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问题的历史研究
作者:吴明海来源:《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4年第8期

摘要:民主主义和种族主义的矛盾是贯穿美利坚民族发展史的基本民族问题。这一基本民族问题反映在美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领域的基本问题就是教育权利的斗争。少数民族教育权利问题在各个历史时期表现为具有阶段性特征的具体问题,诸如蓄奴制与少数民族教育权利,种族隔离与少数民族教育权利,优惠政策与“逆向歧视”等。

关键词:美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教育权利;民主主义;种族主义

美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存在哪些问题,又如何研究?美国是宪政国家,《独立宣言》和《合众国宪法》是美国立国最基本的法律依据;美国又是海洋法系国家,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对国家立法起阶段性的导向性作用。拙文以《独立宣言》和《合众国宪法》以及美国最高法院若干阶段性的典型判例为主要研究文本,通过历史分析,试图找到美国社会的基本民族问题、美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问题及其在各个历史阶段所呈现的具体问题。

民主主义与种族主义

美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问题是美国社会基本民族问题的反映,研究之,必须明确美国社会基本民族问题。笔者认为,民主主义和种族主义的矛盾是贯穿美利坚民族发展史的基本民族问题。

1776年7月4日,美国开国元勋在《独立宣言》中开宗明义地宣称:“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利,是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1]可见,以“人人生而平等”的天赋人权观为核心理念的民主主义是美利坚合众国立国之本。

美利坚合众国是典型的多民族国家。从族源来看,除美洲土著印第安人外,主要由移民组成。各大洲130多个民族的后裔生活在美国,主要移民族群有白人、非洲裔黑人、亚洲裔美国人、西班牙裔美国人;从肤色来看,美国的种族包括占主体地位的白种人,还有黑种人、黄种人、棕色人等。这些不同族源、不同肤色的人们在共同的经济生活中逐渐融合成为统一的美利坚民族。英国移民、犹太以色列人伊斯雷尔·赞格威尔1925年在其话剧《熔炉》中曾经这样描述美国民族百纳图:“东方与西方、南方与北方、棕榈树与松树、伊斯兰教与基督教……光荣的美国,所有民族与种族都来此工作并期盼着未来……”。[2]美国史学家赫尔曼·梅尔维尔说,美国人的血管里流淌着世界各族人民的血液。然而就在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度里,有一个不祥的幽灵一直在徘徊着,它就是种族主义。种族主义的幽灵向美国立国之本“天赋人权”不时提出挑战。民主主义对种族主义的斗争贯穿了美国整个民主化的历程。早在建国之初,《独立宣言》撰稿人托马斯·杰弗逊就说,对种族主义的斗争,仿佛是“抓住狼的耳朵”,“你既控制不了它,又不能把它放走。”[3]可以说,民主主义与种族主义的矛盾构成了美国社会的基本民族问题。

民主主义的基础是“人人生而平等”,由此出发,在民族关系上要求民族平等,在教育领域要求各民族教育权利平等。种族主义的逻辑是“优秀民族应当统治劣等民族”[4],就是说民族关系是不平等的,由此出发,各民族所拥有的教育权利也应当是不平等的,主流民族(所谓“优秀民族”)所拥有的教育权利应该多于和高于少数民族(所谓“劣等民族”)所拥有的教育权利。因此,民主主义与种族主义的矛盾在教育领域的基本反映是教育权利的斗争。教育权利问题,也就是说有无教育权、有多少教育权的问题构成了美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问题。

种族主义这匹“狼”在各个历史时期所披的“皮”是不一样的,民主主义与种族主义的斗争形式在各个历史时期是不一样的,这就使教育权利这一基本的教育问题在美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各个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的具体特点,形成了阶段性的若干具体问题。

二、蓄奴制与少数民族教育权利

教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历史上美国部分地区曾经实行蓄奴制,考察那时美国少数民族教育权利状况首先得考察其公民权利状况。请看下面判例。

1857年,出生于弗杰尼亚的黑人奴隶德雷。斯科特(1795—1858),随其主人移居到自由州伊利诺,后来又到自由的威斯康星准州。他以为自己获得了自由。可当他回到一个蓄奴州后,他仍然被当地法院宣布为奴隶。由于黑人不是公民,所以他没有权利上诉到联邦法院。纽约一位为所有奴隶寻求自由的废奴运动者,将斯科特一案提交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奴隶身份不因其迁入自由州而自动改变,因此斯科特一直未能成为自由人。首席法官罗杰·B·托尼(1777—1864)宣布:“黑人没有白人应予尊重的权利,黑人奴隶系其主人的财产,这一财产权在宪法中得到明确肯定。”[5]

