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学界对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讨论日趋热烈,讨论聚焦于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平等问题。新时代背景下,随着少数民族与汉族、少数民族之间、同一少数民族内部教育发展不平衡的出现,民族教育优惠政策遭受到个体教育平等、区域教育平等等多元价值诉求的挑战,而我国传统民族教育优惠政策“少数民族—汉族”二元格局并不足以支撑这些多元价值诉求。民族教育新的发展势态和伴随而来的价值诉求,左右着我国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未来转向。
关键词:民族教育优惠政策;不平衡;个体教育平等;区域教育平等;未来转向
国内关于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研究以2008年为分界,大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关于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研究数量较少,增长缓慢,争议较少。代表作品有:曾昭华《坚持和完善优惠性的民族教育政策》(1993),汤夺先《论我国民族教育的优惠政策》(2002);滕星、马效义《中国高等教育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与教育平等》(2005);滕星《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优惠政策新论》(2005)等。第二阶段,胡鞍钢、胡联合《第二代民族政策———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发表,提出实施“第二代民族政策”,引发学界关于民族优惠政策的争论高潮。关于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研究也数量庞大,呈现陡然上升趋势,研究角度多元。总体而言,该阶段对我国现行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评估基本分两类:第一类认为应该坚持;第二类认为有不足甚至认为应当取消,以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不足为理论基础,以进一步完善为目标,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那么,民族教育优惠政策是否还应该坚持,怎样坚持?关于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不足而引发争议的根源是什么?如何在坚持中进一步完善?随着少数民族与汉族、少数民族之间、同一少数民族内部教育发展不平衡的出现,民族教育优惠政策遭受到来自个体教育平等、区域教育平等等价值诉求的挑战,而我国传统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汉族”二元格局并不足以支撑这些多元价值诉求。
一、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发展
(一)教育政策、民族教育政策、民族教育优惠政策
教育政策与民族教育政策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探讨民族教育政策要从教育政策谈起。关于教育政策,国内外有不同阐释,具代表性的有以下三种:美国佛兰德·S·柯伯恩认为,“教育的学生政策、教师政策、管理政策、课程政策、经费政策五个基本的教育政策构成”[1]。孙绵涛认为,教育政策由教育中关于教育质量、体制、经费和教师等的政策组成[2]。曹喜、杨昌儒等学者从政策学角度出发,认为我国教育政策分为三个层次:《宪法》规定的教育总方针是总政策;《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为基本政策;第三层面是教育的具体政策。前二者从教育政策的横向分类,指向教育政策的具体层面,是狭义的教育政策;后者从教育政策的纵向分类,是广义上的教育政策。
民族教育政策涉及教育政策与民族政策两个方面,它既具有教育政策与民族政策的共性,也具有独特个性。从内容而言,民族教育政策既包括一般教育中与学生、教师、课程、质量、管理、经费方面密切相关的政策,又包括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宗教信仰政策、文化教育政策中涉及民族教育的各类政策。民族教育政策具有兼容特征,是教育政策与民族政策的交叉,是地域因素和民族因素的兼容。
就民族教育政策类型而言,分为民族教育优惠政策和民族教育特殊政策。[3]民族教育政策与民族教育优惠政策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民族教育特殊政策是指,与汉族相比,少数民族教育的独有性政策。如:双语政策、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政策。民族教育优惠政策,是指由于历史、地域、文化等因素,针对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教育长期滞后与发展不充分等问题,实行的一种倾斜性补偿发展政策,如高考加分和民族预科班。一方面,民族教育特殊政策往往引发民族教育优惠政策[4],民族教育优惠政策推动民族教育特殊政策,二者相辅相成。另一方面,二者相互区别,民族教育特殊政策是尊重少数民族教育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的体现,是民族多元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而民族教育优惠政策是一种补偿性政策,随着少数民族教育与汉族教育差距的缩小与消失而逐步调适直至最终消失。
由于民族教育总体上起点低、底子薄,我国民族教育长年以来享有国家优惠。作为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教育优惠政策是我国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性政策。民族教育优惠政策具有层次性,分为总政策、一般政策、具体政策三类;具有指向性,包括民族指向型教育优惠政策和地区指向型民族教育政策;具有发展性,随着民族教育的发展而发展。
(二)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发展
