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培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视角

作者:陈文祥来源:《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


摘 要:信任是个体在同他者的互动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潜在风险性同时具有重要利他性的社会行为,社会关系中的信任是需要培育的,只有得到培育的信任关系才能在社会关系中发展壮大。信任以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诠释了信任培育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性价值:信任培育是共同体凝聚的内在需求;信任培育是不断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同时,信任培育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路径,通过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达成系统信任培育目标,通过着力挖掘和培育各民族社会共性要素实现族际信任培育目标,通过社会道德建设巩固信任基础培育目标。最终,这三者聚合奠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人心”基础。

关键词:信任;信任培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信任是人类社会正常运作的一种潜在规范机制。从社会运作的基本过程来看,人类对信任的社会性需求完全可以同人类对空气的生理性需求相比拟,是不可或缺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我国民族工作的主线,其本质是对现有民族(社会)关系的优化性重构和升华,以达成构建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的目标。在这一过程中,信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与其重要性不匹配的是,当前国内外已有研究中专文考察信任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关系的成果并不多见。本文将在考察社会关系中信任的主要内涵基础上,探索信任培育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中的价值,并且进一步探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信任培育路径,以期对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有所裨益。

一、社会关系中的信任与信任培育

(一)社会关系中的信任

在人类社会关系研究中,信任是一个受到学界广泛关注的主题。时至今日,信任已成为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营销学、国际政治学等众多学科共同关注的主题。概括和总结众多学科对信任的研究,我们可以对社会关系中的信任形成以下基本认知。

第一,信任是社会关系中施信者对受信者的言语、承诺、行动、决策等持有的积极性预期和信心。只有当施信者对受信者持有积极的预期和信心时,信任才有可能发生,这种预期和信心往往建立在施信者的生活经验(可能是片面的)以及对自己掌握相关信息全面性的认知水平上。在缺少相应经验和信息支持的情形下,个体很难付出风险较大的信任。当然,也有可能会产生“对模糊或不完整的信息进行符合个人预期的解释的强烈倾向”[1],从而形成对模糊或不完整信息的掌控感,进而轻易付出信任。

第二,社会关系中的信任付出存在风险。现实社会中,施信者的行动与其所期盼结果的证实之间不可能同步,会有时间差;施信者交付信任后,受信者的决策具有不确定性,施信者无法准确预测受信者的可能行动,在此期间可能会发生违背施信者期望的事件。所以部分研究者将信任界定为赌博,什托姆普卡就明确地说,“信任就是相信他人未来的可能行动的赌博”[2],而且,一旦发生违背施信者期望的事件,其给施信者带来的消极后果往往远大于与预期相符时所带来的利益。

第三,信任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系统复杂性的简化机制。人类在一些重要的社会互动中,往往通过签订契约、设定制度、等价抵押、中介保障等手段来规约他者的行为趋向,以强化施信者预期目标的达成率,但在频繁的日常社会交际中,人们无法做到事事都将此类复杂程序作为达成预期目的的保障。因此,尽管会承担一定风险,但为维持基本的社交关系和社会正常运转秩序,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得不对他者的不确定行为适当地予以积极预期。人们选择通过让渡信任来简化社会系统的复杂性,达成提升社会交往效率的目的,从这个角度讲,信任天然地具有利他性。如果没有信任,人类社会的正常运作必将复杂化甚至崩溃,其运作成本也将无限增加。

可以看到,信任是人们在社会互动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潜在风险性且具有重要利他性的社会行为,其在社会关系中的滋长和存续是有条件的。就此而言,社会关系中的信任是需要培育的,只有得到培育的信任关系才能在社会关系中发展壮大。

(二)社会关系中的信任培育

交织在社会中的无数个个体间的低风险信任网构成了社会普遍信任的稳定支柱和基本价值基础,但具体到现实个案情境时,信任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施信者自身或信任对象各方面因素的变动,其对信任对象的风险评估结果也会发生改变。尤其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熟人社会淡去,陌生人带来的不确定性不断增加,使得信任“摆脱了一种自然而然的情感状态,而成了需要我们操心的事。我们想办法让他人变得可信,信任不再是给定的,而是需要我们去努力建构的”[3]。这就意味着,在现代社会中,信任已成为一种宝贵的社会资源,需要我们去维护和培育。

