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受历史惯性、知识等级观、文凭社会筛选机制等因素影响,高校分类发展存在“类型”与“层级”概念的混用,这导致高校分类沦为高校变相分层。因此,有必要从概念哲学视角对高校分类发展中的“类型”与“层级”概念进行系统考察。从概念分析来看,高校分类发展中的“类型”表现为横向的、功能性的、不可通约的质性差异,而“层级”则表现为纵向的、价值嵌入的、等级秩序的量化差异。两种概念在逻辑上相互区别,但在政策实践中却常发生相互转化。概念澄清为建构纯粹类型学的高校分类奠定了概念基础,也为高校分类发展从“层级掩盖类型”走向“类型摆脱层级”提供了认识论前提。纯粹类型学视角下的高校分类以否定性命题预设为逻辑起点,并以承认平等而非等级承认的类型化评价为基石。
关键词:概念哲学;高校分类发展;高校类型;高校层级
概念构成一切学术理论体系的基石性要素。《现代汉语词典》将概念界定为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旨在反映客观事物一般且本质的特征。黑格尔将把握世界的思维进程概括为表象思维、抽象思维、概念思维等三种思维的递进形态。“真正的思想和科学的洞见,只有通过概念所做的劳动才能获得”,只有概念才能产出知识的普遍性,进而建构出“形成了的和完满的知识”与“已经发展到本来形式的真理”。一个经得起证明和检验的概念,就不是一种情绪、一种意见、一个常识,毋宁说,是一种观念、概念和思维。概念既在具体的经验事实中承载着描述功能,又在抽象的逻辑推演中发挥着规范功能。
作为一项兼具理论建构和实践导向的高等教育改革议题,高校分类发展通过体系化方式呈现,而支撑这一体系的逻辑基点正是概念本身,概念本身是政策话语生成的原点。高校分类发展的概念既指向高校办学定位的现实分化,又涉及高校类型划分的理论依据。因此,对于高校分类发展这一命题应当从概念的清理与重构入手。目前,学界对于高校分类发展概念的理解与运用存在诸多含混之处。现有研究大多集中于对研究型高校、应用型高校、技能型高校等具体类别的经验指认,这种经验指认划定了院校所属的范畴,隐含着对“类”的概念厘定与边界划分的努力,在范畴学意义上属于对“实体”及其差异属性的初步归类。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提出了十种范畴体系,“实体”范畴虽然是其他范畴得以依附的核心,并奠定了以概念区分存在类型的古典分析框架,但在实体之外,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习性、主动、被动等九个范畴同样构成了对事物存在方式的必要规定。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指出,“但事物若不尽属‘关系’范畴,有些事物可以自在而独存,这就不必是每一呈现于感觉者都属真实;所以谁若以现象为尽属真实,他就使一切事物尽属‘关系’。”当前,学界对三类高校的归类方式往往停留在“实体”这一描述性层面,尚未深入到“分类”这一元概念的内在逻辑结构之中,因而对“分类”本身反思不足。事实上,作为高等教育系统差异化表达的高校“分类”,是一个具有特定逻辑结构与语义边界的关系概念。若对其内涵与外延缺乏本体性的澄清,即便是对研究型、应用型、技能型三类高校范畴的精细界定,也容易使后续的类型划分陷入经验归纳的窠臼,或导致政策话语与实践话语之间的认识论断裂。换言之,对于“分类”的概念分析指向三类高校之间的逻辑关系规定,它在认识论层面超越了对于具体类别属性的罗列式描述,也构成了对三类高校具体规定的逻辑前提。只有先对“分类”这一概念形式作出系统的元理论考察,才能真正把握三类高校之间相互区别与关联的思维根据。因此,要真正推进高校分类发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优化,首先需要从本体论层面对高校分类发展这一核心概念作出系统性的澄明。只有如此,才能对作为“类”的高校实体进行有效的判别与观照。基于此,本文聚焦“高校分类”这一核心概念,就“分类”本身的认识论基础、逻辑结构及其在教育语境中的适用边界进行探讨,以为高校分类发展理论确立稳固的概念基础。
一、高校分类发展话语中“类型”与“层级”的混用及其问题
高校分类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政策话语,长期面临“类型”与“层级”两个概念的混用问题。概念层面的混淆不仅削弱了分类政策的解释力与规范效力,也导致高校分类发展在具体操作中偏离了预期的制度目标。有必要揭示概念混用的思想根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因之衍生的实践困境。
