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逻辑、原则与标准
作者:蒋慧 孙有略来源:《广西民族研究》2024年第4期


摘 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扎实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能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磅礴力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能够与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多维联结,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和基本动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应坚持抽象确认与具体承接原则,这是遵循政策转化法律客观规律、促进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必然要求。为避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泛化,应该在政治强度判断标准下,构建入法的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从而确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规范化。

关键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化;清单模式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1]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坚持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既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目标,也是其必由路径。因此,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需要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磅礴力量,增强各民族“五个认同”,扎实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当前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研究,主要围绕理论逻辑与实践进路两个维度进行。在理论层面,有学者从历史视角梳理,指出中华民族无论是自在阶段还是自觉阶段,始终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实体[2],论证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整体性;有学者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基本内涵指出中华民族在形成的过程中具有突出的构建性[3],契合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精神;有学者从中国共产党构建的各民族平等团结的政治话语体系出发,探讨政治话语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逻辑关联[4]。在实践层面,有学者从领土空间建设的视角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认为可以从共同文化家园与共同身份、组织化提升等机制推进[5];有学者认为应该发挥公共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民族政策向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方向调整[6];还有学者认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及其均等化,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强化“五个认同”具有重要支撑意义[7]。综合来看,既有研究在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民族建设话语体系上,无论是从深度还是广度上看均具有重要价值。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亟待多学科共创理论话语体系,尤其是从法学的视角进行研究,其入法的判断原则与具体标准需要进一步厘清。基于此,本文拟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逻辑出发,进而探讨其入法的原则与标准。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逻辑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即以制定法的形式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纳入到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这既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深刻实践,[8]因而需要在此基础上把握其内在逻辑。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能够与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多维联结

首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可以作为推动力量的外在联结。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作为法治手段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将这一理想目标合法化的现实手段。现代化只有与法治相结合,才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9]中国式现代化所包含的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内核,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其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及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根本要求,涉及到生存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同样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合法化。并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种政策目标,法治手段是将其规范化、法律化的最佳制度路径。政策文件的规定也只有纳入到具体的法律渊源,作为一种实在的规范体系,才能成为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的依据。如果某项公共政策能够稳定、可固化为社会成员所普遍接受的事项,则符合政策向法律转化的实体要件。博登海默甚至认为公共政策就是法律政策,并反映了社会对于何谓社会之善的普遍观点。[10]就目前来看,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联系紧密的政策已经实现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覆盖过程,例如法律中对相关表述的修改、各省所颁布的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包含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并与相关规范性文件形成内容完整的制度框架,进一步增进各族群众的“五个认同”、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因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一种目标与路径相结合的政策实践,嵌入到法治的运行机制中时,不仅能最大程度地实现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的全链条贯通,还能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推动力量。

其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可以作为制度资源的内在联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作为一种法治手段,其与中国式现代化不仅仅只是“手段——目的”式的外在关系,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嵌入到“中国式现代化”的解释框架中同样可以揭示其作为制度资源的内在联结。因为法治与人类文明进程相伴而生,甚至有学者指出人类文明史就是法治文明的发展史,[11]尤其是中华法治文明所具有的现代性、民族性、包容性等特征,俨然成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法治所具有的“资源”属性可以在制度层面进行创造和分配。法治发展是以人民意志为源泉、以人民幸福为归宿的,并最终实现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共享。比如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等,从宏观与微观层面明确了法治在社会治理中所应该发挥的作用,表明法治不仅在国家层面作为主要的治理方式,也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一样其成果可以为普通民众所共享。因此,中国式现代化框架下所追求的发展与共享,也必然包含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中对美好生活追求的权利和全体人民对权利的共享。

