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聘任制度是大学人事制度的核心,也是大学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大学教师聘用制度在实践中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改革的进程是艰难的,许多关键性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究其原因,正是在新旧制度交替中暴露出的种种伦理危机,极大地影响了改革的力度和效度。大学教师聘任制度面临着深层次的伦理价值转变和重建问题。现代大学的教师聘任制度,应该是适应时代发展、更为符合伦理道德的制度。从伦理维度深刻反思当前大学教师聘任制度存在的问题,是聘任制度改革乃至大学制度建设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一
一个社会的任何制度都必须体现正义、公正等伦理道德,这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样,大学组织的制度体系也必须反映正义、公正等伦理道德,这也是大学进步发展的重要表征。伦理问题是制度的基本问题,也是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关键问题。无论是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制定、实施,乃至改革、创新,伦理考量对其本身而言都是极其重要的。
制度从其本质上来说,“是已有的社会惯例、结构的储存,通过这种储存,我们使集体记忆、表述、价值、标准、规则等外部化。”[1]只有按照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认识和观念,将人们认为公正合理的社会关系及利益关系进行固定和秩序化,才能形成具有某种稳定性的形式和结构的制度。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在其著作《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认为:制度是包含着道德涵义的广义概念,如诚信、正义、良心等。[2]有制度的存在,就必定有制度伦理问题的存在。[3]任何一项制度背后都蕴含着深刻的伦理精神和诉求。制度的创生、型塑、创新和发展,必须以一定的伦理价值体系为依托。也就是说,伦理价值是制度规范的“生长点”。一种制度只有找到其在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依据之后,才能使之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在价值观念上的认可和行动上的支持,从而形成一条维系制度体系正常运行的纽带。[4]制度要合理而有效地规范行为,防止各种失范现象,其自身首先必须符合伦理规范。
不仅制度的创立需要伦理的支撑,制度创建之后也必须不断接受伦理的考量和审视。这是因为制度对于社会现实生活尽管意义重大,但还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负面作用和局限性,如惰性和滞后性,并且不易变革和创新,也不会因为经常出现的个别例外而作出随时调整。因而,需要对既有的制度进行监督和评价,促进其不断改革和创新。伦理考量能够对既有制度进行合理性与正当性的评价,促使制度克服先天的内在缺陷,不断变革和创新,不断完善自身。就制度创新来说,任何一种制度的变迁都是源于旧制度的合理、合法及公正性危机。在制度创新过程中,人的主观认知是最基本的变量,人们对某一制度所作出的“好或不好”、“正当或不正当”的伦理评价,成为导致制度创新的内生变量,制约着制度创新的动力及成本。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制度创新及制度变迁的根源,肇始于制度对自身合理、合法及公正性缺失进行完善的诉求。“制度伦理的建立和完善,是制度创新得以真正实现的重要参数。”[5]制度与伦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制度是表层的行为规则,伦理是深层次的内在依托,制度的哲学内涵和内在逻辑体现在其所隐含的伦理层面上。只有深入探讨制度背后的伦理层面,从伦理角度审视制度的合理公正性,才能从根源上找到制度存在的弊病,才能彻底改革、创新制度体系。同样,在大学组织中,对大学教师聘任制度进行深刻的伦理反思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有助于理论层面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研究的提升和深化,而且为实践中的制度创新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作为人类文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本身就是人类一项杰出的道德事业,集人类一切美好道德于一身,成为社会德性之典范。在大学组织中,从理念到制度,从制度的制定到实施,都应合乎公正合理的道德规范,都应内在地体现先进的道德思想和伦理精神。教师不仅是实现这一切的重要保障,自身更是道德的榜样、大学美好德性的代表。包括聘任制度在内的教师制度,唯有建立在公正合理的伦理道德基础上,获得伦理价值支撑,才能得以有效实施,才能得以不断创新。也唯有如此,大学才能成为“时代之表征,反映一个时代之精神,并成为风向的定针,有所守,有所执著,以烛照社会之方向。”[6]
二
大学乃传播知识与创造知识的殿堂,以培养社会杰出人才为己任。大学教育质量的提高,依赖于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而这一切并非一日之功,制度保障是其关键之所在。新中国成立后,高校逐步建立了现代大学教师职务制度。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的逐步建立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进一步打破教师职务终身制、优化教师资源配置、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聘用制度,成为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大学要进一步强化竞争机制,改革固定用人制度,破除职务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有制,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在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中全面推行聘用(聘任)制度。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等各级各类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和聘任期限,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级各类岗位实行公正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学校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聘任)合同,确立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关系。由此,全国范围内的大学教师聘任制度改革全面展开,尤以2003年北京大学、中山大学等重点大学的改革为代表,在教育界和学术界引起了巨大反响。
