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族教育政策是发展、调控民族教育事业目标、路线、方针的行为准则。系统梳理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对其他地区民族教育政策的制定乃至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研究以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的民族教育相关政策文件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Nvivo11.0软件进行文本分析,梳理并总结出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发展历程:起步和探索阶段(1947-1956年)、困顿与挫折阶段(1957-1966年)、恢复与发展阶段(1977-2000年)、繁荣与创新阶段(2001年至今)。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呈现出政策价值理性不断凸显、政策适切性不断加强、政策环境不断优化的演进逻辑。为促进民族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应加快民族教育立法,构建民族教育政策督导评估机制,加强民族教育政策科学研究。
关键词:内蒙古;民族教育;教育政策;演进逻辑
我国民族教育生存的特殊环境及其承担的特殊使命,使其成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点关注对象。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现象,民族教育发挥着教书育人、文化传承及社会教化的关键作用,以其独特的功能定位支撑着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的稳定安全[1]。内蒙古自治区自1947年成立以来颁布了一系列民族教育政策,较早地建立健全了包含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较为完备的民族教育体系,为我国其他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提供了诸多借鉴。因此,认真梳理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的发展理路,探究内蒙古民族教育的发展规律,对于讲好“中国民族教育故事”和构建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笔者以1947年至今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相关政策文件为研究对象,运用Nvivo11.0软件,依据文件发布时间、文件主题词和政策话语对其进行具体分析,剖析政策内容及其变化过程,从而理解它的具体走向,洞察政策意图和本质,以期为制定合理的民族教育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一、研究设计
(一)政策文本的来源
政策文本是因政策活动而产生的文献记录,既彰显了政策制定者价值取向,又记载了事实问题及其应对举措[2]。为保证样本选取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本研究对于政策文本的选取遵循以下原则:(1)关联性。即与民族教育相关的政策文件,如将带有“少数民族”“三少民族”“蒙古语文”“蒙汉学生”“蒙古族中小学”“蒙古语授课”等相似关键词的政策文件进行统计和浏览。(2)权威性。即指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民委、教育部关于民族教育的法律法规、主要政策文本,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等部门制定发布的法律条例和政策文本为准进行统计。(3)完整性。文本的选择时限为1947年至今,涉及我国内蒙古民族教育相关的各类法律、法令、措施、办法、指示、意见以及会议报告、政府大型发展规划等均为收集的对象,以保证文本系统的基本完整。最终,收集汇总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关于民族教育发展相关的国家政策文本127份[3],内蒙古自治区出台的地方政策文件50份[4]。政策原文可从《中国民族教育政策法规汇编》《中国民族教育发展报告(2017)内蒙古卷》《内蒙古民族教育工作手册》等书籍以及中国政府,教育部,国家民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厅、财政厅官网等网络平台公开查阅。
(二)研究工具与方法
1.研究工具。本文运用质性分析软件Nvivo11.0进行政策文本的分析。首先,利用Nvivo11.0软件导入相关文本资料,对其仔细阅读并进行标注和初步编码,形成自由节点(Free node)。其次,通过对各自由节点的进一步组织范畴,建立类属关系,编整成结构性的树状节点(Tree node),表达质性研究概念间的相互关系。最后,经由亲子节点关系的反复进行,编码完成后建立关系模型,运用可视化手段呈现文本变化情况。本研究将遵循开放编码(open coding)、轴心式编码(axial coding)和选择式编码(selective coding)三级编码步骤,对1947年以来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文本进行层级编码,在此基础上,构建起“公正-包容-发展”三向维度的政策分析框架,分析文本间显性及隐性关系,以揭示不同年代背景下内蒙古民族教育的具体要求、实施导向与政策变迁逻辑。
2.研究方法——批评话语分析法。批评话语分析法(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 Method)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将话语作为构成社会实践活动的符号成分(semiotic elements of social practice),是一门旨在研究和解释社会问题的跨学科语言研究。本研究采用批评话语分析法,对政策文本内容深度话语分析,揭示文本背后所体现的语言、权力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5]。将1947年至今内蒙古民族教育相关政策文本建立一套编码系统,以时间为线索对内蒙古民族教育公共政策中“教育价值取向”“教育质量”“教育内容”“教育组织形式”“教育对象”“教育资助”等六个维度进行深入研究,梳理出各个维度在发展历程中的特征与变化,在社会历史语境下对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的演变进行内容、结构、意义等方面的解读。
