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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促进家庭教育进步的集体行动逻辑

作者:马焕灵
阅读数:91

来源:《民族教育研究》2023年第1期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后,重新建构了“家庭教育”这一概念与行动。家庭教育已经成为一项涉及政府、社会、父母与儿童等多元主体集体合作的行动。在集体行动理论视域下,促进家庭教育行动是政府、社会、父母与儿童等不同主体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文化认同和共同利益夯实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信任与合作基础,家庭教育行动主体间的利益分歧和价值张力引发集体行动离散。促进家庭教育进步需要以治理责任整合调适主体价值与利益,统一集体行动,遵循集体行动的价值逻辑、组织逻辑与制度逻辑。家庭教育进步统一集体行动的关键在以共同愿景来夯实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合作基础、以新图式重塑完善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合作机制、以完善的法律制度提升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合作动力。

关键词:家庭教育;进步;集体行动;选择性激励;搭便车;个体理性


202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下文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意味着国家已经将家庭教育纳入法治的轨道,使其从“家事”上升为“国事”。从社会系统视角来看,该项法律的出台对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在内的正规和非正规的社会教育力进行重构,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之所以说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因为国家首次从法治层面上确认了家庭责任、国家支持和社会协同的集体行动逻辑,凸显了家庭教育的公共性意蕴。目前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家庭教育的内涵与性质、家庭教育指导以及家庭教育与国家和政府关系等方面。一是家庭教育的内涵与性质。一方面,家庭教育本质上生活性与教育性的统一、家庭教育途径上积极陪伴与创造经历的统一、家庭教养知识上阶段性和全局性的统一、家庭教育责任分工上私人性和公共性的统一。[1]另一方面,家庭教育是一个半开放的体系,兼具私密性和公共性的特点,[2]同时,家庭教育具有基础性,家庭教育从人的自然属性出发,以呵护人的自然属性来平衡个体社会化过程带来的紧张状态。[3]二是关于家庭教育指导的研究。新时代要构建新时代家庭教育指导体系,实施政府购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4]然而,政府购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存在购买主体需求不明确和资源浪费的需求方、承接主体竞争性市场阙如与产品质量不高的供给方双重缺陷,需要依托新制度,组建“并联式”购买单位,通过五大内部机构和三大关键机制,形成政府购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定制供给模式。[5]同时,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督导评估,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落实落细。[6]三是家庭教育与国家、政府关系的研究。面对家庭功能失灵或者失常的状态,国家介入家庭成为一种必要,[7]政府也应在家庭教育中承担补充责任。[8]

综上,已有研究倾向于就家庭教育论家庭教育,鲜有研究从管理学理论分析家庭教育。本研究以集体行动逻辑为理论基础,为更好促进家庭教育进步提供崭新视角,也契合了家庭教育新内涵。

一、促进家庭教育进步的集体行动意蕴

顾名思义,多个个体组合在一起即可称之为集体(或集团)。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认为,集团展开集体行动意味着集团中每一个人都能够从集体行动中获得公共利益。[9]因此,在奥尔森看来,利益是集团开展集体行动的重要前提。基于个体理性,个体在集体行动中可能会产生“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而消解集体行动进步。但与后自由主义经济学将人的自利本性作为社会进步基础并将其奉为圭臬不同的是,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虽然以利益为其集体行动动力的来源,但其理论更强调行动过程中的多主体共同参与,重视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组织、组织与组织利益博弈之后所形成的协作共赢过程。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家庭教育关涉政府、社会、父母、儿童等众多主体,仅第六条所指出的促进家庭教育的行政部门,就涉及教育行政部门等16个职能部门和6个工会团体组织。可见,家庭教育(组织)是个不折不扣成员众多的大集体。《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重新建构了“家庭教育”这一概念与行动,随着该项法律的出台,家庭教育已经成为一项涉及政府、社会、父母与儿童等多元主体集体合作的行动。在这一行动中,政府、社会、父母与儿童等多元主体行为指向共同的家庭教育目标,追求家庭教育利益,并从家庭教育行动中获得利益。这是由教育本身所具有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决定的。而家庭教育治理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促进家庭教育多元主体的价值共识,并实现利益平衡与统合,这与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强调的合作共赢理念高度契合。因此,引入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阐释家庭教育行动具有适切性,对目前我国的家庭教育实践具有指导性价值。当然,作为集体,家庭教育集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比如该集体具有成员广泛、成员目标非完全一致以及“产品”效益难以清晰评测等特点。

