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如何在法治轨道上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是新时代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法治首先是规范之治。从规范内容来看,“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各族人民参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法治轨道上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的核心。这是由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制逻辑所决定的:一方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宪法目标要求增强各族人民参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民族平等的宪法原则要求通过保障群体性的各民族平等,为各族人民参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营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和外部环境。这为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提供指引:在中华民族维度要求广泛凝聚共识、实现民族平等,在各族人民维度要求拓深“四个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增强“五个认同”,在各民族维度要求以社会主义制度推动各民族共同实现现代化。
关键词:法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全过程人民民主;宪制逻辑
中国共产党“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在党章“总纲”的民族事务部分写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也强调,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2]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3]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不断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以制度之治引导各族群众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4],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既有研究对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的法治路径进行了丰富的研究,聚焦于静态的法条分析①,聚焦于一般性的价值分析②,聚焦于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③,聚焦于民族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实践④,从一般性“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到“如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制化。
学界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建设,为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目标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支撑。但是从规范体系层面探讨如何增强各族人民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相对不足,难以满足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的实践需求。从理论上来讲,“描述性的共同体研究,更多呈现中华民族的自在性;规范性的共同体研究,才能凸显中华民族的自觉性。”[5]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背景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要以系统性的法律体系予以规约。从实践上来看,宪法以及相关的基本法律在文本上分别使用“中华民族”“各族人民”“各民族”三个法律概念描述我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的规范体系。本文在学术界既有理论探讨的基础上,依据宪法以及相关基本法律的文本,结合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的基本法理,阐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的规范体系以及实践要求,从而为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提供制度支撑。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的规范分析
从法理上讲,法律规范的是按照“人们追求、协调的价值结构所形成的法律规则的内部秩序”[6],其目的受具体人群的价值取向所影响,受具体理论所规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论研究越深入,对意识形态的支撑就越坚强有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构建科学完备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7]构建科学完备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可以从本体论、意识论、建设论三个层面予以展开。[8]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的规范分析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展开。
从本体论的角度来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法规不仅涵盖地方性立法,同时还包含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截至2025年6月14日,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法律10部,行政法规26部,地方性法规533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94部,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的方方面面。不论是地方性立法还是基本法律其立法体例主要包含三种模式:第一,国家通过某种措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应当通过加强对民族地区的科普工作,建立完善的科普合作与共享机制,以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二,国家公职人员或公民通过要履行某些义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父母或监护人应当通过家庭教育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三,国家机关在一个具体的职能履行之中需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或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比如在《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合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治共享。”
从意识论的角度来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法规包含着多重的立法目的。法律实施的关键“不在于对文字的服从,而在于(法律文本)真正想达到和应该达到和应该达到什么目的。”[9]根据法律位阶原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内容应受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法律所规约。⑤因此,厘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立法目的,是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的核心问题。从立法目的来看,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第一,确保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历史的正确认识。《陆地国界法》《国防教育法》通过加强陆地国界宣传教育和国防教育,有效地增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历史认识,推动各族人民形成正确的历史观;第二,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在各民族大杂居、大融居的当下,《地方组织法》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应当以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前提;第三,推进民族地区加快实现现代化。民族地区实现现代化不仅是实现物质生活的共同富裕,同样也要在精神生活实现共同富裕。为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科学普及法》通过扶持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欠发达地区的科普工作,增强民族地区人民的科学文化素养。