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民族教育政策价值取向的演进
作者:袁梅 刘玉杰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摘要:民族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政策和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教育政策价值取向在民族教育中处于核心地位。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民族教育政策价值取向大致经历了民族教育政策稳步回归法制化、人的个体素养与社会素养并重、民族教育政策突显以人为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个阶段,具有指导理论上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策内容变化上从“社本”走向“人本”、政策发展手段“依法治教”体系逐渐完善的整体特点。而在新时代,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在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以及法治宣传教育方面有所坚守和超越。

关键词民族教育政策;改革开放;价值取向;政策演进

改革开放打破了我国较长时间以来的思想束缚并在很大程度上纠正了历史形成的思想混乱,“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得以深入人心,党和国家的政策变得日益开明,不断走向规范有序与回归科学理性。在我国民族教育领域,一些封闭、保守、落后的观念逐步得到解放与更新,社会对民族教育的期待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改变。民族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民族教育的价值取向在民族教育政策中处于核心地位,对民族教育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对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民族教育政策价值取向演变的分析,有助于厘清其演变的出发点、动力源和路径选择,有助于把握民族教育价值取向变迁的脉络,并且增强新时代民族教育政策体系制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十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价值取向的演进历程

价值取向是指一定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各种矛盾、冲突或关系时所持的基本立场、价值态度以及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倾向[1]。由于不同时期我国民族教育的背景不同,人们对教育的理解和要求也有所不同,这影响了不同时期民族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价值取向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社会需求性”沿袭:民族教育政策稳步回归法制化(1978—1988年)

由于深受“文革”期间“左”倾思想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初期确定的合理的民族教育政策遭到严重破坏,因而肃清“左”的错误影响,恢复过去行之有效的民族教育政策、重建民族教育机构和使民族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是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

首先,完成了“拨乱反正”,民族教育事业重新回归到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从1978年至1988年,决策者们深刻认识到教育与经济之间联系紧密,并深刻讨论了教育与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科学技术之间的关系,形成了教育是生产、科技进步的基础的共识,提出了“教育作为上层建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并且社会的发展也离不开教育,两者之间息息相关”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也深刻影响着当时的民族教育价值取向。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作为指导方针,次年5月,国家民委召开了“拨乱反正”后第一次扩大会议并指出,“民族教育工作也应把重心不断转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上来”。[2]1980年,教育部和国家民委颁布了《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这一意见主要体现了恢复和发展我国民族教育的方针政策,提出“民族教育应该放在首位,各个民族自治区域的教育部门应该优先发展民族教育;少数民族人口集中的省、地、县,也应加强发展民族教育,首先从教育行政部门着手,成立民族教育机构,调配热心为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服务的同志,专司其事”。1981年2月,第二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召开,标志着恢复与重建工作的全面展开。总体而言,该时期基本采用“恢复、创建加优惠”的调整路径,使得一度遭到破坏的民族教育事业得到恢复与发展。例如,设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民族教育机构,恢复并创建了一系列民族院校、民族中小学校,恢复了民族语文,并在招生和就业上照顾少数民族学生和民族地区的学生等政策。

其次,新宪法的修订和确立使各项工作有了法律上的根本保障。“八二”宪法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教训,成了制定教育政策法规的根本依据。在此基础上,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确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条件与程序、民族自治机关的性质和组成原则、自治机关享有的自治权利、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等等。该法不但准确细致地规定了我国处理各民族关系的原则立场,而且规定了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立场。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更加细致地对我国民族教育经费、办学主体、师资力量、扶助政策等问题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可见,该时期民族教育政策在价值取向上已经初步考虑到民族教育的现实空间——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及民族自身语言等文化特征。比如,我国的少数民族主要居住在边疆、贫困、人口稀少以及环境恶劣地区,教育发展缺乏强有力的经济支撑;语言差异过大,导致教育过程中的“语言隔阂”,缺乏各民族相互沟通的媒介;民族独特的心理、民族传统生活习惯也在一定难度上影响了民族教育的发展等。正是“这两方面的特殊性构成了制约民族教育价值实现的‘事物之外的条件’,也是使民族教育在价值取向上与一般教育存在差异的主要因素。”[3]

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民族教育政策颁布及实施数量不断增加且呈现承续性。[4]通过这一时期的大力调整,特别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实施,使一度遭到严重破坏的民族教育事业及民族教育政策获得全面恢复和进一步发展。

(二)“内在性”重建:人的个体素养与社会素养并重(1988—2000年)

随着拨乱反正的根本胜利和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也存在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的情况。因而,通过教育提高人们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意识,成了这一时期我国各类教育的重要任务。