(一)信任与合作:家庭教育实践中集体行动形成的基础

家国同构传统构成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信任基础。从家庭与国家的关系审视,中国具有家国同构的文化传统。在家国互嵌群己权界中,一方面,国家介入和帮助家庭,家庭内部关系和职能受到国家的强烈影响,不存在充分自足的家庭关系,也不存在自然独立的人口再生产职能。另一方面,家庭利益也在国家权利结构中获得相应的表达与保护。[10]在家国互嵌群己关系下,当家庭教育的功能从传统的生理性抚养转变为现代的社会性抚养时,家庭教育不再囿于原有的在血缘和亲缘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家庭成员和以家庭空间为范围的私人领域。就主体而言,现代家庭教育主体呈现由血缘向非血缘延伸和由私人关系向公共关系延伸的特征,政府、社会和学校等组织均被纳入到家庭教育的集体行动中来。就空间而言,家庭教育发生空间呈现出由私人场域向公共场域延伸的特征,家庭教育空间突破传统家庭场域局限,学校、社区、教育性场馆等均被纳入到家庭教育空间范畴。

多元主体的共同利益是家庭教育集体行动形成的合作基础。从我国教育目标的角度审视,无论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抑或是社会教育,教育的根本任务均定位于立德树人。包括家庭教育在内的所有教育都应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使命的时代新人为目标,其发展质量关乎国家的发展、民族的进步、社会的和谐。[11]对于国家来说,家庭教育与国家命运紧紧相连,开展家庭教育就是为国育才;对于社会来说,家庭教育以良好的家教、家风引领子女社会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对于学校而言,家长是重要的社会资源,[12]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发挥互利共生的作用,形成教育合力;对于家庭而言,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人—父母要承担家庭教育责任,要实现将儿童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的育人诉求。可见,家庭教育承载了家庭(父母与儿童)、学校、社会和国家(政府)等多元主体的共同教育目标和利益追求。在这种共同的目标和利益指向下,家庭教育多元主体具备了开展集体行动的合作基础。

简而言之,正是家国同构所形成的家国互嵌群己关系,夯实了家庭教育集体的关系基础,并使得家庭教育集体行动中的多元主体具备了基于同一目标和利益的信任与合作基础。而家庭教育的进步也只有在政府、社会、学校、父母和儿童等多元主体的共同集体行动下才能产生。

(二)理性与分歧:家庭教育实践中集体行动的离散

个体理性是家庭教育集体行动实践离散的主要诱因。公共利益是集体开展集体行动的重要前提,但并不是其发生的必要条件。尤其是成员人数众多的大集体,即便个体认同集体利益目标并可以从集体行动中获得利益,但个体一旦意识到自身行动与否对于集体整体而言并无显著影响,即个体即便不采取行动,仍可以获得或分享集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便会诱发个体的“搭便车”行为。可见,集体行动是理性个体不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成本最小化的过程。个体理性是一把“双刃剑”,不仅促发集体行动,也会导致集体行动离散。在家庭教育实践过程中,作为家庭教育对象的儿童受到多元主体的共同教育影响,但由于教育效益自身的迟效性以及难以准确测量等特征,我们难以准确区分家庭教育各主体对其贡献几何。对于理性的家庭教育主体而言,尽管家庭教育集体行动会产生共同的公共利益,但在行动中家庭教育效益共享而又难以区分各主体在其中的价值从而对其采取恰当的正、负向激励制度,由此可能难以自觉地开展促进家庭教育实践活动,进而引发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失序。