最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还可以作为系统构成的有机联结。中国式现代化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一样属于系统性工程,二者之间存在着彼此关联的关系,同时隶属于整个社会系统。如果说中国式现代化扮演的是社会系统的法理基因角色,那么作为法治手段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则可以成为中国式现代化法理基因的具体表达者、价值传导者和权利生产者。在新征程背景下,由于整个社会系统将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一种合法性根基,那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入法过程中就必然需要读取中国式现代化的基因,并作为一种外在联结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环节,从而彰显出中国式现代化的底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实际上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会以特有的方式贯穿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社会子系统中,并在这过程中传导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等价值理念,打上了鲜明“中国特色”的烙印,展开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图景。并且,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落脚点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并统一于法治系统中所给养的权利,即中国式现代化不是简单地将这一表述写进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通过法治系统与其他社会系统联动,进而生产出全体人民所享有的权利。由此看来,中国式现代化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所承载的法治之间已经超越了机械式的物理联结,形成一种互嵌式的系统有机联结。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和基本动力

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之间具有强烈的相互促成的逻辑关联。中国式现代化具有世界性、主动性、全面性和协调性。[12]中国式现代化是世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仅要求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城镇化率等多项衡量指标上占据优势,还致力于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在物质上、精神上、身心上与能力上得到极大满足和全面的发展;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多年探索并基于14亿多人口国情的主动选择,涵盖了“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在受众面上是属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表现为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人与自然等多方面的协调发展,有效克服了西方物质主义膨胀的弊端、人与自然关系对立的发展模式。中国式现代化的优势在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具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优势、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等多方面,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最具代表性形态。

从过程来看,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与中国式现代化相伴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条件和基本动力。现代化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是涉及多方面的、渐进式的过程。从政党缔造国家的中国现代国家建构逻辑来讲,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开始谋求着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并在执政党地位的确立后逐步探索国家的现代化。而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既是凝聚各民族合力的过程,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过程。汇聚各族人民团结进步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仅奠定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思想基础,其法律化表达也为各民族探索现代化道路提供了规范依据,只有各族人民一致赞同、大力支持并广泛参与的中国式现代化,才能够在不断变幻的国内国际形势中完成新征程的目标任务。

从结果来看,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国式现代化前后相继的两个结果,[13]这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最终目标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党的二十大报告诠释了在新时代十年伟大变革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擘画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质上也是基于国家层面、民族层面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以此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14]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也是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主体力量,各族群众的心理认同与行动认可所发挥的民族凝聚之能和融合之力,当然也需要法治化手段予以保障,夯实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基础。因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通过法律化表达不断融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设中,能够更好地汇聚各民族磅礴的向心力,并助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原则遵守

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存在着立法论与解释论两种观点,前者主张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省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条例中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内容[15],以此提升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话语体系;后者则认为可以基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对现有宪法的语言条款进行解释,深刻理解宪法语言条款的双重结构[16],抑或是超出词语直接关联的原则,从整个体系和框架对宪法正文中的民族团结制度进行解释[17]。本文认为,无论是基于立法论还是解释论的路径均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单纯采取某一种路径却经不起推敲。全面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看似符合法治的一般趋势,也确实有助于强化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但不符合当下立法的实际;而单纯通过解释宪法的方式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也确实能够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提供根本的价值遵循、原则约束和规则保障,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却面临过于抽象的嫌疑。据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应该与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相契合,并合理安排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本文认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首先应该坚持“抽象确认与具体承接原则”,在根本大法和一些原则性条款上可以通过抽象确认的方式进行,即不直接规定具体的内容,主要采取对条文解释的方式进行确认;在一般的法律法规条款上则可以通过具体承接的方式进行,即直接规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或者在相应条款中设置适用范围、工作机制、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主要理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遵循政策转化法律客观规律的必然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立法是一项专门性活动,不仅需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更需要遵循客观规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在整个国家治理规范体系中具有较为浓厚的政策色彩,通过抽象确认与具体承接的方式进入国家法律是遵循立法规律的必然结果。现代国家和社会的治理首先表现为规范体系的治理,[18]在当代中国社会的规范类型中,党的政策与法律规范、党内法规、社会规范等均在不同的场域发挥着功能和作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政策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是维护各民族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法政策学认为法律与政策并非二元对立而是相互融通的,政策向法律转化的过程也是法律保障政策目标实现的过程,尤其需要注意政策目标通过法律表达时能够经受其合法性的拷问。[19]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政策体系的调整范围不应局限于党内,应关乎党和国家的事务,亦可以通过国家行为的转化来实施,而政策的法律化需要考虑动因、进路等现实要素。

