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教育惩戒需要建基于正义之上,唤醒学生内在良知,维护正义的秩序,促进学生发展。教育惩戒需要秉持教育品性、关怀学生成长、指向学生的自觉与自律,确保惩戒在目的上出于正义、在实施中坚守正义、在结果上凸显正义。违背正义精神的教育惩戒会异化为一种纯粹的“恶”,一种压迫、宰制、边缘化、暴力等。合乎正义精神的教育惩戒,首先要坚守惩戒的教育品性,指向学生成长;惩戒的运用要审慎,不到非常必须不使用;结合学校或班级情况建立一套具体公开透明的惩戒程序,鼓励多方主体参与其中商讨;惩戒之后,还需要关怀学生,了解其心理,助其成长,最终实现教育目的“终极善”与惩戒手段“必要恶”的统一。
关键词:教育惩戒;正义;教育品性;审慎运用;程序正当;关怀学生
在重申人文主义教育理念的今天,惩戒在教育实践中面临着“弃用”与“滥用”的双重困境。教育需要惩戒,但应当审慎。从2019年《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到2020年《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颁布,相关政策在确证教育惩戒合理性的同时,也规范着教育惩戒的运用。教育惩戒源于正义生活的需要,也需要建基于正义价值之上,离开正义的支撑,教育惩戒将异化为一种“恶”,变成不义的暴力行为。合乎正义精神的教育惩戒是目的善、手段善、结果善的统一。
一、教育惩戒的价值论争
教育惩戒一直备受关注,研究者们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观点。在相关研究中,惩罚与惩戒这两个概念处于一种混用状态,本文统一使用惩戒这一语词,但在引文中会保留参考文献中关于“惩罚”的原有表述,以示尊重。惩含有戒止、责罚之意,惩罚也自然有处罚、戒责之意,罚所以示惩,故谓之惩罚。惩戒则更明确地指向惩治过错,警戒将来,也指引以为戒,即以过去的失败作为教训。[1]相对于惩罚,惩戒具有更明确的戒止、警示之意。教育惩戒是学校或教师针对学生的违规违纪或过错行为,施加某些痛苦或不愉快体验,旨在告诫或唤醒学生,减少不良行为。[2]《教育学大辞典》认为:“惩罚指对个人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或“为减少某种行为重现概率而在此行为后伴随的不愉快事件”。[3]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将教育惩戒界定为“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4]本文采用“规则”中关于教育惩戒的界定。在现代教育中,体罚不属于教育惩戒,在相关法规也明确了教育惩戒与体罚的界线。
伴随“赏识教育”的兴起和“惩戒滥用”的不良影响,教育领域出现了一种“无惩戒教育”的论调。如有论者指出,教育中应摒弃惩罚,从教育的长效机制看,惩罚并不是良策。惩罚往往是对学生主体意志和力量的否定,是教师单边意志的体现,简单、草率的惩罚往往成了教师发泄情感的需要,与真正的问题解决相背离,没有存在的必要;[5]惩戒有碍学生身心发展,认为惩戒不仅无助于某种过失或过错行为的消除,还会对学生的心理发展产生长期而深刻的影响,可能导致师生关系紧张,影响学生学习时的心境,制约学生智能的发展;阻碍学生个性、社会性的发展;甚至导致一系列的心理健康问题;[6]惩罚是一种教师的无奈和教育的失败,真正的素质教育应当让学生像园田里的那些稚嫩的幼苗一样,沐浴明媚的阳光,尽情地开花结果。[7]
有研究者在看到惩戒滥用危害的同时,也意识到了惩戒缺失的风险,指出教育惩戒不可弃。如孙云晓认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8]檀传宝从教育思想史、文化与法规、逻辑与伦理等多方面证明惩戒具有教育意义,要使惩戒运用合理化,并展现出一种教育爱。[9]傅维利认为,教育中恰当的惩罚对维护教育秩序和促进学生社会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正确地使用惩罚首先要划清正义与权威角色、群体领域与个人领域、过错行为与糟糕结果、故意行为与非故意行为、非遵从行为与故意违规行为等的界线,执行惩罚要做好奠定情感基础、选择惩罚种类、控制惩罚量度等方面的工作。[10]
之所以有论者反对惩戒,一是因为对教育惩戒内涵的不全面认知,将惩戒狭隘地等同于体罚;二是看到了惩戒滥用的严重后果,失当的惩戒使学生的发展受挫。毫无疑问,教育惩戒的运用确实存在一定风险,但这不能成为完全拒绝惩戒的理由,放逐了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劳凯声认为,惩戒权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它是教师的一种权利。[11]不当惩戒招致的问题并不能完全否定惩戒本身,伴随教育惩戒实施细则的制定,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如何正确地运用教育惩戒。
本文试从正义的视角进行分析教育惩戒,证成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教育惩戒为何应该是正义的,以及探究合乎正义精神的教育惩戒是什么样子的?