(一)从“三类定位”看概念混用的现实表现
《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提出分类推进高校改革发展,按照研究型、应用型、技能型等基本办学定位,区分综合性、特色化基本方向,明确各类高校发展定位,支持理工农医、人文社科、艺术体育等高校差异化发展,引导高校在不同领域不同赛道发挥优势、办出特色。这一表述以“类型”而非“层次”来区分高等学校,具有重要的范式意义。但在这一政策话语及其相关配套表述中,高校的“类型”与“层级”往往存在某种微妙关系。一方面,“研究型、应用型、技能型”是三种并列的高校办学定位,这表明三种类型的高校各自担负着不同的使命任务,具有不同的社会职能。另一方面,政策语境中频繁出现的“高水平”“一流”“卓越”等修饰词,以及资源配置时对研究型高校的倾斜性支持,往往在无意中将高校的“类型差异”转变为高校的“价值高低”序列。同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实际上也存在着高校层级的差异。例如,“双一流”建设政策虽然名义上覆盖不同类型高校,但在实际遴选指标中,学术论文、科研项目、学科发展水平、博士点数量等有利于研究型大学的指标占据着主导地位。
由此,一个亟需澄清的理论问题便自然浮现:有关政策文本中关于高校的“三类定位”究竟是一种横向的职能分工,还是一种纵向的等级排序?如果是前者,为何在资源分配、社会声望、学生选择等方面,技能型高校总是被置于末端?概念混用的现实提醒我们,高校分类发展的话语和政策虽然已经确立,但支撑它的概念框架尚未实现从“层级思维”到“类型思维”的转换。
(二)“类型”与“层级”混用的根源
高校“类型”与“层级”的混用有着深厚的历史根源、认识论根源和社会根源。
第一,“重点大学-普通高校”二元层级结构的思维惯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长期实行重点大学制度。从1954年确立的重点高校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的“211工程”“985工程”,再到2015年开始实施的“双一流”建设,我国高等教育的制度设计始终未能跳出“选优-重点投入-层级分化”的核心逻辑。几代教育管理者、学者和社会公众都已经习惯于用“重点/非重点”“一流/非一流”的框架来理解高校之间的差异。当前政策话语虽已转向“研究型/应用型/技能型”的类型学框架,但人们的思维结构未能同步转变,仍然不自觉地将“研究型”对应为重点高校,将“应用型”“技能型”对应为非重点高校。这种历史惯性的力量远超我们的想象。
第二,“抽象知识”高于“具体知识”的等级知识观。中国传统文化存在“重学轻术”“重道轻技”的认识论渊源。儒家经典《周易·系辞上》提出“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将抽象之道置于具体之器之上,奠定了以“道”为本、以“器”为末的等级秩序。而后,程颐、朱熹等理学家也均主张“抽象之理统摄具体之物”的观点。这种“理本气末”“道体器用”的传统认识论框架成为近代以来中国大学发展的主导性知识价值取向。蔡元培先生在就任北京大学校长时,基于知识性质的差异,划分了大学与高等专门学校的职能边界。他认为,“治学者可谓之‘大学’,治术者可谓之‘高等专门学校’,两者有性质之别”。这一“学术分立”的主张虽旨在明确大学与专门学校的职能分工,但在客观上却强化了“学高于术”的等级观念。可以说,知识类型的高度异质性会使高等教育系统倾向于根据不同的知识类型对高等学校进行分类建制,而知识的等级性又导致分类建制的不同类型高校可能存在的身份等级差异。就目前来看,“研究型”大学因其以抽象知识的探索为核心而被赋予更高的地位,而“应用型”“技能型”大学作为以具体知识的传授与应用为宗旨的教育机构,则面临着社会认同相对较低的困境。
第三,文凭社会的筛选功能与地位竞争对高校分类体系的扭曲。柯林斯在《文凭社会》中指出,“大学学位的名头承载着大学的声望并吸引着学生,在这里,就像在其他地方一样,文凭比训练更重要。”因此,人们会投资教育文凭,以此作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工作入场券。在文凭社会的背景下,不同类型的文凭成为不同社会阶层的准入凭证。用人单位、学生及其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以个人就读院校的“层次”来判断其能力和价值。在这种结构性压力下,任何高校分类体系都难以避免被卷入地位竞争的漩涡,即一旦院校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颁发的文凭便会随之被社会赋予不同的等级含金量,从而使原本旨在区分职能的“类型差异”不自觉地演变为衡量文凭高下的“层级差异”。
