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团结教育政策的历史回顾与新时代展望

作者:罗建河 王重阳来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


摘 要:中国民族团结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有国家一般法律法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指示、国家民族政策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法规、民族团结教育专项政策等。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中国民族团结教育政策的目标逐步深化,从“团结互助”发展到聚焦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政策对象逐步细化,从青少年的“单一群体”发展到指向社会全员的“多元群体”;政策实施不断优化,从“学校教育”发展到“大教育”;政策保障进一步强化,从“部门领导”到“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将以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和主题。相应地,政策目标将根据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效果指标构建目标体系;政策实施上要进一步探索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形式、新方法和新的常态化机制;政策保障上要在党的统一全面领导下,从“经费政策”和“人员政策”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民族团结教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政策内容;政策形式


民族团结是中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1]。党中央一直“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2],在推进民族团结教育上不遗余力,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利用各种民族团结教育政策为民族团结教育实践提供支持和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民族团结教育政策已形成目标清晰、内容完善、形式多样的政策连续体系。

一、中国民族团结教育政策形式的历史样态

在一般意义上,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其表现形式多样化,有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党和国家领导的书面或口头声明和指示等[3]。中国民族团结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也具有这种多样化的特征。民族团结教育事务是国家统一事务、国家民族事务、国家教育事务等的有机组成部分;相应地,民族团结教育政策可以理解为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各项任务而制定的涉及到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相关政策,既包括国家一般法律法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相关书面或口头指示、国家民族政策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法规中涉及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又包括民族团结教育的专项政策等。

1.国家一般法律法规形式的民族团结教育政策。以国家一般法律法规呈现的民族团结教育政策,既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赋予了充分的合法性,也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提供了最为坚实的后盾。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承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宪法精神,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强调:“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指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国家宪法中的这些关于“加强民族团结”的表达,可以理解为是对“民族团结教育”提出的最高任务和要求。

2.党和国家领导人指示形式的民族团结教育政策。国家一般法律法规形态的民族团结教育政策所特有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无疑可以保证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全面性和持续性。然而,党和国家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会有不同的任务定位和目标调整,相应地会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提出新的具体要求。长期稳定的国家一般法律法规通常难以充分回应这些新的具体要求,于是就需要出台其他形态的民族团结教育政策。最能及时准确地掌握不同发展阶段任务和目标的无疑是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他们亦会及时而精准地在既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提出相应的行动指南,这便是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书面或口头指示形态呈现的民族团结教育政策。如1957年2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无论是大汉族主义或者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这是应当克服的一种人民内部的矛盾。”[4]1981年9月,邓小平在接见全国各少数民族参观团的讲话中提出“两个离不开”原则,即“汉族离开少数民族不行,少数民族离开汉族也不行”[5]。1990年9月,江泽民在新疆视察时进一步提出了“三个离不开”原则,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6]。1999年9月,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重申“三个离不开”原则,强调“要坚持在全社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尤其要注意在各民族青少年中开展这方面的教育工作,让我国各民族大团结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7]。2005年5月,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讲话中指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必须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主题。”[8]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更是明确要求“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9]。2021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10]。上述讲话内容显示,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一以贯之地高度重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分别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重要指示。

3.国家民族政策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法规形式的民族团结教育政策。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指示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往往是纲领性的。要让该种形态的民族团结教育政策发挥实效,还需要将纲领性的要求和指导转化为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分配、行动策略和保障条件等。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关涉到国家的民族事务和教育事务,纲领性的工作要求在这两个方面具体化,就形成了以国家民族政策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法规形式出现的民族团结教育政策。前者的代表性文件有:1951年5月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984年5月31日通过的,2001年2月28日又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91年1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2012年颁布的《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2016年颁布的《“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等等。后者的代表性文件有:1983年7月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发布的《关于加强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意见的通知》;1988年8月原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学德育大纲(试行)》;1994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9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2005年4月教育部《关于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的意见》;2010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等。

4.民族团结教育的专项政策。在某些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根据民族团结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需要民族团结教育成为一项独立的专项任务,相应地就产生了民族团结教育的专项政策。如,1987年8月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在各级学校注意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通知》;1991年4月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在学校师生中进行反对达赖集团分裂活动、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通知》;1999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2004年6月的《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2008年3月的《关于在中小学切实抓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2008年11月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9年8月的《关于在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2010年2月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2014年6月国家民委发布的《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等等。这些都可以归属于民族团结教育专项政策的代表性文件。

综合考察,在政策表现形式上,我国民族团结教育政策体系展现出灵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指示)与稳定(国家一般法律法规)的统一,全面(纲领性的指示)与具体(国家民族政策和教育政策)的统一,分散(国家民族政策和教育政策)与集中(民族团结教育专项政策)的统一,为我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平稳有序地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中国民族团结教育政策内容的历史演变