另一方面《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从建设论的角度来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法规需要通过建立科学民主的法定程序来实现其立法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工作要点》指出:“推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更加健全……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立法目的的实现必须要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的法定程序规约下进行。由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究其根本是中华各民族依托中国特色全过程人民民主展开共建共治的社会实践活动,[10]如何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立法程序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立法目的的实现就成为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的关键。为解决这一问题,《立法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基本的立法原则,《地方组织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地方立法机关的主要职能之一,《人大代表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各级人大代表的义务。
同时,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推动各族人民参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还需要相应的文化与精神建设。这是因为文化是制度的直接原因,任何制度都是人们在一定思想意识指导下直接创造出来的。[11]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第二个结合’让我们掌握了思想和文化主动,并有力地作用于道路、理论和制度。”[12]为了落实这一目标,一方面《黄河文化法》通过对黄河文化传承与保护进行立法活动,增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另一方面,《爱国主义教育法》《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弘扬爱国主义、培养家国情怀的方式,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从而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文化根基。
从立法内容来看,“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各族人民参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法治路径上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的核心。这不仅是因为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一个文明体存在多层次、多角度的内涵,强调各族人民能够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程序直接参与国家事务治理,突出个体与政治共同体、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宪法和法律关系[13],同时这也是我国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水平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工作范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立法机构有责任也有能力为构建平等互信的国家关系、拓展互利共赢的发展合作、促进开放包容的交流互鉴、推动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发挥积极作用,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独特贡献。”[14]以各族人民全过程参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显著特征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为全球民族事务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而“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15]只有从宪法的视角出发,进一步地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宪制基础,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是如何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方能全面把握这一中国方案的实践路径。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的“中华民族”维度
中国宪法规定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属于国家目的的范畴,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的总目标。[16]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华民族观念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从“自在”到“自觉”的过程,这一过程的特征就是从传统国家的“臣民”走向现代国家的“国民”。1902年梁启超在《新民丛报》中提到:“上古时代,我中华民族之有海思想者厥惟齐。故于其间产出两种观念焉:一曰国家观,二曰世界观。”[17]自此,中华民族成为专有名词,成为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所关注的焦点。清末立宪派杨度强调中华民族的核心在于全体人民不分民族,都成为中国国民。[18]孙中山进一步指出:“今全国同胞见及于此,群起解除专制,并非仇满,实欲合全国人民,无分汉、满、蒙、回、藏,相与共享人类之自由。”[19]即强调通过民主共和政体,实现中华民族的民族整合。
在中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大国中,如何实现“民主”与“民族”的兼容,是推动中华民族的走向“自觉”实现“旧邦新造”的关键议题。有学者指出:“作为现代国家,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是相互依存的统一体。”[20]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21]因此,民主与民族相兼容的标志就是处于主权国家范围内的各族人民能否自觉认同并遵守国家制度,产生对所属国家的归属感与认同感的国家意识。事实上,“民主”与“民族”的兼容状态,意味着中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大国在宪制建设上的重大创举,不仅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宪法表达,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团结各族人民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生动写照。
近代以降,面对西方民族国家的强势入侵,如何推动“民族”与“民主”的兼容性建设,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旧邦新造”成为近代以来中国这样一个统一多民族大国亟待解决的宪制议题。在不断地探索之中,中国逐步形成了“五族共和”的宪制传统。但是囿于缺乏动员各族人民群众改造旧有社会的能力以及科学的理论指导,民国政府并未能够进一步地探寻适应中国国情的国家建设模式。这一历史任务则由中国共产党来完成。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大纲》规定在苏维埃政权的劳动者,不分民族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22]为了更广泛地团结各族人民,毛泽东指出:“要将工农共和国变为人民共和国。我们的政府不仅是代表工农的,而且是代表中华民族的。”[23]这种对于人民共和国民族性的强调,即意味着建立一个由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的“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第2条第2款强调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各族人民通过人民民主制度开展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其核心目的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2]在中华民族维度下,宪法文本表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能够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政治赋能。一是以“最真实”的制度实践凝聚民族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这条道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确保各族人民真正获得平等政治权利、共同当家做主人。”[24]“共同当家做主人”集中反映我国人民民主的广泛性、真实性,并体现在具体的宪制安排中。我国宪法第34条通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赋予各民族以共同的公民身份和公平的选举权利,保障各族人民能够真实地参与国家建设。二是以“最管用”的治理效能实现民族平等。“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一个民族都不能少”[20]是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要目标,也是彰显全过程人民民主治理效能的必然要求。基于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以及民族地区普遍发展水平不高的客观事实,我国宪法第4条、第122条赋予民族地区以建立民族自治机关的权力,而且明确规定了中央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为推动民族自治地方以及履行差别支持政策的措施,以实现各族人民能够平等地参与到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当中来。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的“各族人民”维度