1988年6月,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我国首次把“思想政治教育”改称为“德育”,其概念与内涵也开始出现新的变化。[5]同年,《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首次把“具有政治与经济意义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建设者’转向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可见,该时期精神文明建设由偏重社会诉求转向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并重。在民族教育领域,这种“价值取向的转变”具体表现在该时期出台的一系列民族教育政策法规之中:1992年1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要强化56个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观念’,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并且把坚持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作为了民族工作的一项根本任务。国家教委办公厅在1992年11月发布了《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增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各级各类学校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民族翻身史的教育,特别是在多民族杂居地区,要教育师生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树立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观念”。梳理该《意见》中的关键表述,发现“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要从少数民族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创造条件”等词语频繁出现,充分体现了该时期民族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考虑到了民族自身的特殊性和民族社会环境的特殊性1993年7月,国家民委《关于加快所属民族学院改革和发展步伐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民族学院改革与发展的原则与任务,强调“三个有利于”(有利于民族地区、有利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利于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并且从发展思路、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教育投入、招生和就业制度、师资建设等方面做出了规定,突出了“环境育人、管理育人、教育育人、服务育人”的教育理念。1996年7月,国家教委办公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女童教育工作的十条意见》,针对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出现的女童教育问题,从思想认识、依法治教、办学形式到国际援助与合作项目等十个方面提出意见。2000年1月,教育部《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旨在利用发达地区的教育资源优势对边疆民族地区进行教育援助,培养一批政治素质过硬、密切联系群众和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少数民族人才。

这一时期,我国明确了当前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任务,提出精神文明建设应该迎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出“四有”的社会主义新人,注重提升少数民族学生的两方面素质,即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这一阶段的民族教育决策也克服了片面强调社会性价值的弊端,更加重视对个体自我发展的关注,开始从民族教育发展的现实性、可能性价值方面思考问题,把“培养人”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繁荣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有机结合起来。

(三)“人本性”回归:民族教育政策突显以人为本(2001—2011年)

进入新世纪,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并在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上进一步明确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地位。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并重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十年间(2001—2011年),我国全面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关注人的发展,因此,以人为本也成为民族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

第一,加强少数民族语言发展和继承优秀传统文化。2002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指出:“要发展民族教育就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专项管理,进一步创设关于少数民族语言的数理化课程、建立关于学校管理和汉语教学课件库、素材库”;“保证各个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允许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教育,丰富教学资料,多出版一些民族书籍,保证内容的质量和水平”;“坚持以创新作为改革的核心,贯彻创新理念,加强实行先进的体制机制,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合作,互相学习和借鉴,取长补短,从而促使我国民族教育不仅有自身优势,还体现出时代要求”。可见,《决定》不仅保证了各个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允许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教育,而且为民族文化校本课程开发指明了方向。2005年,胡锦涛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进一步指出“要大力支持民族地区优先发展教育、科技事业,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创新,丰富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6]

第二,注重教育公平与各民族关系的团结和谐。在促进民族教育公平方面,国家继续实施对少数民族的倾斜政策。比如:2004年,教育部下发的《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指出,对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2004年7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提出应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2005年,教育部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加大对民族地区学校的支持力度,努力办好民族地区每一所学校,教好民族地区每一个学生。在增进民族团结和谐方面,国家也出台了新的举措。比如: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在2004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个学校能够根据国家政策认真地进行工作;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在2008年印发《关于在中小学切实抓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出了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性;同年,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联合出台了《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在文件中提出让全国中小学开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

第三,民族教育政策由“优惠”转向“特殊、优惠并重”。十六大以来,国家对少数民族教育政策重心发生了转移,突出表现在由注重“物质扶持”、“物质配备”转向“知识扶贫”、“人力开发”,这也是我国民族教育发展由数量转向质量的一个标志。例如,国家通过内地新疆、西藏班(校)、内地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等渠道,加大了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的力度。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在2005年联合印发文件,强调了内高班可以在新疆自治区增加招生数量,扩大招生范围。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在2009年8月召开民族教育工作会议,重点对内地民族班学校管理、民族团结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10年,教育部成立了新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注重发展新疆教育,并且加以引导和协调,推动新疆教育实行跨越式发展。2011年,教育部印发《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材编写指导纲要》,主要针对妇女集中、人口较少的一些民族及贫困地区,解决扫盲问题。

这一时期,民族教育政策更加关注作为教育对象即人的各个方面,意识到教育对象是现实而具体的人,即关注人的民族性、个体性,关注人的生活环境和现实家庭条件,进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有关双语教育、民族团结教育,以及招生考试照顾、困难家庭补助等方面的政策,较好地保障了民族地区儿童“有学上”和“上好学”的问题。

