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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的公民品格教育

作者:西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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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南大学

来源:《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 作者:冯建军

摘 要:2020年的全民抗疫,既是对公民品格的检验,也是公民品格生成的现场。所以,我们必须利用这一“特殊”现场,上好公民教育这一大课。公民是个体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公民的个体性使公民区别于臣民,具有独立人格、权利意识、义务意识、自由意识、法治意识;公民的公共性使公民区别于私民,具有公共意识、公共伦理、公共理性、公共责任和公共参与。公民的公共性由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扩展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由此使公民增添了生态公民的身份,具有生态意识。抗疫中公民所表现出来的品格状态,为我们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提升公民道德素质,提出了现实的要求和参照点。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公民身份;公民品格;公民教育

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中国大地,14亿中国人民团结一心,同舟共济,共同抗疫。当下,抗疫已经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并终将会战胜疫情。在这场全民抗疫战争中,有许多“最美逆行者”的感人故事,值得讴歌。但面对疫情中失去的4000多生命,面对8万多确诊病人,面对4万多冒生命危险抗击疫情的医护工作者,仅仅庆祝胜利和讴歌英雄的牺牲是不够的。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既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也是对公民素质和公民品格的一次大考。抗疫中,人们的言行既彰显了灿烂的人性光辉和公民的爱国热情,也暴露了人性中的阴霆和公民行为问题。要针对这次应对疫情中公民暴露出的明显问题,吸取教训,加强公民品格教育,提高公民道德水平。

一、公民意识教育

公民是“公”之民。我们注重“公”对民的约定,公民是参与公共生活之“民”,在这个意义上,公民不是“私”民。在公共生活中,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平等的主体,此为“民”之含义。古希腊的公民,是指参与事务的人,也即公民具有自主的权利。但古希腊并非所有人都是公民,公民只是部分人的特权。近代社会超越了古希腊,使公民走向了普遍的平等化,每个人都成为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不同于古希腊共和主义公民观对公民公共性的强调,近代自由主义公民观强调公民的个体性,在这个意义上,公民不是“臣民”,他具有独立人格、平等权利和做人的尊严。因此,独立人格、公民的权利成为现代公民的标配。当然,这两个方面是密切相连的。没有独立人格,也难有平等权利;没有平等权利,人格的独立也难以体现。

近代社会的发展是公民不断争取权利的斗争过程。T. H.马歇尔提出,18世纪争取的是公民权利,即法律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利;19世纪争取的是政治权利,即公民参与政治实体生活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0世纪争取的是社会权利,即公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经济福利以及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1]托马斯·雅诺斯基在马歇尔三种权利的基础上,又提出了第四种“参与权利”,即国家为公民参与市场或公共组织等私人领域而创设的权利。[2]拥有权利是公民最典型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对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规定,如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一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等。

对照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观察抗疫中的行为,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作为人权最重要内容之一的生命权如何得到最好的保障了中国传统文化重视道德,但这种道德有时甚至是以牺牲生命为代价的,如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等。在抗疫英雄事迹宣传中,这种道德思维依然存在,如报道年轻护士为抗疫剃了光头,谴责没有防护服不上岗的医护人员;选择性报道患者生命最后一刻写下的“我的遗体捐国家”,却不提他写的另一句话“我老婆呢?”这样的报道缺少对生命的尊重。战场上,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牺牲,但我们拒绝无谓的牺牲。我们需要“人同此心”的人性化思考。我们不是批评拒绝上岗者缺少勇敢和担当,而是要为医生上岗创造良好的条件,防止他们被感染,也是对他们生命的保护。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必须平等地捍卫每个公民的生命权,把生命至上作为道德的一个基本原则。若连生命都不尊重,有何道德可言!