二、教育惩戒的正义属性
在良善的学校生活中,我们丰富的人性才能得以充分的尊重,教育性目的、惩戒性手段与正义性价值是统一的。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良善的制度需要保障并促进人性的充分发展,“每一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12]正义是社会制度设计与运行的第一要求,教育惩戒制度无论多么精致,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要加以修正或废除。“只有建基于正义的制度安排,才能守卫我们的良善生活。生活在正义制度下的人们,才能最大化地感受到自身的尊严和承认他人的尊严。”[13]
(一)惩戒关乎正义的生活
正义有一种得其应得、公平对待、赏罚分明的意思。在最朴素的意义上,正义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让好人因为善行而得到善报,让坏人因其恶行而得到恶报。“正义观最初是与报复和惩罚联系在一起的,惩罚的问题至今仍困扰着人类社会,仍然牵动人们对正义的思考。”[14]惩戒是正义实现的一个条件或要素,是对不正义做出的“报复”。若是一种伤害他人或社会行为没有受到相应的惩戒,那就是不正义,就会滋生更多的伤害行为,正义的良善生活也就难以实现。当然,现代法治社会不再依赖于私人报复与上天惩罚,而依赖于法,惩戒以法的名义来实施,避免了社会生活中因私人惩罚而导致的“恶”的扩散,人们也往往把“绳之以法”看成是正义得以伸张。“通过惩戒伤害行为而减少不义,从而增益善行、维护正义,保守的自由主义者与激进的功利主义者都倾向于认为惩戒对于正义是必要的。”[15]惩戒对于伤害行为的发出者来说是一种恶,但是这种恶可以维持正义、增益善行,因而是一种必要的恶。
惩戒是对伤害行为所产生恶的报偿,是行为者的应负之责,正义的社会秩序的维持离不开惩戒。惩戒为公共目的而设立,使公共生活与交往更为健康。所以说,惩戒并非外在于正义,“惩罚是正义的有机组成部分”。[16]因伤害行为受到惩戒是自然准则,排除不义是维护正义的内在要求,惩戒或许不是正义本身,却无疑是正义实现需要依凭的一种手段。惩戒可以“让每一个人都可以认识到自己言行有应得的报应”,[17]知道自己的言行在正义社会中意味着什么。惩恶本身就是一种扬善,通过矫正使社会正义得以恢复。“如果你诽谤别人,你就是诽谤了你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你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18]
惩戒关乎正义,是正义的有机组成与实现条件。惩戒既可以矫正、恢复社会的正义秩序,也可以使受惩戒者恢复灵魂的秩序。对伤害行为的放纵,会导致不义行为的滋生,从而影响着正义社会的建构。“‘正义的’(道德的)惩罚非但不以伤害为目的,不是带来‘坏事’,反而是有利于受惩罚者的‘好’,是对受罚者的治疗和教育。”[19]惩戒给予过错者改变的机会,使重新向善成为一种可能,守护着个体内心的正义。正如柏拉图所言:“一个人做了坏事没被发现并逃避了惩罚对他能有什么益处呢?他逃避了惩罚不是只有变得更坏吗?如果他被捉住受了惩罚,他的兽性部分不就平服了驯化了吗?他的人性部分不就被释放了自由了吗?他的整个心灵不就在确立其最善的部分的天性时,获得了节制和正义(与智慧一起),从而达到了一种难能可贵的状态吗?”[20]
(二)正义的教育离不开惩戒
教育领域与其他社会领域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也存在着不同,最大的不同在于教育的育人性特征。教育正义关乎人的发展,必须包含使学生能力获得发展的意涵,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教育正义的内核,构建一种人性得到充分尊重、道德秩序良好且充满善意的正义生活是学校的价值追求。[21]合乎正义的学校生活,不仅要在外部性教育资源分配上合乎正义,还要在学校人际交往中实现一种承认与尊重,更要促进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实现学生的自我价值。对于那些造成学生在身体、心智、情感等方面不健全发展以及不能充分促进学生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教育活动,很难说它是正义的。从教育正义所要求的正当地对待人的原则出发,对于行动的道德过错的教育性惩罚,并不是对受教育者的否定或贬,而是对他们的理性和自由的尊重,也是对他们人性发展的尊重。[22]
