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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可教及其限度:精神哲学的视角

作者:薛晨鹏,徐洁
阅读数:1

来源:《教育理论与实践》2025年第19期


摘 要:“道德是否可教”是进行道德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前提性问题。历史地看,关于“道德是否可教”的观点主要分为两类:一类基于环境、遗传与主观能动性的视域认为“道德不可教”;另一类依据道德的本质以及教育的人文意蕴认为“道德可教”,二者的根本分歧在于“什么是道德”、作为“教”之对象的人是否具有受教的可能性以及以何种方式接受道德教育。根据黑格尔所提出的精神哲学理论,道德本质上是一种关乎人如何处理与自我关系、与他者关系的客观精神。依循人的精神建构,道德可教的合法性来源主要有四类,即基于人性的禀赋优化、基于素养提升的教育学解析、基于图式生成的生理学阐释以及基于符号建构的语言学论证,但是作为客观精神的道德可教并不是无条件的,它依然存在边界与限度,具体体现为道德教育在促进个体走向意志自律过程中的作用是有限的,并且基于内在精神的道德建构是一项超越学校教育系统之外的,以培养个体公共空间意识为目标的整体性社会实践。

关键词:道德可教;精神哲学;意志自律;道德建构;个体公共空间意识


“道德是否可教”是一个古老的教育学与哲学话题,它首次出现于古希腊时期曼诺(Menon)向苏格拉底的提问之中。可以认为,厘清“道德是否可教”是进行道德教育理论研究和开展道德教育实践的前提性条件。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阐释,能够有效增强道德教育的实践效能,提升道德教育理论研究的学术自信。本文拟结合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基于精神哲学的研究视角批判道德不可教的理论谬误,分析道德可教的科学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道德可教的限度问题。

一、“道德不可教”与“道德可教”的观点迷思

古往今来,诸多学者都围绕道德是否可教的问题直接或者间接地阐释了自己的观点和观点背后所蕴含的理由。一般而言,关于“道德是否可教”的观点主要分为两类:一类认为“道德不可教”,另一类认为“道德可教”。

(一)“道德不可教”:环境、遗传与主观能动性的视域

“道德不可教”是教育史乃至哲学史上的一个重要话题,许多学者对此提出了相应的理论支撑。相关研究表明,人的发展主要受环境(包括教育)、遗传以及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等因素的影响。基于此,本研究将以上述三个视角为基点梳理人类思想史上关于“道德不可教”的代表性观点。

第一,从环境的角度来看,有学者认为,道德不可以被直接教授,仅能通过外在的间接影响而形成。哲学家吉尔伯特·赖尔认为,从严格的“教育”语义上来说,年少者的道德学习主要依存于对道德高尚者行为的模仿与学习而不是教育。因为道德模仿式的学习本身是无目的、无计划的,也没有明确的教育主体与教育内容,所以道德是不可以被直接教授的;相反,以道德榜样为支撑的外在环境往往能够对人的道德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道德榜样对年少者道德成长的作用过程是潜移默化、外在间接的,后者经由憧憬、效仿以及创造性学习而完成对自我的道德提升。在此意义上,道德是可以“学习”到的,而不是直接“教授”的。在赖尔看来,道德就其实质而言是与人的伦理直觉相契合的复杂范畴,道德学习无法游离于主体之外获致实质性效果,教师即使有意图地去培养学生的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其结果也势必是令人怀疑的。

第二,从遗传的角度来看,有学者认为,道德根源于人的同情心,而同情心是内在于人的禀赋之中的,故而无法通过教育的方式进行传授。在哲学家叔本华看来,道德是内在于人性之中的,推动道德的真正原动力在于人的同情心这一情感,亦即一种“认为自我与非我一样的感觉能力”,那么,教育能否培育出人的同情心呢?对此,叔本华提出:“如果同情是做出一切真正(亦即无私)公正和仁爱行为的原动力……是否可以使一个铁石心肠的人生出同情之心,并以此使这个人脱胎换骨成为一个正直、善良的人?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因为各人性格的差异是与生俱来和无法消除的。”也就是说,作为道德核心动因的同情心是无法通过教育进行培育的,因为所有基于同情心的道德都是与生俱来的素质,人为之努力与运用教育技巧始终起不到根本性作用。