针对上述判例,我们可以提出这些问题:1795年出生于弗杰尼亚的黑人德雷·斯科特为何不是美国公民?为何他来到自由州仍然逃脱不了奴隶命运?最高法院判决依据的是宪法,这部宪法是什么性质的宪法?对黑人等少数民族地位是如何规定的?美联邦最高法院的德雷·斯科特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1787年的《合众国宪法》。该宪法关于少数民族法律规定主要条款和观点有三:第一,1787年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按人数分配众议院名单的时候,黑人按3/5计算,而未被课税的印第安人则不计算在内。这说明黑人和印第安人都没有被看成是美国公民,不能享受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得不到宪法保护。依据这项规定,德雷·斯科特虽然生于美国长于美国,但是由于其是黑人,就不能享受公民待遇。

第二,该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凡根据一州之法律应在该州服役或服劳役者,逃往另一州时,不得因另一州之任何法律或条例,解除其服役或劳役,而应依照有权要求该项服役或服劳役当事一方的要求,把人交出。这项规定就成为缉捕逃奴的宪法依据。[6]依据这项规定,德雷·斯科特由于出生在蓄奴州,即使他来到自由州仍然逃脱不了奴隶的命运。

第三,该宪法第一条第九款规定:对于现有任何一州所认为的应准其移民或人境的人,在1808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这实际是为在1808年前不禁止奴隶贸易开绿灯,公然纵容奴隶贸易。

一个自称“人人生而平等”的国度,为何其宪法竟含有赤裸裸的种族主义条款呢?

从殖民地时期经过独立战争到南北战争前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北方多数州实行的是共和制,南部各州基本实行的是农奴制,蓄奴与废奴的斗争成为美国民主主义和种族主义的最早表现形式。

独立战争结束后,美国开国元勋就意识到农奴制对美国共和政体和民主精神的威胁。托马斯·杰斐逊在起草《独立宣言》的草稿时就提出废除农奴制和奴隶贸易,但是在后来讨论时,遭到南方政治势力的反对,也遭到北方与奴隶贸易有联系的代表的反对,双方博弈的结果是:废除蓄奴制在《独立宣言》颁布稿中未得到体现。杰斐逊气愤地说:“谴责对于非洲人的奴役的条款,为了讨好于南卡罗来那和佐治亚而被删掉了,因为南卡罗来那和佐治亚人从未想限制奴隶的进口,相反地仍然想把它继续下去。我相信我们的北方同胞对于这些谴责也很敏感,因为尽管他们的人民自己很少拥有奴隶,却运送大量奴隶到别人那里去。”[6]《独立宣言》宣布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但是没有对“人人”作解释,这就给是否废除蓄奴制留下了一个法律盲区。1787年的《合众国宪法》就钻了《独立宣言》这个空子,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称之把自由与蓄奴制融为一炉,是自相矛盾的“一堆妥协的意见”[7]。1787年《合众国宪法》实际确定了“人生而平等,除黑人”的原则[8]。上述德雷·斯科特判决就是依据这一原则裁定的。

人生而平等,不仅黑人除外,而且印第安人、华裔等所有少数民族均除外。印第安人是美国土著,他们当年用玉米、美酒和微笑款待欧洲移民,但是他们获得的只是白人种族主义者愚弄欺骗、赶尽杀绝的种族灭绝政策。华裔对美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对加利福尼亚的经济发展以及在后来修建贯通美国东西部的太平洋铁路时,付出了血与泪的代价,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是他们遭遇的是无情的排斥与残酷的袭击。在种族主义者眼里,华人同黑人、印第安人一样是可以任意欺负的“劣等民族”。加利福尼亚大法官休·C·默里就曾于1854年公开宣布,由于华人同印第安人肤色接近,因此黑人、印第安人、华人无权在法庭作证。[9]至少可以这样概括:南北战争前,美国种族主义的民族政策是蓄奴制度,黑人、印第安人、华裔等所有少数民族只是“主人”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不仅没有公民身份,就是生命权、自由权等最基本的人权都无法保障,教育权利也就更无从谈起。

