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自西藏和平解放后,中国共产党积极致力于保护西藏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其成功经验集中在形成了符合不同发展阶段特征的女性受教育权政策导向,建构了以宪法为总纲、以教育立法为基石,以特殊立法为助力的法律保障体系,并实施了央地协同性的保障行动和社会公益性的保障项目;其主要成效体现在西藏教育事业整体快速发展,女性受教育情况明显改善,女性社会价值日益凸显。西藏女性受教育权保障是一项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复杂性的整体工程,今后要坚持党对西藏人权事业的领导,推进西藏经济走高质量发展道路,增强受教育权法治建设力度,推动西藏女性教育事业有序发展,筑牢西藏女性教育保护的文化根基,以保障西藏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的全方位落实。
关键词:西藏;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保障
一、引 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不断促进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1]保障西藏少数民族女性的受教育权,是对教育公平理念的实践,也是对社会公平、和谐、稳定的维护。
已有的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研究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基础理论的研究,内容涉及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概念、特征、性质与内容,[2]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等。[3]二是关于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制度研究,有研究者分析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权的具体法律规定,指出实现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权的路径,[4]也有研究者探讨多种制约受教育平等权实现的因素,提出相应的法律改进建议[5]和权益保障措施,还有研究者联系国际法和我国立法,系统分析少数民族女童[6]或女性受教育权保护规定[7]。三是聚焦特定地区的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现状研究,多以博硕士论文为主,通过西部民族地区的实证调研,以了解不同少数民族区域受教育权的保护与发展状况。综合而言,目前针对西藏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的专门研究数量有限,且集中于法律视角,缺少对和平解放以来西藏女性受教育状况具体变化及原因的系统分析。本文旨在梳理中国共产党保障西藏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的发展进程,在总结经验和成效的基础上,厘清新时代实现西藏女性受教育权的主要方向,为深化女性受教育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行动提供参考。
二、中国共产党保障西藏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的成功经验
70余年来,在党中央强有力的领导下,西藏自治区形成了以政策引领、法制建设和专项行动为基石的女性受教育权保障体系。
(一)坚持尊重和保障女性权利的政策导向
1951年至今,中国共产党保障西藏女性受教育权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萌芽期、发展期、深化期三个阶段。
1.政策萌芽期:增进女性教育问题关注(1951—1977年)
新中国成立伊始,党中央开始面向全体公民普及基础教育,初步搭建西藏女性教育的基本架构,使公众视野逐步聚焦女性教育问题。1951年《关于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发展妇女教育的指导意见》提出女性教育是农村和边远地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号召将女性教育纳入全面发展教育事业的大框架中,拉开中央政府关注西藏女性教育的序幕。1953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纲要》强调女性接受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促进女性接受教育的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1956年《西藏自治区办学条件改善促进计划》具体规划藏区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强调提高农村学校建设水平,培养农村教育队伍,扩充教育资源的举措,专门提出女性受教育的主要途径。1965年《西藏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条例》规定西藏妇女儿童工作基本方针和政策,明确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保障措施。由此,全社会逐渐认识到女性教育的重要性,开始关注女性受教育机会问题。受传统观念、地理条件与经济水平等多方面影响,西藏少数民族女童和成年女性接受教育的机会仍然匮乏,还需强有力的领导与支持。
2.政策发展期:改善女性受教育条件(1978—2000年)
改革开放后,党中央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建设目标,教育被视为实现目标的重要驱动力。相较于其他地区,西藏经济发展滞后和教育资源不足等因素,严重制约着本地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此,中央先后颁布《中国共产党西藏工作纲要》(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西藏工作的若干决定》(1989年)以及《中共中央关于促进西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4年),明确了西藏工作的基本方针和任务,强调在促进西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全面提高西藏教育发展水平。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权益,199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男女平等,教育优先”的原则,确定女性教育发展的目标和措施,指明推动男女平等教育的任务,对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女性权利进行整体规划和说明。《纲要》在我国女性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展现出中国共产党将女性权利保护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的决心。以此为依据,西藏自治区1996年颁布和平解放后第一份以妇女为主体的政府规划,即《西藏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以下简称《规划》)。其主要目标是改善女性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条件,提高妇女的教育素质和职业技能,促进女性全面发展。同时,还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在女性发展和受教育权保障方面的责任和职责,确定了加大教育投入、改善设施、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师资培训等具体措施,提出了推动成年女性培训和就业援助计划,为整个西藏全面开展女性权益保障工作提供翔实依据。
