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中国成立70年来,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经历了“依附”“提出与确立”“规范化与制度化”“多元化与全面化”四个发展阶段,并在高层次民族人才的培养、西部就业人才学历的提升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仍需坚持以下几方面:必须坚持公平理念,确保民族招生政策的实质公平;必须坚持差异性原则,坚持政策与民族和区域的紧密结合;必须始终坚持为“民族”服务的方向,确保为民族地区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必须坚持以质量提升为导向,确保民族政策研究生的“出口质量”。
关键词:新中国成立70年;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成就;展望
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是国家针对西部和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与部分汉族以及从事民族教育工作的群体,在进入研究生教育阶段学习而实行的一系列的举措或计划的统称。[1]关于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的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招生政策的总体研究和招生政策中的某一政策类型的研究。首先,在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的总体研究方面,笔者探讨了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执行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2]政策运行制度的原则与方略,[3]并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政策的执行困境及解决策略[4]等。还有学者和研究生群体分别用“少数民族硕士招生政策”[5]“少数民族研究生招生政策”[6][7][8]“研究生招生民族优惠政策”[9]为主题词对政策的理论、发展进程、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其次,在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中的某一政策类型研究方面,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双少政策”“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对口支援西部高等学校计划”三类政策的研究。在“双少政策”研究方面,主要讨论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民族院校“双少”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研究等,代表人物有孟立军、陈牡丹等;在“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简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方面,主要体现在该计划的执行研究、研究生基础培训研究、培训生角色的认同、基础培训模式、骨干生的英语学习状况以及研究生的就业期望、网络行为调查、民族观教育、学习困境等研究,主要学者包括李品、田阡、朱志勇、韦克甲、徐顽强、多丽、高微、曹学敏等;关于“对口支援西部高等学校计划”(简称“对口支援计划”)的研究,主要体现在该计划的实施过程、实施状况、问题、对策及绩效评价等,而该计划中涉及的受援高校教师就读研究生教育的入学政策研究还没有引起学界的太多关注。综上所述,现有研究虽然对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的发展进程有所涉及,但本文对政策发展进程的分割点与依据与已有文献有所不同。同时,研究成果对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的总体实施成就还没有关注。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进程,政策取得了哪些成就?政策又该如何发展?认真总结这些成就与经验,对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开创研究生教育民族政策工作的新局面,为西部、边疆及民族地区的社会建设培养一批高层次适用型人才,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启示。
一、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的发展进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民族考生享有高等教育的权益,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是西部、边疆、民族地区的考生进入研究生教育学习的重要通道。该政策经历了依附(1949—1979年)、提出与确定(1980—1983年)、规范化与制度化(1984—2000年)以及多元化与全面化(2001年至今)四个阶段。
(一)政策的依附阶段(1949—1979年)
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我国政府并没有单独制定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有关照顾少数民族考生进入高等教育学习的招生文件与政策而开展少数民族研究生招生工作。1962年8月,教育部发出《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提出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其他一般高等学校,仍恢复过去“同等成绩,优先录取”的办法。[10]1978年高等院校招生时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相应的优惠政策,对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与其他考生相比,最低录取分数线可适当放宽。这一时期的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该政策依附于高等教育少数民族招生政策,政府没有单独行文对其加以表达,在实施过程中遵循高等学校少数民族招生条款;二是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招收少数民族研究生时遵循“从宽录取”“同等成绩,优先录取”的招生举措。
(二)政策的提出与确定阶段(1980—1983年)
在我国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恢复后,研究生教育得到快速发展,由于民族地区的发展需要一大批高层次人才,政府开始针对少数民族进入研究生教育阶段而单独颁布了一系列招生政策。1980年3月,教育部发出《关于1980年研究生政治理论课、外语入学考试问题的通知》,规定这两门学科由教育部组织统一命题。同年6月,教育部又发通知,具体规定了录取原则和办法。在业务方面的录取标准是:总平均成绩在60分以上;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总成绩必须在1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外语成绩(不含外语专业)在50分以上。对于个别专业以及边疆少数民族考生,可适当放宽。[11]这是国家首次对少数民族考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实行的照顾政策,这种形式主要表现在外语成绩的适当降分上。在这一期间,我国部分高校还试招少量的定向培养研究生,这是国家计划内的研究生,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但招生时确定分配去向,毕业后必须到定向地区(部门)去工作。为了保证边远地区、艰苦行业等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国家招生计划内,安排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11]
