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协同框架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机制的系统性完善
作者:肖灵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0期


摘 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作出部署,根据全会报告和相关官方解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的系统性完善可以从制度基础、政策手段、理论建设多维度协同视角入手。制度维度,以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抓手完善民族工作的法治体系,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制度基础;政策维度,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基本关系出发,构建各民族互嵌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以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常态化机制,形成政策手段的闭环和革新;理论维度,在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指导下,以问题导向式研究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验研究,指导实践的不断完善,以方法论和材料的更新,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学三大体系,以理论的自我完善助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进一步自觉。

关键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常态化机制;互嵌式社会结构;理论体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深化改革开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1]。如何理解相关表述,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展开相关研究,成为当前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的重要命题。

全国各族人民迈上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党的民族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正在从单项突破迈向系统推进[2]。如何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系统推进,需要认真落实《决定》中“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的要求,完成制度机制的系统性设计。

一、制度革新:强化民族工作法制体系的共同性导向与效能提升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大原创性论断,并将其确立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强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纲”,就是要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和维护国家统一安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等各项工作中增进各民族的共同性、一致性,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正向促进。[3]这一重大理论判断成为当前民族工作的根本指导,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机制,就是要建立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来增进共同性、一致性,实现制度机制到工作机制的闭环,制度层面的设计以“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重要抓手推进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体系设计。

(一)推动民族工作法制体系向共同性系统聚焦

在民族工作体系中,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作为两个核心原则辩证统一,强调大一统、强调共同性作为一种内有前提,在各种法条中都有体现,如《宪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中明确“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第五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聚焦共同性一直是我国各项民族工作相关法制建设的必要前提、立法目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着民族工作整体加强和改进,这一点得到进一步强化和显性化展示。

以《宪法》修正方案,巩固“中华民族”的法理地位。2018年“中华民族”这一完整概念进入宪法。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明确“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4]这两处修改,一处是奋斗目标,一处是统一战线的界定,出现在宪法序言中,具备很强的宣示性、纲领性和指导性,统摄宪法其他条款内容。

以“中华民族”入宪,为民族工作法制体系的系统完善奠定基础。“中华民族”进入宪法的核心表述,对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从根本大法角度确立了“中华民族”的宪法地位,确保多元一体的“一体”获得更加坚实和清晰的法律表述,从一个理论概念变成了法律概念,中华民族与各民族关系得到了根本大法的规范。二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民族政策调整被法律体系所吸收,被宪法所认可,成为日后诸多法律继续衍生的基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相关表述,就意味着未来要遵循这一宪法根本规定,继续推进民族工作法制体系聚焦共同性建设,各种法律制度设计要自觉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立法目的,各种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和民族关系的调节要服务和服从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核心,实现法制体系的全面完善

适应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需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具备健全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的作用,是对当前民族工作现实需求及时回应的重大立法举措。

以新的法律规制,反映新的社会结构变化。通过科学立法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根本前提。[5]张德江指出“科学立法,就是要求法律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同时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6]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制定就是为了反映当前我国民族人口分布结构和民族关系时代特点。过去我们的民族法制体系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重心,其社会结构基础就是民族人口的流动不频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是民族工作的重点,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行使是关注重点。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区域间经济交往深化,人口流动趋势显著,2020年,在全国37,581.68万流动人口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达3,371.30万,占全国流动人口总量的8.97%,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26.90%,[7]各民族在生活工作空间上交往交流交融不断深化,无论是过去的散杂居地区还是聚居地区都已经呈现多民族混居的格局,这种社会现实就要求民族工作任务和方式发生转化,那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反映了这种社会结构变化。