第三,从个体主观能动性的角度来看,有学者认为,人的意志是鉴别和臻达道德的核心基点,一切道德本质上都是意志的体现,而意志是一种涌动的、内在的、生动的生命范畴,无法通过教育的手段进行培养和教授。事实上,将道德寄托于人的意志是西方道德哲学特别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线索之一,并且由尼采将之推向巅峰。在尼采看来,自苏格拉底以来的理性主义道德、基督教道德都是对道德本质的“病态”理解与阐释,是一种“被刻意制造出来的精神骗术”,对此,尼采基于权力意志的视角淬炼出生命道德的哲学理念。道德的标准就在于权力意志的提高,在于激发生命。权力意志意味着通过对抗主动释放生命的冲动本质,意味着生命力量的不断增长,这种生命释放与增长即道德。基于此,尼采认为,基于生命意志的道德是不可教授的,他甚至鄙弃道德教学。

(二)“道德可教”:教育场域中的多重论说

虽然“道德不可教”得到了一部分学者的支持与认肯,并对此进行了合理的论证与说明,但是与此同时,古今中外的诸多学者对此是不以为然的。他们认为,道德是可以教授的,其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作为一种知识或者技能的道德是可以直接教授的。在哲学家苏格拉底看来,美德是对智慧、节制、勇敢、智慧、虔敬等诸多具体现象形态的一般性与抽象性概括,亦即一切德性“共有的形相”。正是基于对普遍共相与共有本质的追寻,苏格拉底提出了“美德即知识”的根本命题。在他看来,任何人都不会有意为恶,作恶主要是因为人的无知,亦即不知道何为善恶。在此意义上,人的知识越多,美德也会越丰富。由于美德即知识,知识可教,因此美德也是可教的。柏拉图也认为,绝大多数人不能凭借自身获得美德,所以理想的城邦应该通过哲学家或者智者教授公民“哲学上的德性”。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美德是一种“中庸之道”,它可以像技能一样进行教授或训练,而无法像知识一样进行口授式的教学。概言之,在古典时期,道德可教几乎是伟大思想家们所得出的一个基本共识。

第二,道德不能自发生成,教育是促进儿童道德发展的重要因素。亚里士多德提出:“人们所由德成善者出于三端。这三端为(出生所禀的)天赋,(日后养成的)习惯及(其内在的)理性。”在这里,“习惯”和“理性”都是通过后天的教育培育和唤醒的,故而教育在人的道德培育中无疑具有至深至矩的效用。中国儒家思想的开创者孔子也高度重视教育在人之德性修养中的重要作用。孔子曰:“入其国,其教可知也……恭检庄敬,《礼》教也。”也就是说,礼教是培育人良好道德行为的重要机制。荀子基于人性本恶的价值理念,提出要“化性起伪”,继而使“涂之人可以为禹”,其途径正是教育。“我欲贱而贵,愚而智,贫而富,可乎?曰:其唯学乎!”在此意义上,道德是可教的,并且教育是后天塑造完美道德人格的关键路径。

第三,道德无论是作为一种知识、情感、意志还是行为,都能够凭借特定的教育方式进行教授。康德将道德教育纳入“实践的教育”,即培育受教育者的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力。他认为,道德可以通过审美实践、惩罚(自然性的惩罚和道德性的惩罚)特别是道德问答法进行教授。诚如康德所强调的:“在这种道德问答的课程中,对道德教化来说具有很大的用处。”同时,著名教育家杜威认为:道德可教,并且只能经由间接的方式进行教授,即应该“通过学校生活的一切媒介、手段和材料,更大范围地、间接地和生动地进行道德教育”,也就是说,“每一门学科、每一种教学方法、学校中每一偶发事件都孕育着培养道德的可能性。”此外,科尔伯格提出的道德教育要依据学生身心发展水平、威尔逊强调的直接性道德教学等都是对道德何以可教、如何教的积极探索。

二、精神哲学视域下道德可教的可行性论证

通过对“道德不可教”和“道德可教”两种观点的梳理表明,二者产生分歧的根源与本质在于:第一,什么是道德?第二,作为“教”的对象人,是否具有受教的可能性以及以何种方式接受道德教育?

