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中国成立70年来,随着社会变迁,家校合作政策在我国经历了初步萌芽、正式推进、规范提升与战略发展四个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对于家校合作的认识与要求同社会和时代的发展紧密联系,体现了从服务学校建设的功利性作用到实现“以生为本”的教育性价值的转变,家长角色从“配合学校”向“与校协同”转变,家庭教育从私人领域向公共事务转变,家校合作从零散的要求向制度化建设转变等特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背景下,从实现稳定、公平、科学、有效的“教育善治”角度提出下一阶段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家校合作;家庭教育;政策变迁;教育治理
家校合作,是指家庭与学校共同参与学生的教育活动,通过沟通交流,联合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过程[1]。进入新时代的我国基础教育,从“有学上”到“上好学”的转变,折射出人民群众对教育获得过程的品质与结果的不懈追求[2]。而有效开展家校合作,正是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的必要措施,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更是使教育事业真正成为一种由绝大多数人所参与的公共事业、满足更多人的教育利益诉求的关键路径。最近召开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也提出,将“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纳入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家校合作愈发成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需要。
教育政策是相关政党和政府等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和任务而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有研究者提出,政策本身就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的动态发展过程。[3]因此,以政策文件为切入点展开分析,探寻其所处时代的背景与相关教育要求,可更为深刻地理解家校合作发展的历史脉络,概括家校合作政策在我国70年的发展特征,并结合当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对下一阶段政策的建议,以使政策能更好地体现党和国家的意志和决心,保障家校合作在我国更好地实现,推进我国教育治理现代化建设。
一、家校合作在我国的政策发展历程
经回溯梳理,新中国成立至2020年6月我国共发布69份涉及家校合作的政策文件,包括13份教育规划与改革类文件、21份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类文件、15份德育工作类文件、3份儿童发展纲要、10份家庭教育类文件、4份家校合作途径建设文件以及3份法律法规文件。根据这些政策文件,结合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进程,可以将我国家校合作的政策历程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一)初步萌芽时期(1949—1977年):为配合学校工作,不系统,无规划
在新中国成立以来至改革开放前近30年的时间里,我国共发布了7份涉及家校合作的政策,相关要求散落在中小学管理与教学等方面的文件中,不系统。
第一,对家校合作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因学校现实需要而开展的家校联系,力度相对较弱,家庭参与程度也较浅。1952年颁布的《小学暂行规程(草案)》与《中学暂行规程(草案)》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首次在正式文件中对家校合作事宜作出专门部署。[4]两份规程分别通过家长委员会(小学)和学生家长会议(中学)的制度提出学校与家庭联系的要求,以征询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并协助学校解决困难。此外,在1955年教育部发布的《小学语文教学大纲草案(初稿)》中,因语文教学的现实需求提到“要与儿童家长合作、做好课外阅读指导”,而在其他学科的教学大纲中未再有相关要求。
第二,“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学生”的思想和要求在这一时期有了初步萌芽,出现了家访、家长会等家校联系形式,但因历史因素未能广泛施行。如1963年印发的《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明确要求学校要“通过采取家庭访问或举行家长会等方式,同学生家长保持联系,共同教育学生”。然而由于“文化大革命”等历史因素的影响,上述条例并未得到有效施行。直至1978年,两项工作条例被修订为《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与《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但也只是在部分地区讨论试行[5],因此,总体上家校合作在本阶段依然只处在萌芽状态。
(二)正式推进时期(1978—1998年):因儿童教育与保护事业需要,尤其是加强德育的需要,由党和国家全面推动
改革开放后我国建设重点转移,儿童教育与保护事业受到空前重视,家校合作发展迈入党和国家主导推进的阶段。从改革开放开始至20世纪末共20年的时间,共有23份政策文件涉及家校合作,包括1份教育规划与改革类文件、7份学校管理类文件,11份德育类文件,1份儿童发展纲要、2份家庭教育类文件、1份家校合作途径建设文件、3份儿童教育与保护方面法律。