以新的法律规制,回应新的时代需求。过去民族工作的重心是以国家的支持政策帮扶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发展,几十年的持续努力使得民族地区获得了较为扎实的发展基础,未来的发展重点将是更好地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之中,依靠自身比较优势获得更加可持续的发展。这个过程中,法制体系设计将更加突出各项民族工作和政策在促进共同性方面的作用,差异化的保护最终要服务于一体化的深化和国家认同的强化,这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新时代新法的立法主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纳入立法规划,意味着整个民族工作法制体系聚焦共同性的立法目的更加清晰,已有法律条文的解释应用和配套法律的制定都将自觉聚焦共同性,避免强化民族差异的实践偏差,为整个民族工作的法制体系建设确立更加明确的方向和轨道。

(三)法律实施的强化服务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8],民族工作法制体系的建设,最终落脚点是可操作性,以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的实践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党的二十大报告系统提出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方案,其中着重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9]。科学立法,强调了法律制度本身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强化法律的执行力度;全民守法,通过法制教育来树立法治权威。

提升立法科学性,确保法律条款的精准性与可操作性。聚焦共同性立法,根据民族人口分布和民族关系变化来立法,已经从立法原则上为民族工作法制体系建设的科学性打下了基础,要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在新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出台以后,民族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还需遵从相关立法技术性要求进行完善。立法技术、法律规范和立法程序不完善,是缺乏法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的体现,[10]规范立法技术,有利于解决法条表述不规范、法律内部结构不严谨、不同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等问题。法条的表述规范一是要尽量实现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完整构成元素,控制宣示性法条的占比;二是核心概念和限定词要准确,对核心概念要做出权威司法解释,立法中要尽量使用定量词汇,少使用“适当”“必要”等主观定性词汇。要解决法律内部结构和外部法律关系协调问题,基本要求是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理顺立法权限和立法体制,科学编制立法纲要、规划和计划,强化立法队伍专业建设,进一步完善立法技术和立法程序,强化立法的审查监督,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相结合确保立法的质量。

加强法律执行力度,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落实法的实施。首先,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法规,确保相关法律条款在本地方得到正确遵守和执行。其次,各级国家机关需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规范和调整民族关系,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后,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因此,包括对涉及所有民族事务案件的处理都应当坚持公正司法,以此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稳步推进。[11]

强化法治教育,确立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法治权威。强化法制教育,引领各族人民树立法律信仰、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是民族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的核心。民族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其效力及于全国,涉及各民族及国家机关,要做到法律普及教育的全覆盖。在推动其普及过程中,需特别关注领导干部、民族散杂居地区和青少年。领导干部是执行民族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关键群体,其认知和态度直接影响实施效果。同时,随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增加,散杂居地区的民族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尤为必要。青少年作为国家的未来,培养其法律观念和守法意识对民族工作法制建设具有深远影响。通过领导干部的示范引领、散杂居地区的宣传教育以及青少年的培养,共同推动全社会对民族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和遵守,为法制建设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从立法理念、法制体系完善、法律实施维度系统完善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系统,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制度基础,完成结构性布局。伴随着未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正式颁布,相关法治实践将继续深化,可以预见围绕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地方立法实践和相关法治运行将更为丰富,据此展开的实证分析和理论总结将推动相关研究的专题化、系统化。

二、机制优化: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长效政策体系的系统化

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12]要积极推动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是基础条件。

(一)构建支持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体系和社区环境

为了实现新疆的长治久安,2014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进一步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工作提出“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把民族团结作为各族人民的生命线,贯穿到新疆工作各个方面,加强和创新民族团结工作,大力推进双语教育,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13]稍后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有序扩大新疆少数民族群众到内地接受教育、就业、居住的规模,促进各族群众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14],“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族工作重要举措,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无论是传统的民族聚居地区,还是中东部城市都在形成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推进这一工作存在一些阶段性难题,如:“抱团而居的流动族群内卷化;民族性服务设施配置失衡化;少数民族嵌入社区的浅层化;社区建设推动力量的行政化;社区文化参与主体的局限化;维汉民族心理距离的扩大化”[15],如何破解这些阶段性难题,将互嵌推向深入是落实《决定》精神的重要考量。