在这次抗疫中,出现了很多硬核防疫措施,本身没有错,但在基层执法过程中也出现不少“野蛮行为”。“一位教师没戴口罩在空旷地带跑步,被强制隔离14天”;有些小区禁止返乡人员进人,甚至不让抗疫一线的护士回家;有些防疫工作人员闯入民宅;有人确诊后向医生吐口水泄愤;有人制造售卖假冒伪劣口罩,哄抬物价;有的地方把武汉返乡人员个人信息完全公开化,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上述种种都表现了某些公民法治意识的淡漠和无知。

法治意识是公民公共生活的基本要求。抗疫过程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再一次显示健全社会民主政治和法治秩序,提高公民意识的急迫性和重要性。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建设文明法治的社会,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我身份的意识和自觉,即意识到自己是公民而非臣民、草民。公民视自己和他人为拥有自由权利、有尊严、有价值的人,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公民意识的内涵具体包括独立人格、权利和义务意识、自由意识、法治意识等,其延伸性内涵包括人权意识、平等意识、尊严和理性等。

第一,独立人格。公民不是臣民,不屈从于任何人或者团体。公民是一个独立主体,具有个人主体性。因此,公民是一个有独立人格,可以独立思考的人,有尊严和自尊的人。公民的独立人格是公民享有权利的思想基础。公民个人主体性也是公民作为独立个体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保障。

第二,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是公民对于自己权利的明确和接受,是公民意识的核心。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与财产是人的固有品质,也是人的自然权利。权利虽然是法律赋予的,但公民要有自觉的意识,有对合法权利的渴求,有对公民权利的不断争取,也有对不合理剥夺权利的反抗。隔离是科学抗疫的必要措施,但有些“硬隔离”的抗疫措施过于简单粗暴,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文明执法就是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第三,义务意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关系,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无义务的权利是特权,无权利的义务是奴役,都不是民主社会的要求。民主社会有权利,就一定要尽义务。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坚持权责统一、权利义务统一原则,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也不能只讲义务、不讲权利。

第四,自由意识。独立的人格表明公民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不为他人所奴役和支配。因此,公民自由和公民人格、公民权利是相辅相成的。没有自由,也谈不上权利和独立人格。自由是公民权利的保证。“我们应该要求自由,不是因为我们一直自由,而是因为我们拥有获取自由的权利”[4]。公民是自由的,可以自由地判断、自由地选择、自由地做出自己的决定,但公民的自由一方面必须是理性的选择,另一方面公民必须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所以,公民身份是“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5]

第五,法治意识。在抗疫过程中,我们也看到有些人权利意识不断高涨,但法治意识没有跟上。公民要有权利,要有自由,但权利和自由不是肆意妄为,而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公民具有言论自由,但不是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权利如果不能正确地行使,就会引发冲突和争端。所以,文明和谐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公民需要具有法治意识。法治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律的认可、崇敬和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等级明显的臣民社会,也是一个传统的伦理社会。所以,传统社会重视基于等级的伦理道德,诸如“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传统社会的“好人”,即服从传统伦理之人,缺少公民意识,不等于现代社会的“好公民”。抗疫中,一方面有些人尤其是掌握公权力的部门和个人,无视公民权利,甚至有的执法者违法;另一方面公民自身也缺少权利意识,不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却逆来顺受,听任摆布。所以,疫情警醒我们必须进行公民意识教育,唤醒公民独立、自由和尊严的意识,树立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参与和监督意识。公民意识的强弱,标志着公民作为国家主人的自我觉醒和觉悟的程度。只有唤醒公民意识,他才能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独立地思考、判断,争取自己的权利,社会的公权力才能有效地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为公民服务。所以,只有培育公民意识,实现由传统社会“好人”向现代社会“好公民”的转变,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才会真正深人人心,才能全面建设民主文明的现代社会。

二、公共品格教育

人不仅生活在国家之中,要处理与国家的关系,过一种政治生活,成为国家的公民,而且生活在社会中,要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过一种社会公共生活,成为社会的公民“社会是这样一种形式,在这一形式中,人们为了生活而不是为了其他而相互依赖,这一事实便具有了公共含义”[6]。所以,公共性是社会对人生活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生活的基本特征。社会生活也由此成为公共生活,公共性是公共生活对公民的基本要求。