这一时期的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对考生的单科考试分数的优惠,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对总分达到但单科分数不足录取线的民族考生实行放宽录取;二是招生对象只限少数民族和定向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定向生”,①这类考生需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且报考形式必须是定向培养;三是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国家或定向培养单位承担;四是被录取的考生不享受培养单位的奖助学金政策,其奖助学金与定向地区或单位挂钩,可享受定向地区或定向单位的定向奖助学金。
(三)政策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阶段(1984—2000年)
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高等学校招收新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12]这一规定标志着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走向法制化,政策的实施更加规范化。为了更好地推动该政策的顺利实施,教育部等部门针对边远落后地区的民族考生就读研究生教育下发了多项招生政策文件等,如《关于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暂行规定》(1985)和《关于做好1989年硕士生和研究生班研究生录取工作的几点意见》(1989)。前者规定:“对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考生,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对报考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委托培养的考生,可按有关规定适当给予照顾。”[13]后者指出:“对报考内蒙古、新疆、甘肃、宁夏、青海等边远9省区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考生,招生单位拟进行破格复试的,各设研究生院的院校可自行决定。”[5]这是研究生培养单位大力实施“双少政策”的重要依据,并为少数民族研究生的招生工作指明了方向。
这一时期的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该政策用法律形式加以表达,制度化和规范化更强;二是招生对象的主体是少数民族和定向到边远地区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工作的考生,其招收录取的范围和方式有了明确的规定,定向或委托的地区只限内蒙古、新疆等9省、自治区;三是政策招考的形式主要以委托或定向培养协议实施,其考生类型是在职考生;四是研究生培养单位执行该政策的主动性较大,是否招收民族考生研究生培养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实施该政策没有严格规定;五是培养经费逐渐由国家承担发展为工作单位或个人承担;六是被录取的考生仍不享受培养单位的奖助学金政策,其奖助学金与定向地区或单位挂钩,可视情况享受定向单位的定向奖助学金。
(四)政策的多元化与全面化阶段(2001年至今)
2001年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得以多元化与全面化发展,国家不仅重新修订法规,而且在原有的政策上又颁布了新的人才培养政策。一方面,重新修订法规与制定实施法规细则。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在招生时为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条件,如后者规定:“对报考研究生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加分或者降分的办法,……”[14]该法规为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的全面开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不仅保持着对报考研究生的少数民族予以照顾,而且非常重视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规定,更是“双少政策”继续实施的重要文件。另一方面,颁行了两项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的人才培养计划类型,即“对口支援计划”和“民族骨干计划”。“对口支援计划”招生政策是教育部针对西部受援高校的教师及西藏、新疆地区的考生攻读支援高校的研究生教育而实施的单项招生计划。该计划自2001年起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如《关于实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的通知》(2001)、《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2004)、《关于实施“援疆学科建设计划”的通知》(2005)、《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的意见》(2010)、《关于对口支援高校申请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单独招生指标办法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等,这些文件规定了“对口支援计划”的支援高校、受援高校、招生原则、招生办法、招生指标等条款,旨在为西藏、新疆及西部高校定向培养硕士、博士层次的各民族人才。“民族骨干计划”于2004年颁布,2006年实施。《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和《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指出:“重点面向西藏、新疆、内蒙古等西部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享受西部政策待遇的民族自治地方和需要特别支持的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以及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统一考试、适当降分’等特殊政策措施招收新生。招生对象以少数民族考生为主,同时安排一定比例招收长期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考生。”[15]“对口支援计划”和“民族骨干计划”规定了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招收西部高校的教师和西部地区的考生就读研究生教育的各项条款,两者在实施过程中都需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按照“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15]等原则进行招考。