1.确立空间互嵌的基础性地位,合理设置差异化工作路径。

高永久强调建设互嵌式社区可以借鉴新加坡组屋“族群比例”政策,“环境构成了一个人对群体认同、国家认同的最基本素材”,环境具备改造情感的功能。[16]形式上“混居”不是互嵌的目标,但空间环境是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的基础。新加坡以组屋政策的成功实践显示了多民族空间互嵌在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中的基础作用,这是我们推进相关工作可以借鉴的地方。国情差异重点在于实现空间互嵌的手段和过程,针对传统民族聚居区,应建立渐进式空间重构机制:一方面通过公共设施均等化配置消解物理区隔,另一方面依托制度性引导培育混合居住内生动力。对于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新型社区,则需构建前置性规划框架,将多民族共居理念嵌入城市更新与社区营造全过程,重点完善跨文化适应支持体系,帮助城市新移民实现物理空间和社会空间的双重嵌入。此外,应构建多维度政策传播网络,运用认知干预策略提升各族群对空间互嵌的价值认同,最终形成主体自觉参与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2.强化基层治理与服务,推进各民族的多维度深层次互嵌。

在多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建设进程中,鉴于市场和社会力量在利益激励方面的不足,必须依托公共管理的介入,引导其在更广阔的区域内流动,从而促进各民族的相互融合。[17]一是夯实公共服务基础,打破民族交流壁垒。从公共服务体系优化的角度来看,教育、就业、居住等领域的公共服务是关键环节。确保少数民族群众在就学、就业以及居住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这有助于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融合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二是发挥政策杠杆作用,促进民族生活交融。公共服务与公共政策还应发挥杠杆作用,引导各族群众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实现深度交融。以城镇化进程为例,在安居性住房分配、基础教育入学资格审核等公共服务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可促进不同民族在社区、产业园区以及学校等场所共同生活与学习,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了解与信任。三是强化基层治理体系,筑牢民族互嵌根基。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对于推进各民族互嵌式发展同样不可或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区治理体系,能够为各民族互嵌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社区治理中的引领作用,带动各民族群众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与管理。在社区层面,构建各民族共同参与的议事协商机制,保障各民族在社区事务中拥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这是实现各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重要举措。此外,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技术等创新手段,提升社区治理效率,同时加强社区矛盾纠纷的排查与化解工作,及时响应并解决居民的合理诉求,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为各民族互嵌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二)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常态化教育机制

从社会结构角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同时,还得注意从社会意识角度努力,才能构成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互动的闭环,其核心要义就是推进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常态化机制的构建,可以参考严庆提出的“横向一体化”“纵向一体化”的分析框架[18],一是横向一体化中,常态化教育必须做到教育对象的全覆盖,依托国民教育、干部教育、党员教育、社会教育四大系统实现分众化传播;二是纵向一体化过程中,教育内容必须贯穿整个国民教育,确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在学生成长中的累积性、渐进性,有机衔接整合一体。

1.在横向一体化全覆盖中解决分众化传播。

以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教育活动主要聚焦于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体以及民族高等院校之内。当前,在致力于实现“铸牢”教育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我们要坚持分众化宣传教育的科学指导,并且也要重点把握宣传教育中的不同受众对象。[19]学校教育维度聚焦价值内化机制建设,着力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认知框架,系统培育身份认同与价值共识。通过课程体系重构与教学范式创新,实现历史记忆、文化符号和集体叙事的有机整合,形成从知识习得到情感共鸣的完整内化链条。干部教育维度突出治理效能提升,聚焦于提升其应对民族事务、防范与化解风险隐患的专业能力,确保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理念精准落地。党员教育体系则着重于深化党员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理性认知与情感联结,强化其政治意识与政治立场,鼓励党员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中发挥思想引领与模范带头作用。社会教育维度推进全民化认同工程,通过“显隐结合”的教育生态营造,运用新媒体矩阵和文化空间再生产策略,消解认知偏差并培育公共精神。基于教育主体的差异化特征,构建多维协同机制,实现教育目标分层、内容模块化重构与载体适配性创新,最终形成教育效能增值体系。

