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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教育中的人道困惑及制度保障

作者:冯永刚
阅读数:151

来源:《教育研究与实验》2022年第3期

摘 要:人是道德的主体,捍卫人道是道德教育的价值诉求与伦理意蕴。然而,当前的道德教育中存在着“善行恶报”以及“恶行善报”的人道缺憾,腐蚀了道德的精神感召力与亲和力,僭越了道德教育的“育人”和“成人”的本性。消解道德教育的人道困惑,使人道思想内化为个体的道德品质有赖于制度保障,具体做法有:强化正义的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健全惩罚制度和激励机制,践行人本化的管理方式;完备制度运行的操作规程,强化制度的执行力。

关键词:人道;道德教育;制度正义;制度保障

作为一种人文思潮和价值诉求,人道主义伴随着社会文明的步伐不断前行,是个体道德自我净化和人类发展进步的不竭之源。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一部道德的发展历史,也是一部人道主义发展的历史。[1]在新的历史时期,尽管我国的道德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一些地区、一些范围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背离或僭越人道的不良情形,严重地桎梏了新时期道德教育的有序推进。洞悉道德教育中的人道困境并从制度视角探寻其有效路径,有利于贯彻落实人本化的道德理念,弘扬和发展人道主义,对于深化当前的道德教育具有重要的理论支持及实践价值。

一、人道:道德教育的价值取向

道德教育的对象是人,其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也是鲜活的生命个体——人。人具有做人的尊严和高级的精神吁求。发扬人道精神,涵养人道品性是道德教育的内在吁求与价值之维。质言之,人道是道德教育的基本原则。作为指引与落实人道关爱的社会实践活动,道德教育必须捍卫人道的价值关系与伦理体系。毋庸讳言,人是社会中的人,无法也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社会性是人的根本特性与本质属性。一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的洞见:“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个体是社会关系的存在,也是道德的存在。表征社会关系与道德的人道是人类的物质生产及精神劳作的产物。任何一个人在满足生存需求、砥砺自我以及实现人生价值的进程中,既要通过自身的努力积极能动地征服与利用自然,正确处理自身与自然的关系,也要通过人际交往、社会互动恰当地把握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关系。人在认识自我、改造主客观世界、与他人和社会的彼此交往联系中,囿于资源的匮乏性以及个人自身能力的有限性,极易引发各种劳动纠纷、误会摩擦以及利益冲突等社会问题。正是在健全防范、缓解与消除矛盾纠葛的长效机制中,人的道德得以生成、确证与充盈。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人的道德归根结底是社会关系的反射。唯有将道德同人的生存状态、个人修养与发展前景紧密结合起来时,方可探明道德存续的价值指向与终极追求。前辈哲人在构建与阐释自己的道德哲学体系时,已经清晰地意识到道德在规范个体言行、协调人际关系以及耀显人伦道德光芒中的功效。孔子“成人”和“成仁”的思想中,就含涉了人道关爱。按照康德的洞晓,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不但要有智慧、有灵气地活着,而且要有尊严、有意义地活着,这其中就折射出极为丰富的人道主义光芒。“人道主义是人类道德进步的尺度,没有人道主义就没有道德。作为社会主义道德根本原则之一的人道主义,则是社会对每个成员的利益、权利和价值的尊重以及人民群众之间的相互尊重。”[3]崇尚、景仰与践行人道,使人成为人,既是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亦是道德教育的价值指南。

作为一个变化发展中的道德哲学范畴,人道是人道主义的价值内核。从词源上考证,“人道主义”一词来源于拉丁文“humanistas”,原指人道精神,而古罗马的人道主义则被赋予鲜明的制度印痕,被解释为具有人道精神的社会制度,由此拉开了研究者从制度层面探究人道的序幕。如文艺复兴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高挑人道旗帜,褒扬人的价值,倡导个性解放,猛烈地抨击束缚、桎梏个体自主发展的森严的教阶制度与封建等级制度,为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道德开辟道路。在我国,“人道”最早出现于《周易·谦》中,“天道亏盈而益谦,地道变盈而流谦,鬼神害盈而福谦,人道恶盈而好谦”;《史记·礼书》也有“人道经纬万端,规矩无所不贯,诱进以仁义,束缚以刑罚,故德厚者位尊,禄重者宠荣,所以总一海内而整齐万民也”的记载;《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将人道界定为人事、人伦与为人之道;《辞海》对人道的释义为“爱护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的道德”。[4]此外,王海明教授对人道的阐释也极具代表性,他认为,人道是最高的道德原则,是“把人当人看的”道德准则与行为指向。综如上述,我们认为,道德教育中的人道是一种道德原则和价值取向,它认肯人的合法权益与生存尊严,敬畏人的独立人格,倡导尊重与善待他人,进而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的“将人当人看”与“使人成为人”的行为。