家庭教育多元主体的差异化目标诱发的个体理性自利行为也会引起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离散。家庭教育承载了多元教育主体的共同教育目标和利益追求,即立德树人,把儿童培养成为符合社会时代需要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从人的价值维度来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应包括政治、经济和情感等多个维度的协调发展。然而,在实践境遇中,人们会基于自身品质状态做出应对。[13]不同的家庭教育主体,对人的价值维度重视程度并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对于国家和政府而言,人的政治价值维度显然重要;而对于学校来说,学校教育在承担社会分层职能下更重视人的经济属性价值;对于家庭而言,家庭教育本应通过家庭独有的生活场域促进个体情感完善,形成健全人格进而使个体成长为幸福的人。因此,尽管家庭教育的多元主体共同追求立德树人的教育目标,但对于立德树人概念下的个体价值维度和能力结构的追求是不尽相同的。这种差异化追求便会引发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离散。除了差异化目标引发集体行动离散之外,主体理性所导致的教育短视化引发目标错位,进而影响家庭教育集体行动。这种目标短视化主要体现在家庭(父母)对经济价值维度的过分追求。比如,为了在“教育竞赛”中取胜,父母在进行家庭教育时可能会更多从未来经济收益的角度展开,这时父母开展的家庭教育行动便异化为学校教育的延伸,家庭教育应有的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政治和情感功能逐渐丧失。这显然偏离其他家庭教育主体的实践行动甚至背道而驰。

二、家庭教育进步的集体行动逻辑进路

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以及教育改革的迷茫与困惑之中,尤其是应试教育带来的弊端日益凸显。家庭教育一度被考试文化“劫持”和“绑架”,导致家庭教育出现功利化现象。面对青少年犯罪现象与心理问题日益激增及家庭教育功能弱化的现实问题,单靠家庭自身的力量已无法继续发挥应有的教育作用和功能,国家、社会、学校与家庭多元主体采取共同行动势在必行。然而,个体理性导致家庭教育多元主体集体行动出现“搭便车”和无序行为,严重制约了集体行动的效能,阻碍了家庭教育的进步。基于此,在家庭教育集体行动中,应遵循集体行动的价值逻辑、组织逻辑与制度逻辑。三种逻辑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其中,价值逻辑是促进家庭教育进步集体行动的理念先导,引导组织逻辑与制度逻辑;组织逻辑是集体行动的载体,需要制度逻辑作保障。

(一)价值逻辑:集体认同感是促进家庭教育进步的集体行动的价值导向

集体认同感是指集体内的个体对集体价值的认同。在集体行动中,集体认同感发挥着促进人们参与集体行动的选择性激励作用。与之相适应,集体行动的进展也会进一步提升集体认同感。哈丁认为:“个体对诸如族群这样的群体的认同是理性的。”[14]正因如此,家庭教育集体认同感在精神层面上成为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群体促进家庭教育进步行动的思想前提。家庭教育集体认同感是个体在集体成员间相互关系定位的认知标准,体现了个体的集体共识,标志个体对集体在意识上和行动上的责任和义务。要促进家庭教育进步,需要坚持以集体认同感为集体行动的价值导向,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家庭教育集体认同感的阶段性特色与集体情感价值。

家庭教育集体认同感具有阶段性。基于社会心理学的理论,经济社会差异导致的个人相对剥夺感不会无条件地自动聚合为集体认同。在家庭教育集体行动中,国家、社会、学校与家庭等主体由于共同的利益需求也不会自发地汇聚升华,故而,家庭教育集体认同感需要经历一定的发展阶段。一般而言,家庭教育集体认同感需要经历迷茫、探索和形成等发展阶段,从而形成集体认同感。在迷茫阶段,家庭教育集体行动者对自身定位模糊,以获取自身利益为主;在探索阶段,家庭教育集体行动者尝试通过参加会议、面对面交流等形式,形成初步合作,对家庭教育集体行动中自身角色有了一定的认知,能够参与集体行动;在形成阶段,家庭教育集体行动者以共同信念为行动的基础,以共同利益为行动的出发点,搭建起政府、社会、家庭等行动者共同行动的桥梁。

家庭教育集体认同感离不开集体情感。集体情感是产生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心理基础和情感纽带。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群体集体参与家庭教育的凝聚力主要来源于共同的信仰和情感。这种集体情感之所以能够对群体成员产生整合作用,是因为这种情感已经超出个体利益范畴,并诉诸于普遍利益。[15]基于家庭教育共同体成员之间建立的集体情感程度,可以将其划分为家庭教育情感松散耦合集群、家庭教育情感紧密啮合集群。在家庭教育情感松散耦合集群中,家庭教育集体行动者互动不足,忽聚忽散,投人的情感是低限度的,通常按部就班地行动。而家庭教育情感紧密啮合集群具有内聚力,容易产生高度的集合能量。如果仅由利益引导,而缺乏情感支持,家庭教育集体行动者则缺乏内聚力,犹如一盘散沙。然而,由于家庭教育集体行动者的复杂性,其集体情感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促进家庭教育集体行动进步,集体行动者需要制定相关规范来调控集体行动的情感。此外,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情感需要持续的互动才能维系。