2.在纵向一体化中解决阶段性衔接统筹。

2021年,教育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共同颁布了《深化新时代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指导纲要》,针对不同教育阶段,对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进行了详细规划。此举旨在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系统化建设,通过具体化措施确保纲要要求得以贯彻执行,从而实现教育一体化的目标。[20]小学教育阶段,学生处于认知启蒙期,教育应侧重于引导学生初步感知中华民族共同体。借助生动形象的图像、欢快活泼的音乐等活动形式,激发学生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朴素情感,在其幼小的心灵中播下民族团结的种子。进入初中阶段,学生认知能力有所提升,此时教育重点在于深化历史认知。通过系统讲述各民族共同建设祖国的历史进程,引导学生认识各民族在历史长河中的贡献,增强其民族认同感与责任感,进一步培育学生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理解。高中阶段,学生的思维能力逐步向抽象化、理性化发展。此阶段教育应聚焦于细化国情教育,引导学生深入探究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以及各民族相互交融、共同进步的发展历程,从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学生对民族关系和国家发展有更为深刻的理解。大学阶段,学生具备较强的自主学习和思考能力,教育目标转向深化学生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解与理性认同。通过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使其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中,坚定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信念。在教学内容上,各学段呈现出层层递进、前后关联的关系。前一学段为后一学段筑牢根基,小学阶段的初步感知和情感培养,为初中阶段的深入理解和责任意识养成奠定基础;初中阶段积累的知识与情感体验,又为高中和大学阶段的深度思考与坚定信念提供支撑。教学方式也依据学生认知发展规律,由简单直观逐步向多样化、深入化转变,教育目标从感性认知稳步上升至理性思考与价值认同,确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连贯性与有效性,助力学生全面成长。

目前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常态化教育机制相关工作都完成了基础工作,如何评价前期工作,建立科学的理论分析框架和经验坐标,将成为当前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完成既有经验的总结和成效评价,需要更多中微观实证性研究,以区域性实践丰富规律性认知,才有可能推进相关工作,提升相关工作的实效性。本研究所展现的基本思考将期待后续实证研究的丰富和补充。

三、理论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的全面构建与工作实践的双向促进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立足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建设”,要坚持“两个结合”,加快形成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21]在聚焦共同性完善民族工作制度体系,从存在与意识两个维度丰富长效政策系统的基础上,还需强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理论建设。作为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重要一环,理论建设一方面是对现有制度机制的科学审视,以问题导向的经验研究客观分析、把关指引当下的制度机制不断优化;另一方面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建设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三大体系,推进和丰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从而坚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自信,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进一步自觉。

(一)推进服务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机制完善的经验研究

何明指出当前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政策解读多、逻辑推导多、宏大叙事多,事实调查少、个案积累少、深入分析少,[22]以问题为导向以经验研究为支撑能够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真问题”进行有效的应答,因此他主张推进经验研究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实践之急需,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之必需。在民族研究领域,经验研究历来是民族学与社会学学者的核心研究范式与学术优势。然而,当前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建设的经验研究仍显不足,这一现象主要源于以下两方面客观因素:其一,传统民族研究多聚焦于具体民族的特性探讨,对差异性与共同性的辩证关系缺乏深入剖析;其二,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在理论框架构建初期,需优先完成概念界定等基础性逻辑分析工作,以凝聚学术界的理论共识。随着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深入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素材,在此背景下,系统开展相关经验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理论认知,更能为新时代民族工作提供有力的实践支撑。