(三)概念混用导致的实践困境:高校分类沦为高校变相分层
概念从来不是纯粹中立的认知工具。概念作为话语的基本构成单元,本身承载着特定的价值取向与实践导向。当前,“社会的多元化使概念和术语增加了语言操纵的可能性”,导致概念在形成、传播与应用过程中出现了不同语义指向之间的系统混用,并衍生出诸多混用概念指导下的实践层面的困境。高校分类发展话语的概念建构同样未能幸免于这种混用状况。这种概念层面的含混与错位,导致了高校分类发展在实践中陷入多重实践困境。
第一个困境是不少高校的“自称类型”与“实际追求”严重错位。例如,大量被划入“应用型”的地方本科院校,并未真正安于应用型定位,而是竞相争取学术型硕士点、博士点,追求论文发表,向研究型大学看齐。高校“向上攀附”的行为作为一种制度性趋同现象,体现了层级思维对高校类型定位的侵蚀与消解。因为在现有的高校资源分配和评价体系中,“研究型”被默认为更高层级,向高层级靠拢是获取更多资源、更高社会声望的理性策略。于是,分类发展政策试图建立的“各安其位、各展所长”的理想格局,在实践中被所有高校都向研究型大学看齐的现实所取代。
第二个困境是高校分类发展遭遇社会认知的“类型偏见”。在公众乃至许多用人单位的观念中,研究型高校毕业生被认为“素质更高”,应用型高校毕业生次之,技能型高校毕业生则被认为“素质不高”。这种类型偏见直接体现在就业市场的第一学历歧视、落户政策的积分差异,甚至婚姻市场上的院校等级排序中。职业教育法虽然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不同类型、同等重要”,但高等教育质量民间立场使“同等重要”只是停留在法律和政策层面,成为一个无法兑现的承诺。
第三个困境是资源配置的隐性层级化。虽然有关政策文件一直强调“分类支持”,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生均拨款、科研平台建设、学位点授权、人才项目评审等制度安排,仍然以研究型大学的标准为基准,应用型、技能型院校在资源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例如,中央财政对“双高计划”的投入虽然力度不小,但与“双一流”建设的投入规模相比仍有差距。这些实践困境共同指向一个问题——只要显性的“类型”话语没有真正摆脱隐性的“层级”羁绊,高校分类发展就可能沦为高校变相分层的精致化版本。
二、从“类型”到“层级”:从概念哲学看高校分类发展
概念是政策话语的基本构成单元,也是理论建构的逻辑起点。针对高校分类发展实践中所出现的“类型”与“层级”概念混用的问题,我们需要追问“分类”本身的逻辑性质究竟是什么。因而,对“分类”这一概念的深入分析,构成了理解高校分类发展元问题的认识论基础。
(一)用概念哲学审视高校分类发展的元问题
自柏拉图以降,西方哲学就倾向于以理念或概念作为认识世界的基本方式。虽然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创设了西方哲学基本概念框架的诸多范畴,但研究概念本性的辩证法直至现代才获得充分发展。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概念认识或者说思想内容的内涵逻辑是事物本质属性的逻辑关系,事物的概念以及概念的自我否定和自身发展才是哲学的对象和主题。”这种对概念内在运动规律的强调,为后世概念哲学的兴起奠定了理论基础。概念哲学真正作为一种自觉的理论取向,兴盛于20世纪的法国,其代表人物包括卡瓦耶斯、巴什拉、康吉莱姆、斯特劳斯、福柯、德里达与德勒兹。卡瓦耶斯明确指出:“能提供科学学说的,不是一种意识哲学,而是一种概念哲学。发生的必然性不是活动的必然性,而是辩证法的必然性”。巴什拉在《科学精神的形成》中提出,科学认识不是对既定实在的被动记录,而是通过概念对现象进行理性的重构与持续的修正。“科学概念属于一种特殊现象,即有条理地逐次逼近集合。科学概念的形成需要一系列处在完善过程中的概念,才能获得我们期待的动力,才能形成创造性思维的方向。”康吉莱姆则将概念视为典型的知识单位,认为唯概念能产生知识的普遍性,科学认识即在翻译、转移与概括等概念的流通过程中得以形成。福柯主张,“关系簇构成概念形成的系统……对于这种明显的概念运作,我们要避而远之,而且我们试图确定陈述根据什么样的模式能够在话语类型中彼此联系起来”。斯特劳斯认为,“概念的目的是要使与现实的关系清澈透明”,“概念系统不是通信的手段,它们是思维的手段”。德里达从解构的视角出发,指出“解构哲学,恐怕就是以最忠实、最内在的方式去思考其概念的结构性谱系,同时从它无法定性、无法命名的外部着手,以求确定那些在历史谱系建构中被遮蔽或禁止的东西,这些被压制的东西并不是无利害的”。