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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主体性及其培育

作者:冯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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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科学》2020年第6期

摘 要:公民具有主体意识和独立人格,公民教育就是要培育具有主体性的公民和公民的主体人格。权利和义务是公民主体性的外在表现,人格是公民主体性的内在特征,也是公民主体性的根本,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义务意识和自由意识。公民主体性的培育,必须基于时代的呼唤和现实社会基础,要认识到公民主体意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现代社会也为个人主体成长提供了空间。学校是公民教育实践的重要领域,但学校公民教育不是单一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而是整个教育的一种范型。未来的公民教育要走向现代公民教育,需要确立公民主体教育哲学观,以公民权利与法治教育为重点,引导学生在学校生活中“做”公民,健全公民主体教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公民教育;公民主体性;公民意识;公民权利;公民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权利和义务是公民的外在条件,其背后体现的是公民的主体人格。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规定的,但公民的主体人格必须通过教育来培养。所以,公民教育要在公民主体性基础上建立公民的主体教育机制,培育公民的主体人格。

一、公民主体性:主体性在公民身份和人格上的表现

人的主体性表现在面向自然和面向社会两个方面,公民作为一个政治和法律的概念,只涉及社会关系。所以,人的主体性与公民主体性不完全等同,人的主体性是保证公民身份的先决条件。公民身份虽然表现为公民的权利,但根本上取决于公民的主体性。主体性是主体在主客关系中表现出来的特性,公民主体性是人的主体性在公民身份和人格上的表现,是公民在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所呈现出的主体地位和所发挥的主体作用。公民在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应该明白自己作为主体需要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表现出什么样的人格特征。公民只有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才能在政治生活、社会公共生活中作为主体享有正当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公民主体性的外在表现,人格是公民主体性的内在特征,也是公民主体性的根本,具体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义务意识和自由意识。

(一)主体意识

人类历史的发展从群体主体到个人主体,是不断弘扬和完善人的主体性的过程。在群体本位阶段,个人只不过是狭隘群体的附属物,人或者盲目受自然支配,或者屈从于等级的压制,个人不属于自己,没有独立性。即便是在古希腊,公民也没有摆脱对城邦的依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天生就是一个政治动物,公民在城邦中生活,能达到自足、至善和公正,脱离了城邦,则会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1]近代以来,人类逐渐摆脱了群体的限制,个人的主体意识开始觉醒,进而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公民是公共生活之“民”。公共生活不同于群体主体的共同生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公共生活的主体是个体,主权在“民”。每个主体的自由生活组成了公共生活,公共生活不压制个人的存在,是一种民主生活。在民主的公共生活中,每个公民都是主体,都是民主社会的主人。在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当家做主必须具有主人翁的意识。主体意识是公民的基础性意识。公民只有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才能意识到作为主体而应享有的权利,进而去争取权利、履行义务、参与公共生活。

(二)权利意识

公民的权利意识是公民主体意识的具体化。公民是一个主体,要想体现出公民的主体地位,就需要公民具有权利。没有权利,就不可能有实质性的公民地位,公民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主体。权利是公民的基本要求。早期西方思想家提出的“自然权利说”和“天赋人权说”都主张权利人人平等,这对于破除“君权神授论”“贵族特权说”具有积极的作用。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援引黑格尔的说法,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2]马歇尔提出了公民发展的三个阶段:从18世纪的公民权利,到19世纪公民的政治权利,到20世纪公民的社会权利,公民的权利都是公民不断争取的结果。公民的权利是国家规定的,但有时也是公民争取的结果。为此,公民必须具有权利意识,有对公民权利的渴望,才会不断争取公民权利。公民的权利意识是公民主体意识存在的逻辑条件和参与意识生成的逻辑前提。[3]公民只有具有自觉的权利意识,才能真切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进而主动践行公民权利。