二、研究过程
(一)政策文本的筛选
为便于研究,本文遵循权威性、高相关性的原则,从127份国家政策文本中选取23份具有代表性的政策文本,与50份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文件一并进行深入编码研究。需要说明的是,因手段和资源的限制,最终选择的文本存在不够全面的情况,但可以肯定的是,所筛选出的73份文件基本涵盖了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民族教育发展的主要政策文本,也基本能反映出政策的演进逻辑。
1.政策文本制发主体。这73份文件,根据政策制发主体统计,具体情况是: 全国人大(包含与其他主体联合制发,以下各项均按此标准)发文2份、国务院(含原政务院)发文6份,国务院相关部委发文25份,其中教育部(含原教委)发文16份、人社部发文2份、中央统战部和中央组织部各发文1份;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发文3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含原人民委员会)发文25份、教育厅发文22份、财政厅发文4份、人社厅发文2份、商业厅和供销社发文各1份。从发文情况看,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民族教育得到迅速发展,教育部、国家民委始终是民族教育政策制定的引领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厅是民族教育政策的发文主体。自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中共中央及内蒙古自治区各相关部门也逐渐开始关注民族教育政策的制定,1984年前,民族教育政策制发主体主要是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和教育厅,1984年后,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和财政厅逐渐参与到民族教育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进程中,各部门联合制发文本机率逐渐增大,说明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事业越来越受到重视,内蒙古民族教育体系逐渐得到完善。
2.政策文本的历年数量分布。文本制发数量能够反映出政策制定者在某一时间点对该主题相关问题的关注程度和政策文本的适时性。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其民族教育政策文件制发数量经历了高低起伏的变化,分析政策文本的历年数量分布,能够帮助我们更直观了解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教育的关注重点及演进历程,具体见表1。
表1 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文本的历年数量分布
(二)政策内容编码
编码是标签或标示在研究中所汇集描述性或推论性资料的意义单位,是一种资料减量与复杂的混合,系一种裂解资料、赋予新概念及发现新问题的方式。本研究借助Nvivo11.0质性软件分析工具,对选定的73份政策文本内容逐级编码。第一步,进行开放式编码。将73份政策文本导入到“内部材料”,通过对文本内容的逐字裂解,利用“新建节点”(New Node)选项对政策内容设置节点,初次编码形成自由节点。其中,1次编码生成1个参考点,笔者手动编码838项,形成了不计重复的自由节点302个,参考点838个。第二步,进行主轴式编码。依照自由节点的相似条件与脉络,划分出适当的范畴,并找出联系范畴和次范畴之间的联结及其是否有关系存在,通过“节点-复制-粘贴”或“节点-复制-合并至新节点或合并至选定节点”对所形成的自由节点进行归类,形成同一类属并用更具抽象性和概括性的概念加以命名,经由亲子节点关系重复进行从而形成树状节点,它既能表现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又能依据其属性丰富该类属。在这一阶段,我们将对已有的节点和参考点进行反复比较、归纳和概括后形成若干树状节点。第三步,进行选择式编码。同样执行第二步操作步骤,建构所有节点的概念架构,形成“教育价值取向”“教育质量”“教育内容”“教育组织形式”“教育对象”“教育资助”策环境的密度大。两个主体部分与其组成要素之间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各子节点在图中分六个维度,最终形成由6个一级范畴、28个二级概念、80个三级节点构成的政策内容的编码层次结构(图1)。各部分所占的区域面积大小表明参考点数量的差异,即政策内容的参考点密度比政别占据一个独立的区域。
图1 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文本编码层次结构
(三)节点结构变化
通过对节点结构变化的分析,可以窥见文本内容的不断更迭。研究者可以利用这些政策文本中信息的变换把握政策制定者的意图和政策环境的变化。受经济、社会、文化等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政策目标与政策内容会有巨大的变化。通过对政策文本资料的详细编码与客观分析,将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1947年以来)的编码要素划分为1947-1956 年、1957-1976年、1977-2000年、2001年至今四个阶段。由于选择性编码形成的六个主要树节点的层次结构大致相同,为了进一步细致研究其内部结构的变化,本研究对一级子节点、二级子节点乃至更深入的概念进行变迁比较。四个阶段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文本编码变迁的过程,具体见表2。以“教育内容”为例,在第一阶段(1947-1956 年),该节点只有两个一级子节点即“双语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第二阶段(1957-1976年)衍生出“生产劳动教育”一级子节点;第三阶段(1977-2000年)又增加了“实用技术教育”“民族传统文化教育”两个一级子节点;第四阶段(2001年至今)一级子节点不再变化。另外,一级子节点之下也有相对应的节点层次且随着时间的变迁,层次内容逐渐丰富,如“短期培训”一级子节点,第一阶段有二级子节点“干部培训”;第二阶段在“干部培训”子节点下衍生出 “双语干部培训” 下位节点;第三阶段,增加了“民族工艺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两个二级子节点;第四阶段,“校长培训”“民族干部培训班”“政治训练班”“牧业实用技术”“民族职业培训班”使二级节点的内容更加丰富。需要注意的是,在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发展变迁历程中,一些节点的结构虽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但其内涵却在不断地丰富和延伸。