基于黑格尔的精神哲学理论,道德本质上是一种客观化的精神,因为精神是道德最为终极的体现,道德是精神最为关键的呈现。精神哲学由哲学家黑格尔率先创制,他将精神视为意识本身、自我意识和理性之后的哲学范畴,并且将世间一切看成是绝对精神的产物。事实上,早在黑格尔之前,中西方的思想家都试图将人与自我、人与他者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解释成精神性的存在。人本质上是一种精神存在,人类的历史发展与文化进步也是精神的延续、传承与创新。作为人类文化的核心构成部分,道德本质上是一种基于精神的认知思维与实践意志,精神是阐释道德本质最为基础的出发点与立足点,并且基于精神的道德既具有内在向我的一面,也具有外在向他的一面,其中道德的“向我”属性凸显了个体性的内在道德向度,它所面对的是主体内部的自由意志和实践理性,旨在回答“我应该如何幸福生活”的问题,它所处理的是“我与内在自我的关系”;道德的“向他”属性彰显了群体性的外在伦理向度,它所面对的是人际间的社会规范与互动准则,致力于阐释“我们应该如何在一起”的问题,它所处理的是“我与外在他者的关系”。在此境遇下,“向我道德”与“向他道德”的辩证统一构成了道德本质的完整意涵。无论是“向我道德”还是“向他道德”,都是主体个性化生存和社会性发展所必须具备的精神属性。现代道德生态重构的基点在于确证道德的精神属性,彰显精神在个体与社会伦理道德建构过程中的价值效用。

(一)行走在禀赋中的精神养炼:道德可教的人性根基

精神是彰显人类根本性存在及其状态的哲学范畴,它是思维意识与实践意志的统一体,为人类所特有。人的精神与人的禀赋天性具有密不可分的内在关联性,其中精神的养炼需要以人性为基础,精神的发展是对人性的升华与释放;而人性禀赋的升华以及人自身的精神成长,需要依靠后天环境特别是教育力量的积极介入,道德教育则由此而承担着释放人性优良禀赋与促进个体精神成长的重要使命。诚如檀传宝教授所言:“人类个体已经先天地拥有某种对个体来说是先验但对人类实践来说是后天的社会文化心理结构的遗传存在……它提供了我们道德教育的可能性。”在此意义上,人的精神成长是人性在道德教育参与下的文化绽放。

在康德、杜威等著名哲学家看来,人性无所谓善恶之分,因为人性中同时蕴含着善的禀赋与恶的倾向,要想迁善改恶、实现人内在禀赋的优化,需要借助于教育的力量。对此,康德在《论教育》中明确提出:“人必须要发展他向善的禀赋,上天并不会将善德预借好了放在人心里,仅仅是一种禀赋,不是什么道德律。人要自己向善,陶冶他的精神,觉得自己走错了路的时候就用道德律来约束自己。然而想一想就知道这不是很容易做到的。所以人最应尽力的最大、最难的问题便是约束自己。真知灼见固然要靠教育,教育亦要靠真知灼见。”此外,康德还提出:“教育艺术或者教育学应该发展人的天性,使其达到其本质性规定。”人应当首先发展其向善的禀赋;天意并未把它们已经现成地置于人里面;那是纯然的禀赋,并没有道德性的区别。人之善的禀赋为人理性潜能的开发以及道德教育提供了可靠的人性基础。如果人性本恶,或者人是一个纯然的理性存在者,那么道德教育就没有必要了,也没有实施的可能了。道德教育开发人的善之禀赋,也是唤醒人内在的善良精神,使人的自然禀赋转换为一种面向自我、面向世界的精神。在此意义上,道德教育是以人性为基础的促进个体精神发育和成长的重要载体,人性禀赋的激活与优化是道德教育的文化使命,也是人臻达自身本质规定性以及实现自我精神卓越的根基,它也由此为道德可教提供了生物学意义上的理论支撑。

(二)穿梭于素养中的精神涵养:道德可教的教育学解析

道德是一种客观精神,一种面向内在自我与外在他者的客观精神,它在教育学的意义上是可以教授和培育的。在中国古代,孟子率先提出“教育”二字,即“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东汉时期许慎在《说文解字》中也分别对“教”和“育”作了阐释:“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合而言之,“教育”即是指受教育者通过仿效教育者而使自身的品行和素养得到改善。《礼记·大学》在开篇也明确指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在此意义上,“教育”本身就潜藏着道德涵养的价值意蕴。这种道德涵养直接指向人的精神成长,并且以精神成长为关键基点,统摄人的知识学习与能力培育。这也就意味着,在中国的教育文化传统中,道德是可以教授的,并且时刻以一种精神养炼的姿态裹挟在教育的周围,穿梭于以知识积累与能力提升为直接指向的漫长的教化过程之中。