面对现代社会中的信任风险,从个体的利益保障来看,社会关系中施信者最理性的选择是尽量将信任让渡于综合评估中风险较低的对象,从而规避较大风险。但从整个社会系统的健康发展角度来说,如何才能充分培育扩大的社会关系中的信任关系,让更多的客体成为施信者评估中的较低风险对象才是应当重视的问题,其实质是将被动选择转变为主动培育。对此,吉登斯提出了较感性的观点,即“在不受既有标准支配的地方,要获得信任;但个体的个性具有先在的稳定性,显然,能够通过展示此类品质而获得信任的个体并非社会多数”[4]。当前,学界普遍认可的一种观点是祖克尔提出的,他认为,“一般来说,社会相似性(不同性)的量越多,互动者就越假设共同的背景期望(不)存在,因此信任可以(不能)依赖。(正反)两种相似性指标经常被用来确定信任度”[5]。这就意味着信任与信任对象在某些方面的相似性呈正向关联;或者说,不同程度的信任风险对相似性的要求也不相同,同样具有正向关联性。一般而言,对于存在较低风险的信任,只需有作为“人”的基本伦理道德约束的共性即可付出;而对于存在较高风险的信任付出,则需要寻求更多的相似性。从以上分析来看,尽管在现代社会中有很多能够降低信任风险的途径,但其关键是社会共性要素的培育,尤其在我国各民族仍具有不同程度文化差异性的背景下,民族个体或各民族间共享的共性要素越丰富就越容易建立普遍性的族际信任。

二、信任培育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铸牢”是实践的基本目标,“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其历史和现实基础及载体,“意识”是这一理论和实践的基本对象和价值导向的关键,而意识作为一种应答机制,“就是作为其他系统的刺激物而传递,并在其中唤起回应的东西”[6],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正是在中华民族从“自在”到“自觉”,再到“自为”的历史发展进程中被“唤起回应的东西”。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架构的形成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唤起回应并不意味着其进一步的巩固和强化是水到渠成的,它需要在现实中不断培育,才能最终得以铸牢。但现阶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中呈现出一种倾向,即关注点多着眼于目标性和结果性的宏观探索,而对实现“铸牢”过程中各民族如何协调步调、融洽无间、携手“铸牢”的过程性微观问题关注不足。从这一角度来说,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过程中,群体间的基本社会信任关系以及各群体系统信任的培育就不可忽略。

(一)信任培育是共同体凝聚的内在需求

“信任”是一个富有积极内涵的概念,是人类社会得以健康、顺畅运作不可或缺的要素。其重要性已被众多学科的思想家和理论家们所证实,有学者直白地说,“离开了人们之间的一般性信任,社会自身将变成一盘沙,因为几乎很少有什么关系能够建立在对他人确定的认知上”[7]

信任的重要性在社会关系构建和维系中表现得更加突出,“所有类型的关系的建立和维持都要以信任为基础。缺乏信任也会破坏和摧毁所有的关系”[8]。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一个聚合的社会关系体,其构建和维系自然需要信任的加持;而作为一个共同体,虽然其影响因素是多元的,如“情感、信任、道德等是共同体建构的核心影响因素”[9],但其中信任的影响是根本性的,日本学者福山指出,“共同体有赖于互相信任,缺少信任,共同体不可能自发形成”[10]。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一类社会共同体,同样需要将信任作为其核心要素。从“中华民族共同体”中衍生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现实需求,意味着二者体识互构的辩证关系需要进一步强化,“这就需要从各要素着手,提升各部分的品质,优化相互间的关联,只有当认知体验、价值信念、行为意愿这三个要素呈现为归属感、关怀感和使命感的统一性时,国内各民族人民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能变得牢固”[11],而各民族人民的认知体验、价值信念、行为意愿三者能够得以稳定契合、达成统一性的关键就在于信任以及信任的培育。因为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过程中,各民族人民需要理解他族文化,树立“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文化评价理念,这就需要消除各民族之间可能存在的历史隔阂与文化负面刻板印象,通过挖掘和突出各民族文化共享性和相似性来培育族际信任。与此同时,各族群众还要从各民族共创的中华历史中感受一体性和依存性,从现实的社会进步和纵横对比中体验现有制度和系统的优越性,强化社会的系统信任。只有各民族之间的信任和各族群众对社会的系统信任得到增强,相应的信任风险评价值降低,社会成员才会愿意并乐于“想象”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归属感、关怀感和使命感,形成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可见,信任培育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在需求,是其不可或缺的过程要件。对此,范可教授一语中的,“能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取决于共同体成员之间是否相互信任”[12]。当然,完整地说,还应当增加社会成员的系统信任。

