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识论基础与实践逻辑
作者:高云松 李志农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0期

摘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理论自党的十九大提出以来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然而作为认识论根基,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系问题仍然是尚未得到充分讨论的关键性问题。目前在学界主要有三种认识论框架,可概括为反映论、建构论和互构论。文章将在分析和借鉴以上三种认识论框架的基础上,引入马克思主义的现象学视角,在时间性、空间性和他者性三重向度上深入考察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生成过程,从而进一步探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逻辑。

关键词:中华民族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识论;马克思主义;现象学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党的民族理论与时俱进的创新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首先要立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唯物史观,廓清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意涵。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的元概念,“共同体”(community)一直以来都是现代社会学中的重要概念。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把“共同体”从“社会”概念中分离出来,他将这两个概念进行对照并作出定义:“共同体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社会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因此,共同体本身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而社会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1]此后一百多年来,社会学家对“共同体”概念作出了几十种不同的定义,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就民族这种共同体形式而言,美国学者本尼迪克特·安德森在其著作中指出,民族在本质上“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并且它是被想象为本质上有限的,同时也享有主权的共同体”[2]。然而,无论是滕尼斯的理论界定还是安德森的学术观点,都是基于特定社会类型下对共同体形式的考察,并不具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性,更不能以此解释中国的民族现象和民族问题。本文认为,要回答“共同体是什么”的问题,需要从现象本身出发,亦即从具体的社会历史实践出发来理解“共同体”的理论内涵。既将“共同体”界说为一种基于共同经验的生活的联合体,即其内部各成员共同在世界之中存在的结构;同时也将其把握为一种通向未来的话语实践,它以现代国家为框架构建起成员之间相互关联的共同价值表征。基于此,“共同体意识”就可以理解为既是在生活层面上共同体成员共存共居的集体经验本身,又是在治理的意义上基于共同体的价值理想不断进行结构化与再结构化的一整套观念框架,它兼有实践的层面和自反的层面。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明晰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内涵,理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逻辑必须首先加以厘清的理论前提。

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3]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4],并将其写入党章。由此开启了学界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广泛研究和讨论。“中华民族共同体”是指构成中华民族的各民族在历史演进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相互依存、紧密联结的有机统一体。就概念框架而言,“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更具有世界性眼光,它同“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逻辑契合,二者相辅相成、互为延伸。同样,“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是维护国家统一、爱护民族团结、凝聚精神力量的社会意识,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使中华民族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观念基石。重新审视和探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识论问题,有助于梳理和总结以往研究中值得借鉴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寻求理论的拓展,从而使我们更加深刻地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逻辑,并为这一实践奠定更加坚实的理论根基。本文将在分析和借鉴三种认识论框架的基础上,引入马克思主义的现象学视角,在时间性、空间性和他者性三重向度上深入考察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生成过程,从而进一步探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逻辑。

一、对于三种认识论框架的分析与借鉴

尽管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系问题始终贯穿于学者们的诸多相关研究中,但对其关系问题的充分认识和讨论仍然是进一步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研究必须加以深入探讨的理论前提。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与回答,往往直接影响到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中应该如何行动的问题。当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认识论框架,从不同层面回答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间的关系问题,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一)反映论

关于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之间的关系问题,学界较为普遍地接受反映论的观点,即共同体决定共同体意识,共同体意识是对客观共同体的反映。这一观点植根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的辩证唯物论立场。严庆认为,应当从本体视角定义中华民族共同体,以强调其本身是客观存在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征,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则是人们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的认知和反映。强调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本体视角,能够有效地反驳将中华民族的形成历史虚无化和将中华民族的现实存在虚幻化的错误倾向,避免从单纯的概念出发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现有涵义进行狭隘化理解。[5]因此,必须将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性实存加以把握,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实体进行科学认识是建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体系的基础。于衍学也指出,“实体认知的产生是中华民族由‘自在实体’向‘自觉实体’转变的必要条件。实体认知能够客观反映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际,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及共同体意识的发展规律。实体认知的水平和能力,制约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铸牢的能力和水平”[6]。只有充分认识到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必然性和客观规律性,认识到中华民族共同体在我国各民族共同缔造统一祖国的历史进程中已经客观存在,才能够真正理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的时代意义。