公民不同于私民,就在于具有公共性。公共性是公民品格的基本特征。公民的公共性与个体性,是一对矛盾的统一。公共性必须建立在个体性之上,没有个体性,也就无所谓公共性,两者都有其存在的独立空间,强调一方并不是以排斥另一方为前提。公民首先具有自我的独立意识,但公民的自我不是单子式的,而是公共生活中的我。“作为一个共有的世界,公共领域可以把我们聚在一起,又防止我们彼此竞争”[6]。“我”与“你”组成了“我们”,“我”是“我们”中的“我”,是“公共”“公众”。由公民组成的社会,是异质性社会,不是同质性社会,它尊重每个公民的独立存在,具有个体间的共在性,又具有公共性。公民的公共性具体内涵包括公共意识、公共伦理、公共理性、公共责任和公共参与等,其延伸性内涵包括契约意识、公共关怀、人道主义、奉献精神等。抗疫中的大部分公民行为展示了公民良好的公共品格,但也有部分现象暴露出公民品格中的问题。

第一,公共意识。在公共场合、公共生活中,公民必须具有公共意识。公共意识是公民对其行为出发点的意识,公民行为的出发点是公共利益或公共善,所以,公共意识是公民对公共利益和共同体的认同。公共意识是建构公共生活的前提。有了公共意识,才会有建构公共生活的自觉。在抗疫中,为什么出人公共场合必须要佩戴口罩,为什么不能聚集,这不是个人自由的问题,而是为了防止病毒的相互传染,是疫情中公共生活的必需。有的人进人公共场所自觉佩戴口罩,有的返乡人员能够做到主动申报和自觉隔离,这就是公共意识自觉的表现。但也有些人面对防疫人员对其佩戴口罩的要求,以“戴不戴口罩是我的自由”为理由拒绝,就是缺少公共意识的表现。这次抗疫中部分现象暴露出了公民公共意识的缺失,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这也显示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第二,公共伦理。伦理不同于道德,伦理是普遍性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违背公共伦理,必然受到公共舆论的谴责。但道德是个体性的,是个体对美好的追求和善的自觉。公民个体既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又要与他人一起过公共生活,因此,必须以公共规则约束人的自我利益,防止唯私主义的出现。公共伦理规则有不同层次,底线层次是利己不损人,一个人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武汉“封城”前,有的人“逃离”了武汉,但他们逃离后能够自觉隔离,这就是一种“利己不损人”的行为;有人抱有侥幸心理,隐瞒不报,害己害人,害家人也害他人。公共伦理的一般层次是互利互惠。每个人都是基于自我利益的考虑,但公民之间是基于各自利益的互利行为。在抗疫中,“断路”、“封村”、“封小区”,这些措施都是有利于自己。当然,隔断病毒传播途径,也有利于别人,是一种互利互惠的行为。但如果仅仅做有利于自己的事情,不利于自己的事情不做,那谁还会递交“不计报酬、无论生死”的请战书,谁还会冒着生命危险,冲在抗疫第一线呢!所以,公民伦理遵循利益共利的原则,但也鼓励和提倡关怀他人和奉献,这是公民伦理的一种崇高境界。面对公民的无私奉献,我们绝不能视为当然。生命是平等的,也是无价的,没有谁应该为谁而牺牲。所以,面对奉献和牺牲的医护人员,我们不能只歌颂他们的牺牲精神,必须给他们补偿。2020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对参加一线战斗的医务人员,要尽快出台关心关爱的政策举措,及时安排免费体检,将来要增加带薪休假时间,并将抗疫表现列人职称评定指标之中。”这才是对待他们应有的态度。

