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茧房”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挑战与应对
作者:张耀 田甡睿来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4期


摘 要:数字化时代,数字技术为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但在民族事务治理领域也易引发“信息茧房”新问题,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出了现实挑战。民族领域的“信息茧房”由涉民族因素信息的需求者、供给者和运营者等主体共同推动形成。在民族领域“信息茧房”治理中,政府治理效能不足、平台运营价值冲突、公民传播行为失范是制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要因素。因而,强化政府对民族领域“信息茧房”的数治能力、平衡平台对民族领域“信息茧房”的数治价值、提升公民对民族领域“信息茧房”的数治素养,是加强“信息茧房”治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信息茧房;民族事务治理;数字治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普及运用,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1]。民族事务治理是国家治理中的重要部分,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在网络空间民族事务治理中的科技支撑作用,有效应对数字化时代下的民族事务治理风险,是加强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然要求。

当前,学术界主要从数字技术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影响与提升路径层面展开探讨。如,有学者深入剖析了大数据赋能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技术路径[2]、民族关系治理转型路径[3]、民族地区技术治理的困境与路径[4],探究了算法技术在青少年民族团结进步教育[5]、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6]中的技术优势与提升策略以及数字经济在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与实现路径[7];还有学者对ChatGPT等数字技术应用新产品、新形态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影响与应对策略[8]作了探讨,等等。从既有研究成果来看,学术界围绕数字技术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正反效应及其应对路径作了富有成效的研究,但主要是从理论维度与宏观层面对数字技术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技术优势与风险应对进行的探讨,而有关在具体的数字技术应用场景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所面临的新的治理问题的研究则较为匮乏。

民族领域“信息茧房”是数字化时代算法推荐技术在数字媒体平台信息传播过程中引发的民族事务治理新问题,是数字技术主导者——平台运用算法推荐技术在传播涉民族因素的信息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群体极化现象。“信息茧房”这一概念最早由桑斯坦提出,旨在描述信息接收者在信息偏好的影响下长期接受自己感兴趣的信息,而忽略、排斥其他信息,最终犹如被蚕茧包裹一样,不能开放真实地去认识世界[9]。在数字化时代,“信息平台的算法推荐依据用户的个人特征进行信息筛选与推送,并向用户推荐与其兴趣和价值观高度匹配的个人信息”[10],具有妨害人们健全地认识世界、阻碍人们判断权威话语的正确性、制约人们交往的有序展开等负面效应[11]。在民族领域中,当平台长期向各民族公民推荐不利于民族关系的信息内容,无论是以短视频、微博、新闻资讯、直播等何种形式出现,都将影响到各民族公民的民族身份认同、民族态度情感以及民族关系发展趋势,给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带来现实挑战。

然而,学术界对民族领域的“信息茧房”问题缺乏应有的关注和重视,难以有效回应民族事务数字治理的现实需求。对此,本文在厘清数字化时代民族领域“信息茧房”的生成机制基础上,从治理视角考察民族领域“信息茧房”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带来的风险挑战,进而提出应对之策,以期提升数字社会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在网络空间中更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主体视角下民族领域“信息茧房”现象的生成机理

民族领域“信息茧房”和互联网宗教治理中的“信息茧房”[12]以及社交网络中的“职业茧房”“性别茧房”“代际茧房”等不同社会领域中的“信息茧房”,在本质上都是“信息茧房”在不同社会关系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从信息传播的主体视角来看,数字化时代的民族领域“信息茧房”是涉民族因素信息的需求者、供给者和运营者等不同主体共同作用下的产物。

(一)涉民族因素信息的需求者:主动选择和被动接受的同频共振

在影响因素上,平台的多元化、算法推荐技术的运用、传播模式的变革、网络信息环境都会对“信息茧房”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但个体的选择性心理则是“信息茧房”形成的根源所在[13]。从信息传播链条来看,各民族公民个体是最为活跃和具有个性化特征的信息需求者[14],其对民族关系的认知观念、情感态度、心理倾向、知识素养等个体性因素,不仅对“信息茧房”的形成具有主导作用,而且对涉民族因素信息的供给和传播都将产生重要的动态影响。