开创期(1949-1956)。从新中国成立起,我国就一直注重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倾斜与照顾。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要对包括少数民族教育在内的少数民族事业进行照顾与优惠。1950年,政务院审批通过《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1951年,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召开,决定经费专款拨付民族地区,以发展其教育事业;通过《培养少数民族师资的试行方案》,放宽民族考生年龄限制。同年,《少数民族学生待遇暂行办法》通过。1953年,《关于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使用范围的指示》颁布。
曲折期(1956-1966)。这一时期追求民族教育的快速发展,有忽视少数民族教育规律的现象。1956年,第二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召开,决定在民族地区开展扫盲运动,普及小学义务教育,赶上汉族教育水平。同年,《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费的指示》《关于内地支援边疆地区小学师资问题的通知》颁发,对民族地区教育进一步资助,扩大民族地区师范生招生比例。1962年,《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恢复高校招生中要实施对少数民族学生优惠方案。
破坏期(1966-1976)。“十年文革”期间,否定民族教育政策,撤消众多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中小学,停办民族学院,但同时,也有相关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出台。1973年,《关于中小学财务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对民族教育经费实施新的优惠政策;颁布《关于内地支援西藏大学、中学、专科师资问题的请示报告》,援助西藏师资力量。
恢复期(1976-1992)。结束了十年浩劫,民族教育优惠政策重新恢复发展。1979年,《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通知》颁布,8万余名边境教师“民转公”。1980年,各类民族教育优惠政策得以恢复。《关于从民族地区补助费中适当安排少数民族教育经费的建议》恢复对民族教育的特殊优惠政策;《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标志对少数民族高考加分、分配工作等方面优惠政策的恢复;开始举办民族班。1981年,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1982年,“定向招生、定向分配”政策在民族地区实施。1984年,规定民族地区有民族教育自主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出台。同年,内地兴办西藏班。1985年,《关于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对边远山区民族考生降分录取;西北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成立,培养少数民族师资力量。1987年,《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办法》颁布;决定内地开始举办新疆班。1988年,《关于改革和发展西藏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指导西藏教育。1990年起,由中央财政拨付的每年2000万元专款支持少数民族教育。
快速发展期(1992-2002)。1992年,国家教委制定颁布一系列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召开;颁发《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同年9月,《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地西藏班工作的意见》颁布,10月,《关于对全国143个少数民族贫困县实施教育扶贫的意见》颁布。同年11月,颁发《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与《关于加强民族地区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1993年3月,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联合发布《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电化教育发展纲要(1992-2000)》,7月,民委颁发《关于加快所属民族学院改革和发展步伐的若干意见》。1996年7月,《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女童教育工作的十条意见》颁布。2000年,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颁发。
多元发展期(2002年至今)。这一时期,我国民族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同时,民族教育优惠政策也引发全社会关注。2002年,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顺利召开,《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得以颁布。“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国家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拨付投向民族地区的专款;国家组织实施的教育信息化工程、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在国家重点扶贫的少数民族地区,对中小学生免杂费、免书本费和寄宿费,补助生活费;本科、研究生招生政策对民族考生采取降分优惠。2005年《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地区寄宿制中小学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实施。2006年,教育部颁发《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实验稿)》。2010年,《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正式颁布。