在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的框架下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系,使我们能够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摆脱历史虚无主义,避免空谈概念,利于在实践中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落到实处。但同时也要看到,马克思主义反映论所阐释的并不是意识对于客观现实消极、被动的反映,而是在人与客观世界相互作用的实践过程中产生的能动的反映。因此,不能遗忘实践的主观能动性层面。

(二)建构论

建构论在西方民族主义的理论背景下产生,主张共同体是人们主观建构的产物。安德森的“想象的共同体”理论即这种观点的代表,他认为民族是想象的,理由是“即使是最小的民族的成员,也不可能认识他们大多数的同胞,和他们相遇,或者甚至听说过他们,然而,他们相互联结的意象却活在每一位成员的心中”[2]。这种观点夸大了国家与社会精英的主观能动性,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因而不能用于解释所有社会的民族现象与民族问题。事实上,建构论的价值在于突出社会主体的能动性,而这种能动性亦是马克思主义从实践角度重点阐释的理论问题之一。不同之处在于,马克思拒斥唯心主义的思维建构论,而是走向实践的建构论。一些中国学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建构理论,来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生成过程。王云芳认为,“从社会建构视野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被认同、普及,最终得以社会化,成为被社会认可的政治符号和政治象征,来源于国家主导、社会自然演进以及国家社会互动建构三种路径。”[7]以实践为导向的建构论,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其更大的价值在于迈向具体的行动层面。陈晓婧提出,“在中华民族共同体表征的形成中,通过锚定过程,将全新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纳入进人们熟悉的分类系统中,进而能够进行比较和解释;而随后的具体化过程,则是将已纳入特定分类系统中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抽象概念转变成物质世界的客观存在,即通过一系列各族民众能看到、摸到、可感知的事物与之建立起联系,最终生成中华民族共同体社会表征”[8]。这种基于建构论的实践路径,其优势在于准确地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把握为一种反思性实践的成果,这就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找到了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社会表征这一现实抓手。

在批判性反思建构论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充分吸收其精华,发掘能动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既有其客观物质性基础,又具有主观能动性。也正因如此,党和国家才始终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民族工作的主线,以此推动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互构论

基于对反映论的批判性反思,有学者提出了第三种理解路径——互构论,其基本观点是“共同体意识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种单向的认识,而是一种双向的互构”[9]。互构论既突出了共同体对于全体成员的社会化作用,又承认了共同体意识对于共同体的再生产意义,由此推论出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之间的辩证互构关系。在这里,问题本身得到了转化: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的关系问题不再被视为哲学意义上存在与思维之间基本关系问题的理论延伸,而是被转化为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关系这一社会学论题的逻辑变形。互构论通过将共同体置于社会的层面,将共同体意识置于成员个体的层面,成功地把问题带入社会学领域。双向互构的社会过程被描述为成员自身的自我成长、发展与各类共同体之间发生的情境互动,“在这一进程中,共同体通过社会化将成员自我与他者的界限逐渐模糊化,各种各样的‘我们感’(共同体意识)就逐渐在成员的互动与自我调适中生成,并进而在能动维护、赞同期许中重新构造和支撑这些共同体”[9]。毋庸置疑,这是一次颇有价值的理论尝试,它使得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的关系问题开始摆脱哲学上的抽象演绎,进入到具体的社会层面的探讨。

互构论充分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思想,使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的关系问题摆脱形而上学思辨,诉诸具体的社会历史现象的研究和思考。鉴于此,本文尝试引入一种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的现象学视角,试图从具体的现象出发来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和实践之间的思维路径。

二、基于马克思主义现象学视角的理解

现象学作为一个哲学流派奠基于胡塞尔,但其理论尝试早在康德、黑格尔处就已经得到了实践。正如胡塞尔所言,“现象学可以说是一切近代哲学的隐秘的憧憬”[10]。马克思同样早已开始了现象学式的探究,“在本体论上第一次把对人的存在的研究提升到了现象学的层次,而在方法论上又暗含着后来由胡塞尔等人阐发出来的一系列现象学思想”[11]。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梅洛-庞蒂(Merleau-Ponty)在他的研究工作中将现象学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充分反思了传统的主观主义现象学,并开启了一条立足于结构辩证法的现象学马克思主义路径。本文即试图运用这一理解路径,来重新把握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的关系问题。