一方面,各民族公民可以按照自身的兴趣偏好与实际需求,通过短视频、新闻资讯、直播、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网络社群等多种信息传播方式,在数字社会中自由获取想要的涉民族因素信息,在此过程中体现出各民族公民较为充分的信息获取主动性。另一方面,在海量信息淹没下,各民族公民都存在“信息过载”的现实情境,对此信息的选择也意味着对彼信息的放弃,尤其是在“选择性心理”的影响下,往往会主动选择与自身兴趣偏好、情感价值、立场态度相近或一致的观点或信息,而忽视或排斥其他信息,在自我信息选择上呈现出“信息窄化”的视野局限,从而导致信息获取与接受的同质化与单一性。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网络数据的开放性,各民族公民在网络空间留存下来的涉民族因素的数据信息将会成为其他人的信息来源,当持有相同或相近民族观念认知或情感立场的民族成员汇聚交织在一起,十分容易引发“圈层化”现象。这种主动选择的信息和被动接收的信息相互交融,对持有同一民族情感或立场观点的各民族公民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容易导致网络群体极化现象的产生。

(二)涉民族因素信息的供给者:主流话语与消费需求的冲突张力

在数字化时代,“去中心化”的信息传播模式对主流价值观的传播地位提出了挑战。在传统信息传播模式下,官方主流媒体掌控着信息传播权,在涉民族因素的信息供给者中处于中心地位,其通过电视广播、书籍报纸等传统信息传播载体所传递的民族价值理念与政策法规向信息需求侧单向流动。但是,数字化时代“两微一抖”、哔哩哔哩、小红书、知乎、今日头条等各种数字媒体平台的出现,使得人人都有麦克风,传统主流媒体舆论引导受到海量的碎片化信息以及多元价值的挑战。据统计,截至2022年12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5.6%,网民规模为10.67亿,其中短视频用户突破10亿,用户使用率高达94.8%[15]。这为各民族公民分享、传播形形色色的涉民族因素信息提供了广阔空间。

然而,在信息消费需求导向下,一些信息供给者为了博取眼球和收割流量,有意无意地从事歪曲民族形象或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生产,“主动顺应一些网络大众的认知偏见和审美习惯”[16],这些富有感染性和“真实性”的数据信息更容易固化和加速“信息茧房”的形成。特别是在算法技术加持下,网络媒体平台通过搜集用户的地理位置、个人兴趣等网络数据痕迹进行用户画像,并通过算法推荐机制向同一类型的用户群体推荐符合其价值观念、情感态度和兴趣偏好的信息,以此增强用户黏性,这也会潜移默化地强化用户在民族领域中的某些刻板印象和固有认知,消减其对异质性信息的需求,从而在信息需求导向下形成“信息茧房”。

(三)涉民族因素的信息运营者:算法权力和利益竞逐的价值引导

信息平台是信息运营端的把控者,不仅在信息需求者和信息供给者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作用,而且借助算法推荐技术成为推动形成和加剧民族领域“信息茧房”现象的主要力量。在网络空间中,信息平台可以凭借庞大的用户群体的个人资料、搜索记录、浏览时长、点赞转发、评论互动等网络行为痕迹获得海量数据,并通过大数据搜集处理、信息分发、议程设置、用户行为规制、线上纠纷裁决等数字技术运营服务,在事实上享有具有民族事务治理功能的算法权力。其中,信息平台运用算法推荐技术向各民族公民推荐符合其兴趣偏好和情感倾向的个性化信息,就是算法权力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具体体现。

从信息传播角度来看,信息平台通过大数据挖掘分析等技术手段对不同民族公民绘制用户画像、构建用户信息偏好,并在此基础上运用基于用户个体兴趣的内容算法分发、基于社交关系的协同过滤算法分发、基于热度的时序流行度算法分发等算法推荐技术,对各民族公民进行个性化的信息议程设置。例如,算法系统会根据网络用户主动选择的兴趣标签等自我选择的个性化,以及根据其所在的定位信息、通讯好友、社交好友、信息热度值等,在算法规则下优先安排推荐信息的个性化这两种个性化媒介使用方式[17],向各民族公民推荐更多的涉及民族因素的个性化信息。尤其是后者,不仅降低了不同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信息偶遇度,而且会强化彼此关于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等涉民族因素的既有认知框架,从而使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成员的信息视野和认知观点产生分歧,从而陷入民族领域的“信息茧房”之中。