3.政策深化期:提升女性受教育水平(2001年至今)
21世纪后,女性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国家相继出台三份《纲要》系列文件,按照每十年一个阶段,对2001年至2032年的妇女发展目标进行分段设置,形成一条从“扫除文盲、降低辍学率”到“提高入学率、识字率”,再到“平衡性别结构、发展女性科学素养”的目标链,持续引导女性受教育水平迈向更高层次。在此基础上,西藏自治区相继颁布三份《规划》系列文件,对《纲要》要求进行细化,并结合自身实际明确不同时期工作重点。2001年的《规划》侧重提高女性文化素质,促进女性参与决策,强化女性权益保护;2011年的《规划》强调提升女性职业技能,增进女性健康和福利,打造更加公平和包容的社会环境;2016年的《规划》更注重性别平等和女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强调女性教育质量和就业机会,促进女性全面发展和参与社会经济建设。同时,《规划》突出了两个重心,既要坚持以提升女性教育质量为重心,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投入和深化改革,缩小城乡和区际教育差距,打破性别差异,保障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女性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还要坚持以技术创新为引导,利用信息技术突破地理位置的限制,提供更加便捷、全面的教育服务,为边远地区女性提供更多学习机会。
通过政策文本的梳理可以发现,第一阶段的政策改变了传统对女性教育的禁锢态度,增进了公众对女性受教育权的认识和意识觉醒;第二阶段的政策强化了经济与教育之间的关系,突出了增加教育投入和平衡分配教育资源的导向,致力构建更有益保障女性受教育权的社会环境;第三阶段的政策密切了社会进步与女性发展之间的关系,侧重以多元化、多维度的工作举措,推动女性受教育水平与质量的提升。这些政策体现了党中央坚持推动性别平等发展及保护西藏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的决心和行动。
(二)构建保障女性受教育权的法律体系
女性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政策引导支持,更需要法律保驾护航。自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先后研制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女性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享有必要的教育资源,并充分发展自身的潜能。
1.宪法为准:确立受教育权平等原则
在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中,“受教育权平等原则”是基本的立法理念。1949年《共同纲领》最先提出“受教育权人人皆有,不分男女”,此主张被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继承,确立男女受教育权平等的基本原则。1982年《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由此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女性的受教育权。2004年修宪时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是基本权利立法层面的重要进展,凸显基本权利条款防御性功能、受益权功能和客观价值秩序功能三合一的导向。[8]整体而言,尽管《宪法》中缺少对受教育权内容和保障方式的具体规定,但它确立了全社会推进男女平等的基本准则,确定了受教育权在立法层面具体化的价值理据,尤其是基本权利条款中蕴含的三种功能,提供了受教育权保障从规范化向体系化进阶的指导性思路。
2.教育立法:颁布受教育权的系列规定
随着教育领域立法体系的建立,受教育权平等原则在各项立法中得到具体化。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且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背景、财产状态及宗教信仰等因素有所区别。其次,《教育法》明确了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规定受教育权包括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及赴海外学习等权利,指明在校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获得奖贷助学金和学业证书,使用教育设施和图书资料等权利,使受教育权不再集中于机会均等,而是覆盖到教育起点、过程和结果等不同阶段中的各项权利。最后,《教育法》还对国家保障受教育权的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作出规定,提出引导其他立法的普遍原则和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和新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2023)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使教育平等原则贯穿整个教育过程,受教育权保障覆盖个体发展的不同阶段。通过体系内各立法间的相互支撑与补充,更好地服务于保障所有女性的受教育权。
3.特殊立法:体现女性权益的特别保障
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西藏享有区域自治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地方法律和法规,更好地保障本地女性的受教育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西藏少数民族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包括平等受教育、平等就业、平等报酬和平等晋升等,国家、社会和家庭都有义务保障西藏女性的受教育权。以此为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权益保障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不能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要保障女性适龄儿童完成义务教育,并结合城乡妇女特点和需要,开展妇女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社区教育等。2018年修订该办法时,还提出扩大基层女性参与决策,避免制定地方性法规政策时的性别盲视,同时禁止就业性别歧视,注重女性工作胜任力提升。