第一,家校合作作为创设良好育人环境的重要措施受到重视,尤其是因德育工作的需要,相关要求频繁出现在中央层面的政策文件中。相比前一阶段,实施家校合作的力度明显增强,并被扩展为“家校社结合”。以中央层面发布的三份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通知》(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1988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1994年)为代表,逐步提出了“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三结合”的概念,并将其作为实施德育的重要途径。而1993年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则首次将相关要求写入国家教育规划。同时,学校教学与管理方面的文件也都开始强调家校合作,相关要求覆盖德育课程、班主任工作、教师职业道德、校长专业要求、教育督导评估等不同方面。
第二,鉴于我国家庭教育中的种种现实问题,“学校指导家庭教育”成为家校合作的新任务,家长学校这一合作形式快速发展。在这一阶段的很多政策文件中,不仅提到了密切家校联系,还明确提出要“指导家庭教育”。如1994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就要求“学校要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等多种形式与家长建立经常联系,大力普及家庭教育知识”。而家长学校这一合作形式也自1992年国务院妇儿工作协调委员会发布《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开始,在“建设多元化家长学校机制”的指导下得到快速发展,并有《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1996年)、《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1998年)等文件促进其建立和发展。
第三,这一阶段我国还就儿童受教育与受保护等基本权益出台多项法律,使家庭与学校成为并列的两种力量,为家校合作提供了一定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共同提出了家庭与学校在教育与儿童保护方面的各自职责,使家庭与学校成为并列的两种力量,缺一不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还对家庭与学校之间的相互联系作出规定,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其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同时也提出学校、教师可以对家长提供教育指导。
(三)规范提升时期(1999—2012年):着力促进家长参与,规范与机制建设成为重要方向
为培养我国适应新世纪所需要的社会主义新人,党中央作出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使家校合作成为教育改革的必然要求,并有更多家校合作相关的专项文件出台,促进家校合作朝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从1999年至党的十八大前,不到15年的时间里,我国共发布25份涉及家校合作的政策文件,包含7份教育规划与改革类文件,5份学校管理类文件,2份德育工作类文件,2份儿童发展纲要,6份家庭教育文件,3份家校合作途径建设文件。
第一,家校合作作为实施素质教育、提升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成为教育改革的重要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年)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的重点任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提出“树立系统培养观念,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实现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第二,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成为学校改革新趋向,对家长参与的重视达到空前高度,家长委员会建设成为重点。以2003年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起点,首次突出对家长支持以及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视,并将家长委员会作为重要载体。《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同样将建立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教育部在2012年出台了专项文件《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其成为我国规范家校合作的第一份专门文件[6],也是第一部专门针对家校合育制度化建设的文件[7]。
第三,规范化、系统化的家校合作以及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开始受到政策关注。最早在2001年发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就提到要“建立健全学校、社区和家庭相互沟通、协调配合的制度,形成共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性机制”。2012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明确提出探索“协同育人的机制建设”。此外,家长学校制度也逐渐完善,妇联和教育部联合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包括《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201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等,对家长学校提出了“有挂牌标识、有师资队伍、有固定场所、有教学计划、有活动开展、有教学效果”的规范化建设目标,并在组织管理、教学形式与内容、督导评估等方面作出规定。