(三)义务意识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享有一定的权利,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公民的权利是对主体性的肯定,公民的义务是对主体性的约束。前者反映了公民主体性主动的一面,后者反映了公民主体性被动的一面。公民的权利维护了公民的主体性,但公民的主体性不是肆意的,而是受他人制约的。公民在把自己作为主体时,也必须把他人作为主体。所以,公民既是主体,也是客体;既是目的,也是手段;既要管理他人,又要被他人管理。公民享有自己的权利,也必须对他人尽义务。尽义务不只是为了他人,也是为了自己。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说:“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目的才能成为手段。”没有义务的权利是特权,没有权利的义务是压迫,都不是民主社会公民身份的要求。公民具有权利意识,也必须确立义务意识。义务具有强制性,公民不得不履行。

(四)自由意识

自主是自由的前提,自由是自主实践形态。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是一种自由自觉的活动。作为主体的人在实践中将自身的意志、思想、情感自觉运用于客体对象之上,由此体现人的自由。所以,自由最终实现于实践之中。在公民实践中,自由是公民的最高追求。公民往往会为了追求自由而去摆脱束缚,争取自己的权利。国家普遍承认并保障公民拥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财产和人身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集会自由、宗教自由、良心和思想自由等。自由是指每个人的自由,公共生活中,每个人都想行使自己的自由,但如果没有约束,每个人都为所欲为、相互抵触,最终也实现不了每个人的自由。所以,权利和自由需要在规范之内行使,受公共规则的制约。那么,公民的自由限度何在?答案是“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4]因此,公民生活是一种公共生活,在不妨碍别人、不伤害别人的前提下,个人可以拥有自己的自由。

二、培育公民主体性:时代呼唤与社会基础

公民主体性不是先验的,有其历史生成的社会基础。公民主体性的培养是教育的任务,但若社会发展没有走到相应的历史阶段,教育也就失去了社会基础,没有实现的可能。因此,谈论公民主体性的培育,必须基于现实社会的必需和可能。

(一)时代呼唤

就马克思提到的人类社会发展的三个阶段而言,第一个阶段的群体主体出现在古代社会,已经完全成为历史。近代以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个人主体的第二个阶段。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主体的发展也已暴露出大量的矛盾,开始从第二个阶段向第三个阶段转变,探索发展类主体的问题。但是,回到我国社会的现实,情况则有所不同了。当西方发达国家在反思个人主体性之时,我们还是刚从群体本位走出来的后发现代化国家,还需要补上这一课。没有个人主体性的发展和成熟,也不可能发展后面的类主体性。

中国传统社会缺少个人的主体性。一方面是由于社会处于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发展阶段,人们靠天吃饭、自给自足的发展思想和习惯限制了个体的交往,个体生命被局限于家庭、家族的有限范围内。另一方面,从社会文明的发展来看,西方社会从氏族到私产再到国家,私有制的国家代替了氏族;而东方亚细亚文明是由氏族社会直接过渡到国家,国家的组织形式与血缘氏族制结合,国家混合在家族里。西方高扬个人主体性,发展私有制,主张个人权利和自由;东方则把家族意识与国家意识结合在一起,发展起家族意识。梁启超揭示了中西政治以“家族”与“个人”为单位之异:“欧美各国统治之客体,以个人为单位(Unit),中国统治之客体,以家族为单位……中国过去种种制度,无不以族制为之精神……中国有族民资格,而无市民资格。”[5]家国同构的封建政治文化把人牢牢系在了血缘关系之中,传统中国社会特别讲“人情”而缺法治。

诞生于小农经济和家族政治的儒家伦理,同样扼杀着个人的主体性。“三纲五常”中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把个体置于权力和礼教之中,“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与专制主义相适应的只能是依附、顺从、萎缩的无向度政治人格。个体不仅在政治生活中,也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缺乏主体性。“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只有皇帝、贵戚、达官、贵人才能凭借手中的权力获得身份,布衣、臣民则既没有身份,也没有人格。两千多年孕育的封建传统文化,在人们身上积淀形成了持久不衰的“臣民”意识和“私民”人格,维护着封建社会的统治,延缓了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进程,成为近代以来中国社会长期停滞和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人民当家做主,在政治上确立了公民的主体地位。但大一统的、高度指令性的计划经济,不仅没有激发经济发展的活力,还使一部分人养成了依赖上级、照章办事、懒于思考的习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在人的发展道路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个人主体性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无法适应中国社会快速向现代化转型的需要。