在现象学看来,所有关于存在与思维、身体与意识、感性与理性、形式与内容、自然与社会等二元区分的形而上学建构,都是站在无视点的立场上进行事后反思的产物;要真正理解事物,就必须悬置自然态度,悬置既有概念框架,重返事物本身,即“重返认识始终在谈论的在认识之前的这个世界”[12]。梅洛-庞蒂曾在他的《知觉现象学》前言中指出,“探讨世界的本质,不是探讨世界在观念中之所是,如果我们已经使世界成为讨论的主题的话,而是探讨在主题化之前世界实际上为我们之所是”[12]。就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的关系问题而言,作为已经被主题化的事物,在“中华民族共同体”被把握为本体或者表征之前,它首先是作为一种现实性被人们体验和认知的,因此只有从人们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之经验的“诞生状态”中去理解其意义,才有可能领会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之间的实际关联。具体来说,以现象学视角理解这一问题的优势和价值集中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超越二元框架。现象学自胡塞尔(Husserl)以来,就在反思和批判以笛卡尔(Descartes)为代表的精神与物体二元论的观点。二元论的立场将世界划分为精神与物体两个领域、两种秩序,使得对许多问题的理解始终难以逃脱二元框架,陷入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中。作为现象学的根本方法,“现象学还原”旨在重新返回到世界的所有活生生的关系中。尤其是在梅洛-庞蒂那里,一项关键工作就在于“使各种各样的‘实体’概念或实体论思想解体,将它改造为关系论的思想”[13],亦即从“项”的分析转向“间”的研究。在现象学视角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识论问题也将超越本体与意识、社会与个体的二元框架,深入各族人民日常交往的意向与实践中,发掘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现实结构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验基础,进而理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逻辑。超越二元框架,就意味着回到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活生生的关系中、回到各族人民持续互动的日常生活场域中去发现意义,这将使问题的讨论摆脱抽象的概念演绎,诉诸具体而微的探究并直接导向切实有效的实践。

第二,回归生活世界。“生活世界”在胡塞尔后期现象学研究中作为一个核心概念被提出,而后也在海德格尔(Heidegger)和梅洛-庞蒂等人的现象学理论中得到阐发。按照胡塞尔的理解,“生活世界对于我们这些清醒地生活于其中的人来说,总是已经在那里了,对于我们来说是预先就存在的,是一切实践(不论是理论的实践还是理论之外的实践)的‘基础’”[14]。正是由于生活世界构成一切认知与经验从中产生的原初场域,因此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之间关系的理论问题同样需要回到生活世界的考察中加以回答。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不是纯粹实体性与纯粹精神性的存在,二者仅仅是对同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不同层面的表述形式,前者呈现中华民族之结构,后者阐明中华民族之意义,本质上都是在中国各族人民的生活世界中涌现出的“经验或行为的结构化”。二者构成的现象统一体正是梅洛-庞蒂所言的“一致的变形”[15](déformation cohérente),也就是一种不断更新自身的结构化与再结构化过程,一种产生自旧结构且不断在新的层面加以重新构成的民族关系框架,一种处于历史进程中的中华民族的持续整合。

第三,主体间性视角。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亦即交互主体性,指的是主体与其他主体的关系问题,也意味着一种对于多个主体而言的共同存在。在现象学看来,主体性从一开始就在主体间性的交错关系中运作。梅洛-庞蒂继承并拓展了胡塞尔的主体间性理论,将主体间性的“间”最终设定在“身体”这一实存基础的层面,并认为世界在我与他人的“共同-出生”(co-naissance)中形成,在社会性生存的形成即历史中产生。[12]在微观层面,中华民族共同体正是奠基于各族人民交往交流交融的他我关系之中。今天,这种交流互动关系越来越多地发生在个体之间超越民族身份与文化的差异性、寻求更广泛交流的情境之下,这使得基层民众更加深切地获得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体验和认同。这种广泛而深入的交互体验既成为建设更加牢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大厦的坚实砖瓦,也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的重要一环。由此看来,主体间性的理论视角帮助我们在各族人民日常生活的具体接触中,重新发现了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如何统一于主体间的“共-在”(co-présence)状态,并能够理解二者何以呈现为一种建立在统一性基础上的两义性(ambiguté),而非相互分离的二元性。我们看到,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关系问题的现象学理解就是要回到事实性的层面重新发现其意义。我们需要顺着现象学的思维进路,从中华民族的共同生活世界出发,进一步展开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诸向度的讨论,以更加充分地理解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的统一性与两义性,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的重要意义。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三重向度