从其动因来看,党的政策法律化在保障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利益的同时,也立足于区域问题和区域发展的实际需求实现各民族的具体利益。整体利益与具体利益的划分也表明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过程中需要有抽象的条款与具体的条款。历史也充分证明,和而不同是一切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各民族之间囿于区域间的自然禀赋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一,呈现出的具体利益也会有所差异。一方面,为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就需要立足全局视域的整体性立场,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去强化各族群众的“五个认同”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另一方面,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也就意味着需要立足各民族在风俗习惯、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丰富特性现实,在不削弱、不危害共同性为前提的基础上对各民族特色的内容进行保护和传承。

从其进路来看,根据德沃金(Ronald Myles Dworkin)对法的模式所进行“规则——原则——政策模式”划分标准,党的政策法律化条款同样可以分为规则性条款、原则性条款和政策性条款。而不同的法律条款划分则要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时需要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规则性条款可以通过设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开展家庭教育时,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为指引。原则性条款和政策性条款可以通过抽象确认的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会规定一个必须实现的目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十一条所提出的“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和国土安全意识,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而后者更倾向于决定尊重或维护了某些个人或集体的权利。

(二)促进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必然

制度是关涉到执政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20]我国的制度体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新征程中治理国家的治理体制、治理机制和治理道路上,最终目标是依据制度体系和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有效治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世界提供更多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需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的重要依据。国家制度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并根植与法治的治理实践中。作为社会意识的范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能够团结和凝聚各族群众的力量与智慧,为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劲动力,这也是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要手段。

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是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前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其内在的思想底蕴通过法律转换能够最大程度赋能现代文明国家建设,而不同的价值内容则需要法律表达方式的多样化。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制度的治理效能转化需要超越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而以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审视国家、民族的本质内涵和发展向度,阐发中华民族从“多元”走向“一体”的发展根脉,也需要一个更高水平的思想共融与现实对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坚持抽象确认与具体承接原则,不仅为各族人民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提供理性认知和情感认同,还能不断增强党的政策体系法治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形成“软治理+硬治理”的长效机制,促进制度效能转化。

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把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关键。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效社会实践形式,尤其需要用法治手段予以保障。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以经济性互动为基础的民族全面交往、以主体间性沟通为原则的民族双向交流、以共同性增进为导向的民族有序交融,[21]这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构建是普遍性与特殊性、历时性与共时性、个体性与集体性的统一。从历史的维度看,中国历史上的和亲、贡赐、互市、移民、屯垦等形式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丰富了中华民族的内涵、形塑中华民族发展的多元一体格局,最终形成了同呼吸共命运的共同体。从现实的维度看,以各族居民共同发展、共同富裕为取向的各民族互嵌社区建设,深化了各族居民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是各族居民共建共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现实写照,并最终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社会性单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坚持抽象确认与具体承接原则,回归了公民权利为本位的国家治理逻辑,不仅能够巩固着现代中国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特性,也能够进一步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三)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必然

新时代“中国之治”彰显了磅礴的实践伟力,表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立足于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有机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法治“政治性”的强调和对“规范性”的追求,是其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延续和继承的重要表现,[22]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和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情境分别奠定了这一道路的理论原点和实践形态。从革命、建政时期的政权建设与非常态治理,到依法治国时期的法治价值论的回归,深刻地表明在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框架下,法治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国家现代化的内在要素,并最终实现了社会主义的“政治性”和现代国家治理的“规范性”相统一。也由此,中国形成了区别于西方的政党推动法治进步、保障法治实施、引领法治方向新道路,并通过不同层级的立法予以表达,而在此之下党的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必然遵循这一实践逻辑。