综上所述,我国民族教育优惠政策大致是“少数民族—汉族”的二元格局,大多以(部分)少数民族为整体实施优惠。每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都会针对民族教育新问题制定相应政策,以保证民族教育稳步快速推进。民族政策对少数民族以及民族地区的倾斜是民族教育蓬勃发展的重要保障。现阶段,少数民族基础教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实现了九年义务教育,对民族教育的优惠支持力度逐年加大。与此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分层出现,民族教育不平衡问题凸显,尤其是2008年“3·14”事件以来,关于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争论日益激烈。
二、新形势下民族教育发展不平衡
我国民族教育经过6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少数民族平均受教育年限逐年递增,少数民族文盲半文盲人口比例大幅度降低,少数民族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快速发展。这为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与此同时,随着全球化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社会分层的日益加剧,我国民族教育发展不平衡现象凸显。
(一)少数民族教育与汉族教育发展不平衡
虽然少数民族教育蓬勃发展,甚至有部分少数民族的教育水平超过了汉族水平,但是,从总体而言,以最近两次人口普查资料为基础,以未上学人口(包括上过扫盲班的人口和没上过学的人口)、初等教育(小学)、中等教育(初中、中专和高中)、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和硕博研究生)为考察向度,对少数民族教育与汉族教育进行量化比较,发现少数民族教育和汉族教育都取得较大发展,同时,少数民族的教育水平与汉族教育水平仍然有一定差距(参看表1)。
表1 最近两次全国人口普查中6岁以上人口中少数民族和汉族受教育程度比较(单位:%)①
纵向而言,在6岁以上人口中,相对于2000年,2010年少数民族未上学和初等教育水平人口比例分别从15.77%下降到8.27%,从44.97%下降到39.35%,分别下降7.5%和5.62%;2010年汉族未上学和初等教育水平人口比例分别从8.98%下降到4.71%,从37.57%下降到27.80%,分别下降4.27%和9.77%。相对于2000年,2010年少数民族中等教育水平和高等教育教育水平人口比例分别从36.54%上升到45.27%,从2.73%上升到7.12%,分别上升8.73%和4.39%;2010年汉族中等教育水平和高等教育教育水平人口比例分别49.55%上升到57.74%,从3.91%上升到9.74%,分别上升8.19%和5.83%。可见,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2010年的小学及以下文化人口比例在缩小,中等教育及高等教育的人口比例在扩大。也就是说,无论少数民族还是汉族,受教育程度都在逐步提高。
横向而言,在6岁以上人口中,2000年,少数民族在未上学人口比例和初等教育人口比例中分别高出汉族6.79%和7.4%;而在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人口比例中低于汉族13.01%和1.18%。2010年,少数民族在未上学人口比例和初等教育人口比例中分别高出汉族3.56%和11.55%;而在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人口比例中低于汉族12.47%和2.62%。无论是2000年还是2010年,在6岁以上人口中,少数民族在未上学人口比例和只接受过初等教育学历的人口比例高于汉族,而在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学历的人口比例中,则明显低于汉族。可见,少数民族相对与汉族而言,受教育程度较低,与汉族教育程度有一定的距离。并且,从2000到2010年,少数民族与汉族在未上过学的人口比例的差距从6.79%降到3.56%;少数民族与汉族在初等教育的人口比例的差距从7.4%上升到11.55%;少数民族与汉族在中等教育的人口比例的差距从13.01%降到12.47%;少数民族与汉族在高等教育的人口比例的差距从1.18%降到2.62%。也就是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未上过学人口中,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差距大幅缩小。在中学人口中,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差距逐渐缩小。而在而在正式学历的两端即小学阶段和大学以上阶段,随着时间推移,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存在差距并且呈现扩大趋势。
(二)少数民族之间教育发展不平衡
除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教育发展不平衡外,我们按照初等教育学制为6年,中等教育学制12年来为标准,对2000年和2010年人口百万以上的少数民族教育年限进行分析,发现少数民族之间的教育水平也不平衡(参见表2)。
表2 最近两次全国人口普查中百万以上少数民族平均受教育水平统计(单位:年)②
总体而言,相比于2000年,2010年18个百万人口以上的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水平都有所提高。其中,藏族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增长了1.85年,增幅最大;朝鲜族增幅最小,增长了1.92年。2000年18个百万以上少数民族中,平均受教育年限处于初等教育水平的有苗族、傣族、布依族、彝族、哈尼族和藏族6个少数民族,其他民族处于中等教育受教育水平;2010年,平均受教育年限仍旧处于初等教育水平只有藏族1个少数民族,其余民族处于中等教育受教育水平。无论是2000年还是2010年,18个人口数超过百万的民族中,朝鲜族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最长,2000年为9.41年,2010年为10.23年;藏族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最短,2000年为3.52年,低于朝鲜族5.89年,2010年为5.37年,低于朝鲜族4.95年。18个百万以上少数民族的民族教育都有所发展的同时,由于受地域、语言等因素的影响,各民族教育之间发展并不平衡。
