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对民族院校的影响及“破茧”路径
作者:胡炳仙 陈达云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7年第10期

摘 要:重点学科建设是学科社会建构的重要体现,具有行政性、自我封闭性、荣誉性等特征。民族院校的重点学科建设延续了国家重点建设逻辑,同样经历了萌芽、确立和发展三个时期,形成了国家级、部委级和校级三个不同层次的重点学科体系。民族院校学科建设一方面具有非均衡性,另一方面在学科发展上又具有趋同性。由于在高校学科建设中存在的强制、模仿、规范三种机制的交叉作用,这一趋同性不断加剧,也势必影响民族院校的多样化发展。因此,政府需要从学科发展的内在逻辑出发,减少行政干预,建立学科发展的自适应机制,引入市场和社会机制,推动民族院校重点学科建设“破茧而出”,更加科学有序地向前发展。

关键词:民族教育;民族院校;重点学科建设;非均衡性;组织趋同

一、重点学科建设的制度特征

所谓重点学科,“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部级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科技发展和国家财力的可能,在高等学校择优确定并安排重点建设的学科。”[1]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制度安排,重点学科建设是高等教育重点建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它是一整套包括重点学科准入机制、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等在内的完整的学科运行制度。其基本特征有:

第一,行政性。重点学科建设运行30余年来,政府在政策启动、政策执行和政策评估等方面发挥了主导性作用。国家对重点学科建设始终进行政策驱动和引导,先后三次在全国高校展开重点学科评选活动,并通过政策文件严格细致地规定了入选学科的基本原则、入选范围、资助形式和管理主体及相应职责等。例如,文件规定教育部为宏观管理部门,其职责是设立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原则和评选机制,对全国国家重点学科进行整体布局等等;地方政府是区域学科建设的主体,其职责是落实执行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政策、组织申报和管理本区域的国家重点学科,并通过学科建设标准、学科布局、学科服务经济的能力等对本区域重点学科进行规划和结构布局,组织实施省级重点学科的评选、实施和评估,对各高校重点学科建设进行指导;高校则是微观管理和执行机构,其职责是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积极申报重点学科,以及按照政府部门的规划和建设原则、方法组建本校重点学科,并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其加以管理和评鉴等。

第二,自我封闭性。所谓自我封闭是指重点学科建设的交流机制不足,造成政策主体与外部社会环境信息和能量交换不足,同时政策的整个实施过程流动性差,缺乏优胜劣汰的政策机制。由于缺乏客观的社会专业评估机构和社会认可度高、客观性强的学科评选标准,国家对重点学科的评审以政府指定为主,高校的水平层级和地位成为重要依据,学科发展自身的客观评价标准几近空白,这也就造成了重点学科建设的科学性比较欠缺的问题。与此同时,重点学科建设的退场机制作用不明显,只有“入口”没有“出口”,各学科之间各自为政,老死不相往来,形成了所谓的“鸽笼效应”,学科壁垒森严,重点学科之间、重点学科与一般学科之间缺乏必要资源和人员交流,影响了学科的发展活力。

第三,荣誉性。在重点学科建设中,重点学科的名号不仅具有学科的物理学意义,也具有学科的政治学意义。它内嵌着各种的学科发展资源、游戏规则、学术权威。[3]重点学科是一种身份式的荣誉,对内凝聚学科成员,对外宣告社会信用,从而产生强大的社会感召力。重点学科的身份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表现为社会资本,并可以转化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另一方面,作为组织运行的游戏规则,重点学科将自身与一般学科加以区隔,使居于其中的内部成员获得了一种身份感。由于组织的自利性,为了维护其身份荣誉,重点学科获得者不断强化对自身有利的规则和行为,而对后来者设置了越来越高的门槛,以达到维护和巩固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关于这一点,从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到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的设定,就反映了重点学科评审中的强烈的身份认同和排斥行为。而政府部门为了照顾后来者的利益,不得不设立新的名号和荣誉,以维持利益的动态平衡。例如,第三次国家重点学科评审设置了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和二级学科国家培育学科等三种类型。[4]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家于2014年决定取消对国家重点学科的审批。[5]但是,该制度所采用的重点建设做法已经成为影响学科建设发展的基本做法,许多部委和省市,仍然在延续重点学科评选和建设的做法。重点学科建设作为重点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惯性依然存在。

二、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民族院校重点学科建设的发展

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学科建设始终由政府主导,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民族院校高等教育和学科建设始终受到中央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国家民委的影响。国家民委作为民族院校的主管部门,在进行学科布局和学科建设时,一方面要执行国家的学科建设政策,另一方面要结合自身部门行政管理的需要,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确定民族院校的学科布局和学科建设重点。这是一个从国家高等教育体系出发,进行民族院校学科建设体系同构的过程:学科建设的价值取向、学科发展的形式结构、学科建设的运行机制和评价体系以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为导向,不断进行建构和重构的过程。这一过程大致分三个时期:萌芽期、确立期和发展期:

第一,萌芽期(1949年至1984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高等教育进行了院系调整,高校主要承担起人才培养的职能,但没有学术知识创新的职能。相比重点高校而言,民族院校成立之初以普通干部的培养为主,专业和技术干部的培养为辅,学科专业建设处于弱势地位。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民族院校“以学科为基础,划分和设置专业,建立了科系,由民族干部教育向普通高等教育转化,由单一的低层次干部培训教育向多科类高等专业教育转变,由专科教育层次向本科教育层次转化。”[6]由于国家对民族院校的办学进行了区别于一般院校的优先资助和扶持,例如在师资配备、专业设置、招生工作、财政经费等方面的倾斜与扶持,使民族院校初步具备了重点学科建设的一些特征。此阶段是国家民委进行重点学科建设的萌芽期。

第二,确立期(1987年至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后,1987年,国家推进宏观教育体制改革和重点学科建设,启动了第一次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此次建设首次运用项目管理的方式,最终形成了完整的“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7]此次评审中,中央民族学院(现中央民族大学)的民族学,入选国家重点学科。根据国家教委的重点学科评选和建设精神,1989年4月,国家民委发出《关于评选民族学院重点学科的通知》,评选采用专家审核的方式进行,部委级重点学科的建设资金由国家民委和学校自筹等多种形式解决,学科建设的主体为民族院校。1989年9月,国家民委最终确定中央民族学院(现中央民族大学)的民族学、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中国民族史、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等5个学科;西北民族学院(现西北民族大学)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西南民族学院(现西南民族大学)的动物遗传育种学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中南民族学院(现中南民族大学)的民族学和有机化学等4所学校11个学科为民族学院部委级重点学科。[8]

自此,国家民委与地方政府开始重视民族院校的重点学科评选和建设工作,并在民族院校系统内形成了一批国家和省部级两级重点学科建设相互促进、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建高校的模式,各民族院校重点学科建设生机勃勃。

第三,发展期(1993年至2014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改革事业的推进,《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颁布,“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启动,催生了国家重点学科评选工作的转型提速,即在重点学科的定位上以世界一流学科建设为目标。2001年,我国启动第二次国家重点学科评选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政府评估、同行评估和自我评估相结合的学科评估体系,进一步优化了国家重点学科的结构布局和特色优势。第二次国家重点学科评选结果最终实现了重点学科布局结构调整的目标。2006年,教育部发布进行第三次国家重点学科评选,增设了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在此思路指导下,国家民委于2002年4月制定了《国家民委重点学科评选和建设的意见》,完善了国家民委重点学科评选和建设体系,对国家民委重点学科的任务、原则、条件、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对重点学科建设要求、政策扶持和领导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完善,最终,国家民委评选出16个部委级重点学科。此次重点学科增加了一级学科评选,例如,中南民族大学入选的两个重点学科中,生物医学工程即为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另一个为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2014年,国务院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取消了国家重点学科审批制度。与此同时,国家启动了学科评估、“双一流建设”,从行政审批特色浓厚的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转变为以第三方力量主导的学科评估和以建设世界一流学科和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强调建设绩效、动态管理的“双一流建设”所替代。在此情况下,国家民委在2014年4月发出《关于公布国家民委重点学科名单的通知》(民委发[2014]39号),确定了30个国家民委重点学科和19个国家民委重点建设学科。国家民委在本次重点学科的评审中,尽量淡化其重点学科行政审批特色,强调学校对重点学科的自我定位和自我规划,强调以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学科评估作为目标。此外,国家民委强调重点建设学科须考核验收。[9]

在2016年《国家民委所属高校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按照“双一流建设”学科不同层次类别的目标,国家民委提出委属高校“实施一流学科建设工程”,“学科建设质量明显提高,个别学科达到国际一流水平,部分学科进入国内一流行列。”[10]

此时,民族院校的重点学科建设出现了新的变化:第一,强调以ESI为指标衡量国际一流学科的建设目标,对个别学科如民族学提出了ESI排名的指标要求。第二,以全国学科评估排名作为衡量国内一流学科的建设目标。民族学、中国语言文学等重要学科的建设目标不再以入选国家重点学科作为评价指标。第三,在资助方式上,鼓励政府、高校和社会多方参与一流学科建设,通过设立政府“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和奖补资金、争取政府债券资金等方式,而不再由政府直接拨款进行资助。