三、“信息茧房”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现实挑战

在民族领域中,“信息茧房”具有不利于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削弱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网络传播力以及冲击既有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等负面效应[18]。在厘清民族领域“信息茧房”的形成机理基础上,深入考察“信息茧房”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带来的现实挑战,有效加强“信息茧房”治理,既是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基本要求,也是在数字化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环节。

(一)政府对民族领域“信息茧房”的治理效能不足

从治理层面讲,“治理”意味着政府、信息平台、公民个体等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协商合作解决社会公共事务和最大限度增进公共利益,其中,“政府作为嵌入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在集体行动的规则、目标的制定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9]。当前,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涉民族因素的网络法律规范体系,该体系对在网络空间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对信息供给者、消费者、运营者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破坏民族团结、进行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等言论行为进行了必要的规制。另一方面,《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也对各民族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网络空间中促进民族团结的言论行为进行了必要的引导。但是,民族事务数字治理的法律规则体系尚不健全,难以有效回应民族领域“信息茧房”治理的新问题。

第一,在治理理念上缺乏在网络空间中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授权性规范,致使网络空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信息相对不足。当前,我国网络立法主要体现的是对涉民族因素言论行为的预防惩治理念。虽然《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6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5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等法律规范也强调数字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技术向上向善的倡导性规定,但对各类社会主体承担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公共传播责任以及权利义务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网络法规中对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网络空间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的规定不足,导致地方政府对大力生产、传播此类信息的重视度和积极性不高,难以有效回应民族领域“信息茧房”对网络信息环境治理的现实需求。

第二,在治理规则上对数字技术影响民族关系发展的技术治理规定不足。现行立法主要是对从现实生活延续到网络空间的破坏民族关系的言论行为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当然,《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10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等法律规范也明确规定了禁止算法推荐服务者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实施包括涉民族因素信息在内的违法信息生产和传播行为,但是由于民族关系问题并非信息运营者在进行信息服务时所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这些涉民族因素的禁止性规定往往被信息运营者所忽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此类禁止性规定的法律实效。

(二)平台对民族领域“信息茧房”的运营价值冲突

信息运营者——平台是民族领域“信息茧房”形成的关键,但平台作为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根本价值追求的,这与民族事务治理价值理念存在一定的张力与冲突。当前,我国在民族法治价值理念上“形成了由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三层次目标构成的目的价值体系”[20],为我国各类社会主体在民族事务领域提供了根本的行为活动准则,也构成了平台对各民族公民提供个性化信息推荐、公共议程设置等数字技术服务活动的价值准则。

然而,在涉民族因素的算法推荐中,信息平台常常把经济利益置于首位,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维护民族法治的价值理念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社会公共责任。网络空间极为复杂,难以完全杜绝个别别有用心者散布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信息,但由于“算法推荐技术作为一种人工智能,无法准确辨别隐藏在内容背后的立场和价值观念,无法发挥纠偏作用,反而会进一步迎合这些错误的倾向,大量推送类似信息和内容,使人们误认为这些错误观点是主流的、正确的,进而越来越深信不疑”[21],从而容易固化、扩大某些偏见和错误认知,在社交圈层的影响下,有可能会产生群体极化现象。

在经济效益竞逐和流量主导的价值引导下,平台对涉民族因素信息缺乏有效监管,甚至会推动“信息茧房”的形成及其负面效应的扩大。在数字化时代,作为掌握海量数据和强大算法的平台并不主要从事信息生产活动,而是通过实施信息审核、监管等方式进行信息推荐、管理服务。然而,涉民族因素的数据信息由于具有隐蔽性、碎片化等特征,往往被淹没于海量的娱乐生活信息或一些所谓的网络“大V”“意见领袖”等传播主体的虚假错误言论之中。这不仅导致这些信息真假难辨,而且由于其具有猎奇性、异质性、低俗化等特征,更容易成为算法进行个性化推荐的信息,致使平台难以对此进行有效监管。如,“新浪微博对其用户发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宣扬民族仇恨信息及相关评论信息’”未尽到网络运营者应当尽到的管理义务,而受到北京市网信办的行政处罚[22]

此外,我国官方主流媒体在传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信息时也会涉及网络平台,但“仍有一些移动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推荐技术对用户的喜好进行分析,从其他媒体中抽取相关信息,经过筛选和过滤再传递给用户”,“这不仅干扰了主流媒体的信息传播过程,而且弱化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网络空间的传播力”[23],损害了民族领域“信息茧房”治理的网络生态环境。