在现象学的视角下,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不再是相互对立的二元范畴,而是共同构成关于中华民族生活世界中涌现出的“经验或行为的结构化”的现象统一体与实践统一体,也意味着各族人民共同“在世界之中存在”[16](In-der-Welt-Sein, Being-in-the-World)的两义性表达。中华民族共同体指涉着一种持续的结构化,即中华民族不断再整合和再建构其关系框架的过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则是在这种持续更新自身的结构化过程中不断涌现出共同价值与共有意义,既诠释着全体成员朝向共同体凝聚的行为意向,也蕴含着共同体之于每位成员产生集体认同感的作用意向。因此,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本质上呈现为结构与意义的关系,二者在新时代中统一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实践。具体而言,这一现象统一体与实践统一体真切地表现在时间性、空间性、他者性三重向度之中。

(一)时间性向度

我们所谈论的时间性向度,或者之后将要谈到的历史性问题,并不是指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演变的客观历史进行建构,而是基于现象学对时间性的理解所展开的讨论。在现象学视角下,“时间不是我能把它记录下来的一种实在过程,一种实际连续。时间产生于我与物体的关系”[12]。时间并不属于客观存在的维度,而是一种朝向主体的呈现。因此,时间不是诸“现在”的连续,而是消逝或转变本身。“对时间来说,重要的是生成和消失,不完整地被构成。按照前后顺序被构成的时间,可能的一系列关系,不是时间本身,而是时间的最后记录,是客观思维始终假定和不能理解的时间流逝的结果。”[12]主体性并不处在客观时间中,因为主体性在生命历程中接受和体验时间。在“现在”这一时间维度中,主体的存在与主体的意识是同一的,这是因为主体的存在意识相当于其“存在”(exsistence,意为“站出来”)的实际动作。换句话说,主体呈现给世界(存在)的同时,主体也呈现给自身(存在意识)。由此,我们便可以理解,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在时间性的向度也就是历史中构成了一个现象统一体,二者相互交织的状态本身即是时间的涌现。

从“中华民族”的语义生成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的提出,再到“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的形成,呈现出中华民族统一体在理论和现实中都得到不断强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对于旧的框架既扬弃又保留,不断将原有结构纳入新的框架之中,开启新的现象领域,形成一个永无完结且朝向未来开放的结构辩证法。与此同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作为历史性实存,在新的结构层中出现。它立足于人们原初的中华民族认同,立足于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更高层级的框架下重新生成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新时代意义。共同体意识不是与共同体之本体相分离的纯粹精神性存在,也不是仅能归之于个体的主观性认知,而是一个崭新结构化过程中的意义表达。在中华民族挺身于世界而存在的处境中,生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结构与意义。毫无疑问的是,新的结构与意义寓于时间之中,呈现为一种“活的历史性”[17],既重新统合过去,又朝向未来开放,处于不断更新自身的运动中。