在西方教育思想史上,作为客观精神的道德同样被认为是可以培养的。“παιδεia”和“humanitas”分别是古希腊语和拉丁语中表述“教育”的词汇。前者指的是“完美和谐的灵魂的培养和教育”,后者指的是“基于人性的将人引向完善的教育”,二者的共同特点是都注重个人品德的完善和精神的提升。依循于此,在西方教化思想语境中,人的道德可以引导与教授,并且指向人的灵魂与精神。为此,教育家赫尔巴特提出“教育性教学”的原则,亦即“教学如果没有进行道德教育,只是一种没有目的的手段;道德教育(或者品格教育)如果没有教学,就是一种失去了手段的目的”。知识教学与道德教育具有同一性,知识教学蕴含着道德的涵养,道德的涵养蕴含着精神的建构。在这里,个体的道德涵养经由知识与技能的教学途径,通过潜移默化的渗透方式实现自我的精神建构。在此意义上,精神建构是引领道德教育的基点,也是阐明道德可教的核心所在。

(三)寄居于图式中的精神生成:道德可教的生理学阐释

神经科学相关研究表明,人的道德生成与人的生理结构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因为人的大脑结构能够对人的心理认知图式和认知结构产生极大的影响。当前,脑成像技术研究表明,道德推论是以大脑区域被不同程度地激活为前提条件的,这些区域包括和高级认知功能(如前额叶皮层和联合区域以及边缘结构:杏仁核、海马、扣带皮层和丘脑)相联系的皮质区域,这说明人的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是大脑不同区域激活之后相互作用的结果。由此可见,人的道德生成具有充分的生理学依据,但是人的生理构造对人的道德生成并不起决定作用,而只是为人的道德生成提供了生理学基础。也就是说,人的道德建构仍然需要后天环境特别是道德教育的刺激作用。诚如有学者所言:“人具有道德教育的神经科学基础,由于与道德发展水平相关的区域在人刚刚出生时发育的十分不成熟、不完善,不能有效控制负性原始冲动,因此,必须通过后天良好的教育和实践完成对它的重塑。而镜像神经元的功能系统揭示了这种教育又不能是抽象、灌输、说教式的,应该主要依赖于情境教育、情感教育,让受教育者从自发地产生道德移情开始。”因此,道德可教建基于人的生理基础之上,并且主要聚焦于人的情感与移情心理。

事实上,人的道德产生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过程,有认知的、情感的、行为的等多个层面和维度,它们经由人的生理基础和教育作用共同形成一个道德图式,并且汇聚于人的精神建构。这也意味着人的生理对人的道德产生作用,其核心意蕴在于人的生理与人的精神之间所具有的内在关系,因为道德究其本质就是一种被客观化的精神。正如有学者所言:“道德图式是在道德活动中逐渐生成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结构……道德图式又是一种观念形式,这是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主观模型。因此它也具有精神性品格。这一点又将道德图式与遗传的动作图式或反射图式明显地区分开来。遗传的动作图式是一种无意识的反应,是一种非观念的先天模型,而道德图式高居于意识层面,依赖于观念或信念的序列组合和合理运作,是对无意识的超越和限制。”基于此,道德图式是基于人之生理基础的心理意识建构,它涵括了人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与道德意志,并且直接面向人的精神涵养。在此意义上,道德教育在依循于受教育者生理基础的前提下,培育其道德理性能力以及移情能力,继而刺激受教育者道德图式的自觉建构与生成。