女性权益保障法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出台,凸显了我国教育权法律保障体系“合法性—合规性—合情性”三位一体的特征。在合法性层面,它们均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上,遵循了“公民有权而且必须接受教育”的宪法精神。在合规性层面,它们细化了教育权利的保障,如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政策,对困难女学生的资助政策。在合情性层面,它们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别是考虑到西藏的地理、经济等特殊因素,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落实。通过三个层面的合理融合,使西藏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在实践中得到切实保障。总的看来,女性权益保障法明确了保障工作的基本内容和整体思路,而区域自治法给予西藏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和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保障工作的权力。
(三)持续开展女性受教育权的保障行动
1.央地协同性的保障行动
为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学生的教育权利,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农牧区寄宿制学校建设,科学稳妥推行双语教育,实施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倾斜和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民族地区教育“组团式”对口帮扶,举办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大力推动包括西藏在内的各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在党中央的支持下,西藏自治区的“三包”政策自1985年延续至今,“三包”经费标准逐年提升,从重点中小学阶段逐渐拓展到学前和高中教育阶段,覆盖所有农牧民子女和城市贫困家庭孩子,实现由“选择性保障”到“覆盖式保障”的转变。[7]西藏率先实施的“15年免费教育”,以持续时间更长、覆盖范围更广的义务教育模式,增加了女性受教育机会和水平。此外,西藏还持续增加教育投入,新建和改造一大批学校,尤其是农牧民聚居地区的学校,增加教师编制和教师培训,推进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开展一系列性别教育宣传和培训活动,消除性别偏见;组织各种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提高女性的就业竞争力。
2.社会公益性的保障项目
除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实践举措,一些社会机构参与并携手组织了诸多保障女性受教育权、促进女性发展的项目。如西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及相关合作伙伴发起的“西藏妇女教育发展计划”,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的“西藏女童教育计划”以及由多家非政府组织合作实施的“西藏女性教育权益保护计划”等。“春蕾计划”自1994年在西藏实施以来,已改变数万名西藏女童的命运,使她们成长为各行各业的优秀人才。如今的“春蕾计划”在保障女童受教育权基础上,更加关注女童发展问题,将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防止校园欺凌等内容纳入项目,为女童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服务与支持。
综上所述,透过70余年保障西藏女性权益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在保障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问题上,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一直保持密切的协同合作关系。这种合作既体现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也蕴含于理念的碰撞和融合、经验的积累和分享、观念的更新与升级上。虽然西藏是一个特殊的地理区域,具有独特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但在女性教育发展的道路上,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提高女性人权、保障女性权益为目标,通过持续的政策引导、系统的法律法规、多元化的配套行动,引领西藏女性教育普及与质量提升。
三、中国共产党保障西藏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的主要成就
(一)西藏教育事业整体快速发展
1951—2020年,国家累计投入西藏自治区的教育经费为2239.65亿元,建立了涵盖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特殊教育的现代教育体系,[9]实现了西藏教育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首先,各级各类学校数量持续增长。如表1显示,1956年以来西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数量持续增长,为不同年龄女性接受教育提供保障。2001年起特殊学校数量的增长,使存在身心障碍女性能够获得必要的教育支持和社会尊重。
其次,西藏自治区中小学入学率与升学率稳步提升。依据相关统计数据,2020年西藏自治区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为99.9%,小学毕业生升学率为99.9%,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为95.1%,与1983年的42.1%、49.7%以及39.2%相比,均有飞速提升,说明适龄儿童拥有更多的入学和继续接受更高水平教育的机会。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87%,高中、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分别达90.2%和56.14%,县域义务教育实现基本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巩固率95.03%,新增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3.1年。[9]以上说明,西藏教育生态已得到长足发展。
(二)西藏女性受教育情况明显改善
首先,西藏自治区女性受教育机会大幅度增加。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1》数据报告,2020年底,西藏自治区少数民族男女人口比例为1.01245比1,两者基本保持平衡。西藏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87.85%,少数民族占比较大,且男女比例相差不大。结合表2,可以看出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高等学校女生占比均呈上升趋势。中等职业学校中女性占比短暂上升后又逐步下降,可能与女性有更多机会进入高等教育有关。女生占比数据的持续提升,说明西藏自治区在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发展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表1 西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数量 (单位:所)
表2 西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中女学生占比情况