德勒兹则从差异哲学出发,强调“一切规定都现实地构成了概念内涵的一部分”,“概念在它的任何一个规定的层面上,在它所包含的任何一个谓词的层面上都可以被阻断”,每个概念都通过其构成成分之间的内在关联来界定自身,而这一关联始终处于流动与重组的过程之中,因而不存在任何终极封闭的概念同一性。总体而言,概念哲学的各家理论虽取向各异,但皆力求为哲学奠基一种具有独特价值的思维方式和思想切面,并力图在无限丰富的思想内容中概括出最普遍、最抽象的范畴及其相互联结的一般真理。简言之,内涵逻辑乃是关于最普遍概念之间内涵关系的基本规定,它从思想内容的概念内涵层面把握世界的本质与规律,构成一种自觉区别于外延逻辑的、承载主体价值与客观真理相统一的哲学逻辑。
高校分类发展命题的哲学基础落位于对“分类”这一概念本身的内涵逻辑考察。“分类”一词包含“分”与“类”两个构成要素,并且“分”这一动作相较于“类”这一结果具有逻辑上的统摄性。一般而言,“分”的运作先于“类”的呈现,并在概念层面规定了“类”得以形成的区分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分”不仅能分出“类”,而且也能分出“层”。同时,“类”与“层”在概念层面总是作为“分”的产物而存在,也是对高校间关系结构的两种基本概括方式。“类”的区分之中往往隐含着“层”的秩序预设,“层”的排列之中又常常承载着“类”的质性判断。因为按照办学层次也可以对高校进行分类,如将高校划分为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这种由“分”所驱动的概念建构方式,同时也构成了高校分类发展的深层逻辑结构——高校分类发展既涉及“类”的本体规定,也包含“层”的秩序区分;“类”与“层”的交织构成了高校分类概念的内在张力。换言之,高校分类在概念层面上也面临着概念成分之间的内在关联重新界定自身的境遇。概念本身就处于持续的流动与重组过程之中。高校分类作为概念的具象化运作,在概括不同类型之间的关系时,实则是“类”的质性边界与“层”的等级序列的复合呈现;“类”与“层”的统一性根植于“分”这一原始动作的双重可能性之中。这种由概念内在的动态关联所决定的张力结构,导致分类在政策话语中往往指向类型学的横向区分,但其实际操作却充斥着层级化的纵向排列。“类型”与“层级”作为两个既彼此独立又相互依存的维度,共同构成了“分类”这一上位概念之下的两个基本子概念。这种既分立又关联的概念关系表明,只有将高校分类视为不同类型之间的横向区分与内在关系的质性规定,并同时自觉反思其中隐含的层级化预设,才能真正进入内涵逻辑的分析视野。因此,在推进高校分类发展的理论建构时,需要自觉区分“层级”与“类型”这两种不同的认识路径。由此,有必要对高校分类发展中的“层级”思维与“类型”思维作出进一步的概念辨析,以揭示二者在内涵逻辑上的根本差异及其对高校分类发展政策建构的方法论意涵。
(二)高校分类发展中类型概念的特征——横向性、功能性、不可通约性
高校分类发展命题在概念层面上以“类型”为核心范畴,因而对“类型”这一概念的理论规定便构成了该命题的学理前提。“类型”(type)在逻辑学与分类学中具有明确的概念特征,这些特征共同规定了高校分类发展的认识论基础。
首先,类型具有横向性。类型的横向性意味着各类型之间是并列关系,不存在“谁是谁的高级阶段”或“谁是谁的预备阶段”。在纯粹的类型学视野中,应用型大学不是“低配版的研究型大学”,技能型大学也不是“应用型大学的简化版”。它们是三条不同的跑道,而非同一跑道上的不同位置。认识这一特征对于破除“升本情结”“申博冲动”至关重要。类型是横向的,一所优秀的技能型大学完全可以在自己的跑道上获得与研究型大学同等的卓越,从而无需通过“升格”来证明自己的价值。
其次,类型具有功能性。类型划分的依据是差异性原则,即根据事物之间的质性差异将其归入不同类别,但这种差异的目的不是确立价值等级,而是揭示事物在社会系统中的功能分工。以生物学分类为例,“哺乳类”与“鸟类”是两种不同的类型,其划分依据是动物身体结构与生殖方式的质性差异,而非“谁更高级”的价值判断。将这一逻辑迁移到高校分类中,“研究型”“应用型”“技能型”应当是依据高校的核心功能、知识生产方式、人才培养目标的质性差异所做的划分。研究型大学的核心功能是知识生产与创新,以学科逻辑组织教学与科研;应用型大学的核心功能是知识转化与技术应用,以行业逻辑对接产业需求;技能型大学的核心功能是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以岗位逻辑训练操作能力。这三种功能在社会系统中各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不存在包含和替代关系——研究型大学不能替代技能型大学培养一线技术工人,技能型大学不能替代研究型大学完成基础科学研究突破。