面对人的发展的主体性缺失,我们的迫切任务首先是解放个人,大力培育人的主体意识,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点。但又必须看到,当我们还在培植个人主体性的时候,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在反思个人主体性,开始走向类主体阶段。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可以超越个人主体阶段,直接从群体主体跨向类主体呢?答案是否定的。个人主体超越群体本位主体是历史的进步,没有个人主体的发展和完善就不可能走向类主体。类主体不同于群体主体,群体主体无个人,类主体有个人。如果不经历个人主体的阶段,那么,由此建立起来的类主体很可能会成为群体主体的变相复活。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在发展个人主体的道路上,应该尽可能吸收西方个人主体性膨胀的教训,少走弯路,使个人主体性变得更加完善。

(二)社会基础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商品的出现,市场经济逐渐取代了自然经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人发展起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独立性”,即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主体。也就是说,在解放个人主体性上,市场经济起到了根本性作用。从市场经济催生的社会交往看,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交换主体,具有平等的利益关系,以契约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所以,市场经济解放了个人,催生了个人主体成长所需要的社会环境。

1.公民主体意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逐渐出现了社会分工和剩余产品。社会分工使每个人都专属于某一职业,人与人之间需要通过产品交换激发多方面需求,满足生活的需要,由此就出现了市场经济。一方面,市场经济孕育了新的人与人的关系;另一方面,面对市场,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依靠自己的能力获取更多的物质利益,显示自己的主体性。市场经济催生的主体性不是依靠自然,也不是依靠他人,而是以自己的能力体现在获取更多的物质财富上。对于市场经济而言,我们既要看到世俗的物质主义一面,也要看到对人的解放作用,它催生了个人自主、独立、自由、竞争的主体人格,衍生了平等、公正、诚信的契约精神。有学者指出,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是培育公民意识之决定性的基础。[6]市场经济所形成的自主、独立、竞争、平等、公正、契约等观念,必将折射到政治、文化等社会领域,促使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

2.现代社会为个人主体成长提供了空间

社会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决定了社会的类型。在自然形成的小农经济中,盛行的是私人交往,形成的是熟人社会。熟人社会是以血缘、地缘关系为核心的家族群体,人与人之间遵循的是等级伦理,如父慈子孝、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在私人交往中,个人不是作为独立的个体进行交往,而是由其身份赋予的角色交往。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打破了传统社会的等级伦理关系,发展起现代社会。与传统的熟人社会不同,现代社会是陌生人的社会。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无知之幕”就是要制造一个陌生人的社会。在陌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没有角色之分和社会差异,每一个人都被视为整个社会的平等成员,这种身份就是“公民身份”。陌生人的交往关系遵循的是公共伦理规则,而不是熟人之间的人伦关系和情感关系。中国社会转型是伴随着市场经济而发生的。市场化的社会存在方式,打破传统社会的宗法关系和人伦秩序,个人主体意识的自觉和重义轻利价值结构的消融,使宗法与政治紧密结合并高度统治社会生活的格局被迅速瓦解,个人摆脱政治权力的控制与束缚,私人生活从共同体中分离出来,获得了生存的空间。[7]市场经济催生的现代社会,重视个人主体性和个人的权利、自由,遵循公共理性交往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些都为主体人格的培育和形成提供了良好的实践环境。公民主体人格的发展,既不是自发的,也不是政治推动所能解决的,而是在公民的社会活动、社会交往中形成的。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政治、经济和社会治理领域的深刻变革,必将有力地促进公民主体人格的发育与形成。

三、培育公民主体性:理念与策略

公民是在做公民中成为公民的,公民生活在社会中,社会是公民教育的大课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我们做了公正的事情才能成为公正的(人)。”[8]所以,对于公民教育来说,社会中的公民实践比学校教育的作用更为重要。公民教育的实践体系,应该由家庭、社区、社会、学校、大众传媒(包括网络、自媒体)等共同构成,它们对公民的成长都发生着直接和间接的作用。因此,当代中国的公民教育实践必须把社会实践与学校教育结合起来,把教育机制与社会制度保障结合起来,使青少年在学校接受公民教育的同时,也能够在社会中实践公民教育。学校是公民教育实践的重要领域。学校公民教育不是单一的教育内容,也不是单一的教育方式,而是整个教育的一种范型。从传统的臣民意识教育走向现代公民教育,需要确立主体性教育观,并以此来规划公民教育目标、内容、方式和制度保障等。