学生的发展离不开良善的秩序与纪律,良善秩序的建立需要惩戒。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手段,有助于形成良善的教育秩序与纪律。“没有纪律的学校犹如没有水的水磨坊……纪律不过是一种可靠的方法,依靠这种方法,我们可以造就我们的学生成为真正的学生。”[23]失序会导致权威与纪律丧失,使正常的教学难以为继,这对教育而言是一种不义,“不注意儿童不守秩序行为的教育,连儿童也不认为他是教育。此外,如果不紧紧而灵巧地抓住管理的缰绳,那么任何课都是无法进行的”。[24]惩戒在促使纪律发挥功效中具有重要意义,或许“为纪律赋予权威的,并不是惩罚;而防止纪律丧失权威的,却是惩罚,如果允许违规行为不受惩罚,那么纪律的权威就会为违规行为所侵蚀”。[25]合理的教育惩戒有利于在学生心中种下纪律的种子,为教育教学的开展提供良序的环境,使纪律精神伴随着学生的成长。
在教育活动中,对于学生的严格要求与尊重学生是一回事。马卡连柯认为:“永远是尽量多地要求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人”,尊重信任与严格要求相结合,对于所不尊重的人就不可能提出要求,更不会去惩戒其违规、伤害他人的行为。“当我们对一个人提出很多要求的时候,在这种要求里也就包含着我们对这个人的尊重。”[26]惩戒与教育本身的指导性一致,是保障教育目的与要求实现的条件,是对违背教育要求的一种告诫与唤醒,是促进学生发展成为理性的道德存在者的必要手段,与贬低学生人格尊严的侮辱、残害完全不同。“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格,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27]
(三)教育惩戒应该是正义的
教育惩戒不能异化为一种压迫学生的工具、一种宰制性力量,需要以正义为内在精神。一方面,惩戒是正义实现的条件;另一方面,正义是惩戒正当与否的价值基础。悬在惩戒上方的是正义之剑,缺失正义,惩戒也就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教育惩戒存在的合理性建基于正义之上,承受不当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具有天然的正义性。教育惩戒的意图不是为了实现对学生的宰制、压迫与羞辱,而是为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一种良善的纪律与秩序,培育学生理性与自由的精神。教育惩戒的目的必然要彰显对教育正义的追求,即促进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抵制“剥削、边缘化、无权、文化帝国主义和暴力”等。涂尔干认为,惩戒主要是唤醒学生内在的良知,“惩罚的本质功能,不是使违规者通过痛苦来赎罪,或者通过威胁去恐吓可能出现的效仿者,而是维护良知。”[28]彼得斯与涂尔干的观点很接近,他认为通过惩戒报复犯错者的“报复论”是野蛮的,威慑人们不再犯错的“遏阻论”稍微文明了一点,使人变的更好的“感化论”是最进步的。[29]
维护正义的秩序、促进学生发展为教育惩戒的存在提供了价值合理性;同时,正义也指导着教育惩戒的运用。“在奖赏与惩罚、特别是在惩罚问题上,比在其他任何领域都更需要公平公正”,[30]违背了正义精神的教育惩戒会异化为一种纯粹的“恶”、一种对学生的压迫与伤害。在现实教育中,惩戒之所以受到抵制,其原因在于滥用,在于不当的惩戒动机或方式使惩戒丧失了正义品格。一方面,教师要公平地对待学生的违规违纪的过错行为,一视同仁,前后保持一贯;另一方面,教师要始终坚持教育性,关怀学生的成长,确保教育惩戒在目的上出于正义、在实施中坚守正义、在结果上凸显正义,在正义的过程中实现正义,实现个体的自觉与自律。
三、合乎正义精神:教育惩戒的实施原则
教育惩戒应该是正义的,这种应然的正义属性的实现有赖于对以下教育惩戒实施原则的遵循。
(一)教育品性:教育惩戒指向学生自律自觉
在学校生活中,育人是第一位的,是区别于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特征,因此,惩戒应与育人、感化的教育需要结合在一起,不能使学生变得更好的惩戒是没有价值的。任何作用于学校的制度与举措以及发生在学校的活动,都需要从育人这个层面加以审视。学校中的一切活动因为围绕着“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获得正当性。惩戒教育价值的澄明意味着惩戒的使用必然是出于善的目的,指向学生的成长,追求学生的自律与自觉,在共同反思中实现发展。
1.促进学生的成长