再次,类型具有不可通约性。不可通约性源于库恩的科学范式理论,意指不同范式之间不存在中立的比较标准。在高校分类语境中,不可通约性意味着研究型大学的“卓越”与其他两类大学的“卓越”无法在同一把尺子上衡量。研究型大学的卓越体现在原创性知识贡献、诺贝尔奖级别的科学突破,应用型大学的卓越体现在行业技术难题的解决、区域经济的实质性推动,技能型大学的卓越体现在培养出技艺精湛、被行业争抢的能工巧匠。这三类“卓越”是无法通约的。不能说“发表一篇《自然》论文等于培养了多少个高级技师”。明确高校类型具有不可通约性,是高校分类发展从理念走向制度和政策的前提。
(三)高校分类发展中层级概念的特征——纵向性、价值性、等级秩序性
与类型形成对照,“层级”(hierarchy)的概念特征截然不同。层级的核心是“量”或“程度”的差异,而非“质”的差异。在层级体系中,不同位置之间存在明确的等级秩序,即初级低于中级、中级低于高级,且这种等级秩序通常对应着某种价值判断:更高层级被理解为更好、更强、更值得追求。高等教育体系中最典型的层级结构是高校的学位授予权等级(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高校)、职称等级(讲师-副教授-教授)、学校层次(重点-非重点、一流-非一流)。在这些层级体系中,判断标准是单一维度下的程度差异,即学术产出更多、学术水平更高、资源获取能力更强等。因此,高校分类发展命题中的层级概念一般包含纵向性、价值嵌入性与等级秩序性这三个核心特征。
首先,层级具有纵向性。高校层级是纵向排列的,从低到高形成一条连续的阶梯。每一层级都是这个阶梯上的一个刻度,且相邻层级之间存在“向上流动”的可能性和动力。例如,在不同办学定位之间存在研究型大学、应用型大学与技能型大学的宏观纵向序列,而在同一类型内部也存在省级重点、国家级示范以及世界一流等次级纵向序列。正是这种纵向结构及其传递性,使得“升格”与“晋级”成为所有高校的理性追求,毕竟,没有哪所大学愿意长期停留在底层。
其次,层级具有价值嵌入性。高校层级不是中性的区分,它嵌入了价值判断。当我们说一所大学是“世界一流”时,就意味着它比“国内一流”更好;当我们说博士比硕士水平“更高”时,价值判断已经内嵌在我们的描述之中。与此不同,我们说某所大学是“研究型”大学,并不包含价值判断。研究型大学可以卓越也可以平庸,正如应用型大学可以卓越也可以平庸。
再次,层级具有等级秩序性。层级体系服务于社会的筛选、分配与激励功能。它通过等级差序,将稀缺资源(机会、声望、权力)按照绩效进行差异化分配,从而激励个体和组织向上竞争。这是层级体系之所以在现代社会中无处不在的深层原因。然而,层级体系的这一功能也带来了它的“认知强制”。它迫使人们将所有差异都理解为层级差异,因为只有层级差异才能服务于地位分配。这就是为什么只要高校分类体系一出现,社会公众的第一反应就是问“哪个类型最好?”,人们无法想象一种不包含价值排序的层级。
(四)高校分类发展中的类型与层级:何以混淆、何以区分、何以转化
高校的类型与层级在逻辑上本应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但在现实的语言实践和社会制度中二者经常发生混淆。混淆的发生机制可以概括为“用层级化的话语表达类型化的事实”。例如,当政策文件说“支持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时,“高水平”这个层级修饰词与“研究型”这个类型名词的结合,可能对人们产生心理暗示:研究型大学就是高水平的,应用型大学、技能型大学则相对低水平。尽管政策文件的本意是“在每种类型中都建设代表性高水平大学”,但语言的认知惯性往往将修饰关系误解为本质关系。
区分类型与层级的关键标准在于能否分离“功能差异”与“价值排序”。对于纯粹的差异而言,我们可以说“甲擅长A,乙擅长B,二者各有千秋”,而不必说“甲比乙强”。对于层级差异而言,这种分离是不可能的。因为“初级”这个词本身就意味着低于“高级”。因此,判断一个分类体系究竟是类型体系还是层级体系,只需看该体系中是否存在被制度化和文化化的“价值序位”。如果存在普遍的共识认为某种类型高于其他类型,且这种共识转化为资源分配的倾斜和社会声望的差异,那么名义上的“类型”实际上已经转变为现实中的“层级”。当前我国高校分类体系的现实状况是政策文本维持着类型话语,但社会认知与资源配置仍遵循着层级逻辑。