善恶的价值取向是深究人道精神无可规避的公共议题。在道德哲学领域,好人趋于善,而坏人趋向恶。从人道的视角区分好人与坏人,概而言之,好人是指敬重人道价值,认可、推崇与施行人道的人。坏人是指鄙弃人道价值,贬低、侵害甚或毁灭人道的人。在道德教育中,“我们抛弃一切贬低人、压制自由、钝化理智、使人丧失个性的、宗教的、意识形态的和道德的准则。”[5]人道价值在道德领域内的折射、贯彻与实施,就是要倡导与践行人道的道德教育,尊崇、推广好人的个人品性以及对他人与社会的奉献,管束、惩治坏人的不道德行为以及对他人尊严与社会文明的腐蚀,将人道的价值取向贯穿于道德教育过程的始终。

二、道德教育中的人道困惑及其危害

在新的历史时期,尽管我国道德教育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但也存有诸多隐忧,尤以人道困惑为甚。“善行恶报”和“恶行善报”便是这一现象的鲜明写照与典型表征。

(一)善行恶报:对求实行径、表率作用的贬斥

人道主义守卫人的尊严、地位和价值,推崇人的力量和意义。“人道主义就是对于每个劳动者的人格的最高崇敬、对于群众的尊敬、对于他们的巨大作用和意义以及他们的创作力的无限信任。”[6]然而,实际情况却不容客观。

对求实行径、表率作用驳斥的鲜明表现是“老实人”吃亏。道德教育中的“老实人”是指忠厚善良、质朴守信、正直坦荡的人。做老实人、讲老实话、办老实事,既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伦理和精神遗产,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作风与宝贵品质。春秋战国时期《论语·为政》中“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的警句、东汉《汉书·河间献王传》“修学好古,实事求是”的治学态度、清代阮元对“实行”教学方法的倡议、鸦片战争后开明地主阶级培养“经世致用”人才的主张、1943年毛泽东同志为中央党校题写“实事求是”的校训、1945年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的以实事求是为核心的思想路线、1992年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精髓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科学论断,均是对做老实人、讲老实话、办老实事的印证与发扬。可是,历史发展到今天,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面临严峻的挑战与诘难,老实人的求实行径不断遭到非议与攻击,老实人在整个社会中也越来越难以立足。在现实生活中,不难发现,一些人脚踏实地,不虚妄,不空谈,不浮躁,兢兢业业地工作,实实在在地做人,严格遵照道德标准与客观真理行事,却被冠上了木讷者、呆板者与无能者的称号,为一些人所鄙夷与不齿,受到恶意的排挤与打压。如不少人感慨:“人还不错,就是太实在了”“太天真了”与“太愚了”。考究其因,于老实人而言,“不老实者”凭借敷衍塞责、滥竽充数、粗制滥造、溜须拍马、招摇撞骗等非道德行径获得了老实人所无法比攀的跳跃,如领导的赞赏、职位的升迁、利益的获得与事业的成功等。此种“做老实人吃亏,不老实得实惠”的病态现象,使求真务实、诚实做人等有德者束手无策、身陷困境、窘迫不堪,而粗制滥造、投机取巧等缺德者却得心应手、左右逢源、青云直上,这是对道德价值与做人意义的遮蔽、亵渎和倾覆,严重地偏离与背弃了人道的发展轨道。[7]老实人得不到应有尊重与吃亏的事实,既反映了道德教育中的人道意识与人道教育亟待加强,也折射出保障人道关怀与人道精神的制度建设存在缺失。