1.明确经验研究的实践任务取向。

杨圣敏指出研究可以分为两类:一种以验证某一理论为目标的“理论导向的研究”;另一种以解决某一社会实际问题为目标的“问题导向的研究”。从社会实践上来说,我国当前对于问题导向的研究有更多需要。[23]当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机制重点关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坚决防范民族领域的重大风险隐患”五项重点工作任务的推进,自然成为当前中华民族共同体经验研究的重点选题。相关研究采取问题导向研究的范式,研究目标在于深入探究民族工作五项重点任务中相关现象和事物的真相,揭示其本质。研究过程,重在厘清影响民族工作成效的各种变量及其因果关系,明确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总结民族工作五项重点任务的性质、原因和发展过程,进而归纳出同类问题的因果规律。研究结论,重在积累民族工作相关问题经验,不断提升理论水平,为民族工作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总之,民族工作的问题导向研究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更有针对性地服务于民族工作实践,推动民族工作的发展。

2.明确经验研究的转型要求。

传统的经验研究要转型为服务中华民族共同体学的经验研究,核心的是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要求我们首先将中华民族确立为整体的优先地位。整体不是部分的简单加和,而是结构的互嵌、价值的共识,是在价值排序中的优先。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启发我们看到中华民族具有连续统一性,共同的地理空间形塑了相对稳定的文化心理特质,大一统的文化观念塑造了各族人民的家国认同,使数千年中华文明得以绵延不绝。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指引我们看到中华民族的正统性和合法性。无论历史的统治者属于什么民族,大家对于中华民族的认知与认同是清晰的,文化的多元性与政治的统一性成为大家的共识。以上三个方面的基本判断,理应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的共识基础,以此出发去开拓历史与现实的经验研究,带来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的改变,研究思路上将更好地处理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中的差异性与共同性问题,突出一体对多元的统摄作用。在具体研究方法上就会跳出研究封闭个案的局限性和差异性,更加侧重考察主体间关系、多在比较中提炼共同性,看到中华民族的统一性,以诸多现实问题的解决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二)以自主性知识丰富中华民族共同体学理论体系

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指导着我们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经验研究,不仅会为当下的民族工作提供指导,也为建立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学的理论体系提供基础。吴文藻、费孝通、林耀华等老一辈学者,自民族学引入以来,就尝试推进民族学中国化以解决中国实际问题,家国情怀和时代使命的社会史因素时刻观照着中国民族学的发展,成为中国民族研究内在的一种学术传统。从知识生成的内在规律而言,民族学共享了人类学的基本假设与命题,差异性的对比终究是要探求人类共同性的规律,对各民族的差异化研究,终究要回归到更加普适性的规律总结。中华民族共同体成为由“异”到“同”的重要一环,必然成为民族学自身知识演化逻辑的重要阶段,推动当前民族研究自身知识生产的阶段性转换,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是中国民族学研究走向成熟的必然结果。立足中国的历史与当下实践,实现方法论与研究材料的创新,是推进中国自主性知识生成的基础,属于中国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才得以成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事业才得以坚实的理论支持和自我宣示。

1.方法论创新:在“互动变迁”中把握共同性

麻国庆从林耀华、费孝通等老一辈学者的学术实践出发,指出“民族研究本身有跨越学科的属性和问题学术的传统。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研究,是问题性学术研究的重要呈现,从历时性、共时性、实践性以及发展的视角拓展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必将引领全球相关问题的研究与发展。”[24]这提示我们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存在一种方法论上的创新与转换。

回溯传统的民族研究范式,我们试图以一种“结构—功能”的视角,对各民族做历史、经济、民俗、政治等多板块的解析,然后将各版块整合为一个整体,从结构解析出发走向功能性解释。这样的研究为我们积累了大量的素材,但是研究过程未免会陷入一种静态化孤立化的倾向,对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中的变化和不确定性重视不够,不能在互动中去把握更高层次的中华民族的总体性。