三、民族院校重点学科建设的非均衡与趋同性

(一)民族院校重点学科建设的非均衡性

所谓非均衡性是指在某一区域或系统的学科发展过程中呈现结构性的非均衡性稳定,表现为学科建设中的差异化资源占有。“重点学科评选实际上是对既有高校分层结果的检验与确认,同时又促使高校在新的发展平台上进一步分层。为抢占先机,争夺资源,高校尤其是具有一定实力的中央部委所属重点高校,自然会竞相追逐重点学科的入选,以使自己获得更有利于生存与发展的优势资源。”[11]民族院校重点学科分布从学科层次和学科类型上都具有非均衡性的特征。

1.国家重点学科资源在民族院校的非均衡分配

政府在分配重点学科资源时存在权威等次差异。这种权威等次差异体现了政府在分配国家重点学科资源时,融入了政府对高等教育分层的学术权力授受关系。我国高等教育系统是一种体制性权威等级系统,居于塔尖的是“985工程”学校,“211工程”学校次之,而后是非重点建设的一般高校,而居于底层的是职业院校和民办院校。这种分布在区域重点学科分配过程中也同样有所体现。对民族院校而言,学科发展历史比较短、综合实力较低,建国以后的一段时间以来,民族院校以民族干部培训为主,直到20世纪80年代转型为普通院校,学科建设才起步。进入21世纪后,中央民族大学被列入“985工程”和“211工程”学校,民族院校从此拥有新的建设平台。2008年,第三次国家重点学科评审,中央民族大学拥有国家重点二级学科2个——民族学和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此外,中国少数民族经济被评为国家重点(培育)二级学科。[12]其他5所民族院校则没有国家重点学科。

与此同时,国家重点学科具有内嵌性结构,内嵌着各种个体资源、组织资源和社会资源。政府在不同高等教育层级分配国家重点学科资源时分先后顺序。政府的国家重点学科资源分配融入了政府的价值性赋予,即国家发展越急需的学科,其赋予的价值就越大,也意味着政府投入给该学科的资源就越多。从国家重点学科分布看,国家在工学、理学、医学等自然科学类重点学科基于价值考虑的投入比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类的价值投入更多。2003年至2005年,在全国158个国家重点学科所获得的研究经费中,自然科学类学科成员平均研究经费量为12。6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成员的平均研究经费量为0。87万元,自然科学类学科教师与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师的人均研究经费量之比为14。48:1。[13]由于国家重点学科的人才提升效应更明显,因而对高层次人才的汇聚能力更强。在6所民族院校中,中央民族大学拥有民族院校系统内仅有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并且青年学者、国家级教学名师等高端人才也最多,达到6人。而其他民族院校由于缺乏国家级重点学科平台,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和汇聚能力方面显得比较乏力。

2.省部级重点学科资源在民族院校的非均衡分配

目前,科学作为一个知识系统已经成为社会大系统的一部分。在大科学时代,科学与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国家安全等联系越来越密切,政府对科学发展的干预也越来越强。政府通过经费投入,加强对科学技术的管理和调控。因此,政府部门对学科建设越来越重视,亦或政府越来越对其发挥出主导作用。

民族院校以服务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为宗旨,鉴于管理体制的因素存在,民族院校的学科发展自然受其主管部门的影响。同时在大科学时代,政府与大学的科学发展紧密联系起来,民族院校学科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所在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心的影响。在评审省部级重点学科和培育省部级重点学科时,国家民委及当地政府对民族院校的资源分配和价值赋予,必然与政府的民族政策实施、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心密切相关。以第三次国家民委重点学科评选为例,在重点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中,理学、工学、医学占38。7%;法学占24。5%,其中民族学、社会学有9个,占18。4%。这些学科都与服务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宗旨密切相关。见表1。

表1 第三次国家民委重点学科分布情况

(二)民族院校学科建设的趋同性

与资源分配的非均衡性不同的是,民族院校在学科建设中呈现与重点高校结构趋同化的特征:

第一,学科建设组织结构的趋同性。重点学科建设的组织管理以行政权力为主导,它贯穿于整个学科建设的全过程,使其在组织结构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从H省民族院校M大学与某985高校W大学的学科建设组织结构图,我们可以看出,不仅功能上相似,而且结构名称都非常相似:

表2 H省部分高校学科建设管理部门结构表

第二,学科设置和学科发展方向的趋同化。与此同时,从学科设置看,呈现出学科趋同化特征。“985工程”高校W大学与民族院校M大学的学科覆盖面,都是涵盖了除军事学以外的哲、经、法、教育、文、史、理、工、农、医、管理、艺术等全部12个学科门类。以一级学科布点数即每个一级学科下属二级学科授权点平均数,作为衡量一级学科覆盖面的大小。通过研究我们发现,M大学和W大学的一级学科硕士点布点数均在4。0以上。另外,同一层次学科建设类别及发展方向趋同。不少院校的民族学、中国少数民族史、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中国少数民族艺术等特色学科的特色没有完全彰显出来,学科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6]