教育惩戒不在于给犯错者贴上“失败者”的标签,而是指向积极行为的塑造、指向学生的成长。学生成长是教育中最大的正义,是教育惩戒获得合理性的必要条件。惩戒应始终立足学生的成长,追求育人的效果。教育惩戒的运用是出于关心学生成长的理性行为,而非教师应激性的情感宣泄或达到其他个人目的的手段。在现实的教育场景中,教师同时面对着一群学生,对于“不听话”的学生,教师很容易由于无力而导致情绪失控,惩戒成为教师应对混乱场面、宣泄负面情绪的应激性反应,教师行动的全部目的沦为简单的压制,理性缺失导致以教育之名滥用惩戒。教师的那些出于愤怒的冲动行为、伤害学生的行为都会使惩戒失去全部的道德意义,是不义的。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是教育惩戒的初衷。
2.指向自律与自觉
教育惩戒不是为了在学校中制造一种恐惧的氛围,也不以昭示规则的权威性为全部目的,惩戒要使学生明白不能做什么,应促进学生的自律与自觉。惩戒所带来的痛苦是必然的,但是这种痛苦决不是教育惩戒的追求。教育中存在着规训的色彩,但也从未放弃过教化的理想,教育惩戒通过一种反面的手段促使德性的种子在学生的心灵中生长,培养理性的服从意识。“如果一个人只知服从而不知不服从,这是一个奴隶;如果一个人只知不服从而不知服从,这是一个暴民(而非革命者)——其不服从行为只是出自愤懑、失望、怨怼,而不是出自信念或原则。”[31]教育不仅应避免使人成为丧失独立思考能力的平庸者,更拒斥暴民。个体的发展和共同体的存续都离不开人们对纪律和规则的认同与遵循。惩戒教育性目的的实现昭示着学生由他律走向自律的发展过程。惩戒在教育中隐退意味着盲目破坏规则与不守纪律的行为减少到一定程度,意味着自律与自觉意识的形成。
3.在反思中实现发展
自律与自觉的实现离不开反思,教育惩戒需要伴随着学生与教师的反思,在反思中实现共同发展。一方面,惩戒运用的过程中应给学生留下反思的空间。对于过错者,一味的疾言厉色并不能使惩戒达到理想的效果,在惩戒中引导学生反思自己的行为与动机,在反思中真正认识到问题所在,使其主动纠正过错行为,尽可能避免同类过错的再现。反思也是促进全体学生发展的有利契机,必要时,通过对话等形式引导全体学生共同反思,在反思中获得成长的智慧。另一方面,教师应树立反思的意识,有自我反思的勇气。反思不意味着教师为自身的惩戒行为寻求合理的解释,而应着眼于惩戒运用中的问题。如学生违反课堂纪律是否与教师的教学缺乏吸引力有关;分析惩戒的应用是否出于教育的目的,利于学生的成长,并对自己的惩戒行为进行道德审视。对教师而言,反思的根本目的不是陷于自我否定,而是立足于改善教育惩戒,提升教育机智,使教育惩戒成为教师理性支配下合乎正义的、具有教育性的行为。正是在主动地、交互的反思中惩戒的教育品性才能得以更好的实现,促进师生共同成长。
(二)审慎使用:教育惩戒需三思而后行
惩戒是一种必要的恶,“对违反规则的学生有意施加某种痛苦或不快”[32]是教育惩戒的基本要素。惩戒本身并非一种积极的教育手段,对受惩戒的学生意味着痛苦或不愉快。“所有惩罚都是损害,所有的惩罚本身都是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33]无理由、无效、无益、无必要的情况下不应运用惩戒,遵循审慎性的原则,慎用教育惩戒。
1.惩戒指向主观故意的过错行为
惩戒不适用于学校教育中的所有过错问题。惩戒的出场是权威无力后的补救之举,随意的使用会导致惩戒作用力的减弱甚至丧失。教育惩戒的存在主要在于发挥其道德教育的价值,针对学生的道德不端与违反纪律的过错行为。运用教育惩戒改造学生的道德失范行为、维护学校纪律与社会规则已成为共识,但学业过程中的问题是否属于惩戒范围仍存在争议。对于学业性问题是否适用惩戒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完全意义上的学业问题,如学生做错题、考试成绩不理想等,不应诉诸惩戒,但经常不完成作业、课堂捣乱等问题看似与学业相关,但其背后关涉着学习态度与习惯,可以适度施以惩戒。《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在规定“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可以实施惩戒的同时也明确禁止“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34]惩戒不是强迫学生学习的工具,教育惩戒关注的重点始终应是学生的纪律性行为,然而,由于学生的道德性问题不易察觉、很难实现显性化的评价,加之现行的评价考核机制重视学生的学业成绩,导致当前的实践中教育惩戒的运用存在偏差,在学习效果、学业成就等方面使用惩戒,而相对轻视道德问题。教育惩戒主要作用于学生主观故意的违规违纪的过错行为,对于无心之过并能主动意识到问题所在、积极改正的应予以适当的宽容。
2.惩戒针对过错者,不牵连无辜者