从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出发,我们要去强调中华民族的历史连续性、整体性和合法性,就不能局限于过去的“结构—功能”分析,而要更多运用一种历时性、共时性、实践性视角,更多看到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一个高层次概念主体,如何统摄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各民族的“互动与变迁”。各民族不管如何去变化,都是在丰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发展形式,展开和充实中华民族的精神内涵。变的是各民族的阶段性结构,不变的是中华民族共同体,重视总结提炼变迁规律就能看到中华民族共同体不断清晰和强化的“共同性”。从关注单一民族的阶段性结构特点,转换到关注民族互动过程中的变迁,我们会在变动中感知到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统摄力,各民族是在中华民族共同体中相互影响,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总体性会在“互动变迁”中得到更充分的展示。大历史观之上衍生出新的方法论,而这种方法论自然地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成为焦点,不被纷繁复杂的现象遮蔽。

2.材料创新:让历史观和方法论得到多维材料的支持和丰富

历史观和方法论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奠定了哲学基础,但是仅仅有哲学层面的规范尚不能保证该项研究的顺利展开。要实现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辩证逻辑演进,还离不开实证研究的推进,这里面首当其冲的就是依照新的历史观和方法论去界定和收集材料,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奠定扎实的基础。

宋蜀华认为在中国民族地区现代化过程中,要突出发挥民族学的应用性,为此需要做到四个结合:纵横的结合,宏观和微观的结合,民族传统文化和生态环境研究的结合,文化变迁与民族关系研究的结合。[25]这四个结合背后折射的是宋蜀华老先生对民族学研究基本问题域的思考,就是时空关系、人地关系下全面考察动态发展的各民族,将民族的历史与当下贯通,将民族的文化与环境互动联系起来,将中华民族的多元与一体统一起来,问题域得到全面扩宽,意味着我们需要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做出更加全面的材料收集。

在探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实证研究时,鉴于其发展变迁历经悠久历史,材料收集工作不应局限于某一特定时点,而应跨越中长时间段进行综合汇总。此过程要求我们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维度全面审视中华民族共同体,故而资料收集的范畴需大幅拓展。一方面,我们应持续重视并充分利用官方档案、文书等传统史料的价值;另一方面,为深化研究,还需借鉴社会史的资料分析框架,实施多维度资料搜集策略。具体而言,除了传统史料,还应广泛纳入反映社会生活的各类文本史料,诸如日记、笔记、家谱族谱、书信、账本、契约、大众读物、歌词唱本及通俗小说等。同时,资料收集的范围还应进一步延伸至非文本资料领域,涵盖碑刻、图像、照片、建筑、器物、戏曲以及口述资料等。通过上述多层面、多维度的资料搜集方法,我们旨在构建一个更为全面、深入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资料库,为学术探讨提供坚实支撑。这些多元化的资料积累,将为我们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提供更坚实的基础,“四个结合”的研究才有可能得以展开。

笔者从研究思路层面提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的初步思考,但从研究实践角度分析,由于命题本身的复杂性、资料的多元性,全面系统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研究面临新的研究组织形式要求。从收集机制看,传统的个体式研究难以完成如此繁重复杂的资料收集,更重要的是学术团体与学术机构的长期稳定付出,以资料平台的形式收集并开放式使用。为此,今后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有组织”科研将是极为重要的研究组织形式。各科研机构以项目工程等形式去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有组织科研,以有组织科研来广泛调动各学科资源,建立学科交叉融合资助机制和资源配置模式,在共建共享核心研究资料库的基础上,促进多学科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领域综合性复杂问题的协同攻关。

中国民族学研究要走向成熟,必须在差异性对比中呈现共同性规律,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是必须重视的命题。站在这样的历史视野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具有多重合理性和必然性,大历史观下方法论、问题域与具体研究方法都会去做相应革新,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因此而日益繁荣,形成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服务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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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启涛)

初审:王紫瑶

复审:罗士琰

终审:蒋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