(四)糅合在符号中的精神建构:道德可教的语言学论证

从语言学的视角来看,道德是可教的,这是因为在道德可教的语言学语境中,“教”是一种施指(signifier),道德是一种所指(signified),施指与所指通过纯粹逻辑化或跳跃性的方式,在人的理性或非理性所能触及的知识领域内,确定或想象彼此的交互关系。这种交互关系既可以通过直接的方式进行确立,也可以经由间接的方式加以塑构。就直接的方式而言,“道德可教”是一种“意向之教”,即试图使人学会但未必使人学会的教。诚如有学者指出:“意向之‘教’只意味着教的努力。比如‘我教他做一个诚实的人’并不意味着‘他学会了做诚实的人’,而只是说‘我试图教他做一个诚实的人’。这句话里的‘教’表达的只是教的努力或意图,并不表示教会。”就间接方式而言,“道德可教”是一种“隐喻之教”。隐喻作为语言学的一种重要修辞方式,本质上是一种“会话隐涵”(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能够在特定概念的暗示之下使主体产生感知、体验、想象以及理解事件的意向与能力。在道德可教的语境中,隐喻经由语言符号为主体想象一种道德场景与道德生活,继而于潜移默化中唤醒受教育者自觉践履道德行为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与道德兴趣。事实上,无论是基于理性的“意向之教”还是基于想象的“隐喻之教”,它们本质上都能够为道德可教提供充分的语言学基础。语言是建构人类生活世界的重要途径,诉说一种语言本质上就是在想象一种文化生活,也就是在建构一种精神世界。诚如卡西尔所言:“人本质上是一种符号动物。”语言作为最为主要的符号载体,它能够经由语音、语法和词汇建构人的精神,促进人的生命成长。在此意义上,语言浸润着人的经验并且通往人的心灵。作为精神的客观化产物,道德的萌生与发展同样需要语言的参与。“正是通过语言,教育才能够引导受教育者理解世界、理解历史,进而去构建个体的生命价值与意义人生。作为教育的编织载体,语言不仅具有工具论意义,而且具有本体论意义。前者强调了语言在思想交流与意义表达过程中的作用,后者则将语言提升到影响人的内在精神的高度。”从道德可教的语言学视角来看,语言能够提升人的道德认知、激发人的道德情感,继而在与精神的相互呢喃中唤醒人关心自我、关心他者的意识与能力。在此意义上,语言符号是建构受教育者内在精神世界的中介载体,“道德可教”正是依循于语言符号的中介功能,进而通往人的精神建构。

三、道德可教的限度

综上可知,作为精神产物的道德具有充分的可教性,它基于人性的道德潜能,依循于人的精神建构,继而直接或间接地为受教育者的精神生命成长构筑意义网络,促使个体在精神层面健康、合理且积极地处理与自我世界、他者世界的互动关系,最终实现道德自我与道德他者的共生发展,但是由于道德建构本质上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建构,精神的主观流变性、动态生成性、个体特殊性以及道德本身的社会复杂性决定了“道德可教”是有条件的,也是有边界的。

(一)主体良心自律:道德教育难以切近的精神内核

鉴于道德的本质是一种客观化的精神,故而道德教育的根本在于涵养人的内在道德精神。涵养人之内在道德精神的核心在于促进人的“意志自律”,即一种源自主体良心的道德自律。在此意义上,道德教育的根本旨归在于促进受教育者形成道德自律的精神,亦即使之于内心之中产生真诚的道德情感与严肃的道德意志,并以此支撑主体内在的精神生命。

然而,在教育实践中,教育者常常以制度灌输作为道德教育的一种现实样态,即教育者诉诸强制性的条例、规定与规则等形式,将道德价值观等注入受教育者的精神世界,渴望基于调节受教育者的道德认知影响其道德行为的形成,以达成受教育者在外显行为上契合道德规范的德育目标。需要强调的是,作为主体道德发展衡量指标之一的道德行为,并不能作为评估个体道德水平的唯一标准。教育者利用制度的规训虽能使受教育者外显出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却疏漏了其内心精神世界道德的生长,由此生长而成的道德主体虽能呈现出外在高尚的道德行为,却极易困囿于内在道德精神世界的虚无。

诚然,人的道德发展是一个从他律走向自律的过程,这是由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特点所决定的。“他律”仅仅是暂时性的、辅助性的,是受教育者走向意志自律的铺路石。与此同时,“他律”也是必要的、无法消除的,但是道德养炼的自律本性决定了主体的道德建构只能是主观性的、内在性的以及个体性的,且高度依赖于学生内在的自我修养和精神顿悟,其关键在于促使受教育者自觉唤醒内心之中的“善良意志”。在此意义上,道德养炼本质上是一种更多依赖于个体主观努力的自为过程,外界环境乃至道德教育只能起到辅助作用,而无法真正地切近个体道德养炼的内涵基于精神的良心与自律。也就是说,基于精神的道德建构归根结底是一种“主观的事业”,它始终游荡在个体生命的成长雾霭之中。

基于精神的道德养炼是一个永无抵岸的漫长过程。个体追寻道德建构的过程是一个没有尽头的历史过程,无法通过道德教育一蹴而就地完成对自身的道德教化与精神涵养。即是说,走向意志自律的过程是复杂的、长期性的,道德教育无法在纯粹基于个体道德良心和精神意愿的私人场域内发挥根本性作用。因为道德是个体在无限经验的综合过程中依照自身的价值意愿和精神意志所编织起来的,每一个人都需要依凭自己的生命感觉、携载着独特的精神脉络走向无何有之乡,由此不断整饬属己的道德经纬。