德雷·斯科特判决导致废奴与蓄奴之间的斗争不可能通过法律来调节,只有在战场上一决高低。1861年南北战争爆发。1863年1月1日,林肯总统颁布《解放宣言》,敲响蓄奴制的丧钟;内战一结束,1865年12月18日宣布蓄奴制在整个合众国为非法的第十三条宪法修正案获得通过;1868年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赋予所有在美国出生的人以公民权。至此,废奴运动取得决定性的胜利。黑人等少数民族取得了公民权,相应地也取得了一定的教育权利。

种族隔离政策与少数民族教育权利

南北战争结束后,黑人等少数民族取得了一些公民权和一定的教育权利。那么,他们和白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吗?请看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判例。

普莱西是路易斯安纳州常住居民,是黑白混血儿。1892年6月7日,他花钱乘火车从新奥尔良到考云屯,由于拒绝坐在指定的“黑色”车厢而遭逮捕,新奥尔良地方法院法官弗格森依据路易斯安纳州议会的一项“在火车乘客中实行白人和黑人隔离”的立法,判其有罪。普莱西不服判决,上诉至美最高法院。1896年5月18日,美最高法院裁定上述路易斯安纳州议会的立法并不违宪。9名法官中的8名赞成,所持理由是,在交通运输、公共福利设施中,只要对白人和黑人是平等的,实行种族隔离就符合宪法。实际上确认“隔离但平等”合宪性。

美国最高法院对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判决实际确立“隔离而平等”原则,这是历史发展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民族政策的必然产物。南北战争埋葬了反动的蓄奴制,但是这并不能说种族主义销声匿迹了,相反,这一幽灵以新的面目出现,这就是“隔离而平等”。1875年田纳西州制订法令,规定在火车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实行种族隔离,而1877年联邦最高法院在一宗判例中声称:任何一州都没有禁止在公共交通车辆上实行种族隔离的权利。此种判决助长了种族隔离,南部诸州纷纷效尤田纳西,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使美国黑人经历了从受奴役到被隔离的命运。再看美国印第安人,他们自殖民时期开始到19世纪末西进运动完成,则经历了种族灭绝到种族隔离的命运。“隔离而平等”原则是打着“平等”的幌子搞“隔离”,把刚刚获得公民权的黑人等少数族裔置于“另类”、“异类”的地位,实际是具有美国特色的种族歧视。

“隔离而平等”在教育上主要体现在黑白学生分校读书。从立法上看,黑白分校起源于19世纪30〜40年代。那时美国出现涌人小学的普及初等教育的热潮。北部部分州如费城和哥伦比亚,西部部分州如俄亥俄,通过立法程序制订黑人教育政策,规定黑人既可上白人学校。也可单独设立黑人学校,但是选择权在于社区白人家长。这实际上导种族隔离教育的源头,但是相比较南方诸州蓄奴制下完全剥夺黑人受教育权的政策无疑有进步。南北战争后,种族主义者退而求其次,大搞种族隔离和黑白分校。1885年,南部诸州相继制订法律,在公立学校实行此种制度。1895年佛罗里达州通过法律把种族隔离制度推广到私立学校,对那些不遵守法律、仍然让白人学生和黑人学生合校的校长和教师实行惩罚。紧随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隔离而平等”这一判决,美国南部17州和非南方的4州制订了黑白隔离的教育法,连首都所在地哥伦比亚特区也不例外。还有11州法律虽未明文禁止隔离,但默许其存在。只有16州法律明文禁止隔离。

“隔离”就“平等”吗?以学校教育为例,美国政府为黑人儿童设立的学校数量少,经费严重不足,师资短缺,缺少起码的教学设备,大批黑人学龄儿童无法进入学校。学校种族隔离制度使黑人子女失去了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给黑人的未来带来了极其严重的灾难性的后果。事实证明,“隔离”不等于“平等”,种族隔离政策导致教育权利不平等,严重侵害了少数民族的教育权利。

在《解放宣言》颁布33年后的1896年,美最高法院竟然确定“隔离而平等”的原则,为美国教育和日常生活实行种族隔离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黑人及其他少数民族在南北战争之后又遭受了长达近一个世纪的体制性歧视和迫害,无疑开历史倒车,也开了美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倒车,不得人心,抗议者众多,然而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其结束之后由于战争及战后建设的迫切需要才有改变。