总体上看,大学教师聘任制度改革是在国家法律规范下进行的,具有合法性,并且方向明确、步骤稳妥。它建立了竞争性的岗位聘任制和人才流动机制,初步实现了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改善了高校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职务结构,促进了高校师资队伍建设,为学科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非升即走”及弹性筛选等具体的聘任制度,引入外部竞争,消解学术霸权,使一批中青年教师得到合理的晋升和聘任。在教师职务评聘过程中,初步建立起较完备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
然而,大学教师聘任制度改革不仅牵涉到教师的自身利益,更影响着学校工作的各个层面,历史难题和现实困境使得改革任务艰巨。再加上许多学校相应的配套措施滞后,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脱节变形的现象,使得聘期考核徒有其表,合同成为一纸空文,导致聘任制度形式化。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许多大学的教师聘任制度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教师聘任制度。但是,考察改革的现状,可以发现,利益冲突和执行不力并不真正是导致聘任制度形式化和效果甚微的最重要瓶颈。我国现行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制定、实施及改革中所存在的种种伦理道德问题,才是改革备受争议、屡遭挫折的根源。这是因为尽管制度变革与利益博弈密切相关,但却超越了单纯的利益角逐。制度变革的关键不在于利益的再分配,而是建立一套人们普遍认可的、公正合理的新的伦理道德系统,这一系统是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力量源泉和根本保障。在以往的实践中.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改革常常轻易越过了伦理道德层面的考量与建设,直接进入了操作规范层面。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公正性、合理性等伦理道德危机,最终导致改革屡屡折戟。
制度公正性的匮乏。公正是大学制度的灵魂,公正为大学制度的伦理评价提供了主要的价值标准。具有公正性的大学教师聘任制度才是合理的制度,才是符合伦理道德的良性制度。大学制度的公正既表现在制度的形式上——大学制度具有程序公正性,又表现在制度的内容上——大学制度具有实质公正性,大学制度应当是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7]考察目前我国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现实情况,可以发现,无论是实质公正还是程序公正方面,大学教师聘任制度都存在公正性缺乏的问题。聘任制度是关系教师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但许多学校在聘任制度制定前或制定中并未征求广大教师的意见。尽管有些学校在制度出台后进行了讨论,但行政部门的专权还是使得教师利益代表性不足,其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大大削减了这一制度的公正性。聘任委员会的构成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大学教师聘任制度实质上的不公正,少数学校的聘任工作委员会全部由校内成员构成。[8]虽然有些学校规定学术委员会必须要有校外专家,但校外专家人数没有达到应有的比重,校内成员也大多是外行,实际上仍然是“外行评内行”。大学教师聘任制度不仅存在实质公正的问题,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许多时候也有失公平、公正。如在教师考核评审和遴选程序中,许多学校并未真正公开化,存在着暗箱操作的现象,托人情、找关系的情况十分严重,这极大地影响了人才选拔聘任的公正性。许多大学普遍存在的“近亲繁殖”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教师聘用程序中不公平竞争所造成的。
价值合理性的缺失。大学教师聘任制度是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多项法律的规定来实行的,具有坚实的合法性基础。但是,一项制度的生成、实施、变革,不仅需要合法性基础,更需要强大的价值合理性支撑,这也是其内蕴的伦理道德基础。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价值取向唯有获得大多数成员内在的合理性认可,才能得到他们行动上的支持,从而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但是,目前的大学教师聘任制度存在着严重的急功近利和学术市场化倾向。少数学校不顾知识的价值和学术的逻辑,秉承“教师市场化”理念,盲目嫁接企业人事制度,在教师评审考核中追求短期效应,将数量指标体系作为唯一评价标准。有学校甚至将论文、科研成果、教学等计算成分值,用物质生产计件方式来计量教师的劳动成果。[9]虽然这种价值导向表面上产生了教师科研数量增加的效果,但却严重制约了教师进行那些基础性的重大科研创新的积极性,从而最终违背了学术自由的宗旨。在这种价值导向的推动下,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不断滋生。
限制了教师的发展。教师是构成大学组织最重要的群体之一,是其学术繁荣发展的最根本保障。大学教师聘任制度本质上是为教师服务的,必须尊重教师参与决策、学术发展等的权利,这是其正当伦理价值的反映。然而,在大学教师聘任制度制定、执行乃至改革的过程中,漠视教师参与、知情及决策等权利,甚至限制、扼杀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常常是制度文本都正式出台了,才向教师宣布,教师唯有服从和执行。有些学校的“征求意见”往往流于形式,教师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重视。此外,聘任制度中的许多具体措施也影响了教师自身的发展。如许多学校的聘任条例并未依据教师的专业特点来制定,而是推行大一统的方案,导致许多如艺术类等专业的教师也开始疲于发表论文或出版专著,而忽略了举办音乐会、画展,或者指导学生作品等更重要的专业教学和研究工作,阻碍了教师自身的发展。还有的学校教师岗位设置缺乏学科发展意识,没有根据学科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职务和岗位,没有形成学术团队,影响了教师之间的有效合作,制约了教师的学术自由和学术发展等等。