主观故意的过错行为是惩戒出场的首要条件,惩戒对象只能是过错行为的主体,即过错者。“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他们必须首先被发现是有罪的和可能受到惩罚的,然后才能考虑为他本人或者他的公民伙伴们,从他的惩罚中取得什么教训”,[35]教育惩戒是指向过错行为及其改正的。使过错者受罚、无辜者不受牵连是教育惩戒合乎正义的基本要求,然而在现实教育中存在两类典型的背离这一原则的惩戒行为。一是,在无法准确确定犯错者又急于实现威慑大多数的目的时,教师主观断定受惩戒的主体,致使无辜者受罚。此时,惩戒早已超越了过错本身,“杀鸡骇猴”这一由惩戒带来的附属效果上升为惩戒实施的主要目的,教师看似在惩戒无辜者与产生更严重的不良后果间实现了权衡,实际却忽视了无辜者受罚带来的不义和由此产生的风险。在无辜者受罚的情况下,惩戒与过错并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惩戒可能不会起到杀一儆百之效,反而催生侥幸心理增加不良行为出现的可能性;被惩戒者也可能由于不公正的遭遇而产生疏远与敌对的情绪,影响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二是,个体犯错惩戒全体。当教师无法找到错误行为的发出者时,常通过惩戒全体同学的方式来找真正的违规者,或抑制不良行为。惩戒全体或许会使犯错者实现道德上的觉醒,主动改正,但也可能放任其错误行为。在一些事件中,旁观者未必正义,却不应受到惩戒;对无关者而言,无故受罚无疑是不义的,是一种伤害,也会导致教师失去学生的信任、丧失威信。“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是教育惩戒中明确禁止的情形。[36]学生承认犯了某种过错或在某一方面是同谋是惩戒实施的条件,否则惩戒就不应出场。
3.惩戒要一视同仁,恰如其分
教育惩戒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所有学生。惩戒是所有主观故意犯错的学生必然要承受的结果,不是所谓“差生”的“专利”,也没有学生享有先赋的免于惩戒的特权。公正的实施奖惩是教育场域正义得以维护的重要体现。教育惩戒“对事不对人”,学习成绩、家庭背景等外在条件不应成为惩戒量度甚至惩戒与否的决定性因素。教师不能因主观好恶或个人利益有意夸大或无视部分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完全主观的偏私,不仅会使教师丧失公信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犯错学生及时改正过错、实现成长的机会。在教育过程中应杜绝因教师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的行为。在教育惩戒中遵循同一标准、一视同仁,坚持平等公正,不仅可以确保惩戒的有效性,使学生在过错行为与消极后果之间建立联结,实现自律;而且能够通过在教育活动中践行正义,促进学生在体验中真正形成正义的价值观。
保证惩戒的恰如其分是实现一视同仁的基础。惩戒实施不是主观随意的,而是理性考量的结果。方式与时机的审慎选择对惩戒教育意向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惩戒合乎正义的重要体现。把握时机、慎选方式,在适切的情境下采取恰当的行动,使惩戒恰如其分。惩戒决定的做出需要适当延时,为惩戒方式的选取留出思考的时间,确保惩戒决定经过深思熟虑,有充足的理由。严苛的重罚、不当的方式往往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如对于一个厌学逃课的学生而言,停课反省就是一种无效的惩戒。另外,将劳动、社会服务等本身具有积极意义的活动作为一种惩戒方式是有前提的,也即使学生明白其所接受的惩戒是出于对错误的补偿。避免使学生对劳动、社会服务等行为本身产生厌恶与排斥。惩戒决定的实施应当及时,惩戒决定不随意做出也不随意撤回,惩戒方式一经确定应及时实施,使学生明确惩戒与过错行为间的联系,维护规则的权威。
一视同仁要求在教育惩戒中坚持同一标准,但不意味着惩戒方式机械的统一。在具体情境中,惩戒方式的选择应具有灵活性。学生都是拥有独特生命的个体,教育惩戒也需要因人因时因事因情境而异,基于过失的严重程度、关注问题行为背后的动机、充分考虑学生的性格特点与对惩戒的可接受性,选取最佳的惩戒方式。依循惩戒的层级性,不随意提升惩戒的量度,不轻易使用较重或严重惩戒,“我们应该极为谨慎地建立惩罚制度,使之成为一个有等级秩序的尺子,从最大可能的宽大开始,除非我们能够小心谨慎地处事,否则就不应该从一个等级过渡到另一个等级”。[37]在审慎应用中实现适度、有效的惩戒。
(三)程序正当:教育惩戒要遵循程序正义
教育惩戒的程序必须是正当的,合乎程序正义。任何教育惩戒决定的作出必须经过正当严谨的程序,严格依据相关惩戒的法律法规,避免主观随意性。“为了防止武断或任性随意的判断,自由社会往往力主对别人做出判定的人遵循一定的程序”,[38]严谨的程序可以防止惩戒权的滥用,避免武断与偏私。“教师惩戒权的规定实质上是,在法定条件具备时,剥夺学生特定自由、财产、荣誉等基本公民权利的权力,因而必须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39]
