体现、完美体现类型的共性,但因为毕竟也“较好地体现某种共性”,所以同样具有相应的标识意义。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最近有学者对个案的典型性进行深入探讨。该探讨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把典型性进一步简明扼要地表述为“个案最大限度地可以体现出某一类别的社会现象之共同属性”。同时提醒,“倘若只从一般社会认可的典型性来理解社会学意义上的典型性,这种典型倒没有什么存在的必要了,但若从个案的理论价值来谈典型性问题,确有题中之义”。为此,提出了具有理论意义上的典型性的个案需要具有的四方面优势特征,即“拥有比较丰富的历史信息和社会容量;社会的自然机制可自发维持‘日常化’和将外部介入因素‘再日常化’的过程;在广度和深度上尽可能扩充、延展和融合与外部各种政治、社会和文化因素的关联;惟有此,才能创造出更为集中、极致和全面的社会机制,具有更大的扩展性”。这种结论相信,“更为典型的个案,则会成为一个社会运行和变迁的缩影……(它)反映着整个世界……个案只是一种考察社会整体构形和变迁的显微切片,小细胞装载着大世界”。通过“运用人文地理志、制图术、人口志、历史编纂学、传记学、语词编纂学等各类民族志方法,通过‘事件化’的社会激活过程……个案研究可进一步展现社会诸要素之间多重连续的相关关系和共变关系,发现主导性的社会机制或逻辑,并最终通过结构化的方式呈现出社会全体的完整图景”。[18]

可以认为,这样的论述把中国大陆学界对个案的典型性问题的讨论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与深度,同时也展示了可以进一步讨论的更大的有价值的空间。笔者以为,这里可提出的问题至少有四点。

第一,把着眼于理论价值的更具典型的个案视为“社会运行和变迁的缩影”,认为个案“反映着整个世界”,这在基本逻辑上同前述马林诺夫斯基把“江村”视为“整个中国的缩影”有无区别?倘若有区别,区别在何处?倘若并无根本区别,则是否意味着对于个案作用的认识需要向“社会缩影说”回归?或者需要建立一种(相对马林诺夫斯基而言)具有坚实学理基础的新“社会缩影说”?

第二,研究者何以断定所选取的个案确是“最大限度地可以体现出某一类别的社会现象之共同属性”?经验告诉我们,对于所含个别案例的数量具有较大规模尤其是巨型规模的类别,研究者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在对类别所含全部个例进行比较、甄别的基础上然后再选出符合这一要求的个案。如此,研究者便无从断定类别中并不存在比所选个案能在“更大程度”上体现该类别社会现象之共同属性的其他个例。进一步来说,这些其他个例的发现,甚至有可能纠正研究者对于该类别社会现象之共同属性的某些已有认识也未可知。

第三,如何理解“社会全体的完整图景”?“全体”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汉语里对“全体”的基本界定是“各部分的总和;各个个体的总和”[19],强调的是全部、所有、统统包括在内。而一旦用依据这一基本界定的全体”概念来规定、修饰或凸显“社会”时,由此联结而成的“社会全体”这一概念反而貌似十分明了、实质却很难把握了,因为研究者需要面对一些绝非属于咬文嚼字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既然强调“全体”,那么,“社会全体”要不要覆盖社会中的所有要素、所有领域、所有层面、所有人群、所有区域、所有活动、所有事件?

其次,倘若需要覆盖所有,那么,研究者如何确保自己透过个案(哪怕是构成再丰富、关联再广泛的个案)便可无所缺漏(哪怕只是重要缺漏)地窥探到并呈现出如同无所不包之筐的社会全体的完整图景?不论研究者使用的方法如何多样,技术有多高明,他所能窥探到并呈现出的会不会终究只是社会全体的“部分图景”而非“完整”图景”?

再次,倘若无须覆盖所有,只需包括部分,譬如只包括研究者认为的主要部分或基本部分,那么,使用社会“总体”这一概念岂不比社会“全体”更贴切一些?因为,汉语里对“总体”的基本界定是“若干个体所合成的事物;整体”[20]。根据这一基本界定,总体与全体是有根本性区别的:全体的重心在“叠加”、“集合”、“混合”,“不可或缺”的语气很重;总体的重心则在“关联”、“汇合”、“聚合”,“总而言之”的色彩很浓。(为表述一致起见,本文以下仍称“社会全体”)而对“总而言之”意义上的“社会总体”来说,“完整图景”就不是一个有效概念了,研究者需要且有可能窥探到并呈现出的也并非“社会总体”的“完整图景”,而只是其“基本图景”。或者,只是其“主导性的社会机制或逻辑”[21]