(二)信任培育是不断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

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信任在各方面综合因素影响下受到了一定冲击,受到较广泛关注的“道德失范”“污名化问题”“地域偏见”“大数据杀熟”等都是降低社会信任度的不良社会现象,对社会信任(包括族际信任)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冲击。所以,必须要在全社会中培育普遍信任,这是不断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

其一,信任培育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不断深入的关键。当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已经成为我国民族工作和民族研究的重要议题,然而在具体社会实践中,目前还缺乏有效的可供操作的抓手,所以在基层社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尚多流于形式化的宣传,甚至普通民众不知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什么意思,更遑论去实践。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本质上是为构建一种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而进行的社会思想建设,在这一过程中,最不可缺失的就是群体间的信任,其中包括纵向的各民族对政府的政治信任(主要表现为系统信任),也包括横向的各民族对自身与各兄弟民族能够达成精诚合作的个体信任和群体信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是一时之策,而是需要长期坚持下去的长效建设目标,更需要着眼长远维护各民族间的互信,需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社会学家塞利格曼强调,“信任的存在是所有持久性社会关系必不可少的……任何建构社会秩序和社会互动架构的连续性的长期努力,都必须以社会行动者之间相互信任关系的稳定发展为基础”[13]。假若社会中群体信任缺失,或许短期的社会凝聚可以通过一些特殊手段可以实现,但想要达成持久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目标必会流于形式。只有在民族群体互信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形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能由形式化的宣传逐步走向实质性的具体实践。因此,促进族际互信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深入的关键,在基层民族工作中,可以将信任培育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第一抓手。

其二,信任培育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双向合力凝聚的关键。当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宣传和实践主要由学界和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推进,而基层民众还处在接受的“被动引导”阶段,甚至还没有真正认识和理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内涵和目标意义,未能形成社会力量的双向合力凝聚。但显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是靠自上而下的单向引导和宣传就能实现的,它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合作,形成凝聚的合力。徐杰舜教授指出,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过程中唯有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战胜消极因素,形成合力,才能推动社会的前进与发展,所以要树立历史合力的整体意识,发挥出社会合力作用[14]。要想达到形成合力的目标,其前提是全社会尤其是基层各族人民要认识到在当前国内外形势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要性,并且建构起普遍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心理学角度来看,意识是内生性的感知和想象,虽然外力可以对其产生影响,但无法决定其结果,各民族成员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确立需要以其内在的接纳为基础,“一个新的信念的确立或接纳,相当于在意识中一个新的经验转换规则的确立,或者根据经验转换规则得出一个自我认为可信的新预期”[15]。对各民族群众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来说,这个需要确立的规则或新预期就是“各民族是一个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这一基本认知。对各民族成员来说,这是一个宏大而抽象的命题,需要更多具体的经验认知和感性材料作为接纳判断的依据,其中最关键的支撑材料来自民族之间的群体信任。因为社会中得到培育的信任能够为民族个体提供充分的感性认知材料,让他们确信同处中华民族共同体之内的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表征着共同体成员在意识层面互动与凝聚的过程,表示着共同体成员愿意与他人交往交流交融,从而形成共同的追求和利益关系,携手共进,追求更加美好的生活”[16],从而完成对“各民族是一个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这一命题的接纳,进而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由被动的单向引导向主动的双向合力凝聚的转变。