(二)组织逻辑:以家庭为核心形成促进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组织基础

组织逻辑是家庭教育集体行动中由情感逻辑贯穿下的政治逻辑、经济逻辑与情感逻辑三者耦合的关键,是促成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组织基础。其中,家庭起着核心作用。换言之,家庭教育集体行动是培养具有以情感的人为核心的政治人、经济人的复合体。在传统文化的主导下,组织逻辑通过一定的实践形式将政治逻辑、经济逻辑、情感逻辑由理论层面的耦合发展为实践领域的耦合。

从理论层面来看,情感逻辑赋予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内在价值观和驱动力,政治逻辑与经济逻辑赋予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强大行动力和现实性。其中,政治逻辑作为一种外在化进程,始终伴随社会主义建设步伐,为其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尤其是新时代提出的“四有新人”,更是彰显了教育的政治特质和政治追求。[16]教育的经济逻辑重视教育对人的投入带来的价值增值和剩余价值。在家庭教育集体行动中,情感、政治、经济逻辑在家国同构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价值观的引领下产生的某种耦合,而这种耦合性或统一性集中体现为全面发展的人的培养。

从实践层面看,家庭教育集体行动是组织逻辑对长期目标的政治逻辑、短期目标的经济逻辑与终身目标的情感逻辑的统协,具体表现为通过建立家长学校实现家校社一体化建设,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人。家长学校以未成年人的家长作为主要对象,开展家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机构,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成长成才为共同目标,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形成的交叉教育场域,涉及政府、社区、学校、家长多元主体。明确自身的功能与分工,达成对家庭教育的共识,焕发出促进家庭教育进步的集体行动的生命力,形成协同育人的合作格局。

(三)制度逻辑:强制性制度和选择性激励制度是集体行动优化的核心动力

个体的理性选择,造成了“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盛行。集体行动理论认为,克服“搭便车”行为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通过强制的方式确保行动者都参与到集体行动中;二是通过积极激励或者消极激励的方式促使行动者参与集体行动并保持参与行为。通常来讲,无论物质激励还是精神激励,都能够促进行动者产生价值认同,进而引导其为实现共同利益而努力。[17]基于制度自身所具有的强制性、约束性和导向性特点,制度与上述两种方式结合形成强制性制度和选择性激励制度以规约集体中的主体行为。制度供给和保障是集体行动产生和持续的关键因素,是集体行动优化的核心动力。

在现代社会中,家庭教育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意蕴。家庭教育因其培养的儿童成长为公民而产生社会效益,这种效益在某种意义上为社会所共享,而不具有排他性。并且家庭教育产生的效益无法完全按照成本—收益的原则进行分配。为确保所有行动者都参与到家庭教育行动中,政府应当通过强制性制度供给规范家庭教育集体行动中的多元主体,并对其在家庭教育实践中的行为予以明确和规范。比如,国家可以通过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各主体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法律惩戒方式对家庭教育不作为相关主体进行惩治,通过减少主体间博弈所导致的无序行动,优化整体行动。

强制性制度成本较高,为此国家可以通过给予选择性激励制度促发集体中的行动者行为。国家可以通过社会荣誉、经济激励等正向激励制度,来引导和促发行动者的行为选择,以增加或减少家庭教育主体的某些教育行为,消解“搭便车”行为,减少机会主义所导致的行动失序进而优化家庭教育集体行动。比如通过实施“家庭教育工作实践校”“模范家庭”等激励方式,引导家庭教育行动者的行动,当理性个体认为激励性价值大于“搭便车”的价值时,各行动主体出于成本与利益的考量,便会采取期待的家庭教育行动。

除此之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协商性制度促进集体行动中多元主体的互动,形成民主协商氛围,从而优化集体行为。比如,国家可以通过构建“家庭教育工作实践区”,通过在实践区内展开协商探索,调动实践区中的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多主体的家庭教育资源;通过协商建立家庭教育的专业化自组织,赋予自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权限,通过自组织创设家庭教育平台,创新家庭教育活动,进而优化家庭教育集体行为。