(三)同一少数民族内部的教育发展不平衡
除少数民族与汉族,少数民族之间教育发展不平衡之外,同一少数民族内部的发展也不平衡。首先,同一民族内部教育的城乡差距存在。即便是同一少数民族,内部也并非铁板一块。同一少数民族居住在城市和居住在乡村决定了其受教育硬件设施、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差异。一般而言,同一少数民族中居住于城市的人群的受教育水平要高于农村居民。其次,一些民族教育政策在执行中出现问题,又由于教育优惠政策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引发民族内部的争夺,而争夺的结果往往是民族教育优惠政策服务于民族精英[5]。在民族预科班中曾出现不良现象,进入民族预科班,学费高达5万左右甚至有的地区高达8万左右。一般的少数民族,尤其是其中的贫困人口自然无法负担巨额学费,入学的预科班学生中大部分是民族精英。这就改变了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初衷。再次,同一民族中,贫困人口由于经济能力不足,无法负担高等教育阶段学杂费而辍学的现象时有发生,也是导致同一民族内部教育发展不平衡的重要原因。
三、民族教育优惠政策面临的主要挑战
少数民族与汉族、少数民族之间、同一少数民族内部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大有“乱花渐欲迷人眼”之势,这使得对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评价不一而又争议不断。在民族教育不平衡发展的新态势下,传统“少数民族—汉族”二元格局的民族优惠政策不能满足新形势下人们的多元价值诉求,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一)个体教育平等诉求
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蓬勃发展,公平竞争、人人平等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另外,民族教育优惠政策是一种追求教育实质平等的补偿性政策,以不平等的手段来促使平等结果的出现。当少数民族的教育水平与汉族教育水平接近时,理所应当退出历史舞台。现阶段的确少数民族的教育水平与汉族教育水平不断接近,并且还有一部分少数民族的教育水平已经超过了汉族教育水平。而我国传统的民族教育优惠政策,倾向于把少数民族看作铁板一块,不注重少数民族之间的差异,往往出现对本已获得优质教育资源却以民族身份为由再次争夺教育优惠的现象。再者,对部分少数民族有“过度优惠”的现象,导致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不高,缺乏竞争意识,反而不利于他们的发展。近年来,关于取消包括教育优惠政策在内的“去民族优惠政策”的呼声此起彼伏,主张平等的公民权。并且,主张取消民族教育优惠的不仅仅是部分汉族,也包括部分城市少数民族和散杂居少数民族,他们认为,对少数民族的教育优惠是对少数民族的一种变相歧视,是思维定势造成的偏见,还会导致对少数民族“污名化”,少数民族应该与汉族平等竞争。
个体教育平等与补偿性教育优惠政策并不是水火不容与泾渭分明的对立关系。我国实行差异平等的补偿性教育优惠政策的目标就是为了实现各民族教育平等,进而实现公民教育的无差别平等。前者是目标,后者是途径。对公民教育无差别平等的追求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并且,传统民族教育优惠政策在具体实施中确实有对新的民族教育发展形势的不适应现象。同时,也应该看到,从整体上说,目前少数民族教育与汉族教育也确实有一较大差距,并且,民族教育优惠政策一直是解决我国民族教育发展不充分的重要推动力。基于此,在继续实施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过程中,要注重少数民族内部的差异,注重公民平等的诉求,逐渐改变民族教育优惠政策“少数民族—汉族”的二元格局,尽量做到教育受惠对象的精准化,切实解决好民族教育发展不充分问题。
(二)区域教育平等诉求
对于区域平等的诉求主要体现在民族地区内部各民族之间,是区域教育均等化的一种外在体现。在民族地区,主要有两类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第一类为民族地区指向型的民族教育优惠政策,如对口支援政策和民族地区教育专项基金等;第二类为民族地区内部部分民族指向型优惠政策。在民族地区内部,地区指向型教育优惠政策与民族指向型教育优惠政策之间的张力构成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争论焦点。
在特定民族地区内部,尤其是在历史上汉化程度较高的民族地区内部,经过历史上长期交往和市场经济的自由调配,各民族已经形成插花式分布、互嵌式居住的共生共荣格局。互嵌居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但是,地区指向型教育优惠政策惠及区域内每个民族的同时,民族指向型教育优惠政策又以范围不等的少数民族为优惠对象,这些受惠少数民族实质享受到政策的“优惠叠加”。民族指向型教育优惠政策指向民族区域内全体少数民族,就会对同属世居民族且教育水平相当的汉族造成不平等,民族指向型教育优惠政策指向民族区域内部分少数民族则会对其他少数民族及汉族造成不平等。
针对以上情况,在少数民族地区内部,在受教育程度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区域教育平等的诉求,做到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精准化,促进民族地区各民族教育的均衡发展。
(三)不同阶层教育平等诉求
不同阶层教育平等诉求是针对民族内部分层现象而出现的价值诉求。2004年,陆学艺在其《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中指出中国有十大社会阶层。[6]一般认为,教育起点的高低,除了教育优惠政策的倾斜之外,更多地取决于父辈和祖辈的财富积累和社会地位。不同社会阶层孩子的教育水平起点不一样,处于北京企业家的孩子与处于民族地区偏于山村的孩子在教育起点上不可同日而语。在教育质量方面,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的教育设施短缺,师资力量薄弱,与处在大城市的教育质量差距也很大。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教育的结果差异悬殊。这一问题必须加以重视,要注重贫困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学生的教育问题,防止教育贫困的代际传承,防止由于阶层分化而带来的教育分化。民族教育优惠政策必须向民族地区贫困家庭大力倾斜,在教育贫困面前必须打破民族身份限制,民族教育优惠政策也应当大力支持民族地区的汉族贫困生。