(四)“共识性”重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2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三个层面对精神文明的发展提出了要求,这一思想得到了普遍的认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整个民族教育政策体系同样起到主导作用,决定着民族教育政策的特点与价值取向。2013年4月,共青团中央印发《“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总体方案》,积极引导各民族青少年深刻理解中国梦的内涵,树立实现中国梦的自信心。2014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细化落实到各学科课程的德育目标之中”。2015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指出,坚定不移地推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各个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意识,牢牢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在内心深处坚信中国是所有民族一起组成的国家,中华民族有56个民族,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囊括所有民族的特色文化,文明精神是大家一起共同形成和创造的,中国是一个所有民族汇集在一起的大家庭;在教育发展中,革新教育面貌,改革教育方式,实行一些丰富多彩的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项目,注重思想政治教育。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

二、四十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价值取向演进的整体特点

如上所述,改革开放后,我国民族教育政策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围绕着“立德树人”、“为人的发展服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等方面不断有新的突破,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表现出强烈的时代特征,以下分别从理论层面、内容层面、方法层面进行阐释。

(一)民族教育政策的理论基础: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教育政策体系,在实践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功的经验。总结起来,一是像“石榴籽”一样紧紧团结在党中央周围,确保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方向;二是在坚持“多元一体”格局下,从各民族人民利益出发,提升民族认同、国家认同、情感认同、核心价值认同;三是以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为指导,确保我国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科学性;四是与时俱进地发展我国少数民族教育,不断开拓新的局面。这就是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民族教育领域产生了一系列新观点和新认识,并对制定民族教育政策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首先,对民族问题性质的准确判断给民族教育发展带来了转机。以往,受“阶级斗争为纲”错误思潮的影响,产生了一种“民族问题是阶级问题”的不正确思想,导致了和谐民族关系的破坏,民族教育发展也几乎停滞。改革开放后,我党重新界定了民族关系的性质,区分了“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提出民族关系问题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矛盾,应当用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方式加以解决。其次,提出了少数民族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理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提出“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依据这一论断,少数民族教育也还处在初级阶段。一方面,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民族教育政策制定、执行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另一方面,民族教育要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和民族本身的特殊性,即各民族脱胎于不同的母体,经济、语言、文化差异依然存在,在民族教育政策制定方面要实事求是,不能搞“齐步走”、“一刀切”。再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开放的民族理论。改革开放的核心是发展生产力,重点是经济建设。该理论的提出,既有利于促进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也逐步消除了阻碍社会发展的旧思想、旧习惯。

(二)民族教育政策的内容变化:从“社本”走向“人本”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民族教育政策价值取向的认识有两种:一种是“社会本位”,一种是“人本位”。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在民族教育政策内容选择、制定、执行的出发点及其归宿是基于社会、政治、经济方面的时代诉求。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末,在“教育要为经济服务”的相关口号中,我们不难看出人们对教育经济价值的期待,该时期的民族教育政策在价值取向上强调人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在当时的民族教育政策文本中可见一斑:1979年,国家民委、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将“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技术干部为辅,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7]作为民族学院工作的目标,强调重点培养一些领导干部;1980年,教育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四化’建设和繁荣发展,需要大批建设人才,必须发展各类学校教育”。也就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个体价值的充分实现与个体人格的完善”成为学者们讨论的焦点,该时期民族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体现在提高全民族素质方面。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首次提出“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目标。[8]尤其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家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系列政策的出台,使教育领域基本确立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分析政策文本的表述可以发现:“坚持民族平等”、“优先发展、重点扶持”、“尊重民族特点,一切从实际出发”等体现人本思想的词语频繁出现。

(三)民族教育政策的发展手段:“依法治教”体系逐渐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法治建设,不断加强法治的权威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断得以体现。这一时期,我国政治文明在法制化轨道上稳步前进,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民族教育政策法规,内容涉及民族教育方方面面。这些法律和政策已经形成了层级分明的民族教育政策体系:第一层级是《宪法》和一般法律中所涉及的民族教育的条款,它决定着少数民族教育的根本原则和准则;第二层级是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即中央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少数民族教育政策。自上而下,依此类推,又分为省级、市级民族教育政策与法规,各层级的法律政策又包含了民族教育领域的各方面,形成了严密的“网状”结构。2015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进一步强调:坚持依法治教,法律应该贯穿在民族教育的各个方面,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民族教育时应当遵循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各个部门之间都应该加强依法办事,教育行政部门需要依法行政、学校需要依法治校,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教育,提高法治观念,强化法律意识;理清教育与宗教的关系,让二者相互分开,同时遵照党的宗教工作方针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实践活动中任意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使用宗教进行一些妨碍教育发展的活动,不能够在学校里鼓吹宗教、发展教徒、建立宗教宣传场地、组织宗教活动、成立宗教团体。