宪法通过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明确了“国家”“民族”“各族人民”的之间的关系。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处于中华民族大家庭之中的各民族所构成。马克思主义认为,家庭和社会构成国家的基础。国家作为整体,其内在是由处于具体的、历史的、社会的个体所构成。1954年宪法将中华民族大家庭直接纳入到宪法序言之中,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根基。李维汉强调:“近百年来,我们中华民族的各民族又英勇地进行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缔造了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友爱的大家庭。”[25]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其社会基础来源于中国各民族作为中华民族这一大家庭成员的共同团结奋斗历程。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人民所构成,其核心特征就是在于人民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共事务权利。现代国家治理关键在于使国家与人民之间呈现出一种明确的“直接面对面”的法律关系,[26]以人民为主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其核心特征就在于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但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大国,如何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之中首先对“人民”与“公民”作出区分,即“人民”通常属于“集体”意义,为政治概念,“公民”适用于“个体”意义,为法律概念。[27]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的报告》中强调:“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便于人民行使权力,参与国家管理、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27]即作为人民的各族群体,其内在个体平等地行使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从而真正地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正如邓小平所言:“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我们是名符其实的普选,在这样基础上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具有最广泛的人民代表性的。”[27]
最后,“各族人民”实现了“国家”与“民族”的整合。“国家”与“民族”整合的核心就在于诉诸民族情感强化公民对于国家的忠诚度和认同感。[28]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来源于各族人民长期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所形成的中华民族大家庭这一客观社会事实。[29]现行宪法更是将国家认同追溯于中华民族的文明根性之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文明是世界上唯一绵延不断且以国家形态发展至今的伟大文明。”[30]宪法序言第一段开篇就表明: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这一政权正当性的历史阐释,类似《礼记》中“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的表述,深刻地揭示了国家认同的文明根性,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各族人民共同缔造而成(宪法序言第12自然段),各族人民的公民身份有其“寓家于国”的文明特性、文化传统。宪法第2条明确了增强各族人民国家认同的法治路径,即各族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正如彭真所指出的:“我们的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同时要求公民提高自己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翁的自觉性,正确地维护和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31]
总体而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在“各族人民”层面就解释为增强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这一认同根植于各族人民共有的精神文化资源,发展于各族人民通过民主程序参与国家建设实践。因此,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国家意识与公民意识是一体两面的,前者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外观,后者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内核。公民意识就是宪法第2条所规定的,各族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人翁意识。在各族人民维度,宪法文本表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能够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文化根基。一是通过民主参与拓深“四个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民主是持守休戚与共原则的公民聚集在一起,诚心诚意地寻求促进公共利益的最佳方案[32],其内生于历史文化塑造出来的底层的政治统一性,这也是现代国家-民族建设的核心之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2]这种理念被宪法序言的历史叙事所承继,宪法第24条要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托宪法主权结构推进家庭、社区对各族人民的意识同一性、精神凝聚性与文化公共性的构建,[33]构建起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二是通过民主参与增强“五个认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断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24]增强“五个认同”的现实表现就在于各族人民自觉拥护党的领导。宪法第1、2条将党的领导制定宪法将各族人民融入到具体的制度实践之中,以“人民”这一具有共同政治属性的共同身份,保障各族人民能够平等地、共同地、民主地参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根本法意义上将党与人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制度之治推动各族人民拥护党的领导。
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的“各民族”维度
中国宪法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同一段的最后又强调“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那么为何在同一自然段,使用了“各民族”与“各族人民”两个不同的词语?从宪法关于民族概念的界分上来看,中华民族是国家层面的民族(nation),“各民族”“各族人民”是56个民族层面的“民族”(ethnic group)。[3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一体包含多元,多元组成一体,一体离不开多元,多元也离不开一体,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两者辩证统一。”[35]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需要正确处理好一体与多元之间的关系。依据现行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的文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提,是党领导各族人民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区别于资本主义现代化的根本标志。[36]作为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目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内生的共同富裕理念,是凝聚56个民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共同团结奋斗的宪制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实际,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突出区域化和精准性,更多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2]“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24]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有效落实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是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的关键。在针对宪法总纲民族平等原则进行制定时,陈叔同强调:“‘各民族’就包括了聚居的、杂居的、散居的。”[26]“各民族”这一词汇就主要针对的是民族交往形态,其目的就是通过保障群体性的各民族平等,为“各族人民”实现其平等享有的法律权利,激发其主动参与国家建设而营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和外部环境。
