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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保护与融入:学校劳动教育的法律之维

作者:虞嘉琦,孙振东
阅读数:1

来源:《教育研究与实验》2025年第4期


要:劳动法是学校劳动教育的重要维度。一方面,作为社会性劳动实践,劳动教育的开展离不开劳动法的基础性保障;另一方面,作为教育性育人方式,劳动教育目标与劳动法的核心价值高度契合。终将步入职场的新时代劳动者正遭遇劳动因数字技术的嵌入式影响而异化为从属劳动与过度劳动的险境。劳动教育理应帮助他们初步掌握保护劳动权利、抵御劳动风险、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劳动安全的法律武器。在劳动法视域下,以全面提高学生劳动素养为旨归的劳动教育,不仅应该包括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还必须面向真实的生活世界和职场环境,致力于劳动保护能力的提升、法律综合思维的锻造、权利主体意识的觉醒。劳动教育与劳动法的有机结合是缔结体现社会主义社会平等、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石。而将劳动法融入劳动教育须突破简单的“法律条文灌输”,构建“认知-实践-制度”三位一体的融合模式,通过知识习得、场景体验和规则重构,培养具备权利意识与交涉能力的未来劳动者。

关键词:劳动教育;劳动法;劳动保护;权利主体


尽管早在教育部2020年印发的《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就已明确要求学校应将理论学习的重点放在“让学生理解和掌握‘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劳动创造世界’等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主张以及劳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上,但学者却鲜少把劳动教育与以劳动法为首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置,深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法律学者向春华鉴于高校在校生事实上从事面临复杂劳动风险的劳动实践,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现行劳动法难以适用于高校在校生”,于是呼吁通过革新劳动法体系来规制高校劳动教育。这一研究指摘出劳动法对高校劳动教育的保护功能,但远未触及一般性的学校劳动教育理论问题,即劳动法是否应该与劳动教育相结合、如何将劳动法融入劳动教育等。

为何学界一般不讨论学校劳动教育的法律之维?原因或有三。第一,领域不同,劳动法分属法律教育范畴而非劳动教育内容。可以考虑因应社会劳动现实之发展,在法律教育内部增加劳动法教育,而无必要专门思考劳动教育与劳动法的结合。第二,重点不同,劳动法关注劳动权利而劳动教育强调劳动素养。劳动法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使命,尤其聚焦于劳动权利的维护;而劳动教育则着眼于个体的全面发展,着重强调劳动素养的培育。虽同为“劳动”,但一为“劳动权利”,一为“劳动素养”。若强行融合二者,恐不伦不类。第三,场景不同,劳动法适用于社会场域而劳动教育则发生在学校之内。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其旨趣之一在于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因而社会是其大展拳脚的应许之地。劳动教育则主要以学校为前沿阵地,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在学校上学的学生,其劳动实际上是有利身心的学习,而非赚取报酬的就业。但这三条理由尚留有探讨的空间。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而言,法律教育并非一门专门的课程,而是散见于五育之中。所谓的劳动法教育实则也要与五育结合。而且在协同育劳的政策推动下,劳动教育早已离开学校,扩展到家庭与社会。更重要的是,劳动教育与劳动法中的“劳动”同时指向“生产劳动”。劳动素养是生产劳动的素养,劳动权利是生产劳动的权利,是生产劳动搭建起劳动教育与劳动法之间的交互通道。劳动教育以促进学生形成劳动价值观和养成劳动素养为目的,其中应该包含劳动法;劳动法要守护劳动者的劳动权这一“与劳动相关联的利益、自由、资格和能力”,其定要与劳动教育合作。两者合力才能培养出致力于打造平等和谐劳动关系、营建生机勃勃劳动环境、助推自主创新劳动生产的新型劳动者。

一、作为劳动教育重要向度的劳动法

劳动法是学校劳动教育的重要维度,这一判断可从“为了劳动教育的法律”与“为了法律的劳动教育”两方面加以解读。一方面,作为社会性劳动实践,劳动教育的开展离不开劳动法的基础性保障;另一方面,作为教育性育人方式,劳动教育目标与劳动法的核心价值高度契合。

(一)劳动法是开展劳动教育的基础性保障

劳动法不仅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更是劳动教育得以合规开展的制度基石。其基础性作用体现在规范框架的设定与新型劳动的回应两个层面,它们共同构成劳动教育的合法性根基与实践性导向。