其次,西藏自治区女性群体中文盲率明显下降。表3是2000年以来西藏自治区15岁及以上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数据,从中看出女性文盲人口的绝对数量和比例均呈现下降趋势,说明西藏自治区在推进教育普及和促进女性发展上取得显著成效。
(三)西藏女性的社会价值日益凸显
首先,西藏自治区女教师占比持续增加。199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女童教育工作的十条意见》提出,女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被认为是影响部分女童入学的重要因素。表4显示,不同类型学校中女性教师的比例逐年增加。这不仅是西藏本地女性在接受教育后反哺教育业的体现,也能激发在校女生以教育为契机改变生活的愿望。
其次,西藏自治区女性政治生活参与度提升。“截至2020年底,西藏女性公务员占公务员总数的33.3%,女性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比例也分别达到27.9%和26.7%。女性共产党员从1960年的1120名增长到2018年的11万名”,“享受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女性占比分别达12.74%和17.78%,女性学术带头人占比27.45%。”[10]这些数字充分证明教育在提升西藏女性社会地位、增加女性政治参与度方面的重要作用。
表3 西藏自治区15岁以上女性文盲人口状况
表4 西藏自治区女教师占教师总数的百分比
最后,西藏自治区女性就业人数不断增长。截至2018年末,西藏法人单位从业人员80.3万,其中女性26.2万人,占比32.8%;个体经营从业人员21.9万,其中女性10.3万人,占比47%。[10]2021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数据显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女性参保人数达92.63万人,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女性参保人数20.1万人,进一步表明教育正在积极地改变西藏女性的生活,使她们从家庭走向社会,与整个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四、西藏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保障工作的未来展望
面向未来,要在更广范围和更深层次上推动西藏女性受教育权的实现,就要认识到受教育权“在外延上从学校教育向家庭和社会教育拓展”,“在内涵上从获得教育机会向获得优质教育转变。”[11]保障西藏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是一项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复杂性的整体工程。它不仅与西藏教育事业发展紧密相连,更与整个西藏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休戚相关。
(一)政治引领:坚持党对西藏人权事业的领导
党领导西藏各族人民治藏、稳藏、兴藏的发展进程及取得的卓越成就,足以证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西藏走向繁荣的根本保证。[12]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好西藏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新时代新征程,要开创人权事业发展的新局面,就要“坚持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西藏人权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人权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保人权事业发展正确方向”,[13]坚持将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切实把群众身边的小事当作党委、政府的大事来抓,提高社会事业发展水平,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联系新时代西藏人权保障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探索人权保障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径。
(二)物质支撑:推进西藏经济走高质量发展道路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没有坚实的物质支撑,就不可能为女性权益的充分实现提供全方位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西藏经济发展迅速,“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5%,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9个百分点,经济增速连续多年稳居全国前列”。[14]但因受到地理位置、历史因素、发展基础等方面的限制,经济相对滞后仍是西藏发展的难题,直接影响西藏教育事业的进步。在新的发展阶段,要实现女性受教育权从“有没有”的机会均等,进阶为“好不好”的质量公平,推动西藏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前提。为此,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作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13]以“四个创建”和“四个走在前列”为引擎,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系列成果基础上,深入挖掘和发挥西藏独特的资源优势,抓住共建“一带一路”的时代机遇,发挥全国援藏特殊优惠政策影响力,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的全面建设。
(三)依法治教:增强受教育权法治建设力度
首先,在国家层面积极提升教育立法水平。一方面推动教育法领域的法典化,通过系统修订、整合和补充现有教育法律,发挥众多教育法律制度在保障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上的协同作用;[15]另一方面制定或完善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确立指导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解决民族教育问题的法律依据,形成有助于加大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力度的具体立法。其次,增进西藏女性受教育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一方面推动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正义、平等、特殊保护和防止反向歧视的保障原则,完善执法体系、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有效维护少数民族女性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增强教育部门依法管理的能力,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治理水平,确保女性受教育权保障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最后,广泛深入地开展普法教育,使更多女性和家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全面守法的基础上,以科学用法捍卫女性的教育权利。