(三)公民对民族领域“信息茧房”的传播行为失范

作为主要的信息需求者和供给者,各民族公民对民族关系是否具有良好的理性认知、情感态度,对其自身在网络空间中实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行为活动具有重大影响。但是,民族领域“信息茧房”很容易导致各民族公民在涉民族因素的言论行为中的知性偏见、理性偏执等负面效应,给民族事务治理带来严峻考验。

作为信息供给者,个别人在网络空间中发布的某些影响民族关系或民族情感的言论,在“信息茧房”效应下存在引发现实社会中真实矛盾的风险。在数字化社会,各民族公民在网络空间中都享有言论自由权,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正如孟德斯鸠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24]后者不仅构成对权利的违背,而且,倘若任由消极错误言论通过网络传播、发酵、扩散,会加速“信息茧房”的形成,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和铸牢造成严重影响。一些涉民族类错误信息在网络平台的传播,在导致网络空间中泛娱乐化、非理性、极端化信息滋生泛滥的同时,也破坏了和谐民族关系,不利于在网络空间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在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将公民个体的包括民族身份在内的身份信息统一为“数字公民”。在匿名性的保护之下,一方面,由于民族身份认同追求的存在,具有相同认同或观点的群体会循着民族身份或立场态度去寻找有利于巩固这一认知的信息,并排斥与己不同的信息,从而加剧了彼此之间的矛盾冲突;另一方面,“信息茧房”内的个体和群体更容易对异己的个体采取极端的偏激之举,特别是一些缺乏正确的民族理论知识的公民,更容易在网络空间中生产和传播消极错误言论,从而强化了“茧房”内部和外部不同群体之间的对立情绪,严重者甚至破坏民族团结。从表面上看,“信息茧房”引致的错误实践是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发生的事情,但是也会对现实社会中民族事务治理造成消极影响。因而,必须加强民族领域“信息茧房”治理,有效应对“信息茧房”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现实挑战。

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下规制“信息茧房”的路径

在数字化时代,面对“信息茧房”给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带来的挑战,有必要强化政府对民族领域“信息茧房”的数治能力,平衡平台对民族领域“信息茧房”的数治价值,提升公民对民族领域“信息茧房”的数治素养,在数字化时代更好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一)强化政府对民族领域“信息茧房”的数治能力

在民族事务治理中,政府能否有效引导、规制网络空间中信息需求者、供给者和运营者的行为,会对网络空间中各民族公民的理性认识、情感态度、价值立场等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到现实社会中各民族公民的交往交流交融。因而,不断完善和提升政府对民族领域“信息茧房”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数字化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然要求。

第一,健全民族事务数字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为防范化解民族领域“信息茧房”提供制度保障。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法律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1]。在数字时代,立法者应当重视数字技术运用对民族事务治理带来的重大风险。一方面,要将民族事务治理价值理念和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要求纳入不同层级的网络立法之中,明确规定数据、技术、平台的处理、研发、运营均不得破坏和谐民族关系、引发民族领域风险,并进一步强化信息平台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监管义务。另一方面,赋予政府、媒体平台、各民族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在网络空间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宣传教育活动的权利义务,打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信源矩阵,形成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

第二,加强民族事务数字治理的法律治理能力,提升应对民族领域“信息茧房”风险的治理效能。一方面,政府要充分发挥网络传播的积极功用和数字媒体平台在涉民族因素信息传播中的优势,积极运用“两微一抖”、小红书、哔哩哔哩、快手、知乎、今日头条等网民聚集度高的网络平台,打造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民族类信息产品,并联合明星偶像、网络达人、“意见领袖”等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信息供给者,常态化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网络信息生产活动,有效化解“信息茧房”带来的偏激化舆论风险。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运用技术治理优势,通过构建涉民族因素的大数据信息采集系统、舆情协同监测预警机制、跨部门研判平台等有力举措[25],整合不同部门中分散的涉民族因素的数据信息,并运用数字技术提升涉民族因素的信息处理能力,实现对民族领域“信息茧房”的数智治理。