这一时期的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政策的实施力度不断加大;二是政策类型更加多元化,继续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降分录取”“单独划线”的“双少政策”;同时还实施了“对口支援计划”和“民族骨干计划”;三是政策受惠对象不限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其对象扩展到民族地区的汉族和涉及民族教育的工作人员;四是政策的内涵更加丰富,在招生数量、招生层次、执行模式与招生范围等方面都比原有的政策更加完善;五是政策更加重视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博士研究生数量不断增加;六是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奖助学金逐渐对“民族政策研究生”开放,该政策的科研激励制度在不断完善。
二、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取得的成就
(一)高层次民族人才数量的快速增长
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的实施为西部和民族地区的考生进入研究生教育阶段学习提供了便利,高层次少数民族人才数量得到快速增长。一是研究生高层次民族人才总量的快速增长。1981年我国首批授予的8665名硕士中包括回、满、蒙、朝鲜、壮、白、藏、维吾尔、达斡尔9个少数民族的硕士123人。[16]2000年我国少数民族研究生高层次人才为36361人,2010年增加到了182961人,增加约14.7万人,增幅为403%。2010年,我国有5个少数民族的研究生高层次人才数量已达到万人以上,如土家族、壮族、蒙古族、回族、满族的研究生人才数量分别为14567人、15980人、26536人、30222人和43161人,与2000年的人才数量相比,其增幅分别为467%、388%、494%、393%和396%。[17][18]二是各少数民族的研究生高层次人才发展速度突飞猛进。2000—2010年,我国有12个少数民族的研究生高层次人才数量从十位数发展到了百位数,如哈尼族、傈僳族、拉祜族、水族等;有9个少数民族的研究生高层次人才从百位数发展到了千位数,如藏族、侗族、瑶族、白族、布依族、锡伯族、维吾尔族、畲族、彝族分别从2000年的833人、534人、538人、835人、283人、272人、962人、181人、801人发展到了2010年的4964人、2620人、3554人、3550人、1622人、1195人、4566人、1024人、4276人,其增幅分别为496%、391%、561%、325%、473%、339%、375%、466%、434%。[17][18]
(二)高校少数民族师资队伍不断壮大
从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的招收对象和我国高校教师高学历的现实要求来看,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大量的少数民族教师,促进了高校少数民族师资队伍不断壮大。1999年我国普通高校少数民族教职工人数为53955人,其中专任教师为23263人,而2010年和2015年高校少数民族教职工数则达到105887人和131576人,其中专任教师数分别为64831人和85801人。1999—2010年,高校少数民族教职工数量翻一倍,专任教师数则是增加了2.78倍。2015年则比2010年教职工数增加了25689人,年均增长约5138人。[19][20][21]从全国普通高校少数民族师资队伍的区域分布来看,西部和中部高校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发展迅速,1999年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的高等学校少数民族教职工数分别为3937人、4653人、1539人、2088人、2554人、796人、645人、630人、6308人,2010年则分别为9615人、10784人、2538人、7402人、6569人、1391人、1332人、1663人、8196人,11年间其年均增加少数民族教职工约516人、557人、91人、483人、365人、54人、62人、94人、172人;而2015年分别为11703人、14192人、3427人、10853人、9152人、1505人、1352人、2100人、8587人,2010—2015年间其年均增加少数民族教职工约418人、682人、178人、690人、517人、23人、4人、87人、78人。[19][20][21]
(三)西部女性高层次人才数量不断增加
因我国的历史、政治、文化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西部女性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比例较低,女性高层次人才显得十分不足。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的实施为女性进入研究生教育阶段学习提供了条件,促进了西部女性高层次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从“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生的性别来看,2008—2013年调研高校“骨干生”录取人数中,女生所占比重呈现上升趋势,其比值分别为50%、54%、60%、60%、59%、62%,录取人数从2008年300人增长到2013年586人,平均每年新增57人。[22]六年间,“骨干女生”远远高于“骨干男生”的比例且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为西部培养了大量的女性高层次人才,改善了西部女性接受研究生教育的状况。
(四)少数民族研究生群体在不断扩大
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的实施促进了研究生培养机构的少数民族研究生群体在不断地扩大。从博士生数量来看,全国少数民族博士研究生在学学生数一直保持稳步递增的发展趋势。2005—2012年少数民族博士在学学生数分别为7230人、8861人、9280人、9461人、10765人、12125人、14273人和14853人,增幅为22.56%、4.72%、1.95%、13.78%、12.63%、17.7%和4.06%,而2015年达到18932人,11年增加了11702人,年均增加约1064人。从地区分布来看,2005年北京、辽宁、吉林、上海、湖北、江苏的在学少数民族博士研究生分别为2153人、598人、538人、473人、422人、232人,2015年增加到5360人、1328人、1203人、1087人、1411人、1037人,年均增加约为287人、66人、60人、56人、90人和73人。同时,全国少数民族硕士研究生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2005—2012年少数民族硕士研究生在学人数分别为34720人、42496人、48232人、49400人、59160人、64505人、79350人和84588人,少数民族硕士研究生数量历年增幅为22.4%、13.5%、2.4%、19.8%、9%、23%和6.6%,而2015年则达到90772人,11年增加了56052人,年均增加约5096人。②西部12省市少数民族研究生在学人数增速较快,2006年在学生人数增长率都在15%以上,如贵州107%、重庆90%、西藏75%、青海55%、广西52%等。
(五)西部高校教师队伍的整体学历得到提升