三、促进家庭教育进步的集体行动实践路径

在厘清家庭教育进步的集体行动优化逻辑路径基础上,如何促进多元主体达成共识,有效地促进有序集体行动形成,是实现家庭教育进步的集体行动实践的关键。为此,我们应在已颁布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以制度供给增强家庭教育进步集体行动的合作动力,除此以外,还应以共同愿景夯实多元主体合作基础,以新图式重塑集体行动的合作机制。

(一)以共同愿景来夯实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合作基础

共同愿景对家庭教育集体行动具有目标导向作用,是家庭教育集体行动开展的重要基础。对家庭教育多元主体而言,将儿童抚育和培养成为新时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公民是家庭教育的根本目标,也是家庭教育多元主体的共同愿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没有国家繁荣发展,就没有家庭幸福美满。同样,没有千千万万家庭幸福美满,就没有国家繁荣发展。我们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家国情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提倡爱家爱国相统一,让每个人、每个家庭都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作出贡献。”?由此可知,家庭教育不仅关乎单个家庭、学校或某一社会组织,还关乎全社会和整个国家的兴衰,而国家利益正是作为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及其个体家庭教育利益的本质化和长远化。因此,尽管公民具有政治、经济、情感等多重价值维度,而不同价值维度对家庭教育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吸引力,但在根本利益和价值追求上,家庭教育多元主体构成利益合作共同体。

反思现实中家庭教育集体行动失序的现象,其实质是学校和社会评价对智力指标的过于强调所引发的教育行动离散、失序和错位。这种离散、失序和错位造成了家庭教育多元主体尤其是家长对政治和情感价值的“选择性”忽视。为使包括家庭教育在内的教育实践有序开展,促进其集体行动进步,我们应以培养新时代公民为共同愿景,重构公民属性结构,以政治和情感统摄经济价值维度,即将立德树人作为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根本任务,并以此作为评价家庭教育行动优劣的标准。为此,我们应在国家法制层面,确立政府是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领导者地位和领导责任,以政府行动促进家庭教育集体行动。政府应强调和引导社会和家庭树立正确家庭教育价值观念,将家庭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成有机联系,弘扬优秀文化理念,促进儿童政治、经济、情感等多重人格维度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在社会系统层面,各家庭教育相关组织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关注个体社会化进程,强调社会公德的习得,以良好的社会风气涵养优良家风,以优良的家风促进社会文明。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在全社会“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18]在个体层面,作为家庭教育行动的关键人物—家长,其素养直接影响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质量。为此,一方面,我们应明确家长在家庭教育行动中的主体地位,重视家长通过言传身教,滋养子女人格。另一方面,我们更应以生成性的眼光看待家长,看到部分家长家庭教育素养仍有待提升,应通过现有教育机构,如依托学校教育资源开展家长培训,提升家长开展家庭教育的能力与素养。

(二)以新图式重塑完善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合作机制

家国互嵌的权利结构图式是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社会基础。正如涂尔干提出的现代家庭教育悖论所指出的那样,一方面越来越“私人化”,追求家庭自主化并迷恋家庭亲密关系;而另一方面越来越“公开化”,家庭对国家的依赖性日益增加,“家庭这道围墙已经有了突破口,社会试图借此窥探和嵌入家庭”。[19]长期以来因家庭教育发生在私人领域,理所当然地被视为是一种私人物品而具有私人性。正因如此,家庭教育的私人性拒绝了政府的介入。然而,历史和现实证明,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需求,以人民为中心的政府介入,有效调整和重塑儿童、家庭、学校、国家之间的权利界限,不仅有利于打破培养“单向度”的工具人的内卷格局,走出过度竞争的恶性循环;也有利于统协国家层面的治理、社会层面的伦理和家庭层面的情理,促进教育的政治逻辑、经济逻辑和情感逻辑。

责任义务明确的集体行动图式是家庭教育集体合作的行动指南。我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社会法,这一法律不仅涵盖对父母及监护人的职责要求,也包含国家支持和社会支持,这一立法旨趣符合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方向。首先,以家庭责任为核心的教育逻辑,结合家庭教育特点丰富家庭教育内涵,对于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文化建设,增进家庭福祉,促进社会和谐,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意义重大。其次,《家庭教育促进法》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国家亲权制度作为理念基础,在第三章对国家支持进行了规定。《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国务院、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在支持家庭教育的职能方面进行了规定,国家监护职责的价值凸显。再次,基于“家校社统一”的理念,《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章对社会协同责任作出了规定。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新闻媒体等在推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对协同家庭教育系统工程建设的行动统一性意义重大。