第四,研究者何以确信个案研究最终呈现的就是“社会全体的完整图景”?倘若研究者在研究之前对社会全体的完整图景胸中无数,那么,当他研究结束后宣称自己的研究呈现了社会全体的完整图景时,其判断依据从何而来?倘若研究者在研究之前对社会全体的完整图景(哪怕实际上只是“基本图景”)便已了然于胸,那么,个案研究的作用是否就在于为研究者头脑中业已绘就的社会全体完整图景提供鲜活的佐证材料,或者为研究者形成有关社会全体完整图景的理论提供有别于逻辑演绎方式的实践归纳路径?

五、个案:窗口而已

走出个案、解释更多这一抱负本身是正当的、无可非议的,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必需的。然而,对于解释的可能性不宜估计过高。借助个案进行的任何解释说到底都是一种盲人摸象,都是不同程度的“以偏概全”,因此都只会是有限解释。

因为,一方面,研究者通过个案想要解释的对象尤其是“巨型对象”本身的构成是复杂的,其内内外外各种因素相互之间的关联及其同个案之间的关联性质不一、路径各异、程度有别,很难穷尽。更何况,其中有些关联及其影响属于研究对象的秘密,甚至属于“绝密”的范畴,它们隐匿于后——现象的背后,深藏于内——作为研究对象的行动者的内心,绝非研究者想窥探就能窥探得到的。另一方面,研究者自身的学识、能力在任何时候都是有限的。这不仅是因为研究者的时间与精力是有限的,所能学习并掌握的研究视角、方法及技术总是有限的,而且是因为不论研究者掌握了多少视角、方法及技术,同完全揭示与解释研究对象(哪怕只是一个个体)之所有奥秘所需要的全部视角、方法及技术之间,都存在着不可能填满的距离。之所以这么说,是基于我们通常很不情愿承认却又不能不承认的一个不争事实,即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了解并解释我们置身其中的这个世界。这个世界永远“大于”我们、“高于”我们、“深于”我们。

有鉴于此,对个案研究不宜期求太多,不能让个案研究承受不能承受之重。在走出个案、解释更多这个问题上,既需要有点抱负,更需要存有敬畏之心。正如有学者所言,任何图景都终是不完整的,都不是‘全’、‘真’的图景,由个案到总体,如同我们每个具体的人去面对全部的生活那样,永远只是在路途中,只是在洞穴里。个案研究正因为从来不承认用一种全体的方式就能完美地来理解社会,所以它也承认自身的不完美……节制与审慎才是好的个案研究的首要品质,知道自己的界限在哪里,乃至当下社会的界限在哪里,才是学术的真谛。”[22]

因此,个案说到底只是研究者用来窥探其自身与个案都安放于其中的那个世界的一个窗口而已。费孝通实质上也是把“江村”作为一个窗口,说“以这个小村子作窗口,我想去观察中国农民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基本情况”[23]。显而易明,研究者透过个案这个窗口究竟能窥探到什么样的世界,不只取决于窗口本身,也取决于世界本身及研究者本人。在这个意义上,通过个案研究,其实是能看到什么是什么,能看到多少算多少。当然,这里所说的“看到”,绝非只是狭义的“观察”的产物,而是综合运用各种可能的方法进行研究之后得出的结论。

注释:

①所谓“内在的个案研究”(intrinsic case study)即属此类。在这种类型的个案研究中,研究者的目的只在于通过对个案的描述、分析与判断,弄清个案本身的构成与过程,并在此基础上为个案本身的改变(改善、改良、改造)提出具体可行的、可能的合理化建议。参见:卢晖临,李雪.如何走出个案——从个案研究到扩展个案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7(1)

②同把个案作为类型代表这一主张相近的一种观点是把个案视为一种“地方性知识”。譬如,王铭铭认为,英国"汉学人类学家"弗里德曼(Freedman, M.)和美国“汉学人类学家”施坚雅(Skinner,W.)的中国研究提醒汉学人类学界注意一个方法论的困境,那就是,社会人类学者所研究的小型社区一方面是大社会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另一方面又不能完整地“代表”中国现实,最多它们只是一种关于中国的“地方性知识”。迄今为止,这一论点仍然是不可反驳的。参见:王铭铭.小地方与大社会——中国社会人类学的社区方法论[J].民俗研究,1996(4).