(二)空间性向度

现象学视域中的空间性向度,不同于客观思维对空间所作的同质化处理。在梅洛-庞蒂看来,必须把主体内在于世界的特性当作空间性的条件,也就是说,空间性不是客观的和外在的属性,而是与躯体性密切相连的属人特性。人作为挺身于世界的肉身化主体,同周遭世界保持着相互蕴含的关系,并使得周遭世界作为人的实践领域而结构化。[13]空间具有异质性,这源于人的实践图式对于不同方位的结构化安排,而这些方位之于肉身化主体来说则呈现出不同的意义。这里所谈的“意义”一词的法语原词“sens”,既代表“意义”,又指涉“方向”,“存在就是处在”[12]。可见,世界之于主体的作用(意义)与主体朝向世界的运动(方向)构成了一种可逆性(réversibilité)的存在结构。共同体作为超越个体层面的更高层级的结构化,同样寓于空间之中,依托于成员共同的生活处境以保证主体间的交互性。共同体的意义在成员间的交往空间中得以涌现,换句话说,共同体意识也在空间性中生成。因此,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在空间性向度中同样呈现为结构与意义的统一体。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空间性向度需要分别从地方、国家与世界三个空间尺度上加以具体分析。在地方社会,人们处在能够用身体丈量生活空间的尺度。地方社会是建构起中华民族共同体牢固根基的基本空间单位,在此具有不同民族身份的人们拥有共同的生活处境。各族人民在地方性的族际交往中具身化地体验着共同体的最直观形式,并产生共同体意识最原初和最基本的形态。在国家的空间尺度上,语言作为“思维的躯体”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超越有限的身体空间、开启更广阔的生活处境的“姿势”的延伸。由治理话语所构成的关于国家的一系列制度与秩序的表征,有力地塑造着各族人民关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共同经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结构性主要依托于国家的力量,以国家的制度化为基本框架建立起来,而共同体意识在这一层面也奠基于符号性的国家表征之上,从而在人们心中扎根。在世界这一空间尺度上,中华民族共同体超越了以往各种结构化的形态及其价值,获得了最充分的时代意义。有学者指出,“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时代与世界的高度,把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命运与世界各民族人民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积极倡导和主张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等战略的实施,让中华民族更好地融入世界体系,让世界其他民族更好地认识和了解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和世界各民族更加紧密联系在一起,促进中华民族在与世界各民族在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基础上实现共同发展的双赢效应”[18]。“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一道成为新时代国家战略框架下的两项重大任务,二者并重,内外相济,互为补充。

(三)他者性向度

如果说时间性与空间性分别从纵向和横向阐释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识论问题,那么考察其社会性方面可以说是从侧向开展的工作,而这项工作的基础应当是聚焦于更为微观的他者性(otherness)问题来进行讨论。现象学关于主体间性的理论,直接导向有关他者性的分析。“先验的主体性是一种向自己和他人显示的主体性,因此,它是一种主体间性。”[12]他者的问题不再是主体之外的另一个有构成能力的思维,而是从一开始就被写入主体性之中的明证性。我与他人共同在世界之中存在,“这个世界对于我们来说是共同的,是一个交互世界(intermonde)”[19]

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表述中,“多元”指的是兄弟民族有其起源与演变的历史进程和社会文化特征,“一体”强调的是各兄弟民族之间的整体性,即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可以归纳理解为“文化多元、政治一体”[20]。在各族人民的日常生活与社会交往中,各种社会身份的区分方式层出不穷,差异化的民族身份仅仅是其中一个变量,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是作为社会交往中最主要的差异因素出现。中国社会的“多元”已经越来越多地表现在不同方面,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他人都作为不容置疑的共存方式或环境为我存在”[12]。当然,文化他者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语境下,不同民族文化之间构成一种“镜像关系”,既在相互映照中凸显各自的文化色彩,又不断地相互确认着“共-在”的基本处境。相应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意味着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既要增进共同性,又要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在本质上就是互为文化他者的成员之间的“共-在”结构及其意义。

这种“共-在”结构的核心在于以国家认同为核心的共同性。梅洛-庞蒂曾指出,“国家和阶级既不是从外面使个体服从的命运,也不是个体从内部确定的价值。国家和阶级是激励个体的共存方式”[12]。事实上,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过程具有地域性差异,不同地域各自呈现出多元一体格局的微观图景。所以问题在于,素昧平生的共同体成员之间如何实现这种共存方式的确认?正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实体,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奠定了政治基础。国家机构与国家制度作为拟躯体性[21](quasi-corporéité)的实存,在地方社会发挥作用,不断将国家的形象植入基层社会,并使国家意志以主体性的形式构成为国民面前的“他者”。由于社会治理在本质上是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双向对话与相互认同,因此国家与国民也就构成了某种意义上的“镜像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中华民族共同体逐渐形成了以国家制度为骨架、全体国民为肉身的有机结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国家意志相互映照,呈现为意义统一体。