全新的集体行动图式建构需要家庭教育管理的方法论创新。家庭教育功能性转变(或者回归)使得原有的目标(任务)—方法线性行动图式不再适用,更应该构建一种全新的复杂的非线性图式,重塑家庭教育集体行动。非目的性和创生性是家庭行动新图式区别旧有图式的重要特征。为此,在国家和政府层面,作为新图式的倡导者和引导者,在构建集体行动的非线性图式时,要充分考虑非线性与强制性的平衡,既要避免因线性所导致的工具主义倾向,也要避免因无强制而陷入的机会主义“陷阱”。在政府角色转变的时代背景下,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对集体行动中其他主体的行为规范起着引导作用。在具体实践中,要改变以往以目标任务强制的合作机制,选择情境或主题式的创设合作机制,对集体行动中的各主体承担情境或主题创设应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而在此过程中,国家和政府在开展家庭教育行动中应持有一种“有限介入”与“普遍受益”的原则,其行动的归宿点必须是使理性个体得到收益。[20]在社会系统层面,要以自组织的眼光看待家庭教育集体行动,要联合政府、学校、社会、家庭的力量,整合教育资源,取长补短,构建协同育人格局。而在家庭层面,要进一步厘清家庭在家庭教育行动中的主体职责和独特功能,回归家庭作为家庭生活场域所具有的独特育人价值,发挥其独特育人优势。明确父母是教育子女的第一责任人和法定的主体,廓清其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定位。

(三)以法律制度来增强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合作动力

如前所述,依据强制性的强弱,制度可以分为强制性制度、激励性制度和协商性制度。不同的制度具有不同的效力和特征,而家庭教育集体构成多元,家庭教育本身也充满复杂性,我们应充分用好上述三种制度,以增强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合作动力。到目前,我国颁布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庭教育相关主体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鼓励各行动主体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然而从制度整体供给来看,现阶段家庭教育的法律政策规定仍然较为宏观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为促进家庭教育的进步,还应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家庭教育行动主体的行为,其中既包括实体规范也包括程序规范,优化集体行动实践。

法律是稳定性的规则系统[21],应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核心,建立健全家庭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制度,以制度强化、激励、引导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第一,应强化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强制性制度供给,增设家庭支持的家庭教育保障制度。现有的法律与政策对父母的规制较多,但对其支持流于表面。涉及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无不强调家长的责任而忽视对家长的支持,其他集体行动主体缺乏增进家庭教育指导、合作,导致促进家庭教育进步行动困难重重。因此,我国除了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家庭教育导向的单行法,应陆续通过政策的出台完善对家庭教育的支持,保障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组织合作与实践。[22]第二,应建立健全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选择激励制度,建立家庭教育的专项经费制度保障机制,因地制宜规范家庭教育经费的使用,使其成为转化家庭教育潜在行动者的激励条件。同时,将家庭教育中的不作为行为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社会团体考核的负面指标体系之中。第三,丰富家庭教育集体行动的协商性制度,增强协同育人的制度创新。灵活运用政策与法律资源,设计协同育人支持政策,肯定家庭教育集体行动主体的合法性、合理性,处理好家校社三者的关系,明确政府、学校在开展家庭教育实践的责任,在平等、尊重、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规避风险,建立相对稳定的协同育人机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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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collective action logic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family education

Ma Huanling


Abstract: The promulgation of Family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reconstructs the concept and action of “family education”. Family education has become a collective action involving the government, the society, parents and children and other pluralistic subjects since the law was promulgat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llective action theory, promoting family education is the process in which different subjects rationally pursue their own profit maximization, such as government society parents and children. Cultural identity and common interests strengthen the trust and cooperation foundation of family education collective action. While the interest divergence and value tension among the subjects of family education action lead to the dispersion of collective action. It is necessary to integrate and adjust the subject’s value and interests with the governance responsibility, unify the collective action, and follow the value logic, organizational logic and institutional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family education. The key point to unified collective action of family education progress is to enhance the cooperative foundation of family education collective action with a common vision, to reconstruct its cooperative mechanism with a new schema, and to strengthen its cooperative power with a legal system.

Key words: family education; progress; collective action; selective motivation; hitchhike; individual rationality


初审:王远琦

复审:孙振东

终审:蒋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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