(四)战略发展时期(2013年至今):家校合作的意义价值与实施力度提升到新高度,获得新的发展契机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立德树人”教育目标引领下,在党和国家对家庭教育高度重视的契机下,特别是在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家校合作成为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举措。2013年至2019年底,我国共发布家校合作相关政策文件12份,包括教育改革与规划类文件5份,学校管理类文件2份,德育工作类文件3份,家庭教育类文件1份。
第一,随着党和国家对“培养什么人”问题的进一步澄清,家校合作的意义与价值被提升到新高度。《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首次从“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角度提出“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即要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优势,凝聚起强大的育人合力,家校合作成为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路径。2019年发布的《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则明确提出“推进家庭学校共同育人”,显示出家校合作将长期作为教育发展重要任务的战略地位。
第二,随着党和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高度重视,以及教育部门与学校在家庭教育工作中作用的进一步增强,家校合作迎来新的发展契机。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家风、家教。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更是从“四个第一”的高度重视新时代家庭教育,并指出“办好教育事业,家庭、学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教育、妇联等部门要统筹协调社会资源支持服务家庭教育”,第一次将教育部门放在妇联之前,意味着教育部门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应发挥更大作用。同时,2015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加强家庭教育列入2019年“奋进之笔”攻坚计划,提出了研制指导手册、启动家庭教育立法研究与家校共育机制实践试点等具体措施,有助于相关工作的进一步统筹规划、有效落实。
第三,在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家校合作将在今后一个时期得到长足的发展。在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刻,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决定,成了“中国之治”宏观设计的历史丰碑[8]。教育治理体系和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而家校合作正是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正如《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所言:“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提高学校自主管理能力,完善学校治理结构,推动社会参与教育治理常态化。”可以说,党的十九大以后,家校合作在我国进入战略发展时期,将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得到长足的发展。
二、我国70年来家校合作政策演变的特征
纵观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家校合作政策演变的过程,可以清晰地看到,对家校合作的要求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以及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相伴而生的。新中国成立70年,我国教育事业在“一穷二白”基础上经过艰苦努力取得了巨大成就,建成了惠及十几亿人口的世界上最大的教育体系,教育质量不断提升,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可靠的人力资源支撑。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对人的认识、对育人价值的认识、对社会需要培养什么人以及如何培养人的认识都在不断深化,因此对家校合作的意义以及如何做好家校合作的认识也在发生巨大的改变。总体说,70年以来我国家校合作的政策演变呈现出以下四个特征。
(一)家校合作在教育体系中的意义与价值不断提升,本质上是从学校建设的功利性作用到“以生为本”的教育性价值的转变
回顾我国家校合作70年的政策历程,实质上是教育逐步贴近育“人”本质的演变。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不同时代背景下,我国教育的目标取向不断进行着调整变革,从重视知识教育到强调素质教育,从注重教育普及到关注教育的公平与质量。与此相伴的是,家校合作在教育体系中的意义与价值也不断提升,呈现出从为个别学科的教育教学服务到为促进学校教育全方位育人服务的转变,从为实现学校建设的功利性作用到实现“以生为本”的教育性价值的转变。