规范框架的设定是指劳动法为劳动教育划定实践边界。劳动教育涵盖多种实践活动,从校园内的手工制作、校园绿化,到校外的企业实习、社区服务等。学生在参与这些活动时可能面临多种安全风险。学生作为特殊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须得到充分保障,而劳动法正是维护这些权益的有力武器。劳动教育过程中,劳动法对劳动安全卫生有着详细且严格的规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条件、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培训等。另外,在参与劳动实践时,学生可能会遇到诸如劳动报酬不合理、工作时间过长等侵权问题。劳动法也可以为学生维护自身报酬权、休息权提供法律依据。

事实上,违反劳动法将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的案例时有发生。江苏省盐城技师学院就曾被央视报道存在强制实习、工作时长超时、同工不同酬等问题。职业院校或为换取校企合作资源,坐视学生承担超负荷劳动。可见劳动教育若脱离法律,易沦为教育场域中的“法外之地”。而劳动法在劳动教育中能发挥重要的规范与保障作用。一方面,通过明确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所规定),劳动法为劳动教育中的实践活动提供合法性框架,确保相关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序开展;另一方面,劳动法通过规定用人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所要求),进一步明确学校与企业在劳动教育中的职责分工。比如在学生参与校企合作实训的过程中,企业须依法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备,而学校则应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相关协议的全面履行。“只要劳动者从事社会性劳动有遭受生命、健康、身体危害之虞以及因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地位失衡有遭受利益损失之虞时,劳动法即有干涉之必要。”为此,劳动法应突破“劳动关系”桎梏,以“社会保险权”为基础保护学生权益。

新型劳动的回应是指劳动法规范已然出现的数字劳动。有种观点认为,劳动法适用于16周岁以上的劳动者,因而中小学无引入劳动法之必要。该论点注意到了劳动教育的层次性,并基于“禁止使用童工”这一现实,否认中小学劳动教育中存在法律意义上能获得报酬的劳动行为。然而已成为经济发展重要组成部分的数字劳动,宣告了该观点的破产。因为作为借助数字技术、在数字环境下进行,且创造价值的劳动形式,数字劳动并不完全与中小学生隔绝。依托互联网通信技术实现资本积累所需的劳动都属于数字劳动。一方面,部分学校主动将在短视频平台上进行内容创作等数字劳动纳入劳动教育内容,因此诞生了许多由学生与教师构成的“校园网红”。学生不仅精心构思视频脚本、拍摄并剪辑视频,而且时常化身为视频中的主人翁,成为观众观看的对象。另一方面,在教育数字化浪潮下,学习、教学、管理等整个教育过程留痕化数据存储,事实上预示着每个学生都是服务于资本积累的数据生产劳动者。基于互联网交互平台形成的“在线学习、泛在学习、智慧学习及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等数字劳动教育形式”正在大量收集存储供平台优化升级的优质数据。

在数据成为劳动资料、教育和劳动纷纷与数字技术结合的时代,学生的确有可能在学校中从事数字劳动。尽管他们可能尚未年满16周岁,但在数字世界中,他们的劳动成果、数据生产与经济利益紧密相连,已具备经济属性。然而“与数字劳动相对应的数字资本与数字技术相结合,并未改变数字资本的剥削本性”。中小学生可能因缺乏法律意识,轻易放弃如版权归属、报酬分配等权益。数字时代参与劳动教育的学生正面临诸多风险,亟需劳动法的保护。

(二)劳动教育目标与劳动法价值高度契合

如果说“为了劳动教育的法律”强调的是在学校开展劳动教育的过程中,以《宪法》第42条劳动权享有为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权保障为主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劳动权落实为支脉,来确保劳动教育的合法性与安全性,防止在劳动教育中出现有损学生法益的违法现象,那么“为了法律的劳动教育”则意味着劳动教育目标与劳动法核心价值高度契合。劳动法所体现出的对劳动尊严、劳动幸福、劳动解放的维护,指引着劳动教育避免落入工具性规训与单纯技能传授的窠臼,始终坚持权利性启蒙与全面性发展的正确导向。