1.引导学生认同并明确惩戒规则
惩戒不是学校或教师的随意行为,需要依规而行。学校纪律与惩戒规则的制定,一方面需要依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另一方面要允许广大学生与家长进行民主讨论,通过共同协商确立明确具体的惩戒规则。在参与基础上的认同减少了惩戒本身可能导致的“恶”,正如一条公认的正义准则所言“允诺排除了非正义”。对于已经形成的校规校级,学校或教师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向学生和家长宣讲,明确告知学生学校的纪律是什么、违反了如何进行惩戒。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更深刻地了解纪律与规则,做到“知法”;而且能够促进对纪律与规则的认同,消除对规则的抵触情绪,自觉减少“越轨”行为。让学生认识到纪律与规则是学习活动所必需的,不是外在强加的,而是自身主观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当然,教育惩戒规则的制定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不断完善,但也应避免由随意变动带来的可信性的丧失,只有在理由充足、共同认可的条件下修订规则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2.给出具体明确理由且允许学生申辩
教育惩戒强调的是行为的教育性而非制裁性,惩戒行为实施的一个前提是使学生明确惩戒的具体原因。惩戒决定形成过程中被学生意识到的、具体明确的原因的存在,能够使被惩戒者认识到惩戒行为出于公共理性,针对过错行为,而非教师个人的主观好恶。给出具体明确的理由,不仅使教育惩戒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避免学生由于“老师看我不顺眼”、“老师针对我”等错误归因产生的对抗;也有利于保证过罚相当,实现一视同仁,保障儿童正当权益。
教育惩戒中要允许学生申辩,倾听学生的意见。惩戒不是教师或学校的单方面行为,学生有表达意见的权利,必要时也需要听取家长的意见。惩戒决定形成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掌握真实情况,了解行为者动机。作为被惩戒者的学生享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惩戒决定形成过程中要允许学生陈述与申辩,当学生对事实存在异见时,教师应尊重学生、仔细倾听,在学生的陈述中澄清事实。同时,学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惩戒的具体方式,教师依据学生的过错行为拟定量度相当的不同的惩戒方案,让学生在其中自主选择。教师的最终决定应建立在学生充分参与的基础上,学生意见的表达有助于教师形成理性的惩戒决定。
3.完善教育惩戒中的权利救济
救济对于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无救济则无权利。在推动教育惩戒行为依法实施的同时,通过完善的救济机制使教师与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具备专业性,教师享有惩戒权,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教师专业自主不能侵害儿童的合法权益。“儿童权利保护是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宪法依据之一。……在根本上,提高教师权威、维护校园秩序的合法性基础和终极目标都在于保障儿童的人身权、财产权,实现其受教育权,落实其受保护权。”[40]
在教育惩戒中,一方面,面对现实中存在的由于教师滥用惩戒导致学生权益受损情况,应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完善制度机制建设,加强对失当惩戒的监管,使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在学校内部申诉、复核,也可以运用行政或司法手段寻求进一步救济。另一方面,权利的救济不限于学生,现实中存在的由惩戒导致的纠纷是教师“不敢惩戒”的重要原因,在确保教师依法行使惩戒权的同时要“专门针对教师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以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和职业尊严不受侵犯”,[41]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确保教师正当实施惩戒后不受处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明确强调“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42]