其三,信任培育是加速达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目标的关键。经历近代强烈的外来冲击后,中华民族的主体意识觉醒,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仅“站起来”“富起来”,而且目标直指“强起来”,这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自在”“自觉”迈向“自为”“铸牢”的过程。但是,必须认识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是一项长远和复杂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法制建设等各方面因素……我国民族工作仍面临许多问题和来自国际国内的各种挑战,这些问题的存在将阻碍民族交往与交融,影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17]。综合来看,在这一进程中我们面临的障碍和挑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历史因素造成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民族心理距离和隔阂,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的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等问题;二是新时代社会发展中衍生出的族际互动的浅层化、新媒体的负向解构、现存社会问题对认同意识的消解等;三是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三股势力”的破坏、国际敌对势力的挑拨等非传统安全因素。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我们需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来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也强调“强起来”目标的长远性,确认中华民族“正在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18],这意味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第二个百年”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实现。在这一进程中,尽早削弱和消除这些阻碍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影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障碍和挑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目标就能加速达成。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信任培育路径

当前学界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研究已渐趋深入,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具体路径也在持续探索,相关研究成果的关注点大致聚焦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心理、教育等六个方面,而对信任培育路径尚缺乏应有的关注。基于信任的基本内涵及信任培育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性意义的认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持续推进。

(一)族际信任培育:着力挖掘和培育各民族社会共性要素

如前文所述,社会生活中个体往往以相似性和共性作为信任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人们倾向于信任那些与他们相似的人,而不信任那些与他们不同的人”[19],社会交往中互动双方的共性越丰富就越能拉近双方的心理距离,从而使双方更易于交付信任,因为“我们能更好地预测与自己非常相似的人的行为”[20]。所以,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过程中,要着力挖掘和培育各民族的社会共性要素,培育族际信任。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培育。

第一,挖掘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共性。中华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紧密联系,可以说,一部中华历史就是中华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史。但以往的族别史研究往往过于强调族别而忽略族际关系,多关注一个民族的历史而较少留意与其他民族共同发展的历史。如元代以来汉族、蒙古族、满族、藏族、回族等民族互动频繁,他们在历史发展进程上有着极多共性,又共享着很多历史史实,但现有的成果中缺乏将五族甚至更多民族放置在同一视野内考察其共性的研究。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同仇敌忾、保家卫国、共同抵御外来侵略的历史是各民族最为重要的共同历史,有着清晰而深刻的共同历史记忆,更需要深入挖掘。不断挖掘和宣传中华各民族历史中的共性因素,能够强化“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基本理念,从而促进各民族进一步认同中华民族历史观。

我们强调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道路上“少数民族一个都不能少”,同样,在中华民族发展史的书写中,各民族也应当“一个都不能少”,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寡、影响大小,都应该在中华民族史中看到其对中华民族历史进步所作的贡献,即展示并认可其同其他兄弟民族一样的社会地位共性和社会价值共性。只有这样才能持久地形成中华各民族成员的历史参与感,从而在其内心深处树立“中华民族历史的书写有我一笔”的“历史主人翁”意识,这一历史书写还蕴含着对一个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价值认可和对其在未来能够继续维护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信任。从社会学角度来看,“信任能使被信任者成为值得信任的”[2],这也将会对各民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例如,塔吉克族护边员拉齐尼·巴依卡一家三代守护帕米尔边防的事迹能让其他民族群众对身处遥远边疆、人口稀少、文化迥异的塔吉克族产生强烈的信任感和接纳感,而这又将强化居住于边疆的塔吉克族群众在守护边疆事业中的使命感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

第二,突出各民族的文化共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21],这一论断是建立在中华各民族在文化方面有着丰富共性的事实基础上的。对此,谷苞先生曾从语言文字、经济生活、音乐舞蹈、神话故事、民间传说、节日等方面做过论述[22]。但我国各民族的文化共性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隐没于对民族特色文化的强调中,往往彰扬则显、忽略则隐。我们不但要广泛宣传已被各族群众广泛接受的中华文化共享象征符号,如作为国家象征的国旗、国歌、国徽等政治文化符号,长江、黄河、珠穆朗玛峰、“五岳”等国家地理文化象征符号,以及长城、故宫、布达拉宫等建筑文化符号,还要积极挖掘和彰扬各民族更具体的文化共性要素,如在各民族文化中具有普遍共性的“孝”“礼”“信”“义”等基本人际伦理文化,以及“勤俭”“节约”“惜时”“悲悯”等社会伦理文化。此外,缺乏普遍性但具有较大影响范围的共性文化要素也需要积极发掘,如西北地区各民族共享的“花儿”艺术,中华各民族主要依赖的农耕和畜牧两种经济文化类型,各民族民间文学中的“母题”共性,等等。