第一,劳动法以刚性条款为劳动者筑起维护尊严的防线。劳动法作为规范性权利宣言,将劳动权视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致力于促成劳动者的体面劳动,是劳动尊严的法律体现。当雇佣制依然是当下劳动力使用最主要的形式时,“在劳资权力博弈的背景下,劳动者受条件所限,难以与资本的力量相抗衡,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人格上的拘束、身份上的依附、经济上的依靠,导致劳动者可能面临各种潜在的尊严侵犯风险。为了防止劳动力市场出现失衡,国家公权力以承载着社会保护功能的劳动法,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劳动法通过明确的权利清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的平等就业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权)和禁止性规范(如第12条禁止就业歧视、第32条禁止强迫劳动),守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同样重视劳动尊严的学校劳动教育对接劳动法的刚性条例,为未来劳动者的劳动尊严遮风挡雨。在学生价值观塑造的关键阶段,若学校劳动教育能够与劳动法的刚性条例紧密接轨,就能将职业平等、劳动正义等关乎劳动尊严的知识与理念,植入学生内心深处,使其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如此一来,当这些学生未来真正步入职场,他们便能凭借在学校劳动教育中所学到的知识和形成的意识,自信且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劳动尊严。他们不会容忍任何形式的实质性歧视与不公平对待,而是会积极追求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应有的劳动尊严,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动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良好风尚。

第二,劳动法以制度设计为劳动者创造追求幸福的条件。劳动幸福不仅取决于劳动者对工作的满意度,而且与生活质量的提升以及个人价值的实现等多个方面相关。唯有“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旨向,让劳动复归本质,助推劳动人民实现自我价值,彰显劳动人民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激发劳动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的积极性”,劳动者的幸福指数才能有效提升。劳动法体现的正是这一精神。它通过构建“工作-生活”平衡框架,编织了劳动者“免于匮乏”“丰饶生活”的安全网。在劳动报酬制度上,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方式和时间等,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满足幸福生活的基本需求。在休息休假制度方面,明确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等,让劳动者有足够的时间休息、放松,提升生活幸福感。

同样注重劳动幸福的学校劳动教育连接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为未来劳动者的幸福劳动保驾护航。学校劳动教育将劳动法中涉及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劳动的制度设计及其背后的深层逻辑传递给学生,帮助学生从根本上理解自身未来作为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以及这些权益与劳动幸福之间的共生联系。这种连接并非简单的知识传递,更是一种价值观与理念的传承。它让学生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能够自觉维护自身权益,进而朝着追求劳动幸福的方向前行。

第三,劳动法以关系重塑为劳动者注入实现解放的动力。终将步入职场的新时代劳动者正遭遇劳动因数字技术的嵌入式消极影响而异化为从属劳动与过度劳动的险境。数字劳动下的劳动者“乐于系统又困于系统”,他看似通过灵活短工的方式提升了自由度,但实则进一步从属于平台,为其所逼促。虚假的劳动自由加深了“工作时间隐性延长、数据权益和隐私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数字时代的劳动者更加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面对数字劳动的异化危机,劳动法通过革新劳动关系对抗技术霸权,试图打破算法与资本合谋的隐形枷锁,为劳动者争取解放空间。《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将“不完全劳动关系”纳入保护,赋予劳动者质疑不合理派单的权利。一方面,保障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让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职业规划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另一方面,强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地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赋予劳动者更多的话语权。这种关系重塑使劳动者能够更加自由地发挥自己的才能。

同样强调劳动解放的学校劳动教育承接教育法的关系重塑,为未来劳动者的劳动解放奠定基础。劳动解放依靠自主的劳动者,而非自动的劳动力。“社会主义劳动教育的核心目标只能是促进学习者形成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如果说法律以革新破除异化枷锁,那教育就以创新激活主体意识。二者共同铺设从“被迫劳动”到“自由创造”的解放之路。此时,劳动教育应赋予劳动者质疑规则、重构秩序的勇气与能力。当他们步入数字社会,凭借在学校形成的劳动观念和素养,能够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自身的创新能力和主观能动性,最终迈向劳动解放的新征程。