三、新时代我国民族教育政策价值取向的坚守与超越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一个新的论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因此我国民族教育也伴随着新时代踏入新征程。新时代“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9]这一根本问题也需要新的回答。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关于教育的系列重要论述,蕴含着特色鲜明、内容丰富的新时代教育思想,明确了新时代的教育价值取向:“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的教育向度”。[10]新时代教育价值旨归的明确,使民族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也得以清晰。

(一)方向指引:理想信念教育

诚如习近平强调,“理想指引人生方向,信念决定事业成败。没有理想信念,就会导致精神上‘缺钙’。”[11]中华文化在其积淀过程中,前人和来者都总结出了一套铿锵有力、富有活力的教育语言,诸如“以人为本”、“多元一体”、“和而不同”、“扶危济贫”等等,这些语言及词汇呈现了中华民族治理国家的思想线索。这些精妙的词语传递的不仅仅是一种信息,更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追求的一种理想信念。理想信念教育是习近平新时代教育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新时代是急剧转型的时代,也是快速发展的时代,面对纷至沓来的各种政治思潮的不良影响,人们理想信念的“螺丝钉”会出现“松动”的情况。尤其是我国民族地区大都处在祖国边陲,不仅会受到全球化的影响,而且会受到国内社会转型的冲击,故而在民族教育领域加强各民族青少年理想信念教育实为必要,亦为紧迫。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带领人民历经千辛万苦找到的实现中国梦的正确道路,也是广大青年应该牢固确立的人生信念”[12]。据此,可以说民族教育的着力点在于各民族师生的中国梦理想和信念的教育。中国梦理想和信念的教育大大拓宽和丰富了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内容,指引着新时代民族教育的发展方向。

(二)价值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我国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诸领域的繁荣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如何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是新时代赋予少数民族教育的历史使命。从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方面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动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各民族地区之间由于先进信息技术的使用加深了沟通,进一步出现大融合趋势;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世界各国在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联系更加紧密,各民族人口流动性增大,民族个体的价值认同和归属感极易产生困惑和动摇,加之国内外各种不健康的思想层出不穷,形式多种多样,对少数民族学生容易造成不良的影响,使其对马克思主义信仰弱化,动摇他们的价值观和人生理想。在价值观的认识上,“由于受到本民族的宗教文化和生活习惯等影响,特别是经济发展状况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大学生,因为文化基础相对薄弱,不同程度地出现认知偏差”[13]。“任何一国或地区在某一历史阶段所实施的社会政策,必然深受当时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价值观指导”[14],在民族教育政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上,民族教育政策是体现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载体,深刻反映着它的思想内容。所以,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合理配置社会价值和教育资源,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识”达成。

(三)文化自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曾多次提到文化方面问题,诚如他所言,“体现一个国家综合实力最核心的、最高层的,还是文化软实力,这事关精气神的凝聚。”[15]从中华文化五千年发展历程不难看出,“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国外优秀文化是文化自信的主体内容。”[16]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既是“中国梦”的精神命脉,也是中国文化自信培育的活水源泉。在文化多元的全球背景下,我国民族地区发展面对激烈的挑战,需要与各种文化共存共融发展。对于教育来说,少数民族教育是一种既有意识形态性又有人文性的特殊教育活动,承载着加固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以及牢固树立主流意识形态的使命。所以,无论在民族个体还是国家层面,培育文化自信是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必然旨归。在当今新时代,我国少数民族教育要整合各民族多元文化资源,弘扬先进文化,提升主流文化的凝聚力和感召力,夯实文化强国的基础;要不断创新教育的话语体系和研究体系,在国内外多元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凝聚文化力量,培育并提升中华文化自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开辟崭新的道路。

(四)法治自觉: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

从“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转变,是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理念进程的一个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据邓小平在1980年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到的“法制教育”问题进行了相应修改,即针对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情况,第一次提出了“法治教育”的概念,并进行了详细阐释,强调“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17]。虽然这两种提法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制教育”重点是对基本法律知识和国家法制理论的学习与教育,追求的是教育对象的“知法”、“守法”。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在新时代语境下,仅仅满足于法律常识习得的“法制教育”显然不符合新时代的要求。“法治教育”追求的是在教育对象知法、守法的前提下形成“信法”、“护法”、“依法”的自觉状态,因此,新时代的民族教育必须秉持“法治教育”理念。在我国少数民族教育领域,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变,意味着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从各民族群众的“普法”与“知法”学习阶段进入到“意识形态”建构阶段,以及进入到培养各民族学生“法治”素养的阶段。换言之,形成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自觉状态,也是新时代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价值向度。

注释

①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八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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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会同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国外文局.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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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切实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提升[N].贵州日报,2014-03-10.

[16]邓纯东.文化自信与中国道路的文化基因探讨[J].探索,2018(5).

[17]王树荫,房玉春.试论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变[J].甘肃社会科学,2017(2).

责任编辑:孙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