中华各民族文化的丰富共性是毋庸置疑的,但不应让这些共性在各民族文化系统中始终停留于“自在”状态,而是需要通过我们的宣传让各民族成员认识和感受到各民族文化共性的广泛存在,并予以正确理解和内化,形成拉近各民族心理距离的文化共享通道,从而为建立广泛的族际信任奠定基础。各民族成员在现实中感受到与兄弟民族共享的文化要素越多,民族间的团结合作就越易于达成,因为两者是相互成就的关系,“信任润滑合作,一个共同体内的信任度越高,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合作本身又孕育信任”[23]

(二)系统信任培育: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按照什托姆普卡的看法,信任的客体对象主要包括他人、社会角色、社会群体、机构或组织、技术系统、社会系统六类[24],除“他人”指称具体的信任对象外,其他各类都是抽象的,并不限定于具体的个体,是由匿名者组成的制度系统,一般将其统称为系统信任。系统信任是社会中陌生人之间能够建立部分信任的主要原因,它之所以能够建立起来是因为社会权威的存在,即有社会合法性公权力、制度契约或专业系统的背书。一般来说,系统信任越完善,社会的普遍信任度就越高。但是,“同发达社会相比,我们社会中的系统信任还远不完善,我们在很大程度上还必须依赖人格信任,熟人间的信任仍是我们社会赖以立足的基石”[21]。例如,某干部一句“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的网络热语一度流行,正是系统信任被消解的表现。所以当前着眼系统信任培育,我们还需要不断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第一,重树部分特定社会角色的正面形象。社会中一些特定的社会角色,如警察、医生、教师、法官等通常被合法性公权力赋予“高尚”“无私”“奉献”“公正”等形象,从而在客观上具备了低风险信任客体特征。但当前受一些社会个别事件影响,这些社会角色普遍背负负面评价,甚至被污名化,有时将警察与暴力执法相关联,将医生与拿回扣相联系,法官常被怀疑“两面通吃”等,这种现象极大地消解了这些社会角色的正面性、削弱了民众的系统信任。所以培育社会中的系统信任,首先要重树此类特殊社会角色的正面形象,加强网络监管,引导社会舆论,不以个别现象涉联整个角色,同时也要肃清这些社会角色队伍,摒除其中的害群之马。这也是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第二,提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在现代社会中,抽象的系统信任是主要依托公共机构具体业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而获得评估的,如政府市民大厅业务办理员、银行柜台出纳员、警察局110接警员、保险公司业务员等。这些匿名的业务人员在这些特定的工作场合是代表其所在公共机构的权威形象的,其业务专业水准、工作能力、互动亲和性和行为举止等表现出的综合素质会对系统信任产生重大影响,个体在与他们的互动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的任何负面经验往往会转换为对系统信任的解构,反之则会强化系统信任。可见,公共机构的这些“窗口”“连接点”在社会系统信任水平提升中的重要作用,甚至在吉登斯看来,“这些连接点是持怀疑者同专业人员间的冲突之所,这一事实成为抽象系统脆弱性的公认来源”[5]。所以,提升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信任培育路径的重要选择。具体而言,为提升各民族成员的社会系统信任水平,“对所有具有高度社会可见性的职位进行大量的培训、小心谨慎的审查、高度选择性的招募——首先包括所有的政治官员——是普遍的、机构的和职位的信任的先决条件”[2],这是充分利用“窗口效应”强化系统信任、避免其负向消解的必然选择。