第三,公共理性。公民的公共生活不同于私人生活,私人生活是基于情感的生活,公共生活是基于理性的生活。公共生活中的人,是一个陌生人,他们基于理性进行平等交往,而非情感性交往。所以,罗尔斯把公共理性视为公民的理性,指出公共理性的“公共”体现在三个方面:作为公民自身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它的目标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7]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解释聚焦于“公共”,没有说明“理性”。康德在回答“什么是启蒙运动”时指出,启蒙运动最需要的是在判断事物时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理性是人类基于经验事实而把握客观规律的思维、判断能力,是一种辨别真假,发现真理和坚持真理的能力。理性能够基于事实、基于逻辑进行正确推理与判断,明辨是非,不人云亦云。公民要做一个理性人,追求真理,坚持真理,说经过自己独立思考的话,说负责任的话,做负责任的事。在自媒体发达的时代,人人都是信息的发布者,这虽然增加了信息的多元化和透明度,但也使公民难辨真伪。一旦敏感的信息被挖掘出来,瞬间会点燃公民的舆论热情。抗疫中出现的墙头草式的无所适从,以及各种造谣传谣,使自媒体成了公众发泄各种情绪的“集中地”,反映出一些公民的公共理性不足。增强公民公共理性,一方面是增强公民科学素养,提高其基于科学知识的判断力。另一方面,提高公民的逻辑判断能力、批判性思维或审辨式思维能力。“公共理性,说到底就是公共理由”[8]。疫情中的任何一个事情,都可能成为一个公共事件,在发表对这些事件的看法时,不同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目的、理由,有的人甚至别有用心。作为一个公民,应该基于科学事实和公共立场,有推理,有分析,能够甄别谎言,辨别真假,不盲信盲从,不让情绪左右自己的思想与言语。在自媒体上发布文章和信息时,本着负责任的态度,不能哗众取宠,只为了赚取别人的“眼球”。在转发这些信息时,也需要经过独立的思考和判断,多问几个为什么,不能为了“好玩”随性转发,为社会添堵,不去做自媒体上的暴民,要做一个负责任的网络公民。

第四,公共责任。责任不同于义务,义务是被动的承担,责任是一种主动的承担,尤其是在面对危险,需要牺牲个体某方面利益以成全他人或公共利益时,责任表现出对他人利益的关怀,为了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而牺牲自我利益“公共责任感是激发人们最终做出符合公共利益或利他吐行为选择的意志力”。[9]义务来自于对权利的回馈,责任来自于公共利益和公共关怀。在抗疫中,“硬核医生”张文宏说“你是党员,你就得上”,这是基于党员义务的理性表达。其实,很多公民,包括党员和非党员,他们都舍小家,为大家,积极参与抗疫斗争,有医护人员的积极请战“国难当头,责无旁贷”;“不计报酬,无论生死”;“若有战,召必回,战必胜”。也有成千上万志愿者,他们说,能够为医护人员做点事情,“一切付出都值得”。抗疫中一个个感人故事,不是因为他们的义务不得不做,而是因为他们为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所驱使。公共责任是公民公共性的最高境界。但现实中,也有些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些官员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不负责任;有的人“有利于自己就做,不利于自己就不做”,缺少对困境中他人的关心和帮助。在这场和每个人生命息息相关的公共危机中,每个公民都应从中思考个人与社会、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担负起公共责任。

第五,公共参与。公民参与公共生活,这是起源于古希腊公民的传统。没有公共参与,所谓的公共意识、公共理性和公共责任,就无从落地,无从生成。公民参与既是公民公共性的重要指标,也是公民公共品格形成的重要途径。公民教育不是在说教中完成的,而是在参与中完成的,在做公民中成为公民。否则,公民只是“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子”,非真正的行动公民。在这次抗疫中,有四万多医护人员不怕困难、勇于担当,奋战在抗疫前线救治患者;有成千上万的志愿者热心公益事业,募集医疗资源,为病人提供信息;还有数以万计的基层工作者在社区走访摸排,维持社会和谐安定,他们都努力成为一个对社会负责任的积极公民。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居家不出门,不聚会,不在这个特殊时期为社会添乱,也是在履行公民的责任。鲁迅说“愿中国青年都摆脱冷气,只是向上走,不必听自暴自弃者之流的话。能做事的做事,能发声的发声。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就令萤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里发一点光,不必等候炬火。”[10]的确,每一个公民都需要对他人、社会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能发声即发声,能出力则出力,不能出力,做好自己,留守家中,不添乱也是作贡献。

三、公民生态意识教育

生态公民是20世纪中后期,针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和生态危机提出的一种新的公民身份,它使公民身份由人与国家、世界的关系打一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有学者区分了环境公民与生态公民的差异。环境公民是基于自由主义的思想,强调人对自然的开放和利用;生态公民是基于共和主义的理念,强调人对生态环境的责任和道德。[11]生态公民身份改变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对立,把人与自然看作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赋予自然与人同样的权利。“人具有生命权,自然界的生物也具有生命机。‘生态公民身份是一种建立在所有生命体都有平等权利基础上的无所不包的范畴’。”[12]