表2各时间段节点层次结构变化情况(部分)
三、研究结果
(一)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发展历程
1.起步和探索阶段(1947-1956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之初就高度重视民族教育工作,内蒙古民族教育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第一,确定了重点发展民族教育的工作方针。1949年3月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次教育工作会议上确立了民族教育在全区教育工作中的重点地位。1952年颁行《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五年计划纲要(1953-1957年)》,进一步强调要重点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在经费支持、基础建设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第二,注重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1947年在《政府执政纲领》中明确规定:“推广蒙文报刊和书籍,研究蒙古历史,在蒙校普及蒙文教材以发展蒙古文化。”随后成立蒙古文小学课本编译处,开展蒙古文各科教材的编写工作。1949年3月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次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发展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少数民族学校要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采用民族语文教材。”195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纠正忽视使用民族语文的现象的通报》,针对忽视蒙古语文学习的现象即使发现并纠正。第三,重视少数民族干部教育,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的指导下,至1956年,内蒙古自治区累计培养“各族干部十三万多人,其中蒙古族干部二万多人,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四千八百余人”[6]。这一时期,在中央和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下,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发展过程。
2.困顿与挫折阶段(1957-1966年)。1957年后,内蒙古民族教育事业面临一系列问题,“一般化”现象日益凸显,要求过高过急,民族教育质量下降,牧区教育特殊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等。针对这些问题,自治区颁布一系列政策文件,以期矫枉过正。第一,建立了蒙汉语文评价制度。通过《蒙古族中小学蒙汉语文升级升学考试办法(草案) 》(1963年)、《关于从1964年起蒙古族中学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加试蒙古语文的通知》(1963年)等文件的颁行与实施,建立了蒙汉语文升级升学考试办法,将蒙古语文正式加入中学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当中。第二,加大了对牧区教育的奖助力度。先后下发《关于牧区小学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1962年)、《关于发布牧区办学试行方案的通知》(1963年)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及其他少数民族中小学奖学试行办法》(1963年),加快牧区学校的基建工作进程,奖励品学兼优的牧区学生,成立牧区小学人民助学金,照顾多子女和经济困难牧民子女的学习问题。第三,大力发展民族师范教育。通过《关于当前民族师范教育几个问题的报告》(1963年)等,对民族师范教育的规模、布局进行部署,规范民族师范学校的学制、教材以及教学用语等问题。
在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1947年后制定和采取的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措施均被认定为 “资产阶级黑路线”,各级各类民族学校被诬蔑为民族分裂基地,被迫撤销或停办[7],民族教育事业遭到破坏。
3.恢复与发展阶段(1977-2000年)
改革开放以后,内蒙古民族教育重获生机与活力。在1978年全区教育工作会议上,自治区政府拨乱反正,充分肯定了过去制定的民族教育方针政策及其所取得的成绩,相继发布《全日制蒙古族及其他少数民族中小学暂行工作补充条例(试行草案)》(1978 年)和《关于恢复和发展民族教育的几点意见的报告》(1980年),对新时期内蒙古民族教育的全面发展做出战略性部署。1981年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上发布的 《关于自治区教育工作的决议》中强调要对民族教育采取“积极恢复、稳步发展 ”和“优先发展、 重点扶持 ”的方针[8]。