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逻辑

通过上述讨论,我们立足于马克思主义与现象学视角,已经明确了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中华民族在世界之中存在的结构与意义的关系,这种关系所指涉的现象统一体与实践统一体集中表现在时间性、空间性和他者性三重向度之中。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探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三重向度之下的基本实践逻辑。本文认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植根于共度艰难的历史记忆,依托于共建家园的国家认同,融汇于共享发展的美好生活。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植根于共度艰难的历史记忆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端于古代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和精神,奠基于近现代革命历史时期孕育出的伟大民族精神,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是维系共同体意识的重要纽带。2019年9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百年抗争中,各族人民血流到了一起、心聚在了一起,共同体意识空前增强,中华民族实现了从自在到自觉的伟大转变”[22]。由此可见,中华民族共同体奠基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更重要的是,它逐渐成形于近代以来各族人民共御外侮、同赴国难的历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各族人民共度时艰的历史记忆中得到巩固和增强。

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各民族在文化上兼收并蓄、在经济上相互依存、在情感上相互亲近,逐渐形成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构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得以生成的历史基础。中华民族共同体能够作为“自觉”的民族共同体逐渐成形,要归功于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百年抗争的历程。“各族人民在历史上第一次真正获得了平等的政治权利、共同当家做了主人,终结了旧中国民族压迫、纷争的痛苦历史,开辟了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的新纪元。”[22]正是这段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族人民共同缔造新中国的历史记忆,成为维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纽带。

植根于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加强对中华民族演进历史的梳理和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经验的总结,构建以回应现实关怀为核心的系统化历史叙事。一方面,要培育立足于当代、着眼于世界的历史观,不仅要梳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融合演进的历史,也要注重把握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与世界文明广泛交互的历史过程,在人类历史的总体架构下理解中华民族所缔造的伟大文明;不仅要在本国历史的理解中开启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实践,也要在世界历史的视域下开启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进程。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新时代民族工作的要求,充分总结和反思中国共产党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形成指导当代民族工作开展的基本框架和有效进路,从细微处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牢固地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8月28日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所指出,必须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增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和自豪感。[23]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依托于共建家园的国家认同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国家认同是相辅相成的,维护国家统一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要目标之一,强化国家认同以实现长治久安是民族工作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我们要积极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家园”概念具有多层意涵,其中一个方面表示“根、祖国、故乡的意义”[24],强调心灵上的认同感与归属感。朱晓阳从现象学的角度指出,家园“是身心相融贯的一种状态。家园指向人的行动与自然和人文环境(天时地利人和)的相关性、‘因缘’性”[25]。国家作为全体国民的共有家园,呈现出各族人民共同栖居的生活世界的意义。正如青觉在文章中指出,“成员承载的共同身份属性是中国国民,也就是国内各族人民,这意味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首先是成员对国家身份与公民身份的辨识确认”[9]。因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需要建立在对于国家认同的强化基础之上。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系列民族政策的推行和民族工作的开展都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在宏观层面,基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三项原则,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民族工作方针和政策,涵盖了维护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语言文字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同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建立统一战线等十个方面。在微观层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从基层工作入手,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各族群众安居乐业。毫无疑问,精神家园是人们安身立命的思想基地、奋发进取的动力源泉;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是我们革命、建设、改革各项事业不断前进的有力支撑。随着国家民族工作的深入推进,各族人民得以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获得一种家园感,进而心系家园建设,共建美好家园。

依托于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的制度建设和治理体系,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不断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一方面,强化国家认同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推动符合新时代社会诉求的制度化进程,为各族人民实现更加深入的交往交流交融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强化国家认同还需要从基层工作入手,使国家力量能够在细微处发挥作用,通过乡村振兴战略下的一系列基层工作,在实现有效治理的同时也使国家形象深入人心,进而提升人民群众的家园归属感。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融汇于共享发展的美好生活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与共同繁荣发展是互为基础、相互支撑的关系:各族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不竭动力,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则是夯实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思想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提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要求全党要“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4]。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与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有学者认为,“人只有在共同体中,人的类意识才会生成,人才能在物质生产活动中顾及他人,人才能成为类存在,从而实现个体与共同体的协调发展,由此人才能真正融入共同体,并在共同体中逐步达成美好生活的愿望”[26]。还有学者指出,“当社会凭借社会共同体的力量向人民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与制度保障时,当绝大多数人能自由而平等地实现自我和满足自身需要时”,中国式美好生活方能实现。[27]事实上,这种关联是双向的:美好生活的实现与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处于共同的历史过程中,二者相辅相成、互为条件。