当然,类型与层级之间存在转化的可能性。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原本中性的类型区分可能演化为价值层级。例如,在近代中国的教育体系中,“文科”与“理科”最初只是知识领域的分工,但在“科学救国”“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的社会思潮中,理科逐渐被赋予高于文科的价值,形成了“重理轻文”的层级结构。这一转化不是出于类型差异本身的内在逻辑,而是由于外部社会环境赋予了某些类型更高的交换价值。同理,如果劳动力市场持续给予研究型大学毕业生更高的起薪和更快的晋升通道,如果财政资源持续向研究型大学倾斜,那么研究型、应用型、技能型之间的类型区分就不可避免地会固化为层级结构。反过来,类型与层级的转化也可以是逆向的,即通过制度改革与文化重建,可以尝试将已经固化的层级“去层级化”,恢复其类型本质。这后一种转化,正是当前高校分类发展政策应当努力的方向。
三、概念澄清后高校分类发展的理论重构
对“层级”与“类型”这两个概念的澄清,不仅为高校分类发展提供了认识论前提,也为纯粹类型学视角下高校分类框架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根本依据和思维框架,由此成为高校分类发展理论建构的逻辑元点。
(一)从“层级掩盖类型”到“类型摆脱层级”
概念澄清的最终目的,不是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而是为实践提供理论指引。推动高校分类发展进程的核心问题,是我们能否从“层级不可避免地掩盖类型”走向“类型有可能摆脱层级”。这需要从逻辑可能性、制度可能性、文化可能性等三个层面来考察。
在逻辑可能性层面,纯粹的类型体系在观念上是可设想的,即我们完全可以构建一个只有功能分工、没有价值排序的高等教育体系。在这个设想的高等教育体系中,研究型高校、应用型高校、技能型高校分别对应于不同的社会需求,它们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心脏、肝脏、肺脏在人体中的关系,各有其功能、各司其职、不可或缺,不存在“心脏比肝脏、肺脏更高级”。这种设想并不违反逻辑法则,只是尚未在现实中充分实现。逻辑可能性为制度创新提供了概念空间。
在制度可能性层面,实现“类型摆脱层级”需要一系列制度的支撑。首先是资源配置去等级化。例如,不同类型高校的生均拨款标准应当基于办学成本的客观差异(如医科、工科的实验设备成本高于人文社科),而非基于类型声望的差异。其次是评价体系的类型内比较。高校分类发展要放弃跨类型的“综合排名”,建立分类型的“卓越认证”。例如,可以设置“研究型高校卓越认证”“应用型高校卓越认证”“技能型高校卓越认证”等三个并行体系,每个体系评价本类型的核心指标,而不进行跨类型加权汇总。再次是学位授权体系的类型适配。例如,研究型高校的博士学位、应用型高校的专业博士学位、技能型高校的高级技师证书应当被赋予同等的社会承认价值,在公务员招录、职称评定、落户积分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在文化可能性层面,实现“类型摆脱层级”需要推动社会文化观念的深层转型。即使逻辑上可能、制度设计完善,但如果社会公众、用人单位、高校师生等仍然持有“研究型高于其他类型”的等级观念,高等教育类型体系就无法真正运转。文化观念的改变需要长期的努力。例如,在基础教育阶段引入职业教育启蒙,消除“技能型高校是差生去处”的污名;在媒体话语中倡导“不同类型、同等精彩”的叙事;在用人单位的招聘标准中取消“985/211优先”等层级化条款,代之以“能力匹配、类型适配”的岗位要求等。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的原理,文化观念的转变虽然缓慢,但并非不可能,其关键在于以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来促进文化观念特别是高等教育质量民间立场的转变,营造健康的社会教育心态,逐步消除对应用型高校、技能型高校的社会偏见。
(二)纯粹类型学视角下的高校分类新构想
基于上述可能性分析,本研究尝试提出一个纯粹类型学视角下的高校分类新构想。这一构想的起点是一个否定性命题,即高校分类不应预设某种类型的高校高于其他类型的高校。高校类型体系的正当性来源于高校分工的需要,而非某种类型高校的优越性。比如,研究型高校不因其“研究性”而天然高贵。这一否定性命题预设,是类型思维的根本转向,而要支撑这一转向,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论构想。