(四)爱与关怀:教育惩戒要展现教育善意
以人为本、保持对学生的爱与关怀是教育惩戒正义性实现的重要保障。教育惩戒根源于教师对学生成长的关怀与善意,“为你好”不是教师单方面的主观任意,而是设身处地地为学生着想,使学生感受到关怀,“关心意味着一种关系,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是两个人之间的一种连接或接触。两个人中一方付出关心,另一方接受关心”,[43]教师付出的关怀只有被学生感受到才有意义。在惩戒的过程中爱与关怀不应也不能缺席,惩戒中应使学生体会到关怀,实现师生间善意的共享。
1.爱与关怀是教育惩戒的情感基础
惩戒蕴含着正义的意向,这一教育意向的实现离不开积极的师生关怀关系,“假如孩子不能体验到成人的行动和意向是教育意义上的关怀,成人就显然与这个孩子不具有教育关系”。[44]教育中爱与关怀关系的建构为教育惩戒奠定了情感基础。在充盈着爱与关怀的关系中,教师不会为规避潜在风险而放弃惩戒的权力,不会以冷漠、轻视、疏远等情感暴力的方式来对待学生,不会因学生犯错而形成刻板印象,而是公正的对待每一个学生。关怀关系的构建,使学生感受到来自教师的爱,体悟到教师的严厉与温柔都是关怀,从而正确看待教师的惩戒,理解惩戒的应用是出于教育意向上的关怀、出于对学生深沉的爱,使惩戒中蕴涵的深远的期待与爱在学生的内心得到澄明。
基于关怀形成的信任使学生能够认同教师的惩戒行为,减少惩戒中的对抗情绪。同时,关怀的氛围,利于唤起学生的“羞恶之心”,运用最轻的惩戒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惟有使他们由于做错了事和被打而感到害羞,才是真正的德行上的制裁”,[45]也有助于学生自觉减少主观故意的过错行为,形成好的习惯,以良善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行为。
2.倾听学生的声音,尊重其独特性
惩戒教育意向的实现离不开爱与关怀基础上对学生独特性的尊重,使学生敬畏规则的同时实现个性化发展。尊重学生的独特性是惩戒中爱与关怀的重要体现。教育惩戒不意味着不尊重,每个学生都是有独特生命的个体,享有作为人的尊严,惩戒的目的是促进学生的发展,忽视儿童生命独特性而进行的惩戒不可能产生理想的教育性效果。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和道德发展处于不同水平,不应因学生无法达到超越其年龄阶段的要求而施以惩戒。“关怀者必须要很好地了解被关怀者,这样才能确认对方的动机。这个过程也不能被描述为一种策略。它不是一种功利主义的策略,它是建立在一种深刻关系之上的爱的行为”,[46]在对话中寻求理解,倾听不同学生的不同需要,充分尊重学生的独特性,做出适切的惩戒时机与方式。正义对待学生不意味着以完全相同的标准要求每一个学生,正如诺丁斯所言“一个合乎道德的教育政策认同人类兴趣和能力的多样性”。[47]
3.惩戒后需要进行情感关怀
爱与关怀作为教育惩戒中善意的表达,体现在惩戒行为实施之后。惩戒不是身体上的虐待,更不是精神上的欺辱。惩戒会给学生带来消极的情绪体验,受惩戒的学生在情感上需要更多的关怀与帮助,关怀更多的是一种态度和情感,不需要过多的技巧。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积极关注学生,分担学生的痛苦与困难,让学生体验到慈爱与温暖。教师及时的无条件的真诚的关怀,使学生产生积极的情感体验,不仅能增加学生对惩戒的认同,主动改正错误;而且能避免可能由惩戒带来的师生间的芥蒂,增强学生对教师的信任感,促进良好师生关系的建构。
惩戒行为的实施并不意味着教育惩戒的完成,保持关怀需要教师关注学生的积极行为与动机的形成。教育惩戒出于对儿童成长的关怀,应设计出可以让学生进行补救的方案,帮助学生改正过错。对学生的改进行为给予及时的正面强化,表扬、鼓励积极矫正过错的学生;坚持惩戒与奖励相结合,惩戒过错奖励优长,使学生在奖励中获得信心;通过及时反馈和形成性评价营造关怀的氛围,推动积极的行为模式与正确观念的建立。要协调家庭与学校的教育力量,实现关怀氛围的空间连续性,共同关注惩戒实施后学生的行为变化,评估惩戒的效果并适时调整教育策略,在家校的教育合力中促进积极的行为模式与价值观的建立。
参考文献:
[1]《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274.