(一)确立公民主体教育哲学观

孕育于自然经济和封建宗法制的中国传统教育,是以社会、集体为出发点的,人被置于社会之中,被置于虚假的集体之中,忽视了个体人的存在,致使传统教育表现为工具性教育、整体至上的教育。[9]工具性教育往往把人作为工具加以训练,在政治需要时把人培养成政治人,在经济需要时把人培育成“经济人”,这样的教育失去了对人作为公民素养的培养。整体至上的教育,把个人与集体对立起来,以集体的名义压制个人,培养绝对服从集体需要的人格和意识。

公民在人格特征上之所以不同于臣民,是因为公民具有主体性。所以,这就需要变革传统社会服从式的人格教育为现代社会公民的主体教育,确立现代公民教育的主体性哲学。主体性教育在我国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达到高峰。主体性教育的兴起,是我国改革开放教育思想解放的一个标志,是对传统“无人”教育的批判,也是对市场经济解放人的回应。刚刚兴起时,主体性教育讨论的师生主客体关系还局限于教育方式。但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主体性教育已经开始在目的论层次讨论培养人的主体性。主体性教育是一种培育和发展受教育者主体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有学者区分了主体性教育的近期目的和最高目的。近期目的是在教育过程中,通过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主体能力和主体人格,发展和提高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具有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的能力,从而成为教育活动的主体和自我发展的主体;最高目的则是通过弘扬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造就具有类主体性的社会成员(即类主体)。[10]这里所说的主体教育的近期目的——培养和发展学生的个体主体性,指的就是公民的主体人格。主体人的出现,为公民培育奠定了基础。从根本上讲,“主体性就是主体对自身权利的意识,而且要求把这种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才能真正确保人的尊严”。[11]

(二)以公民权利与法治教育为重点

中国传统社会是伦理社会。传统社会要求人做一个“好人”,好人是指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人,是可以为他人、为集体而牺牲自我的人,“好人”常常以牺牲个人的利益彰显道德的高尚。这种理念与公民的理念不同。公民是基于个人的,以个人的权利、利益为前提。没有对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保障,公民也无从谈起。在这个意义上,“好人”与“好公民”并不一致。中国传统社会以“好人”为标准,道德教育放在第一位,排斥了公民教育。而在现代社会,实现从“好人”到“好公民”的转变,必须把尊重、保护公民权利作为教育的出发点,重视法治和权利教育,培育具有健全法治意识,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权利,承担应尽义务的公民。传统的道德教育往往强调个人义务,而不讲个人权利。公民固然需要尽义务,但义务伴随权利而生,是相对于权利的义务。没有权利就谈不上义务,权利优先于义务。国家作为公民的“共同体”,首先要保护公民的权利,才能使公民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教育就是要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使公民认识公民权利的合法性,并正确地保护自己的权利、运用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传统社会重视道德教育,但历史事实说明,纯粹的道德教育并不能达到其教化的目的,并不能有效地制止社会恶。因此,在看重道德崇善作用的时候,也必须要强化法治的惩恶作用。道德是社会的崇高追求,法治是社会的底线。法治与道德相比,具有实践优先性。传统社会重视道德有余,法治不足,尤其是在1966-1976年间,我国的法治不足显得尤为明显。邓小平曾经特别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伟大征程,“依法治国”先是于1999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来又于2002年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我国一向重视”以德治国”和道德教育,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法治教育也得到了加强,中小学”思想品德”课程名称也修改为”道德与法治”,并把”法治意识”作为高中思想政治学科的核心素养。法治教育在于养成公民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提高公民依法行事的能力,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三)引导学生在学校生活中“做”公民