总之,劳动法作为劳动教育的重要向度,既是防止劳动教育异化的制度屏障,也是塑造学生权利意识的实践工具。劳动法与劳动教育的深度融合,本质上是对“劳动复归人本”这一终极目标的共同奔赴。法律以强制力守护尊严底线、构筑幸福基础、开辟解放空间;教育以浸润力塑造尊严认知、传递幸福理念、激发解放动能。二者的协同作用,正在推动社会从“为生存而劳动”迈向“为人的全面发展而劳动”的新文明形态。

二、劳动法视域下劳动教育的新诉求

劳动教育对劳动法的重视,本质上是对“人之复归”的追求,即通过法律将劳动从异化的经济行为,还原为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活动。在劳动法的助益下,劳动教育能真正成为培养现代公民的基石,而非规训劳动力的工具。这一助益首先反映在劳动法为劳动教育培养劳动素养,即“经过生活和教育活动形成的与劳动有关的人的素养,包括劳动的价值观(态度)、劳动的知识与能力等维度”方面,提出了新的诉求。

(一)赋能:劳动保护能力的提升

在劳动法视域下,劳动教育是提升劳动保护能力的核心方式。劳动保护能力并非单一维度的概念,它涵盖劳动者对自身劳动权益的认知、维护以及在劳动过程中规避风险的能力。它不仅指向劳动者对安全卫生、工时报酬等具体权益的维护技能,更涵盖对法律工具的系统性运用能力。

在知的层面,劳动教育通过劳动法知识结构化构建劳动保护的认知底座。劳动法体系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为劳动者提供了从入职到离职的全周期保护框架。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到劳动环境安全卫生的保障,再到特殊劳动群体权益的保护,劳动者通过系统的劳动教育,应清晰知晓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享有的工作权、劳动报酬权、职业安全权和社会保障权等。这使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工作安排,诸如过度加班、劳动环境恶劣等情形时,能够迅速识别并判断此类行为是否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从而将劳动风险降到最低。

在行的层面,劳动教育通过劳动法法条案例化提供劳动保护的维权指南。法律的意义体现在它不仅告知民众他实际上拥有哪些权益,还在于它简明扼要地将触发条件与维权途径等公表。因而劳动法条文活用也总是伴随劳动纠纷发生。入职阶段,劳动者可能遇到就业歧视纠纷、录用通知纠纷、劳动承诺纠纷等;在职阶段,劳动者可能碰到工作试用纠纷、工时加班纠纷、休息休假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社保工伤纠纷等;离职阶段,劳动者可能见到合同终止纠纷、主动辞职纠纷、协商解除纠纷等。面对纷繁复杂的劳动纠纷,劳动教育不仅传授劳动法的理论知识,还通过案例分析、模拟劳动纠纷处理等实践活动,促使劳动者掌握在实际情境中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当劳动者遭遇权益侵害时,能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法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增智:法律综合思维的锻造

“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健体、以劳育美、以劳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教育的重要特征。将劳动法融入劳动教育,可以增强劳动教育在增智上的功效,因为在劳动法视域下,劳动教育是锻造法律整体思维的关键步骤。

所谓法律思维,是指“生活于法律的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专攻法律的法律人无疑在其长时间的法律学习实践中,养成了一种依据法律规范来思考的惯习,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不需要法律思维,毕竟现代生活是一种法律生活。

法律思维作为一种复杂的思维方式,具有显著的综合性特征,其内涵至少涵盖了权责思维、程序思维、证据思维以及体系思维。首先,权责思维要求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一切法律问题,说到底都是权利与义务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各自享有明确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劳动法的融入帮助未来劳动者明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其次,程序思维要求劳动者的法律活动应遵循法定程序。不仅劳动法律关系的建立、变更和解除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而且劳动争议的妥善处理也通常遵循先调解、后仲裁、再诉讼的法定程序。劳动法的融入帮助未来劳动者明确程序与正义的匹配性。再次,证据思维要求劳动者的一切主张都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妥善保管工资条、劳动合同、工作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备日后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之需。劳动法的融入帮助未来劳动者明白主张与证据的一致性。最后,体系思维要求劳动者“在思维过程中以法律规范统合其他社会规范,实现法律与社会的有机融贯”。劳动者在面对劳动纠纷和问题时,不能仅仅从单一的法律视角或社会规范角度去思考,而应综合考虑法律、道德、经济、文化等因素,例如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行业的普遍水平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等。劳动法的融入帮助未来劳动者明晰规范与现实的关联性。