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学教师职务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从职称评定制度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从评聘合一的形式到评聘分开直至职务聘任制,取得了不斐的成绩。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现行的聘任制度并非十全十美,无论是制度本身还是制度的执行过程都存在偏差,其间不乏价值矛盾和利益冲突。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内外因素,极大地影响着教师聘任制度及其改革。然而,是否符合伦理道德是其能否生成、有效实施及顺利变革的根基。正如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指出的:一个真正的制度包含着自己的道德性,即内在道德或程序自然法,一旦国家所实行的制度没能蕴涵道德性质,就会导致一个根本不宜称为制度的东西。[10]中国大学教师聘任制度正处于一个关键的转折点,需要在合理公正的伦理考量下良性变革。
公正合理原则。罗尔斯曾经说过:“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1]大学教师聘任制度也必须符合公正合理的伦理原则,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及二者的统一,确保岗位设置合理、聘任信息公开、聘任程序公正、聘任标准公平,使公平与效率二者兼顾。在岗位设置方面,要严格按照学校科研、教学和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及任务量定岗,按需设岗、科学设岗,建立灵活动态的编制管理机制、公正合理的岗位结构及良性岗位竞争机制,以解决许多学校存在的超编和因人设岗等不合理现象。在聘任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地完全公开招聘教师,不仅面向国内,还可以招聘国外优秀教师,要用制度的形式保证聘任过程的公开化、公正性。还应该建立独立的同行评审委员会,使具有代表性的专业学术团队能够进行中立的学术评审,注重外部同行的匿名评审,避免考核评审形式化,保证客观公正性。在评价标准方面,应充分考虑教师职业的特点,注重教师成果的质量和长期效应,并根据学科特点,建立兼容并蓄、多元化的评价体系,以杜绝不正当的竞争及学术造假行为。
以教师为本原则。教师是大学的根本,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一直以来,在我国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制定、实施及改革中,政府的控制和影响无处不在。同时,市场化的利益原则在聘任制度中也得到了充分表达,“教师”这个制度中最重要的主体却不受重视。政府和经济利益固然重要,但是教师不仅是受制度约束的受众,更是制度服务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充分重视。教师不仅有权参与、选择及监督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更应该是制度最重要和最有权威的管理者和监督者。与教师聘任有关的一系列制度,都应该体现“以教师为本”原则,重视教师的利益诉求,尤其是中青年教师成长的需要。保障教师学术职业的稳定、学术自由等权利,为其教学和科研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要建立教师与学校各管理层之间的沟通机制,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确保教师能够在聘任制度的制定、实施过程中,真正发挥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在教师考核方面,充分考虑教师的个体差异及学术兴趣,对教师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型、处于不同成长阶段的教师,采取不同的评价标准和聘用方式。必须完善教师流动机制,给予充分的选择权利,使人才合理流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真正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学术自由原则。学术自由就是按照学术的逻辑来进行学术活动。大学教师从事的是与高深知识相关的学术职业,学术自由是这一职业的精神和灵魂。正如哈佛大学前校长博克所说,“坚持学术价值,拒绝让大学听命于经济逻辑,就是坚持学术自由。”[12]毫无疑问,教师聘任制度也必须坚持学术自由的伦理原则。只有当教师评价和聘任制度按照学术自由的逻辑进行时,才能有效选拔和激励优秀的学者,才能增强大学的学术生命力。在目前的聘任机制中,政治和经济的逻辑经常遮蔽了学术自由的逻辑,烦琐而刻板的聘用条件、短视而急功近利的评审制度等,限制了学术的自由发展。因此,教师聘任制度必须以学术逻辑为根本,绝不以牺牲学术自由为代价,激励教师进行原创性的、重大项目的长期研究,并给予教师岗位和聘任方面的相应政策,以呵护大学学术自由的伦理精神。
总之,制度具有深刻的伦理道德基础,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生成、实施乃至改革,都必须获得伦理道德的价值支持,必须合乎公正合理的伦理精神。现行大学教师聘任制度存在着公正性缺失、合理性不足及不够尊重教师权利等问题,制度本身面临伦理困境。构建更为符合公正、以教师为本、学术自由的合理聘任制度,是提高教师素质和水平、促进大学学术发展的根本保障。
注释:
[1]马克思·布瓦索:《信息空间:认识组织、制度和文化的一种框架》,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390页。
[2][10]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15页。
[3]施慧玲:《制度伦理研究论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4]王文贵:《“经济人”、制度和制度伦理探微》。《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3年第2期。
[5]方军:《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6]金耀基:《大学之理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4页-25页。
[7]别敦荣、吴国娟:《论大学制度的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教育研究》2006年第7期。
[8]《吉林大学2006年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http://WWW.blog.edu.cn/userl/16978/archives/2006/1582229.shtml。
[9]《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专职教师/科研人员岗位设置与聘任方案》,http://WWW.uibe.edu.cn/upload/up—rsc/rules/rules_1.htm。
[11]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l页。
[12]博雅:《北大激进变革》,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60页。