(三)学科发展趋同的内在机制

民族院校学科重点建设逐渐与重点高校趋同的现象,主要因为民族院校将重点高校的学科建设视为广义学科建设的参照系,并对其进行模仿。按照新制度主义的解释,组织为了生存和适应外部制度环境,采用合法性机制,以减轻外部环境对组织的冲击,促使组织的社会地位、外部资源的交换能力和生存能力都得到提升。新制度主义认为,高校学科建设合法性机制包括强制机制、模仿机制和规范机制,三者交叉作用,使高校学科趋同行为越来越严重。

所谓强制机制,是指国家法令、法规和体制等具有强制性的制度环境对各高校学科建设的影响,从而造成学科建设的组织趋同。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对大学学科建设自不待言,但体制性的影响,包括政策权力的权威性、高等教育管理的政治性,国家乃至省部级重点学科建设正是运用强迫性的体制影响,使高校在学科建设过程中接受政府的管理,从组织、资金、人员等方面进行配备。

所谓模仿机制,是指在高校学科建设制度环境不确定的情境下,一般高校的学科建设只能以模仿成功高校的学科建设加以组织管理,从而获得更多资源的过程。这种模仿包括竞争性模仿和制度性模仿。所谓竞争性模仿是指向对手学习,取人之长,补己之短。而制度性模仿是指对社会上公认的好的制度化的组织形式或做法进行模仿,从而节省成本。重点学科建设领域从二级学科向一级学科逐渐覆盖,几乎涉及各学科领域。民族院校学科建设与重点高校趋同,具有趋大、趋全的特征,是重点学科建设政策引导的结果。这种政策诱导,客观上推动了民族高校学科发展从综合性向研究型大学学科建设路径看齐。

所谓规范机制,是指民族院校学科内部长期进行训练,从而形成了共同的思维观念,即共享观念。共享观念成为社会规范,诱导其他学校的学科建设组织趋同。“重点学科建设最初是在政府的倡导和推动以及国家重点大学的积极参与下,逐步形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充分体现了学科建设水平并具有一定的建设规范。在学科建设实践中,重点学科建设先进的学科理念、开阔的建设思路和较为完备、规范的建设体系,逐渐被广泛意义上的高校学科建设所接受和认同……最终使重点学科成为学科建设积极的内生变量,使重点学科建设制度成为广义的学科建设制度的参照系。”[11]

四、建立自适应机制:民族院校学科建设的改革路向

大学中的学科是高等教育系统的学术组织,是大学各种功能的具体承担者。社会需求和政府干预是学科发展的外部力量,依托学科行会(科学组织)与科学内在逻辑影响大学中的学科发展。[14]而现代大学有组织的松散耦合的矩阵结构是学科自组织机制的载体,藉此不断开拓学科发展空间,发挥出大学的教学、科研等多重功能。“大学中的学科是一个处在张力影响下不断发展变化的学术组织,有其自身的系统结构和运行机制。”[14]也就是说,大学中的学科发展具有自适应机制。学科因其内在运行逻辑,不断改变自身形态,以适应环境和外部需求,与外界环境保持动态平衡。大学中的学科建设以科学发展的内在逻辑,结合社会需要和自身特色优势,主动地不断调整学科发展目标,以提高自身学科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学科发展水平的提高。

重点学科建设标准过于单一、政府权力过度干预,都容易导致民族高等教育系统学科类型单一、学科身份等级森严,从而不利于民族高等教育学科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在政府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应该从学科发展自身逻辑出发,主动建立政府、大学和社会的契约责任关系,明确责权利,引导民族院校更新学科建设观念,回归组织责任主体,形成高等教育结构的“自适应机制”:

第一,建立政府与大学之间协商合作的新型治理关系。在取消国家重点学科审批之后,全面取消学科准入(各级重点学科、学科专业增列)审批,下放赋予高校更多的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自主权,引入市场和社会机制,建立适应社会发展、回应社会需求的新型治理模式。

第二,适应学科专业的差异性,对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进行差异化资源配置。数、理、化、地、生、文、史、哲等是理论性较强的基础学科,是民族院校传统学科,是学科建设的主力军,具有较大的传统优势。而工、农、医学、经济、管理、教育、法律等是实践性较强的应用学科,是民族院校学科建设的新生学科,是生力军。应建立在第三方基础上的注重学科差异的多元学科评估和社会广泛参与的评价机制。

第三,引导民族院校回归责任主体,推动建立学科建设问责机制,促使民族院校学科建设自律能力的提高。政府在放权的同时,建立民族院校学科建设的政府资金问责机制,鼓励建立基于自身特色的学科建设方案,引导其将学科建设纳入日常教学管理等日常活动之中,推动民族院校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组织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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