③王宁的《代表性还是典型性?——个案的属性与个案研究方法的逻辑基础》一文表述存有不一致之处。一方面,该文全称性地断言:“关于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是‘虚假问题’”;另一方面,该文又表示,“个案研究并不一定要求个案具有代表性”。在该文之后的另一篇论文《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与抽样逻辑》中,作者写道“:个案研究可以分成涉及代表性问题和不涉及代表性问题两类”“与问卷调查的样本追求‘全体代表性’不同,个案研究追求‘类型代表性’”。这实际上就承认了个案的代表性有其合理存在空间,尽管个案的代表性不同于定量研究中的“样本的代表性”参见:王宁.代表性还是典型性?——个案的属性与个案研究方法的逻辑基础[J].社会学研究,2002(5);王宁.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与抽样逻辑[J].甘肃社会科学,2007(5).

④费孝通把“典型调查”作为社会调查基本方式之一,认为“国外所称的‘个案研究'’大体相似于典型调查”。参见:费孝通.社会调查自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17:16.

⑤费孝通问道“:中国有千千万万个农村,哪一个够得上能代表中国农村的典型资格呢?”参见:费孝通.江村经济[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424.费孝通在为其“江村研究”所作辩护中这样写道:把一个农村看作全国农村的典型,用它来代表所有的中国农村,那是错误的。”参见:费孝通.缺席的对话——人的研究在中国——个人的经历[J].读书,1990(10).

⑥费孝通认为,作为个案研究的典型调查是“研究者通过对典型的全面的历史的考察和分析,达到对事物性质的深入了解”。参见:费孝通.社会调查自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17.16.费孝通还多次主张运用毛泽东倡导的“解剖麻雀”的方法。当然,可以顺便提及的是,费孝通在强调人文世界的特殊性时也曾表示过这样的看法:“我也同意在人文世界里不必去应用‘典型’这个概念,道理是在人文世界里有他的特点。”参见:费孝通.重读《江村经济•序言》[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4).

参考文献:

[1]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39.

[2]陈向明.从一个到全体——质的研究结果的推论问题[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0(2).

[3]卢晖临,李雪.如何走出个案——从个案研究到扩展个案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7(1);Walton, J. Making the Theoretical Case[A]. Charles,C.,et al. What Is a Case? Exploring the Foundations of Social Inquiry [C].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 122;张立昌,南纪稳“走出个案”含义、逻辑和策略[J].教育研究,2015(12).

[4][15][18][21][22]渠敬东.迈向社会全体的个案研究[J].社会,2019(1).

[5][6]费孝通.江村经济[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0.

[7]王铭铭.小地方与大社会——中国社会人类学的社区方法论[J].民俗研究,1996(4).

[8][9][11]费孝通.重读《江村经济•序言》[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4).

[10]费孝通.缺席的对话——人的研究在中国——个人的经历[J].读书,1990(10).

[12]Becker, H. S. Generalizing from Case Studies.[A]. Eisner & Peshkin, A. Qualitative Inquiry in Education: The Continuing Debate[C]. New York: Teachers College Press, 1991; Ragin, C. C. The Comparative Method: Moving Beyond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Strategies[M]. Berk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7; Yin, R. K. Case Study Research. Design and Methods[M]. Thousand Oaks: Sage, 1994.

[13]张英英,张海东.论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

[14]风笑天,田凯.近十年我国社会学实地研究评析[J].社会学研究,1998(2);风笑天.社会学方法二十年:应用与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0(1);费孝通,方李莉.关于西部人文资源研究的对话[J].民族艺术,2001(1).

[16]Yin, Robert, K. Case Study Research: Design and Methods [M]. London:Sage. 1994.

[17]王宁.代表性还是典型性?——个案的属性与个案研究方法的逻辑基础[J].社会学研究,2002(5).

[19][20]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084、1745.

[23]费孝通.学术自述与反思[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85.

What Is an Individual Case?

A Probe into the Topic That a Case Study Cannot Bear Too Much

Wu Kangning

Abstract:Any researcher in a case study who wants to make increasing academic contributions will not show interest in a case itself;instead, he or she hopes to give more explanations through the case. The question lies in how much can be explained through the case. This study draws conclusions as follows:First, a case cannot become a truly qualified "microcosm" of society without missing anything;second, the frequently ambiguous boundary of "types" results in the actual deficiency of so-called "representative" cases based on types;third, any complicated case rich in content cannot help present a "complete picture of the whole society";and fourth, a case is, after all, merely a window through which researchers look at themselves and the world where the case is placed. Therefore, we should neither expect too much from a case study ,nor let it bear too much.

Key words:case;case study;microcosm of society;representative of a type;typical case;window

责任编辑:王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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