首先,高校分类发展要以“功能-知识-人才产出”三维度重新定义类型,剥离价值序位。在这一新分类框架中,三种类型的定义只描述事实特征,不包含任何价值比较。研究型高校以知识生产与理论创新为核心功能,其知识形态主要表现为抽象原理与系统性理论,其人才产出主要为学术研究型人才;应用型高校以知识转化与技术应用为核心功能,其知识形态主要表现为行业知识与工程规范,其人才产出主要为应用开发型人才;技能型高校以操作技能与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功能,其知识形态主要表现为程序性知识与技艺诀窍,其人才产出主要为高技能实践型人才。这三类高校在功能定位、知识形态与人才类型上各有侧重,彼此之间不存在价值高低之分。
其次,高校分类的操作化是建立“类型内卓越”而非“跨类型排序”的质量话语体系。具体而言,可以设计三套平行的卓越高校认证标准,每套标准仅适用于相应类型的高校。研究型高校卓越认证的指标包括:学科评估A类学科数量、《自然》/《科学》论文发表、国家自然科学奖等。应用型高校卓越认证的指标包括:横向课题经费、专利转化率、毕业生行业骨干比例、行业标准参与制定等。技能型高校卓越认证的指标包括:技能大赛金牌数、高级技师培养数量、企业满意度、非遗技艺传承等。这三套指标之间不存在换算关系,如不能用应用型高校的一项横向课题经费来“兑换”研究型高校的一篇《自然》论文,反之亦然。在资源分配方面,建议设立三个平行的卓越基金,分别支持三类高校的发展,而非将资金集中投入“双一流”这个单一赛道。在招生方面,鼓励高校在各自类型中吸引最适合的学生,而非仅以高考分数作为唯一标准。一个高考分数处于中游但动手能力极强的学生,进入技能型高校可能比进入普通研究型高校获得更好的发展。
(三)类型化评价的制度伦理:承认平等而非等级承认
高校分类评价对高校分类发展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有什么样的评价体系,就会引导出什么样的高校办学行为;用什么样的评价标准,就会塑造出什么样的高校生态。将纯粹的类型学构想付诸实践,最核心的制度伦理问题是如何设计评价体系。
我国当前的高校评价体系,无论是官方的学科评估、学位点授权审核,还是民间的大学排行,本质上都建立在等级逻辑上。它们将高校排列成一条单一的“卓越”序列,从第一名到最后一名,构成一个等级序列。在这一评价体系中,类型的差异被完全抹去。一所顶尖应用型高校在综合排名中不如一所普通研究型高校的原因,仅仅在于论文发表数量相对较少。这样的评价体系不仅无助于高校分类发展,而且强化了以研究型高校为标准的高校等级结构。因此,在构建纯粹类型学分类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对高校分类评价进行制度重构,推动评价逻辑从等级排序转向分类排序。
要重构当前高校分类评价的制度伦理,需要引入霍耐特(Axel Honneth)的承认理论。霍耐特区分了三种承认形式:爱的承认(情感关怀)、权利的承认(法律平等)、团结的承认(社会尊重)。霍耐特指出,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能够根据个体或群体在各自领域中的成就来给予承认,而不是将所有人或群体都纳入同一套评价标准。在高校分类评价语境中,最关键的是“团结的承认”,即不同类型的高校因其独特的价值而获得社会尊重——研究型高校因其知识创新而获得承认,应用型高校因其技术转化而获得承认,技能型高校因其技能型人才供给而获得承认。这三种承认是“不同内容但具有同等尊严”的。因而,高校评价体系的任务不是比较哪所高校更优秀,而是确认不同类型的高校是否在其自身的功能领域中达到了卓越。
具体到制度设计层面,高校分类评价应当遵循以下伦理原则。第一,类型适切性原则。高校分类评价指标的设计必须与高校类型的功能定位高度相关,必须根据不同高校类型的质量目标对其质量建设过程进行评价,避免用同一把尺子量所有高校。第二,非换算原则。不同类型高校之间的评价结果不得进行换算,不得将某一类型的成就折算为另一类型的分数。第三,承认平等原则。在资源分配、社会声望、政策话语中,不同类型的高校及其成员应当获得同等程度的制度承认,不存在“一等类型”“二等类型”等类型分等。第四,开放流动原则。类型的归属应当是开放的和可选择的,应允许高校在一定条件下申请类型变更,也应允许学生在不同类型高校之间流动(如通过学分互认、转学制度)。如果这些伦理原则能够成为高校分类评价的制度基石,真正意义的高校分类发展就不再是遥不可及的理想。
四、结语