新中国成立之初,教育最紧迫、最重要的任务是降低文盲率,注重基本知识与基本教育普及。家校合作零散出现在一些学校管理和个别学科教育大纲中,其在教育体系中的作用局限在帮助学校建设或教育教学工作。而后,经历改革开放的社会转型与21世纪社会的巨大变革,以德为先、立德树人的育人导向带来学校教育的全方位转变。思想道德教育绝非学校能够独立开展的知识教育,必然需要家庭、社会齐心协力,对学生施加教育影响。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教育成为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一种需要,家校合作的作用也在发生变化,其不只是服务学校建设的功利性需要,也不只是因思想品德教育需要而凝聚的社会合力,而是作为一种育人手段,成为真正关切每一个学生成长成才的必要方式,更是为学生未来幸福奠基的核心路径。
(二)对家长作用的认识不断深化,从“配合学校”向“与校协同”转变
伴随着70年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家庭和家长对于学校教育的价值与地位也在发生着变化。
在初步探索时期,受当时时代影响,教育的功利化倾向突出,家长对于学校而言只是帮助解决困难的“工具性”角色。在正式推进时期,因加强德育的需要,开始强调形成良好育人环境,需要扭转学校独立封闭、与家庭和社会分离的局面,但这时家长对于学校来说依然是配合角色。例如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对于两者之间关系以及互动合作的要求并非十分明确,只是提到学校、教师“可以”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家长参与作用的体现也只是源于“支持个人参与学校建设”的要求,尚未显示出家庭对于学校的独特作用。而到了规范提升时期,人们认识到打开学校大门、充分发挥家长参与角色对激发学校内部活力、促进学校教育的重要性,家长逐渐成为学校重要的支持力量。直至进入战略发展时期后,在家长权利意识觉醒与学校发展需要的双重挤压之下,基于对家庭与学校各自角色和作用、二者之间差异以及潜在冲突的客观认识,家庭与学校和谐共生、协同合作成为一种理性选择,从而形成真正的育人合力与良好的共育生态。
(三)家庭教育指导成为家校合作的重要内容,家庭教育从私人领域向公共事务转变
家庭教育一直被认为是私人事务,其教育空间具有私人性。但从育人的视角,从形成良好教育生态的视角,从把每一个孩子培养成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视角来看,家庭教育是家事也是国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是将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切实保障教育公平的重大战略举措。所以,从改革开放至今,相关政策一再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实质上也凸显了家庭教育的公共性。而学校作为与家庭联系最为紧密的专业教育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成为家校合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总体来说,我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以《九十年代中共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为标志正式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从强调基本知识与方法的普及到形成分类别、分阶段的专业内容体系,从传统单一的讲座授课到注重实践的经验分享、互动体验等多种形式,始终保持与中国社会发展的时代特点紧密结合,注重科学性、普惠性与实用性的家庭教育指导体系正在形成。
(四)对家校合作要求日趋规范,从零散的要求向制度化建设转变
新中国成立70年,诸多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都对家校合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家校合作工作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6]。政策中对于家校合作的要求也从零散走向制度化建设。自2001年《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首次提出“建立健全家校合作的制度,形成良性机制”的要求以来,规范化的家校合作、建立完善家校合作机制一直是相关政策的主要方向。透过相关政策梳理,当前我国在家校合作的管理体系、经费保障、人才队伍、专业支持、督导评估及途径建设等方面已有所涉略并取得初步进展。如在管理体系上,政府主导、学校推动、家庭及社会参与的共育格局已是基本共识;在相关保障上,政府与学校两个层面的家庭教育工作的经费来源与运作机制已初步明确,对于学校教师、校长、班主任等一线工作者都也已有初步要求,并积极倡导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教师相关在职培训;而在途径建设上,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指导意见等的出台都使家校合作的途径日趋规范。与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总体上系统完整的体制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相关要求依然有待细化明确。
三、对下一阶段我国家校合作政策制定的若干建议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2021年是“十四五”开篇布局,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砥砺奋进之年。站在新的历史节点,特别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背景下,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家校合作及其未来政策制定的方向,以促进家校合作在我国得到更好的推进与发展。