此外,乐于助人、善于帮人的助人行为反被诋毁,亦是对求实行径、表率作用斥责的重要表征,这同样是有悖于人道精神的。按照道德权衡标准,助人行为是一种善行义举,是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倘或一个人表现出诸如为灾区奉献爱心、救助贫困儿童、捐资助学、尽力为他人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等善行,那么其行为理当得到全社会的尊崇与褒扬。当然,我们无法摒除个别人扛着乐善好施、雪中送炭的旗帜另有他图,或是攫取升迁的资本,或是谋求政绩,或是索求个人私利。但问题是,一些纯朴的利他动机与模范榜样行为也遭到猜忌,被误读为刻意作秀和贪功求名,担忧甚或诋毁资助者的助人动机,惧怕不小心钻入别人蓄谋已久的陷阱,致使助人者疑惑不解,一筹莫展。更为甚者,一些人在帮助他人或行善之后,不仅没有受到被救助者的任何道谢与称赞,竟然被冤枉,被索赔无理费用或开支,使好事异化为坏事,这种现象频频见诸报端。如2010年7月16日《东莞日报》在刊发的题为“车主助人为乐反遭索赔”的文章中指出,杨女士将一名摔伤的女子送到医院后,然而伤者的同伴却要她负全责,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元,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与强烈反响;人们对2012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问题“助人为乐变助人为‘忧’”的讨论还未结束,2013年4月3日每经网又报道了“女子搀扶路上摔倒老人反遭诬陷,为证清白发微博微寻证人”的新闻,引发了社会对人道问题的激烈讨论;2017年9月9日中国青年网报道,徐州女子扶起一位骑电动车急刹车摔倒者反被诬陷,好在警方调取监控才还她一个清白;2019年5月10日楚汉网也刊发了题为“九江市湖口县老人救火反被诬陷——公理何在”的令人揪心的报道……此类例子,不胜枚举,这不能不令我们担忧。倘若好人四处碰壁,助人而被诬告,善行恶报,那么,还有谁愿意做好人、敢于做老实人?这种混淆黑白、是非不分、善恶不辨、恶意扭曲的丑恶行径,是对道德的颠覆,是对人道的吞噬,是道德教育的大忌。苏霍姆林斯基指出,人们“对世界的观察,是道德的具体体现。我努力使学生们不仅了解并懂得区分善与恶、公正与不公正、荣誉与耻辱,而且对社会上一切丑恶的、不名誉的、不公正的现象感到势不两立,深恶痛绝。”[8]而要做到这一点,不但要引导个体确立人道意识,而且要为个体践行人道行为提供有效的制度撑持。

(二)恶行善报:有章不循、徇情枉法的人道缺憾

道德教育中人道问题日渐凸显,也与目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屡屡滋生的坏人得不到应有惩治与恶行善报的人道缺憾状况不无关联。坏人得不到应有惩治或恶行善报,是对个体尤其是好人的人格、尊严与价值的践踏。道德教育的研究成果表明,任何一个负责任的人,不仅要有清醒的道德主体观念与自觉的社会责任意识,而且也要拥护他人的道德主体地位与存在价值,这是人格平等、相互尊重的前提,是个体的一种美德。这也是对康德“人是目的”这一普遍法则的注解。[9]按照康德的说法,人是目的,其实质是怎样做人的目的,是不将别人当作工具利用的目的。这表明,人自身成为目的的同时,还需将他人视作目的。如果将自身当作目的看待,反而把别人视为用以实现自己目的的外在工具或方式时,不管自身目的是多么崇高、多么远大与多么宏伟,由于藐视、否认或伤害了别人的人格与尊严,所以是非道德的,甚至是反动的。毋庸置疑,坏人仅将自己视作目的而把他人充作工具的行径,是对“人是目的”的歪曲、疏远与污蔑,与人道背道而驰。因而,惟有让坏人受到应有的惩处,才能倡导与维护人道的社会风尚,方可稳步推进道德教育。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道德教育中,尚存在对坏人的姑息、放纵与恶行善报等不良现象:面对小偷的公开行窃,不少人明哲保身,奉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原则;面对不法分子在大庭广众之下的骄横跋扈、倚势凌人、敲诈勒索、行凶抢劫等恶劣行为,许多人采取了置身事外的旁观丑态;面对贪官的徇私舞弊、损公肥私、非法获利,一些知情者却很少去检举他们的违纪犯罪行为……坏人横行肆虐并逃避制裁的不良情形,诱致偷盗诬告、逃税漏税、走私贩私、行贿受贿等僭越人道的败德行径层见叠出。考究其因,不难得出,这同人们的人道观念淡薄以及社会生活中存现的执法不严、以情枉法、以权压法、违法不究等凸显的不健全的法制密不可分。一如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所言,倘若一个国家比另一国家的违纪乱法行为更为嚣张,那么,一定是这个国家“法制不够昌明,而且未能建立起完全的国家权力之故。”[10]