(二)社会意识场域:道德教育难以逾越的精神藩篱

有学者指出,“在现行的教育制度体系中,道德教育尤其是学校道德教育在本质上是一种显性教育,具体表现为从学生的小学到大学都开设有独立的思政课程,并将思政课作为学生道德教育的主渠道与主阵地”。诚然,大规模、批量化地,在单位时间内,由专业教师遵循特定教材专门性地教授道德是现代学校教育所特有的道德教育范式。这一教育范式也在为“道德可教”这一价值命题提供实践基础,由此证成“道德”与“教育”二者之间的确定性关系,但是杜威认为,通过课程教学等直接德育的方式进行道德教育,学生获得更多的是“关于道德的知识”而并非“道德知识”,对其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影响是有限的。故而,我们不得不承认,“道德可教”在学校教育系统领域内的实践基础是脆弱的,因为基于精神的个体德性无法在教育领域中完成整体性的自主建构,而需要社会制度与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的整体性介入。也就是说,人的道德精神的涵养超越于教育生态系统之外,学校教育对人道德养炼的作用是“部分性”的,人的道德培育还依赖于社会整体运行机制特别是社会制度的影响,并且后者往往表现出更大的促进效用。换言之,应使个体在社会运行机制的熏染中由内而外地习得德性、培养德行。

个体是生活在社会空间中的公民,道德教育应以个体在社会整体中的道德熏染为途径,以培养个体的公共空间意识为鹄的。有学者指出,发生在社会公共空间中的个体生活蕴含着促进个体公共意识提升、涵养公共道德品行等现实功能。因此,个体道德素养的提升应依托其与社会公共空间中他者的交往与互动展开。道德是一种基于人之整体性的客观化精神,它所集中处理的是人与自我、与他者的关系问题,所回应的是人如何积极地、自觉地彰显自己的内在实践理性以及由内在实践理性所衍生出来的外在伦理关系问题。

依循于此,人的道德精神建构始终伴随着人的生命成长过程,学校道德教育仅仅是个体道德精神成长的其中一隅,而社会制度、历史文化、传统习俗、政策法律等对人的道德精神建构的影响则是全方面的、潜移默化的,也是深入持久的。由此可以认为,个体道德更多地是社会机制整体性建构的产物,个体的道德精神唯有在社会的整体性场域中才能够真正得以培育与践行。甚至可以说,道德可教是建基于社会整体运行机制乃至人类历史文化传统的基础之上的。诚如有学者所言:“社会整体的完善是个体完善的前提,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不高就难以使学校德育发挥其个体性功能,个体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就会受阻。”在此意义上,“道德可教”是受制于社会总体性的道德发展水平的,基于社会总体性的普遍道德理性相较于个体道德理性具有优先性。由此可知,个体道德建构是一项总体性的社会性事业,而学校道德教育领域中的“道德可教”仅仅是“社会整体性事业”的重要构成,个体唯有将自身的伦理精神建构搁置于社会场域之中,使得个体在社会公共空间中获得精神世界的道德体悟,才能真正实现个体道德生命的成长。


(本文参考文献略)


Moral Teachability and Its Limi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piritual Philosophy

XueChenpeng XuJie


Abstract: “Whether morality is teachable or not” is a prerequisite question for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practical exploration of moral education. Historically, views on “whether morality is teachable or not” have been divided into two groups: one group believes that “morality is not teachable”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s of environment, heredity and subjectivity; but the other group believes that “morality is teachable” based on the nature of morality and the humanistic implication of education. The fundamental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lies in the questions of “what is morality”, and whether or not man, who is the object of teaching, has the possibility of being taught, and in what way he or she can be educated in morality. According to Hegel’s theory of philosophy of mind, morality is essentially a kind of objective spirituality that concerns how a person deals with his or her relationship with the self and with others. Following the construction of human spirit, there are four main sources of legitimacy for moral teachability, namely, the optimization of endowment based on human nature, the pedagogical analysis based on the enhancement of literacy, the physiological interpretation based on the generation of schema, and the linguistic argument 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ymbols. However, as the objective spirit, moral teachability is not unconditional, and there still exist boundaries and limits, which is reflected in the limited role of moral education in the process of advancing individuals towards the self-discipline of will. Besides, the moral construction based on the inherent spirit is a holistic social practice that goes beyond the school education system and aims at cultivating the individual’s awareness of public space.

Key words: moral teachability; philosophy of mind; volitional self-discipline; moral construction; individuals’ awareness of public space


初审:黄华强

复审:孙振东

终审:蒋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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