(三)维权:权利主体意识的觉醒

在劳动法视域下,劳动教育不仅是体验式劳动,更是权利化实践。劳动教育当然应该侧重技能体验,如手工制作、农田耕作,不过若想真正助力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其仍须增加法律维权维度,使劳动者的权利主体意识觉醒。

正如马克思告诫的那样,人应该被看成是“类存在物”。人的类特性就在于“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即劳动。动物的活动是本能的、无意识的,而人类的劳动是有目的、有意识的。在主体客体化与客体主体化的劳动过程中,人认识自己的主体地位,感受自身的自由状态,实现自我的潜在能力。因此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劳动教育就是主体性教育。人并非天生便是主体,他只有在劳动中才能成为主体。但现实中劳动教育的这一主体化向度常常被弱化。劳动教育被误解为一种修身养性的生活体验,一种习得技能的职业训练,一种提升体力的身体打磨。

而反映劳资博弈的劳动法的引入,恰恰增加了劳动教育的解放性,使劳动教育重新确认为人主体化的重要方式。因为在劳动法视域下,劳动教育是觉醒权利主体意识的重要环节。所谓权利主体意识就是指劳动者对其作为法律关系中独立个体地位的认知,以及对其应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理解。正是通过劳动教育,作为主体的劳动者才清晰地意识到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是具有独立人格和尊严的个体,有权在承担劳动义务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尊重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种具备深刻性的劳动教育才有可能培养出有效抵御异化劳动侵蚀的未来劳动者。“异化劳动把自主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手段,也就把人的类生活变成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异化劳动使劳动者的主体性被遮蔽。他们不再能够自由地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和想象力,而是被迫按照资本家的意志和要求进行劳动,这种劳动不仅无法给劳动者带来满足感和成就感,反而使其感到疲惫、压抑和痛苦。而劳动教育则让劳动者了解法律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培养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劳动教育,劳动者明白自己是劳动过程的主导者,有权对不合理的劳动安排说“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法定的义务。如此,劳动才成为劳动者实现自身潜能、创造社会价值、确证主体地位、获得自由发展的实践活动。

当然,考虑到人的可塑性、阶段性与成长性,各级劳动教育在劳动保护能力的提升、法律综合思维的锻造、权利主体意识的觉醒这三方面的职责与侧重显然也不同。具体而言,在小学阶段,劳动教育的核心在于主体启蒙与基础认知的建立。这一阶段的劳动教育应在以培养学生的劳动保护意识为重点的同时,帮助学生理解劳动权利的雏形,为其后续法律意识与主体意识的发展奠定基础。中学阶段的劳动教育则不仅要培养学生在真实劳动场景中的风险识别与应对能力,而且要开始尝试通过引导学生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条文,帮助其初步形成法律思维。到了大学阶段,劳动教育的目标则转向深入化与系统化。这一阶段的劳动教育不仅要帮助学生掌握行业特定的劳动保护技能,还须锻造学生在复杂劳动场景中的法律综合思维与权利主体意识。如此,学生才能在劳动实践中实现自我保护、权利维护与社会守护的有机结合,成为兼具劳动能力与法治素养的复合型人才。

总之,传统劳动教育偏重为劳动而劳动,而现代劳动教育受劳动法影响,完成了从技能习得到权利觉醒的转向,着手培养权利主体。唯有通过引入劳动法打破劳动去权利化的恶性循环,劳动教育才能从服从性劳动转向权利性劳动,从规训方式升华为人之解放的实践场域。

三、劳动法纳入劳动教育的可能路径

将劳动法融入劳动教育,既是现实的需要,又是理想的准备。通过学校劳动教育,学生拥有因应当前劳动风险的法律武器,这是现实;通过学校劳动教育,学生获得走向未来劳动解放的坚实基础,这是理想。这就要求纳入本身突破简单的“法律条文灌输”,构建“认知—实践—制度”三位一体的融合模式,通过知识习得、场景体验和规则重构,培养具备权利意识与交涉能力的未来劳动者。