与政策表现形式的变化一样,中国民族团结教育政策体系的内容亦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任务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呈现出特定的历史演变逻辑。这种演变的逻辑可以从政策目标、政策对象、政策实施和政策保障等方面予以解析。从中可以看到,中国民族团结教育政策内容的历史演变充分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坚持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使党的民族政策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2]的政治文化特征。

1.政策目标的深化:从“团结互助”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所谓政策目标,是指政策实施要达到的目的、指标或效果。民族团结教育政策的目标实质上是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要达到的目的或效果。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中国民族团结教育政策的目标亦呈现出逐步深化聚焦的演变逻辑。

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目标是“实行民族团结互助”,主要是从“反歧视、反压迫和反分裂”的视角强调各民族的团结互助,共同建设新中国、巩固新政权。195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反歧视、反压迫和反分裂”的基础上,增加了“反隔阂”的意涵,强调“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让我国各民族融合为一个大家庭,“歧视、压迫和分裂”的问题基本解决。然而,即便是家人之间有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隔阂,故而这一阶段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目标必然增加“反隔阂”的指标。也正是因为中国各民族一家亲成为事实,邓小平才适时地发表了“两个离不开”的论断。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上日程,各民族的团结互助还要体现在共同进步、共同发展上。因此,1983年的《关于加强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出了“民族团结进步”的要求。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1987年的《关于在各级学校注意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通知》大体上延续着这一目标指向。

江泽民1990年提出的“三个离不开”论断是将“反隔阂”和“共同进步、共同发展”的目标更加细化,避免人们在实际工作中忽视了少数民族之间也可能存在着的“隔阂”,强调全国所有民族之间都要团结互助、共同进步。1992年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的《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中提出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2004年的《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民族团结和睦”,都是“反隔阂”与“共同进步、共同发展”目标的具体化。“反隔阂”的成效就是体现为“民族平等”和“民族和睦”。2008年的《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综合前面各历史阶段的目标定位和调整,将中国民族团结教育的目标明确地定位为“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2015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将民族团结教育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目标具体化为“三个离不开”和“五个认同”。

2017年,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发展成果逐步展现,“面貌日新月异、少数民族群众生活蒸蒸日上”[2],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共同发展有目共睹。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正式将“民族团结教育”提升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目标指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拥抱在一起,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9]。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目标聚焦于一点,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因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必然要求,只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能增进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自觉认同,夯实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的思想基础,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10]。中国民族团结教育政策目标从“团结互助”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演变过程,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认识的不断深化,顺应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同时期的历史任务要求,指明了未来中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具体方向。

2.政策对象的细化:从“单一群体”到“多元群体”。所谓政策对象是解决政策问题或政策实施所涉及的对象群体,包括个人、家庭、社区、机关、组织等。中国民族团结教育的对象经历了一个从单一群体到多元群体的拓展和细化过程。

1983年,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关于加强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意见>的通知》指出,“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要特别注意进行增强各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要使各民族的学生从小树立汉族和少数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观念”。这一政策文件在将民族团结教育的对象确定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的同时,实则亦指明各民族的学生都是民族团结教育的对象。1987年发布的《关于在各级学校注意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通知》指出,“要在各级学校学生中经常地、主动地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正面教育”。这一要求正式确定民族团结教育对象是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而不仅仅是民族地区学校的学生。1991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关于在学校师生中进行反对达赖集团分裂活动、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通知》,意味着民族团结教育不仅仅指向学生,还指向教师。1994年发布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提出“爱国主义教育是全民教育,重点是广大青少年”,既扩展了民族团结教育的对象范围,又标注了民族团结教育对象的重点人群。随后出台的一系列民族团结教育政策,如1999年的《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2002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2004年的《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2008年的《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9年的《关于在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等文件,大体上都将民族团结教育的对象群体阶段性地聚焦于广大青少年学生,包括中小学生和高等院校学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也迈向新台阶,需要更为全面细致深入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创建工程。顺应党和国家的社会发展任务定位,2014年的《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将民族团结教育的对象扩展到了全社会民众。恰如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强调的,“要夯实基层基础,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一起做好民族工作”[2]。中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对象指向各民族各地区的所有个人和团体,进而细化为各民族各地区的家庭、社区、乡镇、学校、企业、机关、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

“在拓展中细化,在细化中拓展”,可以说正是中国民族团结教育政策对象演变的历史轨迹,完成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从一到多、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分层推进、全员覆盖的任务。

3.政策实施的优化:从“学校教育”到“大教育”。政策执行是一定的机构或人员,为了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民族团结教育政策的实施主要表现为如何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开展经历了一个从以学校为主阵地到学校—家庭—社区—机关等多方阵地相结合,从以正规教育为主到多种形式教育相结合,从以课堂教学为主到多重手段相结合的演变。