第一,推行“两主一公” 的牧区办学模式。内蒙古自治区相继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区第二次牧区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关于调整牧区小学布局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牧区办学逐步形成“寄宿制为主、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中小学”的“两主一公”办学模式,并于1984年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二,大力发展民族职业教育,培养实用技术人才和专业技术干部。中央及自治区政府先后颁发了《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1980年)、《关于贯彻落实全区第二次牧区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1985年)、《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1992年)等文件,强调按照“燎原计划”的发展思路,积极实行“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发展多层次的职业教育和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三,加强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在《全日制蒙古族及其他少数民族中小学暂行工作补充条例(试行草案)》(1978年)、《关于恢复和发展民族教育的几点意见的报告》(1980年)、《关于贯彻落实全区第二次牧区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1985年)等政策文件的指导下,通过采用加强各级各类民族教师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待遇、补给民族教师编制等方式提高民族师资质量与水平。这一时期,民族教育工作逐步走向“提质量、促发展”的新阶段。
4.繁荣与创新阶段(2001年至今)。进入21世纪,内蒙古民族教育逐渐走上追求质量、效益、特色相统一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内蒙古自治区坚持 “优先重点”的发展方针,不断完善民族教育政策与法规,重视人才培养质量,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层次结构合理,彰显鲜明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完整的办学体系。
第一,适时研究制定一系列加强内蒙古民族教育工作的法规和政策。21世纪以来,内蒙古自治区颁布了30多个文件,对区内民族教育各发展要素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2016年)的出台标志着内蒙古自治民族教育正式迈入法制化轨道。
第二,形成与民族教育政策相配套的经费支持体系。内蒙古自治区下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蒙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水平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1-2015)》(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2016年)等,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金、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民族学校专项建设资金等,深入贯彻“两免一补”政策,针对寄宿生、贫困生、双语授课生、普通高校民族班/预科班学生等设立了专门的助学金,为区内民族教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经费支持。
第三,重视培养少数民族特色化人才。内蒙古自治区颁行《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学生培养和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2017年),组织实施国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和民族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各学段民族教育人才培养标准,探索蒙古语授课特色化专业化,对蒙古语授课大学生就业创业给予指导和扶持,旨在培养高质量、高水平、蒙汉兼通的特色人才。
(二)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的价值理性不断凸显
教育政策是各种相互冲突的教育利益的协调,是具有价值负载的[9]。按照韦伯的观点,政策价值选择分为“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工具理性即一种强调手段的合适性和有效性而不管目的恰当与否的合理性;价值理性则是一种强调目的、意识和价值的合理性[10]。长期以来,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在价值选择上一直存在着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博弈。从教育目标的设定上看,21世纪以前,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在确定民族教育目标时更多关注的是民族教育的工具理性,将民族教育作为一种服务于国家建设和少数民族事业的手段,诸如政策文本所描述“为了国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与实现共同纲领、民族政策的需要”“以便帮助各少数民族的解放事业与建设工作”等。21世纪以来,受国家素质教育热潮的影响,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的价值理性开始凸显,教育目标的设定不仅会考虑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更会考虑教育主体自身的需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多样化特色化办学”“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等此句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政策文本中。从培养定位来看,21世纪以前,内蒙古民族教育是以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为导向培养人才。1947-1956年,内蒙古民族教育刚刚起步,尤为关注的是管理干部的培养,通过民族干部培训班、业余大学、政治训练班的形式,培养培训了一大批普通政治干部、民族教育管理干部;1976-2000年,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内蒙古自治区经济与社会的振兴需要大量蒙汉兼通的专业技术型人才,自治区政府将发展重心转移到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双语教育上来。