高校的“类型”与“层级”之辨,表面上是概念哲学的“语言游戏”,实质上是关乎教育公平和社会正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如果我们不假思索地将高校分类理解为价值层级,我们就在不经意间再生产了一种教育等级制度。这种等级制度告诉民众,只有进入研究型高校的人才算有出息。这是对教育的多样性和人的多样性的漠视。《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提出的高校分类发展,是各类高校“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高等教育生态体系。要实现高校分类发展,就必须完成从“层级”到“类型”的概念革命。换言之,高校分类发展不是将高校排列在单一的金字塔上,而是让不同类型的高校在不同的跑道上奔跑;不是问“哪一类更好”,而是问“如何在自身领域做到卓越”;不是用一把尺子量所有高校,而是为每一种卓越准备一顶桂冠。这虽然是一项艰难的观念转变工作,但从概念哲学来看,它是可能的、值得的,乃至迫切的。只有真正摆脱了等级思维,高校分类发展才算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本文参考文献略)
“Type” or “Level”? A Meta-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University Classification: An Investigation Based on the Philosophy of Concepts
WuShitao ZhangYingqiang
Abstract: Driven by factors such as historical inertia, the hierarchy of knowledge, and the screening mechanisms of a credential society, the concepts of “type” and “level” are often conflated in the development of university classification. This conflation reduces university classification to a disguised form of institutional stratification.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systematically examine these two concep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ceptual philosophy. Through conceptual analysis, “type” in university classification denotes horizontal, functional, and incommensurable qualitative differences, whereas “level” represents vertical, value-embedded, and hierarchical quantitative distinctions. Although logically distinct, the two concepts frequently transform into each other in policy practice. Clarifying these concepts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constructing a pure typology of university classification and provides the epistemological prerequisite for transitioning from a paradigm where “level” obscures “type” to one where “type” decouples from “level.” From a pure typology perspective, university classification takes negative propositional presupposition as its logical starting point, grounded in a typological evaluation that acknowledges equality rather than hierarchy.
Key words: conceptual philosophy; development of university classification; university type; university level
初审:胡天扬
复审:孙振东
终审:蒋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