(四)质量提升:推动西藏女性教育事业有序发展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保障西藏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的现实问题,集中力量攻克难题。如在西藏女性受教育水平方面,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表明,西藏女性文盲人口占女性总人口比例为36.69%,已取得历史性进步,但与全国4.96%的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需要重点突破。又如在学校管理层面,一些学校对女性特殊性关注不足,部分教师或教育管理人员缺乏性别公平意识,教育教学行为缺少男女性别差异指向,还需着力从教育理念与教学方式的改进、课程与教材设计的优化等方面构建男女平等的教学环境。二是坚持发展导向,将实现西藏少数民族女性平等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愿景转化为实际的受教育权保障行动,以“构建服务女性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为核心,秉持开放和共享理念,逐步推进各类文化设施场馆开放和各类优质学习资源的共享共建,形成随时随处皆可学的“泛在学习”环境,满足少数民族女性多样化、个性化发展需求。
(五)文化铸魂:筑牢西藏女性教育保护文化根基
党的二十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到治国理政的新高度,深刻阐释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育人功能和时代价值。推进西藏女性受教育权的保护,要坚持以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为方向,铸牢西藏女性受教育权保护的文化根基。具体来说,一是结合西藏实际,促进《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加强和改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工作方案》等纲领性文件在西藏学校的落地;二是注重国家统编三科教科书在西藏学校教育中的推广,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教育、道德与法治教育、历史教育的时效性;三是注重西藏少数民族文化在学校教育中的传承,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原则,将西藏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教育与建设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结合起来,阐释西藏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内在一致性;同时结合西藏女性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开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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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erience, Effectiveness and Prospect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in Ensuring the Right of Ethnic Women to Education in Xizang
HE Fei, LI Xin
Abstract:The right to receive education is a fundamental right stipulated in China's Constitution. Since the peaceful liberation of Xizang,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has been actively committed to protecting the right to receive education of ethnic women in Xizang. Its successful experience mainly focuses on forming a policy orientation for women's right to receive education that conforms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development stages, constructing a legal guarantee system with the Constitution as the general principle, educational legislation as the cornerstone, and special legislation as the auxiliary, and implementing coordinated guarantee actions and social welfare guarantee projects. Its main effects are reflected i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overall education in Xizang, the significant improvement of women's education, and th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social value of women. The protection of Tibetan women's right to education is a holistic project boasting overall, strategic and complex features. In the future, it is necessary to persist on the Party's leadership over the human rights cause in Xizang, promote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Xizang economy,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for the right to education, promote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women's education in Xizang, and forge a solid cultural found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education in Xizang, so as to ensure the all-rou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right to receive education of ethnic women.
Key words:Xizang; ethnic groups; women; right to receive education
(责任编辑:海路)
初审:刘羽田
复审:王晓燕
终审:蒋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