纵观中国古代的民族关系史,不同民族政权间的冲突与战争主要根源于资源的争夺,这在农耕文明与游牧文明之间的冲突以及中原地区各政权为争夺农业资源所进行的扩张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在有限的资源面前,战争是古代民族维系地方政权运作、重构资源分配秩序的重要手段,但也让人民饱受着苦难。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将“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奋斗目标,才出现了扭转这一历史困境的契机。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的长期艰苦奋斗,中国人民的生活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截至2020年底,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到3万多元,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义务教育入学率接近100%,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超过60%,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超过13亿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近10亿人。忍饥挨饿、缺吃少穿、生活困顿这些几千年来困扰中国人民的问题总体上一去不复返了。”[28]这组宏观数据生动反映了在党和政府对于增进民生福祉所作出的巨大努力之下,中国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其背后则是各族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增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更加强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逻辑绝非对于某种理想信念的空洞强调,而是实质性地努力实现各族人民生活境遇的改善,是切实保障各族人民对于国家发展成果的共享,是形塑各族人民共创美好未来的愿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要正确把握物质和精神的关系,要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让中华民族共同体牢不可破”[22]

融汇于全体人民的美好生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首先要让新时代的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滋养人民共同栖居于世的家园感,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方面,这种家园感来源于生活质量的提高。要努力提升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使他们在共同体内部的合作共赢中获益,从而寻求更广泛、更深入的交往交流交融。另一方面,这种家园感来源于资源的共同享有。要努力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缩小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之间的贫富差距,为最终实现共同富裕铺平道路。

结语

以马克思主义与现象学视角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识论基础,不仅能够在理论层面使共同体的价值理想远离空洞的政治口号和空泛的学术概念,走向具体的经验性层面,而且能够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提供更加清晰的逻辑框架,从而诠释出这一实践与各族人民群众的历史记忆、国家认同和美好生活愿景的现实关联,以及它在国家治理中所具有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结构性作用。同时,这一认识论问题也只有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中才能得到尤为真切的理解,因为只有在实践中人们才能获得关于共同体的不断更新的经验,也只有在实践中人们才能将各种理论前提当作问题,从而对其进行反思性重构。概言之,马克思主义与现象学视角所带给我们的最重要的启示是,既不能忽视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的关系这一理论前提而盲目地诉诸行动,也不能脱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本身去谈各类理论问题。

当我们以新视角重新审视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共同体的历史与现实经验时,就能更加直观地领悟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民族工作之主线的意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不仅是丰富和发展各族人民内在精神世界的结构化过程,同时也是各族人民共同构筑美好生活的集体行动。它承接着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进程,贯穿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现实经验之内,并融汇于各族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的共同愿景之中。

注释:

①参见何星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念的形成与创新》,《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

②2019年9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参见《光明日报》2019年9月28日第2版)2021年8月27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又强调,“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同时也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要向此聚焦。”(参见《人民日报》,2021年8月29日第1版)

③梅洛-庞蒂语,意指身体与世界的联结构成了一种结构化的实践图式,这种结构化可以将被其改造过的事物引入某种新的组成之中,并赋予其新的意义。

④梅洛-庞蒂通过对“两义性”概念的阐释,既排斥经验主义或自然主义,又排斥主观主义和唯心主义。在他看来,“两义性”即是现象世界的结构本身。

⑤“可逆性”是梅洛-庞蒂在其后期的存在理论中提出的核心概念,它意指一种不仅在看者与可见者、感觉者与被感觉者、身体与世界、自我与他人之间存在,而且还扩大到各种感觉之间、语音与语义、思维与存在、知觉与语言之间的一种相互翻转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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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9-09-28(2).

[23]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N].人民日报,202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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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献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