随着社会分层的出现,不同阶层民族教育的差异拉大,要求不同阶层教育平等的诉求高涨。传统以民族身份为分界的民族教育优惠政策必须要考虑到社会分层引发的教育差异现象,并向贫困学生大力倾斜。
四、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未来走向探索
教育平等是相对的,对教育平等的追求是绝对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分层的日益加剧,民族教育发展出现了的汉族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同一少数民族内部发展的不平衡这一新势态,继而引发社会价值诉求多元,民族教育优惠政策遭遇个体教育平等、区域教育平等以及不同阶层教育平等等多元价值诉求的挑战。如何逐渐调适我国的民族教育优惠政策,使之适应新形势下民族教育的发展需要,决定着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未来走向。
(一)民族教育优惠政策要与个体平等诉求相结合
传统对少数民族教育优惠的政策基本突出“一刀切”。由于历史、地域、经济等因素的制约,在革命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甚至改革开放初期,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整体上远远落后于汉族教育,传统的民族教育优惠政策发挥了巨大的宏观调控职能,是民族教育发展的有力保障。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市场经济及其倡导的公平竞争理念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民族教育内部也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分化趋势,传统民族教育优惠政策遭受着来自各方面的质疑与争论,不能满足现实民族教育内部差异化的发展要求。在新形势下,传统民族优惠政策要与个人平等诉求结合,做到政策的精细化处理。民族教育优惠政策要逐渐摆脱整体少数民族教育优惠,关注民族内部的教育分化。一方面,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的支援力度,保障少数民族中贫困学生的受教育权,防止教育贫困的代际传承;另一方面,对于汉化程度很高的城市少数民族,也要注重适度调试优惠范围,防止民族精英对教育优惠资源的把控。
(二)民族教育优惠政策要与区域平等诉求相结合
在很多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都可以享受到相当程度的教育优惠政策,而与他们朝夕相处,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相当的汉族却几乎没有教育方面的优惠。在民族地区,很多汉族也是世居民族,并且他们相对成了“少数”。另外,部分城市少数民族,尤其是民族精英,他们的受教育的起点和质量远远超出一般公民。这就要求传统民族教育优惠政策注重民族地区的区域平等诉求,防止部分少数民族,尤其是部分城市少数民族,由于受到区域指向型教育优惠与民族指向型教育优惠的“优惠叠加”而出现教育优惠过度,没有学习动力与竞争意识。教育的区域平等诉求要求生活在同一区域,生活水平与教育水平相当的各民族都要平等对待,保护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民族共生共荣格局,这也是教育均衡化的客观需要。
(三)民族教育优惠政策要逐渐精细化
无论是注重个体平等诉求还是注重区域教育均等化,目的都是为了适应新的民族教育发展需求。民族教育发展的现实状况倒逼着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转型,民族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与差异性要求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精细化,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不断发展与完善。现阶段我国的民族教育优惠政策已经出现精细化的发展趋势。不针对少数民族整体而是针对部分少数民族,实施新的政策,例如对人口较少民族的单独扶持。部分民族地区也开始注重区域教育的均衡化发展,对部分居住于山区的汉族在高考加分中也程度不等地实施教育优惠政策。在教育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努力防止“一刀切”,注重差异化基础上的配额制,这预示着我国民族教育优惠政策逐渐转向精细化。
注释:
①根据《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分民族普查资料(上)》等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②根据《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分民族普查资料(上)》等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参考文献:
[1](美)斯图亚特·S·南格尔.政策研究百科全书[M].林明,等,译.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0:447-448.
[2]孙绵涛.关于国家教育政策体系的探讨[J].教育研究,2001(03).
[3]王鉴.中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体系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1:134.
[4]王鉴.试论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重心的转移问题[J].民族教育研究,2009(03).
[5]滕星,马效义.中国高等教育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与教育平等[J].民族研究,2005(05).
[6]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8.
责任编辑:杨舒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