根据法律规范的功能分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但要依靠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调整,也需要宪法和法律的相关原则性条款进行抽象确认。而这种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予以不同方式入法的路径,不仅实现党的政策法治化、规范化及制度化,也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中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何行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职权,法律中并不做具体的规定,而是交由其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中就明确,要强化社区的安民服务功能,“推进建设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加强社区服务教育培训,“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培训,不断促进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如何在具体工作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指明了方向。因此,为了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中央到地方多维度的法规体系,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也通过抽象确认、具体承接的方式实现了立法上的贯通,也更加契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逻辑。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标准实施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维护各民族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但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法律规范都需要予以明确。诸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著作权法等私法,刑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公法不需要写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内容。为有效厘清政策与法律之间的界限,避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泛化,有必要构建一个判断标准用以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具体范围。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习近平作出的重要原创性论断,能够为中华民族团结进步、交往交流、共同繁荣汇聚精神力量。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并作为国家治理系统中的核心,主要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等多种方式发挥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政策重要组成部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经法定程序向国家法律的转化过程,本质上就是党的执政方略接受人民检验的过程,[23]但并不意味着党的政策需要向所有的法律进行转化,而是根据政策自身的特点向关联性更强的法律进行转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多的是体现在政治层面,其入法的标准也应该局限于政治性较强的公法领域,也由此形成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标准,即政治强度判断标准。

根据政治强度判断标准,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一般情况下需要考虑两个条件。一是公法领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大多涉及到党的政策在国家机构中的执行问题,因此,无论是通过抽象确认还是具体承接的方式,在国家法律中规定其相关内容时也应结合公权力的配置和运行特点,确保党的政策能够自上而下有效贯彻。例如,在国家立法活动中,“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与现代国家的多层级治理逻辑相适应,要实现不同层级立法功能特定化和运作的自主性,必然需要对立法的权限配置和运行特点进行适当回应。因此,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典型的公法,在原则条款中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行确认,用以统筹、指导相关立法工作,符合新时代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的要求。相应的在“私法”调整领域,更多的是关联到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直接涉及党的政策具体执行问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所涉事项相对有限,也就不宜做出太多规定,避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泛化。二是涉民族事项。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中国式现代化在理论根基、行动主体和根本目标上具有内在的协同逻辑,[24]是关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安定及长治久安的议题。因此,基于中国式现代化在国家发展建设中的中心战略定位考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也需要重点考虑是否关涉民族事项,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虽然属于公法,但是其更多的是涉及国家行政事务管理事项,也不宜在法律中增加专门的条款。

综上,以政治强度判断标准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主要衡量指标时,因“公法”与“民族事项”两个条件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可以通过构建清单模式,主要包括入法的正面清单与入法的负面清单,并在该标准的指引下对相关法律予以列明。而相对具体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清单,能够将政治强度判断标准更为直观地展示,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规范化。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正面清单

所谓入法的正面清单是指通过抽象确认或者具体承接的方式规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内容的具体法律,从政治强度判断标准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法律类型。

第一,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能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尤其是宪法中包含的大一统国家观所表现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价值体系,不仅孕育了中华文明独有的和合文化,[25]还构成现行宪法的底层逻辑。在宪法中以抽象方式确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符合“中华民族”入宪的意涵,不仅明确了法治对民族事务治理的引领、保障作用,还能有效回应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所强调“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之内容。从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具体内容来看,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宪法文本,涉及到国家根本任务的调整,既是对中华民族普遍主义秩序文明的整体表达,也为中国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治发展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和保障。就解释层面而言,宪法序言中的“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民族复合体概念,强调的是由不同民族相互结合从而形成的具有共生关系的民族集合体,[26]其宪法地位可以定性为“国家民族”。因此,将“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中华民族”的下位概念考虑时,于宪法上有坚实的规范基础,也就能理所应当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进一步丰富宪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民族团结内容。由此,回到具体条文的语义逻辑来看时,宪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民族团结义务能够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涵盖在内,二者共同指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目标,并可以推导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该是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而从我国宪法修改的实际来看,对宪法条款的解释不失为一种理想的方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可以通过这种抽象确认的方式,为各民族的民族认同提供根本法的指引。