于动物而言,人的尊贵之处在于人有高级的伦理价值需要与人道精神诉求。“每个人在实现自身价值的过程中应遵守同样的制度规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市场竞争中用同样的打分规则;在道德判断面前任何一类人都不被歧视。”[11]由有章不遵、监管不力、徇私枉法而招致的坏人得不到责罚与恶行善报,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道精神的羁绊与抵牾。对于一些反人道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由于问责乏力,打击不力,仅有部分人遭到了应有的惩办,而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却逃出法网。法律制度的权威与刚性随之被严重削减,丧失了对个体权益的维护与行为的规约,其所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觑。制度的道德性是制度获得公信力的基本前提,“要通过制度自身的合理性、正当性呈现出来。”[12]法国启蒙思想家爱尔维修也精辟地指出,倘若个体身置于作恶能捞取不当利益的社会制度之下,劝人行善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现实社会中部分人之所以在人道或法律问题上明知故犯,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违反人道与破坏法纪后没有受到相应的惩处。换言之,违法犯罪的成本较低,背德失约收益高于成本。在私欲的怂恿下,基于对利益的崇拜与追逐,催生了越来越多的人从他人那里攫取好处或财物的念头,他们宁肯尔虞我诈,投机取巧,甘冒以身试法之风险,任意妄为地剥夺他人合法权利或侵吞公共财产来中饱私囊,也不愿坚守人道精神与道德良知,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此种不良行径的一时得逞以及利益的驱动,刺激、助长、强化了人们的效仿意愿与行为,伴随从众者的渐趋增多,长此以往,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扼杀了人道精神,贬抑了人的价值,毒害了社会关系,个体的人格尊严与生存意义受到严重侵蚀,整个道德教育活动势必身陷囹圄而难以自拔。

三、消解道德教育中人道困惑的制度安排

作为道德教育的有机组成和重要维度,制度与道德相涉相融、交相映辉、难以割舍。人类历史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一切不平等、所有非道德和反道德因素与行为,都与规则(制度)的非道德或反道德倾向相关,并且都最终根源于规则(制度)的非道德和反道德倾向。”[13]循此思路,要预防和克服道德教育中的人道困惑,不仅需要唤醒个体内在的道德良知,而且尤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制度保障,优化正义的制度安排,为人道思想的弘扬提供重要的外在支撑与制度保障。

(一)强化正义的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在道德教育中推崇与实践人道精神,惩恶扬善,使好人得到应有的礼遇,让坏人没有存身之所,一个有效的方式是从社会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做起。制度要有益于道德的发展,其基本前提必须合乎人道精神,体现正义的价值理念。这是因为,在践履人道思想、引领社会道德进步的活动中,人类并非断然否决而是不断地创设与优化社会制度,就在于制度本身具有道德属性,蕴涵着正义的价值吁求。“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14]正义的制度塑造好人,而非正义的制度极易诱导好人做坏事。“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5]强化正义的制度供给,营造崇尚人道关系的环境气氛和文化氛围,一方面,要构建服务型政府。在社会制度供给的主体中,政府占据着主导地位。制度公正依赖于服务型政府的保障和促进。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建设维护个体权益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制度,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消除社会生活中人道缺憾与不和谐的音符,不断提升道德教育的整体水平;另一方面,要激发社会活力,调动民众参与制度建设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在制度建设中,要相信人民的力量,尊重他们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人民大众在健全正义制度中的道德主体性,培育“人人参与制度建设、人人遵守制度”的良好社会风气,“基于这样的制度建设和践行,使得‘人道主义’这一曾经的观念禁区挣脱了历史的束缚……日益成长为制度化的国家品德和核心价值观”,[16]为道德的生长创设适宜的制度环境,不断开创精神文明建设的新格局。

(二)健全惩罚制度和激励机制,践行人本化的管理方式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道德建立在正确理解的利益基础之上。个体在道德上所作的一切努力与付出,均与利益有关。“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是全部道德的基础。”[17]个体既是道德的主体,也是利益的主体。要协调个体在追求利益和实践道德中的关系,促使二者互惠共赢,需要因循人道性的奖惩制度的保障。“道德规则除非建立在良好理由的基础上,否则对人们尤其是年轻人来说,不会有什么意义”。[18]赏罚机制是一种合乎人性的制度供给,通过奖善罚恶的手段,有效调节个体的善恶行为,可达到抑恶扬善的目的,为人道思想的落实提供明确的价值导向和行动准则。在当前的道德教育中,适当的惩罚制度和激励制度均不可或缺。一方面,要推进惩罚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要在道德教育中合理设计惩戒方式和惩戒程序,在公正和合法的前提下加大惩戒力度,使非道德行径的收益大大低于其成本支付,让败德者受损。为了避免利益损失,个体就会逐渐收敛非道德性行径,更愿意遵章行事。如此,可增强惩罚制度的教育效果,易于消除有违人道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另一方面,要加强充满人情味、人性化的激励制度的建设。通过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的制度安排方式,建立完善的道德回报或补偿制度,让有德者从中受益。对于合乎人道的行为进行颂扬和褒奖,可增强个体的自尊、自信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发扬人道精神,养成主体性道德人格,成为光明磊落、一身正气的好人。做一个好人,在美国进步主义教育家杜威那里被赋予了更高的标准,他指出:“一个人光做好人还不够,他还必须做一个有用的好人。”[19]唯有如此,才能由此及彼,将个人道德发展和社会道德进步有机统一起来。