第三,建设并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随着熟人社会的不断瓦解,现代社会对法律和制度的依赖性不断增强,而社会对法律和制度的完善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滞后于社会实际或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将会对社会系统信任产生巨大冲击,并且这种冲击往往具有强烈的扩散性,会在社会中造成普遍的信任危机感,影响政府的基本公信力,甚至动摇其合法性基础。一般来说,系统信任危机出现时“尽管是发生在个体、个别的层面,但实质上却是社会更高层次某种制度规则机制不合理性的彰显与凸现”[25]。这就意味着系统信任危机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是社会深层次问题的映现。尤其在新时代,自媒体的快速崛起造成诸多原有法律和制度难以覆盖的边域,为消解系统信任的各类谣言、诈骗等行为创造了可乘之机。所以,在现代社会中,不仅要与时俱进地创制应对新生事物的法律和制度,还要对已有的法律和制度进行不断的更新和完善,以避免形成“文化迟滞”现象。此外,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制度乃至规章一旦制定出来就需要有其执行的持续性和连贯性,朝令夕改的不确定性若与信任的不确定性结合起来,将会弱化系统信任。

(三)信任基础培育:强化社会道德建设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随时都在让渡自己的信任,很多时候个体可以不假思索就付出信任——对陌生人的信任,这种看似无条件的信任实际上有其内在的认知基础,那就是我们假定了陌生人与我们共享作为“人”的基础性道德。例如,个体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同意将手机借给陌生人打一通电话而不担心对方拿到手机后逃走,因为这个陌生人作为“人”是受基本伦理道德和法律观念约束的,逃跑的可能性很小。可见,在社会生活中,道德规范是信任极为重要的根基,弗朗西斯·福山甚至将信任视作既有共同体共享的道德规范或价值的产物[13]。现实生活中不断发生的各种道德失范事件不断警示我们,道德建设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必选议程,而与道德建设密切相关的社会信任培育更是不可或缺的。一般来说,道德作用于社会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或途径,即政治法律、社会舆论和行为个体的自律[26],其中前两项具有决定性意义,个体的自律依托前二者。着眼于这三个要素,社会道德建设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强化法律对道德规范的护航作用。道德规范作为一种社会力量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所以在社会发展中,道德规范往往与社会法律体系结合起来,以保证其不被随意破坏。在现代社会,强化法律对道德规范的护航作用,可以促进社会道德状况的改善,这也是法律本身不断完善和健全的表现,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将道德规范完全纳入其体系。例如,见死不救行为在道德层面一般会受到严厉的谴责,法律却需要对不同涉事主体的身份、职责等情形进行区分,不能将所有不作为个体都纳入惩戒范围。但法律可以从另一方面强化对道德规范的护航作用,针对见死不救现象,在制定相应惩戒制度的同时,完善对见义勇为者的激励机制同样能起到推进社会道德规范建设的目的。两相协力,社会法律体系将会趋于完善、健全,而道德也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性,从而推进社会信任的培育。

第二,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的建设性趋向。道德自身发挥作用主要依赖于社会舆论,社会舆论产生的无形迫力在传统熟人社会中能有效传递,但在人口流动频繁的现代社会,社会舆论能发挥的力量就极为微弱了。在这种情形下,单纯依靠个体的行为自律和“良心”来维持社会道德规范是极为困难的,而且在当今自媒体鼎盛的时代,社会舆论趋于多元化,不同群体立足于不同道德价值立场试图影响甚至控制社会舆论。在此情形下,在社会(包括网络社会)中积极传播主流道德价值,确立社会道德共识,并且在此基础上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的建设性趋向,这是新时代社会道德建设的必然选择。当然,在新时代需要依托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把正确的道德认知、自觉的道德养成、积极的道德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7],树立和倡导具有更广泛社会基础的道德新风,从而奠定培育社会普遍信任的基础。

四、结语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确是一项宏大的人心工程,需要在未来百年奋斗中循序渐进达成“铸牢”之愿。“铸牢”既涉“人心”,必及“信任”,信任以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诠释了信任培育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性价值;同时,信任培育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路径,通过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达成系统信任培育目标,通过着力挖掘和培育各民族社会共性要素实现族际信任培育目标,通过社会道德建设巩固信任基础培育目标;最终,三者聚合,奠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人心”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多个场合强调“人心”的重要性,如“人心是最大的政治。人心在我,各族人民就能众志成城”,“做民族团结重在交心,要将心比心、以心换心”,“做好民族工作,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交心是集思想、情感、方法和艺术于一体的工作形式,是深层次、高水平的民族工作方法”[28]。这些论断很大程度上都与信任密切相关,如“人心在我”“争取人心”蕴含的是系统信任培育的内涵,“将心比心”“交心”则是人际交往中培育信任的一般方法。总而言之,中华民族想要“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就不能忽视作为“润滑剂”或“黏合剂”的信任的存在价值。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和发展虽然已有较长的历史,时至今日,已经有了较为坚实的社会基础,但要将其内化为各族人民自然接受的、能够在其思想中自洽的共同意识,达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目标,尚需在信任培育中不断推进,久久为功。


参考文献

[1]Diego Gambetta. Trust:Making and Breaking of Cooperative Relations[M]. Oxford:Basil Blackwell,1988: 41.