1941年,为争取黑人等少数族裔全面参与国防事业以赢得战争的胜利,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颁布一道“禁止种族歧视”的总统行政令,禁止在国防工业中因种族、肤色、信仰或者原国籍而实施不平等待遇。1948年杜鲁门总统又颁布总统行政令,在武装部队中建立“总统待遇机会均等委员会”,以所谓“最高水准的民主”,消除军队种族歧视。20世纪50年代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和确立社会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布朗诉托皮卡教委一案的裁决,终于推翻了58年前对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裁决。

1951年,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四年级黑人女学生琳达·布朗为了不再步行很远或乘车到黑人学校去上学,要求进一所就在她家附近的白人学校读书,遭到拒绝。女孩父亲向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提出控诉,结果失败。后上诉到美最高法院。1954年5月17日,最高法院就琳达·布朗案一致裁决宣布黑白隔离的“种族隔离教育”违背宪法。裁决书指出:“隔离是不平等的”。即使楼房、交通、课程表、教师资格大体相同,但是“分隔教育就其本质而言是不平等的”。第二年,最高法院指示南方各州以“稳妥的速度”取消学校的种族隔离。

尽管美国最高法院1955年明令南方各州以“稳妥的速度”取消学校的种族隔离,可是,南方各州种族主义对布朗案的判决进行了大规模的抵制。此后10年,南方11个州中只有2%的黑人学生真正进入黑白合校的学校学习。为了对付南方州对布朗案判决的抵制,联邦政府不得不多次动用全副武装的军队,保护黑人学生进人南方州公立学校读书。无论怎么说,美国最高法院布朗诉托皮卡教委一案的裁决从法律上判定“隔离是不平等的”、“分隔教育就其本质而言是不平等的”,判决种族隔离民族政策以及种族隔离的教育体制违宪,为黑人等少数族裔争取和享受与白人平等的教育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无疑是继南北战争胜利后民主主义对种族主义的又一场历史性的胜利。

优惠政策与“逆向歧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布朗诉托皮卡教委一案的裁决虽然废除了种族隔离制度,但是即使黑人儿童进入白人学校仍然得忍受种种歧视和侮辱。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近一个世纪的种族隔离与歧视已经积淀成社会心理,要想根除,得有广泛持久的社会性民众运动,从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到60年代美国爆发了持续数年的反对种族歧视、争取平等权利的民权运动。在这场运动中,反对种族歧视的肯尼迪总统和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先后遇刺身亡,用鲜血和生命换来《民权法案》的通过以及基于其上的政府政策《肯定性行动》。《肯定性行动》政策目的是帮助在美国历史上长期受到歧视的少数民族、妇女等弱势群体更快地改变在政治、经济、教育和社会等方面的劣势地位。具体地说,就是在升学、就业、晋升、颁发奖学金以及接受政府贷款和分配政府合同时,在竞争能力和资格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黑人、印地安人、拉美裔和亚裔以及妇女有被优先录取、录用、晋升、优先得到贷款或政府合同的权利。就民族教育而言,《肯定性行动》的初衷是给少数族裔一些优惠政策,促使其文化与教育水平有较大的发展,然而实践中却引起了出乎意料的舆论和法律争执,这就是优惠政策是否等于“逆向歧视”。请看加利福尼亚州大学董事会诉贝基案。

艾伦·贝基,1941年生于美国佛罗里达州,其祖辈是来自北欧挪威的移民,从小勤奋好学,成绩出类拔萃,曾进入过全美中学生荣誉奖学金竞赛的决赛。贝基曾以优秀成绩结束医学院预科课程且在医学院入学考试中取得佳绩。在科学知识部分,他的正确率为97%;在语言能力部分,正确率为96%;在数学部分,正确率为94%。1972年底,贝基向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正式提出了1973年度人学申请。没想到,加州大学没有录取他。贝基后来却从戴维斯分校学生事务办公室打听到原因。原来,在医学院当年100名的录取名额中,有16个特别名额专门分配给了黑人等少数族裔学生;而在被录取的16名少数族裔学生中,绝大多数人考试成绩远远不如自己。1973年底贝基向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提出了1974年度的人学申请。然而,贝基最后得到不予录取的回复。他把加州大学告到了地方法院,控告加州大学搞逆向种族歧视。1975年,地方法院一方面判决加州大学设立的录取定额制度违法,另一方面并未判决戴维斯分校医学院应当录取贝基,结果控辩双方都不满意,继续向加州最高法院上诉。1976年,加州最高法院判加州大学败诉,加州大学董事会不服,于1978年把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978年6月,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对贝基案做出了一个双重判决。法院判决书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判决加州大学设立的录取定额制度违反民权法,加州大学医学院必须录取艾伦·贝基;第二部分却依据由宪法第一修正案引申出的学术自由原则,判决加州大学有权实行一些使学生来源和校园学术环境多元化的特殊政策,在录取新生时可以把种族作为一个因素来考虑,但不能把种族作为唯一因素。