第二,宪法相关法。一般指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国家机构和基本工作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以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等方面内容的法律。宪法相关法主要是为了进一步细化、落实宪法精神,围绕宪法相关原则、规则的内容而展开。如前所述,通过对宪法解释能够明确“中华民族共同体”可以作为“中华民族”的下位概念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国家根本任务中的一部分也应该在宪法相关法中具体展开。就目前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原则条款中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行了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在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职责中增加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增加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陆地国界国家宣传教育之目标,虽然只占到49部宪法相关法中的3部,但也足以表明中华民族共同体已经实现了从政治话语向法律术语的转化。下一步,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修改时可以考虑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做出规定,至于是采取抽象确认抑或是具体承接的方式则可以交由立法技术解决。

第三,政治性较强的法律。政治性较强的法律主要指涉及到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实施,并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着较强的关联的四类法律法规。一是民族团结进步类法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对于维护国家统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各省的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包含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立法中除了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条款外,还在工作职责、社会责任以及宣传教育等方面加以规定,结合自身特色做到了尊重差异性的基础上增进共同性。二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自治条例集中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将其规定在调整本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中,能够凝聚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合力。根据笔者统计,截止到2023年共有57部自治条例规定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其中自治州的自治条例16部,自治县的自治条例41部。三是民族文化传承领域的法规及条例。各民族文化异彩纷呈,是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依托。[27]因此,涉及到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的法规中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相关内容就很有必要,如《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及单行条例,就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明确为立法目的、坚持的基本原则等内容。四是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从教育的视角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价值落脚点聚焦于人的价值塑造,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是培育心怀“国之大者”的“大我”发展需要,因此,需要在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中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就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并强化对未成年人家国情怀的培养;《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要“引导未成年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这一措施的最终目标。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厘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范围,还应该从反向构建入法的负面清单,排除一些不需要规定此内容的立法事项,避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泛化。按照政治强度的判断标准,梳理现行的法律法规可以发现,以下两种情形可以纳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负面清单。

第一,宪法相关法的例外情况。如前所述,将政治强度判断标准作为主要衡量指标时,有关权力组织与运行、公民权利等方面的法律不宜规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直接涉及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等事项,以及法院和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等内容,虽然从某种程度上也符合“公法”与“民族事项”两个条件,但是不会直接涉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问题,也不宜通过抽象确认或具体承接的方式予以规定。而有关公民权利方面的法律,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宪法赋予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不会直接涉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问题,诸如国籍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也不宜规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

第二,涉及国家管理的事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习近平作出的重大原创性论断,为推进新时代中华民族建设提供了政治方向和理论指导,而对于具体的国家管理事项,也不适宜在立法中直接介入。因此,在以下三种类型的法律中应该慎重考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入法情形:一是刑事法领域,包括刑法、反有组织犯罪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二是行政法领域,包括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三是程序法领域,包括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四、结语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是将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重要举措,也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应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逻辑,通过抽象确认与具体承接的原则、政治强度判断标准可以更好地厘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范围,也更有利于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新时代新征程中,中国式现代化书写了社会主义文明形态的中国版本,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与中国式现代化协调推进的重大战略部署,更应该在社会发展和变迁中发挥力量,在法治框架下为人类文明交流互鉴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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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rporating the Strong Sense of Community for the Chinese Nation into Law: Logic, Principles and Standards

JIANG Hui  SUN Youlue

Abstract: Forging a strong sense of community for the Chinese nation is the main line of the Party's ethnic work in the new era,which is also the main line of all work in ethnic regions.Solidly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al community can gather tremendous strength for the great rejuven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Incorporating the strong sense of community for the Chinese nation into law can achieve multi-dimensional connection with Chinese-style modernization,and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condition and basic driving force for Chinese- style modernization.Incorporating the strong sense of community for the Chinese nation into law should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abstract confirmation and concrete acceptance,which is indispensable for following the objective law of policy transformed into law,promot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institutional advantages into governance effectiveness, and being based on the practice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In order to avoid the generalization of incorporating the strong sense of community for the Chinese nation into law,a positive list and a negative list of laws should be constructed under the standard of political intensity judgment,so as to ensur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incorporating the strong sense of community for the Chinese nation into law.

Key words: forge a strong sense of community for the Chinese nation;rule of law;list model


(责任编辑:奉媛)

初审:王雨苇

复审:罗士琰

终审:蒋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