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改善了西部高校的师资队伍状况,其专职教师的数量和质量都得到改观,且学历结构更加趋于合理化,博士和硕士学历人数都得到大幅增长。从教师的学历结构来看,2003年西部高等学校专任教师数为182185人,专职教师具有博士学历的人数为7283人,其博士学历占比为4.29%,硕士学历人数为36750人,其硕士学历占比为20.17%,硕士以上学历人员占比为24.47%;[23]2015年专任教师数为399269人,具有博士学历人数为65954人,其博士学历占比为16.52%;硕士学历人数为153778人,其硕士学历占比为38.51%,硕士以上学历人员占比为55.03%。[24]2003年,西部12省市硕士以上学历占专职教师数量的比重在30%以上的只有3个省(市),即重庆(30.27%)、四川(30.73%)和陕西(31.32%);到2015年硕士以上学历占专职教师数量的比重低于50%只有贵州(46%)、青海(37%)和内蒙古(48%),其比例占55%以上的有个省(市),分别为广西59%、重庆61%、四川55%、西藏60%、陕西64%。从西部高校的专职教师学历结构来看,研究生学历人数在稳步增长,这与国家对这些地区执行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无不相关。
(六)西部研究生学历人才就业人数大量增加
从学理上来讲,影响研究生学历人才在西部就业人员中数量变化的主要因素有两个:即西部人才引进政策和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调研显示,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及人才待遇导致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效果并不尽如人意,高层次人才储备还需要依靠更有效的人才培养政策,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在其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因此,把西部地区研究生学历高层次人才的数量变化作为该政策的一个观测点是合理的。从西部12省市的法人单位招收的就业人员情况看,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人才正在大量地增加。2004年西部12省市的研究生学历就业人数在1万人以下的有5个省市,即海南、贵州、西藏、青海以及宁夏,分别约为0.64万人、0.85万人、0.11万人、0.36万人、0.44万人;在5万以上的只有四川省,约为5.55万人。[25]到2008年,这些省市区研究生学历在1万人以下的只有西藏自治区,为0.32万人;1—6万人之间的有7省市,分别青海1.03万人、宁夏1.39万人、海南1.40万人、贵州2.36万人、新疆3.48万人、甘肃4.40万人、云南4.80万人;6万人以上的有广西、重庆、四川、陕西4个省,其中四川和陕西都突破了10万人,分别为13.69万人和10.97万人。[26]西部地区2008年研究生就业人数较2004年而言,其增长幅度较快,其12省(市、区)都达到110%以上,其中宁夏增长最快,增幅达到200%以上。
三、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的问题与展望
在高质量与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的时代,我国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工作的发展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正处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国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应始终坚持以下几点。
(一)必须坚持公平理念,确保民族招生政策的实质公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资源总量愈来愈丰富,但教育资源分布失衡的问题仍然存在,西部、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的考生获取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和比例相对较低。公平理念是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实施的重要依据,该政策的实施确保了西部、边疆及民族地区的考生在资源禀赋处于弱势的情况下获得了进入研究生教育学习的机会。但在民族政策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其公平程度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该政策的实质公平和内部公平性仍需加强。部分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导师对“民族政策研究生”实行差别对待,这对“民族政策研究生”和普通类研究生都不公平。因此,我国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仍需坚持公平理念,并应在以下层面加以重视:其一,要更加重视“实质公平”。公平理念不仅要看“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个阶段的形式公平,更要关注其“实质公平”。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的实施为西部、边疆及民族地区的考生在“起点公平”的形式上确保了一定的公平性,而民族研究生进入研究生教育阶段的过程学习与结果上的公平容易被忽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平的效度和信度。其二,要更加重视政策的内部公平性。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的内部公平性主要指民族政策研究生在研究生学习期间是否在学习、科研、交流及学业评价上保持一种公平、和谐的状态。[27]“民族政策研究生”在求学期间应受到公平的对待。
(二)必须坚持差异性原则,坚持政策与民族和区域的紧密结合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十分重视民族地区的考生接受研究生教育机会,针对西部等地区实行了人才培养专项计划,政策受惠区域和受惠群体广,少数民族研究生群体数量在不断扩大。但边疆、民族地区、特困地区的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仍然匮乏,且各民族高层次人才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民族发展较快,有的民族发展较为缓慢,甚至近年呈下降趋势,导致各民族高层次人才数量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少数民族研究生就读专业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紧密程度不高,专业不对口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少数民族研究生的就业回归选择和回归意愿。目前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差异性原则不凸显,没有针对民族或地区等要素来细化招生资助原则。该政策必须坚持差异性原则:其一,招生计划指标应向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考生倾斜。该政策应该重视发展人口较少民族的高层次人才培养,提升特少民族的人才层次。其二,招生计划指标应向连片特困地区的考生倾斜。连片特困地区正处在脱贫攻坚时期,高层次人才是该地区脱贫致富最重要的智力资源,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于经济水平低、公共设施差的特困地区显得不现实,只能通过招生政策实行定向培养来弥补贫困地区的高层次人才的匮乏。其三,招生计划指标应向与西部、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新型产业结构密切相关的专业倾斜。随着国家对西部、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力支持,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得到快速提升,特色产业、新型产业在不断崛起,急需大批高层次人才支撑其健康快速发展,该政策应有针对性地为这些区域培养适应性高层次人才。