[2][波兰]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种社会学理论[M].程胜利,译.北京:中华书局,2005:33,147,181.

[3]郭慧云.论信任[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122.

[4]Anthony Giddens. The Consequences of Modernity[M].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121.

[5]Zucker L G. Production of Trust:Institutional Sources of Economic Structure, 1840—1920[J]. Research in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1986(2): 91.

[6][苏]列·谢·维果茨基.维果茨基全集:第3卷[M].陈会昌,等,译.吴长福,校.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16:94.

[7][德]盖奥尔格·西美尔.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M].林荣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150.

[8][美]史蒂芬·M.R.柯维,[美]丽贝卡·R.梅里尔.信任的速度:一个可以改变一切的力量[M].王新鸿,译.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11:32.

[9]王俊秀,周迎楠,刘晓柳.信息、信任与信心:风险共同体的建构机制[J].社会学研究,2020(04).

[10]Francis Fukuyama. Trust:The Social Virtues and the Creation of Prosperity[M]. New York: Free Press, 1996: 25.

[11]青觉,徐欣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概念内涵、要素分析与实践逻辑[J].民族研究,2018(06).

[12]范可.略论民族共同体的发展方向——兼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01).

[13]Adam B. Seligman. The Problem of Trust[M]. 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0: 13, 336.

[14]徐杰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的内涵与学术支撑[J].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04).

[15]陈少鸣.人类行为机制研究[M].厦门:鹭江出版社,2015:188.

[16]李静.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结构的心理学分析[J].民族研究,2021(05).

[17]包国祥,白佳琦.新时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研究[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6).

[18]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2.

[19]Timothy C. Earle, George T. Cvetkovich. Social Trust: Toward A Cosmopolitan Society[M]. Westport, CT:Praeger, 1995: 17.

[20]Russell Hardin. The Street-Level Epistemology of Trust[J]. Politics and Society, 1993(04).

[21]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M].北京:民族出版社,2021:9,245.

[22]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修订本)[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139.

[23] Robert D. Putnam. Making Democracy Work: 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M].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3: 171.

[24]郑也夫.信任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55-61.

[25] 高兆明.信任危机的现代性解释[J].学术研究,2002(04).

[26]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兼论经济生活、道德和政治法律的关系[J].哲学研究,1997(01).

[27]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52.

[28] 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编.伟大的变革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理论研讨会论文集1978—2018(中)[C].北京:学习出版社,2019:747.


Cultivation of Trust:A New Perspective of Forging the Sense of Community for Chinese Nation

CHEN Wen-xiang


Abstract: Trust is a kind of social behavior with potential risks and important altruism formed in the interaction be- tween individuals and others. Trust in social relations needs to be cultivated. Only the cultivated trust can develop and grow in social relations. Trust, with its importance in social life, explains the key value of trust cultivation in forging the sense of community for Chinese Nation: trust cultivation is the internal demand for community cohesion; The cultivation of trust is the key to continuously promote and strengthen the sense of community for Chinese Nation. At the same time, trust cultivation is also an important path to forge the sense of community for Chinese Nation. The goal of systematic trust cultivation is achieved by improving the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The goal of inter-ethnic trust cultivation is achieved by striving to tap and cultivate common elements of all ethnic societies. The goal of trust foundation cultivation is consolidated through social ethics construction. Finally, the convergence of the three lays a solid foundation for people’s mind of the sense of community for Chinese Nation.

Key words: Trust; Trust Cultivation; Forging the Sense of Community for Chinese Nation


(责任编辑:冯雪红)

本刊初审:彭洪莉,复审:王晓燕,终审:蒋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