自1983年《关于加强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意见》明确提出以“宣传报道”的形式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任务之后,同年,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关于加强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开始将学校作为开展实施民族团结教育的阵地。1987年,《关于在各级学校注意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通知》正式确立“各级各类学校”作为实施民族团结教育的主阵地,“课堂教学”成为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手段。为此,1988年的《中学德育大纲(试行)》明确提出通过“思想政治课”实施民族团结教育,并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评定方法。紧随其后,1992年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年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1999年的《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2002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2004年的《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2005年教育部的《关于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的意见》、2008年的《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9年的《关于在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等系列政策,进一步强化了学校作为民族团结教育主阵地的定位。同时,通过提出“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重视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评价和督导工作”等要求,强化了“课堂教学”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作用。其间值得关注的是,1990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将民族团结教育扩展到各族人民和干部中去,这为后面党和国家扩展民族团结教育的阵地埋下了伏笔。

2009年,全国妇联发布《关于在广大妇女儿童和家庭中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提出要在家庭中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为民族团结教育开辟了新的主阵地。2014年,国家民委发布《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再次拓展了民族团结教育的阵地,即机关、企业、社区等。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全面深入持久开展起来,创新方式载体,推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等。”[2]这无疑是对民族团结教育阵地拓展的最大肯定。

阵地的拓展必然伴随着教育实施方式和手段的丰富。在“课堂教学”之外,宣传报道、榜样示范、文化熏陶等方式和手段逐渐得到了同等的重视。如,《关于在广大妇女儿童和家庭中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重申,“要加强舆论宣传,积极营造促进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2010年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再次强调,要“广泛开展争优创先活动”“表彰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典型”;1994年,国家多部门就曾联合发布《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提出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创设洁净的社会媒介环境;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更是着重强调,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要让“互联网成为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最大增量”[2]

至此,中国民族团结教育政策的实施实现了全面优化,开始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机关教育、党员干部教育等整合而成的“大教育”体系为依托,利用宣传报道、课堂教学、榜样示范、文化熏陶等多样化手段,发挥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等全方面教育形式的功能,扎实地向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政策目标推进。

4.政策保障的强化:从“部门领导”到“党的领导”。所谓民族团结教育政策的保障,是指实施和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保障措施。为了保障民族团结教育的顺利实施,在以学校教育为主阵地的设定下,党和国家着力从课程资源、教师队伍、组织机构等方面给予保障,其后的主导是部门的领导;当民族团结教育开始依托“大教育”体系实施之后,党的全面领导成为最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自《关于学习贯彻<关于加强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意见>的通知》确立了学校教育和课堂教学作为民族团结教育实施的主阵地和主要手段后,后续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分别从课程资源、教师队伍和组织机构等方面构建了保障体系。在“课程资源”建设方面:1987年,国家教委《关于在各级学校注意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通知》提出,“在小学和初中,应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寓教育于各种生动活泼的活动之中,如唱民族团结的歌,跳民族团结的舞蹈,讲民族团结的故事,做一件民族团结的好事等等”;1994年,《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强调,“特别要发挥好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1999年,《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明确要求,在小学阶段开设《民族常识》活动课,在初中阶段开设《民族政策常识》课;2000年,《关于防止滥订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学习材料的通知》要求,统一组织编写、审定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所需的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2004年,《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把小学低年级“中华大家庭”、小学高年级“民族常识”、初中“民族政策常识”等列入地方课程;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提出,要“建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体系”。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1991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在学校师生中进行反对达赖集团分裂活动、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通知》提出,“努力在藏区各类学校中,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以党员教师为核心的教师队伍”;2009年,《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指出,“有效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关键”;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提出,要在“在师范院校和民族院校设立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师范专业,培养培训民族团结教育课教师”。在“组织机构”建设方面:1988年,《中学德育大纲(试行)》提出,要加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德育工作的领导;2009年,《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这一阶段的政策目标和实施定位之下,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各级民委部门提供支撑,确实足以保证民族团结教育的顺利实施。

当民族团结教育政策目标开始聚焦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政策对象开始指向全员覆盖,政策实施开始依托“大教育”体系时,各自分工的行政部门已经难以承担总揽全局的领导职责,由党的领导为民族团结教育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已成必然之势。习近平总书记适时指出:“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必须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懂不懂民族工作、会不会搞民族团结作为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加强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是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2]。从“部门领导”到“党的领导”无疑是民族团结教育政策保障的极度强化。

三、中国民族团结教育政策发展的时代展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进入新纪元,中华民族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然而,国内外形势依然复杂,中国发展的巨轮要继续前进,就需要各族人民更加团结一致,亲如一家,凝聚力量,这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2]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论断,意味着新时代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入了新征程,民族团结教育政策需要有新的发展。