21世纪以来,内蒙古民族教育开始关注不同群体的教育诉求,逐步彰显出民族教育的价值理性和人本价值。内蒙古自治区通过颁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2007年)、《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2016年)等政策举措,保障了女童、残疾儿童、留守儿童、随迁子女等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利,促进了教育公平与平等。实际上,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在本质上并没有优劣之分,只是工具理性追求教育的工具效应,遵循的是效率逻辑,而价值理性更多的是对教育本体价值的捍卫与关怀。1947年以来,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的价值选择一直处于两种合理性的彰显与统一的动态过程中,都是特定社会条件下的一种价值取向,反映的是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目的与手段、终极目的与现实利益、合目的性思维与合规律性思维之间的关系[11]。
(三)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的适切性不断加强
适切性是教育政策科学合理安排有限教育资源的保证。我国作为多民族国家,受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影响,各民族间教育发展水平存在差距[12]。民族教育政策的适切性是指“在充分考虑我国民族教育发展中特殊的自然、历史、文化、社会等原因基础上,所采取的发展措施的贴合度”。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民族教育政策制定者动态考虑各方面因素,制定的政策举措越来越贴切于不断变化的民族教育发展现实,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政策设计的适切性不断提高,由事后干预向前瞻性指引转变。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设计呈现干预性设计到发展性设计的转变,适切性不断强化。21世纪以前,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设计主要以事后干预为导向,1947-1966年颁布的一系列政策重心在于弥补与普通教育差距、克服“一般化问题”、忽视民族语言和文化的学习等特殊问题;改革开放至新世纪伊始,政策设计则以矫枉过正为目的,解决“文化大革命”时期遗留问题,使民族教育重获生机与活力,这一时期的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设计以滞后性跟从为主。进入21世纪,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进入繁荣和成熟时期,政策设计更多地聚焦于民族教育发展的长远规划,出台内蒙古教育事业“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及《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2010-2020年)》,从组织领导、人才培养、招生就业、保障体制等各个方面提出前瞻性指引谋略,政策设计的适切性不断增强。
第二,政策话语的适切性持续提升。民族教育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参与,其政策话语涉及的相关主体越全面,才能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政策的适切性越强。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话语呈现出一元向多元的变迁过程。1947-1966年,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话语以政治学话语为主导,涉及管理体制搭建、政治干部培训等。改革开放后,政策话语以经济学为主,如“为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作为现阶段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把发展职业教育同振兴当地经济紧密结合起来”等。20世纪以后,政策话语趋于多元,除教育学、政治学、经济学话语外,还涉及社会学、伦理学、文化学等话语体系,社会学政策话语主要从和谐、稳定的民族关系角度论述民族教育与固国安邦的关系。伦理学政策话语主要阐述教育如何立德树人,如何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等。文化学政策话语主要阐释教育与文化的关系,论述教育如何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如何促进文化交融创新等。在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变迁历程中,政策着力点不断精准化,愈加符合新时代社会发展指向,满足少数民族群体对民族教育政策生成的多样需求。
(四)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环境不断优化
政策环境指政策生成、运行、发生作用的过程中一切条件的总和[13],主要包括制度环境、文化环境、社会环境等,只有将政策问题放到具体的历史环境中加以考察和对比,才能分析政策选择的必然性和偶然性[14]。1947年以来,内蒙古民族教育制度环境不断优化,促进区内民族教育质量效益特色化发展。首先,制度环境日益良好。改革开放之前,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多缺乏操作性。改革开放之后,在《宪法》及其下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义务教育法》(1986年)、《教师法》(1993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高等教育法》(1998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等以及“依法治教”理念的指导下,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4年)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2016年),为民族教育的发展创设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其高质量、高水平发展。