对《肯定性行动》给予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优惠政策,美国社会舆论一直争论激烈。怀疑派认为这是不公平的,是搞“逆向歧视”。他们认为美国是自由竞争的社会,要凭借个人奋斗和平等竞争去争取成功,就像赛跑,人人都应该站同一起跑线上,凭什么要照顾你们先跑一步?再说族裔的差别仅仅是肤色吗?赞成派认为这是必要的历史补偿。也就像赛跑,数百年来,美国黑人、印第安人等少数族裔一直让着白人先跑,不仅如此,长期以来处于受奴役、受剥夺和被歧视的地位,为白人主流社会的跑步做了铺路石,但当他们终于依据法律站起来时,不仅面临现代科技社会激烈竞争的挑战,而且判断胜负的标准皆由白人主流社会来定。考虑历史和现实,起点实际是不一样的,为什么不能让他们再先跑或多跑几步?当然,真正一言九鼎的还是美国最高法院,但是它也说不清楚。上述最高法院关于贝基案的裁决,一方面判决加州大学依照“肯定性行动”政策设立的录取定额制度违法,一方面又规定可以将种族作为考虑升学申请的一个因素,实际上又反过来支持了“肯定性行动”政策。贝基案前后,美最高法院也遇到过数起类似案子,但皆以种种借口未予受理。为何美最高法院自相矛盾或者说“糊涂僧判断糊涂案”呢?因为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仅决定着一个具体案件的胜负,而且更主要是决定着美国未来的民族政策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走向,不到时机成熟不能轻下结论,宁可慢不可错、不可乱。而一直到现在民意相争难分高低,形势尚未明朗,这不能不令“老成谋国”的美最高法院举棋不定、首鼠两端。这也说明,当代种族主义到底是披的什么“皮”尚不清楚,民主主义和种族主义的阵线不再像以前那么泾渭分明,其间矛盾也就更加错综复杂。

综上所述,民主主义与种族主义的斗争在美国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各个历史阶段斗争的焦点不一样,与之同步,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焦点问题在各个历史时期也是不一样的。在南北战争前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少数民族教育权其实是被蓄奴制剥夺了的;南北战争后到20世纪50年代中叶由于种族隔离政策又造成少数民族教育权事实上的不平等;20世纪50年代中叶《肯定性行动》给少数民族一些教育优惠政策,又引起优惠政策是否等于“逆向歧视”的论战,这是少数民族教育立法遇到的深层次问题,解决之仍然有待时日。总的看来,少数民族教育权利从无到有、从不平等到趋于平等,这说明美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遇到和解决的问题在步步深入,也说明民主主义在和种族主义的斗争中由弱趋强,这也是美国社会发展和国际社会文明发展的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美]J·艾捷尔编,J·卡尔顿点评,赵一凡,郭国良主译.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Z]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26,127,14.

[2] 史静寰.当代美国教育[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277.

[3][5][美]J·艾捷尔编,J·卡尔顿点评,赵一凡,郭国良主译.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Z]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26,127,145.

[4]张友伦等.美国社会的悖论——民主、平等与性别、种族歧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前言.

[5][9]张友伦等.美国社会的悖论——民主、平等与性别、种族歧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197-193,304.

[6]刘怍昌.杰斐逊传[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131.

[7][8][美]J·艾捷尔编,J·卡尔顿点评,赵一凡,郭国良主译.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Z]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127,145.

A Historical Study on the Problem ofAmericanEducational Legislationfor Ethnic Minorities

WU Ming-hai

Abstract:The contradictory between democracy and racialism, one of the fundamental problems in American developmental history, presents the basic problem of educational rights in the whole course of American educational legislation for ethnic minorities. During different historical stages, the basic problem of educational rights presents concrete problems with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slavishness and educational rights of ethnic minorities, separate and educational rights of ethnic minorities, and preferential treatment and Hreverse discrimination”.

Key words: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ethnic minoritieseducational legislation;educational rights;democracy;racialism

责任编辑:孙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