(三)必须始终坚持为“民族”服务,确保为民族地区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
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因“民族”而实施,具体体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新中国成立以来,政策类型经历了从依附、单一到多元的发展进程,但政策始终坚持着为“民族”服务。政策实施初期,受惠对象主要针对少数民族群体,政策几经发展与完善,2006年实施的“民族骨干计划”受惠对象扩展到了10%的汉族考生和涉及民族教育的工作人员,这10%的汉族考生仍是来自民族地区或与民族地区签订定向培养的考生,考生毕业仍要回到民族地区工作。然而,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民族政策研究生的“回归率”不高,毕业违约现象仍然存在,这一问题的出现有悖于政策实施的初衷和公平原则。因此,应加大民族政策研究生的管理力度,重视其培养过程管理、毕业管理以及毕业后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制约或鼓励条款促使毕业生履行政策协议,扎根民族地区。总之,为“民族”服务应是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该政策为“民族”考生提供研究生教育机会,通过该政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为“民族”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必须坚持以质量为导向,确保民族政策研究生的“出口质量”
提高质量不仅是当今经济发展的主旋律,更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诉求。研究生教育民族招生政策的实施也应坚持以质量为导向,稳步提升民族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政策实施初期主要体现在考生考试分数的关照,对符合政策报考条件的考生采取适当降分的举措,让部分民族群体获得就读研究生教育的机会。在获得研究生入学资格后,对与非民族政策考生的入学分数存在差距的考生进行“预科教育”或“基础培养”,这是提高民族政策研究生质量的必要阶段。然而,在民族政策研究生的培养过程和毕业出口层面,部分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其培养质量把关不严,在终期学业评价上降低了学校通用的标准和要求,其毕业“出口”质量在某种程度上大打折扣。部分高校在关于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要求的相关文件上为“民族政策研究生”专门制定了标准,以区别于“普通类研究生”。陕西师范大学一方面在“骨干硕士研究生”的学位外语考核进行了特殊对待,即“不参加外语省考,第一学期的期末考试和第二学期的期末考试成绩各占50%,确定学位外语成绩”。[28]同时,还降低了民族政策研究生在学期间科研产出成果要求。从西南大学申请博士学位答辩和学位授予学术成果的基本要求来看,部分学科专业针对民族政策研究生也实行了差别标准,如数学、统计学、作物学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对民族政策研究生的培养标准和质量把控程度是衡量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也是对普通研究生和“民族政策研究生”获得的毕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是否等同的重要标准。因此,研究生培养单位对民族政策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把控尤为重要,在高质量发展时代,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民族政策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应当坚持培养标准的“统一性”,确实把握“出口”质量关,进而促进该政策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定向生”在录取时需要与招生单位、定向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工作单位签订三方或四方定向培养协议,毕业后要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地区和单位工作。
②资料来源:本段数据出自2006—2013年度《中国民族统计年鉴》P.519、P.665、P.607、P.637、P.685、P.506、P.654、P.714及2016年度《中国民族统计年鉴》P.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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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elopment Process,Achievements and Outlook of the Admission Policy in Postgraduate Education for Ethnic Minorities in 70 Years after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YANG Yu-lan
Abstract: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the admission policy in postgraduate education for ethnic minorities has gone through four development stages of dependency, establishment, standard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ization, and diversification and comprehensiveness. The policy has made positive achievements in training ethnic talents and improving the qualifications of employed talents in the Western region.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the policy still needs to adhere to the concept of fairness to ensure the substantive fairness of the policy, the principle of difference and combining policies with ethnic minorities and ethnic regions, service for ethnic minorities to provide constant intellectual support for ethnic areas, and quality-orientation to ensure the “export quality” of graduate Students.
Key words:postgraduate education;the admission policy for ethnic minorities; achievements;outlook
责任编辑:次仁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