(一)认知:法律知识的习得

劳动法纳入劳动教育的第一种路径在认知层面,即帮助学习者习得法律知识。不可否认,知识讲授仍然是学习者有效认识劳动法的方法之一。一方面,劳动教育传授劳动法的陈述性知识,即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以及与之相匹配的义务。劳动者在享有平等就业与职业选择权、劳动报酬获取权、休息休假权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等基本权利的同时,亦须履行如积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忠实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严格遵循合同中涉及的特定事项约定等相应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劳动教育讲解劳动法的程序性知识——劳动者在劳动权利受损时的因应之策,即其在求职、入职、在职、离职过程中应对劳动纠纷的可行举措。例如求职时遭遇就业歧视怎样维权、公司找理由不让过试用期怎么争取、得了重大疾病如何确定和计算医疗期、与企业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要注意哪些问题,等等。

法律知识的层次性、顺序性与针对性习得须遵循认知发展规律与社会现实需求。在初等教育阶段,通过绘本叙事、角色扮演等具象化教学手段,将劳动尊严的感性认知与权利底线教育有机结合,使儿童在游戏化情境中内化“劳动权作为基本人权不可剥夺”的核心理念,为后续法律意识发展奠定认知与情感基础。进入中等教育阶段,劳动教育须完成从感性认知向规则理性过渡的关键跃迁。此阶段不仅是劳动法律知识的启蒙期,更是职业准备的敏感期。鉴于部分中学生可能面临“毕业即就业”的现实,劳动教育应聚焦于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核算、工伤认定程序等实践性议题,教授学生在真实劳动场景中可以使用的法律知识。例如针对以外卖骑手为代表的数字劳动与零工经济吸纳低学历青年之现实,中等学校劳动教育有必要强化劳动基准保护与争议解决机制的教学,帮助学生构建“法律知识-职业风险-维权路径”的认知框架。高等教育阶段的劳动教育则应在继续深入、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超越工具性知识传授,转向法律知识本身的批判性反思,例如通过专题研讨、学术研究等高阶学习活动,引导大学生识别现行劳动法律体系在应对新就业形态时的结构性张力。这种批判性劳动教育路径不仅有助于培养具备劳动法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更能推动劳动法体系在数字时代实现动态适应性进化。正如法律社会学所揭示的,法律变迁既需要专业群体的知识生产,也依赖社会主体的共识建构,而高等教育阶段的劳动教育正是培育这种双向互动能力的关键场域。

(二)实践:适用场景的体验

劳动法纳入劳动教育的第二种路径在实践层面,即提倡学习者体验适用场景。劳动教育需通过真实或模拟场景的深度参与,让学生在“做中学”,将法律知识转化为维权技能与交涉策略。作为一门特殊的应用法与实践法,掌握劳动法意味着权益人在具体场景恰当地使用相关法律条文。这就决定了劳动法与劳动教育的结合必须指向实践。

除了在知识讲授过程中要强调具体案例解析之外,适用场景的体验还特别重视两种体验方法,角色扮演与社会实践。通过角色扮演,学生得以身临其境般地感受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博弈,从而深刻领悟劳动法的实际应用。例如,在劳动仲裁模拟过程中,学生可以分饰劳动者、企业代表和仲裁员等角色,针对“试用期违法解雇”展开攻防。学生所扮演的劳动者要细致入微地陈述自身在试用期内的工作状况,以及被解雇的不合理因素,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试用期解除合同的规定,提出自身的主张,如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企业代表则会从企业的立场出发进行反驳,力图证明解雇的合法性。仲裁员则须依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作出公正的裁决。这种角色扮演的方式,不仅能够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还能增强他们的辩论能力、沟通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社会实践则能让学生更加全面地了解劳动法的实施情况,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比如学校与当地的工会、律所合作,指导学生为弱势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代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再比如学校组织“校园劳动权益日”等活动,鼓励学生调研食堂员工、保洁人员的工作条件,发布《劳动合规评估报告》并推动校方改进。

(三)制度:系统规则的重构

劳动法纳入劳动教育的第三种路径在制度层面,即重视学习者重构系统规则。劳动法与劳动教育相结合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成功实现离不开教育制度的重新规划。但与“从上而下”的教育改革不同,劳动法所强调的协商精神与对话意识,使得劳动法的融入应彰显学生主体,体现“自下而上”。换言之,劳动教育中的制度建构须打破“自上而下”的规则灌输,转向学生参与的民主协商模式,使其理解法律何以产生、为谁服务。