教育政策是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推进我国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设立与我国教育发展特点相适应的政策制度,建构有效的家校合作机制也需要以现代教育治理理念为引领[9]。通过多元主体参与的“共治”追求稳定、公平、科学、有效的“善治”是教育治理的典型特征[10],同样也是完善家校合作的逻辑起点。面对家校合作依然存在的现实问题,如家校合作的边界不清、家校矛盾时有发生、学校的“家本化关怀”不足、家校合作有时流于形式、学校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不能满足家长多样化的需求等[11],要以稳定、公平、科学、有效的家校合作机制建设引导下一阶段发展。在此背景下,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以教育治理现代化为导向作好顶层设计,明确各方职责与边界,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达到稳定的善治
现阶段我国虽已对家校合作工作有较多政策要求,但对于家校协同工作依然缺乏强有力的顶层设计与规划,正如有专家指出的,有关家校社协同育人的规定多散布于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中[6],缺乏专门性文件提供明确的指导意见和政策保障。比如在学校和家庭构成的合作内部机制上二者缺乏明确的职责边界,容易造成双方的责任推诿或冲突;而在保障学校和家庭协同育人的外部机制上,政府层面谁来统筹负责、跨部门如何协调配合、资金支持如何落实、协同效果如何保证等方面都还缺乏行之有效的政策依据,有待进一步明确。令人欣喜的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已将家庭教育列为2021年预安排的重点工作,我们期待以此为契机,促进家校合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二)以追求教育公平为目标提高对特殊家庭和特殊儿童的关注,进一步加强家校合作的均衡化,达到公平的善治
进入新时代以来,“公平而有质量”以及“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成为我国教育发展的新追求,为达成教育个性化与公平性的教育治理现代化要求,家校合作同样要将对教育公平的追求作为目标,目前我国还需加强对不同群体的均衡化的关注。美国政府已多次将家长参与、家校合作列入《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2000年目标:教育美国法》《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等法规项目,致力于保障弱势儿童与处境不利群体的教育公平[12]。然而现阶段我国实践中家校合作对特殊儿童、特殊家长的关注不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不公”的现象,成为少数人参与的“游戏”[13]。因此,想要实现促进教育公平的理想效果,未来在政策制定方面必须加强家校合作过程中对特殊地区、特殊家长、特殊儿童的指导和帮助。例如,在经费方面政府要向农村地区更多倾斜,在城市地区倡导对于流动儿童、低保家庭设立专项资金;要落实对于留守儿童等父母不在身边的特殊群体的家校联系特别机制,明确与其家长联系的频率、家庭教育指导的次数;要将对特殊儿童的指导和干预作为家校合作的一项工作。只有这样,家校合作才能真正促进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三)以研究为基础建立富有中国特色的家校合作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家校合作工作的专业支持,达到科学的善治
有研究提出,我国家校合作流于表面形式、一时热闹,合作效果满意度一般是当前家校合作发展的一大困境,表现出明显的动力不足[14]。究其原因在于对于家校合作的研究并不充分。目前,对于上至家校育人机制的建立、下至在实践中采用何种方式更好地开展家校合作,都需要有大量的研究和专业力量的支撑。以学校如何开始家校合作为例,许多学校和教师自身在指导家长开展家庭教育、与家长沟通方面的能力严重不足,也不了解学生和家长真实需求,未能有效发掘家长参与家校合作的动力。同时,我国本土化的系统理论尚未建立,相关研究还停留在工作总结、政策诠释和国外经验分析上,难以有效解决现实问题[15]。正如美国在《初等和中等教育方案》中的要求,“家长参与要以研究为基础”,“每个州都应该支持建立在当前最新的、满足最高专业和技术标准的研究基础之上的教育实践”。因此,我国家校合作迫切需要加强专业化与科学化建设,未来政策应注重家校合作、家庭教育相关学科与研究项目的扶持,建立我国的家校合作相关理论,以科学研究为引领开展家校协同育人工作,切实解决家长与教师的现实问题,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四)将家校合作纳入督导评估体系,保障各项要求落实,达到有效的善治
回顾70年来我国家校合作的政策发展历程,对于家校合作的各方面要求很难称得上缺乏或不足,但相关要求是否有效落实到位是事关家校合作最终效果的关键。强有力的督导评估则是推动这些政策要求落地的核心步骤,也是当前亟须加强的一个环节。在我国,多项政策已强调了家校合作督导评估的重要性,但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还未被完全纳入监测评估体系中[16]。评估的目的取向、方案框架与内容指标均尚不清晰,而只有真正建立起以注重学生、家长、学校等各方实际获得为导向的家校合作督导评估体系,才能把相关政策要求落地,才能建立起完备并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家校合作体系。所以,未来政策需着力构建家校合作的督导评估机制,落实各方责任、开展有效监督,积极发现问题、诊断问题,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为家校合作政策落地生根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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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