公民教育是主体教育。主体教育是活动形式与活动目的的统一,以形式保证目的的实现。主体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具有主体性的人,主体教育活动也必须体现参与者的主体性。对于公民而言,主体教育活动就是自主自由的活动。在消极意义上,自主自由就是要免于支配和灌输。支配和灌输,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在行动上,都把人作为客体,强制其接受某种思想和行为。支配和灌输即便达到了被“接受”的效果,也会带来问题:其一,这种意识不是”我”内心的意识,“我”对这种意识所引发的行为不负责任。因为勇于承担责任,是自主选择的必然结果。其二,支配和灌输只能培育臣民意识,培育不出公民独立思考、独立判断、自主行事的能力。在积极意义上,自主自由就是要在活动中,让公民自己做主、自己思考、自己判断、自己做自己的主人。所以,公民教育必须在思想上破除权威,破除对权威的迷信,面对复杂的问题,培养公民学会分析、学会选择、发展理性和批判思维、选择各种思想观念的独立态度和判断是非的能力。

公民不是在“教”中成为公民,而是在“做”中成为公民,在参与中成为公民。但中国当前公民整体政治参与意愿低,权威依附意识较高,对参政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12],这直接影响着公民主体的培育。公民教育要在“做中学”,要引导学生做学校和班级公民生活的主体,做社会公民生活的积极参与者。公民主体人格就是在学校中,通过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实践活动,使学生获得生活技能、锤炼品格,最终成长为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负责任的公民。

(四)健全公民主体教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公民意识的形成并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仅仅依靠宣传和教育也是很难奏效的……公民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公民存在。”[13]所以,公民意识不是凭空培养出来的,而是对公民实践状态的反映。公民不是培养之后进入社会,而是在社会中培育。没有民主公正的社会,就不可能培养出公民。所以,民主的社会是公民成长的沃土,制度是公民教育的保障。只有社会从制度上确立公民的主体地位,创造条件让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才能真正使公民在“做公民”中成为公民。

公民的社会制度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法治建设、社会治理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时代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做出了进一步部署。第一,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人的解放动力所在,有利于培育公民的自主性、平等性、竞争性,培育公民的自利意识、平等意识和互惠意识等。但是,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可能导致人的不公平竞争,所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完善公平竞争的制度,培育互利互惠的公民道德,加强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道德建设。第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公民的政治参与制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社会主义民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当前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就是拓展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渠道,健全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在公共事务中体现公民的意志、培育公民的参与意识、锻炼公民的民主能力。第三,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引导全体公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第四,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使每个公民真正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共享治理成果。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颜一,秦典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46.

[3]姜涌.公民的主体意识[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

[4][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12、10.

[5]梁启超.新民说[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208-209.

[6]沈瑞英.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是培育公民意识之决定性的基础[J].探索与争鸣,2013(8).

[7]李萍,钟明华,段希.公民教育:当代中国教育的历史选择[J].中国德育,2007(12).

[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28.

[9]冯建军.走向主体性的教育哲学观引论[J].教育理论与实践,1998(5).

[10]张天宝.试论主体性教育的基本理念[J].教育研究,2000(8).

[11]檀传宝,等.公民教育引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209.

[12]何平立.公民观、公民意识与公众参与[J].探索与争鸣,2013(8).

[13]梅萍.论公民的主体意识与现代公民教育机制[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4).


Citizen-subjectivity and its Cultivation

Feng Jianjun


Abstract: Citizens have subjective consciousness and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and civic education is to cultivate subjective citizens and citizens’ subjective personality.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re the external manifestations of citizens-subjectivity, and personality is the intrinsic feature and the foundation of citizen-subjectivity, including subject consciousness, right consciousness, obligation consciousness, and freedom consciousness. The cultivation of citizen-subjectivity must be based on the call of the times and the realistic social found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realize that citizen’s subjective consciousnessis the fundamental requireme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and modern society also provides space for the growth of the individual subject. School is an important field of civic education practice, but school civic education is not a single educational content and method. In order to move towards modern civic education in the future,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he philosophy of civic subject education, focus on civic rights and rule of law education, guide students to be citizens in school life, and improve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of civic subject education.

Key words:civic education; citizen-subjectivity; civic awareness; civic right; civic duty


初审:刘佳琦

复审:孙振东

终审:蒋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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