(二)平衡平台对民族领域“信息茧房”的数治价值

在数字时代,民族事务领域的技术治理既需要依靠法律机制,更离不开市场机制、技术标准、行业自律等多元治理机制的共同作用。平台在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价值理念下,助推了民族领域“信息茧房”的形成,偏离了社会组织应当承担的民族事务治理价值要求。因而,平台应当转变过度追求经济效益的算法推荐理念,平衡好追求经济利益和维护民族事务治理价值之间的关系,并采取有效举措,切实承担社会公共传播责任。

第一,优化算法推荐机制,将民族事务治理理念要求融入算法设计和信息服务之中。首先,在算法推荐的参数设置中应考虑到涉民族因素数据对各民族公民用户画像的影响,特别是在“机器学习”等算法技术的运作下可能引发的结构性算法歧视风险,不得将破坏民族关系的数据作为用户画像或个性化推荐的数据标签。其次,要优化反馈机制,通过设置点赞、屏蔽、不感兴趣等信息反馈功能,不断拓宽涉民族因素的信息需求者和算法的交互领域,进而提升各民族公民用户画像的系统性。最后,丰富各民族公民的信息获取机制,不能仅依据用户对涉民族因素的信息使用了关注、热点、搜索、评论等功能,便持续性地对其进行相关个性化推荐,避免“目光所及皆为偏好”的信息窄化效应。

第二,健全人机协同过滤机制,提升涉民族因素信息内容的质量。由于机器算法仍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无法对涉民族因素的信息内容作出价值判断,因而在当前阶段应当实施人机协同过滤机制。一方面,平台应当秉持算法向善的内容生产原则,在算法分发涉民族因素的信息前,平台把关人应当事前审核人工智能编辑和分发的内容,在符合民族事务治理价值要求的基础上再向各民族公民进行个性化推送,并且要设置专门的人工编辑在信息分发后进行人机协同的事后监管,确保推送内容的价值导向正确。另一方面,要对人机协同过滤掉的涉民族因素的低俗、劣质、错误内容或关键词建立数据库,避免涉民族因素的敏感词或信息内容二次传播,在信息供给上保障涉民族因素信息内容的质量。

第三,完善涉民族因素的公共信息传播机制,逐渐拓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公共内容信息的传播广度和深度。平台应当加强内部守则、行业准则等自治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提升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公共信息传播的重视度,通过完善相关的个性化推荐内容和公共议程设置,增强民族领域算法推荐信息的多样性和价值导向性,在网络空间中提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话语主导权。

(三)提升公民对民族领域“信息茧房”的数治素养

各民族公民既是涉民族因素信息的主要供给者和消费者,也是民族领域“信息茧房”作用的最终对象。因而,有效提升各民族公民对民族领域“信息茧房”的数字治理素养,将各民族公民纳入“信息茧房”的协同治理格局之中,是在数字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路径。

第一,加强对各民族公民的信息素养教育,提升其对涉民族因素信息的判断甄别能力,增强各民族公民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正确的情感态度和理性认知。一方面,应当不断形塑各民族公民对涉民族因素知识信息的判断力,在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社会宣传教育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常态化宣传教育中培养各民族公民正确的“五观”,提升各民族公民在接触涉民族因素信息时的理性认知。另一方面,在不同类型的教育过程中将涉民族因素的“信息茧房”的形成机理、社会风险、防范对策等知识讲清楚,提高各民族公民的自主意识,力求避免因为情绪化选择和重复性信息获取而陷入“信息茧房”之中。

第二,加强对算法开发者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培养算法向善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算法伦理。社会大众的涉民族因素的算法思维和风险防范能力,既涉及算法使用者,更与算法的开发者具有十分紧密的关系。算法设计者在算法编程中可能将自身对特定群体的经验性偏见带到代码运行之中,从而导致对该类群体的不公正的差别化待遇和算法歧视。同时,算法开发者也是信息需求者,在数字社会生活中接受的涉民族因素的数据信息,也会进一步影响算法开发者自身的民族观念和情感,从而在算法编程中影响涉民族因素的数据挖掘、分析、生成、传播。对此,要重视加强对算法开发者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工具理性和民族事务治理的价值理性相融合的技术理性思维,并让民族理论与政策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到算法开发之中,减少对各民族公民推送的涉民族因素信息的同质性,确保用户拥有更多优质的信息源,使之养成正确的民族观念,在数字社会中更好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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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 旭)

初审:高  婵

复审:罗士琰

终审:蒋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