(三)完善制度运行的操作规程,强化制度的执行力

制度建设,贵在务实,重在落实。在道德教育中,不仅需要健全正义的制度规则,还需要保证制度的切实贯彻与有效实施。[20]倘若制度供给仅仅停留在理念维度,缺乏有效的操作程序、实施技术与保障机制,则难以“以昭昭之理扬正气,以严格之矩定方圆”。如是,社会生活中种种善恶反向报偿行为将会持久存在,甚或背离人道现象的持久性、常态化,势必构成道德教育的无形障碍,延缓、阻抑个体健全道德人格的培植与社会道德的进步。为此,首先,要昌明法制,严格制度执行。在制度运行中,对于骄奢淫逸、权力寻租、贪污腐败等反人道行为要依法严惩不贷,绝不纵容姑息,切实提高制度执行水平;其次,畅通监督和举报的渠道。通过宣传和教育等方式,提高个体的监督意识、维权意识和举报意识。在此基础上,采用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等多种形式,拓宽群众监督和举报的途径,并采取有力措施,完善维护监督人和举报人权益的制度设计,让个体敢于监督,勇于举报,使损人利己、假公济私与投机钻营等有悖人道行为无栖息之所;最后,要培育个体的法制精神与耻感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行径,肩负起个体应有的道德职责。制度的执行离不开民众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守法精神既是一种守法的行为取向,更是一种对宪法法律敬重的美德。一个具有守法精神的人,当他/她在自己的现实生活中一旦闪现出违背宪法法制的念头,或者出现了违背宪法法治的现实行为,就会为此而感到羞耻,并在一种耻感意识之下深深自责。”[21]如是,个体方可将制度中所蕴含的道德规则和人伦精神内化为自身品德结构的有机组成,促进道德的自主建构与实践。

综上,人道主义的道德价值是在防治不人道现象中得以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一种行动框架,制度保障的作用是不容或缺的。但道德价值的彰显、人道主义思想到人道主义行为的跃升,是一个长期积累、持续更新的动态过程,不可一蹴而就,其伴随社会制度的变迁和发展而不断“水涨船高”。因而,我们不能满足或沉醉于既有的制度设计或制度运行模式,而要结合人道主义及其确立的人处于道德生活的中心位置的价值准则,凝聚广泛共识,不断解放思想,开阔视野,紧跟时代步伐和道德教育的发展趋势,推进制度创新,力戒制度的功利化、表面化和形式化运作,[22]将人道主义深深植根于道德教育的沃土,使制度成为培育人道之主义精神的有力撑持而非相反,确保人以道德主体的姿态出现在道德领域,提升人的道德品位,映射高尚的道德品格,育德福一致之人,从而适应人类道德生活对人道主义的吁求。一言以蔽之,在未来的道德教育工作中,仍需依据社会的要求以及道德教育的实际,紧密结合人道主义发展中新暴露出的矛盾、纠葛和隐忧,顶层设计制度保障的长效机制,统筹联动,克尽厥职,务求实效,建构人性与道德有机统一的道德图式,促使人道成为人们自觉的道德追求,让人道主义精神熠熠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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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ity Confusion and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of Moral Education

Feng Yonggang

Abstract: Human being is the subject of morality. Defending humanity is the value demand and ethical implication of moral education. However, the current moral education suffers from humanity deficiency of “rewarding good deeds with evil” as well as “rewarding evil deeds with good”, which corrodes the spiritual appeal and affinity of morality, and oversteps the “educating” and “nurturing” nature of moral education. Dissolving the humanity confusion of moral education, and internalizing the humanity thought into the individual moral quality depend on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specifically by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justice system and creating a good system environment, improving punishment and incentive mechanism and implementing humanistic management; completing the operational procedures of system and strengthe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system.

Key words: humanity; moral education; institutional justice;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责任编辑:伍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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