第一,学生参与劳动法融入劳动教育的制度安排。在各种教育纷纷试图进入学校的学校业务负载时代,劳动法融入劳动教育如何才能不成为学校成员的负担?学生参与制度建设成为一个可供选择的答案。劳动法的哪一方面何时以何种方式融入劳动教育,不完全由教育者决定,还应依据学生与教师的协商,有需求则融入。

第二,学生参与班级与校园劳动规则的共同制定。在班级层面,学生以小组为单位,依据劳动法的平等、公平原则,结合班级日常劳动事务,如教室清洁、设备维护等,制定详细的《班级劳动公约》。在校园层面,学生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等,与教师、家长组成专门的委员会,共同拟定校园劳动细则等。

第三,学生参与校企合作中的实习权利契约拟定。实习是学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但大多数学生对于实习期间其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知之甚少。研读与审阅《实习三方协议》之类的实习权利契约为学生提供了实践劳动法的宝贵机会。学生可以在参与实习协议共商中,深入学习劳动法的相关条款,了解自己在实习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学生参与现实社会中劳动规则的顶层设计。学生可以在实地调查与社会参与的基础上,发挥其建言与监督之权。从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机构,推动建立“黑名单”企业公示机制,到深入了解国家数字劳动政策,尝试围绕某一新兴职业撰写《新业态劳动保障条例》草案,学生同样是社会劳动规则改善的重要推力。

分阶递进,构建法律知识网络;场景浸润,强化法律行动能力;共同建构,形成学生参与生态。“认知—实践—制度”三位一体模式的核心在于:认知上,从机械记忆转向批判性理解,使法律知识成为活的规则;实践上,从旁观学习转向沉浸体验,使法律技能成为行动本能;制度上,从被动服从转向主动建构,使法律意识成为变革杠杆。通过这一模式,劳动教育将不再局限于培养合格劳动者,而是塑造有尊严的权利主体、有智慧的规则革新者、有担当的法治共建者。

总之,在劳动法视域下,以全面提高学生劳动素养为旨归的劳动教育,不仅应包括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还必须面向真实的生活世界和职场环境,“重视‘劳动’本身的改变”,致力于劳动保护能力的提升、法律综合思维的锻造、权利主体意识的觉醒。在这种“全方位劳动教育”的影响下,包含雇佣者与被雇佣者在内的未来劳动者才能共建“合理的劳动报酬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从而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推动共同富裕的实现”。因此可以说劳动教育与劳动法的有机配合是缔结体现社会主义社会平等、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的基石。而这就要求劳动教育的研究者基于学生认知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求职就业的现实性需要、全面发展的方向性指引,进一步开发劳动法融入劳动教育的实践化、层次化、具体化实施指南。


(本文参考文献略)


The Protection and Integration of Labor Laws: The Legal Dimension of Labor Education in Schools

YuJiaqi SunZhendong


Abstract: Labor law serves as a critical dimension of school-based labor education. On one hand, as a form of socially oriented labor practi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bor education inherently relies on the foundational safeguards provided by labor law. On the other hand, as an educational pedagogical approach, the objectives of labor education align closely with the core values of labor law. Contemporary workers, who will soon enter the workforce, face risks arising from the embedded influence of digital technologies, which increasingly alienate labor into forms of subordinate labor and overwork. Labor education should thus equip them with a preliminary grasp of legal tools to protect labor rights, mitigate labor risks, resolve labor disputes, and uphold workplace safe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bor law, labor education aimed at comprehensively enhancing students’ labor literacy, must not only involve hands-on practice, physical exertion, experiential training, and mental resilience but also engage with real-life and professional contexts. It should prioritize cultivating labor protection capabilities, refining legal synthetic thinking, and awakening awareness of rights subjectivity. The organic integration of labor education and labor law constitutes a vital cornerstone for fostering and enabling the experience of egalitarian and harmonious socialist labor relations. To effectively embed labor law into labor education, it is imperative to transcend simplistic “legal provision indoctrination” and instead construct a tripartite integrated model of “cognition-practice-institution”. Through knowledge acquisition, scenario-based experiential learning, and rule reconstruction, this approach aims to nurture future workers equipped with rights consciousness and negotiation competencies.

Key words: labor education; labor law; labor protection; subjects of rights


初审:曹洪家

复审:孙振东

终审:蒋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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