其次,文化环境逐渐交融创新。教育是“以文化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内蒙古自治区颁布的《关于在中小学中进一步贯彻蒙汉学生分校分班原则的决定》(1955年)、《关于发布牧区办学试行方案的通知》(1963年)、《关于恢复和发展民族教育的几点意见的报告》(1980年)等,倡导蒙汉分校或合校分班办学模式,这对传承和发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提高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率和影响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92年,国家教委下发《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国家开始提倡构建相互学习和促进的民族关系,不同民族的学生合校合班,营造了更为开放包容的文化环境,学生可以学习和了解不同民族的文化。201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主张“传承建设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教育在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民族文化与中华文化相统整,将双重语言与双重文化相统整,将“民族性”与“国家性”相统整,帮助学生树立“大文化观”。另外,社会环境日趋支持和理解。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愈加重视民族教育的发展,形成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之初,便确立了重点发展民族教育的工作方针,民族教育得到迅速发展。1992年,国家教委颁行《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提出“民族教育优先发展”工作方针,在此方针的指导下,内蒙古自治区优先发展、重点扶持蒙古族及其他少数民族教育,在经费支持、基础建设、教师供给及教材编译等各个方面予以大力支持,自治区民族教育进入迅速发展的时期。回首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变迁,政策环境接续变换,政策的生成与变迁均受到环境的影响。如今,制度、文化、社会及其他环境因素不断优化,为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打造出更加开放、包容的政策环境。
四、结论与展望
通过编码处理与客观分析,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变迁遵循着精英主义与渐进主义理论的政策研究分析范式。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制定及执行遵循“由上而下”的路径,政策制定者设定政策目标,政策执行者实现目标,政策目标往往彰显的是精英群体的意愿和诉求,但政策推进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主性政策行动原则[15],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是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有机构成,符合民族教育发展的逻辑。切实考虑民族教育本体价值及政策对象的个性化发展诉求,从教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文化性等各个角度构建政策话语体系,彰显政策价值理性,才能将政策的执行偏差降到最低。另一方面,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环境的影响,基于环境的变化,相关部门对以往政策文件做出局部的适应性调整[16],以达成不同历史时期的现实诉求。在通常情况下,环境的变化是循序渐进的,对政策的影响也是潜移默化的,这体现出政策演进的连续性,也反映了政策调整的适切性。在对内蒙古民族教育政策针对性分析与全国民族教育事业综合性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未来走向进行展望。
第一,加快民族教育立法。民族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施行需通过法治途径、法治手段来实现。要加快制订“少数民族教育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对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成果予以承认,以进一步完善民族教育政策法规体系,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学生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公平。
第二,构建民族教育政策督导评估机制。首先,规范政府内部政策督导评估机制,各级政府民族教育司(处)下设民族教育政策督导评估机构,专项负责区域内民族教育政策的制定及其执行情况的研究与评估,对于民族教育政策执行不力行为予以严惩。其次,充分发挥各种群众性学术团体如民族教育学会、双语教育学会、民族中学协会等在民族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监督评估作用,特别是应发挥它们的专业评估优势及社会监督职能[17]。
第三,加强民族教育政策科学研究。在我国民族政策、教育政策以及民族教育政策的指导下,了解少数民族教育的实际情况,围绕民族教育政策的重大理论和应用性问题,如民族教育政策体系研究、民族教育特殊性政策研究、民族教育政策及立法关系等,对其进行深入挖掘[18]。具体举措:一要成立“民族教育政策研究专项小组”,配备一定比例民汉兼通的民族教育相关专家、学者;二要设置“民族教育政策研究专项资金”,为研究的持续性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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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