历史地看,人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原始社会,人改造自然的能力很低,只能依赖于自然,匍匐于自然之下,“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13]。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人改造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强,以至于战胜自然,人定胜天成为人对待自然的行为法则“现代人更乐于将自然看成一种无生命之物和可以任意摆布之物”[14]。正是在这样的理念下,人对自然的征服大获全胜,但也应验了恩格斯的那句警告:陶醉于人类对自然界每一次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15]今天的疫情,就是明证。

尽管新冠肺炎病毒的根源还没有最终的科学结论,但可以肯定它是以野生动物为中间宿主的。动物们原本活得很自在,是人类的贪欲伤害了它们,它们最终也报复了人类,酿成了这场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2003年的SARS也同样如此。有研究表明,目前78%的新发传染病均来源于野生动物或与野生动物有关,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是SARS和新冠疫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法律的规定是外在的,只能惩罚违法者。对于全体公民而言,需要对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进而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一个更深刻的反思与认识,确立一种生态伦理观念。一个人有了公民生态伦理意识,才能转化为道德自觉,真正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成为对自然负责的生态公民。

今天的生态伦理强调“天人合一”,但“天人合一”是在“天人分离和对立”之后,才有的“合一”。事实上,大自然不需要人类,而人类需要大自然。人类是大自然的造化,大自然是人类的母亲。人类只能依靠自然,无论多大的能力,永远改变不了自然。人类是自然之子。很多自然灾害不是自然本身的灾害,而是人为的自然灾害。面对自然灾害,我们应该反思人类的行为。有的人不去反思自己的行为,而是主张彻底消灭野生动物,这是一种荒唐的认识。

面对疫情,在人与自然的维度上,我们必须强化“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作为自然存在物,依赖于自然界,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人类发展活动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正如老子所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经》第25章“人类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律。”[16]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生态道德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引导人们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积极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建立“人与自然的生命共同体”,要敬畏自然,敬畏生命。人的生命,包括动物界在内的自然界的一切生命都是平等的,他们共同构成了生命有机体和生命共同体。人类依赖自然而生活,不仅要尊重自然,还必须对自然承担责任和道德。德国生命伦理学家史怀泽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打一展到了所有的生命,“伦理就是敬畏我自身和我之外的生命意志”[17]。随着生态文明的发展,生态伦理学把人类和地球上的其他自然存在物都视为同一个伦理共同体的成员,纳人了伦理共同体的范围,把人类的角色从大地共同体的征服者改造成大地共同体的普通成员与公民。[18]

所以,建立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敬畏自然,敬畏生命,根本还在于改变人性,反思和改变近代以来作为现代性标志之一的占有性个人主体性。正是占有性个人主体性,破坏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导致了大自然对人的报复。建立人与自然的生命共同体,培育生态公民,必须消除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确立整体和谐的思维;消除占有性心态,确立合作共享的心态;打破单一的技术理性,促使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协调发展。[19]生态公民是现阶段人类应对生态危机的现实形态。生态文明发展的根本是培育类主体。[20]作为人类可以预见的最高发展形态,类主体是建立在全面发展基础上的自由个性,它“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21]在类主体的状况下,实现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统一。当然,实现类主体,是一个需要不断奋斗的过程。当今,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生态伦理意识,在人与世界关系中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都是在自觉地向类主体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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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85.

The Civic Character Education in the Epidemic Situation

FENG Jianjun

Abstract:The national anti-epidemic in 2020 is not only a test of the civic character, but also a scene where the civic character is generated. Therefore, we must make good use of this “special” scene to teach the great course of civic education. Citizens are the unity of individuality and publicity. The individuality of citizens makes the citizens different from the subjects, with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consciousness of right, consciousness of duty, consciousness of freedom and consciousness of rule of law; the publicity of citizens makes the citizens different from the private individuals, with public awareness, public ethics, public rationality, public responsibility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The publicity of citizens extends from dealing with the so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people to dealing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 and nature, which makes citizens have the identity of ecological citizens and ecological consciousness. The character status of the citizens shown in fighting against COVID-19 puts forward the realistic requirements and reference points for strengthening the moral construction of citizens in the new era and improving the moral quality of citizens.

Key words:COVID-19; citizenship; civic character; civic education

责任编辑: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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