1.民族团结教育政策目标要集中指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并继续深化其内涵。在表现形式上,政策目标的聚焦需要有相应的专项政策文件与之相呼应,故而理应正式出台以“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题或题名的系列专项政策。这些政策文件不能只是在名称上冠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而是要着力去澄清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预期效果、指标和目的;要根据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生成和铸牢的规律,建构阶梯式的政策目标体系;要根据不同社会群体的特征和发展规律,建立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目标体系。这是“紧紧抓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11]的起点工作,也是新时代深化民族团结教育内涵的必然要求。

2.根据政策对象的细分持续探索民族团结教育政策实施的新形式和新方法。要探索“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大中小学一体化机制”,探索“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家庭—学校—社区协同机制”,探索“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企业教育、机关教育和国民教育的常态化机制”。要探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全媒体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探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示范表彰机制,探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教育资源优化机制。要保证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有一个比较明晰的评价体系。2008年,《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就曾提出,“要重视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评价和督导工作”,但一直没有出台切实可行的评价和督导体系。在新时代的民族团结教育政策体系中,理应增加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评价政策。

3.在坚持党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政策保障措施。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是新时代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主线,也是主题;在这个意义上,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是一项政治任务,也是一项教育活动。经费是教育活动的重要保障,是政策保障中的一个关键性要素。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核心要务的新时代民族团结教育政策体系中,应逐步落实经费保障的内容。2015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就曾提出要“完善经费投入机制”“整合民族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并适时扩大资金规模,集中用于解决双语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民族团结教育、民族文化交融创新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但经费的具体拨发和使用规定比较含糊。新时代的民族团结教育政策体系中要逐步落实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项工作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经费管理等细则。人员是政策保障中的另一个关键性要素。2015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虽然指出要“在师范院校和民族院校设立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师范专业,培养培训民族团结教育课教师”,却没有进一步指出教师培养的质量标准与培养数量。考虑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大教育”格局,新时代民族团结教育政策体系中的人员保障政策,应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学校中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社区教育中的专兼职宣传教育队伍建设、机关和党员教育中的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等问题。

结语

中国是56个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国情如是,决定着中国民族团结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不同层面、不同维度和不同的历史阶段,必然有着不同的需求和任务。作为推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发展的重要“杠杆”,民族团结教育政策亦必然呈现出多元化的样态。新中国成立七十余年,中国共产党正是从这一政策理论逻辑出发,构建了在表现形式上灵活与稳定相统一、全面与具体相统一、分散与集中相统一的民族团结教育政策体系。依循同一政策理论逻辑,构建了在政策目标上不断深化进而聚焦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政策对象上逐步细化进而覆盖社会全员的“多元群体”,在政策实施上不断优化进而打造学校&shy;&shy;—家庭—社会一体化的“大教育”载体,在政策保障上日益强化进而汇聚于“党的全面领导”的政策内容体系。民族团结教育政策的逻辑演进标示出新时代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主线和主题,即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所强调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12]新时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任务意味着民族团结教育政策需要有新的发展,如政策目标体系的充实、政策实施形式的创新等。在党的全面领导下,通过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民族团结教育政策体系,新时代的民族教育政策必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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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人民日报,2017-10-28(01).

[10]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 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N].人民日报,2021-08-29(01).

[11]习近平在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不断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 共同建设伟大祖国 共同创造美好生活[N].人民日报,2022-03-06(01).

[12]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N].人民日报,2022-10-26(01).


Historical Review and Prospects of China’s Ethnic Unity Education Policies

LUO Jian-he, WANG Chong-yang


Abstract:The form of China's ethnic unity education policies includes national ethnic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important speeches by national leaders,national ethnic regulations and laws,national education policies and laws, and special policies for ethnic unity education,etc.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times,the objective of ethnic unity education in China has gradually deepened,developing its focus from“unity and mutual assistance”to“consolidating astrong sense of Chinese community for the Chinese nation”.The policy targets are gradually refined,from a“single group”of adolescents to a“multiple group”including all members of the society. The policy implementation has been continuously optimized from“school education”to“big education”. The policy guarantees have been further strengthened to achieve a transition from“departmental leadership”to“comprehensive leadership b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he education of ethnic unity in the new era will focus on cultivating and strengthening the sense of community for the Chinese nation. Accordingly,the policy objectives will be based on the effectiveness for cultivating and strengthening the sense of community for the Chinese nation. In terms of policy implementation,it is necessary to explore new forms,new methods,and new normalization mechanisms for cultivating and strengthening the sense of community for the Chinese nation. The policy guarantee should be improved under the comprehensive leadership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especially on“funding policy”and“personnel policy”.

Key words:ethnic unity education; sense of community for the Chinese nation; policy content; policy forms


(责任编辑:马旭)

初审:彭洪莉

复审:王晓燕

终审:蒋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