总体而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在“各民族”维度层面就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促进全国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方式,将56个民族凝聚为一体的中华民族。从法理上讲,国家建设和民族建设只有通过具体的宪法制度和规范作为支撑,方才能够实现。如果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比做一个有机生命体,国家意识与国家制度为其“灵魂”,法治意识与法律规范则为其“骨骼”。从宪法规定的文义上来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在各民族维度具有下述三个维度的含义:一是强调从“各族人民”出发理解“各民族”。宪法在两个层面规定了民族,一个是国家意义上的中华民族,另一个是56个民族意义上的民族,并且后者要以前者为主线和方向,前者以后者为动力。基于“寓家于国”的文明特性,中华民族主要是以“公民”作为体现,应当从公民身份视角出发来理解各民族;二是规范“促进”的宪法价值原则。国家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国家帮助等措施来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根源是为生活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民族成员实现其平等享有的法律权利,营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和外部环境,其实质是一种区域性、整体性的制度,而非针对个人设定的特权;三是明确“促进”的制度体系。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国家制定和实施民族政策的理念根源于社会主义制度,只有从社会主义制度角度出发才能全面理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的具体规范。
从宪法规定的体系上来看,国家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其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政治领域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基本制度。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各民族平等、促进各民族合作的基本政治制度,将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统一意志贯穿于国家机关职能履行的全过程之中。[37]另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应当强调民族合作和中华民族大团结,正如李维汉所指出的:“通过建立共同的发展框架,并鼓励各民族之间的合作,可以创造一种信任和友好的氛围,以便自治区的顺畅运行。”[38]其二,国家帮助是经济领域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基本制度。一方面,宪法规定国家应当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承担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事业发展的职责。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4条至65条从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采政策、民族贸易政策等方面,细化了这一职责的内容和限度。其三,区域化差别措施是社会层面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的基本制度。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了国家应当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民族地区发展的滞后性,在宪法第118条规定了国家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其四,多元文化保护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文化领域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基本制度。一方面,宪法第4条第4款规定国家帮助各少数民族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职责。另一方面,“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24],宪法第24条明确了这一规范内容,这也要求各族人民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必须要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约束下开展,以民主参与不断促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发展。
注释:
①李占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法意蕴》,载于《民族研究》2022年第3期;沈寿文:《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宪制内涵》,载于《法学论坛》2022年第6期。
②宋才发:《宪法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价值析论》,载于《青海民族研究》2025年第1期;沈寿文:《“文化自信”的根本法基础》,载于《甘肃社会科学》2023年第3期;江国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两个尺度》,载于《民族研究》2024年第6期;陈蒙、雷家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视域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研究》,载于《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
③沈寿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视域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法研究》,载于《云南社会科学》2025年第1期;江国华、赛依旦·阿合买提:《论民族团结进步专门立法的地方探索及启示》,载于《湖北社会科学》2025年第1期;汪习根、方路锦:《论中华民族共同体视野下的民族团结法律规范构建——“民族团结进步法”的立法建议》,载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
④熊文钊、王楚克:《中国共产党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制度实践与基本经验》,载于《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3期;孟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嵌入式地方立法的文本考察——以430部地方立法本文为分析对象》,载于《民族大家庭》2025年第1期;尕永强、虎有泽、程荣:《青海省民族事务立法高质量发展研究——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视角》,载于《青海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
⑤共有十部基本法律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行了规定,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简称《陆地国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简称《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简称《爱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简称《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简称《科学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简称《人大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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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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