[2][29][英]皮德思.伦理学与教育[M].简成熙,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397,396.
[3]顾明远.教育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176—177.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EB/OL].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012/t20201228_507882.html.
[5]李令清.惩罚,至少是没有境界的教育[J].人民教育,2004(22).
[6]中国教育报编辑部.教育惩戒,惩还是不惩?[N].中国教育报,2003-07-12.
[7]王永杰.“惩罚教育”太悬[J].中小学管理,2000(3).
[8]冯玥,汪文.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孙云晓访谈[J].素质教育大参考,2003(1).
[9]檀传宝.论惩罚的教育意义及其实现[J].中国教育学刊,2004(2).
[10]傅维利.论教育中的惩罚[J].教育研究,2007(10).
[11]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376.
[12][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3.
[13]胡金木.现代学校治理的制度之善[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8(2).
[14]徐贲.正义和社会之善[J].开放时代,2004(1).
[15]廖申白.论西方主流正义概念发展中的嬗变与综合(下)[J].伦理学研究,2003(1).
[16]慈继伟.正义的两面[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157.
[17][18][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1:167,165.
[19]吴新民.试论柏拉图的惩罚哲学[J].浙江学刊,2006(3).
[20][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384-385.
[21]胡金木.教育正义与学校良善生活的构建[J].高等教育研究,2019(11).
[22]金生鈜.教育与正义——教育正义的哲学想象[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2:263.
[23][捷]夸美纽斯.大教学论[M].傅任敢,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229.
[24][德]赫尔巴特.普通教育学[M].李其龙,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5:16-17.
[25][28][37][法]涂尔干.道德教育[M].陈光金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62,162,191-192.
[26][27][苏]马卡连柯.马卡连柯全集(第5卷)[M].刘长松,等,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56:224,392.
[30][美]蒂洛,克拉斯曼.伦理学与生活[M].程立显,等,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08:114.
[31][美]弗罗姆.论不服从[M].叶安宁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7:18.
[32]黄向阳著.德育原理[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149.
[33][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16.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EB/OL].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012/t20201228_507882.html.
[35][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64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EB/OL].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012/t20201228_507882.html.
[38][美]斯特赖克,索尔蒂斯.教学伦理[M].黄向阳,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34.
[39]周洪宇,方皛.美国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界定与启示[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6).
[40]管华.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基础重述[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0(3).
[41]余雅风,张颖.论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边界[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6).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EB/OL].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012/t20201228_507882.html.
[43][46][47][美]诺丁斯.学会关心——教育的另一种模式[M].于天龙,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23,36,4-5.
[44][加]范梅南.教学机智——教育智慧的意蕴[M].李树英,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5:76.
[45][英]洛克.教育漫话[M].傅任敢,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5:50.
The Justice Attribute of Educational Punishment and its Realization Principle
Hu Jinmu Ji Yongtao
Abstract:educational punishment needs to be based on justice, awaken students’ inner conscience, maintain the order of justice, and promote students’ development. Educational punishment needs to uphold the character of education, care for students’ growth, and point to students’ self-consciousness and self-discipline, to ensure that punishment is justice in purpose, justice in implementation and justice in result. Educational punishment against the spirit of justice will be alienated into a pure“evil”, a kind of oppression, domination, marginalization, violence and so on. In line with the spirit of justice, educational punishment should first adhere to the educational character of punishment, pointing to the growth of students; the use of punishment should be cautious; a set of specific, open and transparent punishment procedures should be established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situation of schools or classes, and multi subjects should be encouraged to participate in the discussion; after punishment, students should be concerned, their psychology should be understood, and their growth should be assisted, so as to make the punishment an expression of love, and finally realizes the unity of“ultimate good”of educational purpose and“necessary evil”of punishment means.
Keywords:educational punishment, justice, educational character, prudent use, proper procedure, caring for students
责任编辑:赵华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